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唐-长孙无忌卷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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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二十四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斗讼四(凡一十六条/)<
  告期亲尊长(问答一/)

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
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所告虽不合论/告之者犹坐)<即诬告重
者加所诬罪三等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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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
 疏义曰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依名
 例律并相容隐被告之者与自首同告者各徒二年
 告事重于徒二年者减所告罪一等假有告期亲尊
 长盗上绢二十五疋合徒三年尊长同首法免罪卑
 幼减所告罪一等合徒二年半之类注云所犯虽不
 合论谓期亲以下或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
 犯罪虽不合论而卑幼告之依法犹坐即诬告期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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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长得罪重于二年徒者加所诬罪三等假有诬告
 期亲尊长一年半徒罪加所诬罪三等合徒三年此
 亦是计加得重于本罪即须加告大功尊长各减一
 等谓告得实徒一年半重于徒一年半者即减期亲罪
 一等假有告大功尊长三年徒减期亲一等处徒二
 年若告小功缌麻尊长虽得实亦减期亲二等合徒
 一年告事重者亦减期亲尊长二等假有告三年徒
 虽实徒一年半之类诬告重者谓诬告大功小功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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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假有诬告大功尊长一年
 半徒加所诬罪一等合徒二年诬告小功缌麻尊长
 徒一年罪亦加所诬罪一等徒一年半之类即非相容隐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各不坐
其相侵犯自理诉者听(下条/准此)<
 疏义曰小功缌麻非相容隐被告之者不得同于首
 原各依律科断故云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
 者谓期亲尊长以下犯谋反逆叛三事以其不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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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论告不科其罪其相侵犯谓期亲以下缌麻以上
 或侵夺财物或殴打其身之类得自理诉非缘侵犯
 不得别告馀事注云下条准此谓下条告缌麻以
 卑幼虽有罪名相侵犯亦得自理
 问曰告期亲尊长窃盗三十疋依检二十五疋实五
 疋虚合得何罪
 答曰律云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
 等即以重法并满轻法按寻此状正当累并之条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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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并轻总为三十疋减所告罪一等合处徒三年
  告缌麻卑幼(问答一/)
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
等诬告重者期亲减所诬罪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
下以凡人论
 疏义曰称缌麻小功即外姻有服者亦是其相隐既
 得减罪有过不合告言故虽得实合杖八十告大功
 卑幼减小功一等期亲卑幼又减一等诬告重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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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诬告期亲重于杖六十者减所诬罪二等犹如诬告
 弟侄九十杖罪合减所诬二等合杖七十若告大功罪
 减一等合杖八十若告小功以下以凡人论仍得杖
 九十 问曰女君于妾依礼无服其有诬告得减罪与否
 答曰律云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若
 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又条诬告期亲卑幼
 减所诬罪二等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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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诬告妻须减所诬罪二等妻诬告妾亦与夫诬告
 妻同
即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者各勿论 疏义曰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者曾玄妇妾亦
 同及己之妾者各勿论其有告得实者亦不坐被告
 得相容隐者俱同自首之法
  子孙违犯教令
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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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疏义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
 周旋子孙不得违犯及供养有阙者礼云七十贰膳
 八十常珍之类家道堪供而故有阙者合徒二年故
 注云谓可从而违堪供而阙者若教令违犯行即有
 愆家实贫窭无由取给如此之类不合有罪皆须祖
 父母父母告乃坐
  部曲奴婢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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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被告者/同首法)<告主之
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诬告重者
缌麻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即奴婢诉良妄
称主压者徒三年部曲减一等
 疏义曰日月所照莫非王臣奴婢部曲虽属于主其
 主若犯谋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许论告非此三
 事而告之者皆绞罪无首从注云被首者同首法谓
 其主杂犯死罪以下部曲奴婢告之俱同为首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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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奴婢获罪主得免科奴婢为主隐虽告准名例律相
 容隐告言自合同首今律文重言同首法者以相隐
 条无相隐字故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不言
 里数者为同加杖二百大功以下亲徒一年称大功
 以下小功缌麻亦同此等并谓告得实诬告重者谓
 所诬之罪重于徒一年缌麻加凡人一等若诬告主
 缌麻亲徒一年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大
 功徒二年半之类大功以下诸亲犯有轻重应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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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加者但重于徒一年皆准此加法即奴婢诉良妄
 称主压者谓奴婢本无良状而妄诉良云主压充贱
 者合徒三年不同诬告主者开其自理之路部曲减
 一等其主诬告部曲奴婢者即同诬告子孙之例其
 主不在坐限
  诬告府主刺史县令
诸诬告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者加所诬罪二等
 疏义曰诬告本属府主等加所诬罪二等者谓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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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徒罪合徒二年之类若告除名免官免所居官
 等事虚亦准此徒法加罪其有缌麻以上亲任本属
 府主刺史县令者自依告亲法若告尊长各从重论
  投匿名书告人罪(问答一/)
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谓绝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弃)
(置悬之/俱是)
 疏义曰有人隐匿己名或假人姓字潜投犯状以告
 人罪无问轻重投告者即得流坐故注云谓绝匿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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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弃置悬之俱是谓或弃
 之于街衢或置之于衙府或悬之于旌表之类皆为
 投匿之坐假人姓名经官司判入言告人罪从违令
 科非是投匿所以科违令投匿告祖父母科绞告期
 亲卑幼减凡人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
 论匿名书告他人部曲奴依凡人法是大功相犯
 不合减一等二等他皆仿此告缌麻以上亲部曲奴
 即依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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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书者皆即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受而为
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辄上闻者徒三年
 疏义曰匿名之书不合检校得者即须焚之以绝欺
 诡之路得书不焚以送官府者合徒一年官司既不
 合理受而为理者加二等处徒二年被告者假令事
 实亦不合坐若是首不原事以后别有人论告还合
 得罪辄上闻者合徒三年若得告反逆之书或不测
 理须闻奏不合烧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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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曰投匿名书告人谋反大逆或虚或实捉获所投
 之人未知若为科罪
 答曰隐匿姓字投书告罪投书者既合流坐送官者
 法处徒用塞诬告之源以杜奸欺之路但反逆之徒
 衅深夷族知而不告即合死刑得书不可焚之故许
 送官闻奏状既是实便须上请听裁告若是虚理依
 诬告之法
  因不得告举他事(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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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巳者听之
 疏义曰人有犯罪身在囚禁唯为狱官酷巳者得告
 自馀他罪并不得告发即流囚在道徒囚在役身婴
 枷锁或有援人亦同被囚禁之色不得告举他事又
 准狱官令囚告密者禁身领送即明知谋叛以上听
 告馀准律不得告举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
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馀并不得告官司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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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疏义曰老小及笃疾之辈犯法既得勿论唯知谋反
 大逆谋叛子孙不孝及阙供养及同居之内为人侵
 犯如此等事并听告举自馀他事不得告言如有告
 发不合为受官司受而为理者从被囚禁以下减所
 推罪三等假有告人徒一年官司受而为理合杖八
 十之
 问曰有人被囚禁更有别事其事与馀人连坐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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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受与否
 答曰律云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此既首论身事非
 关别告他人纵连傍人官司亦合为受被首之者仍
 依法推科
  犯罪经所在官司首
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之官不
得辄受其谋叛以上及盗者听受即送随近官司若受
经一日不送及越览馀事者各减本罪三等其谋叛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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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须掩捕者仍依前条承告之法
 疏义曰犯罪未发皆许自新其有犯罪欲自陈首者
 皆经所在官司申牒但非军府此外曹局并是所在
 官司军府之官谓诸卫以下折冲府以上并是领兵
 曹司不许辄受首事其谋叛以上事是重害及盗贼
 之辈并即须追掩故听于军府陈首军府受得即送
 随近官司其受首谋反逆叛者若有支党必须追
 不得过半日及首盗者受经一日不送随近州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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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览馀事者减本罪三等假有告人脱户合徒三年
 军府受而为推者合徒一年半之类其谋反逆叛为
 有支党事须掩捕仍依前条承告之法谓若满半日
 不掩还同知而不告之罪谋反大逆不告合死谋
 大逆谋叛不告者流
  以赦前事相告言(问答一/)
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
以故入人罪论至死者各加役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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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以赦前事相告言者谓事应会赦始是赦前
 之事不合告言若常赦所不免仍得依旧言告假有
 会赦监主自盗得免有人辄告以其所告之罪罪之
 谓告徒一年赃罪者监主自盗即合除名告者还依
 比徒之法科罪官司违法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
 论谓若告赦前死罪前人虽复未决告者免死处加
 役流官司受而为理至死者亦得此罪故称各加役
 流若官司以赦前合免之事弹举者亦同受而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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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坐
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与改正徵收及追见赃之)
(类/)
 疏义曰事须追究者备在注文不用此律者谓不用
 入罪之律注云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谓违
 律为婚养奴为子之类虽会赦须离之正之赦限外
 蔽匿谓会赦应首及改正徵收过限不首若经责簿
 帐不首不改正徵收及应徵见赃谓盗诈之赃虽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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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未发赦后捉获正赃者是谓见赃之类合为追徵
 问曰准诬告条至死而前人未决听减一等流罪以
 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得减一等又准官司
 入人罪若未决放听减一等有诬告赦前死罪官司
 受而为推得依此条减罪与否
 答曰依律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为
 理者以故入人罪论此是赦前之罪并不许言告论
 实尚无减例诬告岂得减之不至死者俱无减法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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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处加役流
  告人罪须明注年月
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
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
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
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上条
 疏义曰告人罪皆注前人犯罪年月指陈所犯实状
 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但违一事即笞五十谓牒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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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司即得此罪官司若受疑辞为推并准所告之状
 减罪一等即以受辞者为首若告死罪流三千里告
 流处徒三年之类即被杀被盗为害特甚或被人决
 水纵火漂焚财物盗即不限强窃漂焚不问多少告
 者皆须明注日月不合称疑推问虽虚皆不反坐若
 称疑者官合亦不合受理即虽受理官司亦得免科
 其军府之官亦谓诸卫及折冲府等不得辄受告事
 辞牒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上条为受即送官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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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为人作辞牒加状
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
罪重减诬告一等
 疏义曰为人雇倩作辞牒加增告状者笞五十若加增
 其状得罪重于笞五十者减诬告罪一等假有前人
 合徒一年为人作辞牒增状至徒一年半便是剩诬
 半年减诬告一等合杖九十之类若因雇倩受财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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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赃重者同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坐赃之罪如赃重
 从赃科赃轻者从减诬告一等法
即受雇诬告人罪者与自诬告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
等雇者从教令法若告得实坐赃论雇者不坐
 疏义曰上文为人作辞牒虽复得物不雇诬告因有
 加增得减诬告一等此文即受雇诬告人罪者谓彼
 此同谋本共诬搆情规陷害故与自诬告罪同赃重
 者坐赃论加二等假有得绢十疋受雇诬告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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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徒坐赃论十疋合徒一年加二等即徒二年之类
 雇者从教令法依下条教令为从减受雇者一等仍
 得一年徒若告得实坐赃论谓受绢十疋告得实事
 合徒一年之类雇者不坐以其得实故得无罪
  教令人告事虚(问答一/)
诸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者皆以告者为首
教令为从
 疏义曰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谓诬告人者各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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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实应赏谓告赍禁物度关及博戏盗贼之类令有
 赏文或有反逆临时有加赏者皆以告者为首教令
 者为从
 问曰律云得实应赏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未知
 告得赏物若为作首从分财
 答曰应赏在令有文分赏原无等级既无首从之法
 须准律条论之又不可徒杖别作节文约从杖一百
 之例假如教人告杖一百罪虚即告者为首合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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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教令为从合杖九十即从者十分减一应赏义亦
 准此假有轻重不同并准十分为例
即教令人告缌麻以上亲及部曲奴婢告主者各减告
者罪一等被教者论如律若教人告子孙者各减所告
罪一等(虽诬/亦同)<
 疏义曰其有教令人自告缌麻以上亲或教人部曲
 奴婢告主者告实及诬各减告者罪一等其告缌麻
 以上亲即尊者坐重卑者坐轻部曲奴婢告主皆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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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云各减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论如律谓被教告缌
 麻以上亲及告主各得本罪若教人告子孙者告子
 孙本既无罪各减所告罪一等虽是死罪亦减死处
 流注云虽诬亦同谓虽教诬告亦减罪一等既上条
 祖父母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
 各勿论此条但云教人告子孙各减所告罪一等既
 外孙以下亦准教令告子孙法减所告罪一等教人
 部曲奴婢告主期亲以下虽无别理亦合有罪教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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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科不应为重教告主大功以 下缌麻以上科不应为轻虽无正文比例为允
  邀车驾挝鼓诉事
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
者杖八十<(即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疏义曰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及于卫阙之下挝
 鼓以求上闻及上表披陈身事此三等如有不实者
 各合杖八十注云即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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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书诈不以实论谓上文以理诉不实得杖八
 十若其不实之中有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
 即从上书诈不实论处徒二年
自毁伤者杖一百虽得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即亲属
相为诉者与自诉同
 疏义曰邀车驾以下诉人所诉非实辄自毁伤者皆
 杖一百若所诉虽是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即亲属
 相为诉者亲属谓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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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诉者与自诉同自邀车驾以下虚实得罪各与自
 诉罪同  越诉(问答一/)
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
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
 疏义曰凡诸辞诉皆从下始从下至上令有明文谓
 应经县而越向州府省之类其越诉及官司受者各
 笞四十若有司不受即诉者亦无罪若应合为受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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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越诉依令听理者即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
 三条加一等谓不受四条杖六十十条罪止杖九十
 若越过州诉受词官人判付县勘当者不坐请状
 诉不给状科违令笞五十
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
罪一等其邀车驾诉而入部伍内杖六十<(部伍谓入导/驾仪仗中者)
 疏义曰有人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申诉者主
 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谓不受一条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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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条杖七十十条杖一百其邀车驾诉人辄入部
 伍内者杖六十注云部伍谓入导驾仪仗中者依卤
 簿令驾行导驾者万年县令引次京兆尹总有六引
 注云驾从馀州县出者所在刺史县令导驾并准此
 仪仗依本品若诉人入此仪仗中者杖六十
 问曰有人于殿庭诉事或实或虚合科何罪
 答曰依令尚书省诉不得理者听上表受表恒有中
 书舍人给事中御史三司监受若不于此三司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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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因公事得入殿庭而诉是名越诉不以实者依上
 条杖八十得实者不坐
  强盗杀人
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若
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主
司不即言上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官司不即检校
捕逐及有所推避者一日徒一年窃盗各减二等
 疏义曰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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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伍者须告报主司者谓坊正村正里正以上若家
 人同伍单弱不能告者比伍为告每伍家之外即有
 比伍亦须速告主司当告而不告谓家有男夫年六
 十以上不为告者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于所在
 官司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须计去官司远近准
 行程外为罪官司不即检校谓随近受告官司不即
 检校捕逐及与随近州县镇戍府监等相推或假以
 馀事辞托者一日徒一年若是窃盗从同伍以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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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二等谋杀人已伤及杀部曲奴婢比窃盗不告科
 之
  监临知犯法
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
纠弹之官减二等 疏义曰监临谓统摄之官主司谓掌领之事及里正
 村正坊正以上知所部之人有违犯法令格式之事
 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假有人犯徒一年不举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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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得杖八十之类纠弹之官唯减二等谓职当纠弹
 者其金吾当检校之处知有犯法不举劾者亦同减
 罪人罪二等
即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
杖一百徒罪杖七十其家唯有妇女及男年十五以下
者皆勿论
 疏义曰即同伍保内谓依令伍家相保之内在家有
 犯知死罪不纠得徒一年知流罪不纠杖一百知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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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不纠杖七十犯百杖以下保人不纠无罪其伍保
 之家唯有妇女及男年十五以下不堪告事虽知不
 纠亦皆勿论虽是伍保之内所犯不在家中知而不
 纠不合科罪
 
 
 
 唐律疏义卷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