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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二
<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名例二
八议者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
定奏裁<
疏义曰此名议章八议人犯死罪者皆条录所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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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之坐及亲故贤能功勤宾贵等应议之状先奏请
议依令都堂集议议定奏裁
注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
疏义曰议者原情议罪者谓原其本情议其犯罪称
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者谓奏状之内唯
云准犯依
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故云不正决之
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疏义曰流罪以下犯状既轻所司减讫自依常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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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十恶者死罪不得上请流罪以下不得减罪故云
不用此律
皇太子妃
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疏义曰此名请章皇后荫小功以上亲入议皇太子
妃荫大功以上亲入请者尊卑降杀
也
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
疏义曰八议之人荫及期以上亲及孙入请期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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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子之类又例
云称期亲者曾高同及孙者谓嫡孙众孙皆是曾玄
亦同其子孙之妇服虽轻而义重亦同期亲之例曾
玄之妇者非
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
疏义曰官爵五品以上者谓文武职事四品以下散
官三品以下勋官及爵二品以下五品以上此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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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死罪者并为上请
注请谓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别奏请
疏义曰条其所犯者谓条录请人所犯应死之坐应
请之状者谓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
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者谓
录请人所犯准律合绞合斩别奏者不缘门下别录
奏请定𠡠
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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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疏义曰流罪以下减一等者减讫各依本法若犯十
恶反逆缘坐及杀人者谓故杀斗杀谋杀等杀讫不
问首从其于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此等请
人死罪不合上请流罪以下不合减罪故云不用此
律其盗不得财及奸略人未得并从减法
七品以上之官
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
母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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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疏义曰此名减章七品以上谓六品七品文武职事
散官卫官勋官等身官爵得请者谓五品以上官爵
荫及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
得减一等若上章请人得减此章亦得减请人不得
减此章亦不得减故云各从减一等之例
应议请减
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
之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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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
疏义曰此名赎章应议请减者谓议请减三章内人
亦有无官而入议请减者故不云官也及九品以上
官者谓身有八品九品之官若官品得减者谓七品
以上之官荫及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并
听赎
若应以官当者自从官当法
疏义曰议请减以下人身有官者自官当除免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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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官取荫收赎
其加役流
疏义曰加役流者旧是死刑武德年中改为断趾国
家惟刑是恤恩宏博爱以刑者不可复属死者务欲
生之情轸向隅恩覃祝网以贞观六年奉制改为加
役流
反逆缘坐流
疏义曰谓缘坐反逆得流罪者其妇人有官者比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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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依官当之法亦除名无官者依留住法加杖配
役
子孙犯过失流
疏义曰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之类而杀祖父
母父母者
不孝流
疏义曰不孝流者谓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告祖父
母父母者绞从者流咒诅祖父母父母者流厌魅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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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媚者流
问曰居丧嫁娶合徒三年或恐喝或强各合加至流
罪得入不孝流以否
答曰恐喝及强元非不孝加至流坐非是正刑律贵
原情据理不合
及会赦犹流者
疏义曰按贼盗律云造畜蛊毒虽会赦并同居家口
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断狱律云杀小功尊属从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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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姊及谋反大逆者身虽会赦犹流二千里此等并
是会赦犹流其造畜纵毒妇人有官无官并依下文
配流如法有官者仍除名至配所免居作
各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
<
疏义曰男夫犯此五流假有一品以下及取荫者并
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三流俱役一年称加役流
者役三年家无兼丁者依下条加杖免役故云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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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名者免居作即本罪不应流配而特配者虽无
官品亦免居作
疏义曰犯五流之人有官爵者除名流配免居作即
本罪不应流配而特流配者虽无官品亦免居作谓
有人本犯徒以下及有荫之人本法不合流配而责
情特流配者虽是无官之人亦免居作
其于期以上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过失
杀伤应徒若故殴人至废疾应流男夫犯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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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妇人犯奸者亦不得减赎<
疏义曰过失杀祖父母父母已入五流若伤
即合徒
罪故云期以上其期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
父母犯过失杀及伤应合徒者故殴人至废疾应流
谓恃荫合赎故殴人至废疾准犯应流者男夫犯盗
徒以上谓计盗罪至徒以上强盗不得财亦同及妇
人犯奸者并亦不得减赎言亦者亦如五流不得减
赎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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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官爵者各从除免当赎法
疏义曰谓故殴小功尊属至废疾及男夫于
监守内
犯十恶及盗妇人奸入内乱者并合除名若男夫犯
盗断徒以上及妇人犯奸者并合免官其于期亲以
上尊长犯过失杀伤应徒及故殴凡人至废疾应流
并合官当犯除名者爵亦除本犯免官免所居官及
官当者留爵收赎纵有官爵合减亦不得减故云各
从除免当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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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曰五流不得减赎若会降合减赎以否
答曰五流除名配流会降至徒以下有荫应
赎之色
更无配役之文即有听赎者有不听赎者止如加役
流反逆缘坐流不孝流此三流会降并听收赎其子
孙犯过失流虽会降亦不得赎何者又云于期以上
尊长犯过失杀伤应徒不得减赎此虽会降犹是过
失应徒故不合赎其有官者自准除免当赎之例本
法此不合例减降后亦不得减科其会赦犹流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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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灼然不免
妇人官品邑号
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
请减赎
当免之律不得荫亲属
疏义曰妇人有官品者依令妃及夫人郡县乡君等
是也邑号者国郡县乡等名号是也妇人六品以下
无邑号直有官品即媵是也依礼凡妇人从其夫之
爵命注云生礼死事以夫为尊卑故犯罪应议请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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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者各依其夫品从议请减赎之法若犯除免官当
者亦准男夫之例故云各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妇
人品本既因夫子而授故不得荫亲属
若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
疏义曰别加邑号者犯罪一与男子封爵同除名者
爵亦除免官以下并从议请减赎之例留官收赎
五品以上妾有犯
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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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五品以上之官是为通贵妾之犯罪不可配
决若犯非十恶流罪以下听用赎论其赎条内不合
赎者亦不在赎限若妾自有子孙及取馀亲荫者假
犯十恶听依赎例
有人议请减
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
不得累减
疏义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后小功亲合议减又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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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之官合请减又身有七品官合例减此虽三处
俱合减罪唯得以一议亲高者减之不得累减
若徒坐减自首减故失减公坐相承减又以议请减之
类得累减
疏义曰从坐减者谓共犯罪造意者为首随
从者减
一等自首减者谓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听减二
等故失减者谓判官故出人非放而还获减一等通
判之官不知情以失论失出减判官之罪五等又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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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律云断罪应决配之而听收赎应收赎而决配之
各减故失一等谓故减故一等失减失一等是名故
失减公坐相承减者谓同职犯公坐假由判官断罪
失出法减五等放而还获又减一等通判之官减七
等长官减八等主典减九
等若有议请减之类各又
更减一等是名得累减
以理去官
诸以理去官与见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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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谓不因犯罪而解者若致仕得替省员废州
县之类应入议请减赎及荫亲属者并与见任同
注解虽非理告身应留亦同
疏义曰解虽非理者谓责情乃下考解官者或虽轻
当免降所不至者亦是告身应留者
并同见任官法
赠官及视品官与正官同<
疏义曰赠官者死而加赠也令云养素丘园徵聘不
赴子孙得以徵官为荫并同正官视品官依官品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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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宝府萨宝袄正等皆视流内品若以视品官当罪
减赎皆与正官同
注视六品以下不在荫亲之例
疏义曰视品稍异正官故不许荫其亲属其萨宝既
视五品听荫亲属
用荫者存亡同
疏义曰应取议请减荫亲属者亲虽死亡皆同存日
故曰存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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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藉尊长荫而犯所荫尊长
疏义曰尊长谓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是也
及藉所亲荫而犯所亲祖父母父母者并不得为荫
疏义曰所亲谓旁亲非祖父母父母及子孙
但旁荫
已身者尊长卑幼皆是假如藉伯叔母荫而犯伯叔
母之祖父母父母藉侄荫而犯侄之父母之类并不
得以荫论文称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妇犯夫既
得用子荫明夫犯妇亦取子荫可知其子孙例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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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不入所亲之限即取子孙荫者违犯父祖教令及
供养有阙亦得以荫赎论若取父荫而犯祖者不得
为荫若犯父者得以祖荫
即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者亦不得以荫论
疏义曰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睦条中已具释讫若
其殴告亦不得荫赎
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
疏义曰妇人犯夫及与夫家义绝并夫在被出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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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子荫者为母子无绝道故也
其假版官犯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疏义曰假版授官不著令式事关恩泽不要耆年听
以赎论不以假版官当罪其准律不合赎者处徒以
上版亦除削
无官犯罪
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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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皆依赎法谓
从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其除名及当免在身见
无流内告身者亦同无官例其于赎章内合除免官
当者亦听收赎故云不以官当除免若犯十恶五流
各依本犯除名及配流不同此条赎法故云不用此
律
问曰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
虽称以
赎如有七品以上官合减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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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曰既称流罪以下以赎论据赎条内不得减者此
条亦不合减自馀杂犯应减者并从减例据下文无
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故知得依减之例
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
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馀罪论如律
疏义曰卑官犯罪迁官事发者谓任九品时犯罪得
八品以上事发之类在官犯罪去官
事发者谓在任
时犯罪去任后事发或事发去官者谓事发勾问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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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便即去职此等三事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迁官
者但改官者即是非独进品始名迁官馀罪论如律
者并谓私罪及公坐死罪皆据律科虽复迁官去任
并不免罪
问曰依令内外官𠡠令摄他司事者皆为检校若比
司即为摄判未审此等犯公坐去官免罪以否
答曰律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
流以下各勿论但检校摄判之处即是监临若有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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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事无减降其有敕符差遣及比司摄判摄时既同
正职停摄理是去官公坐流罪亦从免法若事关宿
卫情状重者录奏听𠡠其寺丞县尉之类本非别司
而权判者不同去官之例诸司依令当直之官既非
摄判之色不在去官之限
其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
荫犯罪
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
疏义曰有官犯罪无官事发谓若有九品官犯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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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除名其事未发又犯徒一年亦合除名断一年徒
以九品官当并除名讫其流罪后发以官当流比徒
四年前已当徒一年犹有三年徒在听从官荫之律
徵铜六十斤放免其官高应得议请减亦准此有荫
犯罪无荫事发谓父祖有七品官时子孙犯罪父祖
除名之后事发亦得依七品子听赎其父
祖或五品
以上当时准荫得议请减父祖除免之后事发亦依
议请减法无荫犯罪有荫事发谓父祖无官时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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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父祖得七品官事发听赎若得五品官子孙听
减得职事三品官听请荫更高听议此等四事各得
从宽故云并从官荫之法
以官当徒
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
疏义曰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
阿曲亦同私罪对制诈不以实者对
制虽缘公事方
便不吐实情心挟隐欺故同私罪受请枉法之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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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受人嘱请屈法申情纵不得财亦为枉法此例既
多故云之类也
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疏义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上
官贵故一官当徒二年
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
疏义曰私曲相须公事与夺情无私曲虽违
法式是
为公坐各加一年当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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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
问曰𠡠制施行而违者有公坐以否
答曰譬如制𠡠施行不晓𠡠意而违者为失旨虽违
𠡠意情不涉私亦皆为公坐
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疏义曰品官犯流不合真配既须当赎所以比徒四
年假有八品九品官犯私罪流皆以四官当之无四
官者准徒年当赎故云三流
同比徒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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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二官<
疏义曰谓职事散官卫官计阶等者既相因而得故
同为一官其勋官从勋加授故别为一官是为二官
若用官当徒者职事每阶各为一官勋官即正从各
为一官
先以高者当<
疏义曰先以高者当谓职事等三官内取最高者当
之若去官未叙者谓以理去任及虽
不以理去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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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不追者亦同并准上例先以高者当
问曰律云若去官未叙亦准此或有去官未叙之人
而有事发或罪应官当以上或不至官当别𠡠令解
其官当叙法若为处分
答曰若本罪官当以上别条云以理去官与见任同
即依以官当徒之法用官不尽一年听叙降先品一
等若用官尽者三载听叙降先品二等若犯罪未至
官当不追告身叙法
依考解例期年听叙不降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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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见任解者叙法在狱官令先已去任本罪不至解
官奉𠡠解者依刑部式叙限同考解例本犯应合官
当者追毁告身
次以勋官当
疏义曰假有六品职事官兼带勋官柱国以上犯私
罪流例减一等合徒三年以六品职事当徒一年次
以柱国当徒二年之类
问曰假有人任三品四品职事又带六品以
下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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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应官当者用三品职事当讫次以何官当
答曰律云先以高者当即是职事散官卫官中取最
高品当讫次以勋官当即须用六品勋官当罪不得
复从四品职事当之
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
疏义曰假有从五品下行正六品犯徒二年半私罪
例减一等犹徒二年以本阶从五品官当徒二年仍
解六品见任其有六品散官
守五品职事亦犯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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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二年半者亦用本品官当徒一年馀徒收赎解五
品职事之类
问曰先有正六品上散官上守职事五品或有从五
品官下行正六品若犯徒当罪若为追毁告身
答曰律云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其正六
品上散官守五品者五品所守别无告身既用六品
官当即与守官俱夺若五品行六品者以五品当罪
直解六品职事其应
当罪告身同阶悉合追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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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馀罪及更犯者听以历任之官当<
疏义曰若有馀罪者谓二官当罪之外仍有馀徒或
当科已尽而更犯法未经科断者听以历任降所不
至告身以次行之
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职犯罪以流内官当及赎徒一年
者各解流外任
疏义曰假有勋官任流外职者犯徒以上罪以勋官
当之或犯徒用官不尽科而赎一年
徒以上者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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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外任
十恶反逆缘坐
诸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
疏义曰十恶谓谋反以下内乱以上者故杀人谓不
因斗竞而故杀者谋杀人已杀讫亦同馀条称以谋
杀故杀论及云从谋杀故杀等杀讫者皆准此其部
曲奴婢者非案贼盗律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注云部
曲奴婢者非其故杀妾乃旧部曲奴婢经放为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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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虽罪不至死亦同故杀之例反逆缘坐者谓缘
谋
反及大逆人得流罪以上者
注本应缘坐老疾免者亦同
疏义曰谓缘坐之中有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
六十及废疾虽免缘坐之罪身有官品者亦各除名
问曰带官应合缘坐其身先亡子孙后犯反逆亦合
除名以否
答曰缘坐之法唯据生存出养入道尚不缘坐既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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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死岂可到遣除名理务宏<通告身
不合追毁告身
虽不合追毁亦不得以为荫
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疏义曰犯十恶等罪狱成之后虽会大赦犹合除名
狱若当成即从赦免注云赃状露验者赃谓所犯之
赃见获本物状谓杀人之类得状为验虽在州县并
名狱成及尚书省断讫未奏者谓刑部覆断讫虽未
经奏者亦为狱成此是赦后除名带赦不免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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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若受财
而枉法
者亦得除名<狱成会赦者免所居官
<
疏义曰监守内奸谓犯良人盗及枉法谓赃一疋者
略人者不和为略年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律文
但称略人不即限将为良贱狱成者亦同上法除名
会赦者免所居官此是赦后仍免所居之一官亦为
常赦所不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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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曰监守内略人罪当除名之色奴婢例非良人之
限若监守内略部曲亦合除名以否
答曰据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乃入不道奴婢部曲不
同良人之例强盗若伤财主部曲即同良人各以当
条见义亦无一定之理今略良人及奴婢并合除名
举略奴婢是轻计赃入除名之法略部曲是重明知
亦合除名又斗讼律云殴伤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
又减一等又令云转易部曲事人听量酬衣食之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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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许酬衣食之直必得一疋以上准赃即同奴婢论
罪又减良人今准诸条理例除名
故为合理
又问依律共盗者并赃论其有共受枉法之赃合并
赃科罪否
答曰枉法条中无并赃之语唯云官人受财复以所
受之财分求馀官元受者并赃论馀各依已分法其
有共谋受者不同元受之例不合并赃得罪各依己
分为首从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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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降者同免官法
疏义曰降既节级减罪不合悉原故降除名
之科听
从免官之法假令降罪悉尽亦依免官之例即降后
重断仍未奏画更逢赦降犹合免所居之官
其杂犯死罪即在禁身死若免死别配及背死逃亡者
并除名<
疏义曰其杂犯死罪谓非上文十恶故杀人反逆缘
坐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中死罪者即在禁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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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谓犯罪合死在禁身亡若免死别配者谓本犯
死罪蒙恩别配流徒之
类及背死逃亡者谓身犯死
罪背禁逃亡者此等四色所犯狱成并从除名之律
故注云皆谓本犯合死而狱成者背死逃亡者即断
死除名依法奏画不待身至其下文犯流徒狱成逃
走亦准此
会降者听从当赎法
疏义曰杂犯死罪以下未奏画逢降有官者听官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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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荫者依赎法本法不得荫赎者亦不在赎限其会
赦者依令解见任职事
问曰上文云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会赦犹除名杂
犯死罪等会降从当赎法若有别蒙𠡠放及会虑减
罪得同赦降以否
答曰若使普覃惠泽非涉殊私雨露平分自依<常典
如有特奉鸿恩总蒙原放非常之断人主专之爵命
并合如初不同赦降之限其有会虑减罪计与会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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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殊当免之科须同降法虑若全免还从特放之例
又问加役流以下五流犯者除名配流如法
未知会
赦及降若为处分
答曰会赦犹流常赦所不免虽会赦降仍依前除名
配流其不孝流反逆缘坐流虽会赦亦除名子孙犯
过失流会赦免罪会降有官者听依当赎法其加役
流犯非一色入十恶者虽会赦降仍合除名称以枉
法论监守内以盗论者会赦免所居官会降同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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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自馀杂犯会赦从原会降依当赎法凡断罪之
法应例减者先减后断其五流先不合减
者虽会降
后亦不合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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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义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