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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七 刑部尚书徐乾学撰
丧期七
疏齐衰三年
丧服父卒则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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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贾氏之疏谓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
仍服期引内则有故二十三而嫁之说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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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解愚窃以为不然经不曰父卒为母而曰
父卒则为母正见父卒之后而遭母丧即服
三年也岂必父服除而母卒然后行三年之
服乎且子之所以不得遂其三年者以有父
在尔父既先没矣复何所屈而不三年乎此
礼之必不然而贾氏之妄无待论者陈用之
辈复从而附和之不但解经之谬亦可见其
薄于天性之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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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雅母为妣
檀弓穆公之母卒使人问于曾子曰如之何对曰申也
闻诸申之父曰哭泣之哀齐斩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
达
孔丛子景公祭路寝闻哭声问梁丘据对曰鲁孔子
之徒也其母死服丧三年哭泣甚哀公曰岂不可哉
唐律开元礼不分父存没俱改齐衰三年政和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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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家礼明集礼并同明会典改斩衰三年今律文同
丧服继母如母
丧服传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
不敢殊也
齐东野语何自然本何佾德显之子其母姚氏死即
出继何修德扬后佾再娶周氏及自然为中司日周
氏死自然以不逮事申审合解官申心丧下礼官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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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母无亲继之别朝廷不以为然复下给舍台谏
议太学生朱九成等各上台谏书论其当去集议既
上虽以为礼有可疑义当从厚合听解官然竟以礼
律不载无所折衷自然去后数日书库官方庭坚于
隋书刘子翊传永宁令李公孝四岁丧母九岁外继
其后父更别娶后母至是而亡河间刘炫以无抚育
之恩议不解任子翊时为侍御史驳之曰传云继母
如母与母同也又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案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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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本生非殊亲之与继也又曰亲继既等心丧不
殊又曰如谓继母之来在子出之后制有浅深则出
后之人所后者初亡后之者始至此复可以无抚育
之恩而不服重乎又曰苟以母养之恩始成母子则
恩由彼至服自己来则慈母如母何待父命又曰继
母本以名服岂藉恩之厚薄也又曰炫敢违礼乖令
侮圣干法使出后之子无情于本生名义之分有污
于风俗事奏竟从子翊之议礼官具白于庙堂议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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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乃知读书不多不足以断疑事也
开元礼政和礼同书仪阙家礼明集礼同明会典改
斩衰三年今律文同
丧服慈母如母
丧服传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
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
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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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慈母而等之于母正以有父之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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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父不命为母子则与庶母慈己及乳母何
异而竟等之于母乎郑氏之注真确不可易
而俞氏反非之何也若云不系乎命不命则
贵父之命一语乃仪礼传文非郑氏臆说也
郑注或有可议仪礼之传亦可议乎其亦考
之不精矣
曾子问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与
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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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
昔者鲁昭公少丧其
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也欲丧之有司以闻曰
古之礼慈母无服
今也君为
之服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若终行之则有司将书
之以遗后世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
公弗忍也遂练冠以丧慈母丧慈母自鲁昭公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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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妾子无母父命他妾子之则谓之慈
母鲁昭公年十九而即位即位十一年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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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齐归薨年已三十矣非妾子之无母者不
应有慈母然细推之亦有不尽然者泉丘人
有女奔孟僖子其僚从之僖子使助薳氏之
簉生懿子及南宫敬叔于泉丘人其僚无子
使字敬叔杜云字养也似双生夫以双生而
见养于母之僚又出于父命其长也能不以
为慈母乎然则母在亦可以有慈母矣惟礼
记本文有昭公少丧其母句显背春秋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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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解故郑氏以为不知何公孔以为孝公要
之非所重也孔子特谓诸侯不丧慈母尔
丧服小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荀子慈母衣被之者也而九月
乾学案荀子礼论方之丧服经传有殊通典
大夫士为慈母服议有慈于贵妾父在齐衰
周慈于贱妾在家父在大功九月之文岂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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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之说与
通典大夫士为慈母服议后汉郑志赵商问郑元曰慈
母嫁亦当为服如继母不郑元答慈母贱何得如继母
邪晋崔谅父命妾祝
抚养谅为子祝亡钜鹿公裴頠议依礼服慈母如母刘
智释疑或问曰丧服传云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为
母子是名慈母今一妾自有子一子以无母父命为母
子当如慈母服齐衰三年不答曰父有两妾一妾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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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妾有二子分其一子令为无子妾作子不敢违父命
也而终不得为子之道案谯周集图云丧服齐衰三年
条曰慈母如母父在为慈母则条不见今文载所说慈
于贵妾父在齐衰周慈于贱妾在家父在大功九月古
文郑氏说此主大夫士之妾子父命为母子者也大夫
之妾子以父在为母大功士之妾子为母周矣其大夫
降爵一等士无爵降例也父卒皆申案经大夫之妾子
父在为其母大功不别贵贱自非祖适大夫以爵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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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故妾之子从父例降母一等为大夫妾虽有贵者不
得体君何得不为爵降凡此之类今文说不如古也
金史金章宗时霍王从彝母早死温妃石抹氏养之明
昌六年温妃薨上问从彝丧服谏议大夫张炜奏慈母
服齐衰三年桐杖布冠礼也从彝近亲至尊压降与臣
下不同乞于未葬以前服白布衣绢巾既葬止用素服
终制朝会从吉上从其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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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礼有慈母之条非谓母死绝乳使他
妾乳之即为慈母也即妾子年已稍长父命
之为母子则成母子矣故曰贵父之命也观
小记为慈母后之语盖命之为后而非但命
之养己义自可见若但命之养己则自有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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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慈己及乳母二条岂必等之于亲母而行
三年之服乎况小记更有为祖庶母一语足
證其与慈己庶母迥别矣乃家礼于慈母条
下谓庶子无母父命他妾之无子者慈己会
典于慈母条下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彼
于文义皆不全似与古所谓庶母慈己者无
异又何以有三年小功之别乎不知父之命
妾命子正是命之为后丧服此章必与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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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看文义始明不然则混而为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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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政和礼同书仪无家礼集礼同孝慈录改斩
衰三年今律文因之
丧服母为长子
丧服传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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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曰礼称母为长子斩三年此理未安父存子为
母期母如何却服斩此为父只一子死则世绝莫大
之戚故服斩不如此岂可服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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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母服长子齐衰非斩衰也张子说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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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集礼并同孝慈录改
不杖期今律文因之
右仪礼
黄氏补妾为君之长子
丧服记妾为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总
丧服小记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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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通典魏晋故事问崇阳园修容为天子服制之宜卞㩁
等议礼君夫人为长子三年妾为君之适子与夫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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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崇阳园修容宜三年
南齐书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右仆射王晏等奏案
丧服经虽有妾为君之长子二汉以来此礼久废请因
循前准不复追行诏既久废停便
开元礼政和礼同书仪无家礼同孝慈录改不杖期
今律文因之
丧服为所后者之妻
丧服斩衰章为人后者传曰为所后者之妻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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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书仪家礼俱不载统于子为母内孝慈录改
斩衰今律文因之
补注疏孙为祖母承重
丧服小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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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议周制祖父卒而后
为祖母后者三年后汉荆州牧刘表云
父亡在祖后则不得为祖母三年以为妇人之服不可
踰夫孙为祖服周父亡之后为祖母不得踰祖也晋或
问曰若祖父先卒父自为之三年己为之服周矣而父
卒祖母后卒当服三年否乎刘智答云适孙服祖三年
诚以父卒则己不敢不以子道尽孝于祖为是服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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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谓之受重于祖者父卒则祖当为己服周此则受重
也己虽不得受重于祖然祖母今当服己周已不得不
为祖母三年也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
特为此发也侍中成粲云礼有适子则无适孙然则己
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不得为祖母三年礼舅没则姑
老为传家事于长妇也亦为祖没则己父受重于祖父
己不受之于祖父母故无祖父母三年之理也贺循又
引小记自释为祖母后者服之如母不为祖父母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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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为祖母三年未见其验但以父在无二适父没祖存
己位则正不得为祖父后乃为祖母适也宋崔凯云时
人或有祖父亡而后祖母亡孙奉养祖母祖母卒则为
之齐衰三年者凯以为祖母三年自谓己父母早亡受
重于祖故为祖斩衰三年祖母齐衰三年今己父后亡
则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孙虽奉养祖母固自当如礼
齐衰周尔庾蔚之谓刘景升以妇人之不可踰夫既已
乖矣案成粲云己自受重于父不受于祖为祖母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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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可谓殊涂而同谬者矣 晋刘智释疑答问云高
曾祖母与祖母俱存其卑者先亡则当厌屈否昔鲁穆
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书曰葬我小君齐姜旧说云
妻随夫而成尊姑不厌妇妇人不主祭己承先君之正
体无疑于服重也 宋庾蔚之谓妇从夫适曾高祖母
正体所传并有重何疑其亡先后
祖先亡父后卒而祖母亡服议周制丧服小记曰祖父
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后汉刘表及侍中成粲云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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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亡在祖后则不为祖母三年吴商驳之曰尝见表所
作丧服后定变除为妇人之服不踰男子孙为祖父服
周父亡之后为祖母服周云不得踰祖也又见成侍中
云以为己自受重于祖祖母服不应三年商案假使子
为人后为本父服周而所后者更自有子已则还家而
母后亡当可以不得踰父不三年乎又从祖祖父先亡
己为小功五月而已后为从父后又先亡祖母后卒可
复以己先为祖父小功今为祖母不踰祖父复服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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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诸如此比妇服重于夫甚众不可具记不得踰夫之
说经传无据适行庶服义又不通粲又云己自受重于
父不受重于祖母亦当周又齐衰章臣为君之父母祖
父母周凡臣从君所服而降一等臣从服周则君为三
年也据为国君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君也其继
体则父与祖并有废疾不立者也有废疾不立则君受
国于曾祖不受国于祖也不受国于祖也犹为服三年
此则经之明例非从传记之说也其义如此则凡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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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皆应三年何必受重然后斩
魏书礼志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员外将军兼尚书
都令史陈终德有祖母之丧欲服齐衰三年以无世爵
之重不可陵诸父若下同众孙恐违后祖之义请求详
正国子博士孙景邕刘怀义封轨高绰太学博士袁升
四门博士阳宁居等议适孙后祖持重三年不为品庶
生二终德宜先诸父太常卿刘芳议案丧服乃士之正
礼含有天子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时复下同庶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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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别标显至如传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咸多世位又
士以上乃有宗庙世儒多云适孙传重下通庶人以为
差谬何以明之礼稽命徵曰天子之元士二庙诸侯之
上士亦二庙中下士一庙一庙者祖祢共庙祭法又云
庶人无庙既如此分明岂得通于庶人也传重者主宗
庙非谓庶人祭于寝也兼累世承适方得为适子适孙
不尔者不得继祖也又郑玄别变除云为五世长子服
斩也魏晋以来不复行此礼矣案丧服经无适孙为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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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重三年正文唯有为长子三年适孙期传及注因说
适孙传重之义今世既不复为适子服斩卑位之适孙
不陵诸叔而持重则可知也且准终德资阶方之于古
未登下士庶人在官复无斯礼考之旧典验之今世则
兹范罕行且诸叔见存丧主有寄宜依诸孙服期为允
景邕等又议云丧服虽以士为主而必下包庶人何以
论之自大夫以下每条标列逮于庶人舍而不述比同
士制起后疑也唯有庶人为国君此则明义服之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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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于孙祖且受国于曾祖废疾之祖父亦无重可传
而犹三年不必由世重也夫霜感露濡异识咸感承重
主嗣宁甄寝庙适孙之制固不同殊又古自卿以下皆
不殊承袭末代僭妄不可以语通典是以春秋讥于世
卿王制称大夫不世此明训也丧服经虽无适孙为祖
三年正文而有祖为适孙者岂祖以适服己已与庶孙
同为祖服期于义可乎服祖三年此则近世未尝变也
准古士官不过二百石已上终德即古之庙士也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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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德未班朝次苟曰志仁必也斯遂况乃官历士流当
训章之运而以庶叔之嫌替其适重之位未是成人之
善也景邕等又议晋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祥不及所
继求还为祖母三年时政以礼无代父追服之文亦无
不许三年之制此即晋世之成规也尚书邢峦奏依芳
议诏曰适孙为祖母礼令有据士人通行何劳芳致疑
请也可如国子所议
宋史礼志天圣四年大理评事杜杞言祖母颍川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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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没并无服重子妇馀孤孙七人臣最居长今已服斩
衰即未审解官与否礼院言案礼丧服小记曰祖父卒
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正义曰此论适孙承重之服祖
父卒者谓适孙无父而为祖后祖父已卒今遭祖母丧
故云为祖母后也父卒为母故三年若祖父卒时父已
先亡亦为祖父三年若祖卒时父在己虽为祖期今父
没祖母亡时己亦为祖母三年也又案令文为祖后者
父卒为祖斩祖父没适孙为祖母承重者齐衰三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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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官合依礼令
熙宁时知庐州孙觉以适孙解官持祖母服觉叔父在
有司以新令乃改知润州元丰三年太常丞刘次庄请
祖母亡有适曾孙次庄为适孙同母弟在法未有庶孙
承重之文诏下礼官立法自今承重者适子死无诸子
即适孙承重无适孙适孙同母弟承重无母弟庶孙长
者承重曾孙以下准此其传袭封爵自依礼令
高宗绍兴元年四月昭慈太后孟氏崩诏朕以继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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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当承重服
乾学案孟氏乃哲宗之后于高宗为伯母而
诏云继体者盖事以祖母之礼也可知徽宗
惟以弟继兄实如以子继父矣
二程全书州从事有既孤而遭祖母丧者身为适孙
未果承重先生为推典法意告之甚悉其人从之至
今遂为定令而天下搢绅始习为常
朱子语类祖在父亡祖母死亦承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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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朱子此语即唐上元中父在为母服
齐衰三年之制也今江南士大夫家仍依郑
说祖在祖母承重服期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并同孝慈录改斩衰三年
今同
补注疏庶子为祖庶母后者
丧服小记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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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庶母承重服议
通典晋王廙答刘系之问云凡不继大宗而立后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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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而不为所后制服皆非礼也然据己为后则不得不
从为后之制若庶子立后不继祖宗己服无重可传亦
何居而不服庶子若先受重承事则制有疑谓当与祖
庶母同 宋庾蔚之谓所后父若承祖后则己不得服
祖庶母也父不承重己得为祖庶母一周庶无传祭故
不三年也
魏书礼志熙平二年十一月乙丑太尉清河王怿表曰
臣闻百王所尚莫尚于礼于礼之重丧纪斯极比学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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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建庠序未修稽考古今莫专其任暨乎宗室丧礼百
僚凶事冠服制裁日月轻重率令博士一人轻尔议之
广陵王恭北海王颢同为庶母服恭则治重居庐颢则
齐期垩室论亲则恭颢俱是帝孙语贵则二人并为蕃
国不知两服之證据何经典俄为舛驳莫有裁正懿王
昵戚尚或如斯自兹已降何可纪极历观汉魏丧礼诸
仪卷盈数百或当时名士往复成规或一代词宗较然
为则况堂堂四海蔼蔼如林而令丧礼参差始于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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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所以仪刑万国缀旒四海臣谨略举恭颢二国不同
之状以明丧纪乖异之失乞集公卿枢纳内外儒学博
议定制班行天下使礼无异准得失有归并因事而广
永为条例庶尘岳沾河微酬万一灵太后令曰礼者为
政之本何得不同如此可依表定议事在张普惠传
张普惠传广陵王恭北海王颢疑为所生祖母服期与
三年博士执意不同诏群僚会议普惠议曰谨案二王
祖母皆受命先朝为二国太妃可谓受命于天子为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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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之母矣丧服慈母如母在三年章传曰贵父命也郑
注云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
父卒则皆得申此大夫命其妾子以为母所慈犹曰贵
父命为之三年况天子命其子为列国王命其所生母
为国太妃反自同公子为母练冠之与大功乎轻重颠
倒不可之甚者也传曰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则当
服其亲服若鲁卫列国相为服期判无疑矣何以明之
丧服君为姑姊妹女子嫁于国君者传曰何以大功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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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
祢先君然则兄弟一体位列诸侯自以尊同得相为服
不可还准公子远厌天王故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
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名例不同何可乱也礼大夫之
妾子以父命慈己申其三年太妃既受命先帝光昭一
国二王胙土茅社显锡大邦舍尊同之高据附不祢之
公子虽许蔡失位亦不是过服问曰有从轻而重公子
之妻为其皇姑公子虽厌妻尚获申况广陵北海论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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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封君之子语妃则命妃之孙承妃纂重远别先皇更
以先后之正统厌其所生之祖适方之皇姑不以遥乎
今既许其申服而复限之以期比之慈母不亦爽欤经
曰为君之祖父母父母妻长子传曰何以期父母长子
君服斩妻则小君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今祖乃献
文皇帝诸侯不得祖之母为太妃盖二王三年之證议
者近背正经以附非类差之毫毛所失或远且天子尊
则配天莫非臣妾何为命之为国母而不听子服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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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记曰从服者所从亡则己又曰不为君母之党服则
为其母之党服今所从既亡不以亲服服其所生则属
从之服于何所施若以诸王入为公卿便同大夫者则
当今之议皆不须以国为言也今之诸王自同列国虽
亦之国别置臣僚玉食一方不得以诸侯言之敢据周
礼辄同三年当时议者亦有同异国子博士李郁于议
罢之后书难普惠普惠据礼还答郑重三返郁议遂屈
宋史礼志仁宗宝元二年度支判官集贤校理薛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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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万寿县太君王氏卒是先臣所生母服纪之制罔
知所适乞降条制庶知遵守诏送太常礼院详定礼官
言五服年月敇齐衰三年为祖后者祖卒则为祖母又
曰齐衰不杖期为祖父母注云父之所生庶母亦同唯
为祖后者不服又案通礼义纂为祖后者父所生庶母
亡合三年否记云为祖母也为后三年不言适庶然奉
宗庙当以贵贱为差祖庶母不祔于皇姑已受重于祖
当为祭主不得申于私恩若受重于父代而养为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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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又曰祖庶母合从何服礼无服祖庶母之文有为祖
庶母后者之服晋王廙议曰受命为后则服之无嫌妇
人无子托后族人犹为之服况其子孙乎人莫敢卑其
祖也且妾子父没为母得申三年孙无由独屈当服之
也看详五服年月敇不载持重之文于义纂即有所据
今薛绅不为祖后受重于父合申三年之制史馆检讨
同知太常礼院王洙言五服年月敇与新定令文及通
礼正文内五服制度皆圣朝典法此三处并无为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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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庶母服三年之文唯义纂者是唐世萧嵩王仲丘等
撰集非创修之书未可据以决事且所引两条皆近世
诸儒之说不出于六经臣已别状奏驳今薛绅为映之
孙耀卿为别子始祖绅继别之后为大宗所守至重非
如次庶子等承传其重者也不可辄服父所生庶母三
年之丧以废始祖之祭也臣谨案礼经所谓重者皆承
后之文据义纂称重于父亦有二说一者适长子自为
正体受重可知二者或适长亡取适或庶次承传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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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名为受重也若继别子之后自为大宗所承至重不
得更远系祖庶母为之服三年唯其父以生己之故为
之三年可也详义纂所谓受重于父者指适长子亡次
子承传父重者也但其文不同尔诏太常礼院与御史
台详定闻奏众官参详耀卿王氏子绅王氏孙尤亲于
慈母庶母祖母祖庶母也耀卿既亡绅受重代养当服
之也又薛绅顷因籍田覃恩乞将叙封母氏恩泽回授
与故父所生母王氏其薛绅官爵未合叙封祖母盖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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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以耀卿已亡绅是长孙敦以孝道特许封邑岂可王
氏生则辄邀国恩没则不受重服况绅被王氏鞠育之
恩体尊义重合令解官持齐衰三年之服诏从之
咫闻录明臧应奎为南京车驾主事以祖庶母丧求
去例不得持重犹执私丧三年以重所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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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注疏士庶子父卒为所生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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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注疏大夫庶子父卒为所生母
郑康成慈母如母章注曰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
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父卒则皆得申也 贾公彦疏
曰郑知者推究其理大夫妾子厌降为母大功士无厌
降明如众人服期也云皆得申者士父在己申矣但大
夫妾子父在大功者父卒则与士皆得申三年也
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章注曰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
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 疏曰大夫卒庶子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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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者以其父在大功父卒无馀尊所厌故申三年士
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者士卑无厌故也
通典士为所生母服议晋解遂问司徒蔡谟曰庶子丧
所生适母尚存不知制轻重答曰士之妾子服其母与
凡人丧母同钟陵胡澹所生母丧有适兄承统而适母
存疑不得三年问范宣答曰案礼由命士以上父子异
宫春秋传大夫有侧室士有贰宗皆斯之谓是以庶子
有母之丧自居其室而遂其情经载禀命为慈母且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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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况亲所生乎适母虽贵然厌降之制父所不及妇
人无专制之事岂得引父为比而屈降支子也
北史北齐南汾州刺史刘丰八子俱非适妻所生每一
子所生丧诸子皆为制服三年武平申炜所生母丧诸
弟并请解官朝廷议而不许
宋史礼志真宗大中祥符八年枢密使王钦若言编修
册府元龟官太常博士秘阁校理聂震丁所生母忧适
母尚在望特免持服礼官言案周制庶子在父之室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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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母不禫晋解遂问蔡谟曰庶子丧所生适母尚存
不知制服轻重答云士之妾子服其母与凡人丧母同
钟陵胡澹所生母丧自有适兄承统而适母存疑不得
三年问范宣答曰为慈母且犹三年况亲所生乎适母
虽尊然厌降之制父所不及妇人无专制之事岂得引
父为比而屈降支子也南齐褚渊遭庶母郭氏丧葬毕
起为中军将军后适母吴郡公主薨葬毕令摄职则震
当解官行服心丧三年若特有夺情之命望不以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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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名自今显官有类此者亦请不称起复第遣釐职
乾学案礼母不厌子聂震自当解官持服三
年当日命之心丧者何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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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改斩衰三年今律文因之
补注疏天子之女嫁于诸侯为母齐衰三年
补注疏诸侯之女嫁于大夫为母齐衰三年
丧服斩衰章子嫁反在父之室疏云若天子之女嫁于
诸侯诸侯之女嫁于大夫为夫斩仍为父母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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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二条开元礼政和礼统于子为母内孝慈录改
斩衰三年今律文因之
右经传注疏
变除篇父卒为君母
变除篇继母为长子
变除篇为人后者为所后祖母
变除篇为曾高祖后者为曾高祖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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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戴德丧服变除篇
开元礼父在为母
通典唐前上元元年武太后上表曰父在为母服止一
周虽心丧三年服由尊降窃谓子之于母慈爱特深所
以禽兽之情犹能知母三年在怀理宜崇报今请父在
为母终三年之服诏依行焉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
上言准礼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太后请同父
没之服三年然始除灵虽则权行有紊彝伦今请仍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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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庶叶通礼于是下制令百官详议刑部郎中田再思
建议云降杀之丧贵贱无隔以报免怀之德思酬罔极
之恩稽之上古丧期无数暨乎中叶方有岁年自周公
制礼之后孔父刋经以来方殊厌降之仪以标服纪之
节重轻从俗斟酌随时子思不听其子服出母子游为
同母异父昆弟之服大功子夏谓合从齐衰之制此等
并四科之数十哲之人高步孔门亲承圣训及遇丧事
犹此致疑即明自古以来升降不一今去圣渐远残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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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多会礼之家名为聚讼宁有定哉而父在为母三年
传之已踰二纪出自高宗大帝之代不从则天皇后之
朝大帝御极之辰中宫献书之日往时参议将可施行
编之于格服之已久前主所是疏而为律后主所是著
而为令何必乖先帝之旨阻人子之情与伯叔母姑姊
妹同焉若以庶事朝仪一依周制则古臣之见君也公
卿大夫贽羔雁圭璧今何故不依乎周之用刑也墨劓
宫刖今何故不行乎周制侯甸男卫朝聘有数今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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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乎周之制井邑丘甸以立征税今何故不行乎周
制分土五等父死子及今何故不行乎周制冠冕衣裘
乘车而战今何故不行乎周制三老五更胶序养老今
何故不行乎诸如此例不可胜述何独孝思之事爱一
年之服于其母乎可谓痛心可谓恸哭者也诗云哀哀
父母生我劬劳阮嗣宗晋代之英才方外之高士为母
重于父据齐衰升数粗细已降何忍服之节制减至于
周岂后代之士尽惭于枯骨循古未必是依今未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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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履冰又上疏曰上元中武太后上表请同父没之服
初亦未有行用垂拱年始编入格锡氏之后俗乃通行
臣于开元五年频请仍旧恩敕并嫂叔舅妇之服诸司
所议同异相参臣窃见新修之格犹依垂拱之为至有
祖父母安存子孙之妻亡没下房几筵亦立再周甚无
为也据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则丧服四制云
天无二日土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理之也所以父在
为母服周者避二尊也臣恐后代复有妇夺政之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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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奏未报履冰又上表曰臣闻夫妇之道人伦之始自
家刑国牝鸡无晨四德之礼不愆三从之义斯在故父
在为母服周者见无二尊也准旧仪父在为母一周立
灵再周心丧父必三年而后娶者达子之志焉岂先圣
无情于所生固有意于家国者矣原夫上元肇言天后
请升慈爱之丧以抗尊严之礼虽齐斩之仪不改而几
筵之制遂同数年之间尚未通用垂拱之初始编入格
臣谨寻礼意防杜实深若不早图刋正何以垂于后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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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臣所献者盖请正夫妇之纲岂忘母子之道复云母
属所谓与伯叔姑姊服同者伯叔姑姊岂有筵杖之制
三年心丧乎齐斩是为升降者母齐父斩不易之理故
父加至再周父在为母加三年心丧今者同父没之制
则尊厌之律安施臣前状单略议者未识臣之恳诚左
散骑常侍元行冲奏议古之圣人徵性识本缘情制服
有申有厌天父天夫故斩衰三年情礼俱尽者因心极
也生则齐体死则同穴比阴阳而配合同两仪之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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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丧杖周情礼俱杀者盖远嫌疑尊乾道也父为适子
三年斩衰而不去职者盖尊祖重适崇礼杀情也资于
事父以事君孝莫大于严父故父在为母罢职齐周而
心丧三年谓之尊厌者则情申而礼杀也斯制也羲农
尧舜莫之易也文武周孔所同尊也今若舍尊厌之重
亏严父之义略纯素之嫌贻非圣之责则事不师古有
伤名教矣谨详前者之疑并请依古为当自是百寮议
竟不决至七年敕曰唯周公制礼当历代不刋况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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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乃孔门所受格条之内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此
有为而为非尊厌之义与其改作不如师古诸服纪宜
一依丧服文自是卿士之家父在为母行服不同或有
既周而禫禫服终三年者或有依上元之制齐衰三年
者议者是非纷然元行冲谓人曰圣人制厌降之礼岂
不知母恩之深但尊祖贵祢故也人情易摇浅俗者众
一紊其文度其可正乎二十年中书令萧嵩与学士改
修五礼又议请依元敕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为定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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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典
张子全书父在母服三年之丧则家有二尊有所嫌
也处今之世但服齐衰一年外以墨衰从事可以合
古之礼全今之制
朱子语类问父在母没父既除丧子尚为母服其见
父当以何服朱子答曰礼无其文但问丧有父在不
杖之语可检疏语参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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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礼书仪家礼同孝慈录改斩衰三年今律文因
之
右唐制
政和礼妇为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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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正元十一年河中府仓曹参军萧据状称堂兄
侄女子适李氏婿见居丧今时俗妇为舅姑服三年恐
为非礼请礼院详定垂下详定判官前太常博士李岩
议曰谨案大唐开元礼五服制度妇与舅姑及女子适
人为其父母皆齐衰不杖期稽其礼意抑有其由也盖
以妇人之道以专一不得自达必系于人故女子适人
从其夫斩而降其父母丧服传曰女子子适人为父母
何以周也妇人不贰斩妇人从人无专用之道故未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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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
也先圣格言历代不易以此论之父母之丧尚止周岁
舅姑之服无容三年且服者报也虽有加降不甚相悬
故舅姑为妇大功九月以卑除也妇为舅姑齐衰周年
以尊加也
后唐明宗长兴中太常卿刘岳奉敕删定郑馀庆书仪
定妇为姑齐衰三年
宋会要乾德三年从仆射魏仁浦等奏依后唐之制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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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姑齐衰三年
仪礼开元礼俱不杖期孝慈录改斩衰三年今律文
因之
开宝礼养母
谓养同宗及三岁以下遗弃之子者与亲母同
宋会要生母
神宗熙宁七年命官参酌旧例定为新式父母及继母
慈母己所生母并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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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母及继母慈母之服自唐定为齐衰
三年不分父存没五代及宋皆因之而不改
何待神宗之更定乎至于生母之服周世大
夫士之庶子父卒皆服齐衰三年与子为母
同唐开元礼及宋初俱因之亦不待神宗之
更定不知会要何以言定为新式也但本文
止言三年而不分齐斩意者俱改为斩服三
年乎然徽宗为神宗子无事不法其父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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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政和礼也未尝改母服为斩则此又非斩
衰三年也大要当时不过申明故事而纪事
者不审旧章原自如此遂误以为新式尔
已上二条孝慈录并斩衰三年
右宋制
明集礼女在室为母
明集礼女嫁反在室为母
右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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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遗
慈母
南史齐安陆王子敬武帝第五子也先是子敬所生蚤
亡帝命贵妃范氏母养之而子及妇服制礼无明文永
明中尚书令王俭议孙为慈孙妇为慈妇姑为慈姑宜
制期年服从之
司马筠传安成国太妃陈氏薨江州刺史安成王秀荆
州刺史始兴王憺并以慈母表解职诏不许还摄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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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太妃在都丧祭无主中书舍人周舍议曰贺彦先称
慈母之子不服慈母之党妇又不从夫而服慈姑小功
服无从故也庾蔚之云非徒子不从母而服其党孙又
不从父而服其慈母由斯而言慈祖母无服明矣寻门
内之哀不容自同于常案父之祥禫子并受吊今二王
诸子宜以成服日单衣一日为位受吊制曰二王在远
世子宜摄祭事舍又曰礼云缟冠玄武子姓之冠则世
子衣服宜异于常可著细布衣绢为领带三年不听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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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礼及春秋庶母不世祭盖谓无王命者耳吴太妃既
朝命所加得用安成礼秩则当祔庙五世亲尽乃毁陈
太妃命数之重虽则不异慈孙既不从服庙食理无传
祀子祭孙止是会经文武帝由是敕礼官议皇子慈母
之服筠议宋朝五服制皇子训养母礼依庶母慈已宜
从小功之制案曾子问云子游曰丧慈母礼与孔子曰
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
何服之有郑玄注云此指谓国君之子也若国君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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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则王者之子不服可知又丧服经云君子子为庶
母慈已者传曰君子子者贵人子也郑玄云内则三母
止施于卿大夫以此而推则慈母之服上不在五等之
嗣下不逮三士之息傥其服者止卿大夫寻诸侯之子
尚无此服况乃施之皇子谓宜依礼刋除以反前代之
惑武帝以为不然曰礼言慈母凡有三条一则妾子之
无母使妾之无子者养之命为母子服以三年丧服齐
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则适妻之子无母使妾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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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慈抚隆至虽均乎慈爱但适妻之子妾无为母之义
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丧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
母而云庶母慈己者明异于三年之慈母也其三则子
非无母正是择贱者视之义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故亦
有慈母之名师保既无其服则此慈亦无服矣内则云
择于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次为保母此
其明文言择诸母是择人而为此三母非为择取兄弟
之母也何以知之若是兄弟之母其先有子者则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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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长妾之礼实有殊加何容次妾生子乃退成保母斯
不可也又有多兄弟之人于义或可若始生之子便应
三母俱阙邪由是推之内则所言诸母是谓三母非兄
弟之母明矣子游所问自是师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
慈也故夫子得有此对岂非师保之慈母无服之證乎
郑玄不辩三慈混为训释引彼无服以注慈已后人致
谬实此之由经言君子子者此虽起于大夫明大夫犹
尔自斯以上弥应不异故传云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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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言曰贵无所不包经传互文交相显发则知慈加之
义通乎大夫以上矣宋代此科不乖礼意便加除削良
是所疑于是筠等请依制改定适妻之子母没为父妾
所养服之五月贵贱并同以为永制
养母
魏书冯熙传熙父辽西郡公坐事诛熙生于长安为姚
氏魏母所养熙事魏母孝谨如事所生魏母卒乃散发
徒跣水浆不入口三日诏不听服熙表求依赵氏之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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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以熙情难夺听服齐衰期
读礼通考卷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