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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二十四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斗讼四<
告期亲尊长
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
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诬告重
者加所诬罪三等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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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
疏义曰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依名
例律并相容隐被告之者与自首同告者各徒二年
告事重于徒二年者减所告
罪一等假有告期亲尊
长盗上绢二十五疋合徒三年尊长同首法免罪卑
幼减所告罪一等合徒二年半之类注云所犯虽不
合论谓期亲以下或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
犯罪虽不合论而卑幼告之依法犹坐即诬告期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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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长得罪重于二年徒者加所诬罪三等假有诬告
期亲尊长一年半徒罪加所诬罪三等合徒三年此
亦是计加得重于本罪即须加告大功尊长各减一
等谓告得
实徒一年半重于徒一年半者即减期亲罪
一等假有告大功尊长三年徒减期亲一等处徒二
年若告小功缌麻尊长虽得实亦减期亲二等合徒
一年告事重者亦减期亲尊长二等假有告三年徒
虽实徒一年半之类诬告重者谓诬告大功小功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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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假有诬告大功尊长一年
半徒加所诬罪一等合徒二年诬告小功缌麻尊长
徒一年罪亦加所诬罪一等徒一年半之类
即非相容隐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各不坐
其相侵犯自理诉者听<
疏义曰小功缌麻非相容隐被告之者不得同于首
原各依律科断故云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
者谓期亲尊长以下犯谋反逆叛三事以其不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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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论告不科其罪其相侵犯谓期亲以下缌麻以上
或侵夺财物或殴打其身之类得自理诉非缘侵犯
不得别告馀事注云下条准此谓下条告缌麻以
上
卑幼虽有罪名相侵犯亦得自理
问曰告期亲尊长窃盗三十疋依检二十五疋实五
疋虚合得何罪
答曰律云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
等即以重法并满轻法按寻此状正当累并之条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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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并轻总为三十疋减所告罪一等合处徒三年
告缌麻卑幼
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
等诬告重者期亲减所诬罪二等大功
减一等小功以
下以凡人论
疏义曰称缌麻小功即外姻有服者亦是其相隐既
得减罪有过不合告言故虽得实合杖八十告大功
卑幼减小功一等期亲卑幼又减一等诬告重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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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期亲重于杖六十者减所诬罪二等犹如诬告
弟侄九十杖罪合减所诬二等合杖七十若告大功罪
减一等合杖八十若告小功以下以凡人论仍得杖
九十
问曰女君于妾依礼无服其有诬告得减罪与否
答曰律云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若
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又条诬告期亲卑幼
减所诬罪二等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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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诬告妻须减所诬罪二等妻诬告妾亦与夫诬告
妻同
即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者各勿论
疏义曰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者曾玄妇妾亦
同及己之妾者各勿论其有告得实者亦不坐被告
得相容隐者俱同自首之法
子孙违犯教令
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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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
周旋子孙不得违犯及供养有阙者礼云七十贰膳
八十常珍之类家道堪供而故有阙者合徒二年故
注云谓可从而违堪
供而阙者若教令违犯行即有
愆家实贫窭无由取给如此之类不合有罪皆须祖
父母父母告乃坐
部曲奴婢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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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告主之
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诬告重者
缌麻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即奴婢诉良妄
称主压者徒三年部曲减一等
疏义曰日月所照莫非王臣奴婢部曲虽属
于主其
主若犯谋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许论告非此三
事而告之者皆绞罪无首从注云被首者同首法谓
其主杂犯死罪以下部曲奴婢告之俱同为首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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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获罪主得免科奴婢为主隐虽告准名例律相
容隐告言自合同首今律文重言同首法者以相隐
条无相隐字故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不言
里数者为同加杖二百大功以下亲徒一年称大功
以下小功缌麻亦同此等
并谓告得实诬告重者谓
所诬之罪重于徒一年缌麻加凡人一等若诬告主
缌麻亲徒一年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大
功徒二年半之类大功以下诸亲犯有轻重应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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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加者但重于徒一年皆准此加法即奴婢诉良妄
称主压者谓奴婢本无良状而妄诉良云主压充贱
者合徒三年不同诬告主者开其自理之路部曲减
一等其主诬告部曲奴婢者即同诬告子孙之例其
主不在
坐限
诬告府主刺史县令
诸诬告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者加所诬罪二等
疏义曰诬告本属府主等加所诬罪二等者谓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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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徒罪合徒二年之类若告除名免官免所居官
等事虚亦准此徒法加罪其有缌麻以上亲任本属
府主刺史县令者自依告亲法若告尊长各从重论
投匿名书告人罪
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
疏义曰有人隐匿己名或假人姓字潜投犯状以告
人罪无问轻重投告者即得流坐故注云谓绝匿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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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弃置悬之俱是谓或弃
之于街衢或置之于衙府或悬之于旌表之类皆为
投匿之坐假人姓名经官司判入言告人罪从违令
科非是投匿所以科违令投匿告祖父母科绞告期
亲卑幼减凡人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
论匿名书告他人部曲奴依凡人
法是大功相犯
不合减一等二等他皆仿此告缌麻以上亲部曲奴
即依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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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书者皆即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受而为
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辄上闻者徒三年
疏义曰匿名之书不合检校得者即须焚之以绝欺
诡之路得书不焚以送官府者合徒一年官司既不
合理受而为理者加二等处徒二年被告者假令事
实亦不合坐若是首
不原事以后别有人论告还合
得罪辄上闻者合徒三年若得告反逆之书或不测
理须闻奏不合烧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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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曰投匿名书告人谋反大逆或虚或实捉获所投
之人未知若为科罪
答曰隐匿姓字投书告罪投书者既合流坐送官者
法处徒用塞诬告之源以杜奸欺之路但反逆之徒
衅深夷族知而不告即合死刑得书不可焚之故许
送官闻奏状既是
实便须上请听裁告若是虚理依
诬告之法
因不得告举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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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巳者听之
疏义曰人有犯罪身在囚禁唯为狱官酷巳者得告
自馀他罪并不得告发即流囚在道徒囚在役身婴
枷锁或有援人亦同被囚禁之色不得告举他事又
准狱官令囚告密者禁身领送即明知谋叛以上听
告馀准律不得告举
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
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馀并不得告官司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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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疏义曰老小及笃疾之辈犯法既得勿论唯知谋反
大逆谋叛子孙不孝及阙供养及同居之内为人侵
犯如此等事并听告举自馀他事不得告言如有告
发不合为受官司受而为理者从被囚禁以下减所
推罪三等假有告人徒一年官司受而为理合杖八
十之
类
问曰有人被囚禁更有别事其事与馀人连坐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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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受与否
答曰律云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此既首论身事非
关别告他人纵连傍人官司亦合为受被首之者仍
依法推科
犯罪经所在官司首
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之官不
得辄受其谋叛以上及盗者听受即送随近官司若受
经一日不送及越览馀事者各
减本罪三等其谋叛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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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须掩捕者仍依前条承告之法
疏义曰犯罪未发皆许自新其有犯罪欲自陈首者
皆经所在官司申牒但非军府此外曹局并是所在
官司军府之官谓诸卫以下折冲府以上并是领兵
曹司不许辄受首事其谋叛以上事是重害及盗贼
之辈并即须追掩故听于军府陈首军府受得即送
随近官司其受首谋反逆叛者若有支党必须追
掩
不得过半日及首盗者受经一日不送随近州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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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览馀事者减本罪三等假有告人脱户合徒三年
军府受而为推者合徒一年半之类其谋反逆叛为
有支党事须掩捕仍依前条承告之法谓若满半日
不掩还同知而不告之罪谋反大逆不告合死谋
大逆谋叛不告者流
以赦前事相告言
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
以故入人罪论至死者各加役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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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以赦前事相告言者谓事应会赦始是赦前
之事不合告言若常赦所不免仍得依旧言告假有
会赦监主自盗得免有人辄告以其所告之罪罪之
谓告徒一年赃罪者监主自盗即合除名告者还依
比徒之法科罪官司违法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
论谓若告赦前死罪前人虽复未决告者免死处加
役流官司受而为理至死者亦得此罪故称各加役
流若官司以赦前合免之事弹举
者亦同受而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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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坐
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
疏义曰事须追究者备在注文不用此律者谓不用
入罪之律注云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谓违
律为婚养奴为子之类虽会赦须离之正之赦限外
蔽匿谓会赦应首及改正徵收过限不首若经责簿
帐不首不改正徵收及应徵见赃谓盗诈之赃虽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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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未
发赦后捉获正赃者是谓见赃之类合为追徵
问曰准诬告条至死而前人未决听减一等流罪以
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得减一等又准官司
入人罪若未决放听减一等有诬告赦前死罪官司
受而为推得依此条减罪与否
答曰依律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为
理者以故入人罪论此是赦前之罪并不许言告论
实尚无减例诬告岂得减之不至死者俱无减法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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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处加役流
告人罪须明注年月
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
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
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
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上条
疏义曰告人罪皆注前人犯罪年月指陈所犯实状
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但违一事即
笞五十谓牒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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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司即得此罪官司若受疑辞为推并准所告之状
减罪一等即以受辞者为首若告死罪流三千里告
流处徒三年之类即被杀被盗为害特甚或被人决
水纵火漂焚财物盗即不限强窃漂焚不问多少告
者皆须明注日月不合称疑推问虽虚皆不反坐若
称疑者官合亦不合受理即虽受理官司亦得免科
其军府之官亦谓诸卫及折冲府等不得辄受告事
辞牒告谋叛以上
及盗者依上条为受即送官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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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为人作辞牒加状
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
罪重减诬告一等
疏义曰为人雇倩作辞牒加增告状者笞五十若加增
其状得罪重于笞五十者减诬告罪一等假有前人
合徒一年为人作辞牒增状至徒一年半便是剩诬
半年减诬告一等合杖九十之类若因雇倩受财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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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重者同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坐赃之罪如赃重
从
赃科赃轻者从减诬告一等法
即受雇诬告人罪者与自诬告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
等雇者从教令法若告得实坐赃论雇者不坐
疏义曰上文为人作辞牒虽复得物不雇诬告因有
加增得减诬告一等此文即受雇诬告人罪者谓彼
此同谋本共诬搆情规陷害故与自诬告罪同赃重
者坐赃论加二等假有得绢十疋受雇诬告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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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徒坐赃论
十疋合徒一年加二等即徒二年之类
雇者从教令法依下条教令为从减受雇者一等仍
得一年徒若告得实坐赃论谓受绢十疋告得实事
合徒一年之类雇者不坐以其得实故得无罪
教令人告事虚
诸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者皆以告者为首
教令为从
疏义曰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谓诬告人者各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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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实应赏谓告赍禁物度关及博戏
盗贼之类令有
赏文或有反逆临时有加赏者皆以告者为首教令
者为从
问曰律云得实应赏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未知
告得赏物若为作首从分财
答曰应赏在令有文分赏原无等级既无首从之法
须准律条论之又不可徒杖别作节文约从杖一百
之例假如教人告杖一百罪虚即告者为首合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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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教令为从合杖九十即从者十分减一应赏义亦
准此假有轻
重不同并准十分为例
即教令人告缌麻以上亲及部曲奴婢告主者各减告
者罪一等被教者论如律若教人告子孙者各减所告
罪一等<
疏义曰其有教令人自告缌麻以上亲或教人部曲
奴婢告主者告实及诬各减告者罪一等其告缌麻
以上亲即尊者坐重卑者坐轻部曲奴婢告主皆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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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云各减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论如律谓被教告缌
麻以上亲及
告主各得本罪若教人告子孙者告子
孙本既无罪各减所告罪一等虽是死罪亦减死处
流注云虽诬亦同谓虽教诬告亦减罪一等既上条
祖父母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
各勿论此条但云教人告子孙各减所告罪一等既
外孙以下亦准教令告子孙法减所告罪一等教人
部曲奴婢告主期亲以下虽无别理亦合有罪教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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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科不应为重教告主大功以
下缌麻以上科不应为轻虽无正文比例为允
邀车驾挝鼓诉事
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
者杖八十<
疏义曰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及于卫阙之下挝
鼓以求上闻及上表披陈身事此三等如有不实者
各合杖八十注云即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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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书诈不以实论谓上文以理诉不实得杖八
十若其不实之中有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
即从上书诈不实论处徒二年
自毁伤者杖一百虽得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即亲属
相为诉者与自诉同
疏义曰邀车驾以下诉人所诉非实辄自毁伤者皆
杖一百若所诉虽是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即亲属
相为诉者亲属谓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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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诉者与自诉同自邀车驾以下虚实得罪各与自
诉罪同
越诉
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
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
疏义曰凡诸辞诉皆从下始从下至上令有明文谓
应经县而越向州府省之类其越诉及官司受者各
笞四十若有司不受即诉者亦无罪若应合为受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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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越诉依令听理者即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
三条加一等谓不受四条杖六十十条罪止杖九十
若越过州诉受词官人判付县勘当者不坐请状
上
诉不给状科违令笞五十
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
罪一等其邀车驾诉而入部伍内杖六十<
疏义曰有人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申诉者主
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谓不受一条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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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杖七十十条杖一百其邀车驾诉人辄入部
伍内者杖六十注云部伍谓入导驾仪仗中者依卤
簿令驾行导
驾者万年县令引次京兆尹总有六引
注云驾从馀州县出者所在刺史县令导驾并准此
仪仗依本品若诉人入此仪仗中者杖六十
问曰有人于殿庭诉事或实或虚合科何罪
答曰依令尚书省诉不得理者听上表受表恒有中
书舍人给事中御史三司监受若不于此三司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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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因公事得入殿庭而诉是名越诉不以实者依上
条杖八十得实者不坐
强盗杀人
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
主司若
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主
司不即言上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官司不即检校
捕逐及有所推避者一日徒一年窃盗各减二等
疏义曰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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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伍者须告报主司者谓坊正村正里正以上若家
人同伍单弱不能告者比伍为告每伍家之外即有
比伍亦须速告主司当告而不告谓家有男夫年六
十以上不为告
者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于所在
官司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须计去官司远近准
行程外为罪官司不即检校谓随近受告官司不即
检校捕逐及与随近州县镇戍府监等相推或假以
馀事辞托者一日徒一年若是窃盗从同伍以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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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二等谋杀人已伤及杀部曲奴婢比窃盗不告科
之
监临知犯法
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
纠弹之官减二等
疏义曰监临谓统摄之官主司谓掌领之事及里正
村正坊正以上知所部之人有违犯法令格式之事
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假有人犯徒一年不举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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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得杖八十之类纠弹之官唯减二等谓职当纠弹
者其金吾当检校之处知有犯法不举劾者亦同减
罪人罪二等
即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
杖一百徒罪杖七十其家唯有妇女及
男年十五以下
者皆勿论
疏义曰即同伍保内谓依令伍家相保之内在家有
犯知死罪不纠得徒一年知流罪不纠杖一百知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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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不纠杖七十犯百杖以下保人不纠无罪其伍保
之家唯有妇女及男年十五以下不堪告事虽知不
纠亦皆勿论虽是伍保之内所犯不在家中知而不
纠不合科罪
唐律疏义卷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