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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十一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职制下(凡
一十七条/)<
奉使部送顾寄人
诸奉使有所部送而顾人寄人者杖一百阙事者徒一
年受寄顾者减一等
疏义曰奉使有所部送谓差为纲典部送官物及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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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畜产之属而使者不行乃顾人寄人而领送者使
人合杖一百阙事者谓于前事有所废阙合徒一年
其受寄及受顾者不阙事杖九十阙事杖一百故云
减一等
即纲典自相放代者笞五十取财者坐赃论阙
事者依
寄顾阙事法仍以纲为首典为从
疏义曰或纲独部送而放典不行或典自领行而留
纲不去此为自相放代笞五十受财者坐赃论其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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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及不阙事并受财输财者皆以纲为首典为从假
有两纲两典一纲一典取财代行一纲一典与财得
住与财者坐赃论减五等纵典发意亦以纲为首典
为从取财者坐赃论其赃既足彼此俱罪仍合没官
其受顾者已减使罪一等不合计赃科罪
其赃不徵
若监临官司将所部典行放取物者并同监临受财
之法不同纲典之罪即虽监临元止一典放住代行
者亦同纲典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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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吏辄立碑
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徒一年若遣人妄称
已善申请于上者杖一百有赃重者坐赃论受遣者各
减一等<
疏义曰在官长吏谓内外百司长官以下临统所部
者未能导德齐礼移风易俗实无政迹妄述已功崇
饰虚辞讽谕所部辄立碑颂
者徒一年所部为其立
碑颂者为从坐若遣人妄称已善申请于上者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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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若虚状上表者从上书诈不实徒二年有赃重者
坐赃论谓计赃重于本罪者从赃而断受遣者各减
一等各谓立碑者徒一年上减申请于上者杖一百
上减若官人不遣立碑百姓自立及妄申请者从不
应为重科杖八十其碑除毁
注虽有政迹而自遣者亦同
疏义曰官人虽有政迹而自遣所部立碑或遣申请
者官人亦依前科罪若所部自立及自申上不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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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者不坐
有所请求
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主司许
者与同罪<已施行者各杖一百
疏义曰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辄有请求规为曲法者
笞五十即为人请求虽非已事与自请同亦笞五十
主司许者谓然其所请亦笞
五十故云与同罪若主
司不许及请求之人皆不坐已施行谓曲法之事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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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主司及诸求之者各杖一百本罪仍坐
所枉罪重者主司以出入人罪论他人及亲属为请求
者减主司罪三等自请求者加本罪一等
疏义曰所枉重者谓所司得嘱请枉曲断事重于一
百杖者主司得出入人罪论假如先是一年徒罪嘱
请免徒主司得出入徒罪还
得一年徒坐他人及亲
属为请求者减主司罪三等唯合杖八十此则减罪
轻于已施行杖一百如此之类皆依杖一百科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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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亲属等嘱请徒二年半罪主司曲为断免者他
人等减三等仍合徒一年如此之类减罪重于杖一
百者皆从减科若身自请求而得枉法者各加所请
求罪一等科之
即监临势要<为人嘱请者杖一百所
枉重者
罪与主司同至死者减一等
疏义曰监临者谓统摄案验之官势要者谓除监临
以外但是官人不限阶品高下唯据主司畏惧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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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违者虽官卑亦同为人嘱请曲法者无问行与不
行许与不许但嘱即合杖一百主司许者笞五十所
枉重于杖一百与主司出入坐同主司据法合死者
监临势要合减死一等
受人财请求
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势
要准枉
法论与财者坐赃论减三等
疏义曰受人财而为请求者谓非监临之官坐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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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二等即一尺以上笞四十一疋加一等罪止流二
千五百里监临势要准枉法论即一尺以上杖一百
一疋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无禄者减一等与财者
坐赃论减三等罪止徒一年半若受他人之财许为
嘱请未嘱事发者止从坐赃之罪若无心嘱请诡妄
受财自依诈欺科断取者虽是诈欺与人
终是求请
其赃亦合追没其受所监临之财为他司嘱请律无
别文止从坐赃加二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即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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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所监临若未嘱事发止同受所监临财物法
若官人以所受之财分求馀官元受者并赃论馀各依
已分法
疏义曰谓有官之人初受有事家财物后减所受之
物转求馀官初受者并赃论馀官各依已分法假有
判官受得枉法赃十疋更有
两官连判各分二疋与
之判官得十疋之罪馀官各得二疋之坐二人仍并
为二疋之从其有共谋受财分赃入已者亦各依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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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首从之法其中虽有造意及以预谋不受财者
事若枉法止依曲法首从论不合据赃为罪如曲法
罪轻从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减罪人罪三等科之
有事以财行求
诸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坐赃论不枉法者减二等
即同事共与者首则并赃论从者各依
已分法
疏义曰有事之人用财行求而得枉法者坐赃论不
枉法者谓虽以财行求官人不为曲判者减坐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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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即同事共与者谓数人同犯一事敛财共与元谋
敛者并赃为首仍倍论其从而出财者各依已分为
从
监主受财枉法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
十五疋绞
疏义曰监临主司谓统摄案验及行案主典
之类受
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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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疋绞
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
疏义曰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一尺杖九十
二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
无禄者各减一等枉法者二十疋绞不枉法者四十疋
加役流
疏义曰应食禄者具在禄令若令文不载者
并是无
禄之官受财者各减有禄一等枉法者二十疋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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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者四十疋加役流
有事先不许财
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
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疏义曰官司推劾之时有事者先不许物事了之后
而受财者事若曲法准前条枉法科罪既称准枉法
不在除免加役流之例若当时处断不违正理事过
之后而与之财者即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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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所监临财物
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
等八疋徒一年八疋加一等五十疋流二千里与者减
五等罪止杖一百
疏义曰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者计
赃一尺以上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八疋
加一等五十疋流二千里与财之人减监临罪五等
罪止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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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取者加一等强乞取者准枉法论
疏义曰乞取者加一等谓非财主自与而官
人从乞
者加受所监临罪一等以威若力强乞取者准枉法
论有禄无禄各依本法其因得相送而更强乞取者
既是一事分为二罪以重法并满轻法若是频犯及
二人以上之物仍合累并倍论
因使受送馈
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馈及乞取者与监临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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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取者减一等<<即强乞取者各与监临罪同
疏义曰官人因使于所使之处受送馈财物
或自乞
取者计赃准罪与监临官同经过处取者谓非所诣
之处因使经历之所而取财者减一等紏弹之官不
减者谓职合紏弹之官人所畏惧虽经过之处受送
遗乞取及强乞取者各与监临罪同
贷所监临财物
诸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若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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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不还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强者各加二等<
疏义曰监临之官于所部贷财物者坐赃论
注云授
讫未上者若五品以上据制出日六品以下据昼讫
并同已上之法馀条取受及相犯谓受所监临及殴
詈之类故言准此若百日不还为其淹日不偿以受
所监临财物论若以威力而强贷者各加二等谓百
日内坐赃论加二等满百日外从受所监临财物上
加二等注云馀条强者准此谓如下条私役使及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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驼骡驴马之类强者各加二等但一部律内本条无
强取罪名并加二等故
于此立例所贷之物元非拟
将入已虽经恩免罪物尚徵还纵不经恩偿讫事发
亦不合罪为贷时本许酬偿不同悔过还主故也若
取受之赃悔过还主仍减三等恩前费用准法不徵
贷者赦后仍徵偿讫故听免罪
若卖买有剩利者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笞
五十有剩利者计利准枉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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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官人于所部卖物及买物计时估有
剩利者
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笞五十谓以威若
力强买物虽当价犹笞五十有剩利者计利准枉法
论
问曰官人遣人或市司而为市易所遣之人及市司
为官人卖买有剩利官人不知情及知情各有何罪
答曰依律犯时不知依凡论官人不知剩利之情据
律不合得罪所为市者虽不入已既有剩利或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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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不得无罪从不应为准官
人应坐之罪百杖以下
所市之人从不应为轻笞四十徒罪以上从不应为
重杖八十仍不得重于官人应得之罪若市易已讫
官人知情准家人所犯知情之法
即断契有数违负不还过五十日者以受所监临财物
论即借衣服器玩之属经三十日不还者坐赃论罪止
徒一年
疏义曰官人于所部市易断契有数仍有欠物违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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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还五十日以下依杂律科负债违
契不偿之罪满
五十一日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即借衣服器玩之属
者但衣服器物品类至多不可具举故云之属借经
三十日不还者坐赃论罪止徒一年所借之物各还
主
役使所监临
诸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
船碾硙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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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监临之官私役使所部之人及从所部借奴
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硙邸店之类
称奴婢者部曲
客女亦同各计庸赁之价人畜车计庸船以下准赁
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强者加二等其借使人功计庸
一日绢三尺人有强弱力役不同若年十六以上六
十九以下犯罪徒役其身庸依丁例其十五以下七
十以上及废疾既不任徒役庸力合减正丁宜准当
乡庸作之价若准价不充绢三尺即依减价计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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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其价不减者还依丁例
即役使非供已者<计庸坐
赃论罪
止杖一百其应供已驱使而收庸直者罪亦如之<
疏义曰非供已谓流外官者谓诸司令史以下有流
外告身者杂任谓在官供事无流外品为其合在公
家驱使故得罪轻于凡人不合供官人之身计庸坐
赃致罪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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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已驱使者谓执衣白直之类止合供身驱使据法
不合收庸而收庸直亦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故云亦
如之注云供已求输庸直谓有公案者不坐别格听
收庸直者不拘此例
若有吉凶借使所监临者不得过二十人人不得过五
日其于亲属虽过限及受馈乞贷皆勿论
<
疏义曰吉谓冠婚或祭享家庙凶谓丧葬或举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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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殓之类听许借使监临部内所使总数不得过二
十人每人不得过五日其于亲属虽过限谓亲属别
于数限外驱使及受
馈饷财物饮食或有乞贷皆勿
论亲属谓本服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亲共为婚
姻之家并通受馈饷借贷役使依法无罪馀条亲属
准此者谓一部律内称亲属处悉㨿本服内外缌麻
以上及大功以上共为婚姻之家故云准此
营公廨借使者计庸赁坐赃论减二等即因市易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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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悬欠者亦如之
疏义曰借使所监临奴婢牛马车船碾硙邸
店之类
为营公廨使者各计庸赁坐赃论减二等即为公廨
市易剩利及悬欠其价不还者亦计所剩及悬欠坐
赃论减二等故云亦如之
监临受供馈
诸监临之官受猪羊供馈<坐赃论强者依强取监
临财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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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监临之官于所部内受猪羊供馈者即是杀
讫始送故注云谓非生者举猪羊为例自馀禽兽之
类皆是各计其所直坐赃论
强取者依强取监临财
物法计赃准枉法论其有酒食瓜果之类而受者亦
同供馈之例见在物徵还主若以畜产及米面之属
馈饷者自从受所监临财物法其赃没官
率敛监临财物
诸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者虽不入已以受所监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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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论
疏义曰率敛者谓率人敛物或以身率人以取财物
馈遗人者虽不入已并倍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若自
入者同乞取法既是率敛之
物与者不合有罪其物
还主
监临家人乞借
诸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有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
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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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减家人罪五等
疏义曰临统案验为监临注云谓州县镇戍折冲府
等判官以上总为监临自馀唯据临统本司及有所
案验者此等之官家人于其部内有受财乞物借贷
役使卖买有剩利之属者各减官人身犯二等若官
人知情者并与家人同罪其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
五等谓准身自犯得减七等
其在官非监临及家人有犯者各减监临及监临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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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疏义曰在官非监临者谓非州县镇戍折冲府判官
以上其诸州参军事及小录事于所部不得常为监
临此为在官非监临若有事在手便为有所案验即
是监临主司无所案验者有所受乞借贷役使卖买
及假赁有剩利之属知情不知情各减监临之官罪
一等家人有犯亦减监临家人罪一等
问曰州县镇戌折冲府判官以上于所部总为监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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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馀唯据临统本司及有所案验者里正坊正既无
官品于所部内有犯得作监临之官以否
答曰有所请求及枉法不枉法律文皆称监临主司
明为监统案验之人不限有品无品但职掌其事即
名监临主司其里正坊正职
在驱催既无官品并不
同监临之例止从在官非监临各减监临之官罪一
等
去官受旧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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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去官而受旧官属士庶馈与若乞取借贷之属各减
在官时三等<
疏义曰旧官属谓前任所僚佐士庶谓旧所管部人
受其馈送财物若乞取借贷之属谓卖买假赁有剩
利役使之类各减在官时三等并谓家人未离本任
所者其家口去讫受馈饷者律无罪名若其乞索者
从因官挟势
乞索之法
挟势乞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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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因官挟势及豪强之人乞索者坐赃论减一等将送
者为从坐<
疏义曰或有因官人之威挟恃形势及乡闾首望豪
右之人乞索财物者累倍所乞之财坐赃论减一等
将送者为从坐谓领豪右人等乞索者虽不将领而
敛财送者并为从坐若强乞索者加二等注云亲故
相与者勿论亲谓本服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
之家故
谓素是通家或钦风若旧车马不吝缟纻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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贻之类者皆勿论
称律令式
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
不申议辄奏改行者徒二年即诣阙上表者不坐
疏义曰称律令及式条内有事不便于时者皆须辩
明不便之状具申尚书省集京官七品以上于都座
议定以应改张之议奏闻若不申尚书省议辄即奏
请改行者徒二年谓
直述所见但奏改者即诣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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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论律令及式不便于时者不坐若先违令式而后
奏改者亦徒二年若违重者自从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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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义卷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