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唐-长孙无忌卷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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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

二十六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杂律上(凡三十/四条)<
 疏里悝首制经法而有杂法之目递相祖习多历年
 所然至后周更名杂犯律隋又去犯还为杂律诸篇
 罪名各有条例<此篇拾遗补阙错综成文班杂不同
 故次诈伪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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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赃致罪
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
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谓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者)与者减五等
 疏义曰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
 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
 因事受财而罪(阙/)  故名坐赃(阙/)   一尺笞
 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
 三年假如被人侵损(阙/)   因而受财之类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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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与于法并违故与者减取人五等即是彼此俱罪
 其赃没官
  国忌作乐
诸国忌废务日作乐者杖一百私忌减二等
 疏义曰国忌谓在令废务日若辄有作乐者杖一百
 私家忌日作乐者减二等合杖八十
  私铸钱
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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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备者杖一百
 疏义曰私铸钱者合流三千里其作具已备谓铸钱
 作具并已周备而未铸者徒二年若作具未备谓有
 所欠少未堪铸钱者杖一百若私铸金银等钱不通
 时用者不坐
若磨错成钱令薄小取铜以求利者徒一年
 疏义曰时用之钱厚薄大小并依官样辄有磨错成
 钱令至薄小而取其铜以求利润者合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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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内街巷走马
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
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馀<<条/称减斗杀伤一等有杀伤畜)
(并准/此)
 疏义曰有人于城内街衢巷巷之所若人众之中众
 谓三人以上无要速事故走车马笞五十以走车马
 唐突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
 注云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馀条称减斗杀伤一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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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杀伤畜产并准此谓下条向城及官私宅若道径
 射放弹及投瓦石施机枪作坑阱杀伤人者减斗杀
 伤一等若以故杀伤畜产并偿减价之类
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
 疏义曰公私要速者公谓公事要速及乘邮驿并奉
 𠡠使之辈私谓吉凶疾病之类须求医药并急追人
 而走车马者不坐虽有公私要急而走车马因有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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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人者并依过失收赎之法其因惊骇力不能制而
 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听赎其铜各入被伤杀家若
 杀伤祖父母父母并同名例律过失杀伤祖父母父
 母法因惊骇不可禁止得减二等者亦同减例
  向城官私宅射
诸向城及官私宅若道径射者杖六十放弹及投瓦石
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一等
 疏义曰向城谓城中有人及官私宅亦谓宅中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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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若道径射者杖六十放弹及投瓦石者笞四十即
 因射若弹及投瓦石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罪一
 等
若故令入城及宅中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
加役流
 疏义曰即射弹投瓦石之人故令箭等入城宅之中
 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尊卑长幼贵贱并同斗杀
 伤之法准罪至死者加役流其有射及放弹投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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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向所亲尊长并贵人之宅而非意杀伤者即依名例
 律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得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
 本
  施机枪作坑阱
诸施机枪作坑阱者杖一百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
一等若有标帜者又减一等
 疏义曰有人施机枪及穿坑阱不在山泽拟捕禽兽
 者合杖一百以施枪等故而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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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若于机枪坑阱之处而安标帜之欲使人知而
 人误犯致死伤者又减一等谓总减斗杀伤罪二等
 若不杀伤人从杖一百减一等合杖九十
其深山迥泽及有猛兽犯暴之处而施作者听仍立标
帜不立者笞四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
 疏义曰深山迥泽谓非人常行之所或虽非山泽而
 有猛兽犯暴之处施作机枪坑阱者不合得罪仍立
 标帜不立者笞四十若不立标帜而致杀伤人者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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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斗杀伤罪三等若立标帜仍有杀伤此由行人自犯
 施机枪坑阱者不坐
  医合药不如方
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
年半
 疏义曰医师为人合和汤药其药有君臣分两题疏
 药名或注冷热迟驶(疏史/反)<并针刺等错误不如本方
 者谓不如今古药方及本草以故杀人者医合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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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半若杀伤亲属尊长得罪轻于过失者各依过失
 杀伤论其有杀不至徒二年半者亦从杀罪减三等
 假如误不如本方杀旧奴婢徒二年减三等杖一百
 之类伤者各同过失法
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
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
 疏义曰其故不如本方不依旧法杀伤人者以故杀
 伤论尊长卑幼贵贱并依故杀之律虽不伤人谓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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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如本方于人无损犹杖六十于尊长及官人亦同
 殴而不伤之法即卖药不如本方谓非指的为人疗
 患寻常卖药故不如本方虽未损人杖六十已有杀
 伤者亦依故杀伤法故云亦如之
  丁匠防人等疾病
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若官户奴婢疾病主司不为
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
 疏义曰丁匠在作役之所防人在镇守之处若官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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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奴婢在本司亡者而有疾病所管主司不为请虽请
 而主医药官司不给阙于救疗者笞四十以故致死
 者谓不请给医药救疗以故致死者各徒一年
  受寄物费用(问荅/一)
诸受寄财物而辄费用者坐赃论减一等诈言死失者
以诈欺取财物论减一等
 疏义曰受人寄付财物而辄私费用者坐赃论减一
 等一尺笞十一疋加一等十疋杖一百罪止徒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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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诈言死失者谓六畜财物之类私费用而诈言死
 及失者以诈欺取财物论减一等谓一尺笞五十一
 疋加一等五疋杖一百五疋加一等
 问曰受人寄付财物实死失合偿以否又监临受寄诈
 言死失合得何罪
 答曰下条云亡失官私器物各备偿被强盗者不偿
 即失非强盗仍令偿之以理死者不合备偿非理死
 者准厩牧令合偿减价若监临主司受寄诈言死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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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以诈欺取财物减一等科之
  负债违契不偿
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
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
令备偿
 疏义曰负债者谓非出举之物依令合理者或欠负
 公私财物乃违约乖期不偿者一疋以上违二十日
 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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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谓负三十疋物违二十日笞四十百日不偿合杖八
 十百疋又加三等谓负百疋之物违契满二十日杖七
 十百日不偿合徒一年各令备偿若更延日久及经
 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
  负债强牵掣畜产
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失本契者坐赃论
 疏义曰谓公私债负违契不偿应牵掣者皆告官司
 听断若不告官司而强牵掣财物若奴婢畜产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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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者坐赃论若监临官共所部交关强牵过本契者
 计过剩之物准于所部强市有剩利之法
  良人为奴婢质债
诸妄以良人为奴婢用质债者各减自相卖罪三等知
情而取者又减一等仍计庸以当债直
 疏义曰虚妄用良人为奴婢将质债者各减自相卖
 罪三等谓以凡人质债从流上减三等若以亲戚年
 幼妄质债者各依本条减卖罪三等知情而取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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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良人而取为奴婢受质债者又减一等谓又减质
 良人罪一等仍计庸以当债直谓计一日三尺之庸
 累折酬其债直不知情者不坐亦不计庸以折债直
  错认良人为奴婢
诸错认良人为奴婢者徒二年为部曲者减一等错认
部曲为奴者杖一百
 疏义曰良人之与奴婢种类自殊若错认者徒二年
 为部曲者减一等徒一年半若错认部曲为奴者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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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若部曲妻虽取良人女为亦依部曲之坐
错认奴婢及财物者计赃一疋笞十五疋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未得者各减二等
 疏义曰错认他人奴婢及财物者计赃一疋笞十五
 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得者各减二等谓从错认
 良人以下未得者并减二等其错认良人以下为子
 孙律既无文量情依不应为轻若错认他人妻妾及
 女为己妻妾者情理俱重依不应为重科若已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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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妾将去者多涉奸情即同奸法
  博戏赌财物
诸博戏赌财物者各杖一百(举博为例/馀戏皆是)<赃重者各依已
分准盗论(输者亦依已/分为从坐)<
 疏义曰共为博戏而赌财物不满五疋以下各杖一
 百
 注云举博为例馀戏皆是谓举博为名总为杂戏之
 例弓射既习武艺虽贿物亦无罪名馀戏计赃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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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于杖一百者各依已分准盗论谓赌得五疋之物
 合徒一年
 注云输者亦依已分为从坐谓输五疋之物为徒一
 年从坐合杖一百赃多者各准盗法加罪若赢众人
 之物亦须累而倍论输众人物者依已分倍为从坐
 若倍不重一人之赃即各从一人重断
其停止主人及出玖若和合者各如之赌饮食者不坐
 疏义曰停止主人谓停止博戏赌物者主人及出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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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人亦举玖为例不限取利多少若和合人令戏者
 不得财杖一百若得利入已并计赃准盗论众人上
 得者亦准上例倍论故云各如之赌饮食者不坐谓
 即虽赌钱尽用为饮食者亦不合罪
  舍宅车服器物
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
杖一百虽会赦皆令改去之<(坟则/不改)
 疏义曰营造舍宅者依营缮令王公以下凡有舍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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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施重拱藻井车者仪制令一品青油纁通幰虚
 偃服者衣服令一品衮冕二品鷩冕器物者一品以
 下食器不得用纯金纯玉坟茔者一品方九十步坟
 高一丈八尺石兽者三品以上六五品以上四此等
 之类具在令文若有违者各杖一百虽会赦皆令除
 去唯坟不改称之属者碑碣等是若有犯者并同此
 坐
其物可卖者听卖若经赦后百日不改去及不卖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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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律
 疏义曰舍宅以下违犯制度堪卖者须卖不堪卖者
 改去之若赦后百日不改及不卖者还杖一百故云
 论如律  侵巷街阡陌
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
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
 疏义曰侵巷街阡陌谓公行之所若许私侵便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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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废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谓于巷街阡陌种物及
 垦食者笞五十各令依旧若巷陌宽閒虽有种植无
 所妨废者不坐
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

 疏义曰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
 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谓侵巷街以下
 主司并合禁约不禁者与犯罪人同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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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山野陂湖利
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
 疏义曰山泽陂湖物产所植所有利润与众共之其
 有占固者杖六十已施功取者不追
  犯夜
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闭门鼓后开门鼓前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
(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
 疏义曰宫卫令五更三筹顺天门击鼓听人行昼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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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顺天门击鼓四百槌讫闭门后更击六百槌坊门
 皆闭禁人行违者笞二十故注云闭门鼓后开门鼓
 前有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但公家之事须
 行及私家吉凶疾病之类皆须得本县或本坊文牒
 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验虽复无罪街铺之人不合许
 过既云闭门鼓后开门鼓前禁行明禁出坊外者若
 坊内行者不拘此律
其直宿坊街若应听行而不听及不应听行而听者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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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即所直时有贼盗经过而不觉者笞五十
 疏义曰谓诸坊应闭之门诸街守卫之所有当直宿
 应合听行而不听及不应听行而听者笞三十若分
 更当直之时有贼盗经过所直之处而宿直者不觉
 笞五十若觉而听行自当主司故纵之罪
  从征从行身死
诸从征及从行公使于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乡违
而不送者杖一百若伤病而医食有阙者杖六十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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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死者徒一年
 疏义曰从征谓从军征讨及从行谓从车驾后行及
 从东宫行并公事充使于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
 乡者军防令征行卫士以上身死行军具录随身资
 财及尸付本府人将还无本府人者付随近州县递
 送丧葬令使人所在身丧皆给殡殓调度递送至家
 从行准本部式从行身死折冲赠物三十段果毅二
 十段别将十段并造灵舆递送还府队副以上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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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绢两疋卫士给绢一疋充殓衣仍并给棺令递送还
 家自馀无别文者即同公使之例应送不送者各杖
 一百若伤病谓征行人等或病或伤须医药救疗饮
 食供给而医食有阙者杖六十因而致死谓以医食
 不如法致死者徒一年
即卒官家无手力不能胜致者仰部送还乡违而不送
者亦杖一百
 疏义曰官人在任以理身死家道既贫先无手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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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自相运致以还故乡者卒官之所部送还乡称部
 送者差人部领递送还乡依令去官家口累弱尚得
 送还况乃身亡明须准给手力部送违而不送者亦
 杖一百
  应给传送剩取
诸应给传送而限外剩取者笞四十计庸重者坐赃论
罪止徒二年
 疏义曰应给传送依厩牧令官爵一品给马八疋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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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郡王及二品以上给马六疋三品以下各有等差
 若过令限数外剩取者笞四十计庸重者坐赃论马
 庸一日为绢三尺坐赃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三
 疋一尺笞五十即是得罪重于笞四十须从坐赃论
 计庸罪止徒二年
若不应给而取者加罪二等强取者各加一等主司给
与者各与同罪
 疏义曰上文并据应给而剩取之若不应给而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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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谓本无传送之理而取之加二等谓赃轻者杖六十
 赃重者加坐赃之罪二等罪止徒三年强取者各加
 一等谓应得传送而剩强取者笞五十赃重者于坐
 赃上加一等不应给传送而强取者杖七十赃重者
 坐赃上加三等是各加一等主司给与者各与同罪
 称各者强取而主司给与亦与强者罪同
  不应入驿而入
诸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辄受供给者杖一百计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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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者准盗论虽应入驿不合受供给而受者罪亦如之
 疏义曰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杂令私行人职事
 五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国公以上欲投驿止宿
 者听之边远及无村店之处九品以上勋官五品以
 上及爵遇屯驿止宿亦听并不得辄受供给谓私行
 人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辄受供给准赃虽少皆
 杖一百计赃得罪重于杖一百者准盗论虽应入驿
 准令不合受供给而受亦与不应入驿人同罪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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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加二等
  奸徒一年半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杂户官户奸良
人者各加一等即奸官私婢者杖九十<(奴奸婢/亦同)
 疏义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妻
 妾罪等部曲杂户官户而奸良人者并加良人相奸
 罪一等即良人奸官私婢者杖九十
 注云奴奸婢亦同杖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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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他人部曲妻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各加一
等折伤者各加斗折伤罪一等 疏义曰奸他人部曲妻明奸己家部曲妻及客女各
 不坐若奸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各加一等
 自奸良人以下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谓折齿或折
 指以上各加斗折伤一等谓良人从凡斗上加官户
 杂户他人部曲妻官私奴婢各从本斗罪上加与强
 奸为二罪从重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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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奸缌麻亲及妻
诸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
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
妾减一等(馀条奸/妾准此)<
 疏义曰奸缌麻以上亲谓内外有服亲者及缌麻以
 上亲之妻亦谓有服者妻若妻前夫之女谓妻前家
 所生者各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因强奸而折伤者
 绞得罪已重故妾减一等谓减妻罪一等其于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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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妾同
 注云馀条奸妾准此谓馀条五服内及主之缌麻以
 上亲直有奸名而无妾罪者并准此条减妻一等其
 奴及部曲奸主之妻及主期亲之妾亦从减一等之
 例
  奸从祖母姑
诸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从母及兄
弟妻兄弟子妻者流二千里强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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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从祖祖母姑谓祖之兄弟妻若祖之姊妹从
 祖伯叔母姑谓父之堂兄弟妻及父之堂姊妹从父
 姊妹谓己之堂姊妹从母谓母之姊妹及兄弟之妻
 兄弟子妻与之奸者并流二千里强者绞
  奸父母祖妾
诸奸父祖妾<(谓曾经有/父祖子者)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
之女者绞即奸父祖所幸婢减二等
 疏义曰奸父祖妾即曾高妾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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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云谓曾经有父祖子者其无子者即准上文妾减
 一等奸伯叔母姑姊妹子孙妇曾玄孙妇亦同兄弟
 之女者绞即奸父祖所幸婢减二等合徒三年不限
 有子无子得罪并同
 问曰父祖之妾曾经有子父祖亡殁改嫁他人而子
 孙奸之得同凡奸以否
 答曰妇人尊卑缘夫立制子孙于父祖之妾在礼全
 无服纪父祖亡殁改适他人子孙奸者理同凡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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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有曾为祖免亲妻妾而嫁娶者别立罪名至于
 和奸律无加罪
  奴奸良人
诸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强者流折伤者绞
 疏义曰奴奸良人妇女徒二年半强者流折伤者绞
 虽有夫亦同折伤谓因奸折伤者
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
减一等强者斩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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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妻者流强者绞 疏义曰其部曲及奴和奸主及奸主之期亲若期亲
 之妻部曲及奴合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谓奴等合
 斩妇女不坐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
 之妻者流妇女合流二千里强者奴等绞若奸妾者
 自主以下准上例并减妻一等即妾子见为家主其
 母亦与子不殊虽出亦同
  和奸无妇女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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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和奸本条无妇女罪名者与男子同强者妇女不坐
其媒合奸通减奸者罪一等(罪名不同/者从重减)<
 疏义曰和奸谓彼此和同者本条无妇女罪名与
 男子同谓上条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此即和奸不
 立妇女罪名良人妇女亦徒二年半之类并与男子
 同强者妇女不坐谓上条奸主期亲强者斩既无妇
 女罪名其妇女不坐但是强奸者妇女皆悉无罪其
 媒合奸通之人减奸罪一等假如和奸者徒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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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合者徒一年之类
 注云罪名不同从重减假有俗人媒合奸女冠男子
 徒一年半女冠徒二年半媒合奸通者犹徒二年之
 类是为从重减
  监主于监守内奸
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即居
父母及夫丧若道士女冠奸者各又加一等妇女以凡
奸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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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监临主守之人于所监守内奸良人加凡奸
 一等故注云谓犯良人若奸无夫妇女徒二年奸有
 夫妇女徒二年半即居父母丧男女同夫丧者妻妾
 同若道士女冠僧尼同奸者各又加监临奸一等即
 加凡奸罪二等故云各又加一等假有监临主守若
 道士及僧并男子在父母丧奸者妇女以凡奸论即
 女居父母丧妇人居夫丧及女冠尼奸者并加奸罪
 二等男子亦以凡奸论其有尊卑及贵贱者各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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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校斛斗秤度
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
与同罪
 疏义曰校斛斗秤度依关市令每年八月诣太府寺
 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官校并印署然后听用
 其校法杂令量以北方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钥
 十钥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一斗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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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斗为斛秤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
 铢为两三两为大两一两十六两为斤度以秬黍中
 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
 大尺一尺十尺为丈有校勘不平者杖七十监校官
 司不觉减校者罪一等合杖六十知情与同罪
  器用绢布行滥
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
六十(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即造/横刀及箭镞用柔铁者亦为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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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凡造器用之物谓供公私用及绢布绫绮之
 属行滥谓器用之物不牢不真短狭谓绢疋不充四
 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阔不充一尺八寸之属而
 卖各杖六十故礼云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
 必行其罪其行滥之物没官短狭之物还主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贩卖者亦如之市及州县官
司知情各与同罪不觉者减二等
 疏义曰得利赃重者谓卖行滥短狭等物计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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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剩得利者计赃重于杖六十者准盗论谓准盗罪
 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计得利一疋一尺以上即
 从重科计赃累而倍并贩卖者亦如之谓不自造作
 转买而卖求利得罪并同自造之者市及州县官司
 知行滥情各与造卖者同罪检察不觉者减二等官 司知情及不觉物主既别各须累而倍论其州县官
 不管市不坐
  市司评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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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
论其为罪人评赃不实致罪有出入者以出入人罪论
 疏义曰谓公私市易若官司遣评物价或贵或贱令
 价不平计所加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谓因评物价
 令有贵贱而得财物入己者以盗论并依真盗除免
 倍赃之法其为罪人评赃不实亦谓增减其价致罪
 有出入者假有评盗赃应直上绢五疋乃加作十疋
 应直十疋减作五疋是出入半年徒罪市司还得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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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徒坐故云以出入人罪论若应直五疋评作九疋
 或直九疋评作五疋于罪既无加减止从贵贱不实
 坐赃之法
  私作斛斗秤度
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增
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
 疏义曰依令斛斗秤度等所司每年量校印署充用
 其有私家自作致有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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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增减赃重者计所增减准盗论
即用斛斗秤度出入官物而不平令有增减者坐赃论
入己者以盗论其在市用斛斗秤度虽平而不经官司
印者笞四十
 疏义曰即用斛斗秤度出入官物增减不平计所增
 减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因其增减得物入己以盗
 论除免倍赃依上例其在市用斛斗秤度虽平谓校
 勘讫而不经官司印者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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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买不和较固
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较谓专略<其利/固谓障固其市)及更出开闭
共限一价(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
 疏义曰卖物及买物人两不和同而较固取者谓强
 执其市不许外人买故注云较谓专略其利固谓障
 固其市及更出开闭谓贩鬻之徒共为奸计自卖物
 者以贱为贵买人物者以贵为贱更出开闭之言其
 物共限一价望使前人迷谬以将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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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参市<(谓人有所卖买在傍/高下其价以相惑乱)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
赃重者计利准盗论
 疏义曰参市谓负贩之徒共相表里参合贵贱惑乱
 外人故注云谓人有所卖买在傍高下其价以相惑
 乱而规卖买之利入己者并杖八十已得利物计赃
 重于杖八十者计利准盗论谓得三疋一尺以上合
 杖九十是名赃重其赃既准盗科即合徵还本主  买奴婢牛马立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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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买奴婢牛马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劵过三日笞三
十卖者减一等立劵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
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
 疏义曰买奴婢牛马驼骡驴等依令并市劵两和市
 卖已过价讫若不立劵过三日买者笞四十卖者减
 一等若立劵之后有旧病而买时不知立劵后始知
 者三日后听悔三日外无疾病故相欺罔而欲悔者
 市如法违者笞四十若有疾欺不受悔者亦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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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无私契之文不准私劵之限
即卖买已讫而市司不时过劵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义曰卖买奴婢及牛马之类过价已讫市司当时
 不即出劵者一日笞三十所由官司依公坐节级得
 罪其挟私者以首从论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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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疏义卷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