陈氏礼记集说补正-清-纳喇性德卷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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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三十四
          头等侍卫纳喇性德撰
   服问
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
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集说母死谓继母死也其
母谓出母也郑氏曰虽外亲亦无二统
 窃案此条明母出母死为继母党服不服之事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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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不误集说以母死为继母死是混母于继母而以
 下三句亦为母出之服矣不知母出而不为其母之
 党服此尊父之故非以继母之存而然也继母死岂
 得即为其母之党服而不为继母之党服乎故吴氏
 曰母出谓己母被出而父再娶已母义绝子虽不绝
 母服而母党之恩则绝矣故加服继母之党与己母
 之党同也母死谓己母死而父再娶己母祔庙是父
 之初配虽有继母而子仍服死母之党其服继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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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虽同己母而继母之党则不同于己母之党故不
 服也其义为当
传曰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集说罚
重者附于上刑罪轻者附于下刑此五刑之上附下附
也大功以上附于亲小功以下附于疏此五服之上附
下附也等列相似故云列也
 窃案郑注列等比也孔疏言罪之与丧其数虽多其
 限同五其等列相似故云列也集说本之作如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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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释文又云列徐音例注同本亦作例吴氏取以为
 说曰罪多如墨辟千劓辟千剕辟五百宫辟三百大
 辟二百之类丧多如仪礼丧服篇斩衰章为某人等
 齐衰章为某人等之类言罪虽多而皆不出乎墨劓
 剕宫大辟五者之刑丧虽多而皆不出乎斩衰齐衰
 大功小功缌麻五者之服其或刑书所载不尽者以
 例通之由轻而加重则附于在上之例由重而减轻
 则附于在下之例通此二例则虽至多之罪至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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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而刑书中之五刑礼书中之五服足以该之而无
 不尽者矣其说亦通
   閒传
閒传集说郑氏曰名閒传者以其记丧服之閒轻重所

 窃案閒旧读如字或曰当读为閒厕之閒閒者厕于
 其閒而非正也齐桓晋文为正霸秦穆楚庄非正霸
 而厕于二正霸之閒则谓之閒霸青赤黄白黑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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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绿红骝碧紫非正色而厕于五正色之閒则谓之
 閒色仪礼丧服正经自有正传分释各章经文此篇
 总论哀情之发见非释经之正传而厕于丧服之正
 传者也故名閒传云
苴恶貌也所以首其内而见诸外也集说首者标表之
义盖显示其内心之哀痛于外也
 窃案郑注首其内而见诸外谓内有哀情则外有此
 恶貌如物有头首在内则其尾末见诸外也此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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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
大功貌若止集说大功之丧虽不如齐斩之痛然其容
貌亦若有所拘止而不得肆者盖亦变其常度也
 窃案郑注止谓不动于喜乐之事吴氏云止谓止而
 不动貌动者象春之生貌止者象秋之杀若止谓有
 惨戚而无欢欣也非若有所拘止而不得肆之谓
小功缌麻容貌可也集说无解
 窃案吴氏云容貌谓貌如平常之容小功缌麻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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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轻然情之厚者貌亦略变于常其或不能然而但
 如平常之容则情不为厚而亦未至于甚薄可也云
 者微不满之之意其说甚明
大功之丧三曲而偯小功缌麻哀容可也集说三曲一
举声而三折也偯馀声之委曲也小功缌麻情轻虽偯
声之从容亦可也
 窃案集说皆本注疏然郑以偯为声馀从容此以偯
 为馀声委曲小异若哀容之容乃容仪之容以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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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之恐未然吴氏云三曲而偯谓声不质直而稍文
 也哀容则声弥文矣其说为得
斩衰唯而不对齐衰对而不言集说唯应辞也不对不
答人以言也不言不先发言于人也
 窃案杂记云三年之丧对而不问皇氏以唯而不对
 为亲始死对而不问为在丧稍久故也愚则谓杂记
 所云盖兼斩衰而言所闻与閒传稍异耳且丧事有
 不言而事行者亦有言而事行者似未可尽以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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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之也据丧服四制郑注唯而不对云侑者为之应
 则閒传所记乃人君之丧礼不言而事行者杂记所
 云乃士大夫之丧礼言而后事行者欤
斩衰三日不食齐衰二日不食大功三不食小功缌麻
再不食集说于后居处条总注云自上章唯而不对以
下至此有与杂记丧大记丧服小记之文不同者记者
所闻之异亦或各有义欤
 窃案此条言食与孝经丧大记不无小异而集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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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其故案孔氏云三日不食谓三日之内孝经云三
 日而食谓三日之外乃食也二日不食谓正服齐衰
 丧大记云一不食再不食则再不食谓小功一不食
 谓缌麻也
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税绖带齐衰之丧居垩
室苄剪不纳集说于丧大记注云倚庐者于东门外东
墙下倚木为庐也垩室在中门外
 窃案此初丧居处之异然斩衰居倚庐齐衰居垩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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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其正尔亦有斩衰不居倚庐者杂记云大夫居庐
 士居垩室是士服斩衰而居垩室也齐衰亦有不居
 垩室者丧服小记云父不为众子次于外注云自若
 居寝也集说不详载疏文未免漏略吴氏申其义曰
 士斩衰不居倚庐乃臣为君服父为众子服齐衰不居
 垩室者乃尊者为卑者服也
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
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缌麻十五升去其半集说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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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凡八十缕斩衰正服三升义服三升半齐衰降服四
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大功降服七升正服八升义服
九升小功降服十升正服十一升义服十二升缌麻降
正义同用十五升布去其七升半之缕
 窃案此与丧服记小异集说不言案孔氏曰此明五
 服精粗之异案丧服记云齐衰四升此云四升五升
 六升多五升六升二等记云大功八升若九升此云
 七升八升九升多七升一等记云小功十升若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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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此云十升十一升十二升多十二升一等丧服之
 礼主于受服者而言以大功之殇无受服不列大功
 七升丧服父母为主欲其文相值故略而不言丧服
 既略故记者于是极列衣服之差所以多于丧服记
 也此言最为明晰
斩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为母疏衰
四升受以成布七升冠八升集说五服惟斩衰齐衰大
功有受者葬后以冠之布升数为衰服如斩衰冠六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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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葬后以六升布为衰齐衰冠七升则葬后以七升布
为衰也谓之成布者三升以下之布粗疏之甚若未成
然六升以下则渐精细与吉服之布相近故称成也
 窃案集说无可疑但未明其义晋贺氏之说可以参
 观贺氏云斩衰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夫服缘情
 而制故情降则服轻既虞哀杀是故以细代粗以齐
 代斩尔若犹斩之则非杀也若谓以斩衰命章便谓
 受犹斩者则疏衰之受复可得犹用疏布乎是以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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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衰之名本生于始死之服以名其衰尔不谓其月日
 皆不变也
兼服之服重者则易轻者也集说兼服者服后麻兼服
前葛也服重者即上章重者特之说也易轻者即轻者
包是也
 窃案集说盖本注疏张子则以旧注为不可用曰此
 为三年之丧以上而言故作记者以斩衰及大功明
 之若斩衰既练齐衰既卒哭则首带皆葛又有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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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丧之麻则与齐衰之首绖麻葛两施之兼服之名
 得诸此盖既不敢易斩衰之轻以斩葛大于大功之
 麻也又不敢以易齐首之重轻者方敢易去则重者
 固当存故麻葛之绖两施于首若大功既葬则服齐
 首之葛不服大功之葛所谓兼服之服重者则变轻
 者正谓此尔若齐麻未葛则大功之麻亦止于当免
 则经之而已如此则丧变虽多一用此例而前后礼
 文不相乖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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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问
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贱
之节而弗可损益也集说人不能无群群不可无别立
文以饰之则亲疏贵贱之等明矣弗可损益者中制不
可不及亦不可过
 窃案因问三年之丧并及期九月五月三月诸服轻
 重之差群谓服五服之众人言丧之五服各称哀情
 之轻重而立隆杀之礼文也其礼文之或隆或杀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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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表饰五服众人哀戚轻重之情而分别所为服者
 之或轻或重与夫丧服者或贵而有绝有降或贱而
 无降各有品等之节也其亲而服重或贱而无降者
 不可损之而减轻其疏而服轻或贵而有降者不可
 益之而加重也集说略而未详且不言五服似祇答
 三年之问矣
故先王焉为之立中制节壹使足以成文理则释之矣
集说谓无分君子小人皆使之遵行礼节以成其饰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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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文理则先王忧世立教之心遂矣故曰释之也
 窃案君子小人不同或失之过或失之不及先王为
 之立中人之制以为年月限节服以三年君子小人
 皆齐一使足以成文章义理则释除其服矣释郑氏
 谓犹除去也集说以为先王忧世立教之心遂恐非
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
由九月以下何也曰焉使弗及也集说焉语辞犹云所
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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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窃案郑注焉犹然也山阴陆氏云焉是也春秋传晋
 郑焉依国语焉作是然与是相近二说可以参观檀
 弓穆公召县子而问然先儒作焉字解则此正宜为
 然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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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