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清-三泰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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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大清律例卷二十六
 刑律
  人命
 谋杀人
  凡谋(或谋诸心/或谋诸人)杀人造意者斩(监/候)从而加功者绞
   (监/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若未/曾杀)
   (讫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谋共殴人抖断)○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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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
   百徒三年○若谋而已行未曾伤人者(造意为/首者)
   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同谋/同行)各杖一百但同谋
   者(虽不/同行)皆坐○其造意者(通承已杀已/伤已行三项)身虽不
   行仍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而不/加功)者一等○若
   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行而不/分赃皆)
   (不行又不分赃/皆仍依谋杀论)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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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勘问谋杀人犯果有诡计阴谋者方以造意
   论斩助殴伤重者方以加功论绞谋而已行人
   赃见获者方与强盗同辟毋得据一言为造谋
   指助势为加功坐虚赃为得财一概拟死致伤
   多命
  一凡谋财害命照律拟斩立决外其有因他事杀
   人后偶见财物因而取去者必审其行凶挟何
   雠隙有何证据果系初无图财之心杀人后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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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随身衣物银钱乘便取去者将所得之财倍
   追给主仍各依本律科断若杀人后掠取家财
   并知有藏蓄而取去者审得实情仍同强盗论
   罪
  一凡图财害命应分别曾否得财定拟其得财而
   杀死人命者首犯与从而加功者俱拟斩立决
   不加功者拟斩监候不行而分赃者照强盗免
   死减等例问发伤人未死而已得财者首犯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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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斩立决从而加功者拟斩监候不加功者亦照
   例问发不行而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未
   得财杀人为首者拟斩监候伤人为首者拟绞
   监候其为从加功不加功者俱分别递减
  一凡谋杀人已行其人知觉奔逃或跌失或堕水
   等项虽未受伤因谋杀奔脱死于他所者造意
   者满流为从满杖若其人迫于凶悍当时失跌
   身死原谋拟绞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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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苗人有图财害命之案均照强盗杀人斩决枭
   示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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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谋杀及部民谋杀本属
   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官若吏卒谋杀
   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行(未/伤)(首/)杖一百流二
   千里已伤者(首/)(流绞俱不言皆则为从各减/等官史谋杀监候馀皆决不)
   (待时下/斩同)已杀者皆斩(其从而不加功与不行者/及谋杀六品以下长官并)
   (府州县佐贰首领官其非本属/本管本部者各依凡人谋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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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谋杀祖父母父母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
   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问已/伤未伤)(预谋之子孙/不分首从)
   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监故在狱者仍戮其尸/其为从有服属不同自)
   (依缌麻以上律论有凡人自/依凡论凡谋杀服属皆仿此)谋杀缌麻以上尊
   长已行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已伤
   者(首/)(为从加功不加/功并同凡论)已杀者皆斩(不问/首从)○其
   尊长谋杀(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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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依故杀/法者谓)
   (各依斗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问罪为从者各依服属科断)○若奴婢及雇
   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缌
   麻以上亲者(兼尊卑言统主人/服属尊卑之亲)罪与子孙同(谓/与)
   (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缌麻以上尊长同若已转卖依良贱相殴论)
 条例
  一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
   者依雇工人论祇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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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论其财买义男并同子孙论
  一尊长谋杀卑幼除为首之尊长仍依故杀法分
   别已行已伤已杀定拟外其为从加功之尊长
   各按服制亦分别已行已伤已杀三项各依为
   首之罪减一等若同行不加功及同谋不同行
   又各减一等为从系凡人仍照凡人谋杀为从
   科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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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杀死奸夫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
   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
   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或调戏未成奸或虽/成奸已就拘执或非)
   (奸所捕获皆/不得拘此律)○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
   凌迟处死奸夫处斩(监/候)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
   妇虽不知情绞(监/候)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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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奸所获奸将奸妇逼供而杀审无奸情确据
   者依殴妻至死论如本夫登时奸所获奸将奸
   妇杀死奸夫当时脱逃后被拿获到官审明奸
   情是实奸夫供认不讳者将奸夫拟绞监候本
   夫杖八十其非奸所获奸或闻奸数日杀死奸
   妇奸夫到官供认不讳确有实据者将本夫照
   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拟徒奸夫杖一百徒三年
  一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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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应杖非登时依不拒捕而杀
  一奸夫已就拘执而殴杀或虽在奸所捉获非登
   时而杀并须引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
   杀至死律
  一凡非应许捉奸之人有杀伤者并依斗杀伤论
  一奸妇自杀其夫奸夫果不知情止科奸罪
  一因奸谋杀本夫伤而不死奸妇依谋杀夫已行
   斩奸夫依谋杀人伤而不死从而加功满流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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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造意依造意绞
  一奸夫自杀夫之父母以便往来奸妇虽不知情
   亦绞(以上诸条先须奸/情确审得实乃坐)
  一凡奸夫同谋杀死亲夫系奸夫起意者将奸夫
   斩决如谋杀亲夫之后复将奸妇拐逃或为妻
   妾或得银嫁卖并拐逃幼小子女卖与他人为
   奴婢者亦均斩决(本夫纵奸者/不用此例)
  一凡因奸同谋杀死亲夫除本夫不知奸情及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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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奸情而迫于奸夫之强悍不能报复并非有心
   纵容者奸妇仍照律凌迟处死外若本夫纵容
   抑勒妻妾与人通奸审有确据人所共知者或
   被妻妾起意谋杀或奸夫起意系知情同谋奸
   妇皆拟斩立决奸夫仍照律拟斩监候其纵容
   抑勒妻妾与人通奸审有确据人所共知者如
   因别情将奸夫奸妇一齐杀死虽于奸所登时
   仍依故杀论若本夫先经纵容抑勒妻妾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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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奸后因索诈不遂杀死奸妇者将本夫依殴
   妻致死律拟绞监候
  一亲属相奸罪止杖徒及律应监候者如奸夫将
   本夫杀死或与奸妇商通谋死者奸妇依律问
   拟奸夫拟斩立决
  一本夫纵容及抑勒妻妾与人通奸后奸夫自杀
   其夫奸妇果不知情仍依纵容抑勒本条科断
   不在拟绞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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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奸夫并无谋杀本夫之心其因本夫捉奸奸
   夫情急拒捕奸妇已经逃避或本夫追逐奸夫
   已离奸所拒捕杀死本夫奸妇并未在场及虽
   在场而当时喊救与事后即行首告并因别事
   起衅与奸无涉者奸妇仍止科奸罪外其奸夫
   临时拒捕奸妇在场并不喊阻救获而事后又
   不首告者应照奸夫自杀其夫奸妇虽不知情
   律拟绞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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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服尊长奸卑幼之妇本夫捉奸杀死奸夫除
   犯时不知照律勿论外其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
   登时杀死者及非登时又非奸所或已就拘执而
   杀者皆照卑幼殴故杀尊长本律治罪该督抚
   于疏内声明法司核拟时夹签请
旨伤者均勿论
  一本夫本妇之伯叔兄弟及有服亲属皆许捉奸
   如有登时杀死奸夫奸妇者并依夜无故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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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科罪伤者勿论若非登
   时以斗杀论但卑幼不得杀尊长杀则依殴故
   杀尊长本律定拟法司核拟时按其情节夹签
   请
旨尊长杀卑幼照服制轻重科罪
  一本夫登时捉奸误杀旁人奸夫当时脱逃者除
   本夫照例定拟外将奸夫杖一百流三千里奸
   妇当官嫁卖其亲属捉奸误杀旁人仍照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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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断
  一本夫及应许捉奸之亲属除奸所捉获非登时
   而杀仍照夜无故入人家例拟以杖徒外其有
   捉奸已离奸所非登时杀死不拒捕奸夫者照
   罪人不拒捕及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拟绞监候
   若虽系捕获奸夫又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
   论至于已经犯奸有据又复逞凶拒捕虽非登
   时俱依罪人拒捕科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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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纵容妻妾与人通奸被奸夫奸妇商同谋杀伤
   而未死者将奸妇拟斩监候奸夫仍照谋杀人
   伤而不死律拟绞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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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谋杀故夫父母
  凡(改/嫁)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杀
   (见/奉)舅姑罪同(若妻妾被出不用此律若舅姑谋/杀已故子孙改嫁妻妾依故杀律)
   (已行减二等/已伤减一等)若奴婢(不言雇工人/举重以见义)谋杀旧家长
   者以凡人论(谓将自已奴婢转卖他人者皆同/凡人论馀条准此赎身奴婢主仆)
   (恩义犹存如有谋杀旧家长/者仍依谋杀家长律科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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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杀一家三人
  凡杀(谓谋杀故杀放/火行盗而杀)一家(谓同居虽奴婢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系本)
   (宗五服至/亲亦是)(实/犯)死罪三人及支解(活/)人者(但一/人即)
   (坐虽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为首之人)淩迟处死财产断付死
   者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缘坐之限)流二千里为从(加/功)
   斩(财产妻子不在断付应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谋杀人律减等○若将一家三人先后杀死)
   (则通论若本谋杀一人而行者杀三人不行之/人造意者斩非造意者以从者不行减行者一)
   (等论仍以临时主/意杀三人者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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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
  一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监故者
   将财产断付被杀之家仍剉碎死尸枭首示众
  一支解人如殴杀故杀人后欲求避罪割碎死尸
   弃置埋没原无支解之心各以殴故杀论若本
   欲支解其人行凶时势力不遂乃先杀讫随又
   支解恶状昭著者以支解论但奏请
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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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宗及外姻尊长杀缌麻小功大功卑幼一家
   非死罪主仆雇工三人者俱斩决杀期服卑幼
   一家主仆雇工三人者绞决若三人内有功服
   缌麻卑幼者仍从杀死功服缌麻卑幼三人斩
   决如谋占家产图袭官职杀期服卑幼一家三
   人者斩决杀大功小功缌麻卑幼一家三人者
   淩迟处死仍各将犯人财产断付被杀之家
  一家长杀奴仆非死罪三人者不分官民俱发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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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江被杀人父母妻子悉放为民若杀期亲奴
   仆一家三人者绞候杀内外大功小功缌麻及
   族中奴仆一家三人者俱斩候
  一凡发遣当差为奴之犯人若杀死伊管主一家
   三人并三人以上者除正犯淩迟处死外其知
   情之子孙拟斩立决不知情者拟斩监候其子
   孙年未及岁并该犯之妻妾俱发宁古塔等处
   给披甲之人为奴如已发宁古塔等处者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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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成都等处给驻防兵丁为奴
  一聚众共殴原无必杀之心而乱殴一家三命至
   死者将率先聚众之人不问共殴与否斩决为
   从下手伤重至死者绞候
  一杀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杀三人而非一家者与
   谋杀一人之情罪较重应拟斩决奏请
定夺
  一杀死功服缌麻卑幼一家非死罪二命者俱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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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绞决奏请
定夺仍查一明该犯财产酌断一半给付死者之家
  一殴死一家二命及殴死三命而非一家者俱拟
   绞立决
  一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除同谋加功及
   有别项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拟外其实未同谋
   加功者俱改发附近充军
  一凡杀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杀三人而非一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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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首之人除照例拟以斩决奏请
定夺外将杀一家二命之犯财产查明酌断一半给付
   死者之家其杀三人而非一家内有二人仍系
   一家者亦酌断一半给付被杀二命之家倘为
   首之犯监故财产仍行断给若系殴死一家二
   命原无必杀之心者不得援引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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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生折割人
  凡采生折割人者(兼已杀及/已伤言首)淩迟处死财产断付
   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
   千里安置(采生折割人是一事谓取生人耳目/脏腑之类而折割其肢体也此与支)
   (解事同但支解者止欲杀其人而已此/则杀人而为妖术以惑人故又特重之)为从(加/功)
   者斩(财产家口不在断付应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谋杀人律减等)若已行而
   未曾伤人者(首/)亦斩妻子流二千里(财产及同/居家口不)
   (在断付应/流之限)为从(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亦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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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里长知而不举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
   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条例
  一凡采生折割等人如有亲属首告或捕送到官
   已行者正犯不免其缘坐之妻子及同居家口
   得同自首律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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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畜蛊毒杀人
  凡(置/)(藏/)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人造/畜)(并/坐)
   (不必用/以杀人)○造畜者(不问已/未杀人)财产入官妻子及同
   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教令者之/财产妻子)
   (等不在/比限)若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
   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若系/知情)
   (虽被毒/仍缘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
   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若造魇魅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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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凡人子孙奴婢雇/工人尊长卑幼)各以谋
   杀(已行/未伤)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谋/)杀法欲(止/)
   人疾苦(无杀人/之心)者减(谋杀已/行未伤)二等其子孙于祖
   父母父母(不言妻妾于夫之祖父/母父母举子孙以见义)奴婢雇工人
   于家长者各不减(仍以谋杀/已行论斩)○若用毒药杀人
   者斩(监候或药而不死/依谋杀已伤律绞)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
   三年知情卖药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不知者不坐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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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诸色铺户人等货卖砒礵信石审系知情故卖
   者仍照律与犯同罪外若不究明来历但贪利
   混卖致成人命者虽不知情亦将货卖之人照
   不应重律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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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斗殴及故杀人(独殴曰殴有从为同谋共殴临时有/意欲杀非人所知曰故共殴者惟不)
   (及知仍只为同谋共殴此故杀/所以与殴同条而与谋有分)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故
   杀者斩(监/候)○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
   命伤为重下手(致命/伤重)者绞(监/候)原谋者(不问共/殴与否)
   一百流三千里馀人(不曾下手致/命又非原谋)各杖一百(各/兼)
   (人数多寡及/伤之轻重言)
 条例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21b 页 WYG0672-0777d.png
  一凡同谋共殴人除下手致命伤重者依律处绞
   外其共殴之人审系执持鎗刀等项凶器亦有
   致命伤㾗者发近边充军
  一凡同谋共殴人犯除下手者拟绞外必实系造
   意首祸之人方以原谋拟流殴有重伤而又持
   有凶器者方以合例发遣其但曾与谋而未造
   意并有重伤而无凶器有凶器而无重伤者毋
   得概拟流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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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审共殴下手拟绞人犯果于未决之前遇有
   原谋及助殴重伤之人监毙在狱与解审中途
   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下手之人减等拟流若
   系配发事结之后在家病亡者不得滥改抵偿
   仍将下手之人依律处决
  一凡审理命案一人独殴人致死无论致命不致
   命皆拟抵偿若两人共殴人致死则以顶心𩕄
   门太阳穴耳窍咽喉胸膛两乳心坎肚腹脐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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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胁肾囊脑后耳根脊背脊膂两后胁腰眼并
   顶心之偏左偏右额颅额角为致命论抵
  一凡同谋共殴人伤皆致命如当时身死则以后
   下手重者当其重罪若当时未死而过后身死
   者当究明何伤致死以伤重者坐罪若原谋共
   殴亦有致命伤又以原谋为首至乱殴不知先
   后轻重者有原谋则坐原谋为首无原谋则坐
   初斗者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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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武生员除谋故杀人及戏杀误杀过失杀斗
   殴杀伤人者仍照律治罪外如有武断乡曲倚
   仗衣顶横行欺压平民其人不敢与争旁人不
   敢劝阻将人殴打至死者审实从重拟斩监候
  一凡凶徒好斗生事见他人斗殴与已毫无干涉
   辄敢约夥寻衅迁怒于其父母毒殴致毙者照
   光棍例分别首从治罪其本身与人斗殴之后
   仍寻殴报复而迁怒于其父母毒殴致毙者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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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斩监候
  一凡两家互殴致毙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
   寡不同或故杀斗杀情罪不等仍照本律定拟
   外其两家各毙一命果各系凶手本宗有服亲
   属将应拟抵人犯免死减等发近边充军
  一凡犯死罪监候人犯在监复行凶致死人命者
   照前后所犯斩绞罪名从重拟以立决
  一两家互殴致死一命其律应拟抵之正凶当时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24a 页 WYG0672-0779a.png
   被死者无服亲属殴死将殴死凶手之人杖一
   百流三千里如被死者有服亲属殴死比照此
   例再减一等将殴死凶手之人杖一百徒三年
   仍各追埋葬银二十两给付尸亲收领其各毙
   一命将应抵人犯免死减军之案除均系同居
   亲属无庸追埋外或一家被杀之人与减军之
   犯有不同居共财者各于犯人名下追银二十
   两给付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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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与人斗殴而误杀其人之祖孙父子均依斗
   杀律科罪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25a 页 WYG0672-0779c.png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一应能伤/人之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若故屏
   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而伤人者(不问伤/之轻重)杖八十
   (谓寒月脱去人衣服饥渴之人绝/其饮食登高乘马私去梯辔之类)致成残废疾
   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笃疾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将犯人财产一半给付笃疾之人养赡至死
   者绞(监/候)○若故用蛇蝎毒蛊咬伤人者以斗殴
   伤论(验伤之轻重如轻则笞/四十至笃疾亦给财产)因而致死者斩(监/候)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26a 页 WYG0672-0780a.png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凡因戏(以堪杀人之事为戏/如比较拳棒之类)而杀伤人及因斗殴
   而误杀伤旁人者各以斗杀伤论(死者并绞伤/者验轻重坐)
   (罪/)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旁人者以故杀论(死/者)
   (处斩不言伤/仍以斗殴论)○若知津河水深泥泞而诈称平
   浅及桥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诳
   令人过渡以致陷溺死伤者(与戏杀/相等)亦以斗杀
   伤论○若过失杀伤人者(较戏杀/愈轻)各准斗杀伤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26b 页 WYG0672-0780b.png
   罪依律收赎给付其(被杀/伤之)(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
   (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
   (惊走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
   (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为营葬及医药之资)
 条例
  一应该偿命罪囚遇蒙
赦宥俱追银二十两给付被杀家属如果十分贫难者
   量追一半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27a 页 WYG0672-0780c.png
  一收赎过失杀人绞罪与被杀之家营葬折银十
   二两四钱二分(其过失伤人收赎银/两数目另载图内)
  一凡捕役拿贼与贼格斗而误杀无干之人者仍
   照过失杀人律于犯人名下追银十二两四钱
   二分给付死者之家
  一凡因戏而误杀旁人者照因斗殴而误杀旁人
   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仍追埋葬银二十
   两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27b 页 WYG0672-0780d.png
  一疯病杀人者从犯人名下追取埋葬银十二两
   四钱二分给付死者之家
  一疯病之人其亲属邻佑人等容隐不报不行看
   守以致疯病之人自杀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致杀他人者照知人谋害他人不即阻当首报
   律杖一百如亲属邻佑人等已经报明而该管
   官不严饬看守以致自杀及致杀他人者俱交
   部议处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28a 页 WYG0672-0781a.png
  一凡各项埋葬银两地方官照数追给取具嫡属
   收领然后将该犯释放报部存案若不给付该
   犯系管押者仍管押系监禁者仍监禁勒限追
   给如捏称给付将本犯释放者告发之日本犯
   不准援免地方官一并从重议处
  一命案内死罪人犯有奏准赎罪者追埋葬银四
   十两给尸亲收领
  一疯病之人如家有严密房屋可以锁锢的当亲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28b 页 WYG0672-0781b.png
   属可以管束及妇女患疯者俱报官交与亲属
   看守令地方官亲发锁严行封锢如亲属锁
   禁不严致有杀人者将亲属照例严加治罪如
   果痊愈不发报官验明取具族长地邻甘结始
   准开放如不行报官及私启锁封者照例治罪
   若并无亲属又无房屋者即于报官之日令该
   管官验讯明确将疯病之人严加锁锢监禁具
   详立案如果监禁之后疯病并不举发俟数年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29a 页 WYG0672-0781c.png
   后诊验情形再行酌量详请开释领回防范若
   曾经杀人者除照例收赎外即令永远锁锢虽
   或痊愈不准释放如锁禁不严以致疯犯在监
   扰累狱囚者将管狱有狱官严加参处狱卒照
   例严加治罪地方官遇有疯病杀人之案呈报
   到官务取被杀之事主切实供词并取邻佑地
   方确实供结该管官详加验讯如有假疯妄报
   除凶犯即行按律治罪外将知情捏报之地方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29b 页 WYG0672-0781d.png
   邻佑亲属人等照隐匿罪人知情者减罪人一
   等律问拟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30a 页 WYG0672-0782a.png
 夫殴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不告/官)擅杀
   死者杖一百(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若夫殴骂妻妾因
   而自尽身死者勿论(若祖父母父母已亡或妻/有他罪不至死而夫擅杀)
   (仍/绞)
 条例
  一妻与夫角口以致妻自缢无伤痕者无庸议若
   殴有重伤缢死者其夫杖八十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30b 页 WYG0672-0782b.png
  一凡妻妾无罪被殴致折伤以上者虽有自尽实
   迹仍依夫殴妻妾致折伤本律科断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31a 页 WYG0672-0782c.png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
   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若子孙将已死祖父
   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家长身尸(未/葬)图赖人者
   杖一百徒三年(将/)期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将/)
   大功小功缌麻各递减一等○若尊长将已死
   卑幼及他人身尸图赖人者杖八十(以上俱指/未告官言)
   ○其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以诬告平人律(反/坐)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31b 页 WYG0672-0782d.png
   论罪○若因(图/赖)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
   抢去财物者准白昼抢夺论免刺各从重科断
   (图赖罪重依图赖论诈取/抢夺罪重依诈取抢夺论)
 条例
  一有服亲属互相以尸图赖者依干名犯义律
  一妻将夫尸图赖人比依卑幼将期亲尊长图赖
   人律若夫将妻尸图赖人者依不应重律其告
   官司诈财抢夺者依本律科断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32a 页 WYG0672-0783a.png
  一故杀妾及子孙侄侄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者
   俱发附近充军
  一无赖凶棍遇有自尽之案冒认尸亲混行吵闹
   殴打或将棺材拦阻打坏抬去尸首勒掯行诈
   者均杖一百枷号两个月若该管地方兵役知
   而不拿者各照不应重律治罪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33a 页 WYG0672-0783c.png
 弓箭伤人
  凡无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投掷
   砖石者(虽不/伤人)笞四十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虽/至)
   (笃疾不在断/付家产之限)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
   (伤系亲属依名例律本应重罪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本应轻者听从本法仍追给埋葬银)
   (一十/两)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34a 页 WYG0672-0784a.png
 车马杀伤人
  凡无故于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凡
   斗伤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无/故)于乡
   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不致死/者不论)致死
   者杖一百(以上/所犯)并追埋葬银一十两○若因公
   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依律收赎/给付其家)
 条例
  一凡骑马碰伤人除依律拟断外仍将所骑之马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34b 页 WYG0672-0784b.png
   给与被碰之人若被碰之人身死其马入官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35a 页 WYG0672-0784c.png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
   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
   过失杀人论(依律收赎/给付其家)不许行医○若故违本
   方(乃/以)(心/)(人/)疾病而(增轻作重/乘危以)取财物者计
   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私有所/谋害)故用(反/症)
   (之/)药杀人者斩(监/候)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36a 页 WYG0672-0785a.png
 窝弓杀伤人
  凡打捕户于深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坑阱
   及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虽未伤/人亦)
   笞四十以致伤人者减斗殴伤二等因而致死
   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理葬银一十两(若非深/山旷野)
   (致杀伤人者从/弓箭杀伤论)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37a 页 WYG0672-0785c.png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户婚田土/钱债之类)威逼人致(自/尽)死者(审犯人必有/可畏之威)
   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
   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项)并追埋葬银一十两(给付/死者)
   (之/家)○若(卑/幼)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监/候)大功以
   下递减一等○若因(行/)(为/)盗而威逼人致死
   者斩(监/候)(奸不论已成与未成盗/不论得财与不得财)
 条例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37b 页 WYG0672-0785d.png
  一凡因奸威逼人致死人犯务要审有挟制窘辱
   情状其死者无论本妇本夫父母亲属奸夫亦
   以威逼拟斩若和奸纵容而本妇本夫愧迫自
   尽或妻妾自逼死其夫或父母夫自逼死其妻
   女或奸妇以别事致死其夫与奸夫无干者毋
   得概坐因奸威逼之条
  一凡有因强奸将本妇立时杀死者拟斩立决若
   强奸既成本妇羞忿自尽仍照因奸威逼致死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38a 页 WYG0672-0786a.png
   律拟斩监候至于强奸未成或但经调戏本妇
   羞忿自尽者俱拟绞监候
  一凡强奸人妻女其夫与父母亲属闻声赴救奸
   夫逞凶拒捕立时杀死其夫与父母亲属者照
   定例拟斩立决若强奸既成其夫与父母亲属
   羞忿自尽仍照威逼致死本律拟斩监候至强
   奸未成或但经调戏其夫与父母亲属羞忿自
   尽者俱拟绞监候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38b 页 WYG0672-0786b.png
  一凡村野愚民本无图奸之心又无手足勾引挟
   制窘辱情状不过出语亵狎本妇一闻秽语即
   便轻生照强奸未成本妇羞忿自尽例减一等
   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强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
   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未成本妇羞忿自
   尽者俱拟斩监候其强奸已成本妇羞忿自尽
   者俱拟斩立决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39a 页 WYG0672-0786c.png
  一凡强奸未遂将本妇殴伤越数日后因本伤身
   死者照因奸威逼人致死律拟斩监候
  一妇人因奸有孕畏人知觉与奸夫商谋用药打
   胎以致堕胎身死者奸夫比照以毒药杀人知
   情卖药者至死减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
   有服制名分本罪重于流者仍照本律从重科
   断如奸妇自倩他人买药奸夫果不知情止科
   奸罪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39b 页 WYG0672-0786d.png
  一凡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
   及成残废笃疾者虽有自尽实迹依律追给埋
   葬银两发近边充军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
   三命以上者发近边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
   边远充军仍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
  一凡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
   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殴者律斩其妻妾威逼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40a 页 WYG0672-0787a.png
   夫致死者比依妻殴夫至笃疾者律绞俱奏请
定夺
  一凡妇人夫亡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若有用强
   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死者依律问罪追给埋
   葬银两发近边充军
  一凡军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为首者比
   依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绞为从者枷号三个
   月发近边充军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40b 页 WYG0672-0787b.png
  一凡奉差员役执持勘合火牌照数支取而该地
   方官不能措办因而自尽者勿论若奉差员役
   额外需索逼死印官者审实依威逼致死律杖
   一百加徒三年若有受贿实迹仍依枉法从重
   论
  一凡喇嘛和尚等有强奸致死人命者照光棍例
   分别首从定拟治罪
  一凡和奸之案奸妇因奸情败露羞愧自尽者奸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41a 页 WYG0672-0787c.png
   夫杖一百徒三年
  一妇女与人通奸本夫与父母并未纵容一经见
   闻杀奸不遂因而羞忿自尽者将奸妇拟绞监
   候奸夫杖一百徒三年若本夫与父母纵容通
   奸后因奸情败露愧迫自尽者奸夫奸妇止科
   奸罪
  一奸夫奸妇商谋同死若已将奸妇致死奸夫并
   无自戕伤痕同死确据者审明或系谋故或系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41b 页 WYG0672-0787d.png
   斗杀核其实在情节各按本律拟以斩绞不得
   因有同死之供稍为宽贷若奸夫与奸妇因奸
   情败露商谋同死奸妇当即殒命奸夫业经自
   戕因人救阻医治伤痊实有确据者将奸夫减
   斗杀罪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另有拐逃
   及别项情节临时酌量从重定拟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42a 页 WYG0672-0788a.png
 尊长为人杀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为人所杀而子孙妻
   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
   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
   下各递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
   (依服/制)减卑幼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奴
   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长私和者
   杖八十受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从重科断(私和/就各)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42b 页 WYG0672-0788b.png
   (该抵命者言/赃追入官)○常人(为他/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受财准/枉法论)
 条例
  一凡尸亲人等私和人命除未经得财者仍照律
   拟议外如有受财者俱计赃准枉法论从重定
   罪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43a 页 WYG0672-0788c.png
 同行知有谋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当救护及被
   害之后不首告者杖一百
 
 
 
 
 
大清律例 卷二十六 第 43b 页 WYG0672-0788d.png
 
 
 
 
 
 
 
大清律例卷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