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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八 刑部尚书徐乾学撰
丧期八
齐衰杖期
丧服父在为母
丧服传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
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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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曰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丧之实未尝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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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也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抑其子之
服于期而伸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
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曰伯鱼之母死期而犹
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
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此自父在为母之制当然疏
以为出母者非
朱子曰父在为母期非是薄于母以尊在父不可复
尊母亦须心丧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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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父在为母不止期岁也杂记曰期之
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
云父在为母则是古之人于母既欲全父之
尊而减其三岁之期又欲达子之志而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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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之服凡所以体恤其子者无不至也故
名虽为期而其实十有五月者相去止十月
耳如此方与他期服有异而人子处此亦得
少展其情至汉魏以后又益以心丧之礼则
与父卒为母者特减其十月之服而其所以
居丧之实固未尝异也乃唐人欲增为三年
谓何至与伯叔母同制岂知伯叔母之期服
曷尝有祥禫之礼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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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四制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
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
二尊也
明道程子曰古之父在为母服期今则皆为三年之
丧则家有二尊矣可无嫌乎处今之宜服齐衰一年
外以墨缞终月算可以合古之礼全今之制
丧服小记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
即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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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庾氏问徐广曰母丧已小祥而父亡未葬至母十
三月当伸服三年犹厌屈而祥耶答曰案贺循云父未
殡而祖亡承嫡犹期此不忍变父在也故自用父在服
母也礼灵筵不得终三年也礼云三年之丧既葬乃为
前丧练祥则犹须后丧葬讫乃得为前丧变服练祥也
又母丧既练而父亡为母伸服刘表诸儒及太始制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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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父亡未葬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为不忍变
于父在也凡父在之日母久已亡宁可以父亡而变之
乎意谓立服之旨皆定于始制之日女子大功之末可
嫁既嫁必不可五月而除其服男子在周服之内出为
族人后亦可九月而除乎父为大夫子为父后降伯叔
父大功或已两三月日而父亡宁可得伸服周乎是知
凡服皆以始制为断唯有妇人于夫氏之亲被遣义绝
出则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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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通典继母亡前家子取丧柩去服议晋束晰问有妇人
再嫁为人继母而亡前家子取母柩父与之去继子之
服如何步熊云当为服周亡取去亦服周 宋庾蔚之
谓子当以父服为正父若服以为妻则子亦应服之如
母若父与去而不服之则子宜依继母出不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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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宗加至齐衰三年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明
集礼因之孝慈录改为斩衰会典今律文因之
丧服妻
内则聘则为妻
丧服传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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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记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颡母在不稽颡稽颡者其
赠也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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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此篇耑言杖期而兹及于不杖者盖
因妻服而类及之也且下不杖期章但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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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之适子为妻又不可通于馀人故附于此
丧服小记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
徐乾学祖父母在妻丧用杖议陈都谏子敬
父文和公世为冢嫡子敬有妻丧其父母已
没独继祖母在或问丧服用杖乎余曰然或
曰家礼及明律皆言父母在不杖 本朝律
文亦然今继祖母在都谏当承重与父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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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得用杖曰古人重妻服既为之杖又为
之练禫同于父在为母所以报其三年之斩
异于他服之齐衰期年者也仪礼注适子父
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庶子虽父在
亦以杖即位故丧服小记曰父在庶子为妻
以杖即位可也适子父没即为妻制杖其母
之存亡不论也惟杂记云父母在不杖不稽
颡而贾公彦分别言之谓父为适妇主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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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在不敢为妻杖若父殁母在不为适妇之
主为妻虽得杖而不得稽颡也盖杖与不杖
显有差等当杖而不杖是无故贬降其匹耦
古人不为故惟适子父在不为妻杖其他无
不杖者矣自唐增母服为齐衰三年宋代因
之明又加为斩衰由是母服与父服并重母
在为妻亦不杖家礼及律文咸由斯义也今
继祖母在孙应承重者服虽与父母同然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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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但言父母在不杖不言祖父母在不杖则
为妻制杖夫复何疑曰孙为祖母承重既与
父母不殊杖安得有异曰子为父母三年正
服也孙为祖父母承重亦三年加服也加服
与正服自有差别夫安得尽同且仪礼戴礼
家礼与明律犹为先代之书若大清律则
本朝制书凡为人臣者所共守也敢于律文
所不载者妄增之乎案段成式酉阳杂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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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在适子妻丧不杖众子则杖彼以父服服
我我以母服报之足知唐以前母在并不辍
杖则祖父母益可知也曾子问女未庙见而
死婿不杖今都谏德配及事文和公伉俪相
庄十年宁忍同于未庙见之妇曰儒者解礼
与刑官引律多推类比附适孙承重之服既
同于父母则礼律虽无明文可以义断若服
同而为妻制杖有异母乃薄于祖母乎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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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子孙者情虽无穷制则有定家礼明律既
如彼 本朝律文又如此则遵礼律而行自
无可议今一旦去杖是明明贬降妇服一等
祖母之心亦岂肯一刻安而反谓薄于祖母
哉或唯唯而退遂书以贻子敬
杂记宗子母在为妻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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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曰丧之有禫何也所以致厚也三年之丧其禫
者所以欲占及三年也齐衰之丧禫者所以欲占及
二年也宗子母在为妻禫则庶子母在不为妻禫以
其不承重不敢致厚于妻子也庶子在父之宫则为
其母不禫以厌降也宗子而为其妻禫以承其重所
以敬宗也自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适士其庶子异
宫皆为母禫矣
后汉书荀爽传爽以时人多不行妻服为正以经典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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颇有改
风俗通义山阳太守汝南薛恭祖丧其妻不哭临殡
于棺上大言自同恩好四十馀年服食禄赐男女成
人幸不为夭夫复何恨哉今相及也谨按礼为适妻
杖重于宗也妻者既齐于已垂统传重其为恩笃矣
何有死丧之感终始永绝而曾无恻容此为矫情伪
之至也太尉山阳王龚与诸子并杖太傅汝南陈蕃
袁隗皆制衰绖列在服位躬入隧哀以送之近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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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王龚诸子并杖亦过矣
晋书刘寔丧妻为庐杖之制终丧不御内轻薄者笑之
寔不以介意
唐书杜悰传悰尚岐阳公主公主薨悰久不谢文宗怪
之户部侍郎李珏曰比驸马都尉皆为公主服斩衰三
年故悰不得谢帝矍然始诏杖而期著于令
段成式酉阳杂俎今之士大夫丧妻往往杖竹甚长
谓之过头杖据礼父在适子妻丧不杖众子则杖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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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父服服我我以母服报之杖同削杖也
乾学案家礼齐衰不杖期无父母在妻丧一
条仅于丧服图注云父母在不杖故杨复以
为当增此条大约是杨氏意也
陆友仁研北杂志宋理宗女下嫁杨镇未几而薨镇
至行三年丧自称草土不知其制为何如
乾学案小记云为父母妻长子禫又曰宗子
母在为妻禫则是夫之服妻亦十一月而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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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与父在为母同矣
夫子之于母厌于父而不得遂则于期之外
而加以祥禫之制可也夫之于妻其服原止
于期尚何不遂之有而亦加以祥禫之制哉
曰此欲达子之志而然也父在为母期不足
以尽其情故展之至于十五月然必父于我
母亦有祥禫之制其子始得依父祥禫之节
而行其服否则父已释服于期岁而子敢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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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十五月乎乃知古人之体恤子心而不
欲辄夺其服如此其委曲而周至也不然妻
服杖期亦云足矣何至更加以祥禫竟与母
服无异哉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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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出妻之子为母
丧服传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
族无施服亲者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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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
体不敢服其私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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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小记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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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
朱子曰出母为父后者无服此尊祖敬宗家无二上
之意先王制作精微不苟盖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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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弓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
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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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上之母死而不丧门人问诸子思曰昔者子之先君
子丧出母乎曰然子之不使白也
丧之何也子思曰昔者吾先君子无所失道道隆则从
而隆道污则从而污伋则安能为伋也妻者是为白也
母不为伋也妻者是不为白也母故孔氏之不丧出母
自子思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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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曰出妻不当使子丧之礼也子于母则不可忘
若父不使之丧子固不可违父当默持心丧亦礼也
若父使之丧而丧之亦礼也子思以为我未至于圣
人孔子使丧出母乃圣人处权子思自以为不敢处
权唯循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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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曰孔子令伯鱼丧出母而子思不使子上行之
者盖犹子继祖与为体出母既得罪于祖则不得入
祖庙不丧出母礼也孔子时人丧之故亦令伯鱼丧
之子上时人不丧之故子上守法亦不丧之其实子
上是正礼孔子却是变礼也故曰道隆则从而隆道
污则从而污 又问子上不丧出母如何朱子曰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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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甚分明又问伯鱼母死期而犹哭如何曰既期
则当除矣而犹哭是以夫子非之又问道隆则从而
隆道污则从而污曰以文意观之道隆者古人为出
母无服迨德下衰有为出母制服者夫子之听伯鱼
丧出母随时之义也若子思之意则以为我不能效
先君子之所为从古者无服之义也 又曰子思不
使子上丧其出母以仪礼考之出妻之子为父后者
出母无服或人之问子思自可引此答之何故费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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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是古者出母无服逮德下衰时俗有此故曰先君
子无所失道即谓礼也道隆则从而隆道污则从而
污是圣人固用古礼亦有随时之义时如伯鱼之丧
出母是也子思自谓不能如此故但守古之礼而已
仪礼出妻之子为母齐衰杖期疑是后世沿情而制
又问子上不丧出母朱子曰子思所答与丧礼都
不相应不知何故据其问意则以孔子尝令伯鱼丧
之子思却不令子上丧之故疑而问之也子思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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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之污隆则以孔子之时可以随俗而今据正礼则
为伋妻者为白母不为伋妻者是不为白母者尔礼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只合以此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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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孔子世家伯鱼生子思子思生子上
子上生子家子家生子京子京生子商子商
生子慎子慎生鲋鲋弟子袤是自伯鱼至子
慎仅七世单传若鲋有弟曰子袤非单传矣
王栐燕翼贻谋录士大夫之家不幸出妻为之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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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其亲生犹可不服苟其所亲生而视之恝然则非
人类矣张永德父颖先娶马氏生永德为颖所出永
德知邓州于州廨作二堂左继母刘氏居之右马氏
居之不敢以出母加于继母永德事二母如一人无
间言时大臣母妻皆得入谒刘氏存日马不敢同入
禁中刘氏卒马始得入谒太宗劳问嘉叹封莒国太
夫人此可为人子事出母之法仁宗景祐三年九月
集贤校理郭稹乞为嫁母服诏两制御史太常寺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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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议诏自今并许解官申心丧
通典后汉郑玄答赵商问曰继母而为父所出不服也
魏王肃云无服季祖钟曰继母在如母出则为父所
去不服也 晋范宣曰夫继母之所以出者非身有秽
衅则必犯逆于父是以致此斥黜恩不生己义距于父
非恩非义何以得服河内从事史糜遗议曰夫礼缘人
情而为之制虽以义督亲然实以恩断义案继母如母
谓其在父之室事之犹母见育犹子故同之所生齐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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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章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此明父在继母出则
不服矣继母出自他族与已无名徒以配父有母之尊
亲抚养已故亦丧之如母及其出也既不终养育之恩
又弃为母之名若不从而见育则不服亦其宜矣
三国吴徐整问曰出妻之子为其母及父卒继母嫁为
之服报皆周也二母既出则为绝族今子为之服亦当
于何处为位有庐垩室不出母亦当报其子不继母报
子于何处制服岂止所适者之家为哭位乎又当有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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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射慈答曰当就出母之家若远不得往者可别为异
室亦有庐变除垩室及禫如亲子也母亦报子周也
晋步熊曰已出为人后而母在后见出应服不已为人
后所后之母出得与继母出同不复与亲母同邪父亡
已为祖后祖母见出服之云何祖父亡与在服之有异
不许猛答曰礼为人后者为所后者若子则不应复服
亲母出以废所后者之祭也为人后者若子继母言如
母夫言若言如者明其制如亲其情则异也继母如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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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异亲母为人后者若子母出亦当异于亲子矣为父
后者不得服出母则足明祖后母子至亲无绝道则非
母子者出则绝矣是以经文不见出祖母之服若苟无
服则无系祖存亡又问为人后者为母出妻之子为母
皆至亲何以有不杖邪许猛云为人后者为父犹不杖
何嫌母乎奉虽同于至亲已出与母出义则异也
魏嘉平元年魏郡太守钟毓为父后以出母无主后迎
还辄自制服郡丞武申奏云礼出母父在为母周记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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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后者无服非谓毓出母无缌麻之亲还毓家者也
礼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不为降哀其无继也成洽
难丧服传曰出妻之子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与尊者
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经为继父服者亦父后者也为
父后服继父服则自服其母可知也出母之与嫁母俱
绝族今为嫁母服不为出母服其不然乎经證若斯其
谬耳吴商答曰出母无服此由尊父之命嫁母父不命
出何得同出母乎为继父服者为其父没年幼随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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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已无大功之亲与继父同财共居为筑宫庙四时祭
祀其先此恩由继父所以为服耳且妾子之无母父命
为母子则生事之如母丧则服之三年贵父命也而今
欲以出母同于嫁母违父命岂人子所行又引继父云
经谬也又出母之党无服嫁母之党应服之岂可复同
乎 宋庾蔚之谓为父后不服出母为废祭也母嫁而
迎还是子之私情至于嫡子不可废祭钟毓率情而制
服非礼意也礼云继母嫁从为之服非父后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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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束晰问嫡子为出母无服母为子有何服步熊答但
为父后故得不服耳母为之服周嫡子虽不服外祖犹
为服缌麻也袁准正论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丧者不
祭故也其以出不得不降安有母子至亲而无服乎释
服而祭可也
晋贺循云父在为母厌尊故屈而从周出母服不减者
以本既降义无再厌故也父在为母既已杖矣若父在
母去宜重降者则宜在不杖条今在杖条明不再降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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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必居庐居庐者必禫
晋徐邈答刘闰之问庶子服出嫡母邈以经言出妻之
子为母明非所生则无服也邈又答范宁问曰若但言
出母嫌妾子亦服故言出妻之子则非所生也殷仲堪
答宗氏庶子服出母案王贺以父在服齐衰周父没不
服故以为父丧之服父在齐衰周本自心丧终二十五
月今虽无服当不应减三年之节也
晋傅玄曰征南军师北海矫公智父前娶夹氏女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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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后出之未几重娶王氏女生公曜父终之日谓公智
曰公曜母年少必当更嫁可迎还汝母及父卒公智以
告其母母曰我夹氏女非复矫氏妇也今将依汝居然
不与矫氏家事夹氏来至王氏不悦脱缞绖而求去夹
氏见其如此即还归夹舍三年丧毕王氏果嫁夹氏乃
更来每有祭祀之事夹氏不与及公智祖母并姑亡夹
氏并不为制服后夹氏疾困谓公智我非矫氏妇乃汝
母耳勿葬我矫氏墓也公智从其母令别葬之公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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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昔有命母还于是为服三年公曜以夹氏母始终无
顺父命竟不为服博士刘喜云公智之父弃夹纳王其
在户庭尚为已配苟有变悔自由可也还归夹氏则他
人矣去就出处各从所执岂复矫父所得制乎故出妻
之礼夫使人致曰某不敏不能从而供粢盛使某也敢
告主人曰某子不肖不敢避诛又曰妇当丧而出则除
之然则相与之礼于是绝矣少府刘克义以为父者子
之天违父与违天同公曜父临亡知其母无守志故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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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智还其母此为临死情正虑审也公曜幼小在此母
怀抱其见慈长以至成人过于所生而母之亡哀不过
啁噍之顷衣不释䌽食不损味居处自若古今未之有
也夫孝子事其亲事亡若事存也女子从人出之则归
命之则反上奉夫母以为姑下育夫儿以为子制矫氏
之家政脩母氏之教命而怡然无戚言非我母也 宋
庾蔚之谓临亡使子迎母自是伸子之私情耳此母自
处不失礼而子不用出母之服非也公曜不服当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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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书中宗神龙元年五月韦后表请天下出母终者制
服三年优诏许之
玄宗天宝六载正月赦文五服之统所宜企及三年之
数以报免怀斩衰之纪虽存出母之制顾复之慕何伸
孝子之心其出嫁之母宜终服三年
乾学案唐时虽有此敕其后亦竟不行
宋史礼志仁宗景祐三年侍讲学士冯元言仪礼礼记
正义古之正礼开宝通礼五服年月敇国朝见行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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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惟通礼义纂引唐天宝六年制
出母终服三年又引刘智释疑虽为父后犹为出母齐
衰卒哭乃除盖天宝之制言诸子为出母故云终服三
年刘智言为父后者为出母故云犹为齐衰卒哭乃除
各有所谓固无疑也况天圣五服年月敕出妻之子为
母降杖期则天宝之制已不可行又但言母出为父后
者虽不服亦申心丧即不言解官若专用礼经则是全
无服式若俯同诸子杖期又于条制相戾请凡子为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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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无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礼义纂刘智释疑服齐衰卒
哭乃除踰月乃祭仍申心丧则与仪礼礼记正义通典
通礼五服年月敇为父后为出母无服之言不远如诸
子非为父后者为出母依五服年月敇降服齐衰杖期
亦解官伸心丧则与通礼五服制度言虽周除仍心丧
三年及刑统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
心丧其义一也
乾学案冯元此奏为郭稹服嫁母而𤼵其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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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下嫁母条当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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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玩经传所言为出母之丧者其别有
二父在则齐衰杖期父没则无服此以父之
存没分丧与不丧者也众子则虽父没犹得
为出母服嫡子为父后则父没之后嫡子嫌
于不祭而无服此以众子与嫡子分丧与不
丧者也伯鱼母死与子上母死皆当父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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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则齐衰杖期固其礼矣伯鱼服过期而犹
哭故夫子甚之明乎不及期则哭之可也子
上母死而不丧而齐衰杖期之礼废矣子思
道隆道污之说先儒皆不能无疑而从而为
之辞者朱子曰出母既得罪于祖则不得入
祖庙不丧出母礼也是不分父在父没众子
嫡子皆以为不当服矣陈浩曰礼为出母齐
衰杖期而为父后者无服伯鱼子上皆为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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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礼当不服是谓嫡子宜无服而不思嫡子
于父在时犹有服也伯鱼父在而服期为合
于礼则子上父在而不服为与礼背甚明然
则先儒何所据而断从子思之言为能守礼
之正者乎且道即礼也解之者曰圣人以道
揆礼而于道之所当加隆者则从而隆之于
道之所当降杀者则从而杀之是礼全无定
准一听道之转移圣人用意恐不如是之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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棱前却使人皆得以其意为重轻而令守礼
之学者亦将漫无所依据也记礼者曰孔氏
之不丧出母自子思始然则孔氏子思之前
未有不丧出母者也礼制自先王世守于孔
氏子思焉得而变之凡檀弓之记物始皆言
其变礼之失者独于子思无讥乎记言子思
之母死于卫子思哭于庙门人曰庶氏之母
死何为哭于孔氏之庙子思曰吾过矣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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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遂哭于他室子思之哭子上之不丧于礼
均失记礼者不欲明言之故微文以志其变
礼之始欲学者深思而自得之也昔人论丧
出母与嫁母异曰出母无服此由尊父之命
嫁母父不命之出非同出母故宜有服此又
不然适子之不丧出母者以凶服不得祭庙
故也母嫁亦与庙绝矣与庙绝即与父绝矣
况父固未尝命之嫁也此而可服安在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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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可服乎大抵戴礼所记多驳杂如孔氏
再世出妻子思母嫁孔子殡五父之衢不知
其父墓处皆诞妄不可信后世定礼不分嫡
子众子皆齐衰杖期以丧其出母所以缘人
情之不得已而变通之者于古制亦无害如
子上之事之有无皆不可知其不可援以为
据也明矣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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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丧服传何以期也贵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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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曰仪礼事之精粗都载在里面其间曲折难行
处他都有个措置得恰好因举一项父卒继母嫁从
为之服报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尝为母子贵终其
恩此为继母服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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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束晰问曰继母嫁从服当立庐否步熊答曰父卒
继母嫁如何应倚庐皇密云经称继母如母者盖谓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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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之义恩与母同故孝子之心不敢殊也传曰继母何
以如母明其不同也是以出母服周而继母无服不同
之验也夫一与之齐则终身不改故死则同穴无再醮
之义然则礼许其嫁谓无大功之亲已稚子幼不能自
存故携其孤孩与之适人上使祖宗无旷祀之阙下令
弱嗣无穷屈之难故曰贵终也若偏丧之日志存爽贰
不遵共姜靡他之节而袭夏姬无厌之欲轻忽先亡弃
已如遗无顾我之恩何贵终之有也如礼之旨则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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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从且非礼而嫁则义之所黜何服之有哉 宋庾蔚
之云母子至亲本无绝道礼所谓亲者属也出母得罪
于父犹追服周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则是子自绝其
母岂天理邪宜与出母同制案晋制宁假二十五月是
终其心丧耳
宋崔凯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郑玄云尝为母子
贵终其恩也案王肃云若不随则不服凯以为出妻之
子为母及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此皆为庶子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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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后者皆不服也传云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此
不独为出母言为继母𤼵继母嫁已随则为之服则是
私也为父后者亦不敢服也郑玄云尝为母子贵终其
恩不别嫡庶王肃云随嫁乃为之服此二议时人惑焉
凯以为齐衰三年章继母如母则当终始与母同不得
随嫁乃服不随则不服如此者不成如母为父后者则
不服庶子皆服也庾蔚之谓王顺经文郑附传说王即
情易安于传亦无碍继嫁则与宗庙绝为父后者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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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废祖祀而服之乎
房景先五经疑问曰仪礼继母出嫁从为之服传云贵
终其恩曰继母配父本非天属与尊合德名义以兴兼
鞠育有加礼服是重既体违义尽弃节毁慈作嫔异门
为鬼他族母道不全何终恩之有方齐服是追哭于野
次苟存降重母乃过犹不及乎
旧唐书龙朔二年八月所司奏同文正卿萧嗣业适继
母改嫁身亡请申心制据令继母改嫁及为长子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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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官既而有敇虽云适母终是继亲据礼缘情须有定
制付所司议定奏闻司礼太常伯陇西郡王博乂等奏
称缅寻丧服母名斯定适继慈养皆在其中惟出母制
特言出妻之子明非生已则皆无服是以令云母嫁又
云出妻之子出言其子以著所生嫁即言母通包养适
俱当解任并合心丧其不解者惟有继母之嫁继母为
名正据前妻之子适于诸嬖礼无继母之文甲令今既
见行嗣业理申心制然奉敇议定方垂永则今有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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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须釐正窃以适继慈养皆非所生并同行路嫁虽比
出稍轻于父终为义绝继母之嫁既殊亲母慈适义绝
岂合心丧望请凡非所生父卒而嫁为父后者无服非
承重者杖期并不心丧一同继母存符情礼无玷旧章
又心丧之制惟施服屈杖期之服不悉解官而令文三
年齐斩亦入心丧之例杖期解官文有妻丧之舛又依
礼庶子为其母缌麻三月既是所生母服准例亦合解
官令文漏而不言于事终须脩附既与适母等嫁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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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总议请改理为允惬者依集文武官九品已上议得
司卫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人议请一依司礼状
嗣业不解官得右金吾卫将军薛孤吴仁等二十六人
议请解嗣业官不同司礼状者母非所生出嫁义绝仍
令解职有紊缘情杖期解官不甄妻服三年齐斩谬曰
心丧庶子为母缌麻漏其中制此并令文疏舛理难因
袭依房仁裕等议总加脩附垂之不朽其礼及律疏有
相关涉者亦请准此改正嗣业适母改醮不合解官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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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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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会典并同书仪无今律
文改不杖期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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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仪礼
补注疏祖父在适孙为祖母
丧服小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注云祖父在
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
乾学案勉斋又有为所后者之妻一条愚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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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为人后则其所后之父已没矣父没则所
后之母乃三年非期年也不得在此篇故去
之即世亦有身存立后者要此后代之事岂
先王之礼所有乎
开元礼政和礼并同书仪无家礼今律文亦同惟会
典改斩衰三年
补注疏士庶子父在为母
仪礼齐衰三年章慈母如母郑注大夫之妾子父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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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缌麻章庶子为父后者
为其母郑注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丧服记公子
为其母贾疏士之妾子父在为母期
乾学案此条当与士庶子父卒为母条参看
补注疏父没大夫之适子为妻
丧服不杖期章大夫之适子为妻疏曰上杖章为妻者
是庶子为妻父没后适子亦为妻杖
乾学案黄勉斋又补大夫之庶子为妻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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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本章妻条下注已举庶子今不取
补注疏子为嫁母
檀弓子思之母死于卫柳若谓子思曰子
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
子思曰吾何慎哉吾闻之有其礼
无其财君子弗行也有其礼有其财无
其时君子弗行也吾何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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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此条本不言服制因注疏可补正礼
故载之盖子为嫁母仪礼无正文郑注谓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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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期孔疏谓郑依继母嫁服期故知亲母嫁
亦期然则亦齐衰杖期也
子思之母死于卫赴于子思子思哭于庙门
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为哭于孔氏之庙乎
子思曰吾过矣吾过矣遂哭于他室
通典汉石渠议问父卒母嫁为之何服萧太傅云当服
周为父后则不服韦元成以为父没则母无出义王者
不为无义制礼若服周则是子贬母也故不制服也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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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诏曰妇人不养舅姑不奉祭祀不下慈子是自绝也
故圣人不为制服明子无出母之义元成议是也石渠
礼议又问夫死妻稚子幼与之适人子后何服韦元成
对与出妻子同服周或议以为子无绝母应三年蜀谯
周据继母嫁犹服周以亲母可知故无经也
晋袁准云为父后犹服嫁母据外祖异族犹废祭行服
知父后应服嫁母据刘智云虽为父后犹为嫁母齐衰
讫葬卒哭乃除踰月乃祭案谯周云父卒母嫁非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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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为之服周可也又石苞问淳于睿曰闻嫁继亲凶讳
便制服议者所难以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嫁母犹出
母也或者以为嫁与见出者异不达礼意虽执从重之
义而以废祭见讥君为详正也睿答曰案礼檀弓子思
之母死于卫柳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
乎观礼子盍慎诸子思曰吾何慎哉丧之之礼如子云
子圣人之后即父后也如此经文父卒为继母嫁者服
而已圣人之后为父后者服嫁母也二者分明无可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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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玄宗天宝六载正月诏天下嫁母终服三年
宋史王博文幼丧父其母张改适韩氏及后博文在朝
谓子无绝母礼请得以恩封之母死又谓古之为父后
者不为出母服以废宗庙之祭也今丧者皆祭无害于
行服乃请解官持服然议者以丧而祭为非礼
宋史礼志仁宗景祐二年礼官宋祁言前祠部员外郎
集贤校理郭稹幼孤母边更嫁有子稹无伯叔兄弟独
承郭氏之祭今边不幸而稹解官行服案五服制度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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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衰杖期降服之条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其
左方注谓不为父后者若为父后者则为嫁母无服诏
议之侍御史刘夔曰案天圣六年敕开元五服制度开
宝正礼并载齐衰降服条例虽与祁言不异然假宁令
诸丧斩齐三年并解官齐衰杖期及为人后者为其父
母若庶子为后为其母亦解官申心丧母出及嫁为父
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注云皆为生已者律疏云心丧
者为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内为心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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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详格令子为嫁母虽为父后者不服亦当申心丧又
称居心丧者释服从吉及忘哀作乐冒哀求仕者并同
父母正服今龙图阁学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尝为
出嫁母解官行丧若使生为母子没同路人则必亏损
名教上玷孝治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开元礼文逮乎
天宝降敕俾终三年然则当时已悟失礼晋袁准谓为
父后犹服嫁母据外祖异族犹废祭行服知父后应服
嫁母刘智释疑云虽为父后犹为嫁母齐衰谯周云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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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所绝为之服周可也昔孔鲤之妻为子思之母鲤卒
而嫁于卫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柳若谓子思曰子圣
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子思曰吾何慎
哉丧之礼如子云子圣人之后即父后也石苞问淳于
睿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嫁母犹出母也或者以为嫁
与出不异不达礼意虽执从重之义而以废祭见讥君
为详正睿引子思之义为答且言圣人之后服嫁母明
矣稹之行服是不为过诏两制御史台礼院再议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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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父卒继母嫁为之服期谓非生己者故父卒改嫁
降不为己母唐上元元年敇父在为母尚许服三年今
母嫁既是父终得申本服唐绍议曰为父后者为嫁母
杖周不为父后者请不降服至天宝六载敇五服之纪
所宜企及三年之数以报免怀其嫁母亡宜终三年又
唐八座议吉凶加减礼云凡父卒亲母嫁为父后者亦
不服不以私亲废祭祀惟素服居垩室心丧三年免役
解官母亦心丧之母子无绝道也案通礼五服制度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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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及为祖后祖在为祖母虽周
除仍心丧三年侍讲学士冯元言仪礼礼记正义古之
正礼开宝通礼五服年月敇国朝见行典制为父后者
为出母无服惟通礼义纂引唐天宝六年制出母嫁母
并终服三年又引刘智释疑虽为父后犹为出母嫁母
齐衰卒哭乃除盖天宝之制言诸子为出母嫁母故云
并终服三年刘智言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故云犹为
齐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谓固无疑也况天圣五服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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敇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降杖期则天宝之制已
不可行又但言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
即不言解官若专用礼经则是全无服式若俯同诸子
杖期又于条制相戾请凡子为父后无人可奉祭祀者
依通礼义纂刘智释疑服齐衰卒哭乃除踰月乃祭仍
申心丧则与仪礼礼记正义通典通礼五服年月敇为
父后为出母嫁母无服之言不远如诸子非为父后者
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敕降服齐衰杖期亦解官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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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丧则与通礼五服制度言虽周除仍心丧三年及刑
统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心丧其义
一也郭稹应得子为父后之条缘其解官行服已过期
年难于追改后当依此施行诏自今并听解官以申心
丧
朱子语类题不养出母议后云礼无嫁母之服而律
令有之礼于嫁母虽不言亲而言继又有出母之服
皆举轻以明重以见亲母之嫁者不可无服则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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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之意初不殊也礼于为父后者但言出母无服而
不及嫁母是亦本轻以别重而见嫁母应有服也某
贡士之妾母虽非父卒子幼而更嫁然无七出之罪
其去也有故则是嫁母非出母也乐平令尹误以为
出母谓当无服故余正父辨之然但正嫁母之名而
不论其所以不为出而当有服之义又题其篇端曰
不养出母又但论其与古之出母不同不可从于不
丧之文则亦自相矛盾而反以證成令尹之说矣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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惧夫览者之不能无疑故书此以质焉
正父欲使其人养此母子闻之母嫁而子从者
继父为之筑庙于家门外使子祀之而妻不与说者
以为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夫不可二故也既嫁母生
不可与于祭死不可祔于庙则亦不可养于家矣为
之子者率其妇子就母之家或舍其侧而养之则于
礼也节矣母之无家者筑室于外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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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为改嫁母服
丧三年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右见经传注疏黄氏采补
孝慈录适子众子为庶母
姜氏秘史洪武七年秋九月孙贵妃薨十一月一日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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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录成太祖既裁定丧礼太子当服齐衰杖期太子曰
在礼惟士为庶母服缌大夫以上为庶母则无服又公
子为其母练冠麻衣既葬除之盖诸侯绝期以下无服
诸侯之庶子虽为其母亦厌于适母不得申其私故权
为此制也然则诸侯之世子不为庶母服也明矣今陛
下贵为天子臣虽不肖忝居适长幸得备位储副而为
庶母服期非所以敬宗庙明正体重继世也上必欲太
子服之太子终不奉诏上大怒顾取剑太子走上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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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臣震詟皆不知所为时有桂彦良当上前跪抱上泣
曰陛下之于太子爱之深故责之重也上为之心动彦
良乃追太子及之谏曰贵妃之事殿下当缘君父之情
为之制服不可执小礼以亏大孝也因持衰服之太子
不得已乃服以拜谢上怒解掷剑于地曰老桂尔今日
竟能和朕父子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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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第 51b 页 WYG0112-0201d.png
乾学案注庶母为父妾之有子者始开元礼
卷八 第 52a 页 WYG0112-0202a.png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俱缌麻三月孝慈录加为
卷八 第 52b 页 WYG0112-0202b.png
杖期会典今律文并同
孝慈录适子众子之妻为夫之庶母
右明制
读礼通考卷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