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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大清律例卷三十七
刑律
断狱下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
罪论○
若增轻作重减重作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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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
○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
减五等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
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科罪
○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
死各听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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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故增笞从徒如犯笞一十故增作杖八十徒二
年徒三等折杖六十原包杖一百通折杖一百
六十除犯该笞一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五十
未决者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
十除犯该笞一十合坐剩杖一百三十其剩罪
俱全抵不在收赎之限
凡故增杖从徒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六十徒一
年通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该杖八十合坐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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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笞四十未决者减一等杖一百除犯该杖八
十合坐剩笞二十
凡故增杖徒流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一百流二
千五百里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折
杖二百徒一年除犯该杖八十合坐官吏剩杖
一百二十徒一年未决者减一等杖一百徒三
年通折杖二百除犯该杖八十合坐剩杖一百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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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故增轻徒从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故增作
杖九十徒二年半徒四等折杖八十除犯该徒
一年折杖二十合坐官吏剩杖六十以徒从徒
不必包杖一百算也虽包算其罪亦同未决者
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该折杖
二十合坐剩笞四十
凡故增徒从流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通折杖一
百四十故增作流二千里折徒半年三流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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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犯该杖一百四十合
坐官吏剩杖六十徒半年未决者减一等杖一
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犯该杖一百四十合坐
剩杖六十
凡故增近流从远流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徒
半年故增作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除犯该徒
半年合坐官吏剩徒一年以流从流不必包五
徒折杖二百算未决者减尽无科减远流从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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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者仿此
凡故增笞杖徒流至死如增至死罪本无折法已
决者反坐以死若未决及囚自死者并听减等
流三千里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各随
其本应得之罪除之坐以剩罪
凡故减徒从笞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
十故减作笞五十除已得笞五十合坐官吏剩
杖七十未放者减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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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坐剩笞五十
凡故减徒从杖如犯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
八十故减作杖一百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官吏
剩杖八十未放者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
一百六十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剩杖六十
凡故减重徒从轻徒如犯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
百故减作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
已得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剩杖六十未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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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除已
得杖一百四十合坐剩笞四十
凡故减流从笞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
故减作笞四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
年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六十徒
半年未放者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
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剩杖一百六十减流从杖
仿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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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故减流从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徒一年
半故减作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三流
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除已得杖一百
六十合坐官吏剩笞四十徒一年半未放者减
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已得杖一百
六十合坐剩笞四十
凡故减死罪从笞杖徒流如死囚已放者反坐以
死若未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者并听先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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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一等依律折除
凡失增笞从杖如犯笞三十失增作杖一百失入
减三等该杖七十除犯该笞三十吏典为首合
坐剩笞四十未决者又减一等合坐吏典首罪
笞三十
凡失增笞从徒如犯笞一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
年失入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
十除犯该笞一十吏典为首合坐剩杖一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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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决者又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
二十除犯该笞一十合坐吏典首罪杖一百一
十增杖从徒仿此
凡失增杖从流如犯杖一百失增作杖一百流三
千里失入减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
十除犯该杖一百吏典为首合坐剩杖六十未
决者又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
十除犯该杖一百合坐吏典首罪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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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失增轻徒从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
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减三等杖七十
徒一年半徒二等折杖四十除犯该杖二十吏
典为首合坐剩笞二十首领官减一等笞一十
佐贰官减尽无科未决者又减一等杖六十徒
一年则与本该罪名同矣虽吏典亦减尽无科
以徒从徒及以徒从流俱不包杖一百之数
凡失增徒从流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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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减三等杖八十徒
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该杖二十吏典为首合坐
剩笞四十未决者又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折杖四十除犯该杖二十合坐吏典首罪笞二
十
凡失增笞杖徒流入死如死囚已决者亦减三等
若未决及囚自死又减一等吏典为首其减至
徒罪亦折杖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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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失减杖从笞如犯杖一百失减作笞三十失出
减五等笞五十除已得笞三十吏典为首合坐
剩笞二十未放者又减一等笞四十除已得笞
三十合坐吏典首罪笞一十
凡失减徒从笞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失减作笞
二十失出减五等杖七十除已得笞二十吏典
为首合坐剩笞五十未放者又减一等杖六十
除已得笞二十合坐吏典首罪笞四十减徒从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8b 页 WYG0673-0144b.png

杖仿此
凡失减流从笞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减作笞
一十失出减五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
十除已得笞一十吏典为首合坐剩杖一百一
十未放者又减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一十合
坐吏典首罪杖九十
凡失减流从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减作杖
六十徒一年失出减五等杖六十徒一年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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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首减尽无科
凡失减死罪从流徒杖笞如死囚已放者亦减五
等若未放及放而还获或囚自死者又减一等
其徒亦折杖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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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一承审官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职故入死罪
已决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证据无凭枉坐
人罪者亦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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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初次供招不许擅自删改俱应详载揭帖若
承问官增减原供希图结案按察使依样转详
该督抚严察题参不行察参将该督抚交部一
并议处按察使亦不得借简招之名故为删改
倘遇有意义不明序次不顺与情罪并无千碍
即就近核正申转将改本备案不得发换销毁
违者依改造口供故行出入例议处
一凡谋反谋叛之罪照律连坐籍没其馀情罪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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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律内俱应照律拟议不得存心陷害借言情
罪重大诬指朋党妄议株连父母兄弟妻子籍
没家产若承审官于本罪外捏造此等言语株
连父母兄弟妻子籍没家产者即照故入人死
罪律治罪
一凡督抚具题事件内有情罪不协律例不符之
处部驳再审该督抚虚心按律例改正具题将
从前承审舛错之处免其议处若驳至三次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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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不酌量情罪改正仍执原议具题部院覆核
其应改正者即行改正将承审各官该督抚一
一并交与该部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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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明冤枉
凡内外问刑衙门辩明冤枉须要开具所枉事
迹实封奏闻委官追问得实被诬之人依
律改正罪坐原告原问官吏○
若事无冤枉朦胧辩明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所诬罪重者以
故出入人罪论所辩之人知情与同罪
不知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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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一法司凡遇一应称冤调问及各衙门奏送人犯
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与辩理具奏
发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与辩理者以故
入人罪论
一法司遇有重囚称冤原问官员辄难辩理者许
该衙门移文会同三法司堂上官辩理果有冤
枉及情可矜疑者奏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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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夺
一凡在外审理事件应照案内人犯籍贯批委该
管地方官审理明白申详完结既经批委不得
反覆改批别属如果情事未明务须详细指驳
倘原问官仍复朦混申详即题参议处另委别
官审理若督抚等官将事理已明之案故生枝
节屡行批驳迟延不结者亦交该部议处
一凡被参革职讯问之员审系无辜即以开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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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不得称已经革职无庸议题覆其原参重罪
审虚尚有轻罪应以降级罚俸归结者开复原
职再按所犯分别降罚
一凡审理事件除事涉两邑或案情重大发审之
初即委员会审者仍令会同审详外其因承审
错误另委别官审理者专责委员虚心质讯毋
庸原问官会审至定案后如原问官果有徇私
枉断故出故入情弊仍照例参处其或供情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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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或援引拘泥误出无心经委员改正者照审
处错误例议处
一命盗案件经该督抚臬司驳审除案情重大须
该知府赴省审理或系委𣲖会审仍听该督抚
随时酌量办理外如果案情与原招并无出入
即由附省知府审转仍许原审知府一体列衔
申详倘审理错误关系重大者即将承审之州
县及率转之知府一并开参照例分别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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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词讼如户婚田土罪止杖枷之案及吏胥
蠹役藉端讹诈等情州县审断不平复赴督抚
藩臬等衙门具控者即饬令各本管道府按其
事之轻重或亲提集讯或委员另审将审拟情
由详明该上司察核其中稍有疑义该上司即
亲行提审如赴道府衙门呈诉者即行亲审遇
有冤抑即为昭雪如有检验查勘等事即遴委
贤员不得仍会同原问官办理倘有故违成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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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发原问官收问或仍令会审者即行论罪如
律其所委之员若有瞻徇听嘱等弊亦即题参
律拟至于刁健之徒本无冤抑或因负罪受惩
掩饰已非捏款诬控或因斗殴婚姻田宅等事
不赴本管官控理辄赴上司衙门架词妄控者
仍按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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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决囚等第
凡狱囚鞫问明白追勘完备军流徒罪
各从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
外听督抚审录无冤依律议拟法司覆勘
定议奏闻回报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
杖六十○若犯人反异家属
称冤即便推鞫事果违枉同将原
问原审官吏通问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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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明称冤抑不为申理者以入人
罪故失论
条例
一秋审时督抚将重犯审拟情实缓决可矜具题
限五月内到部刑部将原案及法司看语并督
抚看语刋刻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八
月内在
金水桥西会同详核情实缓决可矜分拟具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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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定夺其
盛京等处案件亦造入各省秋审案内具题俟
命下日先后咨行直省将情实人犯于霜降后冬至前
正法其咨文到地方限期云南贵州四川广西
广东福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肃限二
十五日江南陜西湖北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
日山东山西限九日直𨽻限四日
盛京限十五日宁古塔限一个月限内迟延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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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该督抚将迟延地方官察明指参至于秋审
具题后如有新结重案俱入次年秋审
一刑部见监重犯每年一次
朝审刑部于霜降前摘𦂳要情节刋刷招册送九卿
詹事科道各一册于霜降后十日在
金水桥西会同详审拟定情实缓决可矜具题请
旨定夺其情实者俟
命下之日刑科三次覆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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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笔勾除者正法其馀仍监固
一杖笞等轻罪五城及提督衙门俱照例自行完
结若罪重于杖笞者俱审明送刑部定拟
一刑部汇题事件内如窃盗三犯赃数不多改遣
家奴吃酒行凶发遣及赌博拟流贩私拟徒军
民通奸拟以枷责等项平常罪犯于审结之日
即照例先行发落仍于汇题疏内声明
一凡立决之犯部文到日如正印官公出令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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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州同州判县丞主簿等官会同本城武职遵
查不停刑日代行监决若该地方无佐贰官令
该知府于部文到时即委府属之同知通判经
历等官速至该州县会同武职代行监决该佐
贰等官监斩后将正印官因何事公出并见委
某官于何年月日会同武职某官监决何犯逐
一详报各上司查核
一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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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交案件即审明无罪可科应具摺覆奏如罪至斩绞
仍会同三法司核拟特题完结其他案件除杖
罪竟行发落外犯该发遣军流徒役及军流徒
折鞭枷等罪倘非寻常经见之事若犯罪文自
监生以上武自骁骑校以上或本身虽白丁系
现任大员子弟犯该断决者仍照现行汇题之
例详叙供招文移不拘件数时日随结随题俟奉
旨之日发落若窃盗赌博斗殴宰牛奸拐吃酒行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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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先行发落挨次汇题
一秋审应决重囚如文到正值冬至斋戒日期或
已过冬至者于冬至七日以后照例处决
一各省每年题结斩绞重案刑部于次年开印后
分类摘叙简明事由缮摺奏
闻
一凡秋审勾到时遇某省本章即著某道御史承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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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审案件令京畿道专办行刑时著刑科给事中及
刑部侍郎一人监视
一凡职官实犯死罪应入秋
朝审者另为一册仍分别情实缓决可矜三项进
呈
一凡每年秋审遇审某省即令某道御史与掌道
一体上班
朝审令京畿道御史同掌道与审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20b 页 WYG0673-0150b.png

一福建之台湾府属斩绞监候人犯专令按察使
照旧收监其应支囚粮衣药及遇有疏脱监毙
事件俱查照定例一体办理
一凡直省驻防旗人犯事应斩绞者俱解刑部收
监旗人家奴即在犯事地方监禁
一凡停止勾决之年其情实案内有纠众聚匪劫
犯辱官及侵蚀亏空多赃情罪重大各犯刑部
仍开具事由清册另行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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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请
旨正法
一凡罪干服制由立决改为监候者刑部于秋审
时俱列入情实汇为一册先期进
呈候勾俟经两次免勾之后大学士会同刑部堂官
将此等人犯招册覆加详勘其有实在情节可
宽者摘叙案情确加看语请
旨改入缓决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21b 页 WYG0673-0150d.png

一各省官犯如系贪酷败检侵亏狼籍及有心巧诈
不尽臣职罪应斩绞之员其审题结案在行刑
之日以前者著皆补疏题请情实予勾者即行
刑之日已过亦著行刑在行刑以后审结者入
下年新事册内刑部仍粘签声明其寻常私罪
案犯无前项情节者著牢固监候俟次年秋审
办理不得概请补入本年情实
一凡斩绞罪犯内如一人连毙二命妖言惑众傅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22a 页 WYG0673-0151a.png

习符咒并官员侵渔帑项勒敛民财非残忍已
极即有关民俗官方如定谳已在该省热审之
后刑部即补入本年秋审情实册内具题如遇
停勾之年俱照情罪重大之例另奏请
旨正法
一各省秋审本揭如系新事初次入秋审者照旧
备叙案由确加看语以凭会核其旧事缓决三
次者止叙案由未及三次者摘叙简明略节依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22b 页 WYG0673-0151b.png

次汇为一本具题俱不必叙入问供以省繁冗
至九卿会审时刑部分送招册内有已经缓决
三次并无更改者不必重复备册分送会审其
中或有一二案尚须商议之处仍听刑部摘出
临期印册分送九卿公同会议其各省官犯及
在京
朝审案犯虽缓决三次以上仍照旧例办理
一刑部现审案内除寻常徒流军遣等罪照例定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23a 页 WYG0673-0151c.png

拟者仍入于按季汇题外如遇有酌重酌轻案
件即非生监骁骑校及大臣子弟之案亦俱不
拘件数时日随结随题仍于酌量改拟之处粘
贴黄签进呈
御览
一各省奉到立决人犯部文该督抚按程按日计
算如由府转行州县在正六八月停刑期内者
即将部文密存按察司内署仍按程日计算行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23b 页 WYG0673-0151d.png

至州县已非停刑日期钉封专差驰递该州县
奉到部文即日处决
一秋审可矜人犯内如子妇不孝詈殴翁姑其夫
忿激致毙或因该犯之母素有奸夫已经拒绝
后复登门寻衅以致拒殴致毙者此等情切天
伦一时义激与寻常狠斗者不同刑部会同九
卿遇有似此罪犯案情既确俱量为区别照免
死减等例再减一等发落仍逐案随本声明请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24a 页 WYG0673-0152a.png

旨
一秋
朝审案内抢窃满贯及三犯窃赃至五十两以上问
拟绞候之犯除情重应拟情实人犯外其馀应
入缓决者秋
朝审一次之后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一缌麻服属人犯于停勾二次之后亦照期功以
上例大学士会同刑部一体省核改入缓决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24b 页 WYG0673-0152b.png

一各省每年秋审臬司核辨招册务须先期定稿
陆续移咨在省司道会同虚衷商确联衔具详
督抚覆核定拟至期会审司道等官俱赴督抚
衙门办理
一新疆地方定拟死罪监候人犯凡经秋审缓决
二次及拟情实三次未勾者俱发往雅尔地方
给种地兵丁为奴
一凡每年各省应入秋审人犯无庸提解省城会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25a 页 WYG0673-0152c.png

勘俱令各该道员以冬季为期巡历所属就便
率同该府知府亲诣各该州县逐一讯勘如与
定案时并无异同即行造册加结申送督抚查
核定拟若有情罪未协临时呼冤之犯讯非捏
词翻异亦即另缮招册出具印结派委妥役将
犯证一并解送院司覆审倘有事本冤抑该道
等徇庇属员不为辩明及案无可疑有心翻异
者该督抚查出严参议处督抚等不加觉察亦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25b 页 WYG0673-0152d.png

一并议处其直𨽻州知州及并无统辖之厅员
俱照知府之例办理直𨽻州本州案件应专听
道员覆勘至
盛京刑部侍郎及吉林黑龙江将军衙门案件仍照
旧例行其并无道员统辖之锦州奉天二府锦
州府即着知府奉天府即着治中前往覆勘该
道府巡历之时务须轻骑减从毋得稍有滋扰
经过之地方官亦不得供应迎送如该道巡历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26a 页 WYG0673-0153a.png

以后应行续入者仍令该道于秋审前率同知
府就案按临补行审勘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27a 页 WYG0673-0153c.png

检验尸伤不以实
凡检验尸伤若牒到托故不即检验致
令尸变及不亲临监视转委吏卒
若初复检官吏相见扶同尸状及
不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
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
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
吏典杖八十件作行人检验不实扶同尸状者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27b 页 WYG0673-0153d.png

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增
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若
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者以故出入人罪
论赃重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
条例
一遇告讼人命有自缢自残及病死而妄称身死
不明意在图赖诈财者究问明确不得一概发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28a 页 WYG0673-0154a.png

检以启弊窦其果系斗杀故杀谋杀等项当检
验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马司京县知
县在外委州县正印官务须于未检验之先即
详鞫尸亲證佐凶犯人等令其实招以何物伤
何致命之处立为一案随即亲诣尸所督令仵
作如法检报定执要害致命去处细验其圆长
斜正青赤分寸果否系某物所伤公同一干人
众质对明白各情输服然后成招或尸久发变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28b 页 WYG0673-0154b.png

青赤颜色亦须详辩不许听凭忤作混报拟抵
其仵作受财增减伤痕扶同尸状以成冤狱审
实赃至满数者依律从重科断
一诸人自缢溺水身死别无他故亲属情愿安葬
官司详审明白准告免检若事主被强盗杀死
苦主自告免检者官与相视伤损将尸给亲埋
葬其狱囚患病责保看治而死者情无可疑亦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29a 页 WYG0673-0154c.png

许亲属告免覆检若据杀伤而死者亲属虽告
不听免检
一凡人命重案必检验尸伤注明致命伤痕一经
检明即应定拟若尸亲控告伤痕互异者许再
行覆检勿得违例三检致滋拖累如有疑似之
处委别官审理者所委之官带同仵作亲诣尸
所不得吊尸检验
一凡外省驻防旂人遇有命案该管旂员即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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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同知通判带领领催尸亲人等公同检验
一面详报上司一面会同审拟如无理事同知
通判之处即会同有司官公同检验详报审拟
一凡人命呈报到官该地方印官立即亲往相验
止许随带仵作一名刑书一名皂𨽻二名一切
夫马饭食俱自行备用并严禁书役人等不许
需索分文其果系轻生自尽殴非重伤者即于
尸场审明定案将原被邻证人等释放如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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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印官不行自备夫马取之地方者照因公科
敛律议处书役需索者照例计赃分别治罪如
故意迟延拖累者照易结不结例处分若系自
尽并无他故尸亲捏词控告按诬告律科断如
刁悍之徒藉命打抢者照白昼抢夺例拟罪仍
追抢毁物件给还原主其勒索私和者照私和
律科断勒索财物入官至该管上司于州县所
报自尽命案果属明确无疑者不得苛驳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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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若情事未明仍即秉公指驳俟其详覆核
夺
一大县额设仵作三名中县额设二名小县额设
一名仍于额设之外再募一二人令其跟随学
习预备顶补每名给发洗冤录一部选委明白
刑书一人与仵作逐细讲解每人发给皂𨽻工
食一名学习者两人共拨给皂隶工食一名若
有暧昧难明之事果能检验得法洗雪沉冤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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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上司赏给银十两其有检验故行出入审有
受贿情弊者照例治罪不许充役
一地方呈报人命到官正印官公出壤地相接不
过五六十里之邻邑印官未经公出即移请代
往相验或地处窎远不能朝发夕至又经他往
方许派委同知通判州同州判县丞等官毋得
滥派杂职其同知等官相验填具结格通报仍
听正印官承审如有相验不实照例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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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州县仵作缺额不行募补州县官及各上司均
交部分别议处倘不将仵作补足因而私侵工
食银两者州县官革职提问该管各上司一并
交部议处
一检验自尽人命如尸亲远居别属一时不能到
案该地方官应即验明立案殓埋
一凡检验量伤尺寸照工部颁发工程制尺一例
制造备用不得任意长短致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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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
京师内城正身旂人遇有命案令本家禀报该佐领
转报刑部相验街道命案无论旂民令步军校
呈报步军统领衙门转咨刑部票委该城指挥
相验其外城地方人命亦无论旂民但令总甲
呈报该城指挥该城指挥即速相验呈报该城
御史转报刑部都察院若系旂人并报该旂
一凡黔蜀等省遇有命案其府州县原无佐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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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佐贰而不同城者印官公出准令经历知
事吏目典史等官酌带谙练仵作速往如法相
验写立伤单报明印官回日查验填图通报如
印官不能即回仍请邻邑印官查验填报其讯
无别故之自尽病毙等案验明即准取结殓埋
仍由印官通详立案如代验后查有增减伤痕
情弊即将原验官照检验不实例分别议处其
各省所属府州县内有与黔蜀等省相似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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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酌量办理其馀仍照定例遵行
一凡各省州县同城并无佐贰邻封窎远地方遇
有呈报人命印官公出如原系吏目典史分辖
地方即日可以往返者仍饬吏目典史验立伤
单申报印官覆验其距越遥远往返必须数日
处所该吏目典史据报一面移会该管巡检就
近往验填注伤单一面申请印官覆验通报如
印官不能即回即申请邻邑代验通详倘该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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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相验不实或有受贿情弊即行分别参究
一广西凌云县属命案在天峨哨地方去县治在
三百里者准令该处分驻县丞带领谙练吏仵
前往代验填格取结送交该县承审如有勘验
不实照例议处至去县不及三百里之命案仍
照旧办理
一归化城各协厅所属遇有呈报命案到官即令
该通判星往验明填格录供通详仍照例详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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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统派委蒙古官员会同审拟毋庸详派会验
致滋稽延倘该通判等相验不实以及迟延贻
误令该管上司分别参处
一州县平日督令仵作悉心讲读洗冤录务期通
晓将额设仵作几名及额外学习仵作几名造
具花名清册于每年开印后申送该管府州汇
册通送院司存案该府州将附近所属仵作按
照册开名数姓名每年提考一次其所属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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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远在二三百里四五百里者令该管府州每
年于因公出境经过时就近考试不必概行提
考其考试之法即令每人讲解洗冤录一节如
果讲解明白当堂从优给赏倘讲解悖谬即分
别责革饬令勒限学习及另募充补仍将提考
已竣及奖赏责革各绿由于册内登明汇报院
司查核并将召募非人懈于稽察之州县分别
查参其在京五城司坊额设仵作即责成该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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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御史每年照此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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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罚不如法
凡官司决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致死
者杖一百均徵埋葬银一十两行
杖之人各减一等其行杖之人若决不及
肤者依验所决之数抵罪并罪
坐所由若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
重论○若监临之官因公事于人
虚怯去处非法殴打及亲自以大杖或金刃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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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殴人至折伤以上者减凡斗伤罪二等致死
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其听使下
手之人各减一等并罪坐所由
若于人臀腿受刑
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自尽者各勿
论
条例
一奉天地方审理事件人犯到案先将锁鍊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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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令其膝跪又以荆条互击其背著永行禁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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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出使人员于所在去
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辄
便推问皆须申覆上司区处若犯死
罪收管听候回报所掌印信
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者
亦同长官违者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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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罪引律令
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例违者笞三十若
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
○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
律者不得引比为律若辄引致罪有出入
者以故失论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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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抚审拟案件务须详核情罪画一具题不许
轻重两引承问各官徇私枉法颠倒是非故出
故入情弊显然及将死罪人犯错拟军流军流
人犯错拟死罪者仍行指名参处至于拟罪稍
轻引律稍有未协遗错过失等项察明果非徇
私及军流以下等罪错拟者免其参究即行改
正
一承问各官审明定案务须援引一定律例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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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一例复云不便照此例治罪更引重例及加
情罪可恶字样坐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一例载比照光棍条款仍照例斟酌定拟外其馀
情罪相仿尚非实在光棍者不得一槩照光棍
例定拟
一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属成案未经通行著为定
例一槩严禁毋得混行牵引致罪有出入如督
抚办理案件果有与旧案相合可援为例者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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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内声明刑部详加查核附请著为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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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囚取服辩
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
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文状不
服者听其自理更为详审违者徒流罪
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属在三百里
之外止取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告家
属罪名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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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前断罪不当
凡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为重
者当改正从轻处重为轻
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贴断若
官吏故出入者虽会赦
并不原宥
条例
一遇直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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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差恤刑之时有审豁者原问官俱不追究
一承问官审理事件错拟罪名者不拘犯罪轻重
错拟官员遇
赦免议
一督抚承问叩
阍事件除情罪大不在
赦款者仍依限审结具题外其馀轻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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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款相符即行释放汇题销案
一奉
恩诏以前直省亏空已结各案令各督抚分晰造册送
部其案内人犯有罪名而会
赦邀免者俱准释回原旂籍如案内有不应豁免之项
即行文原旂籍著追其甫经审题各案俟已结
之日将并无罪名各犯查明任所有无赀财取
结报部亦令释回原旂籍倘本案已清别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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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追事件清结之日亦即报部释回原旂籍其
奉
恩诏以后之案不在此列
一原非侵盗入已照侵盗拟罪之犯较之实犯侵
欺情罪稍轻及亏空军需钱粮系由那移获罪
或经核减着赔尚与入已军需有间遇
恩赦豁免行令各该旂省咨报户部查明会同刑部奏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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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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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有恩赦而故犯
凡闻知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
虽会赦并不原宥○若官司闻知
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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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囚不应役
凡盐场铁冶拘役徒囚应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
因病给假病已痊可不令计日贴役者
过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
百○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纵逃回及
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月日抵数
徒役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赃以
枉法从重论仍拘徒囚依律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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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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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人犯罪
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馀杂犯责
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
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槩监禁违者笞四十○若
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
一百日考决若未产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
减凡斗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产限
未满而拷决者减一等○若犯死罪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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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婆入禁看视亦听产后百日乃行刑未产而
决者杖八十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
限不决者杖六十○失者各减三等
条例
一未产拷决不堕胎及产限未满拷决不致死者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48a 页 WYG0673-0164a.png

依不应轻律
一妇女有犯奸盗人命等重情及别案牵连身系
正犯仍行提审其馀小事牵连提子侄兄弟代
审如遇亏空累赔追赃搜查家产杂犯等案将
妇女提审永行禁止违者以违
制治罪
一妇女除实犯死罪例应收禁者另设女监羁禁
外其非实犯死罪者承审官拘提录供即交亲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48b 页 WYG0673-0164b.png

属保领听候发落不得一槩羁禁
一凡拟徒收赎妇女除系案内𦂳要证犯仍行转
解质审外其经该州县审讯明确母庸解审者
即交亲属收管听候发落
一犯妇怀孕律应凌迟斩决者除初审证据未确
案涉疑似必须拷讯者仍俟产后百日限满审
鞫若初审证据已明供认确凿者于产后一月
起限审解其罪应凌迟处死者产后一月期满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49a 页 WYG0673-0164c.png

即按律正法
一斩绞监候妇女秋审解勘经过地方俱派拨官
媒伴送其业经解勘一次情罪显然无可改拟
者下次即停其解审如有外省定拟情实可矜
具题经九卿会核改拟缓决者次年秋审核准
无异亦即停其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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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覆奏待报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辄处决者杖八十若
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
而刑及过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其犯
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
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条例
一直省人命强盗将全招开列奏疏内其反叛案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50b 页 WYG0673-0165b.png

内人犯决过即行题报馀概于年底汇奏
一凡遇
庆贺穿朝服及祭享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阳
等节每月初一初二并穿素服日期俱不理刑
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内外一体
遵行
一凡勾决重囚向例刑科三次覆奏今简去二覆
于勾到之后再将原本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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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
御览遵奉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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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罪不当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
人罪减故失一等○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
杖六十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
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若反
逆缘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
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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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一凡苗夷有犯军流徒罪折枷责之案仍从外结
抄招送部查核其罪应论死者不准外结亦不
准以牛马银两抵偿务按律定拟题结如有不
肖之员或隐匿不报或捏改情节在外完结者
事发之日交部议处其一切苗人与苗人自相
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归结不必绳以官法以滋
扰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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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为职官举贡生监人等有犯发遣者引例时
不得加以为奴字样
一凡斩绞案件如督抚拟罪过轻而部议从重者
应驳令再审如拟罪过重而部议从轻其中尚
有疑窦者亦当驳令妥拟倘刑部所见既确即
改拟题覆不必展转驳审致滋拖累
一凡州县审解案件如供招已符罪名或有未协
该上司不必将人犯发回止用檄驳俟该州县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53b 页 WYG0673-0166d.png

改正申覆即行招解督抚核覆分别咨题完结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54a 页 WYG0673-0167a.png

吏典代写招草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若吏典人
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情节致
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
识字许令不干碍之人代写
条例
一各有司谳狱时令招房书吏照供录写当堂读
大清律例 卷三十七 第 54b 页 WYG0673-0167b.png

与两造共听果与所供无异方令该犯画供该
有司亲自定稿不得假手胥吏致滋出入情弊
如有司将供词辄交经承致有增删改易者许
被害人首告督抚察实题参将有司官照失出
入律议处经承书吏照故出入律治罪受财者
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大清律例卷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