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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皇朝通典卷九
食货
户口丁中
等谨按户口之制所以验生民之聚散以徵治
理之得失而夫布口算之则亦国家维正之供与
田赋并重者也
国家定鼎之初即行编审之法嗣后五年一举丁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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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赋亦随之
圣祖特颁恩诏自康熙五十年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民生
熙宇世享宽閒此自古郅隆之世贻休乐利所不能
如
今日之盛者也至直省丁徭多寡明代旧制有分三
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徵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
丁派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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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
列圣相承次第改随地派俾无业贫民永免催科之累休
养生息百有五十馀年化行俗美家室盈宁而且
西陲底定二万馀里编审安插数十百万户版章
式廓荒陬僻壤乐利恬熙尤书契以来所未见之
盛事也若夫八旗壮丁生齿日盛既庶且繁审编
之规载于会典尤宜特书兹恭辑通典谨以类从
合为一卷以昭大同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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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元年
王师入关百户危列宿上言天津到海避乱之民万有
一千馀户宜令有司抚绥安插兵部侍郎金之俊
亦请谕各镇道臣招徕土寇归顺者悉令州县编
置牌甲于是制编置户口保甲之法其法州县城
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
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
其所来寺观亦给印牌以稽僧道之出入其客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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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各立一簿书寓客姓名行李牲畜及往来何处
以备稽查三年
诏天下编审人丁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
原报册籍为定惟年老残疾逃亡故绝者悉行豁
免若一户全不附籍及将他人隐蔽或隐漏自己
成丁人口并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者分别罪
之五年定三年编审一次令州县官照旧例造册
以百有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馀百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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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甲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各有长凡造
册人户各登其丁口之数授之甲长甲长授之坊
厢里长坊厢里长上之州县州县合而上之府府
别造总册上之布政司民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
以上增注凡籍有四曰军曰民曰匠曰灶各分上
中下三等丁有民丁站丁土军丁卫丁屯丁总其
丁之数而登黄册督抚据布政司所上各属之册
达之户部户部受直省之册汇疏以闻以周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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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生民之数十年定外省流民附籍年久者与土
著之民一例当差新来者五年当差十一年申隐
匿捏报之律十三年更定五年编审一次十四年
定州县官编审户口增丁二千名以上者各予纪
录十五年定编审丁册于次年八月内咨部州县
官借名科派者罪之十七年定以户口消长定州
县官殿最例十八年总计直省人丁二千一百六
万八千六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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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五年以广西西隆州西林县改归内地停其
编丁十年定各省贫民携带妻子入蜀开垦者准
其入籍十七年定安徽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
卫所屯丁照州县人丁例一体编徵二十四年总
计直省人丁二千三百四十一万一千四百四十
八口二十五年以原定编审限期太宽胥役得以
任意作弊乃更定一年岁底造报二十五年各省
编审缺额人丁令该抚陆续招徕于下次查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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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二十七年定奉天入籍例凡身入奉天府版籍
应顺天文武乡试中式及出仕之员解任者即令
于奉天居住毋许居住原籍及他省违者分别议
处二十八年以四川松建等卫所地处极边屯丁
无几建叙二厅所豁山多土瘠旧例银米并徵人
丁载在银米之内与云南等省卫所不同俱免其
编审二十九年定入籍四川例是时川省民少而
多荒地凡他省民人在川省垦荒居住者即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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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弟入籍考试如中式后回原籍及别省居住者
永行禁止三十三年停陜西西凤二府编审三十
五年清查云南省兵丁之兄弟亲属馀丁编入丁
数三十六年以四川新设会理州原系番夷所辖
无籍可稽免其编审又定浙江匠班银𣲖入地丁
徵收例时浙省匠班户籍虽存人丁已绝其实徵
七千四百九十馀两令派入通省地丁徵收三十
九年令湖北山东各省匠班银两均照浙江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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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以四川东川府僻处极边免其编审五十
年总计直省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
二十四口五十一年
谕朕览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之数尽
行开报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见在人丁加
徵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
督抚将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
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徵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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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明另造册题报朕凡巡幸地方所至询问一户或有
五六丁止一人交纳钱粮或有九丁十丁亦止一二人
交纳钱粮诘以馀丁何事咸云蒙皇上宏恩并无差徭
共享安乐优游閒居而已此朕之访问甚晰者前云南
贵州广西四川等省遭叛逆之变地方残坏田亩抛荒
自平定以来人民渐增开垦无遗山谷崎岖之地已无
弃土由此观之民之生齿日繁朕固欲知人丁之实数
不在加徵钱粮也今国帑充裕屡岁蠲免辄至千万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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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用所需并无不足故将见徵钱粮册内有名人丁永
为定数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徵但将实数造册具报
岂特有益于民亦一盛事也直省督抚及有司官编审
人丁时不将所生实数开明具报者特恐加增钱粮是
以隐匿不报岂知朕并不为加赋止欲知其实数耳寻
议定嗣后编审人丁据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
额其新增者谓之
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至五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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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诏复申明之五十三年编审甘肃无业贫民俱入丁册
准其免纳丁银五十五年严地卖丁留之禁五十
六年停州县增丁议叙并严私行科派之律六十
年总计直省人丁二千七百三十五万五千四百
六十二口内滋生人丁不加赋者四十六万七千
八百五十口
雍正元年定直𨽻所属丁银摊入地粮内徵收例
嗣是各省丁银俱照例次第更改时山西等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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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因先世在明建文末不附燕兵被害者其子
孙编为乐籍浙江绍兴府有与乐籍无异者曰惰
民向例均不得为良是年俱削除令改业与齐民
同二年总计直省人丁二千四百八十五万四千
八百一十八口四年定江南浙江福建三省搭棚
居山之棚民广东省搭寮居山之寮民俱令州县
照保甲之例按户编查入册五年
谕江南徽州府之伴当宁国府之世仆及丁户仆役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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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均照乐籍惰民例开除为良六年川陜总督奏
湖广广东江西广西等省人民挈家入川逃荒者
多请设法安插
谕去岁湖广广东并非甚歉之岁江西广西并未题成灾
何远赴四川者如此之众此皆本省大小官吏平日全
无抚绥以致百姓失所尚何以腼颜任职乎但此等远
来多人良奸莫辨若不行稽查必转为良民之扰其令
四川州县将入川人户逐一稽查籍贯果系无力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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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留川令其开垦所有牛种口粮目前将公项给发即
著落本籍州县官赔补下九卿议寻议定赴川民人有
愿回籍者量予盘费口粮其愿在川开垦者量人
多寡分给荒地五六十亩或三四十亩给以牛种
口粮各府州县稽其姓名籍贯造册申报该督抚
咨查原籍今将本户居址造册报覆七年
谕粤东蜑户以船为家捕鱼为业粤民视为卑贱不容登
岸居住跼蹐舟中甚为可悯蜑户本属良民且输鱼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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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相同安得强为区别著有司通行晓谕准其于近
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不得欺凌驱逐是
年以广西宁明东兰二州改土为流免其编审八
年以江南苏州常熟昭文二县丐户族居沿海久
陷沉沦准其削除丐籍同列编氓九年停止广西
归顺州编审十一年滇省缅宁地方改土为流其
编审亦令停止十二年总计直省人丁二千七百
三十五万五千四百六十二口十三年议准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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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山县龙门司接界之索潭等大村归流土民汇
入宜山县版籍至福建台湾彰化县向化生番亦
令汇入彰化县册籍
乾隆元年
诏减福建台湾等处丁银从乾隆元年为始永著为例
复
谕甘省平庆临巩四府及秦阶二州所属新编人丁应
完丁银均摊入地粮渐次补额俟补足之后即行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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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永不加赋并将康熙五十七年伏羌通渭秦安会
宁岷州卫地震伤亡额缺之丁银俱著查明豁免定
湖北江夏等十九州县摊纳之重丁及福建龙岩
州之宁洋县福宁府之寿宁县延平府之南平县
著照通省中则每丁徵银二钱俱以乾隆二年为
始又以漳州府之平和县汀州府之清流县延平
府之永安县丁银加倍令督抚定议减免至滇省
军丁一项历年惟按册载老丁名字徵收是年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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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豁免三年除云南土官庄奴院奴等丁银先是
云南丽江府原属土府于雍正二年加设流官其
时清查田亩户口有土官庄奴院奴等类二千馀
名俱无田粮愿自纳丁银以比齐民每名编为一
丁迨滇省民丁改为随粮派纳而夷丁不得与有
粮之户一例摊派轮纳维艰至是豁免并免云南
鹤庆州及所辖之观音山驿站丁银又准福建台
湾府合番社向化生番附入台属版图五年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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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言每岁造报民数若俱照编审之法未免烦扰
直省各州县设立保甲门牌土著流寓原有册籍
可稽嗣后只将土著造册申报可得户口实数从
之令寄寓奉天人民愿入籍者听不愿者限十年
内回籍十年定山西太原交城宁乡浑源河曲等
州县丁银分别摊入地亩其阳曲等二十州县仍
地丁分办内有屯丁徭银之处即摊入屯地徵收
又定粤省在台湾民人情愿挈眷居住者编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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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十一年停止江西妇女编审
十四年总计直省人丁
共三千六百二十六万一千六百二十有三户丁
万有七千七百四十九万五千三十有九口十五
年定奉天沿海地方官稽察内地流民毋许偷越
出口例二十三年更定保甲之法凡绅衿之家与
民一体编列听甲长稽查其馀往来商贾盐场煤
窑以及旗民杂处村庄苗疆寄籍内地者俱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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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著一体编入保甲稽查约束是年总计直省人
丁共一万九千三十四万八千三百二十八口二
十六年定番界苗疆禁例凡台湾流寓民人自去
年停止搬眷之后不准内地民人偷渡亦不得与
番人结亲即已娶生子者禁止往来番社其民人
无故擅入苗地及苗人无故擅入民地均照偷越
例治罪二十七年定内地流民潜入宁古塔之禁
其现在查出宁古塔种地流民于吉林乌拉伯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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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等处安插编入里甲是年总计直省人丁二万
四十七万二千四百六十一口二十八年定江西
安徽浙江等省棚民稽查之例凡棚民有室家者
准其𨽻籍编入其单身赁垦之人令于原籍州县
领给印票及认识亲族保领方许编入保甲安插
准其租种至现在单身棚民已经种地者责取具
有家棚民保状编入无者令回本籍二十九年总
计直省人丁二万五百五十九万一十七口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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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定
京师五城所属村庄照直省州县例编联保甲三十
二年定新疆造犯积年无过准入民籍例原犯死
罪减等者定为五年军流改发者三年均安插昌
吉河东旧堡给地耕种输粮是年总计直省人丁
共二万有九百八十三万九千五百四十六口三
十三年添设湖北郧阳新开地界保甲三十四年
定阿勒楚喀拉林流民入籍例于伯都讷地方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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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拨给空甸垦种二年输粮
三十六年定削籍乐户惰民蜑户九
姓渔户丐户等报捐应试例自改业之人始下逮
四世本族亲支皆系清白自守者准报捐应试是
年总计直省人丁二万一千四百六十万三百五
十六口三十七年定四川户口人丁额数归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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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奏销例停止编审之法
谕据李翰奏请停止编审造册一摺所见甚是令丁银
皆摊入地粮而滋生人户又钦遵康熙五十一年
皇祖恩旨永不加赋则五年编审原属具文无裨实政况
各省民谷细数俱经该督抚于年底专摺奏报户部
核实具题付之史馆纪载是户口之岁增繁盛俱可
按籍而稽更无籍五年一次之另行查办徒滋纷扰
著永行停止三十八年禁各省增摊新垦民屯地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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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粮时浙江巡抚陈辉祖疏请将新垦丁银随年
摊徵部臣议准并请令各省督抚就本省情形酌
筹疏奏
上以户口繁滋自地无遗利安得复有未辟之旷土广
为垦种升科即或濒河沿海之区间有东坍西涨其
数甚微若以新垦民屯地亩复将丁银随年摊纳是
与小民较及锱铢尤非惠下恤民之道
谕令直省办理丁粮悉仍其旧毋庸另议更张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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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重犯缘坐子孙发遣者不准援轻罪有职人员
于戍所免其为奴另户当差之例又申编查保甲
之令四十一年总计直省人丁共二万六千八百
二十三万八千一百八十一口四十二年定云南
近边照内地保甲之例四十五年总计直省人丁
共二万七千七百五十五万四千四百三十一口
四十八年总计直省人丁共二万八千四百三万
三千七百八十五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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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户口
国初定编审八旗人丁每三年一次凡各旗壮丁及
已成丁者令各佐领稽查入册隐匿者罪之其置
买人丁及新成幼丁误编入别佐领者退回初定
壮丁三百名为一佐领后改为二百名至八旗新
添壮丁每旗编佐领三十逃亡缺少者于诸王贝
勒贝子等府壮丁内拨补又定家丁壮丁首先登
城者准其开户至旗员子弟俟十八岁登载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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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准分居
顺治元年定凡旗下汉人有父母兄弟妻子情愿
入旗同居者地方官给文赴部入册不准带田地
投献三年行汉人投充旗下之禁九年定内府及
诸王府官员有劳绩素著者准其开出府佐领各
归所属佐领十七年准官员子弟有职任者不拘
岁数槩许分户
康熙四年定满洲蒙古佐领内馀丁多至百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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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听其分两佐领十三年定八旗每佐领编壮丁
一百三十四名馀丁汇集别编佐领或馀丁仅百
名以上者令该旗王贝勒贝子公等酌验无误披
甲当差者出结送部亦准编入佐领二十三年
谕八旗满洲蒙古每旗均设佐领百员
雍正二年严开档之人越佐领认户之禁四年
谕上三旗定设汉军四十佐领下五旗定设汉军三十佐
领又令八旗都统及直省驻防都统将军等将新旧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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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逐户开明并编审各官姓名保结送部除人丁
验实准其开除五年申造编审丁册之令每尸书
另户某人某官无官者则曰閒散某上书父兄官
职名氏傍书子弟兄弟之子及户下若干人或在
籍或他往皆备书之至各省驻防旗员兵丁及外
任文武各官子弟家属著该将军督抚查明造册
附入该旗佐领册内嗣后三年一次编审俱如此
例七年定八旗壮丁年至十五以上该管官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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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方准入册十二年令旗员子弟随任在外者
十八岁以上皆归旗当差肄业
乾隆三年定满洲蒙古八旗投充奴仆于直省本
无籍贯及带地投充人本籍年远难考者均准其
开户不得放出为民例六年复定八旗造丁册之
例凡编审各佐领下已成丁及未成丁食饷之人
皆造入丁册分别正身开户户下各书三代履历
其户下人之祖父或契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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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带来或带地投充及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
分别注明至外省驻防及外任文武各官子弟家
口先期行文该管官大员照式造册二本一留部
一付该旗覆核附入各佐领册内又定八旗开户
养子有因出兵阵亡及军功列一等二等改为另
户者别行记档例又定投充俘获入旗之人后经
开户及旗人抱养民人子为嗣或因亲入旗或良
民之子随母改嫁入旗或旗下家奴开户及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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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奴过继与另户为嗣已入另户档内后经首明
者亦别记档案令该旗造册三本一存旗一咨户
部一咨呈宗人府存案不得与宗人联姻七年
谕八旗汉军其初本系汉人有从龙入关者有定鼎后
投诚者有缘罪入旗与三藩户下归入者内务府王
公包衣拨出者以及召募之炮手过继异姓并随母
因亲等类先后归旗情节不一其中惟从龙人员子
孙皆系旧有功勋无容另议更张其馀各项人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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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庐墓产业在本籍者或有族党姻属在他省者朕
欲稍为变通以广其谋生之路如有愿改归原籍者
准其与该处民人一例编入保甲有愿外省居住者
准其前往此内如有世职仍计其承袭不愿出旗者
听之所有愿改归民籍及愿移居外省者限一年内
具呈本管官查奏如此屏当原为汉军人等生齿日
多筹久远安全计出自特恩后不为例此朕格外施
仁原情体恤之意非逐伊等出旗亦非为国家粮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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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不给可令八旗汉军都统等详悉晓谕八年又
谕前降谕旨八旗汉军人等有愿改归民籍及移居外
省者准其具呈本管官查奏原指未经出仕及微末
之员而言至于服官既久世受国恩之人其本身及
子弟自不应呈请改籍朕亦不忍令其出旗嗣后文
职自同知等官以上武职自守备等官以上不必改
归民籍十二年令八旗汉军人等愿在外省居住者
在京报明该旗在外呈明督抚不拘远近任其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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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散处该督抚咨明该旗每年汇奏一次二十一
年定八旗别载册籍及养子开户之人皆准出旗
为民例二十五年申定清釐旗档之例凡另户旗
人不许抱养民人子及家人子为嗣民人之子自
幼随母改嫁旗人者该旗详记档案俟成丁后令
其为民旗下家人之子随母改嫁另户者民人之
子随母改嫁旗下家人者及家人抱养民人之子
者均以户下造报八旗投充户口旗档内有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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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丁册一分送部一分发地方官存案如有事故
顶充于丁册内声明报部行该地方官注册至伊
等亲族不在旗档者责令地方官逐一清查编入
里甲又定跟役军功出户之例凡官兵跟役有能
临敌奋勇前进者本人及父母妻子俱准出佐领
为另户二十六年申定八旗汉军京官自主事以
上旗员自五品以上俱不准改归民籍其父在旗
子愿为民或子在旗而父愿为民亦不准改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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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愿出旗者在京报明该旗咨送编入民籍并准
一体考试二十八年更定满洲蒙古人等逃走在
一月以内自行投回及拿获者连家属派发伊犁
赏给步军当差汉军在一月内投回者免罪拿获
者分别次数治罪如逃走至三次及一月之外满
洲蒙古将旗档圈销照例发遣汉军照民人犯流
罪例安插为民同妻削除旗档二十九年定军功
另户之例凡八旗另记档案养子开户内未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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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之人或因军营著绩或因技艺出众蒙
恩作另户者其父母子弟及亲弟兄俱准作另户三十
一年申定迷失幼丁之例凡八旗迷失幼丁在十
五岁以下者该管官咨部知照各旗及步军统领
衙门都察院顺天府一体查缉获日咨旗认领不
更治罪如在十五以上者照逃人例办理其在十
五岁以前失迷十五岁以后始行投回者如系素
好游荡不肖性成者仍照逃人例如实系愚蒙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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稚本无恶习者奏明请
旨又奉
谕向来八旗遇有流徒罪名均以枷责发落嗣因旗人
渐染恶习竟有不顾颜面甘为败类者曾降旨令将
旗人流徒案件满洲则按其情罪公私轻重分别问
遣折抵汉军则均斥为民照所犯定例发遣原以示
之儆惩用挽颓风此专指情罪重大者而言非谓寻
常事件亦不加区别也至包衣汉军则皆系内务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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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仆向无出旗为民之例与八旗汉军又自有别尤
不应混行援引乃刑部问拟往往未能画一嗣后务
详核犯案情节如实系寡廉鲜耻有玷旗籍者不但
汉军当斥为民依律发遣即满洲亦当削其名籍投
畀远方其寻常罪犯及因公获谴无论满洲汉军仍
照向例折枷鞭责三十九年定
盛京续查遗漏人丁准乾隆二十七年例作为另户
四十三年改定编审乌拉打牲壮丁停派京员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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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该将军就近编审造册交部四
十四年定黑龙江遣犯滋生人丁挑取壮丁例其
有情愿回籍者听其不知原籍及另住旗人家奴
均选取壮丁在于齐齐哈尔黑龙江城墨尔根各
官庄耕种纳粮其馀入于各城旧官庄册内备挑
补缺四十六年定满洲驻防人员回京就养之例
凡驻防官员有年老退休无依倚之人京中尚有
子嗣欲就养者令呈明该将军自备资斧回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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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通典卷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