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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通典卷一
食货
等谨案杜佑作食货典以谷为人之所仰地为
谷之所生人为君之所治三者相资于政尤切故
其述田制水利屯田所以经地乡党版籍户口所
以料人而赋税钱币市𣙜诸条则皆所以治谷也
第历朝制度互有详略通典文字简质不拘尺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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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叙述自隋以前率举其大要而于唐制加详
又其意尝欲推而行之卓然近于可用故其序次
之间凡诏令章疏有词旨开明敷陈婉切者具见
采录而一时通达治体晓畅时事学士大夫居恒
论著之文亦间掇其要可谓勤已今悉准其例以
所引开元令天下之田五尺为步二百有四十步
为亩百亩为顷凡给田之制有差
载在六典者为断其自肃宗代宗而后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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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季辄以次纂辑又杜典分注三代以上文出经
传者往往诠释意者三代以下文有繁复未可遽
删则大书旁注意存互见亦势然也兹于注文诠
释无多而旁推详说分注于下盖宋元以来事繁
于前而文显于昔无取疏解云
第一田制上
第二田制中
第三田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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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水利田
第五屯田上
第六屯田下
第七乡党版籍
第八赋税上
第九赋税下
第十户口丁中
第十一钱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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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钱币中
第十三钱币下
第十四漕运 盐铁
第十五𣙜酤 杂税 𣙜茶
第十六平准均输 互市 平粜常平义仓
田制上
唐代宗广德二年敕如有浮客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
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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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到不在却还限任别给授大历元年制逃户复业
给复二年如百姓先卖田业尽者委本州县取逃死户
田宅量丁口充给德宗贞元中陆贽言曰古者百亩地
号一夫盖一夫受田不过百亩欲使人不废业田无旷
耕今富者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家为其私属
终岁服劳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京畿田亩税
五升而私家收租亩一石官取一私取十穑者安得足
食宜为占条限裁租价损有馀优不足此安富恤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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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经不可舍也穆宗长庆元年敕节文应诸道管内百
姓或因水旱兵荒流离死绝见在桑产如无亲承佃委
本道观察使于官健中取无庄田有人丁者据多少给
付便与公验任充永业不得令有力职掌人妄为请射
其官健仍借种粮放三年租税懿宗咸通十一年敕诸
道州府百姓承佃逃亡田地如已经五年须准承前赦
文便为佃主不在论理之限仍令所司准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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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唐明宗天成四年诏曰今年夏苗委人户自供手状
具顷亩多少仍以五家为保委无隐漏攒连手状送于
本州本州具帐送省州县不得差人检括如或人户隐
欺许令保内陈告其田并令倍长兴二年敕凡置营田
比召浮客若取编户实紊常规如有系税之人宜令却
还本县应三京诸道营田祗耕佃无主荒田及召浮客
此后若敢违越其官吏及投名税户当行重断悯帝应
顺元年诸处籍没田宅并属户部除赐功臣外禁请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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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高祖天福二年以杜簉策言荒田一任百姓开种三
年检照所开种顷亩多少量纳一半租税敕曰辟彼污
莱期于富庶方当开创正切施行往日虽曾指挥渐恐
废堕当在申于劝诱期共乐于丰穰宜令逐处长吏遍
下管内应是荒田有主者一任本主开耕无主者一任
百姓请射佃莳三年内并不在收税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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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太祖广顺二年敕应诸处户部营田人户租税课利
除京兆府庄宅务赡军国外其馀并割属州县所徵租
税课利官中祇管户部营田旧徵课额其户部营田职
员一切停废其客户元佃系省庄田桑土舍宇便令充
为永业自立户名仍具元佃动用实数陈状县司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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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由仍放下户三年差遣若不愿立户名许召主卸佃
不得有失元额租课其车牛动用屋舍树木亦各宣赐
世宗显德二年敕
逃户庄田许人请射承佃供纳租税如三周年内本户
来归业者桑土不以荒熟并庄园交还一半其承佃户
自出力盖造屋舍及栽种树木园圃并不在交还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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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五周年后归业者庄田除本户坟茔不在交付如有
荒废桑土承佃户自来无力佃莳祇仰交割与归业户
佃莳其近北诸州限番人户来归业者五周年内三分
交还二分十周年内还一半十五周年内三分还一分
此外不在交还之限五年七月上将均定天下民租
诏曰朕以寰宇
虽安烝民未泰当乙夜观书之际校前贤阜俗之方近
贤元
长庆集见在同州时所上均田表较当时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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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曲尽其情俾一境之生灵咸受其赐传于方册可得
搜寻因令制素成图直书其事庶公卿观览触目警心
利国便民无乱条制背经合道尽系变通但要适宜所
冀济务系乃勋旧共庇黎元今赐元
所奏均田及图
一面至可领也十月赐诸道均田诏曰朕以干戈既弭
言念地征罕臻艺极须议并行均定所议冀永适重轻
卿受任方隅深穷治本必能副寡昧平分之意察乡闾
致弊之源明示条章用分寄任伫令集事允属推公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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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使臣往彼检括馀从别敕乃命左散骑常侍艾颖等
三十四人于诸州检定民租
宋太祖建隆二年遣使度民田课民种树每县定民籍
为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桑枣半之
男女十岁以上种韭一畦阔一步长十步乏井者邻伍
共凿之令佐春秋巡视书其数秩满第其课为殿最诸
州各随风土所宜其不宜种艺者不须责课遇丰岁则
谕民谨盖藏节费用以备不虞民伐桑枣为薪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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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桑三工以上为首者死从者流三千里不满三工者
为首配役从者徒三年太宗端拱二年诏兴置方田命
知定州张永德等各兼方田都总管诏谕边将令缘边
作方田量地里远近列置寨栅以为战守之备至道元
年诏曰近岁以来天灾相继民多转徙田卒污莱招诱
虽勤逋逃未复宜申劝课之旨更示蠲复之恩应州县
旷土并许民佃为永业仍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二分之
一州县官吏劝民垦田之数悉书于印纸以俟旌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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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陈靖言逃民复业及浮客请佃者委农官勘验以给
授田土收附版籍州县未得议其差役其田制为三品
以膏沃而无水旱之患者为上品虽沃壤而有水旱之
患埆瘠而无水旱之虑者为中品既埆瘠复患于水旱
者为下品上田人授百亩中田百五十亩下田二百亩
并五年后收其租亦只计百亩十收其三一家有三丁
者请加受田如丁数五丁者从三丁之制七丁者给五
丁十丁给七丁至二十三十丁者以十丁为限若宽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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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多即委农官裁夺以赋之其室庐蔬韭及梨枣榆柳
种艺之地每户十丁者给百五十亩七丁者百亩五丁
者七十亩三丁者五十亩不及三丁者三十亩除桑功
五年后计其租除悉蠲其课诏以靖为京西劝农使按
行陈许蔡颍襄邓唐汝等州劝农垦田以皇甫选何亮
副之选亮言功难成愿罢之事遂寝
真宗咸平中令阁馆
检校故事申定职田之制以官庄及远年逃亡田充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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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税佃户以浮客充所得课租均分如乡原例州县
长吏给十之五自馀差给其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
镇三十五顷防禦团练州三十顷中上刺史州二十顷
下州及军监十五顷边远小州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
县七顷转运使副十顷兵马都监押砦主釐务官录事
参军判司等比通判幕职之数而均给之二年诏请佃
荒田未定赋税无田税者方许请射系官荒土及远年
落业荒田候及五年官中依前敕于十分内定税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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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永额如见在庄田土窄愿于侧近请射及旧有庄产
后来逃移已被别人请佃碍敕无路归业者亦许请射
六年静戎军王能言于军城东新河之北开方田广袤
相去皆五尺深七尺以限隔戎马仍以地图来上帝以
图示宰臣李沆等对曰缘边所开方田专委边臣可以
为备乞与施行威虏顺安军亦宜兴置从之
乾兴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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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衙前将吏各免户役者除见庄业外不得更与
买田土如违将所典买没官其罢任前资官元无田者
许置五顷为限又敕应以田产虚立契与买于形势户
下隐庇差役者命官使臣除名公人百姓决配又准臣
僚奏命官所买庄田定以三十顷为限衙前将吏合免
户役者定以十五顷为限所典买田只得于一州之内
如祖父迁葬别有茔地者数外许更置坟地五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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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天圣初诏民流积十年者
其田听人耕三年而后收赋减旧额之半后又诏流民
能自复者赋亦如之既而又与流民期百司复业蠲赋
役五年减旧赋十之八期尽不至听他人得耕明道二
年刘平奏自边吴淀望长城口东西不及五十里请引
水植稻以开方田四面穿沟屈曲为径路才令通步兵
引曹鲍徐河及鸡距泉分注沟中数载之后必有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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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之
庆历中
诏限职田有司始申定其数凡大藩长吏三十顷通判
八顷判官五顷幕职官四顷凡节镇长吏十五顷通判
七顷判官四顷幕职官三顷五十亩凡防团以下州军
长吏十顷通判六顷判官三顷五十亩幕职官三顷其
馀军监长吏七顷判官幕官并同防团以下州军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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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万户以上六顷五千户以上五顷不满五千户并四
顷凡簿尉万户以上三顷五千户以上二顷五十亩不
满五千户二顷录事参军比本判官曹官比倚郭簿尉
发运制置转运使副武臣总管比节镇长吏发运制置
判官比大藩府通判安抚都监路分都监比节镇通判
大藩府都监比本府判官黄汴河许汝石塘河都大催
纲比节镇判官节镇以下至军监诸路走马承受并砦
主都同巡检提举捉贼提点马监都大巡河不得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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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判官在州监当及催纲拨发巡捉私茶盐贼盗驻泊
捉贼不得过簿尉皇祐中帝闻天下废田尚多民罕土
著或弃田流徙为閒民每下赦令辄以招辑流亡募人
耕垦为言民被灾而流者又优其蠲复缓其期招之诏
诸州长吏令佐能劝民修陂池沟洫之久废者及垦辟
荒田增税二十万以上议赏监司能督责部吏经画赏
亦如之神宗熙宁间复诏详定职田凡知大藩府二十
顷节领十五顷馀州及军并十顷馀小军监七顷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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藩府八顷节镇七顷馀州六顷留守节度观察判官藩
府五顷节镇四顷掌书记以下幕职官三顷五十亩防
禦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三顷令丞簿尉万户以上
县令六顷丞四顷不满万户令五顷丞三顷不满五千
户令四顷丞二顷五十亩簿尉减令之半藩府节镇录
参视本州判官馀视幕职官藩府节镇曹官视万户县
簿尉馀视不满户者发运转运使副视节镇知州开封
府尉提点视馀州发运转运判官常平仓司提举官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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藩府通判同提举视万户县令发运司干当公事视节
镇通判转运司管干文字提刑司检法官提举常平仓
司干当公事视不满万户县令蔡河许汝石塘河都大
催纲管干机宜文字府界提点司干当公事视节镇判
官总管视节镇知州路分钤辖视馀州知州安抚路分
都监州钤辖视节镇通判藩府都监视本州判官诸路
正将视分都监副将视藩府都监走马承受诸州都监
都同巡都大巡河并视节镇判官巡检堡砦都监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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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州监当及催纲拨发巡捉私茶盐贼盗驻泊捉贼并
视幕职官巡辖马递铺监堰并县镇砦监当并视本县
簿尉诸路州学教授京朝视本州判官选人视本州曹
官又诏成都府路提点刑狱司以本路职田令逐州军
岁以子利稻麦等拘斛变钱从本司以一路所收钱数
又纽而为斛斗价直然后等第均给自熙宁三年始五
年帝患田赋不均重修定方田法诏司农以均税条约
并式颁之天下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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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以令佐分地计
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
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若瘠卤不毛
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沟路坟墓皆不立税凡田方之
角立土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
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
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令既具乃以济州钜野尉王
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六年诏土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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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五等疑未尽下郡县物其土宜多为等以期均当勿
拘以五七年诏从邓润甫之请京东十七州选官四员
各主其方分行郡县各以三年为任又诏每方差大甲
头二人小甲头三人同集方户令各认步亩方田官验
地色更勒甲头方户同定诸路及开封府界秋田灾伤
三分以上县权罢外馀候农隙河北西路提举司乞通
一县灾伤不及一分勿罢元丰五年开封府言方田取
税之最不均县先行即一州而定五县岁不过两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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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界十九县准此行之十年乃定请岁方五县从之其
后岁稔农隙乃行而县多山林者或行或否
哲宗时毕仲游言曰有人则有田有田则有分田有
瘠薄人有众寡以人耕田相其瘠薄众寡而分之谓之
分分定而以名自占之谓之名田无甚难行者而至今
不行则其制未均而恤之太甚故也盖周井田之法一
夫一妇受田百亩馀夫二十五亩以至工商士人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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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各有等而又分之不易一易再易之差以一夫一妇
而受百亩无主客之别比今二百亩矣以不易一易再
易之相掩而又有馀夫则比今三百亩矣什一而征无
他赋敛而又岁用其力不过三日则比今四百亩矣而
何武之制自诸侯王及于吏民皆无过三十顷以一诸
侯王而财七八农夫此所谓制未均者也名田之议起
于董仲舒申于何武师丹至晋泰始限王公之田以品
为差而均田之制起于后魏至唐开元亦尝立法而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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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不行夫名田之不行非下之人不行也乃上之人不
行也非贱者而不行乃贵者而不行也在上而贵者戴
高位食厚禄官其子孙而赏赐狎至虽田制未均犹当
行也而何师之议则革于丁傅董贤晋魏有存则名存
而实去此则所谓恤之太甚者也今将议占田之数酌
复除之法则周官之书汉魏隋唐之制有可行者有不
可行者董仲舒以秦变井田民得买卖富者连阡陌贫
者无置锥之地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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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路其说虽正而不闻其制度何武之制太狭今日之
制大无限宜约周官授田之数与唐世业口分之法参
其多少而用之士大夫则因其品秩之高下与其族类
之众寡无使贵者有馀而贫者不足要之仰足以事父
母俯足以畜妻子旁可以及兄弟朋友而不为兼并则
善矣昔周官小司徒辨征役之施舍卿大夫国中贵者
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征秦民耕织致粟
帛多与汉之孝弟力田皆复其身而丞相之子返与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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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为践更卒则今日之复除亦可因而为法九品者复
其身七品者复其子孙五品以上乃复其家而戍边之
制可易以助今齐民之役虽丞相子必使出泉以助之
则下贫之室不困于重烦而在上贵者亦不纯于侥倖
然田制之未均可以均也非今日之患也迫于富家大
室而恤之甚者则自汉以来未有以处之今日之患也
夫事稽之于古而不合验之于今而未见其利害测之
于人情未得其中若是者诚难行也今占田之数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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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稽之于古无不合验之于今已见其利害测之于
人情得其中加之无丁傅董贤之用事而今日之议过
于何武师丹则无以富家大室为难而行之天下幸甚
徽宗崇宁三年宰臣蔡京等言自开阡陌使民得以田
私相贸易富者恃其有馀厚立价以规利贫者迫于不
足薄移税以速售而天下之赋调不平久矣神宗讲究
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方为之帐而步亩高下丈尺
不可隐户给之帖而升合尺寸无所遗以卖买则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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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容其巧以推收则吏不能措其奸今文籍具在可举
而行诏诸路提举常平官选官习熟其法谕州县官吏
各以丰稔日推行自京西北两路始政和中品官限田
一品百顷以差降杀至九品为十顷限外之数并同编
户差科三年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极多
不下百数及至均税不过十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
沃尚以为轻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卤出税虽少犹
以为重若不入等则积多而至一顷止以柴蒿之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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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自一百而至五百比次十等全不受税既收入等但
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税其间下色之地与柴蒿之地
不相远乃一例每亩均税一分上轻下重欲乞土色十
等如故外即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谓
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一亩折十等之上受
税十一不改元则十等之中数及十五亩一等之下数
及二十亩方比上等受一亩之税庶几上下轻重皆均
诏诸路既行其法五年福建利路茶户山园如盐田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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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方量均税七年诏内外宫观舍置田在京不得过五
十顷在外不得过三十顷不免科差徭役支移虽奉御
笔许执奏不行宣和元年臣僚言方量官惮于跋履并
不躬亲行繵拍峰验定土色一付之胥吏至御史台受
诉有二百馀亩方为二十亩者有二顷九十六亩方为
一十七亩者虔之瑞金县是也有租税十有三钱而增
至二贯二百者有租税二十七钱则增至一贯四百五
十者虔之会昌县是也望诏常平使者检察二年遂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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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之民因方量流徙者守令招诱归业荒閒田土召人
请佃自今诸司毋得起请方田诸路已方量者赋税不
以有无诉论悉如旧额输纳民逃移归业已前逋欠税
租并与除放
北宋田制自太祖开宝末天下垦田二
百九十五万三千三百二十顷太宗至道二年垦田三
百一十二万五千二百五十一顷景德中丁谓著会计
录云总得一百八十六万馀顷以是岁七百二十三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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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户计之是四户耕田一顷繇是而知天下隐田多矣
又川陜广南之田顷亩不备第以五赋约之至天圣中
国史则云开宝末垦田二百九十五万三千三百二十
顷至道二年三百一十二万五千二百五十一顷天禧
五年五百二十四万七千五百八十四顷而开宝之数
乃倍于景德则谓之所录固未得其实皇祐治平三司
皆有会计录而皇祐中垦田二百二十八万馀顷治平
中四百四十万馀顷其间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垦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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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增倍以治平数视天禧则犹不及而叙治平录者以
谓此特计其赋租以知顷亩之数而赋租所不加者十
居其七率而计之则天下垦田无虑三千馀万顷是时
累朝相承重于扰民未尝穷按故莫得其实而废田见
于籍者犹四十八万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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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续通典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