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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十七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贼盗一<
疏义曰贼盗律者魏文侯时李悝首制法经有盗
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
律盗律北齐合为贼盗律后周为劫盗律复有贼
叛律隋开皇合为贼盗律至今不改前禁擅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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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此须防止贼盗故次擅兴之下
谋反大逆
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
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
若部曲资财田
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
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
籍之同异
疏义曰人君者与天地合德与日月齐明上祇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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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临率土而有狡竖凶徒谋危社稷始兴狂计其事
未行将而必诛即同真反名例称谋者二人以上若
事已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大逆者谓谋毁宗庙
山陵及宫阙反则止据始谋大逆者谓其行讫故谋
反及
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言皆者罪
无首从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注云子妻妾亦同祖
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部曲不同资
财故特言之部曲妻及客女并与部曲同奴婢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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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故不别言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
疾并免缘坐注云馀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谓谋叛
以上道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并告贼消息此等之
罪缘坐各及妇人其年六十及废疾亦云
故云妇人
应缘坐者准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
籍之同异虽与反逆人别籍得罪皆同若出继同堂
有出继同宗者同堂
谓伯叔父之子今俗呼为亲堂兄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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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
<
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
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
者绞
疏义曰即虽谋反者虽谓构乱常之词不足动众人
之意虽骋凶威若力不能驱率得人虽有反谋无能
为害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
在没限注云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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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言身有善应或假托灵异妄称兵马或虚论反状
妄说反由如此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祅
法谓一身合绞妻子不合缘坐谋大逆者
绞上文大
逆即据逆事已行此为谋而未行唯得绞罪律不称
皆自依首从之法
问曰反逆人应缘坐其妻妾据本法虽会赦犹离之
正之其继养子孙依本法虽会赦合正之准离之正
之即不在缘坐之限反逆事彰之后始诉离之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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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之类并合放免以否
答曰刑法慎于开塞一律不可两科执意履绳务从
折中违法之辈已汨朝章虽经大恩
法须离正离正
之色即是凡人离正不可为亲领从本宗缘坐
缘坐非同居
诸缘坐非同居者资财田宅不在没限虽同居非缘坐
及缘坐人子孙应免流者各准分法留还<
疏义曰缘坐非同居者谓谋反大逆人亲伯叔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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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讫田宅资财不在没限虽见同居准律非缘坐
谓非期以上亲及子孙其祖母及伯叔母姑兄弟妻
各谓无夫者律文不
载并非缘坐其缘坐人子孙谓
伯叔子及兄弟孙据律亦不缘坐各准分法留还谓
未经分异犯罪之后并准户令分法及孙妇虽非缘
坐夫没即合归宗准法不入分限注云老疾得免者
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各准户内
应分人多少人别得准一子分法留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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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曰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假有一人年八十
有三男十孙或一孙反逆或一男见
在或三男俱死
唯有十孙老者若为留分
答曰男但一人见在依令作三男分法添老者一人
即为四分若三男死尽依令诸子均分老人共十孙
为十一分留一分与老者是为各准一子分法
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出养入道及娉妻未成者不追
坐<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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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身
疏义曰女许嫁已定谓有许婚之书及私约
或已纳
娉财虽未成皆归其夫出养谓男女为人所养入道
谓为道士女冠若僧尼娉妻未成者虽克吉日男女
未相见并不追坐出养者从所养家缘坐不涉本生
道士及妇人称道士僧尼亦同妇人不限在室及出
嫁入道若部曲奴婢者奴婢不限官私犯反逆者止
坐其身自道士以下若犯谋反大逆并无缘坐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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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坐其身
问曰杂户及太常音声人犯反逆有缘坐否
答曰杂户及太常音声人各附县贯受田进丁老免
与百姓同其有反逆及应缘坐亦与百姓无别若工
乐官户不附州县贯者与部曲例同止坐其身更无
缘坐
口陈欲反之言
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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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
疏义曰有人实无谋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勘无实
状可寻妄为狂悖之语者流二千里若有口陈欲逆
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
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
重
谋叛
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
疏义曰谋叛者谓欲背国投伪始谋未行事发者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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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绞从者流已上道者不限首从皆斩注云谓协同
谋计乃坐协者和也谓本情和同共作谋计此等各
依谋叛之法被驱率者非谓元本不共同情临时而
被驱率者不坐馀条被驱率者准此馀条谓谋叛谋
大逆
或亡命山泽不从追唤既肆凶悖堪擅杀人并
劫囚之类被驱率之人不合得罪
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
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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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叛者身得斩罪妻子仍流二千里若唯有妻
及子年十五以下合赎妇人不可独流须依留住之
法加杖居作若子年十六以上依式流配其母至配
所免居作在室之女
不在配限名例律缘坐者女不
同故也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罪状尤重故父母及妻
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
以上论注云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或攻击城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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虏掠百姓依百人以上论各身处斩父母妻子流三
千里其攻击城隍因即拒守自依反法
即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其抗拒将吏者以
已上道论
疏义曰谓背诞之人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
论首得绞刑从者流三千里抗拒将吏者谓有将吏
追讨仍相抗拒者以已上道论并身处斩妻子配流
抗拒有害者父母妻子流三千里并准上文率部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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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人以上不须有害若不满百人要须有害得罪乃
与百人以上同
谋杀府主等官
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
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已伤
者绞已杀者皆斩
疏义曰制使本属府主国官邑官已从名例解讫刺
史都督县令并据本部者吏卒谋杀都水使者或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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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府卫士谋杀本府折冲果毅如此之类并流二千
里工乐谓不属县贯唯𨽻本司并公廨户奴婢谋杀
本司五品以上官长罪与吏卒同若司农官户奴婢
谋杀司农卿者理与工乐谋杀太常卿少府监无别
馀条谓工乐官户奴婢殴詈本部五品以
上官长当
条无罪名者并与吏卒同已伤者绞仍依首从法已
杀者皆斩
谋杀期亲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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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
斩<
疏义曰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并
于名例解讫若妻妾同谋亦无首从注云犯奸而奸
人杀其夫谓妻妾与人奸通而奸人杀其夫谋而已
杀故杀斗杀者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杀者同罪谓
所奸妻妾亦合
绞
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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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
疏义曰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则大功以下皆是外姻
有服尊长亦同俱流二千里已伤者首处绞从者流
谋而杀讫者皆斩罪无首从
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
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疏义曰谓上文尊长谋杀卑幼当条无罪名
者各依
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假如有所规求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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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亲卑幼合徒三年已伤者流三千里已杀者依故
杀法合绞之类言故杀法者谓罪依故杀法其首各
依本谋论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从者不行减行者
一等假有伯叔数人谋杀犹子讫即首合流二千里
从而加功合徒三年从者不加功徒二年半从者不
行减行者一等徒二年之类略举杀期亲卑幼馀者
不复备文其应减者各依
本罪上减
部曲奴婢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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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谋杀主之期亲及外祖父
母者绞已伤者皆斩
疏义曰称部曲奴婢者客女及部曲妻并同此谓谋
而未行但同籍良口以上合有财分者并皆为主谋
杀者皆斩罪无首从谋杀主之期亲为别户籍者及
外祖父母者绞依首从科已伤者皆斩谓无首从其
媵及妾在令不合分财并非奴婢之主
谋杀故夫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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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
绞已杀者皆斩部曲奴婢谋杀旧主者罪亦同<
疏义曰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
已伤者绞并据首从科之已杀者皆斩罪无首从谓
一家之内妻妾寡者数人夫亡之后并已改嫁后共
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俱得斩刑若兼他人同谋
他人依首从之法不入皆斩之限部曲奴婢谋杀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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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称
罪亦同者谓谋而未杀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
杀者皆斩注云故夫谓夫亡改嫁旧主谓主放为良
者妻妾若被出及和离即同凡人不入故夫之限其
旧主谓经放为良及自赎免者若转卖及自理诉得
脱即同凡人馀条故夫旧主准此谓殴詈告言之类
当条无文者并准此
谋杀人
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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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虽不行
仍为首
<
疏义曰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杀不
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谋法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
者斩从而加功者绞谓同谋共杀杀时加功虽不下
手杀人当时共相拥迫由其遮遏逃窜无所既相因
籍始得杀之如此经营皆是加功之类不限多少并
合绞刑同谋从而不加功力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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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署杀其计已成身虽不行仍为首罪
合斩馀加
功者绞注云雇人杀者亦同谓造意为首受雇加功
者为从
即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
疏义曰谓谋杀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合徒三年
注云馀条不行准此馀条谓劫囚伤人及谋杀缌麻
以上尊长已伤之类从者不行亦减一等其有发心
谋杀即皆斩者同谋不行不在减例谓谋杀期亲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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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同谋不行亦得斩罪
劫囚
诸劫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劫死囚者绞杀人者皆斩<
疏义曰犯罪之人身被囚禁凶徒恶党共来相劫夺
者流三千里若因劫轻囚伤人及劫死囚而不伤人
各得绞罪仍依首从科断因劫囚而有杀人者皆合
处斩罪无首从注云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谓以威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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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强劫囚者即合此坐不须要在得囚
若窃囚而亡与囚同罪<窃而未得减二
等以故
杀伤人者从劫囚法
疏义曰谓私窃取囚因即逃逸与囚同罪者谓窃死
囚还得死罪窃流徒罪囚还得流徒<之类假使得相
容隐亦不许窃囚故注云他人亲属等窃而未得减
二等谓窃计已行未离禁处者减所窃囚罪二等谓
未得死囚者徒三年未得流囚徒二年半之类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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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囚之故而杀伤人者即从劫囚之法科罪
问曰父祖子孙见被囚禁而欲劫取乃误杀
伤祖孙
或窃囚过失杀伤他人各合何罪
答曰据律劫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劫死囚者绞杀
人者皆斩据此律意本为杀伤傍人若有误杀伤被
劫之囚止得劫囚之坐若其误杀父祖论罪重于劫
囚既是因误而杀须依过失之法其因窃囚过失杀
伤他人者下条云因盗而过失杀伤他人者以斗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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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论至死者加役流既窃囚之事类因盗之罪其有
过失彼此不殊杀伤人者亦依斗杀伤人
论应至死
者从加役流坐其有误杀伤本法轻于窃囚未得者
即从重科
又问窃囚而亡被人追捕弃囚逃走后始拒格因而
杀伤罪同劫囚以否
答曰下条窃盗发觉弃财逃走因相拒捍如此之类
事有因缘者非强盗今者窃囚而亡弃囚逃走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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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盗发觉弃财逃走义同止得拒捕而科不同劫囚
之坐
规避执人
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部司及邻
伍知见
避质不格者徒二年<<
疏义曰有人或欲规财或欲避罪执持人为质规财
者求赎避罪者防格不限规避轻重持质者皆合斩
坐部司谓持质人处村正以上并四邻伍保或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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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须捕格若避质不格者各徒二年注云质期以上
亲及外祖父母听身避不格者谓贼执此等亲为质
唯听一身不格不得率众总避其质者无期以上
亲
及非外祖父母而避不格者各徒二年
杀一家三人
诸杀一家非死罪三人
及支解人者<皆斩妻子流二
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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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杀人之法事有多端但据前人身死不论所
杀之状但杀一家非死罪良口三人即为不道若三
人内一人先犯死罪而杀之者即非不道只依杀一
人罪法注云同籍及期亲为一家同籍不限亲疏期
亲虽别籍亦
是即杀一家三人虽有先后发时应合
同断或所杀之事应合同断或发乃有先后者皆为
一时杀法总入不道杀一家三人内兼杀部曲奴婢
者非及支解人者注云谓杀人而支解者或杀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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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解或先支解而后杀之皆同支解并入不道若杀
讫绝时后更支解者非或故焚烧而杀或杀时即焚
烧者文虽不载罪与支解义同皆合处斩罪无首从
妻子流二千里
问曰假有部曲若奴杀别人部曲奴婢一家三人或
支解依例有犯各准良人合入十恶以否
答曰部曲奴婢虽与良人有殊至于同类杀三人及
支解者不可别为差等坐同良人还入十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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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夫为人杀
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期亲
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虽
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三十日不
告者各减二等
疏义曰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在法不可同天
其有忘大痛之心舍枕戈之义或有窥求财利便即
私和者流二千里若杀期亲私和者徒二年半大功
以下递减一等谓大功徒二年小功徒一年半缌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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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一年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谓受雠家之财重于私
和之罪假如缌麻私和合徒一年受财十疋准盗徒
一年半之类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
三十日不
告所在官司者各减前私和之罪二等虽则私和罪
重受财罪轻其赃本合计限为数少从重终合没官
发后输财私和依法合重其事如傍亲为出财私和
者自合行求之法依杂律坐赃论减五等其赃亦合
没官其有五服内亲自相杀者疏杀亲合告亲杀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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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告亲疏等者卑幼杀尊长得告尊长杀卑幼不
得告其应相隐者疏杀亲义服杀正服卑幼杀尊长
亦得论其不告者亦
无罪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
者虽会赦仍移乡避雠以其与子孙为雠故令移配
若子孙知而不告从私和及不告之法科之
问曰监临亲属为部下人所杀因兹受财私和合得
何罪
答曰依律监临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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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罪三等况监临内相杀被杀者又是本亲一违律
条二乖亲义受财一疋以上并是枉法之赃赃轻及
不受财各得私和之
罪其间有罪重者各从重科
又问主被人杀部曲奴婢私和受财不告官府合得
何罪
答曰奴婢部曲身系于主主被人杀侵害极深其有
受财私和知杀不告金科虽无节制亦须比附论刑
岂为在律无条遂使独为侥倖然奴婢部曲法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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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其有私和不告得罪并同子孙
唐律疏义卷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