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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五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名例
五<
犯罪未发自首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疏义曰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
合得原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审牒虽未入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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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即是其事已彰虽欲自新不得成首
注正赃犹徵如法
疏义曰称正赃者谓盗者自首不徵倍赃称如法者
同未首前法徵还官主枉法之类彼
此俱罪犹徵没
官取与不和及乞索之类犹徵还主
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疏义曰假有盗牛事发因首铸钱铸钱之罪得原盗
牛之犯仍坐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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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馀罪者亦如之
疏义曰劾者推鞫之别名假有已被推鞫因问乃更
别言馀事亦得免其馀罪同因首重罪之义故云亦
如之
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
听如罪人身自首法<
疏义曰遣人代首者假有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亲
疏但遣代首即是若于法得相容隐者谓依下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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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及大功以上亲等若部曲奴婢为主首及相告言
者此还据得容隐者纵经官司告言皆同罪人身首
之法其小功缌麻相隐既减凡人三等若其为首亦
得减
三等
注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本服期虽捕告俱同自首
例
疏义曰缘坐之罪者谓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道者
并合缘坐及谋叛以上本服期者谓非缘坐若叛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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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道大逆未行之类虽尊压出降无服各依本服期
虽捕告以送官司俱同罪人自首之法
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
疏义曰谓犯罪之人闻有代首为首及得相容隐者
告言于法虽复合原追身不赴不得免罪谓止坐不
赴者身首告之人及馀应缘坐者仍依首法
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
听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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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自首不实谓强盗得赃首云窃盗赃虽首尽
仍以强盗不得财科罪之类及不尽者谓枉法取财
十五疋虽首十四疋馀一疋
是为不尽之罪称罪之
者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假有人强
盗二十疋自首十疋馀有十疋不首本法尚合死罪
为其自有悔心罪状因首而发故至死听减一等
问曰谋杀凡人乃云是舅或谋杀亲舅复云凡人姓
名是同舅与凡人状别如此之类若为科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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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曰谋杀凡人是轻谋杀舅罪乃重重罪既得首免
轻罪不可仍加所首姓名既同唯止
舅与凡人有异
谋杀之罪首亲舅与凡人状虚坐是不应得为从轻
合笞四十其谋杀亲舅乃云凡人者但谋杀凡人唯
极徒坐谋杀亲舅罪乃至流谋杀虽已首陈须科不
尽之罪三流之坐准徒四年谋杀凡人合徒三年不
言是舅首陈不尽处徒一年
又问一家漏十八口并有课役乃首九口未知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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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罪
答曰律定罪名当条见义如户内止隐九口
告称隐
十八口推勘九口是实诬告者不得反坐以本条隐
九口者罪止徒三年罪至所止所诬虽多不反坐今
首外仍隐九口当条以不尽之罪罪之仍合处徒三
年
又问乙私有甲弩乃首云止有稍一张轻重不同若
为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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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曰甲弩不首全罪见在首槊一张是别言馀罪首
槊之罪得免甲弩之罪合科既自首不实至死听减
一等
又问假有监临之官受财不枉法赃满三十疋罪合
加役流其人首云受所监临其赃并尽合科何罪
答曰律云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听减一等但
不枉法与受所监临得罪虽别赃已首尽无财可科
唯有因事不因事有殊止从不应为重科杖八十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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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取物首言受所监临赃亦首尽无财可坐所枉
之罪未首宜从所枉科之若枉出入徒流自从故出
入徒
流为罪如枉出入百杖以下所枉轻者从请求
施行为坐本以因赃入罪赃既首讫不可仍用至死
减一等之法
注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
疏义曰假有窃盗十疋止首五疋五疋不首仍徒一
年是名止计不尽之数科之科之之义是复上文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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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罪之之义不殊不尽赃多至死者减一等
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
疏义曰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案问欲举而自首陈
及逃亡之人并叛已上道此类事发归首者各得减
罪二等坐之
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
疏义曰虽不自首谓不经官司首陈能还归本所者
谓归初逃叛之所亦同自首之法减罪二等坐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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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移改还归移改之所亦同
其于人损伤
疏义曰损谓损人身体伤谓见血为伤虽部曲奴婢
伤损亦同良人例
注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
法本应过失者听从本
疏义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
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若过失杀伤仍从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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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本法故云本应过失听从本
于物不可备偿<
疏义曰称物者谓宝印符节制书官文书甲弩旌旗
幡帜禁兵器及禁书之类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偿
之色本物见在首者谓不可备偿之类本物见在听
同首法
即事发逃亡<
疏义曰假有盗罪合徒事发逃走已经数日而复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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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犯盗已发虽首不原逃走之罪听减二等
若越度关及奸<
疏义曰度关有三等罪越度私度冒度其私度越度
自首不原冒度之罪自首合免若奸良人者自首不
原
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疏义曰天文玄远不得私习从于人损伤以下私习
天文以上俱不在自首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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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共亡
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首<
疏义曰犯罪事发已囚未囚及同犯别犯而共亡者
或流罪能捕死囚或徒囚能捕流罪
首如此之类是
为轻罪能捕重罪首
注重者应死杀而首者亦同
疏义曰律称应死未须断讫准犯合死逃走轻者杀
而来首亦同捕首法其流罪以下逃亡轻者能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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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首者捕法自准捕亡律若死罪之囚不必捕格方
便杀得者亦是
及轻重等获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
疏义曰假有五人俱犯百杖相共逃走有一人心悔
更获二人而首即是获半以上首从
共亡以下本罪
及亡罪并得从原故云皆除其罪
注常赦所不原者依常法
疏义曰常赦所不原者谓虽会大赦犹处死及流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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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免所居官及移乡之类此等既赦所不原故虽
捕首亦不合免
问曰假有犯百杖者十人同共逃走六人归首又捕
得逃者二人得同获半以上除罪以否
答曰律开相捕之法本为少能捕多轻能捕
重轻重
等者犹须获半今六人共获二人便是以多捕少依
如律义不合首原亡罪首减二等本犯仍依法断若
轻能捕重所获虽少合原如轻重罪同不可首多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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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亦须首获数等然可得原
又问甲乙二人轻重罪等俱共逃走甲捕乙首甲免
罪否
答曰律称获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甲乙共亡者甲
能获乙逃罪已尽更无亡人获半尚
得免辜况其逃
亡全尽甲合从原假有十人合死俱共逃亡五人捕
得五人亦是首获相半既开首捕之路此类各合全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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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问缌麻以上犯罪共亡得同捕首法以否
答曰缌麻以上亲属者罪不合告言藏亡尚许减罪
岂得辄相捕送此捕为凡人发例不与亲戚生文若
捕亲属首者得减逃亡之坐本犯之罪不原仍依伤
杀及告亲属法其犯谋叛以上得依捕首之律
即因罪人以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
疏义曰因罪人以致罪谓藏匿罪人或过致资给及
保證不实之类令罪人非被刑戮而自死者又听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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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二等
若罪人自首及遇恩原减者亦准罪人原减法
疏义曰谓因罪人以得罪罪人于后自首及遇恩原
减者或得全原或减一等二等之类一依罪人全原
减降之法
其应加杖及赎者各依杖赎例
疏义曰其应加杖假有官户奴婢犯流而为过致资
给捉获官户奴婢等流罪加杖二百过致资给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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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杖二百罪减之不从流减其罪人本合收赎过致
资给者亦依赎法不以官当加杖配役
问曰官户等犯流加杖二百过致者应减几等而科
答曰犯徒应加杖者一等加二十加至二百当徒三
年乃至流刑杖亦二百即加杖之流
应减在律殊无
节文比附刑名止依徒减一等加杖一百八十
盗诈取人财物
诸盗诈取人财物而于财主首露者与经官司自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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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盗谓强盗窃盗诈谓诈欺取人财物而能悔
过于财主首露与经官司首同若知人将告而于财
主首者亦得减罪二等
问曰假有甲盗乙绢五疋经乙自首乙乃取甲十疋
之物为正倍等赃合当何罪
答曰依律首者唯徵正赃甲既经乙自首因乃剩取
其物既非监主而乃因事受财合科坐赃之罪
其于馀赃应坐之属悔过还主者听减本罪三等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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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馀赃谓盗诈之外应得罪者并是虽不于官
司陈首能悔过还主者听减本罪三等假有枉法受
财十疋合流悔过还主得减三等处徒二年之类既
云坐之自依下例
即财主应坐者减罪亦准此
疏义曰财主应坐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
坐赃与财人各亦得罪若取人悔过还主得减三等
财主亦减本坐三等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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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曰贸易官物复以本物却还或本物已费别将新
物相替如此悔过得免罪否
答曰若以本物却还得免计赃为罪仍依盗不得财
科之若其非官本物更以新物替之虽复私自陪备
贸易之罪仍在
同职犯公坐
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
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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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同职者谓连署之官公坐谓无私曲假如大
理寺断事有违即太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
丞是判官府吏是主典是为四等各以所由为首者
若主典检请有失即主典为首丞为第二从少卿二
正为第三从太卿为第四从即主簿录事亦为第四
从若
由丞判断有失以丞为首少卿一正为第二从
大卿为第三从主典为第四从主簿录事当同第四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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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
疏义曰假如一正异丞所判有失又有一正复同判
即二正同为首罪若一正先依丞判一正始作异同
异同者自为首科同丞者便即无罪假如丞断合理
一正异断有乖后正
直云依判即同前正之罪若云
依丞判者后正无辜二卿异同亦各准此其通判官
以上异同失理应连坐者唯长官及检勾官得罪以
下并不坐通判官以下有失或中间一是一非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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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判从正法馀者悉皆免罪内外诸司皆准此
问曰假有判官处断乖失通判官异同得理长官不
依通判官断还同判官各有何罪
答曰案若申复唯通判官一人合理即上下
俱得免
科如其当处断讫施行即乖失者依法得罪唯通判
长官合理馀悉不论
其阙无所承之官亦依此四等官为法即无四等官者
止等见官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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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四等之内但有阙官虽一人处断乖失亦作
四等为坐假如大理卿或丞正一人见在判有乖失
判者自当首罪勾官仍同四等下从即无四等官者
为关戍之类无通判官关丞即至关令并主典唯有
三等假有典
检请有失丞为第二从令为第三从录
事同为第三从下州县市令唯与典二人此等止准
见官二等之罪
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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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同职谓连判之官及典有私故违正理馀官
连判不知挟私情者以失论假有人犯徒一年判官
曲理断免馀官不觉自依失出之法有私者为首不
觉者为从仍为四等科之失出减五等失入减三等
之类自馀与
夺之事失者减三等及云以失论之类
各从本条
问曰有主典增减文案诈欺取赃五疋判官不觉依
增减状判讫未知判官于诈欺赃失减唯复于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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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文书失减
答曰但依律得罪皆从所判为坐取赃事在案外增
减文案见行止从增减科之不可从赃而科
又问判官主典有私故出流罪通判及长官
不知情
若为科首从之罪
答曰假令主典为首还合流坐判官为从合徒三年
不知情者从公坐失法公坐既有四等通判官第三
从论减典二等又失出减五等从流减七等合杖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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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长官又减一等合杖八十其有放而还获及本应
例减仍各依本法
即馀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递减一等下官不觉者
又递减一等亦各以所由为首
疏义曰馀官者谓比州比县及省内比司并诸府寺
监不相管隶者上官者在京诸司向省台及诸州向
尚书省诸县向州之类如州上文书向尚书省有错
失省司不觉者省司所由之首减州所由首一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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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递为四等法首从减之其馀官不觉亦准此若省
司下符向州错失州司不觉州司所由首减省司所
由首二等同职递为四等首从法减之
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
疏义曰检者谓发辰检稽失诸司录事之类勾者署
名勾讫录事参军之类皆同下从若有四等官同四
等从有三等官同三等从有二等官同二等从其无
检勾之官者虽判官发辰勾稽若有乖失自于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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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不入勾检之坐
应奏之事有失勘读及省审之官不駮正者减下从一
等
疏义曰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
牒门下
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
侍中审有乖失者依法駮正却牒省司若实有乖失
不駮正者录事以上减省下从一等既无递减之文
即侍中以下同减一等律以既减下从得罪最轻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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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递减馀多无坐駮正之法唯在录事以上故所掌
主典律无罪名
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勿论
疏义曰辞状隐伏者谓脱错文字增减事情
辞状隐
微案覆难觉者 自馀官以下案省不觉并得免
罪故云勿论
公事失错
诸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原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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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公事失错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未
发露而自觉举者所错之罪得免觉举之义与自首
有殊首者知人将告减二等觉举既无此文但未发
自言皆免其罪
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馀人亦原之
疏义曰应连坐者长官以下主典以上及检
勾官在
案同判署者一人觉举馀并得原其检勾之官举稽
及事涉私者曹司依法得罪唯是公坐情无私曲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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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之官虽举彼此并无罪责
其断罪失错已行决者不用此律
疏义曰断罪失错已行决者谓死及笞杖已行决讫
流罪至配所役了徒罪役讫此等并为已行官司虽
自觉举不在免例各依失入法科之故云不用此律
假有人枉被断徒二
年已役一年官司然始自觉举
者一年未役者自从举免已役一年者从失入减三
等科杖八十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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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馀人亦原之主
典不免若主典自举并减二等
疏义曰文书谓公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
二十日程徒罪以上辩定后三十日程此外不了是
名稽程官人自觉举者并得全原唯主典不免若主
典自举并减二等者
以官司不举故长官以下并减
二等如官人主典连署举者官人并得免罪主典仍
减二等科之其制敕案成以后颁下各给抄写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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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纸以下限二日程过此以外每二百纸以下加一
日程所加多者不得过五日注云其赦书计纸虽多
不得过三日此等抄写程既云案成以后据令成制
𠡠案不别给程即是当日成了违令限日皆是有稽
稽而自举者同官文书法仍为公坐亦作四等科断
各
以所由为首若涉私曲故稽亦同私坐之法
问曰公坐相连节级得罪一人觉举馀亦原之稽案
既是公罪勾官亦合连坐勾检之官举讫馀官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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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
答曰公坐失错事可追改一人举觉馀亦原之至于
行事稽留不同失错之例勾官紏出故不免科
共犯罪造意为首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
止坐尊长
疏义曰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
首馀并为从家人共犯者谓祖父伯叔子孙弟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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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唯同居尊长独坐卑幼无罪
注于法不坐者归罪于其次尊长尊长谓男夫
疏义曰于法不坐者谓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
归罪于其次者假有尊长与卑幼共犯尊长老疾依
律不坐者即以共犯次长者当罪是名归罪于其次
尊长尊长谓男夫者
假有妇人尊长共男夫卑幼同
犯虽妇人造意仍以男夫独坐
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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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侵谓盗窃财物损谓斗殴杀伤之类假令父
子合家同犯并依凡人首从之法为其侵损于人是
以不独坐尊长
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
从论
疏义曰监临主守俱如后解假有外人发意
共左藏
官司主典盗库绢五疋虽是外人造意仍以监主为
首处徒二年外人依常盗从合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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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罪而本罪别
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虽相因为首从其罪合依本律
首从论
疏义曰谓五服内亲共他人殴告所亲及侵盗财物
虽是共犯而本罪各别假有甲勾他外人乙共殴兄
甲为首合徒二年半乙为凡斗从不下手又减一等
合笞二十又有卑幼
勾人盗己家财物十疋卑幼为
首合笞三十他人为从合徒一年又减常盗一等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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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一百此是相因为首从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此
例既多不可具载但是相因为首从本罪别者皆准
此
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
疏义曰案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皆斩如
此之类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
科之又贼盗律云谋杀人者
徒三年假有二人共谋
杀人未行事发造意者为首徒三年从者徒二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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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之类不言皆者依首从法
即强盗及奸略人为奴婢犯阑入若逃亡及私度越度
关栈垣篱者亦无首从
疏义曰强盗之人各肆威力奸者身并自犯不为首
从略人为奴婢者理与强盗义同阑入者谓阑入宫
殿及应禁之所各自身犯亦无首从逃亡者假使十
人皆征身各关事私
度者谓无过所从关门私过越
度者谓不由门为越关谓检判之处栈谓堑栅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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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谓宫殿及府廨垣墙篱谓不筑墙垣唯以藩篱为
固之类从强盗以下皆以正犯科之故云亦无首从
共犯罪有逃亡
诸共犯罪而有逃亡见获者称亡者为首更无證徒则
决其从罪
疏义曰假有甲乙二人共诈欺取物合徒一年甲实
为首当被捉获乙本为从遂即逃亡
甲被问称乙
为首更无證徒即须断甲为从科杖一百是名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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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罪
后获亡者称前人为首鞫问是实还依首论通计前罪
以充后数
疏义曰后捉获乙称甲为首鞫问甲称是实还依首
坐科徒一年甲是庶人前已决杖一百即须以杖笞
赎直准减徒年一年徒赎铜二十斤一百杖赎铜一
十斤以十斤杖铜减半年徒罪馀徒半年依法配役
甲若单丁前
已决杖一百今既处徒一年合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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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即更决二十通计前杖以充后数
问曰有甲乙二人犯盗准罪合流甲元造意乙是随
从然乙事发逃亡甲遂称乙是首官司断甲为从处
徒三年已役讫然始获乙甲承是首又甲是白丁若
为处分
答曰流罪准徒四年又云从徒入流比徒一年为剩
累徒流应役者不得过四年其人虽复诈冒官司不
合更科流罪止合徒一年若
犯加役流自合三年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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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三年虽已役讫仍须更配还流即是通计前罪配
所为折居作
若前输赎物后应还者还之
疏义曰假令甲有九品官犯徒一年诈为从罪前断
处杖一百徵铜十斤今依首论断作一年徒坐以九
品一官当徒坐尽前徵铜十斤者还之是名前输赎
物后应还者还之
其增减人罪令有轻重者亦从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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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此设判官之罪增人罪者有人犯徒
一年止
有九品一官官司增罪科徒二年官当一年馀徒收
赎后更审问止合徒一年前增一年赎物即合追还
减人罪者若有一人身居两职并是九品以上犯徒
二年官司减为一年半用一官当徒一年馀有半年
官当不尽赎铜十斤检知前失还用两官当徒二年
前输半年赎物亦合还主又有白丁犯徒三年官司
断徒一年役讫事发更须科徒二年前一年役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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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配二年之类
若枉入人徒年者即计庸折除课役及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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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称枉入人徒年未必皆是无罪但不应徒役
而徒役即是枉入徒年若是全年枉入子注具有明
文如不满五十日役即计枉役二十日以下各计日
折丁庸若枉三十五日并折调不满五十日者更不
合折及赎直者假有七品以上子被枉徒一年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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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身之庸折其赎直计庸折铜不尽更徵馀赎或
折
铜已尽仍有馀庸更亦不计若有课役依上法折除
其判官得罪自从故失或有中男十六以上应赎犯
杖一百官司处徒一年亦以役日计庸折充赎直尽
与不尽皆同上解
注每枉一年折二年虽不满年役过五十日者<折一
年
疏义曰枉徒一年通折二年课役若枉三年通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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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课役虽不满年役过五十日亦除一年者依令丁
役五十日当年课役俱免故
五十日役者得折一年
其称折一年二年者皆以三百六十日为断
注即当年无课役者折来年其有军役者折役日
疏义曰被枉徒之年或遇恩复或遭水旱而无课役
者听折来年其有军役者折上番之日若枉一年亦
通折二年番役
问曰律称折来年者脱或来年旱涝及遇恩复无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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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者得折以后来年以否
答曰律称当年无课役折来年律矜枉入徒役听折
来年课输来岁既无课役将来亦是来年年与课役
相须本欲为其准折若普蒙恩复及遭霜旱依令课
役并免岂合即计为年亦如已役已输听折来年课
役后年无者更折有课役之年此理既同不可别生
异议
其本应徒已决杖笞者即以杖笞赎直准减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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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假有本坐合徒一年官司决杖一百决讫事
发还合科徒前已决杖一百不可追
改准徒一年赎
铜二十斤即是十八日徒当铜一斤准笞十前决一
百总合减徒一百八十日即当铜十斤折徒半年若
一年徒罪已笞五十即以五斤之铜减徒役九十日
减外残徒各依式配役
唐律疏义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