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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十九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贼盗三<
盗大祀神御物
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
其拟供神御<
疏义曰盗大祀神御之物公取窃取皆为盗大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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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宗庙神州等
其供神御所用之物而盗之者流
二千五百里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谓见
供神御者虽帷帐几杖亦得流罪故云亦同其拟供
神御谓上文神御之物及帷帐几杖营造未成拟欲
供进
者故注云谓营造未成者
及供而废阕若享荐之具已馔呈者徒二年
<未馔呈者徒一年半已阕者杖一百
<若盗釜甑刀匕之属并从常盗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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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供而废阕谓神御之物供祭已讫退还所司
者故云废阕若享荐之具已馔呈者谓牲牢枣栗脯
脩之属已入神所呈阅祀官讫而盗者合徒二年故
注云飨荐谓玉币
牲牢之属未馔呈者徒一年半谓
以上玉币牲牢馔具之属未馔呈祀官而盗者徒一
年半已阕者谓神前饮食荐享已了退而盗者得杖
一百若盗釜甑刀匕之属谓并不用供神故从常盗
之法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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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罪止加役流言之属谓盘盂杂器之类
盗御宝
诸盗御宝者绞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
<其拟供
服御及供而废阕
若食将御者徒二年<拟供食御及非服而
御者徒一年半
疏义曰称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亦同皇太子
减一等皇帝八宝皆以玉为之有神宝受命宝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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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宝皇帝之宝皇帝信宝天子行宝天子之宝天子
信宝此等八宝皇帝所用之物并为御宝其三后宝
以金为之并不行用盗者俱得绞刑其盗皇太子宝
准例合减一等流三千里若盗皇太子妃宝亦流
三
千里后宝既与御宝不殊妃宝明与太子无别乘与
服御物谓供奉乘舆服用之物三后服御之物亦同
盗者流二千五百里若盗皇太子及妃所服用物准
例减一等合徒三年计赃重者即准赃同常盗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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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一等注云谓供奉乘舆之物服通衾茵之属称之
属者毡褥之类真副等真谓见供服用之衣副谓副
二之服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者乃为御物其拟
供服御谓营造未成及供而废
阕谓已供用事毕是
名废阕若食将御者谓御食已呈监当之官拟进而
盗及食者从拟供服御以下各徒二年故注云将御
谓已呈监当之官拟供食御谓未呈监当之官及非
服而御之物者若食及盗各徒一年半赃重者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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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以常盗论加一等
盗官文书印
诸盗官文书印者徒二年馀印杖一百<
<
疏义曰印者信也谓印文书施行通达上下所在信
受故曰官文书印盗此印者徒二年馀印杖一百馀
印谓给诸州封函及畜产之印在令式印应官给但
非官文书之印盗者皆杖一百注云谓贪利之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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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用者皆谓籍以为财不宜行用若将行用即从伪
造伪写封用规避之罪科之
盗制书
诸盗制书者徒二年官文书杖一百重害文书加一等
纸券又加一等
疏义曰盗制书徒二年敕及奏抄亦同敕旨无御书
奏抄即有御书不可以御书奏抄轻于敕旨各与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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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书罪同官文书谓在司寻常施行文书有印无印
等重害文书加一等合徒一年注云亦谓贪利之亦
如上条盗印藉为财用无所施行重害谓徒罪以上
狱案及婚姻良贱勋赏黜陟授官除免之类者之类
者谓仓粮财物行军文簿帐及户籍手实
之属盗者
各徒一年若欲动事盗者自从增减之律
即盗应除文案者依凡盗法
疏义曰即盗应除文案者依令文案不须常留者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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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一拣除既是年久应除即非见行文案故依凡
盗之法计赃科罪
盗宫殿门符
诸盗宫殿门符发兵符传符者流二千里使节及皇城
京城门符徒三年馀符徒一年门钥各减三等盗州镇
及仓厨厩库关门等钥杖一百
县戍等诸门钥杖六十
疏义曰开闭殿门皆用铜鱼合符用符钥法式已于
擅兴律解讫发兵符以铜为之左者进内右者付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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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监及提兵镇守之所并留守应执符官人其符虽
通馀用为发兵事重故以发兵为目传符谓给将乘
驿者依公式令下诸方传符两京及北都留守为麟
符东方青龙西方白虎南方朱雀北方玄武两京留
守二十左十九右一馀皆四左三右一左
者进内右
者付外州府监应执符人其两京及北都留守符并
进内须遣使向四方皆给所诣处左符书于骨帖上
内着符里用泥封以门下省印印之所至之处以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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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勘合然后承用盗者合流二千里节者皇华出使
黜陟幽明輶轩奉制宣威殊俗皆执旌节取信天下
及皇城门谓朱雀等门京城门谓明德等门盗此门
符及使节者各徒三年馀符徒一年馀符谓禁苑及
交巡等符案擅兴律凡
言馀符者契亦同即契应发
兵者同发兵符法然则盗发兵契各同馀符之罪门
钥各减三等谓各减所开闭之门鱼符三等假有盗
宫殿门符合流二千里门钥减三等得徒二年馀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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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减门符并准此若是禁苑门钥不可轻于州镇关
门等钥盗州镇及官仓厨厩库及关门等钥各杖一
百县戍等诸门钥称诸门钥者谓内外百司及坊市
门官有门禁盗其钥者各杖六十
盗禁兵器
诸盗禁兵器者徒二年甲弩者流二千里若盗罪轻同
私有法盗馀兵器及旌旗幡帜者杖九十若盗守卫宫
殿兵器者各加一等即在军及宿卫相盗还充官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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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减二等
疏义曰盗禁兵器者徒二年谓非弓箭刀楯短矛私
家不合有者皆为禁兵器甲弩者流二千里盗罪轻
者同私有法即是盗弩一张流二千里盗甲一领亦
流二千里案擅兴律私有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
里 甲三领及
弩五张绞 盗甲三领或盗弩五张
并得绞罪是名盗罪轻同私有法其盗馀兵器谓虽
是官兵器私家合有者及旌旗幡帜者杖九十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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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官物计赃重加凡盗一等若盗守卫宫殿兵器者
又各加一等谓见用守卫宫殿加凡盗二等即在军
谓在行军之所若宿卫相盗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若入私者各同上文盗法
盗毁天尊佛像
诸盗毁天尊像佛像者徒三年即道士女冠盗
毁天尊
像僧尼盗毁佛像者加役流真人菩萨各减一等盗而
供养者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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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凡人或盗或毁天尊若佛像各徒三年道士
女冠盗毁天尊像僧尼盗毁佛像者各加役流为其
盗毁所事先圣形像故加役流不同俗人之法真人
菩萨各减一等凡人盗毁徒二年半道士女冠盗毁
真人僧尼盗毁菩萨各徒三年盗而供养者杖一百
谓非贪利将用供养者但盗之与毁各得徒流之
坐
故注云盗毁不相须其非真人菩萨之像盗毁馀像
者若化生神王之类当不应为从重有赃入己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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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凡盗法若毁损功庸多者计庸坐赃论各令修立
其道士等盗毁佛像及菩萨僧尼盗毁天尊若真人
各依凡人之法
发冢
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
者徒三年
疏义曰礼云葬者藏也欲人不得见古之葬者厚衣
之以薪后代圣人易之以棺椁有发冢者加役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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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发彻即坐招魂而葬亦是谓开至棺椁即为发彻
先无尸柩招魂而葬但使发彻者并合加役流已开
棺椁者绞谓有棺有椁者必须棺椁两开不待取物
触尸俱得绞罪其不用棺椁葬者若发而见尸亦同
已开棺椁之坐发而未彻者谓虽发冢而未至棺椁
者徒三年
其冢先穿及未殡而盗尸柩者徒二年半盗衣
服者减
一等器物甑版者以凡盗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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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其冢先穿谓先自穿陷旧有隙冗者未殡谓
尸犹在外未殡埋而盗尸柩者徒二年半谓盗者原
无恶心或欲诈代人尸或欲别处改葬之类盗衣服
者减一等得徒二年计赃重者以凡盗论加一等此
文既称未殡明上文发冢殡讫而发者亦是若盗器
物砖版者谓冢先穿取其明器等物或砖若版以凡
盗论
问曰发冢者加役流律既不言尊卑贵贱未知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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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冢得罪同凡人否
答曰五刑之属条有三千犯状既多故通比附然尊
卑贵贱等数不同刑名轻重粲然有别尊长发卑幼
之坟不可重于杀罪若发尊长之冢据法止同凡人
律云发冢者加役流在于凡人便减杀罪一等若发
卑幼之冢须减本杀一等而科之已开棺椁者绞即
同已杀之坐发而未彻者徒三年计凡人之罪减
死
二等卑幼之色亦于本杀上减二等而科若盗尸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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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依减三等之例其于尊长并同凡人
盗园陵内草木
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
杖一百
疏义曰园陵者三秦记云帝王陵有园因谓之园陵
三辅黄图云谓陵四阑门通四园然园陵草木而合
芟刈而有盗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
一百若赃重者准下
条以凡盗论加一等若其非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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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止斫伐者准杂律毁伐树木稼穑各准盗论园陵
内徒二年半他人墓茔内树杖一百
盗官私牛马杀
诸盗官私牛马而杀者徒二年半
疏义曰马牛军国所用故与馀畜不同若盗而杀者
徒二年半若准赃重于徒二年半者以凡盗论加一
等其有盗杀𣯛牛之类乡俗不用耕驾者计赃以凡
盗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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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不计赃罪名
诸盗不计赃而立罪名及言减罪而轻于凡盗
者计赃
重以凡盗论加一等
疏义曰从盗大祀神御之物以下不计赃科唯立罪
名亦有减处并谓得罪应重故别立罪名若减罪轻
于凡盗者各须计赃以凡盗论加一等假有盗他人
马牛而杀评马牛赃直绢二十疋若计凡盗合徒二
年半以盗杀马牛故加凡盗一等处徒三年及言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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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于凡盗者上条盗尸柩者徒二年半盗衣服者
减一等假有盗尸柩上衣服 绢二十疋依
凡盗法
徒二年半文称减一等只徒二年故 凡盗加一等
亦徒三年是名以凡盗论加一等若盗皇太子服用
及盗中小祀等物虽得减罪亦是盗不计赃
强盗
诸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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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强盗取人财注云谓以威若力假有以威胁
人不加凶力或有直用凶力不作威
胁而劫掠取财
者先强后盗谓先加迫胁然后取财先盗后强谓先
窃其财事觉之后始加威力如此之例俱为强盗若
饮人药酒或食中加药令其迷谬而取其财者亦从
强盗之法即得阑遗之物财主来认因即殴击不肯
还物及窃盗取人财财主知觉遂弃财逃走财主逐
之因相拒捍如此之类是事有因缘并非强盗自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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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及拒捍追捕之法
问曰据捕亡律被盗虽傍人皆得捕系未审
盗者将
财逃走傍人追捕因即格伤或绝时不绝时得罪同
强盗否
答曰依律盗者虽是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盗者
既将财逃走傍人依律合捕其人乃拒伤捕者即是
先盗后强绝时以后捕者既无财主寻逐便是不知
盗由因相拒格唯有拒捕之罪不成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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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疋加一等十疋及伤人
者绞杀人者斩<其持仗者虽不
得财流三千里五疋绞伤人者斩
疏义曰盗虽不得财徒二年若得一尺即徒三年每
二疋加一等赃满十疋虽不满十疋及不得财但伤
人者并绞杀人者并斩谓因盗而杀伤人者注云杀
伤奴婢亦同诸条奴婢多悉不同良人于此杀伤奴
婢亦同良人之坐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无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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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贱皆如财主之法盗人若持仗虽不得财犹流
三
千里赃满五疋合绞持仗者虽不得财伤人者斩罪
无首从
窃盗
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
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五十疋加役流
疏义曰窃盗人财谓潜形隐面而取盗而未得者笞
五十得财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即是一疋一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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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七十以次而加至赃满五疋不更论尺即徒一年
每五疋加一等四十疋流三千里五十疋加役流其
有于一家频
盗及一时而盗数家者并累而倍论倍
谓二尺为一尺若有一处赃多累倍不加重者止从
一重而断其倍赃依例总徵
监临主守自盗
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
凡盗二等三十疋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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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假如左藏库物则太府卿丞为监临左藏令
丞为监事见守库者为主守而自盗库物者为监临
主守自盗又如州县官人盗部内人财物是为盗所
监临注云若亲王财
物依令皇兄弟皇子为亲王监
守自盗王家财物亦同官物之罪加凡盗二等一尺
杖八十一疋加一等一疋一尺杖九十五疋徒二年
五疋加一等是名加凡盗二等三十疋绞注云本条
已有加者亦累加之谓监临主守自盗所监主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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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物计赃重者以凡盗论加一等即是本条已有
加于此又加二等假有武库令自盗禁兵器计赃直
绢二十疋凡人盗者二十疋合徒二年半以盗不计
赃而立罪名计赃重者加凡盗一等徒三年监主又
加二等流二千五百里如此之类是本条已有加者
亦累加之
故烧人房屋
诸故烧人舍屋及积聚之物而盗者计所烧减价并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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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盗论
疏义曰贼人奸诈千端万绪滥窃穿窬触途诡谲或
有烧人舍屋及积聚之物因即盗取其财计所烧之
物减价并于所盗之物计赃以强盗论十疋绞
问曰有人持仗烧人舍宅因即盗取其财或烧伤物
主合得何罪
答曰依杂律故烧人舍屋徒三年不限强之与窃然
则持仗烧人舍宅止徒三年因即盗取财物便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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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盗意虽复持仗而行事同先强后盗计赃以强盗
科罪火若伤人者同强盗伤人法
恐喝取人财物
诸恐喝取人财物者<准盗论加一等虽不足畏
忌财主惧而自与亦同
疏义曰恐喝者谓知人有犯欲相告诉恐喝以取财
物者注云口恐喝亦是虽口恐喝亦与文牒同计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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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盗论加一等谓一尺杖七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
一年半五疋加一等三十五疋流三千里虽不足畏
忌但财主惧而自与财者亦同恐喝之罪注云辗转
传言假若甲遣乙丙传言于丁恐喝取物五疋甲合
徒一年半乙丙并各徒一年是名展转传
言受财者
皆为从坐若为人所侵损恐喝以求备偿假有甲为
乙践损田苗遂恐喝于乙得倍苗之外更取财者为
有损苗之由不当恐喝之坐苗外馀物即当非监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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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司因事受财坐赃论科断此是事有因缘之类者
非恐喝
问曰恐喝取财五疋首不行又不受分传言者二人
一人受财一人不受财各合何罪
答曰律称准盗须依盗法案下条共盗者并
赃论造
意及从行而不受分即受分而不行各依本首从法
若造意不行又不受分即以行人专进止者为首造
意为从至死减一等从者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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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不行又不受分即以传言取物者为首五疋合徒
一年半造意者为从合徒一年又一人不受分亦合
为从笞五十
问曰监临恐喝所部取财合得何罪
答曰凡人恐喝取财准盗论加一等监临之
官不同
凡人之法名例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理
从强乞之律合准枉法而科若知有罪不虚恐喝取
财物者合从真枉法而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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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财未入者杖六十即缌麻以上自相恐喝者犯尊长
以凡人论犯卑幼各依本法
疏义曰恐喝取财无限多少财未入者杖六十即缌
麻以上自相恐喝者犯尊长以凡人准盗论加一等
强盗亦准此者谓别居期亲
以下卑幼于尊长家行
强盗者虽同于凡人家强盗得罪若有杀伤应入十
恶者仍入十恶犯卑幼各依本法谓恐喝缌麻小功
卑幼取财者减凡人一等五疋徒一年大功卑幼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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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五疋杖一百期亲卑幼减三等五疋杖九十之
类
本以他故殴人夺物
诸本以他故殴击人因而夺其财物者计赃以强盗论
至死者加役流
疏义曰谓本无规财之心乃为别事殴打因
见财物
遂即夺之事类先强后盗故计赃以强盗论一尺徒
三年二疋加一等以先无盗心之故赃满十疋应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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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加役流若夺财物不得者止从故斗殴法文称计
赃以强盗论夺物赃不满尺同强盗不得财徒二年
既原无盗心虽持仗亦不加其罪
因而窃取者以窃盗论加一等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
法
疏义曰先因他故殴击而辄窃取其财以窃
盗论加
一等一尺杖七十一疋加一等若有杀伤者谓本因
殴击杀伤原非盗财损害各从故斗法谓因斗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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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绞故杀者斩称各者从强夺及窃取各以故斗论
问曰监临官司本以他故殴击部内之人因而夺其
财物或窃取三十疋者合得何罪
答曰律称本因他故殴击人原即无心盗物殴讫始
夺事与强盗相类准赃虽依强盗罪止加役流故知
其赃虽多法不至死因而窃
取以窃盗论加一等者
为监临主司殴击部内因而窃物以窃盗论加凡盗
三等上文强盗既不至死下文窃盗不可引入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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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疋者罪止加役流
又问名例云称以盗论者与真犯同此条因而窃取
以窃盗论加一等既云加一等即重于窃之法监临
窃三十疋者绞今答不死理有未通
答曰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文称
夺其财
物者以强盗论至死者加役流又云加者不得加至
于死是明本以他故殴人因而夺物纵至百疋罪止
加役流况于窃取人财岂得加入于死监临虽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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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加法不至死刑况下条略奴婢及和诱各依强盗
等法罪止流三千里注云虽监临守守亦同即此条
虽无监临之文亦不加入于死
唐律疏义卷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