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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六 刑部尚书徐乾学撰
丧期六
斩衰三年下
丧服传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
乾学案此适孙承重也仪礼丧服篇不载此
条子夏作传于不杖期章为君之父母妻长
子祖父母下发之勉斋黄氏取以补丧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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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今据以为承重之制其注疏之说仍载不
杖期本篇当参看
通典适孙为祖承重议晋侍中庾纯云古者所以重宗
诸侯代爵士大夫代禄防其争竞故明其宗
今无国土代禄者防无所施又古之适孙虽在士位无
代禄之士犹承祖考家业上供祭祀下正子孙旁理昆
弟叙亲合族是以宗人男女长幼皆为之服齐衰今则
不然诸侯无爵邑者适子卒则其次长摄家主祭适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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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长幼齿无复殊制也又未闻今代为宗子服齐衰者
然则适孙于古则有殊制于今则无异等今王侯有爵
土者其所防与古无异重适之制不得不同至于大夫
以下既与古礼异矣吉不统家凶则统丧考之情礼俱
亦有违案律无适孙先诸父承财之文宜无承重之制
刘智以为此说非从古制也魏晋二代亦自行之刘宝
以为孙为祖不三年丧服云孙为祖周案小记为祖后
者为祖母三年二文不同何以为正荅曰经无孙为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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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之文小记所云为祖母三年自谓无后养人子以
为孙者尔丧服云为人后者三年为人后者或为子或
为孙故经但称为人后不列所后者名所以通人无贵
贱为人后者用此礼也若荀太尉无子养兄孙以为孙
是小记所谓为祖后者也夫人情不殊祖所养孙犹子
而孙奉祖犹父故圣人称情以定制为人后者无复父
祖之差同三年也丧服传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斩此谓
适孙为祖丧主当服斩不解传意小记与传但解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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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传称者此祖后谓父之长子祖之适孙也以上厌于
父父亡然后乃下为长子斩非孙上为祖斩也王敞难
刘宝曰丧服小记祖父卒为祖母后者三年此谓孙为
祖后也丧服父亡为母三年言为祖母三年祖父三年
可知也为人后者以当收族而严宗庙也必以同宗支
子择其昭穆之伦而立之不得高祖无子而立玄孙之
序严宗庙者亦可以在继养使鬼神有所享也案士二
庙若立玄孙则所严之祖不及曾高而祖祢无鬼将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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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享乎荀太尉秩尊其统宜远亲庙有四孙之所得祭
高祖也则于太尉为祖子所得祭高祖也今立孙但得
祭祖而使曾祖不食是则先人将恐于为厉故知非立
后之道也又臣从君服每降一等丧服为君之祖服用
制君服三年明之也若如论意谓小记所言是为长子
服者又当言父卒然后为子三年不得言祖父卒而为
祖母后者三年又养人子为己孙与己自有孙岂异哉
国子博士吴商荅刘宝议曰案礼贵适重正所尊祖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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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代之正也夫受重者不得以轻服服是以孙及曾玄
其为后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且绝属之宗来为人后
者服之如父今适孙为后而欲使为祖服周与众孙无
异既非受重之义岂合圣人称情之制也且孙为祖正
服周祖为孙正服九月适孙为后则祖为加服周孙亦
当加祖三年此经之明据也今欲使祖以适加孙孙以
庶服报祖岂经意耶又欲使绝属之孙同于适孙岂合
人情成洽论云使适孙传重不服斩也夫服以三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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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重故以至尊至亲者处之自此以往上下降杀一等
经之例也服父三年服祖宜周而传云父卒为祖后者
服斩适孙者以此为制若其必然越于常例为后祖服
异礼之重事宜见斩衰之经不应阙而不记也且子为
父三年父为长子亦三年若适孙为祖如子则祖为适
孙亦当如父为长子不得为之周也吴商曰凡人为后
者尚如父今孙为祖后而欲使为祖周与众孙无异岂
是为后之谓乎且祖为孙正服九月今适孙而后祖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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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周孙亦加祖三年经之明义也今使祖加孙服而孙
不加祖服岂经义哉且经云臣为君祖父母服周从服
例降一等则君为祖服斩矣此非经义耶何责阙而不
记也论又云孙为祖如子为父则祖为孙亦当如父为
长子者且孙为后加一等服三年祖亦加孙一等服周
如论之意欲使祖加孙二等而孙加祖一等此岂经例
而云传不通乎试评曰庾纯
云古者重宗防其争竞今无所施矣又云律无适孙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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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父承财之文宜无承重之制也刘宝亦云经无为祖
三年之文王敞难曰小记云祖父卒而为祖母后者三
年则为祖父三年可知也博士吴商云礼贵适重正其
为后者皆服三年夫人伦之道有本焉重本所以重正
也重正所以明尊祖也尊祖所以统宗庙也岂独争竞
之防乎是以宗绝而继之使其正宗百代不失也其继
宗者是曰受重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若不三年岂为
尊重正祖者耶传曰为人后者同宗支子可也下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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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孙言不敢降其正也是乃宗绝则适孙无孙则支子
承重其所承重皆三年也而议者或云适子卒不以孙
继以其次长摄主祭者则昭穆乱矣又云今代无孙为
祖三年之文吉不统家凶则统丧礼有违也者是时失
之非无其义也又云传言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斩是父
亡乃下为长子斩非孙上为祖斩也者亦非义也何者
凡孙父在不得为祖斩父亡则为祖斩传曰有适子者
无适孙其文甚明而云下为长子斩者则经不但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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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后者斩矣成洽云若适孙为祖如父三年则祖亦为
孙如长子三年也且祖重适孙服加一等孙承重而服
祖不加是谓报服何乃孙卑反厌祖尊非礼意也以情
求理博士吴商议之当矣
父未殡而祖亡服议晋虞喜案贺循丧服记云父死未
殡而祖父死服祖以周既殡而祖父死三年此谓适子
为父后者也父未殡服祖以周者父尸尚在人子之义
未可以代重也喜以为三礼无有此条殆是脱失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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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统非为旁亲若父死未殡服祖但周则祖无倚庐传
重在谁假使祖为国君已为适孙祖没已嗣此受封于
祖祖之群臣服祖三年而已为适孙则服一期齐衰送
葬斩杖无主虽云尸在未忍如大父何 宋庾蔚
之谓礼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故君薨未敛入门升
自阼阶明以生奉之也父亡未殡同之乎存是父为传
重正主已摄行事事无所阙虞喜何谓无倚庐乎孝子
之所寝处不关于主阙之何嫌若祖为国君五属皆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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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孙无独周之义案贺循所记谓大夫士也
孙为庶祖持重议晋刘智释疑问者曰礼孙为祖后三
年者以其当正统也庶子之长孙既不继曾高祖此孙
为庶祖持重三年不荅曰继祖者不唯谓大宗也案丧
服传与小记皆云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与祢也
两举之者明父之重长子以其当为祢后也其所继者
于父则祢于子则祖也父以己当继祖故重其服则孙
为祖后者不得轻也然则孙为祖后者皆三年矣且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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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子也生乙乙生丙而乙先卒丙为长子孙而后甲甲
亡丙为甲三年则甲是庶子无适可传若不三年则丙
为乙之适子而阙父卒为祖后之义也博士杜琬云曾
祖是庶而祖父是适又是适孙矣若庶祖无适可传则
非正体乎上传重之义也既无大夫士之位无适统之
重孙为庶人父虽亡而有诸父其孙生不主养祭非所
及而所摄一家之重居诸父之右祖无重可传而孙以
重自居为父长子而以适孙继祖推情处礼于义为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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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祖是庶而父为长宜服齐衰王敞议曰凡所重明是
先祖之体盖非爵土财计之谓至于庶子之子为继祢
之宗则得为其子三年矣父尊其祢而子替祖服不贵
正体而必云爵土忽其敬宗而重其财计承财计则为
之服斩衰无产业则废三年此非义矣又经有为君之
祖服周是为臣从君服从服例降一等此则君为祖三
年矣既为君而有父祖之丧谓父祖并有废疾不得受
国而已受位于曾祖者也祖不受国无重可传而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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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斯盖正统贵体之义不必以爵土传己也体存则就
养无方亡则庶子不祭所以达孝明宗吉凶异制故知
生不主养者无害死掌其祀也而云祭非所及乖乎周
孔之意尔斯人无祖矣束晰议曰经云臣服君之祖周
此君为祖三年也是祖有废疾不袭统也然则无爵可
传身不主祭与庶子何异而孙犹服斩义例昭然大宗
之地皆称祖立庙而自为其子孙所奉既所谓小宗之
绪主其祖父之祀岂可自同众孙不服三年哉 宋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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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之谓祖庶父适已承父统而不谓之继祖则祖谁当
祭之所谓继是承其后为之祭故云传重而服之斩若
杜琬所云祖父俱适乃是继曾祖尔祖虽非适而是己
之所承执祭传统岂得不以重服服之乎已服祖以斩
故祖亦服己以周长子之服义则不同要须己身承祖
祢之正乃得为长子斩案小记云庶子不为长子斩不
继祖与祢是明庶子不继祖祢故不得为长子斩非据
子之身若据长子身不得云不继祢也必须身承祖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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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正乃得服长子斩者以尊加卑异于卑加尊也刘智
分此不继祖与祢之言以为庶子不继祢故其长子不
继祖书记未有此连言之比且庶子不继襧其子居然
不继祖也矣
适孙亡无后次孙持重议晋万蒋问范宣适孙亡无后
次子之后可得传祖重不宣荅曰礼为祖后者三年不
言适庶则通之矣无后犹取继况见有孙而不承之耶
庶孙之异于适者但父不为之三年祖不为之周而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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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父祖不得殊也
适孙持重在丧而亡次孙代之议晋或人问徐邈适孙
承重在丧中亡其从弟已孤又未有子侄相继疑于祭
祀邈荅今见有诸孙而祖无后甚非礼意礼宗子在外
则庶子摄祭可依此使一孙摄主摄主则本服如故礼
大功者主人之丧犹为之练祥再祭况诸孙耶若周既
除当以素服临祭依心丧以终三年宋江氏问甲儿先
亡甲后亡甲适孙传重未及中祥适孙又亡有次孙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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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应服三年不何承天荅曰甲既有孙不得无服三年
者谓次孙宜持重也但次孙先以制齐衰今得便易服
当须中祥乃服练居垩室尔昔有问范宣云人有二儿
大儿无子小儿有子疑于传重宣荅小儿之子应承三
年亦粗可依裴松之荅何承天书曰礼适不传重传重
非适皆不加服明适不可二也范宣所云次孙本无三
年之道若应为祖后次孙宜为丧主终竟三年而不得
服三年之服也何承天与司马操书论其事操云有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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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存而以疏亲为后则不通既不得立疏岂可遂无持
重者此孙岂不得服三年耶适不传重传重非适自施
于亲服卑无关孙为祖也案庾蔚之谓适孙亡无为后
者今祖有众孙不可传重无主次子之子居然为传重
范宣议是也适孙已服祖三年未竟而亡此重议已立
正是不得卒其服尔犹父为适居丧而亡孙不传重也
次孙摄祭如徐邈所荅何承天司马操并云接服三年
未见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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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皇祐元年大理评事石祖仁奏叔从简为祖父中
立服后四十日亡乞下礼院定承祖父重服礼官宋敏
求议曰自开元礼以前适孙卒则次孙承重况从简为
中子已卒而祖仁为适孙乎古者重适正贵所传其为
后者皆服三年以主虞练祥禫之祭且三年之丧必以
日月之久而服之者有变也今中立未及卒哭从简已
卒是日月未久而服未经变也或谓已服期不当改服
斩而更为重制案仪礼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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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注谓遭丧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以三年之
丧是服可再制明矣今祖仁宜解官因其葬而制斩衰
三年后有如其类而已葬者用再丧制服遂著为定式
神宗时知太常礼院苏颂议承重法疏曰臣近因上言
臣僚家庙祠享事乞重定服纪亲疏之制一节准五服
年月敕斩衰三年适孙为祖父为长子今士庶之家子
孙罕分适庶其相为服往往一槩以斩衰期或踰年从
吉便行嫁娶苟有犯者缘敕律不分士庶便当一列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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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臣以为古者贵贱不同礼诸侯大夫世有爵禄故有
大宗小宗主祭承重之义则丧服从而异制匹士庶人
亦何预焉何以言之谨案丧服传曰父为长子何以三
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郑康成曰重其当先
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而经不言长孙
为祖者盖有爵土则父没次当传已其承重可知也近
代仕不世爵宗庙因而不立尊卑亦无所统其长子孙
与众子孙无以异也生而情礼则一死而丧服独异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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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王制礼之本意也而世俗之论乃以三年之丧为
承重故谓当服者为承重而不知为承大宗之重也臣
闻庆历中朝廷欲议臣僚应任子者长子长孙差优与
官馀皆降等此亦近古立宗之法也然虽有此议亦不
果卒行庆历末石中立卒未几庶子从简又卒适孙祖
仁先已服期不知后服礼官以谓宜别制斩衰嘉祐中
刘煇祖母卒自言幼孤鞠于祖母虽有诸父亦乞解官
行服礼官议煇是长孙自当承重臣窃谓祖仁官丞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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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近职世荷赏延是亦有重可承者也煇乃庶官世又
非显若云鞠于祖母报以三年可也有诸父在而令承
长孙重非也故熙宁八年六月诏书适子死无众子者
然后适孙承重袭封爵者虽有众子犹承重此明宗子
传重正合古礼而未议无封爵者及庶人所以持重之
意故学礼者犹以为未尽也传曰都邑之士则知尊祢
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故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
祖之所由出由是言之尊卑之礼有隆杀之异而丧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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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为之制也明矣今服祖重者而无所以为重之义
又无大夫庶人之别是尊卑一统而贵贱同体也臣伏
睹朝廷修举遗坠礼无不讲丧服之制事干典刑有所
未明固宜稽考欲乞特诏礼官博士参议礼律若以无
封爵者无传重之义即乞别立服制如在礼故合承重
亦乞参酌古今收族主祭之礼立为宗子继祖有以异
于众子孙之法及庶人与士大夫不当同用一律颁布
天下使人知尊祖不违礼教则州郡用法断于不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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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语类适孙承重庶孙是长亦不承仪礼期丧条
内注说国君有疾不能为祖父母曾祖父母服则世
子斩又曰君丧皆斩说已分明天子无期丧凡有服
则必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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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政和礼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补注疏天子诸侯父在为祖斩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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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郑志赵商问己为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
丧事而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断云何荅云父卒
为祖后者三年斩何疑赵商又问父卒为祖后者三年
已闻命矣所问者父在为祖如何欲言三年则父在欲
言期复无主斩杖之宜主丧之制未知所定荅曰天子
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
宋黄干天子诸侯正统旁期图说父有废疾孙为祖后
亦斩衰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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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郑志虽专为天子诸侯而言然臣庶
之家父有笃疾不能执丧而子代父执祖父
母丧者均宜用此礼
开元礼迄今律文皆无
补注疏为曾祖后者斩衰三年
仪礼丧服不杖期章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传曰
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也父卒
然后为祖后者服斩郑注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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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有废疾不立父
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蚤卒今君受国于曾祖贾
疏谓始封之君者始封之君非继体容有祖父不为君
而死君为之斩臣亦从服期也云父祖有废疾不立者
此祖与父合立为废疾不立已当立是受国于曾祖若
然此二者自是不立今君立不关父祖云父卒者此解
传之父卒尔郑意以父祖有废疾必以今君受国于曾
祖不敢受国于祖祖薨则群臣为之斩何得从服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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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以新君受国于曾祖若然曾祖为君薨群臣自当服
斩若君之祖薨君为之服斩臣从服期也若然父卒者
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蚤卒则君之祖亦是废疾或蚤
死不立是以君之父受国于祖复蚤卒今君乃受国于
曾祖也
乾学案此条乃勉斋黄氏所补但注疏中绝
无为曾祖后者斩衰三年句特因郑氏今君
受国于曾祖语有类于曾孙承重故黄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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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补之今考曾孙承重礼虽无文而古实有
其事则不可不备其礼故仍因黄氏之旧而
尽列注疏之说于编俾学者得以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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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礼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补注疏天子之女嫁于诸侯为父斩衰
补注疏诸侯之女嫁于大夫为父斩衰
仪礼丧服斩衰章子嫁反在父之室疏云若天子之女
嫁于诸侯诸侯之女嫁于大夫为夫斩仍为父母不降
知者以其外宗内宗及与诸侯为兄弟者为兄皆斩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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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女虽出嫁反为君不降
唐鉴永徽元年正月太宗女衡山公主应适长孙氏有
司以为服既公除欲以今秋成昏于志宁言汉文立制
本为百姓公主服本斩衰纵使服本例除岂可情随例
改请俟三年丧毕成昏帝从之
范祖禹曰君丧三年古未之改也汉文率情变礼虽
欲自损以便人而不知使人入于异类也自是以后
民不知戴君之义而嗣君遂亦不为三年之服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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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鲜能谨于礼者故有公除而议昏亮阴而举乐
忘父子之亲固不可矣然如汉文之制志宁之议是
亦有父子而无君臣也内无父子外无君臣而欲教
化行礼俗成难矣为国家者必务革汉文之薄制遵
三代之隆礼教天下以方丧三年则众著于君臣之
义矣
补注疏诸侯诸臣为王斩衰
周礼司服凡丧为天王斩衰疏云诸侯诸臣皆为天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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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衰故云凡以广之
补注疏诸侯有五属之亲者皆服斩
丧服小记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疏云熊氏以为诸侯
死凡与诸侯有五属之亲者皆服斩也
补注疏士为国君斩
补注疏大夫之适子为君如士服斩
服问大夫之适子为君夫人太子如士服注大夫不世
子不嫌也士为国君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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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注疏天子卿大夫适子为天子如士服斩
周礼司服为天王齐衰疏即引郑注士为国君斩而益
之曰天子卿大夫适子亦当然则亦如士服斩矣
乾学案自天子诸侯父在为祖至此凡九条
俱勉斋黄氏所补今仍其旧而增录其所本
之说及后人议论相发明者以补仪礼之阙
文焉
右出经传注疏黄氏采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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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德丧服记为高祖后者斩衰三年
乾学案玄孙为高祖承重古礼应有之而礼
文皆不见故今取戴德记补之
通典父为高祖持重子当何服议晋徐农人问殷仲堪
曰礼服高祖父母齐衰三月若其父承重者为当服周
为故自服其本服耶若服其本服不以父重而增者假
如玄孙持高祖重玄孙之子来孙本都无服父服三年
而子吉服惧非丧纪差降之义若来孙本无服而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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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则曾玄孙宜以父承重而加也进退迷惑不知所行
殷荅曰祖父在而祖母没则父服厌周祖父亡后则父
服三年而孙之服一定无变是知孙之于祖自有正服
不以父服为升降又疑玄孙承重来孙无变案礼记有
子侄之服苟恩尽亲毕缟冠玄武非为无变矣徐又曰
父在为母虽服以周断至练禫庐杖大制无亏故孙得
遂其本服若父出后降祖在不杖周则孙不得同父之
服明矣若父还反重又当从父升亦明矣如此升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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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不得恒自定也未有斩服不异至亲而子正制三月
之外或都无服者也他人同爂而为之缌缟冠玄武微
厕吉饰求之五服故为无变他人之不若此所大惑也
殷又荅云父在为母先王明义屈之以周服而情未有
异也哀亲故寝苫枕草毁瘠杖而后起创巨痛深勿可
顿夺故渐之以祥练申之以禫月此盖有由不变其本
则降矣子有降而孙得遂仲堪所谓不随父升降者也
开元礼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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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戴德丧服记
唐律妇为舅
后唐长兴中太常卿刘岳奉敕删定唐宰相郑馀庆书
仪定妇为舅斩衰三年
宋史礼志乾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言案律及仪礼丧
服传开元礼仪纂五礼精义三礼图等书所载妇为舅
姑服周近代时俗多为重服刘岳书仪有奏请之文礼
图刑统乃邦家之典岂可守书仪小说而为国章耶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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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卿事薛允中等言户婚律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
徒三年各离之若居周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又书仪舅
姑之服斩衰三年亦准敕行用律敕有差望加裁定右
仆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奏议曰谨案礼内则云妇事
舅姑如事父母则舅姑与父母一也而古礼有期年之
说至于后唐始定三年之丧在理为当况五服制度前
代增益甚多案唐会要嫂叔无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
父母旧服三月增为五月适子妇大功增为期众子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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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增为大功父在为母服期高宗增为三年妇为夫
之姨舅无服玄宗令从夫服又增姨舅同服缌麻及堂
姨舅袒免至今遵行况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岂可夫处
苫块之中妇被绮纨之饰夫妇齐体哀乐不同求之人
情实伤理本况妇为夫有三年之服于舅姑止服期年
乃是尊夫而卑舅姑也况孝明皇后为昭宪太后服丧
三年足以为万世法欲望自今妇为舅姑服并如后唐
之制其三年齐斩一从其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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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书仪及魏仁浦之奏是当时增舅服
斩衰三年姑服齐衰三年也下卷妇为姑三
年条当与此参看
张子全书古者为舅姑齐衰期正服也今斩衰三年
服夫也
二程全书古者妇服舅姑以期今以三年于义亦可
但名未正此亦谓之从服从夫也盖与夫同奉几筵
而已不可独无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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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开元礼俱齐衰不杖期宋初加为斩衰政和礼
书仪家礼孝慈录会典今律文俱因之
右唐制
政和礼凡夫为祖曾祖高祖承重者妻从夫斩
新仪云斩衰义服妇为舅注曰夫为祖曾高祖后者其
妻从服亦如之
通典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晋贺循云
其夫为祖曾祖高祖后者妻从服如舅姑孔瑚问虞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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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假使玄孙为后玄孙之妇从服周曾
孙之妇尚存才缌麻近轻远重情实有疑虞喜荅曰有
适子者无适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以此
推玄孙为后若其母尚存玄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
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 宋庾蔚之谓舅没则姑老是
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适所谓有适妇无
适孙妇也祖以适统唯一故子妇尚存其孙妇以下未
得为适犹以庶服之孙妇及曾玄孙妇自随夫服祖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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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故宜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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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礼孝慈录会典无正文图内有之
家礼为人后者承其祖
明会典今律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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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宋制
孝慈录子为母
明太祖实录洪武七年十一月壬戌朔孝慈录成先是
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丧服之制礼部尚书牛谅等进
曰周礼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上曰父
母之恩一也而丧服低昂若是其不近于人情甚矣乃
敕翰林学士宋濂等曰养生送死圣王之大政讳亡忌
疾衰世之陋俗三代丧礼节文犹详而散失于衰乱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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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暴秦汉唐以降莫能议此夫人情有无穷之变而礼
为适变之宜得人心之所安即天理之所在尔等其考
定丧礼于是濂等考得古人论服母丧者凡四十二人
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奏之上曰三
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今观愿服三年丧比服期年者加
倍则三年之丧岂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为定制
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适子众子为庶母
皆齐衰杖期仍命以五服丧制并著为书使内外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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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
太祖御制文集孝慈录序丧礼之说闻周朝已备至秦
火乃亡汉儒采诸说以成书号曰周礼仪礼或云新书
而未行历代儒臣往往以为定式以佐人主若识时务
者则采可行而行之其有俗士执古以匡君君不明断
是以妨务而害理中道废焉朕观其所以于事甚繁洪
武七年秋九月贵妃薨敕礼官以定仪诏翰林稽诸古
典三日而后来奏人各以周礼仪礼以为定式所云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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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又引子游问孔子鲁昭
公之服有二以孔子不许为必然朕思之再三迂儒俗
士果不识时务孰不知孔子之说有大义存焉宰予问
期年之丧可服孔子以为不仁与昭公之事何异乎不
然当是时诸侯不有天王而自专孔子务以三纲五常
教不善昭公诸侯也其丧礼又出天王问孔子欲更其
礼可乎在孔子必不教人不忠所以不言期之非及宰
予閒居之论孔子却言其非可见母之期服不近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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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今之迂儒止知其一不知其二是古非今昭然矣且
礼出于天子上行下效焉今天子皇子母服期庶母则
无服五服之外则不服若以其说为必然则尧之德靡
矣尧乃亲九族而平章百姓岂独五服之外者欤于是
命诸儒遍考诸书以报又数日来奏古今论丧服者凡
四十有二人愿服期年者十四人愿服三年者二十八
人比服期年者增倍由是观之三年之丧岂不合人情
者乎夫父母之恩一也父服三年父在为母期年岂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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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昂太甚乎其于人情何如也且古不近人情而太过
者有之若父母新丧则或五日三日或六七日饮食不
入口者方乃是孝朝抵暮而悲号焉又三年不语焉禁
令服内勿生子焉朕览书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
果依前式其孝子之家为已死者伤见生者十亡八九
则孝礼颓焉民人则生理罢焉王家则国事紊焉又闻
周公无逸篇述殷王中宗享国七十五年高宗享国五
十九年祖甲享国三十三年自时厥后惟耽乐之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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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四三年寿可稽而短可考
岂不明矣然周公止知如是不知定期服已失人伦终
致后王寿短而社稷移者亦由庶母无服焉或父归而
子乘之人伦安在所以寿促而王纲解迂儒茫然哉朕
观宫生之君好内山林之士任为股肱爪牙暴贵其身
致君牵制文义优游不断国之危亡非迂儒者谁其丧
礼之论时文之变庸儒乃不能审势而制宜是古非今
灼见其情甚不难矣每闻汉唐有忌议丧事者在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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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礼乐制度出自天子于是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
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适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
使内外有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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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子为母服历代不同父在则齐衰期
年父没则齐衰三年者周制然也至唐则一
槩定为齐衰三年而宋元因之至明则一槩
增为斩衰三年而
本朝因之历代之定制不同故儒者操论亦异
今则自唐以后凡为齐衰三年而发者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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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齐衰之篇自明以后凡为斩衰三年而发者
悉附于斩衰之篇观者详之
孝慈录为人后者为所后母及所后祖母
孝慈录女在室为母
孝慈录女嫁反在室为母
孝慈录适孙为祖母承重及曾高祖母承重
孝慈录妇为姑
孝慈录庶子为所生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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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明初定大明令集礼妾子为所生母
俱齐衰期至洪武七年孝慈录成改为斩衰
三年说见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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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学案仪礼诸侯之庶子父在练冠麻麻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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縓缘既葬而除父没则大功大夫之庶子父
在大功父没齐衰三年士之庶子父在杖期
父没齐衰三年为父后则贵贱皆缌麻三月
开元礼政和礼书仪皆无正文统于子为母
内家礼齐衰三年父在同为父后则皆缌麻
明令及集礼皆如之孝慈录加为斩衰为父
后亦然会典今律文因之
孝慈录子为继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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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慈录子为慈母
明太祖实录洪武七年九月孙贵妃薨命吴王橚服慈
母斩衰三年以主丧事
孝慈录子为养母
孝慈录夫为人后则妻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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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慈录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母
已上孝慈录十二条会典今律文皆因之
右明制
读礼通考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