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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十二 刑部尚书徐乾学撰
丧期十二
大功九月
丧服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
丧服传何以大功也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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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弓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
子路有姊之丧可以除之矣而弗除也孔子曰何弗除
也子路曰吾寡兄弟而弗忍也孔子曰先王制礼行道
之人皆弗忍也子路闻之遂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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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书毕构传始构丧继母而二妹襁褓身鞠养至成人
妹为构服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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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附录
檀弓齐榖王姬之丧鲁庄公
为之大功或曰由鲁嫁故为之服姊妹之服或曰外祖
母也故为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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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庄公二年秋七月齐王姬卒
榖梁传为之主者卒之也
丧服从父昆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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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雅兄之子弟之子相谓为从父昆弟
梁书袁昂传昂丁内忧服未除而从兄彖卒昂幼孤为
彖所养乃制期服人有怪而问之者昂致书以喻之曰
窃闻礼由恩断服以情申故小功他邦加制一等同㸑
有缌明之典籍孤子夙以不天幼倾乾荫资敬未奉过
庭莫承藐藐冲人未达朱紫从兄提养训教示以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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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假其谈价虚其声誉得及人次实亦有由兼开拓房
宇处以华旷同财共有恣其取足尔来三十馀年怜爱
之至无异于己姊妹孤侄成就一时笃念之深在终弥
固此恩此爱毕壤不追既情若同生而服为诸从言心
即事实未忍安昔马棱与弟毅同居毅亡棱为心服三
年由也之不除丧亦缘情而致制虽识不及古诚怀感
慕常愿千秋之后从服期齐不图门衰祸集一旦草土
残息复罹今酷寻惟恸绝弥剧弥深今以馀喘欲遂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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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庶寄其罔慕之痛少申无已之情虽礼无明据乃事
有先例率迷而至必欲行之君问礼所归谨以咨白临
纸号哽言不识次
附录
通典从兄弟罪恶绝服议晋御史中丞裴祇兄弟等乞
绝从弟仪曹郎耽丧服表曰耽受性凶顽往因品署未
了怨恨亲亲言语悖逆雠绝骨肉其兄司空秀二息从
纂昶以下薨亡耽皆不制服发哀二叔放流郑段不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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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经典所绝耽应见流徒未及表闻之顷耽忧恚荒越
遂成狂病前即槛闭今以丧亡罪慝彰闻秽辱宗胄耽
见周亲以下皆宜绝服葬不列墓次请处断户曹属韩
寿议云祗表称二叔放流郑段不弟大义灭亲至公之
道然犹作鸱鸮之诗成王封其子胡于蔡明王笃爱亲
亲无已之意也今耽直由病丧神故有悖言非管蔡郑
段之元恶而祇等心弃引致不加痛伤于礼不丧于情
不安东阁祭酒李彝议昔公孙敖为乱而亡襄仲犹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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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而哭不废亲爱春秋所善也耽狂疾积年亡没之
后追论往意绝不为服窃所未安主簿刘维议以为先
王制礼因情而兴五服之义以恩为主是以明亲亲之
分正恩纪属恩崇则制重意杀则礼降昔周公诛管蔡
郑伯克叔段皆正以王法不为亲昵耽凶顽悖戾背义
亡亲存无欢接之恩绝无礼服之制循名责实不服当
矣宜如祗所上记室督田岳议以为五服之制本乎亲
属故贤不加崇愚不降礼昔公孙敖既纳襄仲之妻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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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币奔莒至其卒也仲欲勿哭传曰丧亲之终也情虽
不同无绝其爱亲亲之道也叛君为逆纳弟妻为乱乱
逆之罪犹不废丧故胤子启明而唐尧不绝象之傲很
有虞加矜周公戮弟义先王室郑伯克段传不全与议
者称此皆非所据又诸侯绝周公族为戮然犹私丧之
也丧礼大制动为典式与其必疑宁居于重学官令徐
亶议云昔阏伯实沈亲寻干戈而迁于商夏朱象顽傲
凶国害家然唐无绝姓之文虞有封庳之厚斯以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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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笃所承也周公刑叔罪在党恊禄父欲周之亡盖为
王室耳非以流言毁公为戮也召公犹惧天下未解特
使兄弟之义薄乃作棠棣之诗以示恩亲也耽以凶愚
命卒骨肉所哀夫行过乎仁丧过乎哀未宜绝也 宋
庾蔚之谓夫圣人设教莫不敦风尚俗睦亲纠宗者也
每抑其侈薄之路深仁悌之诲公族有罪素服不举恩
无绝也若凶悖陷害则应临事议其罪岂但不服而已
裴耽以狂病致卒无罪可论田岳之议足为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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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为人后者为其昆弟
丧服传何以大功也为人后者降其昆弟也
记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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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庶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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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适妇
尔雅子之妻为妇长妇为适妇
丧服传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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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加为期年后代因之详见八卷本条
丧服女子子适人为众昆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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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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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妾之服其私亲经凡数条不杖期章
则言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大功章则言
大夫之妾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下记文
则言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则是古人之于
妾未尝绝其天性之亲而不令制服也乃后
之制礼者于妾父母之服则仍从仪礼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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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世叔父母姑姊妹兄弟则未尝一及焉
岂妾于此独不当行服乎说者谓妾之服与
女子子适人者同故不别见也既不著于正
条亦当附注其下今考诸家之注文亦无之
则是竟绝之也呜呼举天下皆得服其骨肉
之亲而独于妾绝之亦已甚矣或曰古之所
谓妾其娣侄也娣侄为媵者多是诸侯与卿
大夫之女即他国之媵亦皆出自诸侯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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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与夫人内子同祖父者故宜有服若独
适服其所亲而同祖父母之娣侄不服焉非
人情矣似与后人所置妾不同故三代以后
议礼者略焉然从来典册所载如陶丹周浚
之妾亦多出自名家望族或为女宗或持门
户者亦不少矣岂得一槩以厮养下贱目之
且古礼非特妾于诸亲有服也即妾之子亦
于外家诸亲有服记所谓庶子为后者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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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是也
乃后代礼家亦举此而尽削之遂使妾不得
尽礼于诸亲而妾之子亦不得尽礼于外家
之亲何其薄也后之制礼者取先王之废典
而酌复之庶乎人皆得申其情矣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侄丈夫妇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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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雅女子谓昆弟之子为侄
丧服传侄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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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据马融陈铨之注则此条当与上女
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合为一条盖此侄丈
夫妇人报皆女子子适人者为之也今夲乃
郑康成所更致文义不接仍当依旧夲为是
况此报字连上昆弟而言乃专属于侄可乎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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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传何以大功也从服也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其
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
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故名者人治
之大者也可无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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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第 14b 页 WYG0112-0265d.png
朱子曰传意夲谓弟妻不得为妇兄弟不得为母故
反言以诘之曰若谓弟妻为妇则是兄妻亦可谓之
母矣而可乎言其不可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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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
卷十二 第 15b 页 WYG0112-0266b.png

丧服传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
记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于兄弟降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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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
丧服小记大夫降其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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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丧服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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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传何以大功也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
大夫之庶子则从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
敢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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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第 18a 页 WYG0112-0267c.png
乾学案此昆弟二字本在下条皆为其从父
昆弟之为大夫者之上郑氏以意解之谓宜
在此愚谓此条为母为妻与下记公子为其
母妻相照彼公子以父在故既葬即除此则
父没故得申大功至大夫之庶子又卑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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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庶昆弟虽父在亦得申大功故同类言之
初何尝及于昆弟乎今虽从注疏之夲不敢
擅易而解义决当以旧读为正 又案或谓
若依旧本则昆弟宜何服曰经不有大夫为
昆弟为士者之文乎公之庶昆弟大约仕为
大夫者多同为大夫则服期一为大夫而一
为士则服士以大功前既言之矣又何必重
出乎其大夫之庶子前不杖期章有大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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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为昆弟为大夫者之文此是为士者之昆
弟服为大夫者之昆弟之服也其为大夫者
之昆弟服为士者之昆弟即前大夫为昆弟
为士者见之又何必重出其文乎故知此条
昆弟二字当属下文也
通典姜辑议渤海王服范太妃事丧服
云君为女子子嫁于国君者传曰尊同则得服其亲服
然则君之庶子有封为君者其公亦不降之明矣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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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子不降母者以其与父贵贱不足殊也然则妾与父
同不见厌者亦宜申其情尽礼于其母渤海王既不承
安平之祀而母已受王命之宠成太妃之号愚谓太妃
之尊但当自降于渤海不得配食于安平之庙尔至于
渤海三王自宜尽为母之制不复厌于安平以从公子
降等之礼案薛公谋议皇子已封为王列土守蕃不得
戚于天子者父卒为母三年
穆帝升平中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丧表乞齐衰三年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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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依昔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太常江夷上博士孔
恢议礼云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又云公之庶昆弟
大夫之庶子为母九月郑云公卒子为母大功大夫卒
子为母三年经云则一而郑有二疑太宰若从三年之
制为重则应从九月无应从缌麻之理且太宰以天子
之庶出继诸侯本无应厌降之道太宰今承诸侯别祀
又不同庶姓相后有承继大宗之义应从降一等之制
从九月又降一等应服五月出后者之子亦皆还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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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亲祖父母伯叔一等又礼无藩王出后本亲与庶姓
有异之制尚书谢奉案礼为人后者三年必以尊服服
之庶子为父后为其母服缌传曰何以缌与尊者为体
不敢服其私亲礼惟大宗无继支属之制太宰出后武
陵受命元皇则纂承宗庙策名有在礼制既明岂容二
哉夫礼有仰引而违情者故有君服而废私丧屈申明
义非唯一条所谓以义断恩况贵贱之礼既正岂得不
率礼而矫心当依庶子为后之例服缌而已仓部郎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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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议母以子贵王命追崇夫人视公爵秩比诸侯凡诸
侯之礼服断旁亲以国内臣妾并卑故也姑姊妹女子
子嫁于诸侯则各以其服服之尊同故也卑则服阙尊
则礼行太宰封王继于藩国出离其夲仰无所厌夫人
诸侯班爵不殊缘天然之恩申王子之厌薄出礼之降
服周可也吏部郎崧重议云考之礼文太宰应服齐衰
周今以春秋条例以广其喻母以子贵庶子为君母为
夫人薨卒赴告皆以成礼不行妾母之制夫人成风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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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则身为父后服应缌麻犹以子贵得遂私情经有明
文三传不贬况于太宰古例贵同不为人后者耶且礼
有节文因革不一自汉以来皇子皆为始封君始封君
则私得申设令太宰不出后必受始封服无厌降出后
降一等复何嫌而不周乎祠部郎曹处道云礼庶子为
父后为其母缌与尊为体不敢申恩于私亲为人后以
所后为父亦是尊者为体其所生母俱是私亲为父后
及为人后义不异诏常侍敦喻太宰从缌麻服制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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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切又遣敦喻太宰不敢执遂私怀以阙王宪乃制大
功之服
咸和元年琅邪王昱母郑氏薨王服重周以出继宜降
国相诸葛赜坐不正谏被弹王表曰亡母生临臣宫没
留臣第虽出后而上无所厌则私情得申昔敬后崩时
孝王先出后亦还服重此则明典臣之所宪章也 宋
庾蔚之谓晋简文爱其膝下之慕不寻为后移天之重
乾学案晋书简文帝纪昱时年七岁固请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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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元帝哀而许之
晋书礼志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
生也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媛为夫人置家令典丧
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则不服
其私亲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
所生母练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
从之
通典陈淑媛薨尚书疑所服徐邈以为宜依公子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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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冠麻衣既葬除之殷仲堪以为当依庶子为后服所
生母缌皇子服乃练冠尔案缌麻章中有庶子为后为
其母传曰与尊者为体今皇太子继体宸极正位诸宫
犹可同称庶乎当与尊者为体徐邈又曰适子服所生
礼无其文者盖不异于庶子故总以公子为言推义可
知既曰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服则正庶均于降夺虽登
位诸宫而上厌所天义不异也至于既孤则馀尊之厌
轻矣故诸庶子服其母大功而为后者服其母缌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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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异礼何可一其制耶殷又曰伯父与尊者为体诸无
子者立宗人为子便当降其本亲寻为后之言将关于
存亡也徐又案丧服传三月不举祭因而服缌明已主
烝尝非复适子之时也
宋书礼志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领御史中丞何承
天奏尚书剌海盐公主所生母蒋美人丧海盐公主先
离婚今应成服撰仪注参详宜下二学礼官博士议公
主所服轻重太学博士顾雅议今既咸用士礼便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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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衰削杖布带疏履期礼毕心丧三年博士周野王议
又云今诸王公主咸用士礼谯王衡阳王为所生太妃
皆居重服则公主情理亦宜家中期服为允其博士庾
邃之颜测殷明王渊之四人同雅议何惔王罗云二人
同野王议如所上台案今之诸王虽行士礼是施于傍
亲及自已以下至于为帝王所厌犹一依古典又永初
三年九月符修仪亡广德三主以馀尊所厌犹服大功
海盐公主体自宸极当上厌至尊岂得遂服台据经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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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并引事例依源责失而博士顾雅周野王等捍不
肯怗方称自有宋以来皇子藩王皆称厌降同之士礼
著于故事缌功之服不废于末戚顾独贬于所生是申
其所轻夺其所重岂缘情之谓台伏寻圣朝受终于晋
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礼文兼用晋事又太元中晋恭帝
时为皇子服其所生陈氏练冠縓缘此则前代施行故
事谨依礼文者也又广德三公主为所生母符修仪服
大功此先君馀尊之所废者也元嘉十三年第七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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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曹婕妤止于麻衣此厌乎至尊者也博士既不据
古又不依今背违施行见事而多作浮辞自卫乃云五
帝之时三王之季又言长子去斩衰除禫杖皆是古礼
不少今世博士虽复引此诸条无救于失又诘台云藩
国得遂其私情此意出何经记臣案南谯衡阳太妃并
受朝命为国小君是以二王得遂其服岂可为美人比
例寻藩王得遂者圣朝之所许也皇子公主不得申者
由有厌而然也台登重更责失制不得过十日而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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詶荅既被催摄二三日甫输怗辞虽理屈事穷犹闻义
耻服臣闻丧纪有制礼之大经降杀攸宜国家旧典古
之诸侯众子犹以尊厌况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此之
僻谬不俟言而显太常统寺曾不研却所谓同乎失者
亦未得之宜加裁正弘明国典谨案太学博士顾雅国
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罗云颜测殷明何惔王渊之前
博士迁员外散骑侍郎庾邃之等咸蒙抽饰备位前疑
既不谨守旧文又不审据前准遂上背经典下违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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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意妄作自造礼章太常臣敬叔位居宗伯问礼所司
腾述往反了无研却混同滋失亦宜及咎请以见事并
免今所居官解野王领国子助教雅野王初立议乖舛
中执捍愆失末违十日之限虽起一事合成三愆罗云
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诏敬叔白衣领职馀如奏
通典宋庾蔚之云公主为其母应周何以言之在室有
馀尊之厌服不得过大功故服母及兄弟不得有异既
出则无厌故为母得周所以知既出则无厌者礼尊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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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降亲疏不异尊降唯不及其适尔至于厌降唯子而
已在室父在为母周既出服母与父同是故知既出则
无厌也又正尊不报礼之大例而女子适人父报以周
使其移重于夫族推旁亲也以此推之出则无厌理据
益明
宋书礼志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铄所生母吴淑仪薨
依礼无服麻衣练冠既葬而除有司奏古者与尊者为
体不得服其私亲而比世诸侯咸用士礼五服之内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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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成服于其所生反不得遂于是皇子皆申母服
魏书礼志清河王怿所生母罗太妃薨表求申齐衰三
年诏礼官博议侍中中书监太子少傅崔光议丧服大
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传曰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
过大功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缘既葬除之传曰
何以不在五服中也君之厌不得申其罔极依旧大功
清河国郎中令韩子熙议亦云一国之贵子犹见厌况
四海之尊固无申礼卒如崔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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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丧服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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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上条昆弟二字当冠于此条之上说
已见前
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丧服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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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此条若依诸说则是一人若依陈说
则是二人愚为参考文义及前后服制当从
陈说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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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惟书
仪无
丧服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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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传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
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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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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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第 31b 页 WYG0112-0274d.png
卷十二 第 32a 页 WYG0112-0275a.png
卷十二 第 32b 页 WYG0112-0275b.png
卷十二 第 33a 页 WYG0112-0275c.png
卷十二 第 33b 页 WYG0112-0275d.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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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此条依旧读理明词达有何可疑而
郑氏必欲更之经文本显更之反晦后之人
又何为必欲附郑而诋子夏之传乎今为考
定文句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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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嫁者为一句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为
一句下传文则自传曰至得与女君同为一
段释前一句自下言为世父母至服其私亲
也为一段释后一句郑氏以前读法原自如
此今不过复经传之旧文尔至若女子逆降
之说尤为无理从来论女子之服但有已嫁
未嫁之分岂有已许嫁未许嫁之别乃谓恐
妨二十而嫁之期故减其服制此则背理乱
卷十二 第 35a 页 WYG0112-0276c.png

常不可不力为辨正者也 又案朱子既以
传文为不误以郑氏所改为牵强其说是矣
乃因门人之问又谓当从郑注之说何其见
之不定也若谓女子于伯叔父母姑姊妹之
服无文则未嫁者与男子同其已嫁者降一
等经传言此不知凡几何待此处言之而后
显且未嫁者宁可与已嫁者之服同论乎而
乃信郑贾逆降之说也
卷十二 第 35b 页 WYG0112-0276d.png

通典魏王肃云大夫之妾为他妾之子大功九月自诸
侯以上不服晋孙略议以为伯叔父母姑姊妹皆夫家
也妻体夫尊降其夫伯叔父母姑姊妹小功妾贱不敢
降也张祖高难以为妻为夫之党服降夫一等夫之姑
姊妹宜小功妾服君之党得与女君同岂以贫贱之故
而异之纵妻之贵而可以略君之姑姊妹者则应妾服
每当与君同也君之为父母三年妾何以无其制乎案
孙略云妾贱不可以恩轻从略固宜在大功尔又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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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君同服何三年之制乎又有公子之妻服其皇姑不
嫌过夫者以各从其义故也
乾学案子夏之传明谓妾自服其私亲而孙
略犹指为夫家何也张祖高之难亦不得其
要领至案以下乃杜君卿说扶孙抑张弥不
得其解矣
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丧服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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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子嫁于大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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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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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传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诸侯
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
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别于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孙有封
为国君者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于卑
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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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故君之所为服
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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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庄公四年三月纪伯姬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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榖梁传外夫人不卒此其言卒何也吾女也适诸侯则
尊同以吾为之变卒之也
文公十有二年二月庚子子叔姬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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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右仪礼
补注疏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
丧服小记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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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同惟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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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补注疏为夫之兄弟
记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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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玩此条文义则是妻于夫之兄弟有
服矣礼言嫂叔无服而此言服夫之兄弟得
母相剌谬乎且降一等则大功大功岂嫂叔
之服故郑氏于此条不能解而贾氏不得已
以夫之从母当之其说总与礼不合今欲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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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为嫂叔之服耶则泥于檀弓诸说而不敢
决也欲不指为嫂叔之服耶则此条文义究
作何解也无已其宁信仪礼之说乎盖戴记
实多汉儒之语而仪礼自是周代之书此必
作记之人见先王之制五服不列嫂叔故从
而补之于记犹之唐以前未有嫂叔之服而
贞观时始补之尔岂可因檀于诸说而反以
仪礼为不足信乎然则何以大功也凡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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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夫例降一等此不得而独异也人徒见后
世之服小功故以大功为骇不知此正唐之
儒者不能深考仪礼之过而非嫂叔必不可
制大功也且妇人于夫之从子丈夫于从子
之妇皆服大功于彼则安之而于此独致疑
焉吾未见其论之当也后世如五代与宋初
固尝增嫂叔为大功矣当时亦未尝以为非
然则何疑于仪礼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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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定为五月宋以后因之
右经传注疏黄氏采补
唐律女适人者为伯叔父兄弟侄
政和礼书仪家礼明集礼会典今律文同
唐律众子妇
旧唐书礼仪志贞观十四年太宗因修礼官奏事之次
言及丧服帝曰丧礼有情重而服轻者咸许奏闻于是
侍中魏徵侍郎令狐德棻奏众子妇旧服小功今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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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子妇同为大功从之
仪礼经传通解续问魏徵以兄弟子之妇同于众子
妇先师朱文公曰礼经严适故仪礼适妇大功庶妇
小功此固无可疑者但兄弟子之妇则正经无文而
旧制为之大功乃更重于众子之妇虽以报服使然
然于亲疏轻重之间亦可谓不伦矣故魏公因太宗
之问而正之然不敢易其报服大功之重而但升适
妇为期乃正得严适之义升庶妇为大功亦未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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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杀之差也前此未喻乃深讥其兄弟子妇而同于
众子妇为倒置人伦而不察其实乃以众子妇而同
于兄弟子之妇也幸更详之朱子又曰徵奏云众子
妇旧服小功今请与兄弟子之妇同服大功仪礼无
兄弟子妇之文不知何据以为大功而重于庶妇窃
谓徵意必以众子与兄弟之子皆期而其妇之亲疏
倒置如此使同为一等之服尔亦未见其倒置人伦
之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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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开元礼为兄弟之女适人者报
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开元礼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在室者报
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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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礼为兄弟之子妇
乾学案昆弟子妇之服仪礼无正文家礼始
载此条然据魏徵颜师古等所奏则当时实
服大功开元礼为夫之伯叔父母报此报字
即为兄弟之子妇服大功之明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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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政和礼为夫兄弟之子妇
乾学案此条本载政和礼然开元礼为夫之
伯叔父母报此即伯叔父母之报服也
政和礼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开元礼出母为女子子适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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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政和礼有女适人者为出母条即开
元礼所谓女报同也不再列
家礼迄今律文俱无
右唐制
政和五礼新仪女适人者为姑姊妹兄弟及兄弟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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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政和五礼新仪女适人者为伯叔母
乾学案唐律但有女适人者为伯叔父条
政和五礼新仪姑姊妹兄弟为兄弟侄为人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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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礼会典今律文同
右宋制
附录
通典出后子为本生祖母服议晋武帝太康中尚书令
史遂殷表云父翔少继叔父荣荣早终不及持重今祖
母姜氏亡主者以翔后荣从出降之制断殷为大功假
二十日愚以为翔既不及荣持重服虽名户别继奉养
姜故如亲子便依降例情制为轻且殷是翔之适子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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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姜之适孙乞得依令遣宁去职尚书奏礼无不及还
重之制翔自应降姜殷无缘还重诏可 贺循为后服
议案丧服曰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于所为后之
子兄弟若子时人论者多以为后者子孙皆计本亲而
降意所不安或曰适子不为人后者直谓已适不以出
后当以支子尔无明于后者之子见舍本亲何以言不
得为人后耶荅曰五服之制其属有六一去本系以名
为正名正则男女有别上下不悖若假之以号者则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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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权定之以名者则尊其统故曰有嫡子者无嫡孙何
为言无正以不得名之不得名之则卑其服若得名之
则重其制此之有无尊卑之宜则是彼之后者适庶之
例也至于庶子为后称名不言孝为墠而祭以其尚有
贰志不专故也其子则定名而处庙以为彼情可制此
义宜惇故也岂非顾本有已复统有节哉或曰所后在
五服之外父制周年而已无服疏亲戚之恩非先圣之
意耶荅曰何为其然礼有节权恩义相顾为所生无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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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其馀皆宜权制也夫初出后者离至亲之侧为别宗
之胄阙晨昏之欢废终养之道顾复之恩靡报罔极之
情莫申义虽从于为后恩实隆于本亲故有一降之差
若能专心所继后者之子上有所承于今为同财之密
顾本有异门之疏若以父后辄当服者至于生不及祖
父母诸昆弟父有重制而已无服又出母齐衰而杖其
子又不从服今出后者于父母乃为不杖之周恐其子
不得反重也礼失于烦故约以取通是以后者之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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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之孙其礼阙而不载生在他邦父已不税其义幽而
不彰既以不疑父之出母何独迟疑别宗之祖耶服之
所降其品有四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
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四
降之名同止一身出者之子岂当独以为传代称乎生
长于外不得言出犹继父未尝同居不为异也又父报
出子诚是疏已稠彼子以父为旁尊则知所天在此初
出情重故不夺其亲而与其降承出之后义渐轻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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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其恩绝其恩者以一其心其心一则所后亲所后亲
则祭祀敬祭祀敬则宗庙严宗庙严则社稷重重社稷
以尊百姓齐一身以肃家道此殆圣人之意也 宋崔
凯丧服驳云代人或有出后大宗者还为其祖父母周
与女子出适不降其祖同义凯以为女子出适人有归
宗之义故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为父后者今出后
大宗大宗尊之统收族者也故族人尊之百代不迁其
父母报之周所谓尊祖故敬宗也又曰持重于大宗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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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小宗还当为其祖父母大功尔又云代人有出为大
宗后还为其父母周其子从服大功者凯以经文为人
后者为其父母周为其兄弟降一等此指为后者身也
不及其子则当以其父所后之家还计其亲疏为服纪
尔案晋刘智释疑或问礼为人后者为当唯出子一身
还本亲也鲁国孔正阳等议以为人后者服所后之亲
若子为其夲亲降一等不言代降一等者以为至其子
以义断不复还本亲故也礼云若子者则于本父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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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子矣刘智又案礼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此出子
及其子孙皆为人后者也甲无后故乙为之后乙之子
孙皆去其亲往为甲后皆当称为人后服本亲不伤于
后者若子则其孙亦然矣本亲有自然之恩降一等足
以明所后者为重无缘得绝之矣儒林掾谢袭称学生
张襜之从祖母丁丧士本是亲祖母亡父出后求详礼
典辄敕助教陈福议当诸出为人后者还服本亲皆降
一等自为后者之身及为后者之子追服大功如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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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襜之不应废业王彪之荅如所云族人后大宗者出
后者子于本祖无服孙不服祖于情不安是以诸儒之
说义旨总谓为人后者虽在五服之外皆降本亲一等
无孙不服本祖之条案记云夫为人后其妻为舅姑大
功郑玄云不二降也其妻于舅姑义服犹不二降况其
子孙骨肉至亲便当无服乎礼疑则重义例亦明如礼
之例诸出后者及子孙还服本亲于所后者有服与无
服皆同降一等谓襜之当服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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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出后子为本庶祖母服议晋刘氏问曰弟子遭所
生母艰弟子有儿出后伯父承适当心丧三月不徐邈
荅曰庶祖母服礼无正条往年临川王服太妃已为成
制今出后承适者当依为人后降本亲一等宜制大功
九月 宋庾蔚之谓庶子为父后不得服其所生以服
废祭故也已出后伯父即为祖适何由得服父之所生
乎
乾学案为人后者为本生祖父母服此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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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有之事古今丧服书宜有之乃遍检仪礼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暨
本朝律文并不言及何也以为出后者于本宗
槩降一等故不必言耶何以于本宗兄弟本
宗出嫁之姊妹暨夲宗之外祖父母又历历
言之也盖使所后者而为父之亲昆弟则祖
即吾之祖自不必言若使所后者而为父之
从昆弟或冉从昆弟或五服外之昆弟则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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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后之伦序而降将有降为缌麻及无服者
矣此疑似难明之际正不可不为辨别而可
无一言及之乎据诸家之礼文皆云为人后
者于本生诸亲例降一等则其为大功无疑
此不论所后者之亲疏而槩服大功也况王
彪之崔凯诸人已有前议自可依此为准故
今附于大功之末以补诸家之所未及云
又案为人后者于本宗之祖父母既当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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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矣若为人后者之子于父之本生父母当
何服古礼既不言及后代丧礼诸书亦无之
当何所适从将依本宗概降一等之例耶抑
依父所后之伦序而递降一等耶依夲宗降
一等之例则诸书但言为后者降一等初不
言为后者之子亦降一等固不得而擅定也
若依父所后之伦序而降则昔为祖父母者
今为从祖父母矣从祖父母本小功今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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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则缌麻以期服而降缌虽人情之所不惬
犹曰有服可制也傥父所后者而为疏属则
竟无服矣以祖孙之至戚而等之于路人母
乃非人情乎哉然则宜何服据贺循崔凯孔
正阳陈福诸说则为后者宜降一等而为后
者之子不得随父而降一等据太康中所处
遂殷之事及刘智王彪之之说则为后者之
子不论父所后之亲疏而槩降一等礼疑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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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今古同情则遂殷王彪之大功之议固可
为后世之准也盖父于本生父母期子从父
而降大功情之至义之尽也不然天下岂有
祖父母之丧而竟降为缌麻且降为无服者
哉愚故折衷诸说以为知礼者质焉
右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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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礼通考卷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