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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九
刑
杂议一
唐宪宗元和六年富平人梁悦为父报雠杀人自投县
请罪敕复雠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
特减死决一百配流循州职方员外郎韩愈献议曰伏
奉今月五日敕复雠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徵法令则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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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有此异同必资论辨
宜令督省集议闻奏者伏以子复父雠见于春秋见于
礼记又见于周官又见于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
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
不许复雠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雠则人
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
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
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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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
雠雠之则死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雠
也此百姓之相雠者也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雠可
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诛者上施于下之辞非百姓
之相杀者也又周官曰凡报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
将复雠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
制惜有司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臣愚
以为复雠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雠如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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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称可议于今者或为官吏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
于今者又周官所称将复雠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
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
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
凡有复父雠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
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旨矣柳州民莫诚救
兄莫荡以竹刺莫果右臂经十二日身死准律以他物
殴伤十二日辜辜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刺史柳宗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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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管观察府状右奉牒准律文处分者窃以莫诚赴急
而动事出一时解难为心岂思他物救兄有急难之戚
中臂非必死之创不幸致殂揣非本意按文固当恭守
抚事似可哀矜断手方迫于深衷周身不遑于远虑律
宜无赦使司明至当之心情或未安守吏切惟轻之愿
伏乞俯赐兴哀特从屈法幸全微命以慰远黎穆宗朝
有司每断大狱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号参
酌院大理少卿崔把奏曰国家法度高祖太宗制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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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年矣周礼正月布刑张之门闾及都鄙邦国所以屡
丁宁使四方谨行之大理寺陛下守法之司也今别设
参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议其出入是与夺系于人情而
法官不得守其职子路问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臣以
为参酌之名不正宜废乃罢之长庆二年刑部员外郎
孙革奏准京兆府申云阳力人张涖欠康宪钱米宪徵
理之涖乘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将救其
父以涖角抵力人不敢挥解遂持木锸击之首见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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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死者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
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则买得合当死刑伏以律令者
用防凶暴孝行者以开教化今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
暴击张涖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
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
之亲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以训诸罚有权今买
得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敕旨康买
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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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处分
是年中书舍人白居易上言据刑部及大理寺所断准
律非因斗争无事而杀者名为故杀今姚文秀有事而
杀者则非故杀据大理司直崔元式所执准律相争为
斗相击为殴交斗致死始名斗杀今阿王被打狼籍致
死文秀检验身上一无伤损不得名为相击阿王当夜
已死何名相争既非斗争又蓄怨怒即是故杀者谨按
律疏云不因斗争无事而杀名为故杀此言事者谓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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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之事非他事也今大理刑部所执以文秀怒妻有过
即不是无事既是有事因而殴死则非故杀此则唯用
无事两字不引争斗上文如此是使天下之人皆得因
事杀人杀人了即曰我有事而杀非故杀也如此可乎
且天下岂有无事而杀人者足明事乃争斗之事非他
事也又凡言斗殴死者谓事素非憎嫌偶相争斗一殴
一击不意而死如此则非故杀以其本原无杀心也今
文秀怒妻颇深挟恨既久殴打狼籍当夜便死察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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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不是偶然此非故杀孰为故杀若以先因争骂不是
故杀即如有谋杀人者先引相骂便是交争一争之后
以物殴杀即谓我因事而杀非故杀也如此可乎况阿
王既死无以辨明文秀自云相争有何凭据若崔元式
所议不用大理寺所执得行实恐被殴死者自此长冤
故杀人者从今得计奉敕依居易状处死敬宗宝历三
年京兆府有姑鞭妇致死者奏请断以偿死刑部尚书
柳公绰议曰尊殴卑非斗也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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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教也遂减死论文宗太和六年兴平县民上官兴以
醉杀人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
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
死百王所守若许以生是诱之杀人也谏官亦以为言
文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徙灵州
后唐明宗时复置匦函谏议大夫萧希甫建言自兵乱
相乘王纲大坏侵欺凌夺有力者胜凡略人之妻女占
人之田宅奸赃之吏刑狱之冤者何可胜纪而匦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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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投诉必多至于功臣贵戚有不得绳之以法者乃自
天成元年四月二十八日昧爽以前大辟已上皆赦除
之然后出匦函以示众
天成二年
御史台刑部大理等奏准各律例诸断罪而无正条者
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
重疏云断罪无正条谓一部律内犯无罪名者准杂律
不应得为而为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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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疏云杂犯轻重触类宏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其
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相明无文可以比附
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阙故立此条其情轻者笞
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奉敕宜依其年洺州平恩县民
高宏超父晖为乡人王感所杀宏超杀感携其首自陈
大理寺以故杀论尚书刑部员外郎李殷梦复曰伏以
挟刀杀人按律处死投狱自首降罪垂文高宏超既报
父雠固不逃法戴天罔愧视死如归历代以来事多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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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长庆二年有康买得父宪为力人张涖乘醉拉宪气
息将绝买得年十四以木锸击涖后三日致死敕旨康
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
从沉命之科恐失度情之义宜减死处分又元和六年
富平人梁悦杀父之雠投县请罪敕旨复雠杀人固有
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自诣公门发于天性本无求生宁
失不经特宜减死方今明时有此孝子其高宏超若使
须归极法实虑未契鸿慈奉敕可减死一等长兴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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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大理正剧可久奏准开成格应盗贼须得本贼赃
然后科决如有推勘因而致死者以故杀论臣请起今
已后若因而致死者无故即请减一等别增病患而死
者从辜限正贼减本罪五等中书门下覆奏今后凡关
贼徒若推勘因而致死者有故以故杀论无故减一等
如栲次因增疾患候验分明如无他故虽辜内致死亦
以减等论从之
晋高祖天福六年五月十五日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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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据刑法统类节文云盗贼未见本赃推勘因而致死
者有故者以故杀论无故者减一等又云今后或有故
者以故杀论无故者或景迹显然支證不谬坚恃奸恶
不招本情以此致死请减故杀罪三等其或妄被攀引
终是平人以此致死请减故杀罪一等臣按上文云有
故杀者以故杀论此即是矣其无者亦坐减罪即恐未
当假如官司或有刑狱未见本情未可全不诘问据言
有故者则是曾行拷捶及违令式或粗枷大棒强相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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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以此致死者并属有故无故者则是推勘之司不曾
拷掠又不违法律亦不坚有抑压此则并属无故不可
坐刑假若有犯事人旧患疾病推勘之际卒暴身亡不
可亦坐推司减等之罪又据断狱律云若依法使杖依
数拷决而邂逅致死者勿论邂逅谓不期致死而死且
彼言拷决尚许勿论此云无故却令坐罪事实相背理
有未通请今后推勘之时致死者若实无故请依邂逅
勿论之义详定院奏臣等参详若违法拷掠及托法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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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以致其死但有情故者依故杀论若虽不依法拷掠
却非托法挟情以致其死而无情故者请减故杀一等
若本无情故又依法拷掠或未拷掠或诘问未诘问及
不抑压因他故致死并属邂逅勿论之义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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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帝开运二年五月殿中丞桑简能
奏请诏所在刑狱委长吏亲自录问量罪疾速断遣务
绝冤滥勿得迟留敕从之又著作郎边玕奏请敕自今
后诸道并委长吏五日一度录问敕从之
宋太祖乾德四年大理正高继申上言刑统名例律三
品五品七品以上官亲属犯罪各有等第减赎恐年代
已深不肖自恃先荫不畏刑章今犯罪身无官须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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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本朝官据品秩得减赎如仕于前代须有功惠及
民为时所推历官三品以上乃得请从之太宗端拱元
年广定军民安崇绪隶禁军诉继母冯尝与父知逸离
今来占夺父赀产欲与己子大理定崇绪讼母罪死太
宗疑之判大理寺张佖固执前断遂下台省集议徐铉
议曰伏详安崇绪词理虽繁今但当定其母冯与父曾
离与不离如已离异即须令冯归宗如不曾离即崇绪
准法诉母处死今详案内不曾离异其證有四崇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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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父书只言遂州公论后母冯自归本家便为离异固
非事实又知逸在京阿冯却来知逸之家数年后知逸
方死岂可并无论诉遣斥其證一也本军初勘有族人
安景泛證云已曾离异诸亲具知及欲追寻诸亲景泛
便自引退其證二也知逸有三处庄田冯却后来自占
两处小妻高占一处高来取冯庄课曾经论讼高即自
引退不曾离其證三也本军曾收崇绪所生母蒲勘问
亦称不知离绝其證四也又自知逸入京之后阿冯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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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以来凡经三度官司勘鞫并无离异状况不孝之刑
教之大者崇绪请依刑部大理正元断处死右仆射李
昉等四十三人议曰据法寺定断以安崇绪论嫡母冯
罪便合处死臣等深以为不当若以五母皆同即阿蒲
虽贱乃是安崇绪之亲母崇绪本以田业为冯强占亲
母永食不充所以论诉若从法寺断死则知逸负何辜
而绝嗣阿蒲处何地而托身臣等参详田业并合归崇
绪冯亦合与蒲同居终身供侍不得有阙冯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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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易庄田本家亲族亦不得来主崇绪家务如是则男
虽庶子有父业可安女虽出嫁有本家可归阿冯终身
又不乏养所有罪犯并准赦原诏从昉等议铉佖各夺
俸一月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卫尉卿权判刑部慎从吉言
准淳化三年敕诸路所奏狱空须是司理院州司倚郭
县俱无系囚又准后敕诸路自今狱空更不降诏奖谕
奏至委刑部以逐处旬奏禁状点勘不谬即具以闻伏
见提点刑狱司所奏狱空本司比对多不应旧敕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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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觊奖谕沽市虚名近者邠沧二州勘鞫大辟囚干诖
数人裁一夕即行斩决伏见前代京师决狱尚五覆奏
盖欲慎重大辟岂宜一日之内便决死刑朝廷比务审
详恐有冤滥非有求于急速其间州府不体朝旨邀为
己功但务狱空必无所益欲望依准前诏不行奖谕其
诸州府监以公事多少分为三等第一等公事多处五
日其次十日其次二十日并须州司司理院倚郭县全
无系囚及责保寄店之类方为狱空委提点刑狱司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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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第数目勘验诣实书于卯历从之咸平中殿中侍御
史赵湘尝建言圣王行法必顺天道汉制大辟之科尽
冬月乃断此古之善政当举行之且十二月为承天节
万方祝颂之时而大辟决断如故况十一月一阳始出
其气尚微议狱缓刑所以助阳抑阴也望以十一月十
二月内天下大辟未结正者更令详覆已结正者未令
结断所在厚加矜恤扫除狱房供给饮食薪炭之属防
护无致他故情可悯者奏听敕裁合依法者尽冬月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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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在京大辟人既当春孟之月亦行庆施惠之时伏望
万几之暇临轩躬览情可悯者特从末减亦所以布圣
泽于无穷况愚民之抵罪未断两月亦非淹延若用刑
顺于阴阳则四时之气和气和则百榖丰实水旱不作
矣帝览奏曰此诚嘉事然古今异制沿革不同行之虑
有淹滞或因缘为奸矣天禧四年乃诏天下犯十恶劫
杀谋杀故杀斗杀放火强劫正枉法赃伪造符印厌魅
咒诅造妖书妖言传授妖术合造毒药禁军诸军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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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盗罪至死者每遇十一月权住区断过天庆节即决
之馀犯至死者十二月及春夏未得区遣禁锢奏裁仁
宗天圣四年刑部侍郎燕肃奏曰唐大辟罪令尚书九
卿谳之凡决死刑京师五覆奏诸州三覆奏贞观四年
断死罪二十九开元二十五年财五十八今天下生齿
未加于唐而天圣三年断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视唐
几至百倍京师大辟虽一覆奏而州郡之狱有疑及情
可悯者至上请而法寺多所举驳官吏率得不应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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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故皆增饰事状移情就法失朝廷钦恤之意望准唐
故事天下死罪皆得一覆奏议者必曰待报淹延臣则
以为汉律皆以季秋论囚唐自立春至秋分不决死刑
未间淹延以害汉唐之治也下其章中书王曾以为天
下皆一覆奏则必死之人徒充满狴犴而久不得决请
狱疑若情可矜者听上请于是有诏天下死罪情理可
矜及刑名疑虑者具案以闻有司毋得举驳五年
知谏院司马光奏言臣闻敕下京东西灾伤州军如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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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以饥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臣窃以为
非便周礼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缓刑弛力舍禁去几
率皆推宽大之恩以利于民独于盗贼愈更严急盖以
饥馑之岁盗贼必多残害良民不可不除顷年尝见州
县官吏有不知治体务为小仁遇凶年劫盗斛斗辄宽
纵之则盗贼公行更相劫夺乡村大扰不免广有收捕
重加刑戮或死或流然后稍定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
言与减等断放是劝民为盗也百姓乏食当轻徭薄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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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仓赈贷以救其死不当使之自相劫夺今岁府界京
东京西水灾极多严刑峻法以除盗贼犹恐春冬之交
饥民啸聚不可禁禦又况降敕以劝之臣恐国家始于
宽仁而终于酷暴意在活人而杀人更多也事报闻
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上言一岁之中死刑无虑二
千馀夫风俗之薄无甚于骨肉相残衣食之穷莫急于
盗贼今犯法者众岂刑罚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导
其为善与愿诏刑部类天下所断大辟岁上朝廷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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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省从之神宗熙宁元年八月诏谋杀已伤按问欲举
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初登州奏有妇阿云母服中嫁
韦恶韦寝陋谋杀不死按问欲举自首审刑院大理寺
论死用违律为婚奏裁敕贷其死知登州许遵奏引律
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以谋
为所因当用按问欲举条减二等刑部断如审刑大理
时遵方召判大理御史台劾遵遵不伏请下两制议诏
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二人议不同遂各为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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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议凡议法者当先原立法之意然后可以断狱按律
其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例释谓犯杀伤而自首者得
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者盖以与人伤损既不在自
首之例而别因有犯如为盗劫囚略卖人之类本无杀
伤人之意而致杀伤人者虑有司执文并不许首故申
明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然杀伤之中自
有二等其处心积虑巧诈百端掩人不备则谓之谋直
情径行略无顾虑公然杀害则谓之故谋者重故者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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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因犯他罪致杀伤人他罪得首杀伤不原若从谋杀
则太重若从斗杀则太轻故参酌其中从故杀伤法也
其直犯杀伤更无他罪者惟未伤可首已伤不在首限
今许遵欲以谋与杀分为两事按谋杀故杀皆是杀人
若以谋与杀为两事则故与杀亦为两事也彼平居谋
虑不为杀人当有何罪而可首者以此知谋字止因杀
字生文不得别为所因之罪若以劫斗与谋皆为所因
之罪从故杀伤法则是斗伤自首反得加罪一等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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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贷死己是宽恩遵为之请欲天下引以为例开奸凶
之路长贼杀之源非教之善者也臣愚以为宜如大理
所定安石议刑统杀伤罪名不一有因谋有因斗有因
劫囚窃囚有因略卖人有因被囚禁拒捍官司而走有
因强奸有因厌魅咒诅此杀伤而有所因者也惟有故
杀伤则无所因故刑统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
罪仍从故杀伤法其意以为于法得首所因之罪既已
原免而法不许首杀伤刑名未有所从惟有故杀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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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因而杀伤故令从故杀伤法至今因犯过失杀伤
而自首则所因之罪已免惟有杀伤之罪未除过失杀
伤非故杀伤不可亦从故杀伤法故刑统令过失者从
本过失法至于斗杀伤则所因之罪常轻杀伤之罪常
重则自首合从本法可知此则刑统之意惟过失与斗
当从本法其馀杀伤得免所因之罪皆从故杀伤罪科
之则于法所得首之罪皆原而于法所不得首之罪皆
不免其杀伤之情本轻者自从本法本重者得以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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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刑部以因犯杀伤者谓别因有犯遂致杀伤窃以为
律但言因犯不言别因则谋杀何故不得为杀伤所因
之犯又刑部以始谋专为杀人即无所因之罪窃以为
律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谋杀与已伤
已杀自为三等刑名因有谋杀徒三年之犯然后有已
伤已杀绞斩之刑名岂得称别无所因之罪今法寺刑
部乃以法得首免之谋杀与法不得首免之已伤合为
一罪其失律意明甚臣以为凡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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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合从谋杀减二等论然窃原法寺刑部所以自来用
例断谋杀已伤不许首免者盖律疏但言假有因盗杀
伤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遂引为所因之罪止谓因
盗杀伤之类盗与杀伤为二事与谋杀杀伤类例不同
臣以为律疏假设条例其于出罪则当举重以包轻因
盗伤人者斩尚得免所因之罪谋杀伤人者绞绞轻于
斩则其得免所因之罪可知然议者或谓谋杀已伤情
理有甚重者若开自首则或启奸臣以为有司议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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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守法情理轻重则敕许奏裁若有司辄得舍法以论
罪则法乱于下人无所措手足矣奏入诏从安石所议
而御史中丞滕甫犹请再选官定议御史钱顗请罢遵
大理诏送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定
公著等言安石光所论敕律悉已明备所争者惟谋为
伤因不为伤因而已臣等以为律著不得自首者凡六
科而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例释谓因犯杀伤而自首
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盖自首者但免所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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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罪而尚从故杀伤法则所因之谋罪虽原免而伤者
还得伤之罪杀者还得杀之刑也且律于器物至不可
备偿则不许首今于人损伤尚有可当之刑而必使偿
之以死不己过乎古初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抵罪后
世因劫杀而伤者增至于斩因谋杀而伤者则增入于
绞倘有不因先谋则不过徒杖三等之科而已岂深入
于绞斩乎若首其先谋则伤罪仍在是伤不可首而因
可首则谋为伤因亦已明矣律所以设首免之科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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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开改恶之路恐犯者自知不可免死则欲遂其恶心
至于必杀今若由此著为定论塞其原首之路则后之
首者不择轻重有司一切按文杀之矣朝廷虽欲宽宥
其可得乎苟以为谋杀情重律意不通其首则六科之
中当著谋杀已伤不在自首之例也编敕所载但意在
致人于死并同已伤及伤与不伤情重凶恶不至死者
许奏裁今令所因之谋得用旧律而原免已伤之情复
以后敕而奏决则何为而不可也臣等以为宜如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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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议便制曰可于是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皆论
奏公著等所议为不当又诏安石与法官集议安石与
师元冠卿反覆论难师元等益坚执其说明年二月庚
子诏自今谋杀人已死自首及按问欲举并奏取𠡠裁
是月除安石参知政事判部刘述丁讽奏庚子诏书未
尽封还中书于是安石奏以为律意因犯杀伤而自首
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若已杀从故杀法则为
首者必死不须奏裁为从者自有编𠡠奏裁之文不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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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立新制与唐介等数争议帝前卒从安石议是月甲
寅诏自今谋杀人自首及按问欲举并以去年七月诏
书从事其谋杀人已死为从者虽当首减依嘉祐敕凶
恶之人情理巨蠹及谋杀人伤与不伤奏裁收还庚子
诏书刘述等又请中书枢密院合议中丞吕诲御史刘
琦钱顗皆请如述奏下之二府帝以为律文甚明不须
合议而曾公亮等皆以博尽异同厌塞言者为无伤乃
以众议付枢密院文彦博以为杀伤者欲杀而伤也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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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杀者不可首吕公弼以为杀伤于律不可首请自今
已后杀伤依律其从而加功自首即奏裁陈升之韩绛
议与安石略同时富弼入相帝令弼与安石议弼谓安
石以谋与杀分为二事以破析律文盍从众议安石不
可弼乃辞以病八月遂诏谋杀人自首及按问欲举并
依今年二月甲寅敕施行司马光因奏言阿云之狱中
材之吏皆能立断朝廷命两制两府定夺者各一𠡠出
而复收者一收而复出者各一争论纵横至今未定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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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条据例者有司之职也原情制义者君相之事也分
争辩讼非礼不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也阿云之事陛
下试以礼观之岂难决之狱哉彼谋杀为一事为二事
谋为所因不为所因此苛察缴绕之论乃文法俗吏之
所争岂明君贤相所当留意耶今议论岁馀而后成法
终为弃百代之常典悖三纲之大义使良善无告奸凶
得志岂非徇其枝叶而忘其根本之所致耶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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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苏州民张朝之同堂兄以枪戳
死朝父逃去朝执而杀之审刑大理当朝十恶不睦死
罪案上参知政事王安石言朝父为从兄所杀而朝报
杀之罪止加役流会赦应原帝从安石议特释朝不问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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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书上刑名未安者五其一岁断死刑几二千人比
前代殊多如强劫盗并有死法其间情状轻重有绝相
远者使皆抵死良亦可哀若为从情轻之人别立法如
前代斩右趾之比足以止恶而除害禁军非在边防屯
戍而逃者亦可更宽首限以收其勇力之效其二徒流
折杖之法禁网加密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肌体为终身
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若使情理轻
者复古居作之法遇赦第减月日使良善者知改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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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凶顽者有所拘系其三刺配之法二百馀条其间情
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法刺
充军其配隶并减就本处或与近地凶顽之徒自从旧
法编管之人亦迭送他所量立役作时限无得髡钳其
四令州县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为众所知者给帖
付身偶有犯令情轻可恕者特议赎罚其不悛者科决
其五奏裁条目繁多致淹刑禁亦宜删定诏付编𠡠所
详议立法初韩绛尝请用肉刑曾布复上议曰先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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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刑罚未尝不本于仁然而断肢体刻肌肤以至于杀
戮非得已也盖人之有罪赎刑不足以惩之故不得己
而加之以墨劓剕宫大辟然审适轻重则又有流宥之
法至汉文帝除肉刑而定笞箠之令后世因之为律大
辟之次处以流刑代墨劓剕宫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
而又失轻重之差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
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
井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于古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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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矣况折杖之法于古为鞭扑之刑刑轻不能止恶故
犯法日益众其终必至于杀戮是欲轻而反重也今大
辟之目至多取其情可贷者处之以肉刑则人之获生
者必众若军士亡去应斩贼盗赃满应绞则刖其足犯
良人于法应死而情轻者处以宫刑至于劓墨则用刺
配之法降此而后为流徒杖笞之罪则制刑有差等矣
枢密使文彦博上言臣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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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唐末五代用重典以救
时弊故法律之外徒流或加至于死国家承平百年当
用中典然犹因循有重于旧律者如伪造官文书律止
流二千里今断从绞近凡伪造印记再犯不至死者亦
从绞坐夫持杖强盗本法重于造印今造印再犯者死
而强盗再犯赃不满五匹者不死则用刑甚异于律文
矣请检详刑名重于旧律者以敕律参考裁定其当诏
送编敕所又诏审刑院大理寺议重赃并满轻赃法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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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院言所犯各异之赃不待罪等而累并则于律义难
通宜如故事而大理寺言律称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
科若罪犯不等者即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累并不
加重者止从重盖律意以频犯赃者不可用二罪以上
之法故令累科为非一犯故令倍论此从宽之一也然
六赃轻重不等若犯二赃以上者不可累轻以从重故
令并重以满轻此从宽之二也若以重并轻后加重则
止从一重盖为进则改从于轻法退亦不至于容奸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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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议假设之法适皆罪等者盖一时命文耳若罪等者
尽数累并不等者止科一赃则恐知法者足以为奸不
知者但系临时幸与不幸非律之本意也诏从大理议
行之八年洪州民有犯徒而断杖者其馀罪会恩免官
吏失出当劾中书堂后官刘衮驳议以为律因罪人以
致罪罪人遇恩者准罪人原法洪州官吏当原又请自
今官司出入人罪皆用此令而审刑院大理寺以为失
入人罪乃官司误致罪于人难用此令其失出者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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衮议元丰三
年周清上言审刑院刑部奏断妻谋杀夫案问自首变
从故杀法举轻明重断入恶逆斩刑窃详律意妻谋杀
夫已杀合入恶逆以按问自首变从故杀法宜用妻殴
夫死法定罪且十恶条谋与故斗杀夫方入恶逆若谋
而未杀止当不睦既用举轻明重宜从谋而未杀法依
敕当决重杖处死恐不可入恶逆斩刑下审刑院刑部
参详如清议杜纮为大理评断官民间有女许嫁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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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养于婿氏婿氏杀以诬人吏当如昏法纮议以为礼
三月而庙见未庙见而死则归葬于家示未成妇也律
定昏而夫犯论同凡人养妇虽非礼律然未成妇则一
也议乃定及纮为刑部郎中邵武军奏谳妇与人奸谋
杀其夫已而夫醉归奸者自杀之法寺当妇谋杀为从
纮议妇加功罪应死又兴元府奏谳梁怀吉往视出妻
之病因寄粟其子辄取食之怀吉殴其子死法寺以盗
粟论而当怀吉杂犯死罪引赦原而纮议出妻受寄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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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子辄费用不入捕法议既上御史台论纮议不当
诏罚金仍展年磨勘侍郎崔台符以下三人无所可否
亦罚金
八年尚书省言诸获盗有已经杀人及
原犯强奸强盗贷命断配之人再犯捕获者有司例用
知人欲告或按问自首减免法且律文知人欲告及按
问者欲举自首之类减等断遣者为其情非巨蠹有改
过自新之心故行宽贷至于奸盗与馀犯不同难以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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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请强盗已杀人并强奸或原犯强盗贷命若持杖三
人以上知人欲告按问欲举而自首及因人首告应减
者并不在减等例诏从之
司马光
言杀人不死伤人不刑尧舜不能以致治近刑部奏钞
兖怀耀三州之民有斗杀者皆当论死今乃妄作情理
可悯或刑名疑虑奏裁刑部即引旧例一切贷之凡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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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敕式或不尽载则有司引例以决今斗杀当死自有
正条而刑部不问可否尽免死决配作奏钞施行是杀
人者不死其斗杀条律无所用也请自今诸州所奏大
辟情理无可悯刑名无疑虑令刑部还之使依法处断
实有可悯疑虑令刑部具其实于奏钞后先拟处断令
门下省审覆如或不当及用例破条即令门下省驳奏
取旨勘从之哲宗元祐元年给事中范纯仁奏言熙宁
按问欲举条并得原减以容奸太多元丰八年别立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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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详已杀人强奸于法自不当首不应更用按问减等
至于贷命及持杖强盗亦不减等深为太重按嘉祐编
敕应犯罪之人因疑被执赃證未明或徒党就擒未被
指说但诘问便承皆从律按问欲举首减之科若已经
诘问隐拒本罪不在首减之例此敕当理当时用之天
下号为刑平请于法不当首者自不得原减其馀取嘉
祐编𠡠定断则用法当情上以广好生之德下则无一
夫不获之冤诏从其请纯仁又言前岁四方奏谳大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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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二百六十四死者止二十五人所活垂及九分自去
年改法至今未及百日所奏按凡一百五十四死者乃
五十七人所活才及六分以上臣故知未改法前全活
数多其间必有曲贷然犹不失罪疑惟轻之仁自改法
后所活数少其间必有滥刑则深亏宁失不经之义请
自今四方奏大辟案并令刑部大理寺再行审覆略具
所犯及原奏因依令执政取旨裁断或所奏不当亦原
其罪如此则无冤滥之狱因诏大辟刑名疑虑情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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悯令刑部看详无得枉滥而是年尚书省言远方奏谳
待报淹系甚众请川广福建荆南路罪人情轻法重当
奏断者申按抚或钤辖司酌情决断讫乃奏诏从之门
下侍郎韩维又言天下奏案必断于大理详议于刑部
然后上之中书决于人主近岁有司昧于知法便文自
营但因州郡所请依违其言即上中书贴例取旨故四
方奏谳日多于前欲望刑清事省难矣自今大理寺受
天下奏案其有刑名疑虑情理可悯须具情法轻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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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否则指所断之法令刑部详审次第上之诏刑部立
法以闻是时中丞刘摰奏言元丰编修敕令旧载敕者
多移之令盖违敕法重违令罪轻此足以见神宗仁厚
之德而有司不能推广乃增多条目离析旧制用一言
而立一法因一事而生一条意苛文晦不足以该事物
之情行之几时盖己屡变今所续降者半岁一颁无虑
数帙宜选经术儒臣明于治体练达民情者取庆历嘉
祐以来新旧敕参照去取删正以成一代之典右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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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觉亦言元丰编敕细碎烦多难以检用乃诏摰等刋
修五年有诏命官犯罪事干边防军政文臣申尚书省
武臣申枢密院中丞苏辙言旧制文臣吏民断罪公案
归中书武臣军士归枢密而断例轻重悉不相知元丰
更定官制断狱公案并由大理刑部申尚书省然后上
中书省取旨自是断狱轻重比例始得归一天下称明
焉今复分隶枢密必有罪同断异失元丰本意请并归
三省其事干边防军政者令枢密院同进取旨则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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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职六年乃诏文武官有犯同
案干边防军政者刑部定断仍三省枢密院同取旨绍
圣元年权刑部侍郎杜纮言诸州大辟本非疑虑其间
有因奏裁遂获免死而已决者不得蒙宥是囚之生死
惟奏与否而已诏刑部大理寺申明立法三年刑部侍
郎邢恕等言艺祖初定天下主典自盗赃满者往往抵
死仁祖之初尚不废也其后用法稍宽官吏犯自盗罪
至极法率多贷死然甚者犹决刺配岛钱仙芝带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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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希甫历转运使不免也比朝廷用法益宽主典人吏
军司有犯例各贷死略无差别欲望讲述祖宗故事凡
自盗计赃多者间出睿断以肃中外诏从之元符三年
刑部请复强盗计赃科罪之令先是曾布建言盗情有
重轻赃有多少今以赃论罪则劫贫家情虽重而以赃
少减免劫富室情虽轻而以赃重论死是盗之生死系
于主之贫富也至于伤人情状亦殊以手足殴人偶伤
肌体与夫兵刃汤火固有间矣而均谓之伤朝廷虽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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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裁而州郡或奏或否死生之分特幸与不幸尔不若
一变旧法凡以赃定罪及伤人情状不至切害者皆从
罪止之法其用兵刃汤火情状酷毒及污辱良家或入
州县镇砦行劫若驱虏官吏巡防人等不以伤与不伤
凡情不可贷者皆处以死刑则轻重不失其当矣及布
为相始从其议诏有司改法未几侍御史陈次升言祖
宗仁政加于天下者甚广刑法之重改而从轻者至多
惟是强盗之法特加重者盖以禁奸宄而惠良民也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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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改法诏以强盗计赃应绞者并减一倍赃满不伤
人及虽伤人而情轻者奏裁法行之后民受其弊被害
之家以盗无必死之理不敢告官而邻里亦不为之擒
捕恐怨雠报复故贼益逞重法地分尤甚恐
养成大寇以贻国家之患请复行旧法布罢相翰林学
士徐绩复言其不便乃诏如旧法徽宗宣和六年臣僚
言元丰旧法有情轻法重情重法轻若大辟刑名疑虑
并许奏裁比来诸路以大辟疑虑决于朝廷者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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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以不当劾之恐天下无复以疑狱奏矣请诏大理寺
并依元丰法诏从之高宗绍兴三年宣州民叶全二盗
檀偕窖钱偕令佃人阮授阮捷杀全二等五人弃尸水
中罪当斩有司以尸不经验奏裁诏授捷并杖脊流三
千里偕贷死杖脊配琼州中书舍人孙近驳之命更拟
而近尝提点浙东刑狱绍兴民俞富捕盗而并杀盗妻
近奏富与盗别无私雠愿贷死诏从之法寺因援以为
比执前拟不变近乃言富执本县判状捕劫盗杀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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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并及妻偕乃私用威力被杀者五人所犯不同乃
诏御史台看详侍御史辛炳等言偕系故杀众證分明
以近降申明条法不应奏辅臣进呈朱胜非曰疑狱不
当奏而奏者法不论罪近以宣州有观望欲并罪之帝
曰若罪宣州则实有疑虑者亦不复奏陈于是法寺刑
部止罚金二十六年右正言凌哲上疏曰汉高入关悉
除秦法与民约法三章耳所谓杀人者死实居其首司
马光有言杀人者不死虽尧舜不能以致治斯言可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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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当矣臣窃见诸路州军勘到大辟虽刑法相当者类
以可悯奏裁自去岁郊后距今大辟奏裁者五十馀人
中有实犯故杀斗杀常赦所不原者法既无疑情无可
悯刑寺并皆奏裁贷减彼杀人者可谓幸矣被杀者衔
恨九原何时已耶臣恐强暴之风滋长良善之人莫能
自保其于刑政为害非细应令今后大辟情法相当本
无可悯而所司辄奏裁减贷者台臣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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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年十月盗发乌江
县王公衮母冢有司释之公衮手杀盗事闻其兄佐为
吏部员外郎乞纳官以赎公衮罪诏令给舍议时给舍
杨椿等议大略谓发冢开棺者律当绞公衮始获盗不
敢杀而归之吏狱成而吏出之使扬扬出入闾巷与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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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齿则地下之辱沉痛郁结终莫之伸为人子者尚得
自比于人椿等谓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纳
官赎弟之请当弗许故纵失刑有司之罪宜如律诏依
椿等议公衮降一官佐依旧供职绍兴府当职官皆抵
罪孝宗淳熙十三年中书舍人葛邲言乾道六年指挥
强盗并依旧法议者以为持杖胁人以盗财者亦死是
胁人与杀人等死恐非所以为良民地后来遂立六项
并依旧法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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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馀听依刑名疑虑奏裁自此指挥已行之后非特刑
名疑虑者不死而在六项者亦为不死法出奸生徒为
胥吏受赃之地若犯强盗者不别轻重而一于死则死
者必多又非所以示好生之德也乞下有司详议其后
言者又谓强盗苟不犯六项虽累行劫至十数次以上
并赃至百千贯皆可以贷命谓宜除六项指挥外其间
行劫至两次以上虽是为从亦合依旧法处断诏从之
宁宗开禧元年知衡州张䜣言杀人无證一条断狱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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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杀人尸不经验与无證佐者若勘鞫證佐逃死及虽
有證而于法不许为證者同夫尸不经验与證佐逃死
事因显然往往州郡引用失当遂致牴牾盖谋杀劫杀
则有佐而必无證斗杀故杀则有證而必无佐夫谓之
證者旁證之谓也谓之佐者助己之谓也曰證曰佐自
是二事苟有其一皆可以表杀人之然否至于不许为
證正谓杀害人亲属等人虑其私于党与法故不许近
日曲法者凡是重囚多作无證具奏且行凶之时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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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到官之后自相供通谓之有佐可也何必更求有
證至如行凶之人亲属旁援到官固无由證之理例拘
亲属不许为證承舛袭讹寖失本意请行下刑寺及敕
令所明析施行刑寺奏如䜣请诏从之理宗时监察御
史程元凤奏曰今罪无轻重悉皆送狱狱无大小悉皆
稽留或以追索未齐而不问或以供款未圆而不呈或
以书拟未当而不判狱官视以为常而不顾其迟狱吏
留以为利而惟恐其速奏案申牍既下刑部迟延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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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送理寺理寺看详亦复如之寺回申部部回申省动
涉岁月省房又未遽为呈拟亦有呈拟而疏驳者疏驳
岁月又复如前展转迟回有一二年未报下者可疑可
矜法当奏谳矜而全之乃反迟回有矜贷之报下而其
人已毙于狱者有犯者获贷而干连病死不一者岂不
重可念哉请自今诸路奏谳即以所发月日申御史台
从台臣究省部法寺之慢诏从其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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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续通典卷一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