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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通考卷三 刑部尚书徐乾学撰
丧期三
表下
乾学案仪礼大功小功殇服序于成人服之
前惟缌麻杂叙今考开元政和礼皆分章各
叙较便稽览且唐宋又有增益之殇服势难
杂序矣其仪礼原序仍以次第识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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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信斋仪礼图
乾学案历代丧服之制列之为表而悟古今
之变焉先王之制礼也将以立大防明大分
别嫌明微其指远故用意不厌深眇其虑周
故条章不厌繁曲于是有贵贵之制天子诸
侯绝旁期大夫降是也有严父之训父在不
为母三年是也有尊统之制父为长子三年
大夫不降其宗子是也有从一之制妇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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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斩是也有辨分之制庶公子厌降其所生
母是也有示别之制嫂叔无服是也载在仪
礼学士傅之唐宋以还代有损益至明太祖
定为孝慈录而古制一变盖后世之人情薄
矣救薄莫若以厚明祖之谕群臣曰人情之
变无穷而礼为适变之宜人心之所安即天
理之所在岂非救薄以厚之道哉由是加母
之服上齐于父使普天率土人人得伸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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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之爱而庶子亦遂其私焉子之事母既同
于父则子妇之事舅姑亦当同于子由是制
舅姑之服使同于子而家道益以严配偶益
以重其他诸服多所更定大约缘此为准夫
岂求异于古亦曰适其宜而已夫父母犹天
地也事地不敢同于天者义也报地不可异
于天者恩也先王欲裁夫情之不可过者而
协之于中故义胜恩后王欲引夫情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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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而进之于厚故恩胜义二者虽殊其归一
也若夫三殇之服自古相沿不废朱子为家
礼则略之而赘其例于末云凡为殇服者降
一等明初编集礼及令皆仍古制至孝慈录
乃尽省焉夫殇者伤也人之丧其子女不患
乎不哀而婴孺为尤甚群从旁亲则有恝视
如路人者矣圣人降其礼而定为适中之节
令用吾情者有所限制明祖之意盖以为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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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敝也为成人制服或不能尽同乎古而惟
殇之察抑末也苟循古人之轨迹而不得其
精微不若去之而专其爱于所重亦犹夫朱
子之略之矣
本朝创制宪章百王独于丧服一由其旧有旨
哉爰录信斋杨氏仪礼诸图列于今律之前
俾后之览者得以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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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不杖期章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傅曰父母
长子君服斩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注云此为君
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
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今君受国于曾祖疏曰郑意
以父祖废疾必以今君受国于曾祖不敢受国于祖
者若今君受国于祖祖薨则群臣为之斩何得从服
期故郑以新君受国于曾祖赵商问已为诸侯父有
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而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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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之断云何荅云父卒为祖后者三年斩何疑商又
问父卒为祖后者三年已闻命矣所问者父在为祖
如何欲言三年则父在欲言期复无主斩杖之宜主
丧之制未知所定荅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
朱先生因言孙为祖承重顷在朝检此条不见
后归家检仪礼疏说得甚详正与今日之事一
般乃知书多看不辨旧来有明经科便有人去
读这般书注疏都读过自王介甫新经出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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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究科人更不读书卒有礼文之变更无人
晓得为害不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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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不杖期傅曰
何以期也为其无祭主故也疏曰无主后者人之所
哀怜不忍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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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疏云宗子母年七
十以上则宗子妻得与祭宗人乃为宗子妻服记宗
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算如邦人
详见齐衰三月章注疏
问丧祭之礼至周公然后备夏商而上想甚简略
朱先生曰然亲亲长长贵贵尊贤夏商而上大槩
只是亲亲长长之意到得周来则又添得许多贵
贵的礼数如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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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臣诸父而臣昆弟期之丧天子诸侯绝大夫降
然诸侯大夫尊同则亦不绝不降姊妹嫁诸侯者
则亦不绝不降此皆贵贵之义上世想甚简略未
有许多降杀贵贵底礼数凡此皆天下之大经前
世所未备到周公搜剔出来立为定制更不可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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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母之父母从母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
则不服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 庶子为后者为其外
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 出妻之子为
外祖父母无服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母出则为
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 为其母之党
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
朱先生曰姊妹于兄弟未嫁期既嫁则降为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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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姊妹之身却不降也故姨母重于舅也又问从
母之夫舅之妻皆无服何也曰先王制礼父族四
故由父而上为族曾祖父缌麻姑之子姊妹之子
女子子之子皆由父而推之也母族三母之父母
之母母之兄弟恩止于舅故从母之夫舅之妻皆
不为服推不去故也妻族二妻之父妻之母乍看
时似乎杂乱无统子细看则皆有义存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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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姊妹之子女子子及内外兄弟相报服备见前图
女子子之子服缌即外祖父母为外孙是也 姊妹
之子服缌即舅报甥是也 姑之子服缌即舅之子
报姑之子是也 舅之子内兄弟也姑之子外兄弟
也
伊川先生曰报服若姑之子为舅之子服是也异
姓之服只是推得一重若为母而推则及舅而止
若为姑而推可以及其子故舅之子无服却为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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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子服既与姑之子为服姑之子须报之也故姑
之子舅之子其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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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为君之祖父母服案郑氏注云此谓始封之君也
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今君受国于曾
祖疏云若今君受国于祖祖薨则群臣为之斩何得
从服期故郑以新君受国于曾祖故君服斩臣从服
期 臣为君之父服案前说亦谓始封之君也若是
继体则其父有废疾不立今君受国于祖故君服斩
臣从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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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曰仪礼不是古人预作一书如此初间只以
义起渐渐相袭行得好只管切至于情文极细密极
周致处圣人见此意思好故录成书只看古人君臣
之际如君临臣丧坐抚当心要绖而踊今日之事至
于死生之际恝然不相关不啻如路人所谓君臣之
义安在祖宗时于旧执政亦尝亲临自渡江以来一
向废此只秦桧之死高宗临之后来不复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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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律图
乾学案服图之作盖出于议礼之家集当时
现行之律文而缀辑之期以便于观览也顾
律文精密非深心体究鲜不以卤莽取诮
本朝律文有服图盖悉取明律而用之明律所
载图凡七其六图之规式一本信斋杨氏勉
斋黄氏而易以孝慈录之制体例详审足以
垂后惟三父八母一图则出于元典章玩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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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精遂多纰漏况其中律条又经
本朝更定自宜遵改详论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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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瑚三父八母说
旧称三父俱谓继父而以同居为一条始同居今不
同居为一条又以原不同居为一条会典删去原不
同居一条而以从继母嫁父易之予皆不能无疑焉
夫原不同居则已无服自不当以父名之矣会典删
之是也然易之以从继母嫁父则又出于寻常思虑
之外矣盖三父之号不知始自何时但就八母例之
既不遗其生母则三父之号亦必无遗其生父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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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予揆之或是生父嗣父继父三条耳生父之斩衰
三年不必言若为人后则当以嗣父之存没出嗣之
早暮为本生之隆杀嗣父存则服本生杖期心丧三
年嗣父没则仍服本生三年身未离襁褓而为人后
则服本生杖期身既成立而因通族公议理当嗣立
者则同服三年此皆酌于天理人情之至者也然更
当以宗之大小为隆杀小宗立于大宗则不当称嗣
父而称宗父又不必论其出嗣之早暮而一当以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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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之统为重服宗父三年服本生杖期可也大宗立
于小宗则理当同服三年之丧而隆杀之权一准前
议可也至继父之服自当以同居不同居为别同居
而受教养之恩如仪礼丧服篇所云云则齐衰杖期
继父有子则不杖期始同居今不同居则齐衰三月
若从继母嫁父则又不幸中之不幸其受恩极重者
义服齐衰三月可也不然则无服矣八母中出毋降
服杖期亦当有辨母出而尚守居者是义与庙绝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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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未与庙绝也当加心丧三年母出而再嫁是情义
两绝也服杖期犹疑过重当从古人三月之制
乾学案三父八母之说出于元典章详玩其
图多难解者夫父母一而已矣列父之名以
三而亲父不与焉列母之名以八而亲母齐
体者不与焉何也如曰自父之外可以父名
者有此三自母以外可以母名者有此八欤
则为人后者有所后之父母有本生之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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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尊大宗而为之加重一则从降等而为
之杖期何其不得与于此也或又曰亲父母
嗣父母皆名之重者不可与于此凡在此数
者皆名之轻于父母者也乃其中有适母继
母矣何尝不并重耶辗转驳难无可解矣然
犹可曰文字之疵无关律令轻重盖细玩之
而有必当更定者二仪礼杖期篇有父卒继
母嫁从为之服一条盖所服者继母也自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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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宋未之有改而典章图则改之云继母所
嫁夫由是与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并列而
称三父焉明律虽用其图删去夫字律文则
云父卒继母嫁而已从之者又于不杖期篇
中列母之报服云继母改嫁为前夫之子从
已者盖已变而复古矣父减为二母益至九
而图名如故也二百八十年莫敢议及遂成
疑案焉刑名法比之家或于刋本图中继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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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嫁之下增一父字转相秘授舛讹殊甚逮
本朝定制改此条律文云前夫之子从继母改
嫁于人为改嫁继母又降其服为不杖期煌
煌令甲昭如日星疑义始晰而律文与图未
归画一急宜更定者一也以元图较今律图
名同服异适继慈养四母皆齐衰三年盖当
时服制如此而庶母则列于乳母之后服并
缌麻又释之曰妾所生子唤曰庶母知此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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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之服乃妾子所自服而适子众子无服矣
此庶母之名亦妾子所自称而适子众子无
此称矣夫庶子父卒为其母齐衰三年虽非
经傅正文实出于注疏唐宋因之安得抑之
至此明初更制庶子为所生母斩衰三年适
子众子为庶母杖期明有两条图虽分列二
服而并注庶母之下深没生母之名岂非仍
元人之陋乎急宜更定者二也至于乳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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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出于仪礼玩注疏及通典诸议并无父妾
之说图中小注既曰即奶母又曰父妾乳已
者致与慈母相混新吾吕氏尝辨之详见本
条夫律文无注而独见此图疑亦明世议礼
者所增尚当详考总之诸服各有律文不必
纽合为图若欲为图则必推穷义类不复不
漏谨附元典章本图及依诸律订正者附载
于后备采择而陈氏三父之说颇与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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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礼通考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