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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九 刑部尚书徐乾学撰
丧期九
齐衰不杖期上
丧服祖父母
尔雅父之考为王父父之妣为王母
丧服传何以期也至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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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前齐衰三年章父卒为母之后即有
继母如母之文而此不言继祖母者古文简
省已包于祖母之中也今将论继祖母服者
条列于左以补其所未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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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继祖母之服固同于祖母矣至于祖
庶母之制服古今未闻得无疑其缺典与非
也古者士为庶母但缌麻三月而大夫以上
则无服彼于庶母且然何况于祖庶母乎明
制加庶母杖期则祖庶母似可依之以制服
而亦终不言者似恩之究无可加也汪子袒
免之说善矣备录于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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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世父母叔父母
尔雅父之昆弟先生为世父后生为叔父父之兄妻为
世母父之弟妻为叔母
丧服传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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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
报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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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
夫妻牉合也昆弟四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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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
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
居而同财有馀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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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曰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古之人曲尽人情
如此若同宫有叔父伯父则为子者何以独厚于其
父为父者又乌得而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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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
檀弓县子琐曰吾闻之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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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伯文为孟虎齐衰其叔父也为孟皮齐衰其
叔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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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若依马氏说则是为兄子服非为叔
父服矣今仍依注疏系于叔父条下而马氏
之说亦附以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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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史节义传文门爱汲郡山阳人早孤供养伯父母以
孝谨闻伯父亡服未终伯母又亡文爱居丧持服六年
哀毁骨立乡人相与标其孝义
乾学案此于礼为过以伯父母丧附此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大夫之适子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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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传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
杖也父在则为妻不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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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小记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适
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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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迄今律文统于夫为妻内
丧服昆弟
尔雅男子先生为兄后生为弟
杂记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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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
檀弓成人有其兄死而不为衰者闻子皋将为成宰遂
为衰成人曰蚕则绩而蟹有匡范则冠而蝉有緌兄则
死而子皋为之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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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王侯兄弟继统不宜重服议晋武帝咸宁二年安
平穆王薨无嗣以母弟敦上继献王后移太常问应何
服博士张靖答宜依鲁僖服闵三年例尚书符诘靖曰
穆王不臣敦敦不继穆与闵僖不同孙毓宋昌议以穆
王不之国敦不仕诸侯不应三年以义处之敦宜服本
服一周而除主穆王丧祭三年毕乃告祭献王毓云礼
君之子孙所以臣诸兄弟者以临国故也礼又与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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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兄弟服斩谓邻国之臣于邻国之君有犹君之义故
也今穆王既不之国不臣兄弟敦不仕诸侯无邻臣之
义异于闵僖如符旨也但丧无主敦既奉诏绍国受重
主丧典其祭祀记云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
为之再祭郑氏注云谓死者从父昆弟来为丧主也有
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谓大小祥也穆妃及国
臣于礼皆当三年此为有三年者敦当为之主大小两
祥祭也且哀乐不相杂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宫哭泣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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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敦遽主穆王之丧而国制未除则不得以本亲服除
而遂吉祭献王也
湘山野录宋真宗西祀回次河中长安父老三千人
具表诣行在乞临幸上意未果召种司谏放决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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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持兄丧于家既至上与决雍都之策种奏有三不
便遂止时上欲邀放至京辞曰臣幼父亡伯氏鞠育
誓持三年之丧以报其德止有数日乞终其制
附录
通典兄弟罪恶绝服议晋刘智释疑问曰昆弟骨肉以
罪恶徒流死者诸侯有服否智答曰凡以罪恶徒者绝
之国君于兄弟有罪者亦绝也旧说诸侯于兄弟有吊
服服衰绖此不服则无衰绖素服而已不吊临其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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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侯之身体先君奉祭祀是以不得尽其情于所绝耳
然则不为父后者则服之矣
开元礼迄今礼文俱同
丧服为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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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通典为废疾子服议晋刘智释疑问曰今有狂痴之子
不识菽麦不能行步起止了无人道年过二十而死者
或以为礼无废疾之降杀父当正服服之耶以为殇之
不服为无所知耶此疾甚于殇非礼服所加也礼之所
不及以其从例所知故也不宜服矣此二者将焉从智
答曰无服之殇未至于成人以其于生性自然未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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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而不服已渐至于成人顺乎其理者也至于废疾多
感外物而得之父母养之或不尽理而使之然仁人痛
深不忍不服故礼不为作降杀不得同殇例也王徽之
问刘玢废疾兄女服记云其夫有废疾又无子传重者
舅为之服小功又云长子有废疾降传重也此二条皆
以其废疾降适从庶谓如此虽非适长而有废疾既无
求昏许嫁礼且庆吊烝尝皆不得同之于人不知当制
服否刘玢答若适子有废疾不得受祖之重则服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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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同在齐衰盖以不堪传重故不加服非以废疾而降
也子妇之服例皆小功以夫当受重则加大功若夫有
废疾则居然小功亦非降也丧服经齐衰章为君之祖
父传曰从服也郑注曰为君有祖之丧者祖有废疾不
立也从服例降本亲一等君服斩故从服周惟孙不敢
降祖此亦是废疾不降之一隅也 宋庾蔚之以为疾
病者不愈而亡弥加其悼岂有礼无降文情无所屈而
自替其服者邪殇服本阶梯以至成人岂可以病者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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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笃其爱者以病弥可悲矣薄其恩者以病则宜弃矣
病有轻重参差万绪故立礼者深见其情杜而不言无
降之理略可知矣嫡不为后是其去传重之加非降其
本服刘智刘玢所言近为得理矣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昆弟之子
丧服传何以期也报之也
檀弓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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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
丧服传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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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迄今律文统于昆弟内
丧服适孙
尔雅子之子为孙
丧服传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适也有子者无适孙孙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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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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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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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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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传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于大
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
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
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
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
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
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适子不得后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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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礼志咸宁四年陈留国王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
明帝祀今于王为从祖父有司奏应服期不以亲疏尊
卑为降诏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亲
乾学案陈留王即魏主奂也司马氏废为陈
留王燕公即魏文帝弟燕王宇也高贵乡公
死以宇之子奂为明帝嗣是以从弟为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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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于奂为从祖父矣诏言不得服其私亲正
谓当降为期盖用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之
说也
通典出后者为本父母服议晋王廙案丧服云为人后
者为其父母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案经传为人
后者固自降其亲也所以降其亲者已受重于大宗必
为所后之父服斩故也制其体例若受重于大宗而不
为所后之父服斩则非经所谓为人后者之义也凡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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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命出为人后而不为所后者之父制服固非礼也还
为其亲斩亦非礼也均其失宁居过重无居过轻夫恩
由义厌情为礼黜是以五服之疏属有相为重者矣天
性之父子有相为轻者矣屈申进退有自来也今奉义
则已不为所后之父服崇恩复不成所生之丧二者并
阙未知其详将何所居且传叙经意但为既后大宗无
贰斩之道非不斩之制也谈者不疑为后而不为所后
制服为非礼乃谓反服其亲为伤教斯盖惑之大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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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服所后之父复抑其反崇本恩则是凡为后之子
可有不服三年之理也愚谓为后之子为所后服重则
宜如礼降其所生若不为其所后制服则宜还为其亲
服斩考之义例即知人心在可通矣
后周书柳庆传庆出后第四叔及遭父忧议者不许为
服重庆泣而言曰礼缘人情若于出后之家更有苴斩
之服可夺此以从彼今四叔薨背已久情事不追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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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礼乖违天性时论不能抑遂以苫块终丧
隋书刘子翊传永宁令李公孝四岁丧母九岁外继其
后父更别娶后妻至是而亡河间刘炫以无抚育之恩
议不解任刘子翊驳之曰传云继母如母与母同也当
以配父之尊居母之位齐杖之制皆如亲母又为人后
者为其父母期报期者自以本生非殊亲之与继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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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自处旁尊之地于子之情犹须隆其本重是以令云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并解官申其心丧父卒母嫁为父
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其继母嫁不解官此专据嫁者
生文耳将知继母在父之室则制同亲母若谓非有抚
育之恩同之行路何服之有乎服既有之心丧焉可独
异三省令旨其义甚明今言令许不解何其甚谬且后
人者为其父母期未有变隔以亲继亲继既等故知心
丧不殊服问云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岂不以出母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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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推而远之继母配父引而亲之乎子思曰为伋也妻
是为白也母不为伋也妻是不为白也母定知服以名
重情因父亲所以圣人敦之以孝慈弘之以名义是使
子以名服同之亲母继以义报等之已生如谓继母之
来在子出之后制有浅深者考之经传未见其文譬出
后之人所后者初亡后之者始至此复可以无抚育之
恩而不服重乎论曰礼者称情而立文仗义而设教还
以此义谕彼之情称情者称如母之情仗义者仗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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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义名义分定然后能尊父顺名崇礼笃敬苟以母养
之恩始成母子则恩由彼至服自已来则慈母如母何
得待父命又云继母慈母本实路人临己养已同之骨
血若如斯言子不由父命纵有恩育得如母乎其慈继
虽在三年之下而居齐期之上礼有伦例服以称情继
母本以名服岂藉恩之厚薄也至于兄弟之子犹子也
私昵之心实殊礼服之制无二彼言以轻如重自以不
同此谓如重之辞即同重法若使轻重不等何得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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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论云取子为后者将以供承祧庙奉养已身不得使
宗子归其故宅以子道事本父之后妻也然本父后妻
因父而得母称若如来旨本父亦可无心丧乎何直父
之后妻论又云礼言旧君其尊岂复君乎已去其位非
复纯臣须言旧以殊之别有所重非复纯孝故言其己
见之目以其父之文是名异也此又非通论何以言之
其旧训殊所用亦别旧者易新之称其者因彼之辞安
得以相类哉至如礼云其父析薪其子不克负荷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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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虽小其君在焉若其父而有异其君复有异乎斯不
然矣斯不然矣今炫敢违礼乖令侮圣干法使出后之
子无情于本生名义之分有亏于风俗徇饰非于明世
强媒蘖于礼经虽欲扬己露才不觉言之伤理事奏竟
从子翊之议
宋史中丞何澹所生父继室周氏死澹欲服伯母服下
太常百官杂议吕祖俭遗书宰相曰礼曰为伋也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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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白也母今周氏非中丞父之妻乎将不谓之母而
谓之何中丞为风宪首而以不孝令百寮何观焉
朱子语类问某人不肯丁所生母忧曰礼为所生母
不杖齐期律文许申心丧若所父再娶亦当从律某
人是也又问若所生父与所继父俱再娶当持六丧
乎曰固是又问先儒争濮议事曰此只是理会称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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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盖有引戾园事欲称皇考者又问称皇考是否
曰不是 又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服期年有父母
之称濮议引此为證欲称皇考当时虽以众人争之
得止而至今士大夫犹以为未然盖不知礼经中若
不称为其父母别无称呼只得如此也 又曰且如
今人为所生母齐衰不杖期为所养父母斩衰三年
以理观之自是不安然圣人有存亡继绝之道又不
容不安 又曰今法为所生父母心丧三年此意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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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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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
丧服传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
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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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
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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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
宗曰小宗故服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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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丧服继父同居者
丧服传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
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
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
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
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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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第 29b 页 WYG0112-0216d.png
丧服小记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
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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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第 32a 页 WYG0112-0218a.png
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惟书
仪无
丧服为夫之君
丧服传何以期也从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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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迄今律文俱无
丧服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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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雅父之姊妹为姑男子谓女子先生为姊后生为妹
丧服传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也何以期也为其无祭
主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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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第 34a 页 WYG0112-0219a.png

通典为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服议周制齐衰不杖
期章姑姊妹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则天子为姑姊妹
女子子嫁于王者后无主者其服与士为姑姊妹适人
无主者同天子之卿大夫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诸侯
及卿大夫无主者与士为姑姊妹适人无主者同诸侯
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天子元子及诸侯卿大夫无主
者与士为姑姊妹适人无主者同诸侯之卿大夫为姑
姊妹女子子为命妇无主者亦如之命妇之无主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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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昆弟之为士者亦如之 汉石渠礼议曰经云大夫
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为大夫命妇者惟子
不报何戴圣以为惟子不报者言命妇不得降故以大
夫之子为之惟子不报者言犹断周不得申其服也宣
帝制曰为父母周是也 东
晋征西庾亮府仓曹参军王群从父姊丧无主后继子
俄而又卒群以为姑姊妹无主后者反归服经虽不及
从设教必自亲始以经言则宜不降以记论例在加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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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与此姊同在他邦无馀亲情所不忍准经不降不亦
可乎通咨府主及僚采详断荀讷曰若从姊夫殁无子
无主后反服可也今已立后殡葬有主祭足下制小功
之服方以为后者殁更无本亲之情寻其始则丧非无
主论其终则五月之末继以大功之受于制则情礼已
降于服则非轻重之序庾亮答曰存殁礼终而丧其嗣
此之无后虽复可哀然非复本宗之所知矣故不得以
小功之末以亡者丧后而反服大功也 宋庾蔚之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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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从姊丧亡之初有继儿群已制小功之服凡服皆
定于始制之日岂得以葬竟儿亡方欲追改其服乎异
于女子为夫所出申服于父母也经文多略可以类推
举近亲之有服则疏者知无服凡经于五服之内文有
未备皆于公子章𤼵凡以明例无主后之不降文不及
从又无𤼵凡以明之是知相矜止于周服而已晋朝丧
乱移都于江南郡之卿士同奉天子何他邦之有乎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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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礼通考卷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