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清-三泰大清律例 卷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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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大清例卷二十五
 刑律
  贼盗下
 亲属相盗
  凡各居(本宗/外姻)亲属相盗(兼后尊长/卑幼二𣢾)财物者期亲减
   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
   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刺(若盗有首从而服/属不同各依本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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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减科断为从/各又减一等)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依/强)
   (盗已行而得/财不得财)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
   论(不在减/等之限)若有杀伤者(总承上窃/强二项)各以杀伤尊
   长卑幼本律从(其/)(者/)论○若同居卑幼将引
   (若将引各居亲属同盗其人亦依本服降减又/减为从一等科之如卑幼自盗止依擅用不必)
   (加/)他人盗已家财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财物论
   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兼首/从言)减凡盗罪一等
   免刺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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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得财不/得财)论若他人
   杀伤人者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
   本律(仍以私擅用加罪/及杀伤罪权之)(其/)(者/)论○其同居
   奴婢雇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首/)减凡
   盗罪一等免刺(为从又减一等被盗之家亲属/告发并论如律不在名例得相)
   (容隐/之例)
 条例
  一同居卑幼将引他人强劫已家财物依各居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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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斩奏请
定夺
  一凡奴仆偷盗家长财物者照窃盗律计赃治罪
   若起意勾引外人同盗家长财物者将起意之奴
   仆计赃递加窃盗一等治罪至一百二十两以
   上者仍照律拟绞监候被勾引之外人仍照窃
   盗律分别定拟雇工人盗家长财物亦照窃盗
   计赃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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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亲属相盗除本宗五服以外俱照无服之亲
   定拟外其外姻尊长亲属相盗惟律图内载明
   者方准照律减等此外不得滥引
  一凡奴仆雇工人强劫家长财物及勾引外人同
   劫家长财物者悉照凡人强盗律定拟其有杀
   伤家长者仍依律从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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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吓取财
  凡恐吓取人财者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以一主/为重并)
   (赃分首从其未得财者亦/准窃盗不得财罪上加等)免刺若期亲以下自
   相恐吓者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计赃准窃/盗加一等)
   长犯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期亲亦/减凡人)
   (恐吓五等须于窃/盗加一等上减之)
 条例
  一监临恐吓所部取财准枉法论若知人犯罪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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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吓取财者以枉法论
  一凡将良民诬指为盗及寄买贼赃捉拿拷打吓
   诈财物或以起赃为由沿房搜检抢夺财物淫
   辱妇女除实犯死罪外其馀不分首从俱发边
   远充军(诬指送官依诬告论/淫辱妇女以强奸论)
  一凡凶恶光棍好斗之徒生事行凶无故扰害良
   人者发往宁古塔乌喇地方分别当差为奴其
   官员有犯该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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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闻发遣
  一凡恶棍设法索诈官民或张贴揭帖或捏告各
   衙门或勒写借约吓诈取财或因斗殴纠众系
   颈谎言欠债逼写文券或因诈财不遂竟行殴
   毙此等情罪重大实在光棍事发者不分曾否
   得财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俱绞监候其犯人
   家主父兄各笞五十系官交该部议处如家主
   父兄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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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旂民结夥指称隐慝逃人索诈财物者不分
   曾否得财为首者斩决为从者俱绞候
  一凡在内太监逃出索诈者俱照光棍例治罪
  一凡苗人有伏草捉人横加枷肘勒银取赎者初
   犯为首者斩监候为从者俱枷号三个月臂膊
   刺字再犯者不分首从皆斩立决其有土哨奸
   民勾通取利造意者不分初犯再犯并立斩决
   附和者各枷号两个月佥妻发边外为民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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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官虽不知情亦按起数交该部议知情故纵
   者革职杖一百若教令指使或和同取利者革
   职枷号三个月俱不准折赎
  一凡附近番苗地方吏民人等擅入苗境藉差欺
   凌或强奸妇女或抢劫财物以及讹诈不遂聚
   众凶殴杀死人命等案将所犯查照定例如原
   系斩决绞决之犯审实具题俟
命下之日将该犯押赴犯事处所正法其例应斩候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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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者审系藉差欺凌等项实在情重应将监候
   改为立决亦于题覆之日押赴原犯地方正法
   至寻常案件虽系民苗交涉审无前项情节仍
   照定例拟罪至秋审时有情实勾决之犯亦于
   原犯苗地正法仍将该犯从重治罪正法情由
   张挂告示通行晓谕该管官员有纵差骚扰激
   动番蛮者仍援照引惹边衅例治罪若止于失
   察交部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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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外大小衙门蠹役恐吓索诈贫民者计赃一
   两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一百加枷号一
   个月六两至十两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分赃并
   一等其十两以上及索诈贫民致令卖男鬻女
   赃在十两以下者仍照定例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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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欺官私取财
  凡用讣诈(伪/)(瞒/)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诈欺/之)
   准窃盗论免刺若期亲以下(不论尊长卑/幼同居各居)自相
   诈欺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若监临
   主守诈(欺同监/守之人)取所监守之物者(系官/物)以监守
   自盗论未得者减二等○若冒认及诓赚局骗
   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系亲属亦/论服递减)
   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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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
  一凡诓骗听选官吏及举人监生生员人等财物
   指称买官买缺及买求中式等项如诓骗已成
   不分首从于该衙门门首枷号三个月发烟瘴
   地面充军其央浼营干致被诓骗者免其枷号
   亦照前发遣若诓骗未成财未接受罪应满徒
   者加枷号两个月但经口许罪止杖责者加枷
   号一个月分别发落被骗者仍照律例治罪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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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枷号
  一凡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各衙门打点使
   用名色诓骗财物计赃犯该徒罪以上者俱不
   分首从发近边充军情重者仍枷号两个月发
   遣(如亲属指官诓骗止依期/亲以下诈欺律不可引例)
  一学臣考试有积惯随棚代考之鎗手察出审实
   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雇倩鎗手之
   人及包揽之人并与鎗手同罪知情保结之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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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杖一百窝留之家不知情者照不应重律治
   罪倘有别情从重科断有赃计赃以枉法从重
   论
  一漕粮起运头帮军伍将已裁陋规复行派敛私
   自婪收或于定数之外多行勒索者令各帮军
   丁于经管衙门呈控将勒索之头伍计赃分别
   首从定拟犯该徒罪以上者俱照指称衙门打
   点使用名色诓骗财物例不分首从发近边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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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情重者加枷号两个月其官弁兵役受贿责
   令该管上司参革究审计赃以枉法论军丁挟
   嫌捏控照诬告律治罪
  一生童考试如有积惯棍徒捏称给与字眼记认
   诓骗财物者不论有无立约封银及口许虚赃
   俱照撞骗已成例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
   军被骗生童杖一百徒三年若仅用虚词诓骗
   事属未成罪止杖责者仍照定例加枷号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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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分别发落被骗者仍照例治罪免其枷号
  一代倩鎗手以已成未成为断如场外经提调访
   拿或被生童禀首者为未成如已顶名入场无
   论当时被获事后发觉俱为己成未成者除审
   系积惯随棚仍照定例问拟外若仅立有文约
   而赃未入手鎗手与本童均照诓骗未成财未
   接受罪应满徒者加枷号两个月但经口许罪
   止杖责者加枷号一个月分别发落之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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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已成者不分有无立约及口许虚赃俱照诓
   骗已成例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雇倩
   之生童与同罪若生童实系被人撞骗赃止口
   许情罪稍轻者照诓骗未成财未接受例杖一
   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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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人略卖人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与/人)为奴
   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
   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诱卖/不从)而伤(被略/之)人者绞
   (监/候)杀人者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
   聚○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
   者罪亦如之(不得引例若买来长/成而卖者难同此律)○若和同相
   诱(取在/己)(两/)(情/愿)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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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
   人减一等(仍改正/给亲)未卖者各减(己/卖)一等十岁以
   下虽和亦同略诱法(被诱略/者不坐)○若略卖和诱他
   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若略
   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侄侄孙外孙
   若已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略/卖)子孙
   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九十
   徒二年半和卖者减(略/卖)一等未卖者又减(己/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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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被卖卑幼(虽和同以/听从家长)不坐给亲完聚○其(和/略)
   卖妻为婢及卖大功以下(尊/卑)亲为奴婢者各从
   凡人和略法○若(受寄所卖/人口之)窝主及买者知情
   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牙保各减(犯/人)一等并追
   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条例
  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
   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若未曾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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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
  一凡诱拐妇人子女或典卖或为妻妾子孙者不
   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若
   不知情为首者拟绞监候被诱之人不坐若以
   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为首者立绞
   为从应发宁古塔给穷披甲之人为奴者照名
   例改遣之例问发其和诱知情之人为首者亦
   照例发遣为从及被诱之人俱减等满徒若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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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拐带情由并无和同诱拐分受赃物暂容留
   数日者不分旗民俱枷号两个月发落有服亲
   属犯者仍各照本律科断妇人有犯罪坐夫男
   夫男不知情及无夫男者仍坐本妇(决杖一百/馀罪收赎)
  一凡夥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藏匿勒卖事发者
   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审系开窑情实为首
   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为从发黑龙江等处给披
   甲人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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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诱拐人口为首拟绞人犯若奉
旨免死减等发落应发宁古塔给穷披甲之人为奴者
   照名例改遣之例问发
  一
 盛京乌喇等处居住之人买人仍照例用印行买外
   若不详询来历混买人者系另户连妻子发往
   江宁杭州披甲系家人止将本人发往江宁杭
   州给穷披甲之人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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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外省民人有买贵州穷民子女者令报明地
   方官用印准买但一人不许买至四五人带往
   外省仍令各州县约立官媒凡买卖男妇人口
   凭官媒询明来历定价立契开载姓名住址男
   女年庚送官钤印该地方官豫给循环印簿将
   经手买卖之人登簿按月缴换稽查倘契中无
   官媒花押及数过三人者即究其略卖之罪倘
   官媒通同棍徒兴贩及不送官印契者俱照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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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罪至来历分明而官媒掯索许即告官惩治
   如地方官不行查明将苗民男妇用印卖与川
   贩者照例议处至印买苗口以后给与路照填
   注姓名年貌关汛员弁验明放行如有兵役留
   难勒索及受贿纵放者俱照律治罪该管员弁
   分别议处
  一凡窝隐川贩果有指引捆拐藏匿递卖确据者
   审实照开窑为首例同川贩首犯皆斩立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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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事地方正法其无指引捆拐递卖情事但窝
   隐护送分赃者不论赃数不分首从俱发近边
   充军其止知情窝留未经分赃者无论人数多
   寡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
   年其邻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一凡收留迷失子女不报及诱拐人犯各衙门番
   捕不行查拿经他处缉获将番捕照缉盗逾限
   律责处知而不拿者照应捕人知罪人所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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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捕律减罪人罪一等发落该管官按窝留诱
   拐人数分别议处其直𨽻各省之地方保甲人
   等如见外来之人带有幼童幼女行走住宿形
   迹可疑者盘诘得实即行捕治倘有疏纵经别
   处拿获供出容留地方将容留之家照知情容
   留拐带例惩治地方保甲照窝藏逃人例治罪
   该地方官亦照例议处如有借稽查名色讹诈
   生事者均照讹诈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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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略卖海外番仔之内地民人不分首从杖一百
   流三千里俟有便船仍令带回安插文武官稽
   查不力照外国之人私自进口不行查报交部
   分别议处得赃者以枉法治罪
  一贵州云南四川地方民人诱拐本地子女在本
   省售卖审无勾通外省流棍情事仍照诱拐妇
   人子女本例分别定拟如裍绑本地子女在本
   地售卖为首拟斩监候为从发近边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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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贵州地方有外来流棍勾通本地棍徒将荒
   村居住民苗人户杀害人命掳其妇人子女许
   图贩卖者不论已卖未卖曾否出境俱照强盗
   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枭示其有迫胁同行并
   在场未经下手情尚可原者于疏内声明减为
   拟斩监候请
旨定夺至杀一家三人以上者仍从重定拟其用威力
   强行绑去及设方略诱往四川贩卖不论已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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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卖曾否出境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拟绞
   监候其有将被拐之人伤害致死者除为首斩
   决外为从者拟斩监候若审无威力捆縳及设
   计强卖实系和同诱拐往川者不论已卖未卖
   但起行在途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被诱之人仍照例拟徒其窝隐川贩
   在家果有指引杀人捆掳及勾通略诱和诱子
   女藏匿递卖者审实各与首犯罪同其无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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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勾串等情但窝隐护送分赃与仅知情窝留而
   未分赃者仍照旧例分别定拟云南四川所属
   地方如有拐贩捆掳等犯亦照贵州之例行其
   一年限内拿获兴贩棍徒并不能拿获之文武
   员弁均按人数分别议叙议处
  一凡流棍贩卖贵州苗人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
   知情故买者照违
制律杖一百仍将苗人给亲收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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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兴贩妇人子女转卖与他人为奴婢者照略卖
   良人为奴婢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转卖与他
   人为妻妾子孙亦照略卖良人为妻妾子孙律
   杖一百徒三年地方官匿不申报别经发觉交
   部议处
  一奴及雇工略卖家长之妻女及子者照卑幼强
   抢期亲尊属嫁卖例拟斩监候其因略卖而又
   犯杀伤奸淫等罪仍各照本律分别斩决凌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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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科罪至略卖家长之期功以下亲属仍照
   例拟绞和者发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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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冢
  凡发掘(他/人)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
   棺椁见尸者绞(监/候)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
   三年(招魂而葬亦是/为从减一等)(年/远)冢先穿陷及未殡埋
   而盗尸柩(尸在柩未殡/或在殡未埋)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
   棺椁见尸者亦绞(杂/犯)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
   准凡盗论免刺○若卑幼发(五服/以内)尊长坟冢者
   同凡人论开棺椁见尸者斩(监/候)若弃尸卖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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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
   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发
   (五服/以内)卑幼坟冢开棺椁见尸者缌麻杖一百徒
   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祖父母/父母)发子孙坟
   冢开棺椁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葬
   者(尊长/卑幼)俱不坐○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
   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谓死尸在家或在野/未殡葬将尸焚烧残)
   (毁之类若已殡葬者自依发/冢开棺椁见尸律从重论)若毁弃缌麻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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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长(未/葬)死尸者斩(监/候)(他人及/尊长)而不失(其/尸)(毁/而)
   (但/)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凡人减流一等/卑幼减斩一等)(毁/弃)
   缌麻以上卑幼(死/尸)各依凡人(毁弃依/服制)递减一等
   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
   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不论残/失与否)
   斩(监候律不载妻妾毁弃夫尸有/犯依缌麻以上尊长律奏请)○若穿地得
   (无/主)死尸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于他人坟墓(为/)
   熏狐狸因而烧棺椁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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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杖一百徒三年若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
   (烧棺椁者各加为杖九十徒二年半烧尸者递/加为杖一百流二千里不可依服属各递加致)
   (反重于祖父/母父母也)卑幼各(因其/服)依凡人递减一等若
   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
   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
   烧尸者绞(监/候)○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者(虽未/见棺)
   (椁/)杖一百(仍令/改正)于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
   勒限移葬(若将尊长坟冢平治作地得财卖人/止问诓骗人财不可作弃尸卖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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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计赃轻者仍杖一百买主知情则坐/不应重律追价入官不知情追价还主)○若地
   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辄
   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尸者(首/)杖一
   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首/)杖六十徒一年(残弃/之人)
   (仍坐/流罪)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杖一/百若)
   (邻里自行残/毁仍坐流罪)因而盗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
   免刺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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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发掘常人坟冢开棺见尸为从与发见棺椁
   为首改发近边充军如有纠众发冢起棺索财
   取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
  一凡发掘贝勒贝子公夫人等坟冢开棺椁见尸
   者为首斩立决为从皆绞立决见棺者为首绞
   立决为从皆绞监候未至棺者为首绞监候为
   从发边远充军如有发掘历代帝王陵寝先王
   名臣及前代藩王坟墓者俱照此例治罪所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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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银交与该抚饬令地方官修葺坟冢其玉带
   珠宝等物仍置冢内
  一凡奴婢雇工人发掘家长坟冢已行未见棺者
   为首拟绞监候为从发近边充军见棺椁者为
   首绞立决为从绞监候开棺椁见尸者为首斩
   立决为从斩监候毁弃撇撒死尸者不分首从
   皆斩立决子孙犯者俱照此例科断
  一凡贪人吉壤将远年之坟盗发者子孙告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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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确据将盗发之人以开棺见尸律拟绞监候
   如非其子孙又非实有确据之前人古冢但因
   有土墩见人埋葬辄称伊远祖坟墓勾引匪类
   夥告夥证陷害无辜审明将为首者照诬告人死
   罪未决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各照诬告为
   从律科断若实系本人远祖之坟被人发掘盗
   葬因将所盗葬之棺发掘抛弃者照祖父母父
   母被杀子孙不告官司而擅杀行凶人律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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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若盗葬者并无发掘等情止在切近坟旁盗
   葬而本家辄行发掘者应照地界内有死人不
   告官司而辄移他处律科断如有毁弃尸骸照
   地界内有死人而移尸毁弃律科断盗葬之人
   仍照本律杖八十责令迁移若非系坟地止在
   田地场园内盗葬而地主发掘之者除开棺见
   尸仍照律拟绞外其不开棺见尸者各照本律
   减一等科断其盗葬之人应照本律减二等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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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亦责令迁移如两造本系亲属其所侵损
   之坟冢棺椁尸骸与本人皆有服制者各照律
   内服制科断
  一凡偷刨坟墓为从之犯开棺三次及至三次以
   外者审有赃诬次数确据事主告发实情照三
   犯窃盗律拟绞监候二次者发烟瘴充军一次
   者改发近边充军
  一民人除无故挖焚已葬尸棺者仍照例治罪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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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因争坟阻葬开棺易罐埋藏占葬者亦照开
   棺见尸残毁死尸各本律治罪若以他骨暗埋
   豫立封堆伪说荫基审系恃强占葬者照强占
   官民山场律治罪审系私自偷埋者照于有主
   坟地内偷葬律治罪其侵犯他人坟冢者照发
   掘他人坟冢律治罪如果审系地师教诱将教
   诱之地师均照诈教诱人犯法律分别治罪若
   地方官隐讳宽纵不实力查究照例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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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盗未殡未埋尸柩及发年久穿陷之冢未开棺
   椁者杖一百徒三年如开棺见尸一次者为首
   发边远充军二次者发极边烟瘴充军三次者
   绞为从一次者仍照杂犯流罪总徒四年二次
   者发边远充军三次者发极边烟瘴充军三次
   以上者亦绞
  一凡愚民惑于风水擅称洗筋检筋名色将已葬
   父母及五服以内尊长骸骨发掘检视占验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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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凶者均照服制以毁弃坐罪帮同洗检之人俱
   以为从论地保扶同隐匿照知人谋害他人不
   即阻首律杖一百若有故而以礼迁葬仍照律
   勿论
  一发掘坟冢除冢先穿陷及止盗坟冢上砖石器
   物者仍照律免刺外若开棺见尸及发冢见棺
   为首者均于面上刺发冢字其发冢见棺为从
   与未见棺罪在军流以下者初犯刺臂再犯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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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其盗未殡未埋尸柩者刺盗棺字
  一窃劫之犯如有在湖河舟次格斗致毙尸堕水
   中漂流不获及山谷险隘猝然禦暴尸沉涧溪
   本无毁弃之情者仍依格杀本律科断毋庸牵
   引弃尸之律若系在家夤夜格捕致死奸盗之
   犯或在旷野道途格杀拒捕盗贼罪本不应拟
   抵将尸毁弃掩埋移投坑井者照地界内有死
   人不报官司私自掩埋律杖八十因而遗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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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地界内有死人移置他所以致失尸律杖一
   百如有格杀之后怀挟雠恨逞凶残毁投弃水
   大割剥损伤者仍照毁弃死尸本律科罪其随
   同协捕共殴之馀人有犯弃毁移埋等项俱照
   此例分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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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
   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斗杀伤罪二
   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条例
  一凡黑夜偷窃或白日入人家内偷窃财物被事
   主殴打至死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
   而擅杀至死律杖一百徒三年若非黑夜又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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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人家内止在旷野白日摘取蔬果等类俱不
   得滥引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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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贼窝主
  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同/)行但分赃者斩(若行/则不)
   (问分赃不分赃只依行而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若不知盗情只是暂时停歇者止问不应)
   若不(同/)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谋
   (其窝主不曾造谋但/与贼人共知谋情)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
   不行皆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窃盗
   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为首论若不行
   又不分赃者为从论(减一/等)以临时主意上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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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首其(窝主若不/造意而但)为从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
   而不行(减造意/一等)仍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赃笞
   四十○若本不同谋(偶/然)相遇共(为强/窃)(其强盗/固不分)
   (首从若/窃盗则)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馀为从论○
   其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窃盗后而分(所卖/所盗)
   者计所分赃准窃盗为从论免刺○若知强窃
   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知而寄藏者
   减(故/买)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误买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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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者俱不坐
 条例
  一推鞫窝主窝藏分赃人犯必须审有造意共谋
   实情方许以窝主律论斩若止是勾引容留往
   来住宿并无造意共谋情状者但当以窝藏例
   发遣毋得附会文致概坐窝主之罪
  一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搆为盗杀官劫库劫狱
   放火许大户即送官追问若大户知情故纵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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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犯死罪外杖徒流罪俱发附近充军
  一凡
皇亲功臣管庄家仆佃户人等及诸色军民大户勾引
   来历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
   以上坐家分赃者俱问发近边充军若有造意
   共谋之情者各依律从重科断干碍
皇亲功臣者参究治罪
  一凡各处无籍之徒引贼劫掠以复私雠探报消
大清律例 卷二十五 第 31a 页 WYG0672-0762a.png
   息致贼逃窜者照奸细律处斩枭首示众
  一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若马骡等畜至二头
   匹以上银货坐赃至满数者俱问罪不分初犯
   再犯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赃数
   多寡与知强盗后而分赃至满数者俱免枷号
   发近边充军(接买盗赃至八十两为满数受寄/盗赃至一百两为满数盗后分赃)
   (至一百二十两/以上为满数)
  一凡强盗窝主之邻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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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强窃盗窝家之同居父兄伯叔与弟自首者照
   例免罪本犯减等发落外其知情而又分赃各
   照强窃盗为从例减一等治罪父兄不能禁约
   子弟窝盗者各照强窃盗父兄论
  一强盗窝主虽不行又不分赃但知情存留一人
   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存留三人以上应发三姓地方者照名例改
   遣之例问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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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窝线同行上盗得财者仍照强盗律定拟外
   如不上盗又未得财但为贼探听事主消息通
   线引路者应照强盗窝主不行又不分赃律杖
   一百流三千里
  一容留外省流棍者照勾引来历不明之人例发
   近边充军
  一编排保甲保正甲长牌头须选勤慎练达之人
   点充如豪横之徒藉名武断该管官严查究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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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治罪果实力查访盗贼据实举报照捕役
   获盗过半以上例按名给赏倘知有为盗窝盗
   之人瞻徇隐匿者杖八十如系窃盗分别贼情
   轻重惩警若牌头于保正甲长处举报而不行
   转报者甲长照牌头减一等保正减二等发落
   牌头免坐其一切户婚田土不得问及保甲惟
   人命重情取问地邻保甲赌博为盗贼渊薮仍
   令同盗贼一并查举再地方有堡子村庄聚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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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查选族中有品望者
   立为族正若有匪类令其主报倘徇情容隐照
   保甲一体治罪
  一牌头所管内有为盗之人虽不知情而失察坐
   以不应轻律笞四十甲长保正递减科罪
  一凡来历不明游荡奸伪之徒潜居京城令五城
   司坊宛大两县不时稽查客店庵院取具并无
   容留甘结以凭各衙门查阅赁房居住者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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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询明保人来历并著两邻稽查倘有此等游
   棍协同斥逐若徇情受贿容留者除本犯照律
   治罪递回原藉外其容留之客店寺庙住持房
   主一并惩治该管官不行查出照例议处至编
   户居民住有常业及候补候选读书贸易诸色
   人等确有凭据者毋许驱逐倘有借端勒索混
   扰良民者照吓诈例治罪
  一老瓜贼本处邻佑地保有知情容留者发近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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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军若非知情容留止系失于稽查各照不应
   重律杖八十其邻佑地保及兵役平民能侦知
   瓜贼行迹赴地方官密禀该地方官即行严拿
   不许指出首人姓名俟拿获瓜贼审实将首人
   给赏如瓜贼将首人扳害立案不行首获之贼
   系首犯赏银五十两系夥犯赏银二十五两首
   获多者按名赏给在充公银两内动支有挟嫌
   诬首情弊仍照诬告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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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窝留积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赃代买即
   照本犯一例发遣其未经造意又不同行但经
   窝留分得些微财物或止代为卖赃者均减本
   犯一等治罪至窝藏回民行窃犯至遣戌者亦
   照窝藏积匪例分别治罪
  一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改发附近充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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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谋为盗(此条专为共谋而/临时不行者言)
  凡共谋为强盗(数内/一人)临时不行而行者却为窃盗
   此共谋(而不/行)(曾/)分赃(但/系)造意者(即/)为窃盗首
   (果/系)馀人并为窃盗从若不分赃(但/系)造意者即为
   窃盗从(果/系)馀人并笞五十(必/查)以临时主意上盗
   者为窃盗首○其共谋为窃盗(数内/一人)临时不行
   而行者为强盗其不行之人(系/)造意者(曾/)分赃
   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系/)造意者(但/)不分赃
大清律例 卷二十五 第 35b 页 WYG0672-0764b.png
   及(系/)馀人(而/曾)分赃俱为窃盗从以临时主意及
   共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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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取窃取皆为盗
  凡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公取为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财如强盗抢夺窃取)
   (谓潜行隐而私窃取其财/如窃盗掏摸皆名为盗)器物钱帛(以下兼/官私言)之类
   须移徙已离盗所(方谓/之盗)珠玉宝货之类据入手
   隐藏纵(在盗/所)未将行亦是(为/盗)其木石重器非人
   力所胜虽移本处未驮载间犹未成盗(不得以/盗论)
   马牛驼骡之类须出阑圈鹰犬之类须专制在
   已乃成为盗(若盗马一匹别有马随不合并计/为罪若盗其母而子随者皆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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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罪)○此条乃以上盗贼诸条之通例未成盗而
   有显迹證见者依已行而未得财科断已成盗
   者依律以得财科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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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除刺字
  凡盗贼曾经刺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
   役满充警该流者于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刺
   字样者杖六十补刺(收充警迹谓充巡警之役/以踪迹盗贼之徒警迹之)
   (人俱有册籍故曰收充若非应起除而私自用/药或火炙去原刺面膊上字样者虽不为盗亦)
   (杖六十补刺/原刺字样)
 条例
  一凡窃盗等犯有自行用药销毁面膊上所刺之
大清律例 卷二十五 第 37b 页 WYG0672-0765b.png
   字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补刺代毁之人枷号
   两个月杖一百
  一凡强盗人命重犯拒捕杀人窃盗并律应斩决
   以及命案内斩绞监候等犯情重难宥者该督
   抚俱于具题之日交按察使衙门先行刺字然
   后递回犯事地方监禁如系强盗面上刺强盗
   二字命案斩绞等犯面上刺凶犯二字仍将已
   经刺字之处于本内声明其戏杀误杀斗殴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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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俱免刺直省等处如遇面刺强盗凶犯等字样
   者即擒拿送官
  一偷刨人参之犯向例左右面刺字者今改照窃
   盗例初犯刺右面再犯刺左面
  一凡窃盗刺字发落之后责令充当巡警如实能
   改过缉盗数多者准其起除刺字复为良民该
   地方官编入保甲听其各谋生理
  一应发乌鲁木齐等处人犯除例应刺明事由者
大清律例 卷二十五 第 38b 页 WYG0672-0765d.png
   仍照例刺发外其凶徒执持军器殴人至笃疾
   以及军流人犯内有情罪较重改发乌鲁木齐
   等处者即令起解省分于该犯右面刺外遣二
   字解赴甘省酌量分发补刺地名
  一发遣人犯如从前面上原刺之字与现犯事由
   相同者毋庸重复叠刺倘现犯事由各别仍于
   左面上另行刺字
  一新疆改发内地人犯面上刺改遣二字如应刺
大清律例 卷二十五 第 39a 页 WYG0672-0766a.png
   事由者并刺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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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