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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勉斋集卷三十二 宋 黄干 撰
判语
危教授论熊祥停盗
危教授被盗论盗者数人续据尉司解到陈九自供为
盗是实又供系是熊祥教令为盗饶细乙舒九两名亦
供熊祥寻常实是停盗累尝使人为盗当厅审问与尉
司所供无异又各人称尉司都不曾拷打危教授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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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计嘱及追到熊祥再唤人供对都与前所供全然相
反并称系是弓手黄友徐亮在龙舟院打缚又系危官
人自行打勘本县照得陈九为盗饶细乙舒九供熊祥
停盗若非受打受赂岂肯到官自行通供及唤上医人
验陈九被打㾗损果是曾经用椎打伤踝骨并夹损手
指分明停人为盗与执人为盗利害非轻陈九伤损病
患且押下本保著家知管饶细乙舒九本无罪犯特以
所供前后不同三名并押下本保著家知管熊祥虽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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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停藏著实然前后词诉不一必是乡里豪横徐亮黄
友辄将陈九等殴打并寄收对引追龙舟院僧行供对
并牒催未获人陈百乙放
昨据危教授陈论被盗始末本县不容坐视遂牒官根
捉未获间又偶出捕蝗亲至危教授之家见其所说被
盗踪迹因及乡人有熊祥者平日豪横又与之互争山
地意为盗之人乃熊祥教使本县又严切行下尉司根
捉续据危教授指名陈论之人三名陈九等自出官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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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本县遂将三名押下尉司根捉正贼本县所以厚于
寄居严于驭盗可谓至矣寻据尉司解到所押下三名
具申供通因依当厅审问三名者历历通吐略无隐讳
问之以尉司曾有箠楚则曰无问之危教授曾有计嘱
则又曰无陈九亲为盗者也饶细乙舒九不曾为盗而
言熊祥停盗者也既无箠楚又无计嘱何苦历历通吐
如此所以不能无疑也再押下尉司审实未几而熊祥
出官陈词遂就尉司取上所押下三名供对尉司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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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申解郤执留所押下人反申县乞押下熊祥就尉
司根究尉司捕盗官而承勘乃属于县道岂有反押词
人下尉司之理此又所以不能使人无疑也及本县再
传人追尉司承行人监解所押下三名方始解到及三
人到县而所供尽与前日不同又见陈九者羸瘦将死
令医人看验则十指皆被夹损脚踝亦被椎损问三人
前日所以吐供之由则曰危四官人并弓手徐亮黄友
绷缚箠打不胜其苦便自诬服非其本情也观陈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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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损则箠楚之下亦何求而不得耶此又所以使人不
能无疑也又据熊祥供危教授因强夺其山地不得遂
欲以停盗之罪加之此邦之人以产业与人正行交易
及其起意诬赖则是持出抵当非正行交易也立契交
关领钱管业经隔年岁岂得无故谓之抵当陈如圭先
以山卖与熊祥今又将卖与危教授乃陈词于县以为
抵当以此观之则危教授委是与熊祥有争山之隙也
夫无所争而论人以停盗犹可言也有所争而以停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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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罪加人此又甚使人不能无疑也危教授之所恃以
论熊祥者但有三人可以为证今三人皆已变其前说
则官司何以见其果为停盗乎危教授必欲遍走诸司
置熊祥囹圄以重困之张官置吏亦止得据情按法平
理曲直又岂敢以罪状未明之人置之囹圄以快寄居
之意乎大抵此间之俗凡居乡者必须杂用霸道以陵
驾乡闾然后有以自立虽士大夫未免为习俗所移但
县道固难助人为霸道者也熊祥停藏未明押下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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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管牒尉司追捉正贼其陈九及饶细乙两名到日唤
上黄友徐亮辄将陈九殴打各先勘杖六十放备申提
举使司及使州
已具申后因陈寿哩状经县陈论称陈九因被危教授家
打损身死乞检验造究及具公劄具申后熊谦熊渐共
状䜣各居兄熊祥被危教授装事加诬事奉判于后熊
祥之事三尺童子皆知其冤便使真是教唆亦因危教
授诬告停藏屈抑不平而发况又未必非狱吏锻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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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其奔走宪台亦求脱免耳情亦可怜况二人乃其弟
侄罪不相及恩赦之后使府岂不宽宥特以吏辈抑塞
未必为检举今既有词身为县令不敢坐视备申使州
乞照赦疏放又据艾胜状䜣田圭熊祥被危教授计嘱
尉司弓手围屋勾追见今大禾成熟乞监割事奉判引
差范庆王亨同本保监收割仍别备词并公状再申使
州
曾知府论黄国材停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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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司送下黄景信论曾知府诬执其父黄国材停盗
事委本县下州院监勘寻引追上黄国材囚系而神形
鬼状去死无几又有黄四李石五两之赃在州院身死
遂亟申州取下本县医治遂未见真并称所供皆出吏
手全无实情拖照案据又覆参考乃有大可疑者罪人
入狱事虽至微必待推抵而后乃首服岂有数人入狱
历历吐实如出一口略无异辞一可疑也数人为盗银
官告直数百千阿曾曾指踪向道乃独得一中衣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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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也黄国材果停盗则必庇其所停之人今乃自停而
自捕之三可疑也乐安县狱既能使数人历叙其为盗
之迹而系缧数月卒不得其的实铢两之赃四可疑也
阿曾自首者也郡追阿曾而与之对乃逃匿不肯自出
者几两月敢于自首而不敢于供对五可疑也阿曾以
九月初四日出官未尝言黄国材停盗黄四之徒十七
日至尉司始供留赃以供其主人曾知府干人乃以十
八日经州诉黄国材停盗度其离乐安之日乃十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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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也阿曾之所不言黄四之徒之所未言曾知府干人
何所见而执黄国材以为停盗六可疑也听狱而有以
尽其情虽置之死地而无憾今其可疑者如此又岂可
坚执之为盗耶加之平人犹且不可况其继母之女之
夫耶以直为曲以无为有箠楚之下何求不得今观黄
景信初疑曾知府之以书请嘱也与吕桧数人互争以
至县庭事之至微者也吕桧之词则曰黄四十男为见
李元励未败乘势统带五十馀人直入县郭各执器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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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屯驻劄作乱谋反公吏百姓不敢行往其敢于诬人
乃至于此白昼市廛之中尚敢加人以不轨则昏夜无
人之地欲诬执人以为盗尚何惮而不为耶如后之所
告者为非则前之所告者可知矣以事迹考之黄国材
之在乡曲决非善良此数人者亦皆破落之徒曾知府
之家亦委是被盗顾其所失者不多乃张大数目以眩
惑观听又买求阿曾以證实其事然后坚执数人加之
以为盗之罪卒之的实之赃既不可得阿曾逃匿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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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官则适以自见其为虚妄也况此数人者使真知曾
知府所诉亦不过窃盗耳其事亦巳该赦宥今黄四李
石赃證未明死于囹圄黄国材龙二十之徒系缧者半
年幸而得脱死生未可知而生计已荡然是亦足以快
曾将仕诬告之志矣张官置吏亦岂敢曲徇寄居之意
而卒置数人于死耶合将各人并押下乐安县著家知
管帖县根索真赃方得著实六名并召保申转运使司
取指挥仍备申诸司及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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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初一日准转运司判下黄景信状䜣曾某诬告停
盗事令本县监勘本县引上见禁人及拖照案牍见得
显是诬告分明黄国材与曾知府系是亲戚平时往来
不应一旦如此诬执此是曾知府在乡平时倚恃豪横
多有不法事件每为黄国材所持以致积怨不知自反
乃因小小被盗遂买诱妇人阿曾诬执黄国材地客数
辈而因以并及其主人把持乐安县狱必欲锻鍊置之
死地本县既承上司指挥监勘见其委是无理然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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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是寄居之家不欲痛言其无状且为无辜之人略行
开拆已于五月初一日辰时具申转运司及诸司讫今
来曾知府父子虑本县从公勘断无以遂其诬告之志
矣乃占先复经转运司妄称黄国材之男黄景信时复
前来本县谒见先以私意相干其敢于蔑视上司肆行
诬罔如此以监司委送尚敢如此把持则其在乡曲尚
何忌惮今观其前后状词一则曰近上寄居二则曰近
上寄居此在他人言之则可岂有父母之邦辄自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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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寄居以陵驾父兄族党乎黄国材之妻曾知府继母
艾氏前夫之女也在礼继母如母父母之所爱亦爱之
艾氏虽再嫁曾知府之父岂不爱其前夫之女乎况黄
国材与曾知府认为亲戚情义不薄今乃一旦诬以停
盗而欲置之死地则不复有念其继母之心矣今观其
豚犬不肖之子画为宗枝图曾知府之父有九子乃别
而言曰四位董夫人所生五位艾氏所生盖知府欲别
其非艾氏所生也如此则真有不母其继母之心矣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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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继母艾氏先嫁编氓胡家而生阿胡嫁黄国材为妻
编氓云者以其不得齿于士大夫之族贱之之辞也娶
所以配身也曾知府自以其父娶编氓之妻则亦自贱
其父矣夫为人子而不母其母不父其父士大夫所为
恐不如是使古之君子断斯狱也将以停盗者为重乎
抑以不孝于父母者为重乎况如本职前状申述则数
人者决非为盗而黄国材决非停盗者也虽曾知府状
词皆称干人而其豚犬不肖之子亦尝出官供对然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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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者乃曾知府也令乃恐其踪迹败露妄以为黄景信
屡来本县相见先以私意相干又足以见其专以诬告
把持为事也今欲乞台判立严限下行本州追上自首
人阿曾穷究其妄告者为盗之罪追上曾将仕穷究其
妄称黄景信曾来相见之迹如使两人情愿出官所告
得实则黄国材自当断配本职不合与外人交通关节
亦甘伏按治如阿曾曾将仕惧罪不出所告非实亦欲
乞将曾知府父子申奏朝廷重加惩戒以为士大夫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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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陵驾乡里者之戒而黄四李五无辜致死之冤庶得
少伸于地下矣申本府及诸司
曾适张潜争地
使府送下曾安抚宅二承务名适干人周成并金溪县
百姓张潜并干證人张四九等共六名委本县勘究买
地掘坟事内有陈四一饶大两名监系日久羸病欲死
已差医人李才鼎看验监医并求陈四三彭六三二名
各召保周成张潜寄收寻拖照案牍参酌事情委是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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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妄状诬赖意在扰害张潜等人今张潜被害己破荡
而干證之人之被监系病患危笃深可怜念且曾适以
掘坟论诉情若甚切然自开禧三年三月估卖园地张
潜以钱就买若果有掘坟情节何为当时并无词诉此
其虚妄一也张潜买地之时曾经官陈词曾适干人陈
先等并邻甲数人供状指證皆以为并无坟墓何为曾
适略无一词与之争辩此其虚妄二也曾适尝于开禧
二年十二月论郭谦侵占屋地屋地之与坟墓孰缓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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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岂有先论屋地经隔两年而论掘坟此其虚妄三也
曾适执出关书登载受分园地有祖坟三所其后所供
称是二女一乳母之坟何其先后之相戾耶岂非自有
祖坟恐为人所證故遂亟变其说此其虚妄四也开禧
二年正月未抄估之前有曾宅干人朱端陈词称产业
系三位均分有朱契砧基簿表照即不言有关书今乃
旋造关书以为表證此其虚妄五也关书之末具载曾
适今干人熊富听状印关嘉泰三年曾儒林尚无恙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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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状首而独于曾适此其虚妄六也既曰穿关则兄
弟三人各有三本今但以一本出官则是本无穿关此
其虚妄七也园地得产于智大夫及陈成亦合有上手
契字今以其自称三坟系是淳熙年间恐与上手年月
牴牾故遂不敢赍出此契此其虚妄八也买园之时乃
是知府尚在之日日涉之名是乃知府宴游之所既有
力以办宴游之园独不能求隙地以葬其殇女乳母而
置之园中乃朝夕宴游于墟墓之间乎此其虚妄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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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涉之园而乃在县郭之内亦非埋葬之所此其虚妄
十也有此十妄晓然易见反覆参考然后知曾适者真
横豪健讼之人也方曾儒林侵盗官纲之时朝旨行下
抄估家产急如星火为子弟者当知乃兄之罪不可逃
朝廷之命不可忽倾其家赀以输之可也今乃以已卖
发契欺罔县道又以西升不可卖之产伪称义逊使县
道官吏日受督责不得已而将别项产业根括估卖张
潜之徒既得其产而曾适乃敢脱漏丞厅伪印关书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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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不巳今日之讼自始至终皆曾适为之也今省部下
行给还产业使人户虚纳价钱而曾适坐得旧业亦可
巳矣又欲加之掘坟之罪不惟逞其私憾而又欲肆其
邀求使张潜之家张六二尝经安抚使司陈词台判以
为据所陈请买曾家园节次勘验则知曾家干人妄诉
不已送本县照租究实如周成妄状论扰重行断治可
谓明白简切而得其情矣今曾适者骑从甚都言辞甚
辩进退甚详雅出入台府扬扬自得动以权势胁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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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官吏相顾莫敢予决若不为之明辩数月之后被论
之人不待刑宪而衔冤入地矣所有人案申解使州乞
详本县所陈先将被论及干證人召保放归著业仍备
申朝省诸司今后曾适更敢妄状严行追治庶几无辜
之民不至被害而健讼之人稍知畏戢
曾潍赵师渊互论置曾挻田产
使州送下曾潍赵师渊两家互论置买曾挻田产事赵
佥判巳行看定断还赵师渊管业其曾潍干人不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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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再行论诉使州遂委本县审定缘本职与曾潍委是
二十年故旧恐有妨嫌遂申乞回避再蒙使州发下不
敢有违拖照案牍曾潍干人所以不伏赵佥判所定者
盖亦未得其情赵佥判以为空头契字乃是曾挻之契
再立之契乃曾潍伪契既不曾追出曾挻供对如何见
得便是伪契此间人交关亦多有不将正契投印者亦
安知再立之契果为伪乎既以再立之契为伪遂并以
门僧之书为通同旋写既不曾追到门僧供对亦何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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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得是通同旋写又称曾挻若果得上期钱又不得与
别人交关世间将田产重笼交易脱漏人钱物者甚多
亦何以知曾挻之必不敢乎不得其情而欲决其曲直
亦无怪曾潍干人之不伏也大抵此讼只要见得曾挻
曾与不曾交领得曾潍上期钱耳若交得曾潍钱则业
当还曾潍若不曾交得曾潍钱则业当还赵师渊今曾
潍之所恃以为已曾交钱者以有曾挻所与三制干亲
书耳今以曾挻亲书观之若果曾交得曾潍钱必须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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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到若干钱已交领讫今皆无此语但云所谕旋交一
百千省家兄书中且乞更支一半而更字乃经涂改寻
绎字画乃是将先字改作更字又觉更字笔画系是涂
改恐为人所疑遂又多改数字以乱之而不知便改一
先字作更字亦不妨其为交钱也曾潍干人之词以为
交去官会一百道而曾挻书中乃作一百千省岂有得
人一百道会乃自认作一百千省之理曾潍在临川若
于状词作一百千省则见钱一百千省无缘担得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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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故于状词变作官会一百贯亲书既与状词不相合
则又岂可执亲书以为据乎以此观之则曾挻实不曾
交得曾潍钱无可疑者矣又详书中所言有田劳经画
之久契字已禀妈妈佥往尊叔可逗留至月初同在著
押又言下期钱后月中旬为约曾潍干人遂以妈妈佥
往并下期钱后月中旬为约两语遂以曾挻为已交上
期钱若非巳交上期钱何缘有妈妈著押并何缘及下
期钱然以文势考之曾挻初立空头契字将此产业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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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干召人承买曾潍既欲就买遂别立契字遣人先
取其母著押曾挻与曾潍为至亲故先请其母著押发
回而门僧亦有押一字之书然曾挻有月初同在着押
之语则实不曾亲著押则亦不曾交钱可知矣书之首
先言上期钱之太少书之末又虑下期钱之太远此岂
足以为已领上期钱之證乎然则再立之契非伪契门
僧之书非伪书但曾挻实不曾交得曾潍之钱无可疑
也赵佥判以为伪契伪书故曾潍之干人不伏然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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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定有曰曾挻窘乏急于求售则曾五官人不惟酬
价不平又且支打上期钱数不多不肯指挥使用及有
其他沮抑所以不愿遂别与赵运干宅交易曾五官人
后来知得所以陈词此数句者可谓尽得两家心术之
微矣曾潍名家之子其所交游皆当世贤士亦欲改过
迁善以克世其家然所以为此者岂亦念祖业之重不
忍使他人得之乎或者干人白起诬赖而非曾五官人
之本意乎然不敢以朋友之私情而反以重曾五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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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过也备申使州
白莲寺僧如琏论陂田
金溪县白莲寺僧如琏经转运司论金溪县尉看定薛
家陂田不还本寺耕种仍将行者勘杖一百在县身死
所断不当事送本县看详今将案牍参照系白莲寺论
佃客蒋某擅于本院未曾开垦田内彊栽禾稻续系蒋
某称是卢将领宅耕种金溪县遂将蒋某勘断又续系
卢将领宅于贵溪县论白莲寺争占自巳所栽木又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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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卢嘉猷于本州府判厅提举使衙论强塞水圳有妨
水利遂行下金溪县丞厅看定偶金溪县尉权丞遂将
白莲寺所讼田不得耕种仍将行者某人从杖一百勘
断以本县丞尉亲至地头必须究见事理合得允当而
寺僧如琏不能无辞者则以其间不得其平者有二事
其一谓田乃寺田不应不得为主其二谓行者从杖不
当今照得上件争讼本县县尉何不索出两县干照从
实打量若卢家所置薛思惠产不曾推流则不应越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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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白莲之田僧寺之田若亩步见在则亦不应并缘沙
涨辄行开垦阻遏水势如此则不待辩而自明矣今不
行打量而凭空便行理断此不可晓一也卢嘉猷初得
于贵溪县争白莲寺之田次则经通判厅又次则经提
举司争水圳而带及田事其前后词反覆不同此不可
晓二也卢嘉猷之田在港东白莲寺之田在港西若卢
嘉猷委是田被水冲没于东而复生于西亦当经官标
捍岂得径自栽种而反行论诉此不可晓三也又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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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东而论港西水圳又别无干照见得有古水圳处来
历白莲寺乃有薛家借圳干照若卢家得薛家产亦港
西下流则借圳可也岂可讼乎此不可晓四也卢嘉猷
所论者水圳县尉乃不定夺水圳而反及水港此不可
晓五也若谓不合将遗洲开田冲破港东之田则栽田
者乃卢嘉猷初非白莲寺之罪何故却将行者勘断此
不可晓六也两家之讼初争田次则舍田而争水圳其
终又舍水圳而争水港及所㮔田以阻遏水势乃卢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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猷而非行者乃将行者勘断一百既欲听赎斯可巳矣
何至必加之杖而使之抑郁以死乎此不可晓七也观
其所看定如此则其所论田之形水之势亦恐未能尽
当事情提举寺丞于所申之后判令两家并不得耕㮔
则亦已觉尉司所以右卢嘉猷者太过而未必尽得其
实也今已断者不可复赎已死者不可复生而吏辈受
财曲断其事已在赦前皆可勿问而所争之田欲乞上
司再委官前去地头体究方见著实庶绝词讼申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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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举使衙取指挥
勉斋集卷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