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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二十三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斗讼三<
殴妻前夫子
诸殴伤妻前夫之子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
死者绞
疏义曰殴伤妻前夫之子者谓改醮之妇携子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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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夫殴伤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谓与继父同居立
庙服期又减一等谓减凡人二等若殴之令至笃疾
及断舌毁败阴
阳如此之类得徒二年半不同居徒
三年因殴致死者同居不同居俱得绞罪
殴伤继父者<与缌麻尊同同居者加一等<
疏义曰继父者谓母后嫁之夫注云谓曾经同居今
异者依礼继父同居服期谓妻少子幼子无大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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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与之适人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而所适者以其
资财为之筑家庙于家门之外岁时使之祀焉是谓
同居继子之妻虽不从服若有犯夫之继父者从下
条减夫一等其不同居者谓先尝同居今异者继
父
若自有子及有大功之亲虽复同住亦为异居若未
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即同凡人之例其先同居今异
者殴之同缌麻尊合徒一年伤重者各加凡斗二等
死者斩同居者虽著期服终非本亲犯者不同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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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加缌麻尊一等谓殴者合徒一年半伤重者加凡
人三等注云馀条继父准此谓诸条准服尊卑相犯
得罪并准此例虽于继父下注即称妻前夫之子并
与继父义同律称与缌麻尊同
其有谋杀及卖理当
不睦于前夫之子不言与缌麻卑幼同殴之准凡人
减罪不入缌麻年幼之例
即殴伤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斩
疏义曰礼云凡教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道尊方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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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学如有亲承儒教服膺函丈而殴师者加凡人二
等死者各斩称各者并殴继父至死俱得斩刑注云
谓服膺儒业而非私
学者儒业谓经业非私学者谓
弘文国子州县等学私学者即礼云家有塾遂有序
之类如有相犯并同凡人
问曰殴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其博士若有高品累
加与否
答曰殴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先有官品亦从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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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加若斗殴无品博士加凡人二等合杖六十九品
以上合杖八十若殴五品博士亦于本品上累加之
殴詈夫期亲尊长
诸妻殴詈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各减夫犯一
等<妾犯者不减死者各斩
疏义曰依丧服夫之所为兄姊服妻降一等今妻殴
夫缌麻以上尊长减夫一等以从夫为服罪亦降夫
注云减罪轻者加凡斗伤一等谓故殴缌麻兄姊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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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合流二千五百里妻若减夫一等徒三年故殴
凡人折一支既合流二千里即是减罪轻加凡人一
等流二千五百里是减罪轻者加凡斗伤一等妾
犯
者不减妾犯尊长即与夫同死者各斩谓殴尊长致
死妻妾并合斩刑虽云减夫一等若本制服重即从
重论假如殴夫之伯叔父母折肋当大功尊加凡人
四等合流二千五百里若准夫减一等即徒三年名
例律云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须准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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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流二千五百里之类
殴伤卑属与夫殴同死者绞即殴杀夫之兄弟子流三
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从凡斗之法若
尊长殴伤卑
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死者绞
疏义曰殴伤卑属谓是夫家卑属与夫殴同谓殴夫
之从父兄弟子孙之有服者折伤以上缌麻减凡人
一等诸如此类并与夫同死者绞即殴杀夫之兄
弟子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同凡斗法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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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凡人斗法科罪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谓夫之期
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
妾
减凡人二等死者绞
祖父母为人殴击
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
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
疏义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理合救之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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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殴击虽有损伤非折伤者无罪折伤者减凡斗折
伤三等谓折一齿令杖八十之类至死者谓殴前人
致死合绞以刃杀者合斩故云依常律注云谓子孙
原非随从者
若原随从即依凡斗首从论律文但称
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不论亲疏尊卑其有祖父
母父母之尊长殴击祖父母父母依律殴之无罪者止
可解救不得殴之辄即殴者自依斗殴常法若夫之
祖父母父母共妻之祖父母父母相殴子孙之妇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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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即殴夫之祖父母父母如当殴者即依常律
问曰主为人所殴击部曲奴婢即殴击之得同子孙
之例与否
答曰部曲奴婢非亲不同子孙之例唯得解救不得
殴击
斗殴误杀伤人
诸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减一等
疏义曰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假如甲共乙斗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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刃杖欲击乙误中于丙或死或伤者以斗杀伤论不
从过失者以其原有害心故各依斗法至死者减一
等流三千里
若以故僵仆而致死伤者以戏杀论即误杀
伤助己者
各减二等
疏义曰仰之谓僵伏之谓仆谓共人斗殴失手足跌
而致僵仆误杀伤傍人者以戏杀论别条戏杀伤人
者减斗杀伤人二等谓杀者徒三年折一支者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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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之类即误杀伤助己者各减二等假如甲与乙共
殴丙其甲误殴乙致死减二等伤减二等或僵仆压
乙杀伤减戏杀伤二等杀乙从戏杀减二等总减四
等合徒二年若压折一支亦减四等徒
一年是名各
减二等
问曰甲共子乙同谋殴丙而乙误中其父因而致死
得从误杀伤助己减二等与否
答曰律云斗殴而误杀伤傍人以斗杀伤论但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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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人坐当过失行者本为缘斗故从斗杀伤论若父
来助己而误杀者听减二等便即轻于过失依例当
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论合从过失之坐处
流三千里
又问以斗僵仆误杀助己父母或虽非僵仆
因斗误
杀期亲尊长各合何罪
答曰以斗僵仆误杀父母或期亲尊长若减罪轻于
过失者并从过失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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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问假有数人同谋杀甲夜中匆遽乃误杀乙合得
何罪
答曰此既本是谋杀与斗殴不同斗殴彼此相持谋
杀潜行屠害殴甲误中于丙尚以斗杀伤论以其原
无杀心至死听减一等况复本谋害甲原作杀心虽
误杀乙原情非斗者
若其杀甲是谋杀人今既误杀
乙合科故杀罪
部曲奴婢詈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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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部曲奴婢詈旧主者徒二年殴者流二千里伤者绞
杀者皆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
疏义曰部曲奴婢詈旧主者徒二年殴者流二千里
伤者绞有首从杀者皆斩罪无首从过失杀伤者并
准凡人收赎铜入伤杀之家
即殴旧部曲奴婢折伤以上部曲减凡人二等奴婢又
减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义曰主殴旧部曲奴婢折伤以上部曲减凡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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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谓折齿合杖九十奴婢又减二等合杖七十之类
过失杀者勿论
问曰部曲奴婢殴詈旧主期以下亲或旧主亲属殴
伤所亲旧部曲奴婢得减凡人与否
答曰五服尊卑各有血属故殴尊长即绞加之至如
奴婢部曲唯系于主为经主放顾有宿恩其有殴詈
所以加罪非主之外虽是亲姻所有相犯并依凡人
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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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问有人谋杀旧部曲奴婢或于旧部曲奴婢家强
盗有绞伤者合减罪与否
答曰殴旧部曲奴婢得减凡人爰至于死亦依减例
明谋杀及诸杂犯合依减法唯盗财物特异常犯止
依凡人之法不合减科
戏杀伤人
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虽和以刃
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减一等即无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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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赎而犯者依过失法收赎
疏义曰戏杀伤人者谓以力共戏因而杀伤人减
斗罪二等若有贵贱尊卑长幼各依本斗杀伤罪上
减二等虽则以力共戏终须至死和同不相瞋恨而
致死者虽和以刃礼云死而不吊者三谓畏压溺况
乎嬉戏或以金刃或乘高处险或临危履薄或入水
中既在险危之所自须共相警戒因此共戏遂致杀
伤虽即和同原情不合致有杀伤者唯减本杀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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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即无官应赎谓有荫及老小
废疾之类而犯应
赎罪者依过失法收赎假有过失杀人赎铜一百二
十斤戏杀得减二等赎铜六十斤即是轻重不类故
依过失赎罪不从减法注云馀条非故犯谓一部律
内诸条非故犯罪无官应得收赎者并准此假有甲
为人合药误不如本方杀人合徒二年半若白丁则
从真役若是官品之人合赎者不可徵铜五十斤亦
徵一百二十斤则是馀条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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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和同及于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
和并不得为戏各从斗杀伤法
疏义曰谓戏者原不和同及于期亲尊长外祖父母
夫夫之祖父母此等尊长非应共戏纵虽和同并不
得为戏各从斗杀伤之法假有共期亲尊长戏折一
支者仍处绞之类
过失杀伤人
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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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过失之事注文论之备矣杀伤人者
各准杀
伤本状依收赎之法注云谓耳目所不及假有投砖
瓦及弹射耳不闻人声目不见人出而致杀伤其思
虑所不到者谓本是幽僻之所其处不应有人投瓦
及石误有杀伤或共举重物而力所不制或共升高
险而足蹉跌或因击禽兽而误杀伤人者如此之类
皆为过失称之属者谓若共捕盗贼误杀伤旁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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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皆是其本应居作官当者自从本法
密告谋反大逆
诸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知谋大
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知指斥乘舆及妖言不告者
各减本罪五等官司承告不即掩捕经半日者各与不
告罪同若事须经略而违时限者不坐
疏义曰谋反者谓知人潜谋欲危社稷大逆者谓知
人于宗庙及山陵宫阙已有毁损并须密告随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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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知而不即告者绞若知谋大逆谓知始谋欲毁宗
庙山陵等谋叛者谓
知谋欲背国从伪亦须密告官
司不告者流二千里若知指斥乘舆谓情理切害及
妖言者谓妄说休咎之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本
应死者从死上减五等妖言惑不满众者流上减五
等是名各减五等官司承告谋反以下不即掩捕若
经半日者谓经五十刻不即掩捕各与不告罪同若
事须经略谓人众既多须得人兵器仗如此经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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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违时限而失罪人者不坐其知谋反以下虽不密
告
随近官司能自捕送者亦与密告同因其自捕惊
失罪人或已就拘执而失者并同失囚之法
诬告谋反大逆
诸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从者绞若事容不审原情非
诬者上请若告谋大逆谋叛不审者亦如之
疏义曰诬告谋反及大逆者谓知非反逆故欲诬之
首合斩从合绞若事容不审者谓或奉别敕阅兵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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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修葺家庙见阅兵疑是欲
反见修宗庙疑为大逆
之类本情初非诬告者具状上请听敕若告谋大逆
谋叛不审亦合上请故云亦如之
诬告反坐
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
如之
疏义曰凡人有嫌遂相诬告者准诬罪轻重反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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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即纠弹之官谓据令应合纠弹者若有憎恶前人
或朋党亲戚挟私饰诈妄作
纠弹者并同诬告之律
反坐其罪准前人入罪之法至死而前人虽断讫未
决者反坐之人听减一等若诬人反逆虽复未决引
虚不合减罪本应加杖者谓诬告部曲奴婢流罪若
实部曲奴婢止加杖二百既虚诬告者不流亦准杖
法反坐单丁应加杖者亦依决杖反坐及赎者谓诬
告老小废疾若实即前人合赎虚即反坐者亦依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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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即诬官人及有荫者假有白丁诬七品官流罪若
实官人即
合例减官当如虚反坐还得流罪诬告有
荫之人事合减赎反坐之者不得准前人减赎法并
真配徒流是名依常律
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及数事等但一事实除其罪重
事虚反其所剩即罪至所止者所诬虽多不反坐
疏义曰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假有甲告乙殴人折
一支合徒一年又告人盗绢五疋亦合徒一年或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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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他人马一匹合徒一年半
推杀马是实殴盗是虚
是名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又有丙告丁三事各徒一
年此名数事等但一事实除其罪重事虚反其所剩
者假如甲告乙盗绢五疋合徒一年又告故杀官私
马牛合徒一年半若其盗是实杀马牛是虚即是剩
告半年之罪反坐半年故云反其所剩即罪至所止者
所诬虽多不反坐假有告人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
百疋勘当五十疋实坐赃五十疋罪止徒三年剩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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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疋为
罪至所止不反坐之类
其告二人以上虽实者多犹以虚者反坐<
<若上表告人已经闻奏事有不实反坐轻罪
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疏义曰告二人以上罪虽实者多犹以虚者反坐以
其人事各别故得罪不同注云谓告二人以上但一
人不实罪虽轻犹反其坐假有人告甲乙丙丁四人
之罪三人徒罪以上并实一人笞罪事虚不得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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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放免仍从
笞罪反坐若上表告人已经闻奏事有
不实反坐罪轻于上书不实准从上书诈不实处徒
二年不应反坐者无罪假如甲上表告乙两个徒一
年一实一虚准律既免反坐于甲无上书不实之罪
告小事虚
诸告小事虚而狱官因其告检得重事及事等者若类
其事则除其罪离其事则依诬论
疏义曰告小事虚而狱官因其告检得重事者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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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盗驴检得盗马其价又贵是为
得重事及事等
者假如告盗甲家马检得盗乙家骡其价相似是为
事等若类其事谓骡马驴等色目相类所告虽虚除
其妄罪离其事者谓告人盗马检得铸钱之属是离
其事则依本诬论仍得诬告盗马之罪此条为依告
状检赃生文不同狱官状外求罪之例
问曰告人私有弩狱官因告乃检得甲是类事与否
答曰称类者谓其形状难辨原情非诬所以得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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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然弩之与甲虽同禁兵论其形样色类全别事非
疑似原状是诬如此之流不可为类
诬告人流罪引虚
诸诬告人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者减
一等若前人已拷者不减即拷證人亦是<
<
疏义曰诬告死罪自有别制唯诬告人流罪以下前
人未加拷掠而告人自引虚者得减
反坐之罪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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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前人已拷者无问杖数多少然后引虚即不合减
即拷證人亦是谓虽不拷被告之人拷傍證之者虽
自引虚亦同已拷不减其诬告期亲尊长以下及奴
婢部曲诬告主之外祖父母以上虽即引虚各不合
减
问曰律云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减一等未知
前人已经断讫然后引虚合减与否
答曰律文但言已加拷掠不言事经断讫拷
讫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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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有成制断讫未损理合减科若事经奏讫不合追
减及已役已配亦是已损已伤前人计与拷掠义同
不在减科之例
告祖父母父母绞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疏义曰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谏诤起
敬起孝无令陷罪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注云
谓非缘坐之罪缘坐谓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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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缘坐同首法故虽父祖听捕
告若故告馀
罪者父祖得同首例子孙处以绞刑下
条准此者谓告期亲尊长情在于恶欲令入罪而故
告之故云准此若因推劾事不获免随辨注引不当
告坐
即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
疏义曰嫡继慈母者名例并已释讫此等三母杀其
父及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并听告若嫡继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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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生庶母亦不得告故律文但云杀其父者听告
问曰所生之母被出其父更娶继妻其继母乃杀所
出之母出母之子合告与否
答曰所养父母本是他人杀其所生故律听告今言
出母即是所生名例称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即
子之于母孝爱情深顾复之思终无绝道继母杀其
亲母准例亦合听告
又问嫡继慈母有所规求故杀子孙合得何罪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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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得自理诉与否此母或被出或父卒后行若为科
断
答曰子孙之于祖父母父母皆有祖父子孙之名其
有相犯之文多不据服而断贼盗律有所规求而故
杀期以下卑幼者绞论服相犯例准傍期在于子孙
不入期服然嫡继慈养依例虽同亲母被出改嫁礼
制便与亲母不同其改嫁者唯止服期依令不合解
官据礼又无心丧虽曰子孙唯准期亲卑幼若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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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亦同期亲尊长被出者礼既无服并同凡人其应
理诉亦依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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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义卷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