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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一
礼
三公诸侯大夫降服议
隋刘炫为散骑尉吏部尚书牛弘建议以为礼议侯绝
旁期大夫降一等今之上柱国虽不同古诸侯比大夫
可也官在第二品宜降旁亲一等议者以为然炫驳之
曰古之仕者宗一人而已庶子不得进繇是先王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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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宗子有分禄之义族人与宗子虽疏远犹服齐衰三
月良由受其恩也今之仕者位以才升不限适庶与古
既异何降之有今之贵者多忽近亲若或降之民德之
疏自此始矣遂寝其事
唐制皇家所绝旁亲无服者皇弟皇子为之皆降一等
宋王安石降服议先王制服顺性命之理而为之节恩
之深浅义之远近皆于此乎权之贵之与贱或降或绝
或否盖在先王之时诸侯大夫各君其父兄欲尊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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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有所申则宜亲亲之恩有所屈此其所以降绝之意
也自封建之法废诸侯大夫降绝之礼无所复施士大
夫无宗其适孙傅重之属不可纯用周制臣愚以为方
今惟诸侯大夫降绝之礼可废而适子非傅爵者无众
子乃可于适孙承重
明世宗嘉靖十三年孟夏享太庙先期命侍郎顾鼎臣
霍韬捧主会鼎臣韬皆有期功之服上言臣等考之古
礼期服诸侯绝大夫降今之公卿即古之诸侯而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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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制非礼也若律言缌麻以上皆不与祭者谓其身莅
之者也而百官闻期功之讣不过私家为位及踰月则
无容于避矣帝命礼官考议于是尚书夏言奏曰古之
诸侯建邦启土世有其国伯叔兄弟皆其臣也故期可
绝今之所谓公卿者在位则为公卿释位乃为族属无
君道以臣其伯叔兄弟丧服之制人情所由生岂以在
位释位而有隆杀哉夫哀有浅深故服有轻重定之三
月以哀不能忘于三月也定之期年以哀不能忘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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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也而祭祀吉礼所以致敬于神明若情未忘哀则不
能专诚于祭故不与也今以其身不莅丧与夫时之过
者皆无可避臣未之前闻礼曰小功缌麻执事不与二
臣所服之丧非小功缌麻皆服之重者也太庙捧主又
礼之重者也以服之重而与夫礼之重者焉得谓之知
礼臣等职司典礼敢不据经守正以严渎踰之防疏入
诏鼎臣韬回避以侍郎黄宗明林㭿代之
奔丧及除丧而后归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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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政和礼奔丧之礼始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问故
又哭尽哀服布深衣素冠遂行父母之丧见星而舍若
未得奔则成服而后行至家内外哭待于堂上奔丧者
入门而左升自西阶殡东西面凭哭尽哀少退再拜退
于序东披发复位坐哭又尽哀尊卑抚哭如常讫内外
各还次奔丧者乃还如未成服者三日成
宾吊拜宾如常奔丧者非主人则主人为
之拜宾不及殡则先之墓北面近墓哭主人以下待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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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左西面主妇以下于墓右东面皆北上奔丧者哭尽
哀再拜于墓东披发复位哭尽哀赞者告礼毕奔丧者
又再拜遂冠而归入门而左升自西阶灵东西向凭灵
哭主人以下升哭如常尽哀再拜各还次三日成服司
马光书仪始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问故又哭尽哀
裂布为四脚白布衫绳带麻屦遂行日行百里不以夜
行惟父母之丧见星而行见星而舍道中哀至则哭避
市邑喧繁之处望其州境哭望其县境哭望其城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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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家哭入门升自西阶至殡前再拜哭尽哀乃就位方
去冠及上服被发扱衽徒跣如始死之仪诣殡东西面
坐哭尽哀乃就东方袒括发又哭尽哀丈夫妇又之待
之也皆如朝夕哭位无变也既哭奔丧者复著布四脚
布衫拜诸尊长及受诸卑幼拜皆哭尽哀明日后日朝
夕哭犹袒括发至家四日乃成服而朝哭有吊宾至则
出见之可也若未得行须应过三日以上者则为位不
奠被发扱衽徒跣皆如始死之仪明日斩衰者袒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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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衰以下袒免代哭皆如小敛之仪闻丧后四日成服
而朝哭皆如在家之仪道中及至家惟不去冠及上服
被发扱衽徒跣袒括发其馀皆如未成服之仪入门至
殡前北面再拜哭尽哀拜诸尊长又受诸卑幼拜皆哭
尽哀吊宾至即出见之若奔丧者不及殡则先之墓望
墓而哭至墓北面哭尽哀再拜在家丈夫之待之也即
位于墓左妇人墓右皆哭尽哀未成服者去布四脚及
布衫袒括发于墓东南即本位又哭尽哀复著布四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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衫拜尊长及受卑幼拜如上仪遂归至家入门去布四
脚及布衫袒括发至灵座前北面哭尽哀如未葬之仪
已成服者不袒括发齐衰以下闻丧则为位而哭若奔
丧则释去华盛之服装办即行缓速惟所欲既至齐衰
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小功以下至门而哭入门始
至殡前北向哭尽哀再拜乃易所服之服即本位又哭
尽哀乃见诸尊长及卑幼拜哭如主人仪若不奔丧则
齐衰始闻丧三日中朝夕为位会哭四日之朝成服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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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位会哭大功以下始闻丧为位会哭成服又为位会
哭自是每月朔为位会哭月数既满次月朔为位会哭
遂除服其闻丧至各哭固无常准齐衰以上自有丧以
来亲戚未常相见者既除服而相见不变服各哭尽哀
然后敛拜
士为所生母服议
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枢密使王钦若言太常博士秘
阁校理聂震丁所生母服适母尚在望特免持服礼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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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按周制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晋解遂问蔡
谟曰庶子丧所生适母尚存不知制服轻重答云士之
妾子服其母与凡人丧母同钟陵胡澹所生母丧自有
适兄承统而适母存疑不得三年问范宣答曰为慈母
且犹三年况亲所生乎适母虽尊然厌降之制父所不
及妇人无专制之事岂得引父为比而屈降支子也南
齐褚渊遭庶母郭氏丧葬毕起为中军将军后适母吴
郡公主薨葬毕今摄职则震当解官行服心丧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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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典改入斩衰三年
等谨案齐衰三年首言父卒则为母下即及继
母慈母知妾子之母亦包于为母之中也惟大夫
之妾子公子之于母为尊厌降庶子为父后不敢
服于私亲经表此三者之异则士而下与不为后
者之从同不必言也小记云庶子在父之室则为
其母不禫是生母之服父在期而父卒三年当与
继母慈母一例而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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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士为慈母服议
明董应举湛诚慈母如母服议家礼三父八母图慈母
齐衰三年盖义服也而律亦有为慈母服之说但家礼
慈母注云所生母死父令别妾抚育者谓之慈母当服
三年而父妾乳哺者谓之乳母只服缌麻迹虽相似而
恩有浅深服有轻重今湛诚所丁忧者顾氏乃其父之
媵妾有子则当杖期无子则当缌麻总有抚抱之恩亦
当先请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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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谨案礼有慈母之条非仅谓母死父使他妾
乳之也乃父命之为母子故行三年之服观小记
为慈母后之语义自可见家礼于慈母条下谓庶
子无母父命他妾之无子者慈已明会典于慈母
条下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似与古所谓庶母
慈己者无异又何以有三年小功之别乎盖父之
命妾命子正是命之为后小记更有为祖庶母后
一语则知慈母如母自与庶母慈己者迥别故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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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父之命也然虽云如母而记称不世祭有不得
尽同于母者矣
继适母党服
等谨案礼有适母无继嫡母之文盖自前母之
子视之则为继母自庶子视之则正继皆为适也
故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明会典俱统于庶
子为适母之父母兄弟姊妹条内小功五月适母
亡则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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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已亡为妻父母服议
后唐末帝清泰三年太常博士段颙言妻之父母旧服
缌麻今给假令式服小功下尚书省集议左仆射刘煦
等奏上诸服纪请一依开元礼从之
宋朱子家礼及明会典妻亡而别娶亦服妻之亲母虽
嫁出犹服
总论为人后议
明邱浚曰古人大宗无子则以族人之子继之而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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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宗大明令及律虽许同宗立嗣然皆谓其人生前自
立而无死后追立之文圣祖之意盖以兴灭继绝必前
代帝王功臣贤人之后不可不使血食也先王制礼不
下庶人今庶人之家若生前将昭穆相应之人自幼鞠
养者从其自便既死之后告争承继者无非利其财产
而已若死者系军匠籍虽胁之使继彼肯从哉今宜敕
礼官定制若前代名人之后或在今曾有大名显宦者
以宗法为主先求继祢小宗次继祖之宗次继曾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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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次继高祖之宗四宗俱无人然后及疏远及同姓之
人若其人生前或养同宗之子世系虽远而昭穆不失
序不必更求其有鞠育之恩气虽不纯而心已相孚故
也又凡为人后承父之命方许出继已孤之子不许所
以然者为人后者为之子既为之子则称其所生为伯
叔不承父命而辄称己父母为伯叔可乎是贪利而忘
亲也如此则傅序既明而争讼亦息矣田汝成立后论
曰古称为父后者非谓诸子皆可以为父后也必适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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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足以当之适子者大宗小宗之统也身为小宗之适
则五服之亲皆其所统故礼曰适子不得后大宗以支
子可也而汉初之诏赐氏为父后者爵一级盖适子之
谓也古称立后者非谓昆弟无子者人人为之立后也
惟大宗乃举之故礼曰大宗不可绝故族人以支子后
大宗非大宗而立后者盖义举也于礼未之有闻也古
称为大宗后者非必亲昆弟之子也有以从昆弟之子
后从世父者矣有以诸孙后祖者矣有以诸曾孙后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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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者矣有以诸玄孙后高祖者矣故礼曰为人后者斩
衰三年不名所后为父者以所后不定难以预著其名
也后世宗法不名而适子庶子皆称父后立后之义不
明而同居异居昆弟之无子者皆为立后称谓之义不
明而为人后者伯父叔父皆易为父而以孙后祖以无
服之孙后远祖者礼既不行名亦不著非先王之本旨
矣
近亲无继官为继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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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哲宗元祐时南郊赦文户绝之家近亲不为立继者
官为施行徽宗大观四年诏曰孔子谓兴灭继绝天下
之民归心王安石子雱无嗣有族子棣已尝用安石孙
恩例官可以棣为雱后以称朕善善之意
间代立后议
晋侍中荀顗无子以从孙徽嗣中兴初以顗兄玄孙序
为顗后封临淮公
宋神宗元丰中国子博士孟开请以侄孙宗颜为孙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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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林请以弟彦通为叔祖母宋继绝孙诏皆如所请
等谨案雷次宗释仪礼为人后者之文以为不
言所后之父者或后祖或后高曾凡诸所后皆备
于其中庾纯云为人后者三年或为子或为孙若
荀太尉养兄孙以为孙是小记所谓为祖后者同
三年也杜典载宋庾蔚之谓间代取嗣古未之闻
然自夫子之告子游已谓三代已后各亲其亲各
子其子自非大宗五世亲尽则族属绝苟兄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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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无当立者舍弟兄之孙弗立其于一气感召之
义何故昭穆相续其常也不得已而立从孙为孙
如父子之谊仍不改其昭穆之伦毋亦势之不得
不然欤
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
宋朱子家礼明会典孝慈录无正文惟妻从夫族服图
凡诸承重并从夫服
等谨案杜典载虞喜之论云玄孙为后其母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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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玄孙之妇犹为庶不得傅重傅重之服理当在
姑窃以仪礼丧祭称主人者皆宗子也称为主妇
者皆宗子之妻也此之谓夫妇亲之故父死母为
内主者惟子幼未取者耳已取未有不主重者也
主重未有不从服者也纵玄孙为后妻主姑存者
重在为主虞喜之论未为达礼
出后者为本父母服议
隋永宁令李公孝四岁丧母九岁外继其后父更别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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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妻至是而亡河间刘炫以无抚育之恩议
不解任刘子翊驳之曰傅云继母如母典母同也当以
配父之尊居母之位齐杖之制皆如亲母又为人后者
为其父母期报期者自以本生非殊亲之与继也父虽
自处旁尊之地于子之情犹须隆其本重是以令云为
人后者为其父母并解官申其心丧父卒母嫁为父后
者虽不服亦申心丧其继母嫁不解官此专据嫁者生
文耳将知继母在父之室则制同亲母若谓非有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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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恩同之行路何服之有乎服既有之心丧焉可独异
三省令旨其义甚明今言令许不解何其甚谬且后人
者为其父母期未有变隔以亲继亲继既等故知心丧
不殊服问云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岂不以出母族绝
推而远之继母配父引而亲之乎子思曰为伋也妻是
为白也母不为伋也妻是不为白也母定知服以名重
情因父亲所以圣人敦之以孝慈弘之以名义是使子
以名服同之亲母继以义报等之已生如谓继母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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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出之后制有浅深者考之经傅未见其文譬出后之
人所后者初亡后之者始至此复可以无抚育之恩而
不服重乎奏入从子翊之议
宋中丞何澹所生父继室周氏死澹欲服伯母服下太
常百官杂议吕祖俭遗书宰相曰礼曰为伋也妻者是
为白也母今周氏非中丞父之妻乎将不谓之母而谓
之何中丞为风宪首而以不孝令百寮何观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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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后子为本亲服议
等谨案为人后者为本生祖父母服此恒有之
事乃礼书及律文并不言及何也以为出后者于
本宗概降一等故不必言耶何以于本宗兄弟与
出嫁之姊妹本宗之外祖父母又历历言之盖使
所后者而为父之亲昆弟则祖即吾之祖自不必
言若使所后者而为父之从昆弟或再从并五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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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之昆弟则依所后之伦序而降将有降为缌麻
及无服者矣此疑似难明之际正不可不为辨别
据礼文皆云为人后者于本生诸亲例降一等故
王彪之崔凯之议以为本生祖父母应降服大功
但礼无明文当以义起旁杀下杀之服可降而上
推则追本所生不得从所后递杀夫女子出适为
其父母服期者三年之丧无二斩也而于祖父母
则不降为其上推也此可类举而互證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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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庶子后为庶祖母承重服议
魏广陵王恭北海王颢疑为所生祖母服期与三年博
士执意不同诏群寮会议
张普惠议曰谨案二王祖母皆受
命先朝为二国太妃可谓受命于天子为始封之母矣
丧服慈母如母在三年章傅曰贵父命也郑注云大夫
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父卒则皆
得申此大夫命其妾子以为母所慈犹曰贵父命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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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况天子命其子为列国王其所生母为国太妃反
自同公子为母练冠之与大功乎轻重颠倒不可之甚
者也傅曰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则当服其亲服若
鲁卫列国相为服期判无疑矣何以明之丧服君为姑
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傅曰何以大功尊同也尊同
则得服其亲服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然
则兄弟一体位列诸侯自以尊同得相为服不为还准
公子远厌天王故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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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子以厌降名例不同何可乱也礼大夫之妾子以父
命慈已申其三年大妃既受命先帝光昭一国二王胙
土茅社显锡大邦舍尊同之高据附不祢之公子虽许
蔡失位亦不是过服问曰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
皇姑公子虽厌妻尚获申况广陵北海论封则封君之
子语妃则命妃之孙承妃纂重远别先皇更以先后之
正统厌其所生之祖适方之皇姑不以遥乎今既许其
申服而复限之以期比之慈母不亦爽欤经曰为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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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父母妻长子傅曰何以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
则小君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今祖乃献文皇帝诸
侯不得祖之母为太妃盖二王三年之證议者近背正
经以附非类差之毫毛所失或远且天子尊则配天莫
非臣妾何为命之为国母而不听其子服其亲乎记曰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又曰不为君母之党服则为其母
之党服今所从既亡不以亲服服其所生则属从之服
于何所施若以诸王入为公卿便同大夫者则当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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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皆不须以国言也今之诸王自同列国虽不之国别
置臣僚玉食一方不得以诸侯言之敢据周礼辄同三
年
宋仁宗宝元二年度支判官集贤校理薛绅言祖母万
寿县太君王氏卒是先臣所生母服纪之制罔知所适
乞降条制庶知遵守诏送太帝礼院详定礼官言五服
年月敕齐衰三年为祖后者祖卒则为祖母又曰齐衰
不杖期为祖父母注云父之所生庶母亦同惟为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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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服又案通礼义纂为祖后者父所生庶母亡合三
年否记云为祖母也为后三年不言适庶然奉宗庙当
以贵贱为差祖庶母不祔于皇姑已受重于祖当为祭
主不得申于私恩若受重于代父而养为后可也又曰
祖庶母合从何服礼无服祖庶母之文有为祖庶母后
者之服晋王廙议曰受命为后则服之无嫌妇人无子
托后族人犹为之服况其子孙乎人莫敢卑其祖也且
子父没为母得申三年孙无由独屈当服之也看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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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年月敕不载持重之文于义纂即有所据今薛绅不
为祖后受重于父合申三年之制史馆检校同知太常
礼院王洙言五服年月敕与新定令文及通礼正文内
五服制度皆圣朝典法此三处并无为父所生庶母服
三年之文惟义纂者是唐世萧嵩王仲邱等撰集非创
修之书未可据以决事且所引两条皆近世诸儒之说
不出于六经臣已别状奏驳今薛绅为映之孙耀卿为
别子始祖绅继别之后为大宗所守至重非如次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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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承傅其重者也不可辄服父所生庶母三年之丧以
废始祖之祭也臣谨案礼经所谓重者皆承后之文据
义纂称受重于父亦有二说一者适长子自为正体受
重可知二者或适长亡取适或庶次承傅父重亦名为
受重也若继别子之后自为大宗所承至重不得更远
系祖庶母为之服三年惟其父以生己之故为之三年
可也详义纂所谓受重于父者指适长子亡次子承傅
父重者也但其文不同尔诏太常礼院与御史台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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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奏众官参详耀卿王氏子绅王氏孙尤亲于慈母庶
母祖母祖庶母也耀卿既亡绅受重代养当服之也又
薛绅顷因籍田覃恩乞将叙封母氏恩泽回授与故父
所生母王氏其薛绅官爵未合叙封祖母盖朝廷以耀
卿已亡绅是长孙敦以孝道特许封邑岂可王氏生则
辄邀国恩没则不受重服况绅被王氏鞠育之恩体尊
义重合令解官持齐衰三年之服诏从之
明臧应奎为南京车驾主事以祖庶母丧求去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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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重犹服私丧三年以重所自出姚翼家规曰承重者
主宗庙之灌鬯也庶孙不为祖后不得加斩于生祖母
虽无适孙而庶孙承重亦不概及于生祖母盖庶子服
生母斩衰为其生育之恩与父均也非为其与父共承
宗庙也何为而及于生祖母乎至于庶孙继祖即不得
服生祖母则宋庾蔚之之言本朝典法无考只守齐衰
不杖期之本服为是
等谨案承重之服祗于正适概不及庶杜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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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蔚之之论明矣魏广陵北海二太妃为始封之
君母受命归国诸侯不敢祖天子则太妃是为二
王之祖母故议以持重三年宋薛绅明臧应奎皆
以私恩加服礼官不能以义继也姚氏家规其知
礼欤
并有父母之丧议
宋真宗天禧四年御史台言文武官弁丁忧者相承服
五十四月别无条例下太常礼官议曰案礼丧服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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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注
谓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其葬服斩衰者丧之
隆哀宜从重也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犹服斩衰
不葬不变服也言其葬服斩衰则虞祔各以其服矣及
练祥皆然卒事反服重杂记云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
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注云没犹
终也除服谓祥祭之服卒事既祭反丧服服死者之服
晋杜预贺循之议同臣等参考典故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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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其先后而除之无通服五十四月之文请依旧礼改正
明王廷相曰并有父母之丧如之何曰父已葬而有
母之丧则服母之服既虞也反服父之服既练也则服
母之服不以轻掩重也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
反服母服母先而父后也亦如之宋纁曰母丧未葬而
值父之二祥则不得服祥服以祥祭为吉未葬为凶不
忍于凶时行吉礼也居母丧遭父丧者亦然
有适母丧而所生母死为服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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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司马光曰人居适母之丧而所生母卒疑其所以为
服案杂记云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又云
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
卒事反丧服虽诸父昆弟之丧如当母之丧其除诸父
昆弟之丧也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是先有丧
而重有者皆当别为服也又曾子问曰并有丧如之何
何先何后孔子曰其葬也先轻而后重其奠及虞先重
而后轻此谓遭同月者也今之律令适继慈养与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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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皆应服齐衰三年子之于母适庶虽殊情无厚薄固
当同服而丧服小记云妾祔于妾祖姑盖古妾与女君
尊卑殊绝设位于他所可也
居重丧遭轻丧易服议
宋司马光书仪若重丧未满而遭轻丧则制轻丧之服
而哭之月朔辄为位服而哭之既毕反重服其除之也
亦服轻服若除重丧而轻未除则服轻服以终其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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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邵宝丧礼杂记丧有常服而所遭不能无变变之所
值服之所难故服有成有受有练有禫其常也有易有
包有特有重有兼其变也三日敛而成服期小祥而练
除首之绖受以功衰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当其时服
其服所谓常也如此是固庸于论者惟夫斩衰之丧既
虞卒哭而遭齐丧则男子有易要绖妇人有易首绖所
谓包者男子有仍首绖妇人有仍要绖所谓特者既练
遭大功之丧有男妇首要皆麻所谓重麻者有男妇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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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皆葛所谓重葛者齐丧虞卒哭遭大功之丧男以功
麻易齐带之葛妇以功麻易齐首之麻而要犹齐葛所
谓兼服者有斩葛齐麻前丧既葬后丧初敛男要妇首
易而兼服者彼一时也此一时也物以时变新故重轻
参伍伸屈而无失乎恩义之中所谓变也又如此夫是
之谓难苟类而推之则一人之身周旋五服之内虽日
有变不虞也而况其常乎
等谨案古人先有重丧后遭轻丧其所变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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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绖带而已衰与冠固不变也至后世则更新
丧之衰而并不言绖带是有礼之一变也
居所后父丧有本亲丧服议
明王廷相曰有所后父之丧而本生父母亡如之何曰
已殡则服其服而往哭之袭而归反丧服已葬则俟其
殡而归反丧服其除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曰不
亦轻本生乎曰礼有所重斩不可以离次也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