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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六
刑
赎刑
等谨按自古帝王不得已而用刑其明慎钦恤
者莫如虞舜舜典曰金作赎刑列于鞭扑之次肆
赦之前金非加人之物赎而仍言刑者出金之与
受扑俱世人所患故得指其所出以为刑名周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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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作吕刑五刑之属三千墨辟而上至于大辟刑
疑则赦从罚定以锾锊轻重之差使与罚各相当
继言罚惩非死人极于病盖财者人之所甚欲夺
其欲以病之俾不为恶即虞书命刑之义马端临
谓唐虞之时刑清律简是以止及鞭扑而五刑无
赎法比及于周条律纷繁若尽从而刑之何莫非
投机触罟者穆王哀之而五刑各以赎论大约其
情可矜其法可议盖哀恤之意居多非利其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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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绎二篇文义舜典主于误吕刑主于疑后世论
赎率不外此而死罪非实犯多亦有许赎者至于
输纳之品孔安国传于舜典谓为黄金于吕刑谓
为黄铁虞不言成数而周制有等差古者金银铜
铁总号为金孔颖达正义谓其实皆铜也汉及后
魏皆用黄金汉纳金特少其斤两令与铜相埒旧
说太半两为钧十钧为锾锾重六两太半两死罪
千锾当出四百一十六斤六两太半两铜与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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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罪金三斤为价相依仿其后纳粟纳缣亦不一
后魏以金难得合金一两收绢十疋唐时复古死
罪赎铜一百二十斤于古称为三百六十斤然较
汉已为轻减元宗诏许准折纳钱而犯者益便逮
至金元或以牛马杂物明初专用钞弘治中钞法
既坏乃许折银钱准算周官八议之法后世定律
率遵用之至明洪武六年工部尚书王肃坐法当
笞太祖谓六卿贵重不宜以细故辱命以俸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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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臣挂误准以俸赎始此此历代输赎之大略也
杜佑著刑典独不及赎刑一门未免阙略今采自
有虞迄于明代以补其罅漏仍仿马氏通考之例
列于赦宥篇之前庶几有合于尚书之义云
虞舜金作赎刑
周官职金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
穆王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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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
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
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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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惠帝元年令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
孝文时纳晁
错之说募民入粟塞下得以除罪武帝天汉四年征匈
奴大司农陈藏钱经用赋税既竭不足以奉战士乃令
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宣帝地节三年西羌反
遣后将军征之京兆尹张敞言国兵在外吏民并给转
输田事颇废来春民食必乏县官榖度不足以振之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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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各诸有罪非盗受财杀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
差入榖此八郡赎罪务益致榖以豫备
百姓之急事下有司少府萧望之等议如此则富者得
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一也不可于是天子
复下议两府丞相御史以难问敞敞言令罪人出财减
罪其名贤于烦扰良民横兴赋敛又诸盗及杀人犯不
道者百姓所疾苦也皆不得赎首匿见知纵所不当得
为之属议者或颇言其法可蠲除今因此令赎其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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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望之终以为不便丞相魏相御史大夫丙吉亦以为
西羌且破转输略足相给遂不施敞议
后汉光武建武二十九年令天下罪囚殊死已下及徒
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罪输作有差明帝即位诏罪囚
中二千石下至黄绶贬秩赎论者悉皆复秩还赎又诏
天下亡命殊死已下听得赎论死罪入缣二十疋右趾
至髡钳城旦舂十疋全城旦舂至司寇作三疋其未发
觉诏书到日先自告者半入赎永平八年诏犯罪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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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赎罪各有差十五年诏亡命殊死已下赎死罪缣四
十疋右趾及髡城旦舂十疋全城旦至司寇五疋馀如
即位初制
和帝永元六年廷尉陈宠言今律令赎罪已下
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七十九事宜令三公廷
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并大辟耐罪赎罪为三千悉
删除其馀条使与礼相应议未及施而宠免后遂寝顺
帝汉安二年令罪囚殊死已下出缣赎各有差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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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赎者遣诣临光县居作二岁桓帝建和三年诏死罪
亡命已下赎各有差灵帝建宁元年令天下系囚未决
入缣赎各有差
晋新律意善功恶以金赎之金等不过四两
梁武帝即位诏曰金作赎刑有闻自昔入缣以免施于
中代民悦法行莫尚乎此可依周汉旧典有罪入赎其
科凡在官身犯罚金鞭扑杖督之罪悉入赎停罚其台
省令史士卒欲赎者听之其制刑为十五等之差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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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为死罪大罪枭其首其次弃市刑二岁已上为耐
罪言各随技能而任使之也有髡钳五岁刑笞二百收
赎绢男子六十匹又有四岁刑男子四十八匹又有三
岁刑男子三十六匹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疋罚金
一两已上为赎罪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匹赎髡钳
五岁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两男子十四匹赎四岁
刑者金一斤八两男子十二匹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
两男子十匹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匹罚金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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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男子六匹罚金八两者男子四匹罚金四两者男
子二匹罚金二两者男子一匹罚金一两者男子二丈
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以赎论故为此十五等之差将吏已上及女子应有罚
者以罚金代之天监三年诏以金作权典宜在蠲息于
是除赎罪之科大同十一年复开罪身皆听入赎
陈存赎罪之律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馀一年赎
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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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赎论
元魏起自朔方其初刑法甚峻死罪至多后乃令当死
者其家献金马以赎
北齐律赎罪旧有金皆代以中绢死百匹流九十二匹
刑五岁七十八匹四岁六十四匹三岁五十匹二岁三
十六匹各通鞭笞论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匹鞭杖
每十赎绢一匹至鞭百则绢十匹无绢之乡皆准绢收
钱自赎笞十已上至死又为十五等之差当加减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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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决法合赎者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痴并过
失之属犯罚绢一匹及杖十已上皆名为罪人
后周制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金六两
至十两赎徒刑五一年金十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
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十
二两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赎死罪金二斤妇人
当笞者听以赎论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匹流徒
者依限岁收绢十二疋死罪者一百疋其赎刑死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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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输
者归于法贫者请而免之
隋制官品第九已上犯罪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代绢
赎铜一斤为一负负十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
则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加铜十斤三年则六
十斤矣流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千
里则百斤矣绞斩二死刑皆赎铜百二十斤炀帝即位
以高祖禁网深刻每加减降时斗秤皆小旧二倍其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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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亦加二倍为差其实不异开皇旧制
唐律赎铜之数及以官当罪之法大略悉准隋制以官
当徒者五品以上犯罪者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
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以官当流者三流
同皆比徒四年仍各解见任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
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九品已上官若官品
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听赎
军民年七十已上十五已下及废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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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流罪已下者准此玄宗天宝六载敕节文其赎铜如
情愿纳钱每斤一百二十文若欠负官物应徵正赃及
赎物无财以备官役折庸其物虽多限三年一人一日
折绢四匹若会恩其物合免者停役宪宗元和三年诏
今后应坐赃及他罪当赎者诸道委观察判官一人专
勾当及时申报如蔽匿不申者节级科贬如罪不系奏
官长量情处置者其赃但准前申送御史台充本色给
用仍差御史一人专知赃赎不得以赃罚为名如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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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正妄罚其财亦委观察判官勾当差定后先具名奏
闻僖宗乾符三年敕应残疾笃疾犯徒流罪或是连累
即许徵赎如身犯罪不在免限其年十五已下者准律
文处分
晋高祖天福六年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奏请今后凡
是散官不计高低若犯罪不得当赎亦不得上请详定
院覆奏应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依品官法无品官
有散试官者应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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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九品官例其京都军巡使及诸道州府衙前职员内
外杂任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其巡司马步
司判官虽有曾历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准律杖罪已
下依决罚例徒罪已上仍依当赎法
宋制最慎赎刑非入议者几不得与刑统名例律有用
官荫减赎之条太祖乾德四年以大理正高
继申言诏犯罪身无官须祖父曾任本朝官及仕
前代三品已上官有功惠及民者乃得请又定流内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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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任流外职准律文徒罪已上依当赎法诸司受勒留
官及归司人犯徒流等罪公罪许赎私罪以决罚论太
宗淳化四年诏诸州民犯薄罪或入金赎长
吏得以任情而轻重之自今并决杖遣之不以赎论妇
人犯杖已下非故为量轻重笞罚或赎铜释之仁宗议
立赎法诏曰先王用法简约使人知禁而易从后代设
茶酒盐税之禁夺民厚利刑用滋章今之编敕皆出律
外又数改更官吏且不能晓百姓安得闻之一陷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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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虽可哀法不得赎岂礼乐之化未行而专用刑罪之
弊与汉文帝使天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几于刑
措其议科条非著于律者或冒利犯禁奢侈违令或过
误可悯别为赎法乡民以榖麦市人以钱帛使人重榖
麦免刑罚则农桑自劝富寿可期矣诏下论者以为富
人得赎而贫者不能免非朝廷用法之意不果行至和
初诏前代帝王后尝仕本朝官不及七品者祖父母父
母妻子流罪已下听赎虽不仕而尝被赐予者有罪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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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蠹亦如之随州司理参军李抃父殴人死抃上所授
官以赎父罪帝哀而许之君子以为失刑神宗熙宁四
年前单州砀山尉王存立言嘉祐中同学究出身为尉
尝纳官赎父配𨽻罪愿同举人例得免丁徭诏复赐出
身仍与注官时中书言刑名未安者五条其四令州县
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为众所知者给帖付身偶有
犯令情轻可恕者特议赎罚其不悛者科决后竟不行
辽制品官公事误犯民年七十已上十五已下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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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以赎论赎铜之数杖一百者输钱千太祖七年于厥
掠生口者俾赎其罪放归本部兴宗重熙元年诏执事
官公罪听赎私罪各从本法
金国旧俗凡亲属犯罪欲以牛马杂物赎者从之或重
罪亦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世宗大
定八年制品官犯赌博法赃不满五十贯者其决杖听
赎再犯者不听且曰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职官当
先廉耻既无廉耻何以赎为时焦旭摄左警巡事以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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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军百夫长有司论当杖决帝曰旭亲民吏也若因杖
有官人复行杖之何以行事其令收赎章宗泰和元年
新律成赎铜皆倍于旧宣宗时完颜伯嘉知归德府上
言乞杂犯死罪已下许纳粟赎免宰臣奏伯嘉前在代
州尝行之盖一时之权不可为常法遂寝
元制诸职官犯夜及牧民官公罪之轻者许罚赎又诸
年老七十已上年幼十五已下不任杖责及癃笃残疾
有妨科决者赎世祖至元二年诸王塔齐尔使臣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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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至北京花道驿手杀驿吏郝用及郭和尚有旨徵钞
十锭给其主以赎死二十一年以哈扎尔齐依旧扬州
盐运使岁市盐八十万石以赎过
明赎法有二有律得收赎者有例得纳赎者律赎无敢
损益而纳赎之例则因时权宜先后互异其端实自开
国时启之律凡文武官以公事犯笞罪者官照等收赎
钱吏每季类决之各还职役不附过杖已上记所犯罪
名每岁类送吏兵二部候九年满考通记所犯次数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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陟之吏典亦备铨选降叙至于私罪其文官及吏典犯
笞四十已下者附过还职而不赎笞五十者调用军官
杖已上皆的决文官及吏杖罪并罢职不叙至严也然
自洪武中年已三下令准赎及杂犯死罪已下矣三十
年命部院议定赎罪事例凡内外官吏犯笞杖者记过
徒流迁徙者俸赎之三犯罪之如律自是律与例互有
异同及颁行大明律御制序杂犯死罪徒流迁徙等刑
悉视今定赎罪条例科断于是例遂辅律而行永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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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十一月法司进月系囚数凡数百人大辟仅十之一
成祖谕曰此等既非死罪而久系不决天气冱寒必有
听其冤死者凡杂犯死罪已下约二百悉准赎𤼵遣仁
宗初即位谕都察院言输罚工作之令行有财者悉倖
免宜一论如律久之其法复弛英宗正统间侍讲刘球
言输罪非古自公罪许赎外宜悉依律时不能从其后
循太祖之例益推广之凡官吏公私杂犯准徒已下俱
听运炭纳米等项赎罪其军官军人照例免徒流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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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亦如之矣赎罪之法明初尝纳铜成化间尝纳马后
皆不行不具载惟纳钞纳钱纳银常并行焉而以初制
纳钞为本故律赎者曰收赎律钞纳赎者曰赎罪例钞
永乐十一年令除公罪依例纪录收赎及死罪情重者
依律处治其情轻者斩罪八千贯绞罪及榜例死罪六
千贯流徒杖笞纳钞有差无力者发天寿山种树宣宗
宣德二年定笞杖罪囚每十赎钞二十贯徒流罪名每
徒一等折杖二十三流并折杖百四十其所罚钞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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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杖所定无力者发天寿山种树死罪终身徒流各按
年限杖五百株笞一百株景帝景泰元年令问拟笞杖
罪囚有力者纳钞笞十二百贯每十以二百贯递加至
笞五十为千贯杖六十千八百贯每十以三百贯递加
至杖百为三千贯其官吏赃物亦视今例折钞英宗天
顺五年今罪囚纳钞每笞十钞二百贯馀四笞递加百
五十贯至杖六十增为千四百五十贯馀杖各递加二
百贯宪宗成化二年令妇人犯法赎罪孝宗弘治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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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定折收银钱之制例难的决人犯并妇人有力者每
杖百应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每十以二百贯
递减至杖六十为银六钱笞五十应减为钞八百贯折
银五钱每十以百五十贯递减至笞二十为银二钱笞
十应钞二百贯折银一钱如收铜钱每银一两折钱七
百文其依律赎钞除过失杀人外亦视此数折收武宗
正德二年定钱钞兼收之制如杖一百应钞二千二百
五十贯者收钞千一百二十五贯钱三百五十文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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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七年巡抚湖广都御史朱廷声言收赎与赎罪有
异在京与在外不同钞贯止聚于都下钱法不行于南
方故事审有力及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者有赎
罪例钞老幼废疾及妇人馀罪有收赎律钞赎罪例钞
钱钞兼收如笞一十收钞一百贯钱三十五文其钞二
百贯折银一钱杖一百收钞千一百二十五贯钱三百
五十文其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今收赎律钞
笞一十止赎钞六百文比例钞折银不及一釐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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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钞六贯折银不及一分似为太轻盖律钞与例钞贯
既不同则折银亦当有异请更定为则凡收赎者每钞
一贯折银一分二釐五毫如笞一十赎钞六百文则折
银七釐五毫以罪重轻递加折收赎帝从其奏令中外
问刑诸司皆以此例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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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重修条例奏定赎例
在京则做工运囚粮
运灰
运砖
运水和炭五等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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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最重运炭最轻
在外则有力稍有力二等
其有力视在京运囚粮稍
有力视在京做工年月为折赎妇人审有力与命妇军
职正妻及例难的决之人赎罪应钱钞兼收者笞杖每
一十折收银一钱其老幼废疾妇人及天文生馀罪收
赎者每笞一十应钞六百文折收银七釐五毫于是轻
重适均天下便之至万历十三年复申明焉遂为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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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充军之例最严有终身有永远永远者罚及子孙
皆以实犯死罪减等者充之嘉靖间有请开赎军例者
世宗曰律听赎者徒杖以下小罪耳死罪矜疑乃减从谪
发不可赎御史周时亮复请广赎例部议审有力者银
十两得赎三年已上徒一年稍有力者半之而赎军之
议卒罢御史胡宗宪言南方之人不任兵革其发充边
军者宜令纳银自赎部议以为然因拟纳例以上帝曰
岂可预设此例以待犯罪之人复不允凡律赎若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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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习业已成能专其事犯徒及流者决杖一百馀罪收
赎妇人犯徒流者决杖一百馀罪收赎
凡年七十已上十五已下及废疾
犯流已下收赎八十已上十岁已下及笃疾盗及伤人
者亦收赎凡犯罪时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者依幼小论并得收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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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徒年限
内老疾亦如之
其诬
告例告二事已上轻实重虚或告一事诬轻为重者已
论决全抵剩罪未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馀罪亦
听收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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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过失伤人准斗殴伤人罪依律收赎
已徒五年
再犯徒收赎若犯徒流存留养亲者止杖一百
馀罪收赎
天文生妇女犯徒流决杖一百馀罪收赎者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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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杖六十徒一年亦决杖一百律所谓应加杖者是也
皆先依本律议其所犯徒流之罪以诰减之至临决时
某系天文生某系妇人依律决杖一百馀收赎所决之
杖并须一百者包五徒之数也然与诬告收赎剩杖不
同盖收赎馀徒者决杖而赎徒收赎剩杖者折流归徒
折徒归杖而照数收赎之其法各别也其妇人犯徒流
成化八年定例除奸盗不孝与乐妇外若审有力并决
杖亦得以纳钞赎罪凡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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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收赎者赎馀罪也其例得赎罪者赎决杖一百也徒
杖两项分科之除妇人馀囚徒流皆决杖不赎惟弘治
十三年许乐户徒杖笞罪亦不的决此律钞之大凡也
例钞自嘉靖二十九年定例凡军民诸色人役及舍馀
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
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
灰运炭运砖纳米纳料等项赎罪若官吏人
等例应革去职役与军民人等审无力者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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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罪的决徒流杂犯死罪各做工摆站哨瞭发充仪从
情重者煎盐炒铁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按年限其在
京军丁人等无差占者与例难的决之人笞杖亦令
做工时新例犯奸盗受赃为行止有亏之人槩不许赎
罪惟军官革职者俱运炭纳米等项发落不用五刑条
例的决实配之文所以宽武夫重责文吏也于是在京
惟行做工运囚粮等五项在外惟行有力稍有力二项
法令益径省矣大抵赎例有二一罚役一纳钞而例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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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罚役者后多折工值纳钞钞法既坏变为纳银纳
米然运灰运炭运石运砖运碎砖之名尚存也至万历
中年中外通行有力稍有力二科在京诸例并不见施
行而法更归一所谓通变而无失于古之意者此也初
令罪人得以力役赎罪死罪拘役终身徒流按年限笞
杖计日月或修造或屯种或煎盐炒铁满日疏放疏放
者引赴御桥叩头毕送应天府给引宁家合充军者发
付陕西司按籍编发后皆折纳工价惟赴桥如旧宣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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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诏官吏军民自死罪至笞四十分十等纳米赎罪纳
者赃罪得不死徒流以下复用不纳者久系不释其法
最弊有司复奉行不善拘系满狱二年御史郑道宁言
纳米赎罪朝廷宽典乃军储仓拘系罪人无米输纳自
去年二月至今死者九十六人刑部郎中俞士吉因奏
囚无米者请追纳于原籍匠仍输作军仍备操若非军
匠则追还所𨽻州县遣之诏如其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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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明律颇严凡朝廷
有所矜恤限于律而不得伸者一寓之于赎例所以济
法之太重也又国家得时藉其入以佐缓急而实边足
储赈荒宫府颁给诸大费往往取给于赃赎二者故赎
法比历代特详云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