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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十
户口考
八旗户口
国初八旗人丁每三年编审一次令各佐领稽查已
成丁者增入丁册其老弱幼丁不应入册有隐匿
者壮丁入官伊主及该佐领领催各罚责有差凡
置买人丁及新成幼丁令编入本佐领初定壮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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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名为一佐领后改定为二百凡八旗新添壮
丁每旗编佐领三十有逃亡缺少者于诸王贝勒
贝子等府壮丁内拨补仍将该佐领治罪
又定家下壮丁首先登城者准其开户并将胞兄
弟嫡伯叔带出仍偿原主身价
顺治元年凡旗下汉人有父母兄弟妻子情愿入
旗者地方官给文赴部不许带田地投献
三年定汉人投充旗下永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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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内府及诸王府官员有劳绩素著者特选数
员令其开出府佐领各归所属佐领其父子兄弟
见有职任者不准带出
十七年定凡官员子弟有职任者不拘定限岁数
准其分户先是旗员子弟年十八以上载部册后
方许分居如未及岁擅分居者议罚至是有此令
康熙二年定凡投充人父兄伯叔住种满洲房地
子弟侄看守故土坟茔或子弟侄住种满洲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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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兄伯叔看守故土坟茔者行地方官察其输粮
在先红册有名者即断为民如投充后输粮者仍
断与旗人
四年令满洲蒙古佐领内馀丁多至百名以上愿
分两佐领者听
十三年八旗每佐领编壮丁一百三四十名馀丁
汇集另编佐领或所馀丁仅百名以上者该旗王
贝勒贝子公等并都统副都统佐领酌验无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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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当差出结送部亦准编作佐领
二十三年
谕八旗满洲蒙古每旗均设佐领百员
雍正二年禁开档之人越佐领认户八旗开档为
义子之人系年老无嗣不能当差又无产业故令
其披甲养赡伊身若不思原主之恩越佐领自称
正户者交部从重治罪
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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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上三旗定设汉军四十佐领下五旗定设汉军三十佐
领是年届编审之期令八旗都统及直省驻防都统将
军等交与各佐领骁骑校领催将新旧壮丁逐户
开明并编审各官姓名保结送部其未成丁及非
正身良家子弟并应除人丁验实开除至乌喇打
牲人丁户部派笔帖式前往编审
五年申造编审丁册之令凡编审丁册每户书另
户某人某官无官者则曰闲散某上书父兄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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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氏傍书子弟及兄弟之子及户下若干人或在
籍或他往皆备书之其各省驻防旗员兵丁及外
任文武各官子弟家属令各该将军督抚造册咨
送该旗嗣后三年一次编审俱如之
七年定八旗正身壮丁年十五以上该管官查无
假冒方准入册
十三年定八旗壮丁或寓亲友或流落乡屯向未
入丁册者限六月首报补入若潜匿私往他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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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逃人论
乾隆三年定旗人开户例凡八旗奴仆原系满洲
蒙古直省本无籍贯带地投充人等虽有本籍年
远难考均准其开户不得放出为民四年又议
国初俘获之人年分已远及印契所买奴仆之中有
盛京带来带地投充之人系旗人转相售卖均应开
户不准为民又八旗户下家人有本主念其世代
出力准令开户者亦准其开户又议乾隆元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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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八旗家奴经本主放出已入民籍者准其为民
若系乾隆元年以前放出至元年以后始入民籍
者令归旗作为原主户下开户壮丁至于赎身之
户均归原主佐领下作为开户
六年复定八旗造丁册之例凡编审各佐领下已
成丁及未成丁已食饷之人皆造入丁册分别正
身开户户下于各名下开写三代履历其户下人
祖父或系契买或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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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带来或系带地投充或系乾隆元年以前白契
所买分别注明正户之子弟均作正身分造馀俱
照旧例
又定开户养子别行记档之例八旗开户养子因
出兵阵亡及军功列一等二等改为另户者别记
档案又
国初投充俘获入旗之人后经开户及民人之子旗
人抱养为嗣或因亲入旗或良民之子随母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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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于他人户下或旗奴开户及旗奴过继与另户
为嗣已入另户档内后经首明者亦别记档案令
该旗造册三本一存旗一咨户部一咨呈宗人府
存案不得与宗室联婚如别记档案之人冒入另
户档内者交部治罪
七年
谕八旗汉军其初本系汉人有从龙入关者有定鼎后
投诚者有缘罪入旗与夫三藩户下归入者内务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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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公包衣拨出者以及召募之炮手过继之异姓并
随母因亲等类先后归旗情节不一其中惟从龙人
员子孙皆系旧有功勋无容另议更张其馀各项人
等或有庐墓产业在本籍者或有族党姻属在他省
者朕意欲稍为变通以广其谋生之路如有愿改归
原籍者准其与该处民人一例编入保甲有愿外省
居住者准其前往居住此内如有世职仍许其承袭
不愿出旗者听之所有愿改归民籍及愿移居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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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限一年内具呈本管官查奏如此屏当原为汉军
人等生齿日多筹久远安全计出此特恩后不为例
此朕格外施仁原情体恤之意非逐伊等使之出旗
亦非为国家粮饷有所不给可令八旗汉军都统等
详悉晓谕
八年
谕前降谕旨八旗汉军人等有愿改归民籍及移居外
省者准其具呈本管官查奏原指未经出仕及微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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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员而言至于服官既久世受国恩之人其本身及
子弟自不应呈请改籍朕亦不忍令其出旗嗣后文
职自同知等官以上武职自守备等官以上不必改
归民籍
十二年
谕曰朕观汉军人等或祖父曾经外任置有房产或有
亲族在外依赖资生及以手艺潜往各省居住者颇
自不少按之功令究属违例与其违例潜居孰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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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便亦可各自谋生嗣后八旗汉军人等愿在外
省居住者在京报明该旗在外呈明督抚不拘远近
任其随便散处该督抚咨明该旗每年汇奏一次以
便稽察务令安静营生毋得强横滋事如此则于功
令不相妨碍伊等亦得安居乐业生计有资矣
二十一年
谕八旗别载册籍之人原系开户家奴冒入正户后经
自行首明及旗人抱养民人为子者至开户家奴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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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系旗下世仆因效力年久其主愿令其出户凡遇
差使必先尽正户正身选用之后方准将伊等选补
欲自行谋生则又以身隶旗籍不得自由今八旗户
口日繁与其拘于成例致生计日窘不若听从其便
俾得各自为谋著加恩将见今在京八旗在外驻防
内别载册籍及养子开户人等皆准其出旗为民其
情愿入籍何处各听其便所有本身田产并许其带
往此次办理之后隔数年候朕酌量降旨此内不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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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粮之人即令出旗外其现食钱粮之人若一时遽
令出旗于伊等生计不无拮据其如何定以年限裁
汰出旗之处交与该部会同八旗都统等详悉定拟
具奏嗣户部八旗都统会议凡在京文武官员其作
何调补汉缺之处交吏兵二部定议其外任绿营
员弁及文职等官应即令出旗为民至现在捐纳
候缺人员并閒散进士举人生员翻译进士举人
生员等亦即准其为民其如何考试录用之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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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吏礼兵等部办理 又閒散人等令各该旗询
明愿入籍何处由该旗径咨该地方官入籍仍造
册咨送户部存查至现食钱粮之人除情愿退粮
为民者一体办理外其馀现在当差人等俟缺出
时裁汰 又外省驻防官兵閒散内令该将军大
臣等询明愿入何省民籍造册咨送该旗仍咨报
户部转行地方官 又开户人等内有设法赎身
经部办理作为公中开档者若准一例为民诚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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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无区别或给与内务府庄头名下作为壮丁或
应准其为民八旗详悉查明会同户部分别请
旨 又另记档案人等缺出裁汰后该佐领处并无应
挑之人请将佐领下额外当差食饷之人顶补至
佐领骁骑校官员仍令在旗当差如系另户仍以
旗缺对品坐补如系另记档案俟届应升之期亦
交该部办理奏入得
旨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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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
谕宗室王公包衣户口向有因其效力年久咨请拨附
旗下佐领者现今八旗另记档案及养子开户俱经
察明办理如仍旧准其拨附则旗人众多伊等不能
遽得钱粮生计未免艰窘彼此均无裨益嗣后宗室
王公包衣户口拨附旗下佐领之处著停止再宗室
王公等包衣户口滋生日繁该王公养赡亦恐拮据著
该宗室王公等会同各该旗都统等将各包衣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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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明办理一次隔数年候酌量降旨庶此项人等均
得一体谋生该王公都统等即行遵旨办理
二十五年定清釐旗档之例一另户旗人抱养民
人之子及家人之子为嗣者从重治罪 一民人
之子自幼随母改嫁与另户旗人者该旗详记档
案俟成丁后令其为民 一另记档案养子开户
人等业经出旗为民如有复冒入旗籍者从重治
罪 一旗下家人之子随母改嫁与另户者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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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子随母改嫁与旗下家人者及家人抱养民人
之子者均以户下造报 一八旗投充户口凡旗
档内有名者造丁册一分送部一分发该地方官
备案如有事故顶充于比丁册内声明报部转行
该地方注册备查至伊等之弟兄叔侄不在旗档
者责令地方官逐一清查编入里甲以免混淆
又定跟役军功出户之例凡官兵跟役临敌时有
能超越前进杀贼败贼者本人及父母妻子俱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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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佐领为另户仍给还本主身价其跟役有阵亡
蒙
恩准其子弟为民者本主系官不给身价系兵照例给
价
二十六年定汉军为民之例凡八旗汉军现任外
省自同知守备以上京员自主事以上旗员自五
品以上俱不准改归民籍其父在旗而子愿为民
子在旗而父愿为民者亦不准改籍其馀愿改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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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籍者在京报明该旗咨部转行各省在外呈明
督抚咨报部旗编入民籍并准一体考试凡出旗
为民年已成丁者该州县给与印票以便稽查自
京入省入籍者该旗给照前往至入籍地方换给
印票其愿入顺天府州县者该旗交送顺天府
二十八年定八旗逃人之例凡八旗满洲蒙古逃
走在一月以内自行投回及拿获者连家属派往
伊犁赏给步甲钱粮当差若仍不悛改复行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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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于旗档内将名籍消除如逾一月以外投回将
旗档圈销照例发遣其汉军在一月以内投回者
免罪挐获者分别次数照例治罪如逃走至三次
及在一月以外不论投回拿获照民人犯流罪例
安插为民同妻削除旗档
二十九年定军功另户之例凡八旗另记档案养
子开户内有现食钱粮未经出旗之人或因在军
营著有劳绩或因技艺出众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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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作为另户者其父母子弟及亲弟兄俱准作另户
三十一年定迷失幼丁之例凡八旗迷失幼丁在
十五岁以下者该管官取具本家及族长册结咨
部知照各旗及步军统领衙门都察院顺天府一
体查缉获日咨旗认领不更治罪如在十五岁以
上照逃人例办理其十五岁以前失迷十五岁以
后始行投回者如系素好游荡不肖性成亦照逃
人例办理如实系愚蒙幼稚本无恶习者奏明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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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三十三年刑部议覆伊犁将军阿桂奏伊犁兵丁
或自京犯逃发往或由他处移往驻防及既经逃
逸复有初次二次之不同且有拿获投回之互异
请通计次数情节分别示惩以昭炯戒得
旨允行
三十七年将军增海等具奏
盛京各佐领下所有马甲多寡不等请裁马甲添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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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甲其馀剩钱粮并随缺地亩入于正项报销经
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覆准具奏
谕盛京额设马甲并随缺地亩皆为养赡该处满洲而
设今年久生齿日繁若将伊等应得分例裁汰入官
于伊等生计殊属无益如现在京中八旗户口繁盛
生计不无拮据经朕特沛恩施另赏鳏寡孤独钱粮
以资生理其派往西安凉州庄浪宁夏兵丁俱照所
派之额在京挑补又添兵缺甚多每年帑金不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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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并无吝惜盛京满洲皆朕臣仆人丁日盛自宜酌
量添给岂有转将伊等现在应得分例裁汰之理今
各佐领下马甲额设不均固宜均行办理但此项裁
汰钱粮地亩亦宜斟酌养赡多人或添设步甲或作
为养育兵俾众人均沾实惠著将此项裁汰之马甲
三百六十名钱粮交增海等或添设步甲或添设养
育兵惟期普被恩施办理具奏其随缺三千一百六
十晌如何使众人均有裨益之处并著增海等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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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奏将此通谕中外示朕优恤满洲至意嗣经将军
增海等奏裁汰马甲应添步甲三百八十八名仍
照原奏添设外馀剩银二千六百一十六两请添
设每月食五钱钱粮养育兵四百三十六缺分给
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各佐领下仍按鳏寡孤独人
等之多寡酌量添设以资养赡又请将裁汰随缺
地亩租银六百三十四两零每年赏给步甲三百
九十六名每名银一两六钱置买皮袄穿用共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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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一千一百八十八名三年内可以均沾实惠嗣
后隔二年各兵可得皮袄一件又请将现议养育
兵内匀出一百四十分钱粮赏给
盛京官学生以资学习于造士实有裨益经部议得
旨允行
三十九年户部议
盛京将军宗室弘晌等奏请将各属陆续查出遗漏
人丁遵照乾隆二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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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旨作为另户查现在查出遗漏正身户口与另记档
案遵限自行呈首之人不同日久迁延难免藉端
滋弊请
旨赏限一年仍交
盛京户部会同该将军详慎确查务得实在根据疏
入从之
等谨按编审丁册每户书另户某人某官无官
者则曰閒散某或在籍或他往皆备书之至八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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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身壮丁年十五以上该管官查无假冒方准入
册又八旗壮丁或寓亲友或流落乡屯向未入丁
册者准其首报补入惟开户养子则有另记档案
之例如冒入另户档内罪之凡以慎稽察而杜潜
匿法至善也今查出遗漏正身与另记档案之人
不同展限确查庶不迁延而滋弊矣
四十三年定编审打牲壮丁之例向例八旗壮丁
三年编审一次乌拉打牲人丁户部派出旗员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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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式前往编审若有假冒隐匿等情将该都统及
领催等俱行治罪至是吉林将军福康安奏请编
审打牲壮丁停派京员今该将军就近编审造册
加具保结送部如有隐冒查实题参疏入得
旨允行
四十四年军机大臣等议覆
盛京将军福康安奏
盛京旗人并旗下家奴携带眷口在吉林地方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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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四十户一百八十二名口内除正身旗人仍拿
解本处照例办理其
盛京兵部工部内务府之壮丁并王公宗室之家奴
及旗下家奴请入于吉林官庄耕种纳粮当差并
饬该管官严加约束毋许滋事如再有犯逃者获
日不论次数刺字发驻防兵丁为奴等因奉
旨盛京吉林均系国家根本之地境壤毗连盛京旗人
潜往吉林种地谋生本无关碍并非旗逃可比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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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晌奏请解回治罪之处所办原属过当伊等皆满
洲世仆盛京吉林有何区别其正身旗人六户即著
入于吉林当差毋庸解回盛京办理馀依议
军机大臣议覆黑龙江将军富玉等奏黑龙江各
城地方历年由部发遣人犯随来子女内有联亲
生子又旗人内挑取兵丁得力者放出另行居住
至今各城滋生共四百三十九户详讯伊等有情
愿回籍者四十二户勒催起程有不晓原籍及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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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旗人家奴等此二项人若归一处不能管理难
保其不滋事端请于此二项三百九十七户五百
三十六名内减半拣选壮丁在于齐齐哈尔黑龙
江城墨尔根各官庄每年照例交粮各官庄设立
领催一二名馀人入于各城旧官庄册内以便挑
补壮丁缺从之
四十六年
谕向来各省驻防满洲已安居百有馀年京城并无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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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近族而京城满洲生齿日繁若准其进京无以为
生反为无益是以概不准其来京自开辟新疆分派
官兵前往驻劄以来在京满洲陆续驻防各省者甚
多此内亦有派往驻防时因子弟在京当差仍留在
京者为伊等在驻防处年老退休并无依倚之人即
不免失所朕心深为不忍嗣后各省新派驻防人员
内如有年老休退实无依倚之人京中尚有子嗣意
欲就养者著该将军等查明令其回京就养但一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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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官办理回京则不愿在彼之人不无借端皆欲回
京反非朕爱惜旗人之意其老年退休欲回京就养
者著令自备资斧来京不必由官办理著为令
奴婢
天聪六年
谕家仆讦告伊主二事以上重罪有实据而轻罪虚者不
以诬告论准出户如开列款内一款有实据者亦不以
诬告论若各款俱实原告准出户各款俱虚及虚实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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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者原告俱不准出户讦告二事以上轻罪有实据而
重罪涉虚或止告一事而以轻为重者除实款应坐外
其诬告之款反坐原告不准出户
崇德元年令家仆告主审实者原告拨与他人为
奴
顺治三年
颁行大清律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
婢者若收留在逃子女而卖为奴婢及自收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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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者若冒认良人为奴婢及冒认他人奴婢者
皆有罪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及妄以奴婢
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俱有罪仍离异改正
凡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告
祖父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
奴婢罪一等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其良
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
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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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凡原在盛京编审另分户人有告称系伊奴仆者勿听
系户籍内人有告称非伊家奴仆者亦勿听
九年令阵获人口准其赎回凡有赎人者令嫡亲
家属领归其已经转卖者身价两家各取其半先
是顺治五年议俘获人口有将其父子夫妇分卖
者仍令给还完聚卖主鞭责至是有此令至康熙
三十年又定出征所获之人有亲戚情愿来旗完
聚者不得作为奴婢愿回本籍者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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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年定八旗买卖人口两家赴市纳税记册
令领催保结若系汉人令五城司坊官验有该管
官印票准卖永著为例
八年
谕差遣官员并督抚提镇大小各官不许买良民为奴及
转相馈送永行禁饬违者照略卖良民例治罪
又定旗下买民为仆者令本管官用印违者所买
之人释放为民两主各鞭责有差至十八年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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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衙门呈送户部转行该地方官晓谕里甲有
不报部者分别降罚
又定有将定例所买之人捏作定例前年月用印
者用印官及两主俱加等治罪
十一年申买人用印例凡在顺治十年以前买人
未用印信中证明白及本人自称卖身是实者俱
断与买主自顺治十年以后买人虽有中保未用
印者断出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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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定满汉违例买卖人罪满洲蒙古人口不
许卖与汉军民人亦不许私赠违者将人口并价
入官仍治买卖之罪其喀尔喀厄鲁特人亦照此
例满洲蒙古家人其主准令赎身在本佐领及本
旗下者听若违禁放出为汉军民人者照买卖例
治罪至雍正三年又定满洲蒙古家下开档另户
人等有懒惰不能度日串通原主卖身卖后又称
满洲肆行囮诈买主者将伊原主一并治罪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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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买之主为奴
二十一年定旗下印劵所买之人及旧仆内有年
老疾病其主准赎者呈明本旗令赎为民若将年
壮旧人借名赎出者照买卖例治罪
二十六年
谕驻防满洲汉军将军以下官员兵丁在本省买人如有
不行查原籍勒令地方官用印者著督抚指名题参
三十九年禁盐灶户卖身旗下犯者枷三月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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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回籍著役仍追还原主身价
五十三年准四十三年以前白契所买之人俱断
与买主四十三年以后若给原价仍准赎出为民
雍正元年定白契买人例自康熙四十三年起至
六十一年止白契所买之人俱不准赎身雍正元
年以后若给原价俱准赎为民其妻亦准赎出若
卖身后买主配有妻室者不准赎
三年申家仆告主之禁凡家仆告主除谋反谋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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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奸细许其首告外其首告他事者所告之事
不准行仍杖一百
又定旗下奴仆借名买赎罪例旗下奴仆或借别
旗名色买赎或自行赎身本旗及州县册籍俱无
姓名者察出即令归旗其有随家主出差在外私
有积蓄欺压本主赎身者虽在民籍亦令归旗若
果系数辈出力之人伊主听其赎身本旗户部及
州县有档册可据者仍归民籍旧主子孙不得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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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控告
四年
谕历来满洲风俗尊卑上下秩然整肃最严主仆之分家
主所以约束奴仆者虽或严切亦无不相安为固然及
见汉人凌荡之俗彼此相形而不肖奴仆遂生觖望虽
约束之道无加于畴昔而向之相安者遂觉为难堪矣
乃至一二满洲大臣潜染汉人之俗亦宽纵其下渐就
陵替此于风俗人心大有关系不可不加整饬夫主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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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分一定则终身不能更易在本身及妻子仰其衣食
赖其养生固宜有不忍负背之心而且世世子孙永远
服役亦当有不敢纵肆之念今汉人之奴仆乃有傲慢
顽梗不遵约束加以诃责则轻去其主种种敝俗朕所
洞悉嗣后汉人奴仆如有顽傲不遵约束或背主逃匿
或私行讪谤被伊主觉察者应作何惩治与满洲待奴
仆之法作何画一之处著定拟具奏嗣议定汉人家生
奴仆印契所买奴仆并雍正五年以前白契所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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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投靠养育年久或婢女招配已生子者世世子
孙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报明地方官
存案嗣后汉人买仆及婢女招配并投靠之人俱
立契呈明地方官钤盖印信其奴仆诽谤家长并
雇工人骂家长等款俱有律例应照满洲主仆论
有背主逃匿者照满洲家人逃走例雇工人限内
逃匿者照满洲白契所买家人逃走例其隶身门
下为长随者有犯亦照典当雇工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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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年定自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作为印
契者不准赎为民
四年令奉天买卖人口该管官验明文契钤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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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年定驻防官员买本省民为奴例凡直省
驻防各官不许买本省之民为奴违者降二级调
用若纵令家人买者处分亦如之该管官失察降
一级留任其驻防兵丁量许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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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卖身人亲至地方官处取具亲供用印存案若
未经取有亲供文契虽有情愿字样实为勒买者
买主枷一月鞭一百若本官嘱兵丁买者照本官
买人例议处
二十四年定八旗户下家人赎身例凡八旗户下
家人不论远年旧仆及近岁契买奴仆如实系本
主念其数辈出力情愿放出为民或本主不能养
赡愿令赎身为民者呈明本旗咨部转行地方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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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民籍不准求谋仕宦至伊等子孙各照该籍
民人办理倘有借他人名色认买私自出旗或将
子孙改姓潜入民籍者照例治罪断归本主有钻
营势力欺压幼孤赎身为民者倍追身价给主将
人口赏给各省驻防将军副都统为奴如系本身
得银放出潜入民籍者止科其不行呈报之罪仍
准为民
二十五年令吉林宁古塔伯都讷拉林阿勒楚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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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处旗下家奴之女不许给与民人违者治罪
二十八年定入官人口之例凡入官人口年在十
岁以上至六十岁者每口作价银十两六十岁以
上作银五两九岁以下每一岁作银一两未周岁
免其作价
三十七年九月定发遣家奴妻室一体同发
谕向来旗下家奴有酗酒行凶者一经本主报明该旗
即行送部发遣其妻室有年老残癈及不愿随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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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不同发定例未为周密如近日秦璜即有将发遣
家奴之妻留占为妾之事不可不另定章程以防流
弊盖家奴犯法其妻亦属有罪之人自当一体发遣
但此等犯罪旗奴自不值官为资送或其中果有实
在不能随带者或令亲属依栖或听本妇另嫁自不
便仍留服役以杜嫌疑嗣后该旗遇有发遣家奴之
案俱照此办理
四十三年刑部议步军统领衙门咨赵大扎伤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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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元身死拟斩立决奉
谕此案三法司议赵大依雇工人殴家长至死律拟以
斩决固属照例问拟朕详阅案情该犯之母徐氏虽
经立契典与文元家得过身价而典限满后契已给
还嗣因母子仍在文元家得工钱服役又经辞出在
外居住究与现在雇工者有间且起衅之由系文元
因赵大积有馀资屡次寻闹既搬取其皮箱又复扭
住殴打致赵大情急扎伤尚非该犯逞凶干犯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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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从宽改为应斩监候秋后处决馀依议至八旗家
奴及雇工人等经本主放出及辞出之后或积有馀
资感念旧恩助其家长亦属情理所有而为家长者
受之似觉有愧若因主仆旧时名分冀其资助多方
需索尤属无耻若此案赵大母子虽仍在文元家服
役业已辞出另居即典置房屋亦系其能节省经营
所致与旧时雇主何涉乃文元屡次寻衅并因其母
子外出踢门搬取箱笼行同无赖更不足齿矣但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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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人内如此者难保其必无著将此旨晓谕八旗人
等各自顾惜颜面无蹈覆辙
四十八年
谕向来满汉官员人等家奴在本主家服役三代实在
出力者原有准其放出之例此项人等既经伊主放
出作为旗民正身亦未便绝其上进之阶但须明立
章程于录用之中仍令有所限制嗣后此等旗民家
奴合例后经该主家放出者满洲则令该家主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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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报明咨部存案汉人则令该家主于本籍地方官
报明咨部存案经部覆准后准其与平民一体应考
出仕但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以示限
制著为令
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