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清-三泰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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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大清律例卷三十七
 刑律
  断狱下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徒不折杖/流不折徒)以全
   罪论(谓官吏因受人财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脱之者并坐官吏以全罪)
   若(于罪不至/全入但)增轻作重(于罪不至/全出但)减重作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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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若增轻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
   (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决者坐以死罪若减重作轻者罪亦)
   (如/之)○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
   减五等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
   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科罪
   (坐以所减/三等五等)○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
   死(故出入/失出入)各听减一等(其减一等与上减三等/五等并先减而后算折)
   (其剩罪以坐不然则其失增失减剩杖/剩徒之罪反有重于全出全入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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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故增笞从徒如犯笞一十故增作杖八十徒二
   年徒三等折杖六十原包杖一百通折杖一百
   六十除犯该笞一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五十
   未决者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
   十除犯该笞一十合坐剩杖一百三十其剩罪
   俱全抵不在收赎之限
  凡故增杖从徒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六十徒一
   年通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该杖八十合坐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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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笞四十未决者减一等杖一百除犯该杖八
   十合坐剩笞二十
  凡故增杖徒流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一百流二
   千五百里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折
   杖二百徒一年除犯该杖八十合坐官吏剩杖
   一百二十徒一年未决者减一等杖一百徒三
   年通折杖二百除犯该杖八十合坐剩杖一百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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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故增轻徒从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故增作
   杖九十徒二年半徒四等折杖八十除犯该徒
   一年折杖二十合坐官吏剩杖六十以徒从徒
   不必包杖一百算也虽包算其罪亦同未决者
   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该折杖
   二十合坐剩笞四十
  凡故增徒从流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通折杖一
   百四十故增作流二千里折徒半年三流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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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犯该杖一百四十合
   坐官吏剩杖六十徒半年未决者减一等杖一
   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犯该杖一百四十合坐
   剩杖六十
  凡故增近流从远流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徒
   半年故增作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除犯该徒
   半年合坐官吏剩徒一年以流从流不必包五
   徒折杖二百算未决者减尽无科减远流从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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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者仿此
  凡故增笞杖徒流至死如增至死罪本无折法已
   决者反坐以死若未决及囚自死者并听减等
   流三千里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各随
   其本应得之罪除之坐以剩罪
  凡故减徒从笞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
   十故减作笞五十除已得笞五十合坐官吏剩
   杖七十未放者减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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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坐剩笞五十
  凡故减徒从杖如犯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
   八十故减作杖一百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官吏
   剩杖八十未放者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
   一百六十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剩杖六十
  凡故减重徒从轻徒如犯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
   百故减作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
   已得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剩杖六十未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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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除已
   得杖一百四十合坐剩笞四十
  凡故减流从笞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
   故减作笞四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
   年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六十徒
   半年未放者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
   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剩杖一百六十减流从杖
   仿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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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故减流从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徒一年
   半故减作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三流
   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除已得杖一百
   六十合坐官吏剩笞四十徒一年半未放者减
   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已得杖一百
   六十合坐剩笞四十
  凡故减死罪从笞杖徒流如死囚已放者反坐以
   死若未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者并听先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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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一等依律折除
  凡失增笞从杖如犯笞三十失增作杖一百失入
   减三等该杖七十除犯该笞三十吏典为首合
   坐剩笞四十未决者又减一等合坐吏典首罪
   笞三十
  凡失增笞从徒如犯笞一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
   年失入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
   十除犯该笞一十吏典为首合坐剩杖一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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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未决者又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
   二十除犯该笞一十合坐吏典首罪杖一百一
   十增杖从徒仿此
  凡失增杖从流如犯杖一百失增作杖一百流三
   千里失入减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
   十除犯该杖一百吏典为首合坐剩杖六十未
   决者又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
   十除犯该杖一百合坐吏典首罪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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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失增轻徒从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
   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减三等杖七十
   徒一年半徒二等折杖四十除犯该杖二十吏
   典为首合坐剩笞二十首领官减一等笞一十
   佐贰官减尽无科未决者又减一等杖六十徒
   一年则与本该罪名同矣虽吏典亦减尽无科
   以徒从徒及以徒从流俱不包杖一百之数
  凡失增徒从流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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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减三等杖八十徒
   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该杖二十吏典为首合坐
   剩笞四十未决者又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折杖四十除犯该杖二十合坐吏典首罪笞二
   十
  凡失增笞杖徒流入死如死囚已决者亦减三等
   若未决及囚自死又减一等吏典为首其减至
   徒罪亦折杖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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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失减杖从笞如犯杖一百失减作笞三十失出
   减五等笞五十除已得笞三十吏典为首合坐
   剩笞二十未放者又减一等笞四十除已得笞
   三十合坐吏典首罪笞一十
  凡失减徒从笞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失减作笞
   二十失出减五等杖七十除已得笞二十吏典
   为首合坐剩笞五十未放者又减一等杖六十
   除已得笞二十合坐吏典首罪笞四十减徒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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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杖仿此
  凡失减流从笞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减作笞
   一十失出减五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
   十除已得笞一十吏典为首合坐剩杖一百一
   十未放者又减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一十合
   坐吏典首罪杖九十
  凡失减流从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减作杖
   六十徒一年失出减五等杖六十徒一年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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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首减尽无科
  凡失减死罪从流徒杖笞如死囚已放者亦减五
   等若未放及放而还获或囚自死者又减一等
   其徒亦折杖除之
   (按故增笞从徒条内官吏合坐剩杖一百三十/其剩罪俱全抵不在收赎之限所谓全抵者非)
   (满杖以上皆决杖也凡增笞杖从徒减徒从笞/杖及增减徒从徒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所)
   (剩杖数至满杖以上则减杖加徒如剩杖一百/一十应作笞五十徒一年一百二十应作杖六)
   (十徒一年一百三十应作杖六十徒一年半一/百四十应作杖七十徒年半之类其增笞杖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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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流减流作笞杖徒及增减流徒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如犯笞一十故增作流二千五百里)
   (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除已得笞一/十合坐剩罪杖九十徒四年如犯流三千里故)
   (减作笞二十流三等折徒年半三流原包五徒/除已得笞二十合坐剩罪杖八十徒四年半之)
   (类故曰全抵剩罪不在收赎之限总之折/徒不得至五年而决杖不得过一百也)
 条例
  一承审官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职故入死罪
   已决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证据无凭枉坐
   人罪者亦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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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初次供招不许擅自删改俱应详载揭帖若
   承问官增减原供希图结案按察使依样转详
   该督抚严察题参不行察参将该督抚交部一
   并议处按察使亦不得借简招之名故为删改
   倘遇有意义不明序次不顺与情罪并无千碍
   即就近核正申转将改本备案不得发换销毁
   违者依改造口供故行出入例议处
  一凡谋反谋叛之罪照律连坐籍没其馀情罪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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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律内俱应照律拟议不得存心陷害借言情
   罪重大诬指朋党妄议株连父母兄弟妻子籍
   没家产若承审官于本罪外捏造此等言语株
   连父母兄弟妻子籍没家产者即照故入人死
   罪律治罪
  一凡督抚具题事件内有情罪不协律例不符之
   处部驳再审该督抚虚心按律例改正具题将
   从前承审舛错之处免其议处若驳至三次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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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不酌量情罪改正仍执原议具题部院覆核
   其应改正者即行改正将承审各官该督抚一
   一并交与该部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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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明冤枉
  凡内外问刑衙门辩明冤枉须要开具(本/囚)所枉事
   迹实封奏闻委官追问(其冤/情)得实被诬之人依
   律改正(所枉/之)罪坐原告(诬/告)原问官吏(以故失/入罪论)
   若(罪/囚)(本/)无冤枉朦胧辩明者杖一百徒三年
   (既曰朦胧则原告/原问官为其诬矣)若所诬罪重(于杖一百/徒三年)者以
   故出入人罪论所辩之(罪/)人知情与(朦/辩)同罪(如/原)
   (犯重止/从重论)不知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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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
  一法司凡遇一应称冤调问及各衙门奏送人犯
   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与辩理具奏
   发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与辩理者以故
   入人罪论
  一法司遇有重囚称冤原问官员辄难辩理者许
   该衙门移文会同三法司堂上官辩理果有冤
   枉及情可矜疑者奏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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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夺
  一凡在外审理事件应照案内人犯籍贯批委该
   管地方官审理明白申详完结既经批委不得
   反覆改批别属如果情事未明务须详细指驳
   倘原问官仍复朦混申详即题参议处另委别
   官审理若督抚等官将事理已明之案故生枝
   节屡行批驳迟延不结者亦交该部议处
  一凡被参革职讯问之员审系无辜即以开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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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不得称已经革职无庸议题覆其原参重罪
   审虚尚有轻罪应以降级罚俸归结者开复原
   职再按所犯分别降罚
  一凡审理事件除事涉两邑或案情重大发审之
   初即委员会审者仍令会同审详外其因承审
   错误另委别官审理者专责委员虚心质讯毋
   庸原问官会审至定案后如原问官果有徇私
   枉断故出故入情弊仍照例参处其或供情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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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或援引拘泥误出无心经委员改正者照审
   处错误例议处
  一命盗案件经该督抚臬司驳审除案情重大须
   该知府赴省审理或系委𣲖会审仍听该督抚
   随时酌量办理外如果案情与原招并无出入
   即由附省知府审转仍许原审知府一体列衔
   申详倘审理错误关系重大者即将承审之州
   县及率转之知府一并开参照例分别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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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间词讼如户婚田土罪止杖枷之案及吏胥
   蠹役藉端讹诈等情州县审断不平复赴督抚
   藩臬等衙门具控者即饬令各本管道府按其
   事之轻重或亲提集讯或委员另审将审拟情
   由详明该上司察核其中稍有疑义该上司即
   亲行提审如赴道府衙门呈诉者即行亲审遇
   有冤抑即为昭雪如有检验查勘等事即遴委
   贤员不得仍会同原问官办理倘有故违成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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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发原问官收问或仍令会审者即行论罪如
   律其所委之员若有瞻徇听嘱等弊亦即题参
   律拟至于刁健之徒本无冤抑或因负罪受惩
   掩饰已非捏款诬控或因斗殴婚姻田宅等事
   不赴本管官控理辄赴上司衙门架词妄控者
   仍按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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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司决囚等第
  凡(有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军流徒罪
   各从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
   外听督抚审录无冤依律议拟(斩绞/情罪)法司覆勘
   定议奏闻(候/有)回报(应立/决者)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
   杖六十○(其公同审/录之际)若犯人(自/行)反异(原招/或)家属
   (代/诉)称冤(审录/官)即便(再/与)推鞫事果违枉(即/公)同将原
   问原审官吏通问改正(同将原问原审之官吏/通行提问改正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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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囚/犯)明称冤抑(审录/官)不为申理(改/正)者以入人
   罪故(或受赃/挟私一)(或一时不/及参究)
 条例
  一秋审时督抚将重犯审拟情实缓决可矜具题
   限五月内到部刑部将原案及法司看语并督
   抚看语刋刻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八
   月内在
 金水桥西会同详核情实缓决可矜分拟具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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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定夺其
 盛京等处案件亦造入各省秋审案内具题俟
命下日先后咨行直省将情实人犯于霜降后冬至前
   正法其咨文到地方限期云南贵州四川广西
   广东福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肃限二
   十五日江南陜西湖北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
   日山东山西限九日直𨽻限四日
 盛京限十五日宁古塔限一个月限内迟延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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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该督抚将迟延地方官察明指参至于秋审
   具题后如有新结重案俱入次年秋审
  一刑部见监重犯每年一次
 朝审刑部于霜降前摘𦂳要情节刋刷招册送九卿
   詹事科道各一册于霜降后十日在
 金水桥西会同详审拟定情实缓决可矜具题请
旨定夺其情实者俟
命下之日刑科三次覆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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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笔勾除者正法其馀仍监固
  一杖笞等轻罪五城及提督衙门俱照例自行完
   结若罪重于杖笞者俱审明送刑部定拟
  一刑部汇题事件内如窃盗三犯赃数不多改遣
   家奴吃酒行凶发遣及赌博拟流贩私拟徒军
   民通奸拟以枷责等项平常罪犯于审结之日
   即照例先行发落仍于汇题疏内声明
  一凡立决之犯部文到日如正印官公出令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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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州同州判县丞主簿等官会同本城武职遵
   查不停刑日代行监决若该地方无佐贰官令
   该知府于部文到时即委府属之同知通判经
   历等官速至该州县会同武职代行监决该佐
   贰等官监斩后将正印官因何事公出并见委
   某官于何年月日会同武职某官监决何犯逐
   一详报各上司查核
  一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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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交案件即审明无罪可科应具摺覆奏如罪至斩绞
   仍会同三法司核拟特题完结其他案件除杖
   罪竟行发落外犯该发遣军流徒役及军流徒
   折鞭枷等罪倘非寻常经见之事若犯罪文自
   监生以上武自骁骑校以上或本身虽白丁系
   现任大员子弟犯该断决者仍照现行汇题之
   例详叙供招文移不拘件数时日随结随题俟奉
旨之日发落若窃盗赌博斗殴宰牛奸拐吃酒行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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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先行发落挨次汇题
  一秋审应决重囚如文到正值冬至斋戒日期或
   已过冬至者于冬至七日以后照例处决
  一各省每年题结斩绞重案刑部于次年开印后
   分类摘叙简明事由缮摺奏

  一凡秋审勾到时遇某省本章即著某道御史承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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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审案件令京畿道专办行刑时著刑科给事中及
   刑部侍郎一人监视
  一凡职官实犯死罪应入秋
 朝审者另为一册仍分别情实缓决可矜三项进
 呈
  一凡每年秋审遇审某省即令某道御史与掌道
   一体上班
 朝审令京畿道御史同掌道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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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福建之台湾府属斩绞监候人犯专令按察使
   照旧收监其应支囚粮衣药及遇有疏脱监毙
   事件俱查照定例一体办理
  一凡直省驻防旗人犯事应斩绞者俱解刑部收
   监旗人家奴即在犯事地方监禁
  一凡停止勾决之年其情实案内有纠众聚匪劫
   犯辱官及侵蚀亏空多赃情罪重大各犯刑部
   仍开具事由清册另行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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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请
旨正法
  一凡罪干服制由立决改为监候者刑部于秋审
   时俱列入情实汇为一册先期进
 呈候勾俟经两次免勾之后大学士会同刑部堂官
   将此等人犯招册覆加详勘其有实在情节可
   宽者摘叙案情确加看语请
旨改入缓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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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省官犯如系贪酷败检侵亏狼籍及有心巧诈
   不尽臣职罪应斩绞之员其审题结案在行刑
   之日以前者著皆补疏题请情实予勾者即行
   刑之日已过亦著行刑在行刑以后审结者入
   下年新事册内刑部仍粘签声明其寻常私罪
   案犯无前项情节者著牢固监候俟次年秋审
   办理不得概请补入本年情实
  一凡斩绞罪犯内如一人连毙二命妖言惑众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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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符咒并官员侵渔帑项勒敛民财非残忍已
   极即有关民俗官方如定谳已在该省热审之
   后刑部即补入本年秋审情实册内具题如遇
   停勾之年俱照情罪重大之例另奏请
旨正法
  一各省秋审本揭如系新事初次入秋审者照旧
   备叙案由确加看语以凭会核其旧事缓决三
   次者止叙案由未及三次者摘叙简明略节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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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汇为一本具题俱不必叙入问供以省繁冗
   至九卿会审时刑部分送招册内有已经缓决
   三次并无更改者不必重复备册分送会审其
   中或有一二案尚须商议之处仍听刑部摘出
   临期印册分送九卿公同会议其各省官犯及
   在京
 朝审案犯虽缓决三次以上仍照旧例办理
  一刑部现审案内除寻常徒流军遣等罪照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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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者仍入于按季汇题外如遇有酌重酌轻案
   件即非生监骁骑校及大臣子弟之案亦俱不
   拘件数时日随结随题仍于酌量改拟之处粘
   贴黄签进呈
御览
  一各省奉到立决人犯部文该督抚按程按日计
   算如由府转行州县在正六八月停刑期内者
   即将部文密存按察司内署仍按程日计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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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州县已非停刑日期钉封专差驰递该州县
   奉到部文即日处决
  一秋审可矜人犯内如子妇不孝詈殴翁姑其夫
   忿激致毙或因该犯之母素有奸夫已经拒绝
   后复登门寻衅以致拒殴致毙者此等情切天
   伦一时义激与寻常狠斗者不同刑部会同九
   卿遇有似此罪犯案情既确俱量为区别照免
   死减等例再减一等发落仍逐案随本声明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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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秋
 朝审案内抢窃满贯及三犯窃赃至五十两以上问
   拟绞候之犯除情重应拟情实人犯外其馀应
   入缓决者秋
 朝审一次之后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一缌麻服属人犯于停勾二次之后亦照期功以
   上例大学士会同刑部一体省核改入缓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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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省每年秋审臬司核辨招册务须先期定稿
   陆续移咨在省司道会同虚衷商确联衔具详
   督抚覆核定拟至期会审司道等官俱赴督抚
   衙门办理
  一新疆地方定拟死罪监候人犯凡经秋审缓决
   二次及拟情实三次未勾者俱发往雅尔地方
   给种地兵丁为奴
  一凡每年各省应入秋审人犯无庸提解省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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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俱令各该道员以冬季为期巡历所属就便
   率同该府知府亲诣各该州县逐一讯勘如与
   定案时并无异同即行造册加结申送督抚查
   核定拟若有情罪未协临时呼冤之犯讯非捏
   词翻异亦即另缮招册出具印结派委妥役将
   犯证一并解送院司覆审倘有事本冤抑该道
   等徇庇属员不为辩明及案无可疑有心翻异
   者该督抚查出严参议处督抚等不加觉察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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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并议处其直𨽻州知州及并无统辖之厅员
   俱照知府之例办理直𨽻州本州案件应专听
   道员覆勘至
 盛京刑部侍郎及吉林黑龙江将军衙门案件仍照
   旧例行其并无道员统辖之锦州奉天二府锦
   州府即着知府奉天府即着治中前往覆勘该
   道府巡历之时务须轻骑减从毋得稍有滋扰
   经过之地方官亦不得供应迎送如该道巡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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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后应行续入者仍令该道于秋审前率同知
   府就案按临补行审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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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尸伤不以实
  凡(官司/初)检验尸伤若(承/委)牒到托故(迁/延)不即检验致
   令尸变及(虽即/检验)不亲临(尸/所)监视转委吏卒(凭臆/增减)
   (伤/痕)若初(检/与)复检官吏相见扶同尸状及(虽亲临/监视)
   不为用心检验移易(如移脑作/头之类)轻重(如本轻报/重本重报)
   (轻之/类)增减(如少增作多如/有减作无之类)尸伤不实定执(要/害)
   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同/检)首领官杖七十
   吏典杖八十件作行人检验不实扶同尸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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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亦如(吏典以杖/八十坐)(其官吏/仵作)(检验/不实)而罪有增
   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失出减五等/失入减三等)○若(官吏/仵作)
   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致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
   论赃重(于故出故/入之罪)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止/坐)
   (受财检验不实之人其馀不/知情者仍以失出入人罪论)
 条例
  一遇告讼人命有自缢自残及病死而妄称身死
   不明意在图赖诈财者究问明确不得一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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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以启弊窦其果系斗杀故杀谋杀等项当检
   验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马司京县知
   县在外委州县正印官务须于未检验之先即
   详鞫尸亲證佐凶犯人等令其实招以何物伤
   何致命之处立为一案随即亲诣尸所督令仵
   作如法检报定执要害致命去处细验其圆长
   斜正青赤分寸果否系某物所伤公同一干人
   众质对明白各情输服然后成招或尸久发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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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赤颜色亦须详辩不许听凭忤作混报拟抵
   其仵作受财增减伤痕扶同尸状以成冤狱审
   实赃至满数者依律从重科断(不先究致死根/因明确槩行检)
   (验者官吏/以违制论)
  一诸人自缢溺水身死别无他故亲属情愿安葬
   官司详审明白准告免检若事主被强盗杀死
   苦主自告免检者官与相视伤损将尸给亲埋
   葬其狱囚患病责保看治而死者情无可疑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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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亲属告免覆检若据杀伤而死者亲属虽告
   不听免检
  一凡人命重案必检验尸伤注明致命伤痕一经
   检明即应定拟若尸亲控告伤痕互异者许再
   行覆检勿得违例三检致滋拖累如有疑似之
   处委别官审理者所委之官带同仵作亲诣尸
   所不得吊尸检验
  一凡外省驻防旂人遇有命案该管旂员即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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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同知通判带领领催尸亲人等公同检验
   一面详报上司一面会同审拟如无理事同知
   通判之处即会同有司官公同检验详报审拟
  一凡人命呈报到官该地方印官立即亲往相验
   止许随带仵作一名刑书一名皂𨽻二名一切
   夫马饭食俱自行备用并严禁书役人等不许
   需索分文其果系轻生自尽殴非重伤者即于
   尸场审明定案将原被邻证人等释放如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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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印官不行自备夫马取之地方者照因公科
   敛律议处书役需索者照例计赃分别治罪如
   故意迟延拖累者照易结不结例处分若系自
   尽并无他故尸亲捏词控告按诬告律科断如
   刁悍之徒藉命打抢者照白昼抢夺例拟罪仍
   追抢毁物件给还原主其勒索私和者照私和
   律科断勒索财物入官至该管上司于州县所
   报自尽命案果属明确无疑者不得苛驳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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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若情事未明仍即秉公指驳俟其详覆核
   夺
  一大县额设仵作三名中县额设二名小县额设
   一名仍于额设之外再募一二人令其跟随学
   习预备顶补每名给发洗冤录一部选委明白
   刑书一人与仵作逐细讲解每人发给皂𨽻工
   食一名学习者两人共拨给皂隶工食一名若
   有暧昧难明之事果能检验得法洗雪沉冤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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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上司赏给银十两其有检验故行出入审有
   受贿情弊者照例治罪不许充役
  一地方呈报人命到官正印官公出壤地相接不
   过五六十里之邻邑印官未经公出即移请代
   往相验或地处窎远不能朝发夕至又经他往
   方许派委同知通判州同州判县丞等官毋得
   滥派杂职其同知等官相验填具结格通报仍
   听正印官承审如有相验不实照例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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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州县仵作缺额不行募补州县官及各上司均
   交部分别议处倘不将仵作补足因而私侵工
   食银两者州县官革职提问该管各上司一并
   交部议处
  一检验自尽人命如尸亲远居别属一时不能到
   案该地方官应即验明立案殓埋
  一凡检验量伤尺寸照工部颁发工程制尺一例
   制造备用不得任意长短致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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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
 京师内城正身旂人遇有命案令本家禀报该佐领
   转报刑部相验街道命案无论旂民令步军校
   呈报步军统领衙门转咨刑部票委该城指挥
   相验其外城地方人命亦无论旂民但令总甲
   呈报该城指挥该城指挥即速相验呈报该城
   御史转报刑部都察院若系旂人并报该旂
  一凡黔蜀等省遇有命案其府州县原无佐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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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有佐贰而不同城者印官公出准令经历知
   事吏目典史等官酌带谙练仵作速往如法相
   验写立伤单报明印官回日查验填图通报如
   印官不能即回仍请邻邑印官查验填报其讯
   无别故之自尽病毙等案验明即准取结殓埋
   仍由印官通详立案如代验后查有增减伤痕
   情弊即将原验官照检验不实例分别议处其
   各省所属府州县内有与黔蜀等省相似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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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酌量办理其馀仍照定例遵行
  一凡各省州县同城并无佐贰邻封窎远地方遇
   有呈报人命印官公出如原系吏目典史分辖
   地方即日可以往返者仍饬吏目典史验立伤
   单申报印官覆验其距越遥远往返必须数日
   处所该吏目典史据报一面移会该管巡检就
   近往验填注伤单一面申请印官覆验通报如
   印官不能即回即申请邻邑代验通详倘该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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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相验不实或有受贿情弊即行分别参究
  一广西凌云县属命案在天峨哨地方去县治在
   三百里者准令该处分驻县丞带领谙练吏仵
   前往代验填格取结送交该县承审如有勘验
   不实照例议处至去县不及三百里之命案仍
   照旧办理
  一归化城各协厅所属遇有呈报命案到官即令
   该通判星往验明填格录供通详仍照例详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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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统派委蒙古官员会同审拟毋庸详派会验
   致滋稽延倘该通判等相验不实以及迟延贻
   误令该管上司分别参处
  一州县平日督令仵作悉心讲读洗冤录务期通
   晓将额设仵作几名及额外学习仵作几名造
   具花名清册于每年开印后申送该管府州汇
   册通送院司存案该府州将附近所属仵作按
   照册开名数姓名每年提考一次其所属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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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远在二三百里四五百里者令该管府州每
   年于因公出境经过时就近考试不必概行提
   考其考试之法即令每人讲解洗冤录一节如
   果讲解明白当堂从优给赏倘讲解悖谬即分
   别责革饬令勒限学习及另募充补仍将提考
   已竣及奖赏责革各绿由于册内登明汇报院
   司查核并将召募非人懈于稽察之州县分别
   查参其在京五城司坊额设仵作即责成该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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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御史每年照此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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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罚不如法
  凡官司决人不如法(如应笞/而用杖)者笞四十因而致死
   者杖一百(当该/官吏)均徵埋葬银一十两(给付死/者之家)
   杖之人各减一等(不追/银)其行杖之人若决不及
   肤者依验所决(不及/肤)之数抵罪(或由主使/或由行杖)并罪
   坐所由若受财(而决不如法/决不及肤)者计赃以枉法从
   重论○若监临(有司/管军)之官因公事(主令下/手者)于人
   虚怯去处非法殴打及亲自以大杖或金刃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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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殴人至折伤以上者减凡斗伤罪二等致死
   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其听使下
   手之人各减一等并罪坐所由(如由监临坐监/临由下手坐下)
   (手若非公事以/故勘平人论)(官司决罚人/监临责打人)于人臀腿受刑
   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决打/之后)自尽者各勿
   论
 条例
  一奉天地方审理事件人犯到案先将锁鍊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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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上令其膝跪又以荆条互击其背著永行禁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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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在内/奉制)出使人员于所在去
   处有犯(一应公/私等罪)者所部属官等(流罪/以下)不得(越/分)
   便推问皆须(开具所/犯事由)申覆(本/管)上司区处若犯死
   罪(先/行)收管听候(上/司)回报所掌(本衙/门)印信(及仓库/牢狱)
   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有/犯)
   亦同长官违者(部属/官吏)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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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罪引律令
  凡(官/司)断罪皆须具引律例违者(如不/具引)笞三十若(律/有)
   数事共(一/)(官/司)止引所犯(本/)罪者听(所犯之罪/止合一事)
   (听其摘引一/事以断之)○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
   律者不得引比为律若辄引(比/)(断/)罪有出入
   者以故失论(故行引比者以故出入人全罪及/所增减坐之失于引比者以失出)
   (入人罪减/等坐之)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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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督抚审拟案件务须详核情罪画一具题不许
   轻重两引承问各官徇私枉法颠倒是非故出
   故入情弊显然及将死罪人犯错拟军流军流
   人犯错拟死罪者仍行指名参处至于拟罪稍
   轻引律稍有未协遗错过失等项察明果非徇
   私及军流以下等罪错拟者免其参究即行改
   正
  一承问各官审明定案务须援引一定律例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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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一例复云不便照此例治罪更引重例及加
   情罪可恶字样坐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一例载比照光棍条款仍照例斟酌定拟外其馀
   情罪相仿尚非实在光棍者不得一槩照光棍
   例定拟
  一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属成案未经通行著为定
   例一槩严禁毋得混行牵引致罪有出入如督
   抚办理案件果有与旧案相合可援为例者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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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本内声明刑部详加查核附请著为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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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狱囚取服辩(服者心服辩者辩理不当则辨/当则服或服或辩故曰服辩)
  凡狱囚(有/犯)徒流死罪(鞫狱/官司)各唤(本/)囚及其家属(到/官)
   具告所断罪名仍(责/)取囚服辩文状(以服其/其心)
   服者听其(文状/中)(行/辩)理更为详审违者徒流罪
   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属(远/)在三百里
   之外(不及唤/告者)止取(本/)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告家
   属罪名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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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赦前断罪不当
  凡(官司遇/赦但经)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为重
   (其情本系/赦所必原)者当(依/律)改正从轻(以就恩/宥若)处重为轻
   其(情本/系)常赦所不免者(当/)依律贴断(以杜/倖免)(处/轻)
   (为重处重/为轻系)官吏(于赦/前)故出入(而非失/出入)者虽会赦
   并不原宥(其故出入之罪若系失/出入者仍从赦宥之)
 条例
  一遇直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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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差恤刑之时有审豁者原问官俱不追究(恐官虑罪/及已不肯)
   (辩明冤枉也则会/ 赦可以类推)
  一承问官审理事件错拟罪名者不拘犯罪轻重
   错拟官员遇
赦免议
  一督抚承问叩
阍事件除情罪大不在
赦款者仍依限审结具题外其馀轻罪与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43a 页 WYG0673-0161c.png
赦款相符即行释放汇题销案
  一奉
恩诏以前直省亏空已结各案令各督抚分晰造册送
   部其案内人犯有罪名而会
赦邀免者俱准释回原旂籍如案内有不应豁免之项
   即行文原旂籍著追其甫经审题各案俟已结
   之日将并无罪名各犯查明任所有无赀财取
   结报部亦令释回原旂籍倘本案已清别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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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追事件清结之日亦即报部释回原旂籍其
   奉
恩诏以后之案不在此列
  一原非侵盗入已照侵盗拟罪之犯较之实犯侵
   欺情罪稍轻及亏空军需钱粮系由那移获罪
   或经核减着赔尚与入已军需有间遇
恩赦豁免行令各该旂省咨报户部查明会同刑部奏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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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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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闻有恩赦而故犯
  凡闻知(将/)有恩赦而故犯罪(以觊/倖免)者加常犯一等
   (其故犯至死/者仍依常律)虽会赦并不原宥○若官司闻知
   (将/)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论(若/常)
   (赦所不原而/论决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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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徒囚不应役
  凡盐场铁冶拘役徒囚应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
   因病给假病已痊可不令计日贴(补/假)役者(其徒/囚与)
   (监守/者各)过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
   百○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纵逃回及
   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未/满)月日抵数
   徒役(其监守/虽多)并罪坐所由(纵容/之人)受财者计赃以
   枉法从重论仍拘徒囚(之逃回/雇替者)依律论罪(计日/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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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雇/之罪)贴役(贴补其逃/雇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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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人犯罪
  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馀杂犯责
   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
   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槩监禁违者笞四十○若
   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
   一百日考决若未产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
   减凡斗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产限
   未满而拷决(致/死)者减一等○若(孕/妇)犯死罪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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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稳婆入禁看视亦听产后百日乃行刑未产而
   决者杖八十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
   限不决者杖六十○失者(失于详审/而犯者)各减三等
   (兼上文诸款而言如不应禁而禁笞一十怀孕/不应拷决而拷决堕胎杖七十致死者杖七十)
   (徒一年半产限未满而拷决致死者杖六十徒/一年及犯死罪不应刑而刑未产而决者笞五)
   (十未满限而决者笞四/十过限不决者笞三十)
 条例
  一未产拷决不堕胎及产限未满拷决不致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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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不应轻律
  一妇女有犯奸盗人命等重情及别案牵连身系
   正犯仍行提审其馀小事牵连提子侄兄弟代
   审如遇亏空累赔追赃搜查家产杂犯等案将
   妇女提审永行禁止违者以违
制治罪
  一妇女除实犯死罪例应收禁者另设女监羁禁
   外其非实犯死罪者承审官拘提录供即交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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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保领听候发落不得一槩羁禁
  一凡拟徒收赎妇女除系案内𦂳要证犯仍行转
   解质审外其经该州县审讯明确母庸解审者
   即交亲属收管听候发落
  一犯妇怀孕律应凌迟斩决者除初审证据未确
   案涉疑似必须拷讯者仍俟产后百日限满审
   鞫若初审证据已明供认确凿者于产后一月
   起限审解其罪应凌迟处死者产后一月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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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按律正法
  一斩绞监候妇女秋审解勘经过地方俱派拨官
   媒伴送其业经解勘一次情罪显然无可改拟
   者下次即停其解审如有外省定拟情实可矜
   具题经九卿会核改拟缓决者次年秋审核准
   无异亦即停其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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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囚覆奏待报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辄处决者杖八十若
   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
   而刑及过(三日/之)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其犯
   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
   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条例
  一直省人命强盗将全招开列奏疏内其反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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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人犯决过即行题报馀概于年底汇奏
  一凡遇
 庆贺穿朝服及祭享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阳
   等节每月初一初二并穿素服日期俱不理刑
   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内外一体
   遵行
  一凡勾决重囚向例刑科三次覆奏今简去二覆
   于勾到之后再将原本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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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
御览遵奉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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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罪不当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
   人罪减故失一等○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
   杖六十(此指故者/言也若系)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
   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雠人砍毁其尸/依别加残毁)○若反
   逆缘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
   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论(若系有故则以/故出入流罪论)
   (无故而失于详审者/以失出入流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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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
  一凡苗夷有犯军流徒罪折枷责之案仍从外结
   抄招送部查核其罪应论死者不准外结亦不
   准以牛马银两抵偿务按律定拟题结如有不
   肖之员或隐匿不报或捏改情节在外完结者
   事发之日交部议处其一切苗人与苗人自相
   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归结不必绳以官法以滋
   扰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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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为职官举贡生监人等有犯发遣者引例时
   不得加以为奴字样
  一凡斩绞案件如督抚拟罪过轻而部议从重者
   应驳令再审如拟罪过重而部议从轻其中尚
   有疑窦者亦当驳令妥拟倘刑部所见既确即
   改拟题覆不必展转驳审致滋拖累
  一凡州县审解案件如供招已符罪名或有未协
   该上司不必将人犯发回止用檄驳俟该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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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正申覆即行招解督抚核覆分别咨题完结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54a 页 WYG0673-0167a.png
 吏典代写招草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必据犯者招/草以定其罪)若吏典人
   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其正/实)情节致(官/司)
   (断/)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
   识字许令(在/官)不干碍之人(依其亲/具招情)代写(若吏典/代写即)
   (即无出入亦/以违制论)
 条例
  一各有司谳狱时令招房书吏照供录写当堂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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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两造共听果与所供无异方令该犯画供该
   有司亲自定稿不得假手胥吏致滋出入情弊
   如有司将供词辄交经承致有增删改易者许
   被害人首告督抚察实题参将有司官照失出
   入律议处经承书吏照故出入律治罪受财者
   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大清律例卷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