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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三十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断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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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疏议卷第三十
狱下<
监临以杖捶人
诸监临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死
者各从过失杀人法若以大杖及手足殴击折伤以上
减斗杀伤罪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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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谓临统案验之官情不挟私因公事前人合
杖笞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死谓因公事欲
求其情或恐喝或迫胁前人怕惧而自致死者各依
过失杀人法各徵铜一百二十觔入死家若前人是
卑贱罪不至
死者各依本杀法徵铜若以大杖手足
殴击折伤以上者自击使人击等减斗杀伤罪二等
谓其应偿死者合徒三年之类
虽是监临主司于法不合行罚及前人不合捶拷而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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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即用刃者各从斗杀
伤法
疏义曰虽是监临主司于法不合行罚谓非判事之
官及非专当督领者不得辄行捶罚假有人犯徒以
上罪合送法司不送法司当
曹即自行决罚之类及
前人不合捶拷谓前人无罪或虽有罪应合官当收
赎之类而辄捶拷者以斗杀伤论谓伤与不伤并依
他物斗殴之法其因捶拷而致死者加役流用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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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监临之官自以杖捶人致死以下有用刃杀伤者
各依斗讼律用刃杀者斩用兵刃杀者同故杀法
问曰里正坊正村正及主典因公事行罚前人致死
合得何罪
答曰里正坊正村正等唯掌追呼催督不合辄加笞
杖其有因公事相殴击者理同凡斗而科主典检请
是司理非行罚之职因公事捶人者亦与里正等同
断罪引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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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若数事
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
疏义曰犯罪之人皆有条制断狱之法须凭正文若
不具引或致乖谬违而不具引者笞三十若数事共
条谓依名例律二罪以上俱
发以重者论即以赃致
罪频犯者并累科假有人虽犯二罪并不因𧷢而断
事官人止引二罪俱发以重者论不引以𧷢致罪之
类者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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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言上不言
诸断罪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辄自决断
者各减故失三等
疏义曰依狱官令杖罪以下县决之徒以上县断定
送州覆审讫徒罪反流应决杖笞若应赎者即决配
徵赎其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断徒及官人罪并后
有雪减并申省省司
覆审无失速即下知如有不当
者随事较正若大理寺及诸州断流以上若除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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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者皆连写案状申省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即封
案送若驾行幸即准诸州例案覆理尽申奏若不依
此令是应言上而不言上其有事申上合待报下而
不待报辄自决断者各减故失三等谓故不申上故
不待报者于所断之罪减三等若失不申上失不待
报者于职制律公事失上各又减三等即死罪不待
报
辄自决者依下文流二千里
制𠡠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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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制𠡠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
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疏义曰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制𠡠量情处分不为
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有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
故失论谓故引有出入各得下条故出入之罪其失
引者亦准下条失出入罪论
官司出入人罪
诸官司入人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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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入全罪以全罪论<
疏义曰官司入人罪者谓或虚立證据或妄搆异端
舍法用情锻鍊成罪故注云谓故增减情状足以动
事者若闻知国家将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及示导
教令而使词状乖异称之类者或虽非恩赦而有格
式改动或非示导而恐喝改词情状既多故云之类
若入全罪谓前人本无负犯虚搆成罪还以虚搆
枉
入全罪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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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虽入罪但本应收赎及加杖者止从收赎加杖之
法
疏义曰假有入官荫人及废疾流罪前人合赎入者
亦以赎论或入官户部曲奴婢并单丁之人前人合
加杖者亦依加杖之法收赎不用官当及配流役身
之例此是官司入人罪与诬告之法不同
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
入流亦
以所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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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
罪者各如之
疏义曰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假有从笞十入三十即
剩入笞二十从徒一年入一年半即剩入半年徒所
入官司各得笞二十及半年徒之类刑名易者从笞
入杖亦得所剩之罪从徒入流者注云三流同比徒
二年为剩谓从徒三年入流二千里或二千五百里
或流
三千里远近虽异俱曰流刑至于配所役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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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同有一年居作故从徒入流三流同比徒一年为
剩即从近流二千里入至二千五百里或入至三千
里者同比徒半年为剩若从三流入至加役流者各
计加役年为剩但入加役流者加常流役二年将加
役二年以为剩罪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假
有从百杖入徒一年即是全入一年徒坐从徒流入
死罪谓从一年徒以上至三千里流而
入死刑者亦
依全入死罪之法故云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谓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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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情状之徒足以动事之类或从重出轻依所减之
罪科断从死出至徒流从徒流出至笞杖各同出全
罪之法故云出罪者各如之假有囚犯一年徒坐官
司故入至加役流即从一年至三年是剩入二年徒
罪从徒三年入至三流即三流同比徒一年为剩加
役流复剩二年即是剩五年徒坐官司从加役流出
至徒一年亦准此
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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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
疏义曰即断罪失于入者上文故入者各以全罪论
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假有从笞失入百杖于所剩罪
上减三等若入至徒一年即同入全罪之法于徒上
减三等合杖八十之类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假有失
出死罪者减五等合徒一年半失出加役流亦准此
三流同为一减减五等合徒一年之类若未决放
者
谓故入及失入死罪及杖罪未决其故出及失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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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以下未放及已放而更获若囚自死但使囚死不
问死由各听减一等谓于故出入及失出入上各听
减一等
即别使推事通状失情者各又减二等所司已承误断
讫即从失出入法虽有出入于决罚不异者勿论
疏义曰别使推事谓充使别推覆者通状失情谓不
得本情或出或入各又减二等失入
者于失入减三
等上又减二等若失出者于失出减五等上又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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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所司已承误断讫谓曹司承误通之状已依断讫
即从失出入法谓皆从在曹司出入法科之并同减
五等三等之例若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
听减一等其所司承误已断讫者曹司同馀官案省
不觉法虽有出入于决罚不异假有官户部曲官私
奴婢本犯合徒三年断入流罪或从三流之法科徒
三年各止加杖二
百刑名虽有出入加杖数即不殊
者无罪故云于决罚不异者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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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曰有人本犯加役流出为一年徒坐放而还获减
一等合得何罪
答曰全出加役流官司合得全罪放而还获减一等
合徒五年今从加役流出为一年徒坐计有五年剩
罪放而还获减一等若依徒法减一等仍合四年半
徒既是剩罪不可重于全出之坐举重明轻止合三
年徒罪
赦前断罪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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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赦前断罪不当者若处轻为重宜改从轻处重为轻
即依轻法
疏义曰处断刑名或有出入不当本罪其事又在恩
前恐判官执非不移故明从轻坐之法若处轻为重
宜改从轻假有斗杀堂兄当时作亲兄断为恶逆会
赦之后改从堂兄坐当不睦赦若十恶亦原处流二
千里以常赦不免故仍处流坐又如斗杀凡人断为
杀缌麻尊长会赦十恶不免改为杂犯免死移乡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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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仍有轻罪又有受所监临五十疋断为枉法处死
会赦改为受所监临不在徵𧷢之例又有犯近流科
作远流或止合一官当徒断用二官以上若奏画讫
及流至配所会赦者改从本犯近流及还所枉告身
若未奏画及流人未到流所会赦者即从赦原若应
徵铜而处轻为重其铜或在限外未输或在限内纳
讫会赦者并改从轻法其剩纳者却还未送者依轻
罪数徵纳若限内未纳会赦者
从赦并免称轻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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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亦是故令云犯罪未断决逢格改者格重听依犯
时格轻听从轻法即总全无罪亦名轻法其处重为
轻即依轻法假令犯十恶非常赦所不免者当时断
为轻罪及全放并依赦前断定
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
疏义曰常赦所不免者赦书云罪无轻重皆赦除之
不言常赦所不免者亦不在免限故
云依常律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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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逆仍处死反逆及杀从父兄姊小功尊属造畜蛊
毒仍流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狱成者犹除名监守
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狱成会赦免所居官杀人应
死会赦移乡等是
即赦书定罪名合从轻者又不得引律比附入重违者
各以故失论
疏义曰赦书定罪名合从轻者假如贞观九年二月
十六日赦大辟罪以下并免其常赦
所不免十恶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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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惑众谋叛已上道等并不在赦例据赦十恶之罪
赦书不免谋叛即当十恶未上道者赦特从原叛罪
虽重赦书定罪名合从轻不得引律科断若比附入
重违者以故失论
闻知恩赦故犯
诸闻知有恩赦而故犯及犯恶逆若部曲奴婢殴及谋
杀若强奸主者皆不得以赦原即杀小功尊属从父兄
姊及谋反大逆者身虽会赦犹流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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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闻知有恩赦而故犯谓赦书未出私自闻知
而故犯罪者及犯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
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此
名恶逆若部曲客女亦同并奴婢殴及谋杀若强奸
主者皆不得以赦原即杀小功尊属从父兄姊及谋
反大逆者此等虽会赦免死犹流二千里
狱结竟取服辩
诸狱结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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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辩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详违
者笞五十死罪
杖一百
疏义曰狱结竟为徒以上刑名长官同断案已判讫
徒流及死罪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之罪名仍
取囚服辩其家人亲属唯止告示罪名不须问其服
否囚若不服听其自理依不服之收更为审详若不
告家属罪名或不取囚服辩及不为审详流徒罪并
笞五十死罪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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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坐没官放之
诸缘坐应没官而放之及非应没官而没之者
各以流
罪故失论
疏义曰贼盗律谋反及大逆人子年十五以下及母
女妻妾子妻妾亦同若祖孙兄弟姊妹并没官男夫
年八十及笃疾妇人男六十及废疾并免出养入道
及娉妻未成者并不追坐若应没而放应放而没各
依流罪以故失论谓反逆缘坐流三千里没官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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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用三千里流法若故同故出入三千里流若失同
失出入三千里流称放者应没遣流与全
放无别应
流遣没得罪亦同
徒流送配稽留
诸徒流应送配所而稽留不送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
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义曰徒流应送配所谓徒罪断讫即应役身准狱
官令犯徒应配居作在京送将作监在外州者供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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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官狱案成即送而稽留不送其流人准令季别一
遣若符在季末三十日内至者听与后季人同遣违
而不送者一
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
加一等五十二日罪止徒二年注云不得过罪人之
罪谓罪人应徒一年者稽留官司亦罪止徒一年之
类
输备赎没入物
诸应输备赎没入之物及欠负应徵违限不送者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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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十五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除免官当应追告身
违限不送者亦如之
疏义曰应输备赎没入之物备谓亡失官私器物各
备偿赎谓犯法之人应徵铜赎没谓
彼此俱罪之赃及
犯禁之物没官入者谓得阑遗之物限满无人识认
者入官及应入私之类又依狱官令赎死刑八十日
流六十日徒五十日杖四十日笞三十日若应徵官
物者准直五十疋以上一百日三十疋以上五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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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疋以上三十日不满二十疋以下二十日其失
有欠负应徵违限不送者并准令文依限送纳违者
一日笞十五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除免官当谓
犯罪断除名免
官免所居官及官当应追告身不送
者亦一日笞十五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妇人怀孕犯死罪
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若
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讫限未满而决者徒一年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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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减二等其过限不决者依奏报不决法
疏义曰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应行决者听产后一百
日乃行刑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讫未满百日而
决者徒一年失者各减二等
未产而决徒一年产讫
限未满而决者杖九十即过限不决者依奏报不决
法谓依下条即过限不决者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
一等
拷决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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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若未产而拷决者杖
一百伤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产后未满百日而拷
决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二等
疏义曰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皆待产后一
百日然后拷决若未产而拷及决杖笞者杖一百伤
重者谓伤损之罪重于杖一
百者依前人不合捶拷
法谓依上条监临之官前人不合捶拷而捶拷者以
斗杀伤论若堕胎者合徒二年妇人因而致死者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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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流限未满而拷决者减一等谓减未产拷决之罪
一等失者各减二等谓未产而失拷决于杖一百上
减二等伤重于斗伤上减二等若产后限未满而拷
决者于杖九十上减二等伤重者于斗伤上减三等
立春后不决死刑
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
犯虽不
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时而
违者加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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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依狱官令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违
者徒一年若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不拘
此令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
晴夜未明断屠月日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其所
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谓正月五月九月及禁杀
日谓每月十直日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
八
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
虽不待时于此月日亦不得决死刑违而决者各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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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待时而违者谓秋分以前立春以后正月五月
九月及十直日不得行刑故违时日者加二等合杖
八十其正月五月九月有闰者令文但云正月五月
九月断屠即有闰者各同正月亦不得奏决死刑
死囚覆奏报决
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
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
者徒一年即过
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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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死罪囚谓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皆三覆奏讫
然始下决若不待覆奏报下而辄行决者流二千里
即奏报应决者谓奏讫报下应行决者听三日乃行
刑称日者以百刻须以符到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
三日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
加一等在外既无漏刻但取日周晬时为限
断罪决配而收赎
诸断罪应决配之而听收赎而决配
之若应官当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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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官当及不应官当而以官当者各依本罪减故失一
等<
疏义曰断罪应决配之谓无官荫及非老小及疾之
色犯笞杖应决徒流应配官司乃收赎应收赎谓有
官荫及废疾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本罪合赎而
决配之若应官当谓流内九品以上犯徒以上罪合
以官当官司乃不以官当或不应官当谓罪轻不尽
其官及过失犯罪不合用官当徒而官司乃以
官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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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各依本犯当赎及决配之罪减故失一等注云死
罪不减若应死而听当赎应收赎而其决死刑不在
减例各从出入死罪故失科之
即品官任流外及杂任于本司及监临犯杖罪以下依
决罚例
疏义曰品官任流外及杂任谓身带勋官散官而任
流外及杂任者于本司及监临谓于本司
及临时监
统者若犯杖罪以下依流外杂任之例决杖不准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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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徵赎若徒罪以上自依当赎法其有准荫应赎者
任流外及杂任若犯杖罪以下亦准品官依决罚例
断罪应绞而斩
诸断罪应绞而斩应斩而绞徒一年自尽亦如之失者
减二等即绞讫别加害者杖一百
疏义曰犯罪应绞而斩应斩而绞徒一年以其刑名
改易故科其罪自尽亦如之依狱官令五品以上犯
非恶逆以上听自尽于家若
应自尽而绞斩应绞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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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令自尽亦各徒一年故云亦如之失者减二等谓
原情非故者合杖九十即绞讫别加害者谓绞已致
毙别加拉干折腰之类者杖一百
领徒囚应役不役
诸领徒应役而不役及徒囚病愈不计日令陪役者过
三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
徒二年<
疏义曰领徒应役谓掌领囚徒令役身者而不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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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囚因病给假病愈合役不令陪役
者过三日笞三
十三日加一等过二十四日合杖一百过杖一百十
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注云不得过罪人之罪谓如
应徒一年者虽多日不役亦不得过徒一年其二年
以下并准此囚数多者从不役人日缺者为罪
纵死囚逃亡
诸纵死罪囚令其逃亡后还捕得及囚已身死若自首
应减死罪者其获囚及死首之处即须遣使速报应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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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有驿处发驿报之若稽留使不得减者以入人罪
故失论减一等
疏义曰谓囚合死在禁所司纵令逃亡依故纵之条
还合死罪捕得及囚已死若自首应减死罪者谓依
捕亡律及上条放而还获得减一等者其获囚之处
及死首之所即须遣使速报应减死之处若有驿之
处发驿报之若使人及官司稽留令不得减罪致使
囚已决讫者以入人罪故失论减一等谓故稽迟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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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入上减死一等流三千里若失稽迟从失入罪上
减一等总减罪人四等徒二年官司
及使人各以所
由为坐
疑罪
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
得过三
疏义曰疑罪谓事有疑似处断难明各依所犯以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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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谓依所疑之罪用赎法收赎注云疑谓虚实之證
等谓八品以下及庶人一人證虚一人證实二人以
上虚实之證其数各等或七品以上各据众证定罪
亦各虚实之
数等是非之理均谓有是处亦有非处
其理各均或事涉疑似谓赃状涉于疑似傍无證见
之人或傍有闻见之人其事全非疑似称之类者或
行迹是状验非或闻證同情理异疑状既广不可备
论故云之类即疑狱谓狱有所疑法官执见不同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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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论情各申异见得为异议听作异同议不得过三
谓如丞相以下通判者五人大理卿以下五人如此
同判者多不可各为异议故云议不得过三
唐律疏义卷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