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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大清律例卷十
户律
婚姻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
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
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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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
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
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
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
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
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
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
不追财礼○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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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此律○若为婚而女家妄
冒者杖八十
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
不追财礼
未成婚者仍以原定
已成婚者
离异○其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
男家强娶及期约已至而女家故违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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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笞五十○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
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后为
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
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违者
杖八十
条例
一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
者从馀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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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
不追财礼
一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
并行禁止
一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
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其招婿养老者仍立
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
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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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女家悔盟另许男家不告官司强抢者照强
娶律减二等其告官断归前夫而女家与后夫
夺回者照抢夺律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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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雇妻女
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
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妇女不坐○若将
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
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
条例
一将妻妾作姊妹及将亲女并姊妹嫁卖与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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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妾使女名色骗财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
或瞰起程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人财者除实犯
死罪外其馀属军卫者发近边充军属有司者
发边外为民媒人知情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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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妾失序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
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
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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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婿嫁女
凡逐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不坐
男家知而娶
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断
付前夫出居完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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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丧嫁娶
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
百若居丧娶妾妻女嫁人
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
亦如之追夺并离异知
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
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
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若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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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八
十○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
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
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妇人及娶者
俱不坐未成婚者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追
还财礼巳成婚者给与完聚财礼入官
条例
一孀妇自愿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财而母家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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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强抢者杖八十其孀妇自愿守志而母家夫
家抢夺强嫁者各按服制照律加三等治罪其
娶主不知情不坐知情同抢照强娶律加三等
未成婚妇女听回守志已成婚而妇女不愿合
者听如孀妇不甘失节因而自尽者照威逼例
充发其有因抢夺而取去财物及杀伤人者各
照本律从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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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嫁娶者
杖八十为妾者减二等其奉祖父
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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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为婚
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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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卑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属卑幼共为婚姻及娶同母
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亲属相奸论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
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若女婿
及子孙妇之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
者各杖一百○若娶已之姑舅两姨姊妹者
杖八十○并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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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一男女亲属尊卑相犯重情或于有律应离异之
人俱照亲属已定名分各从本律科断不得妄
生异议致罪有出入其间情犯稍有可疑揆于
法制似为太重或于大分不甚有碍者听各该
原问衙门临时勘酌拟奏
一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
异父姊妹律科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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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姻亲属为婚除尊卑相犯者仍照例临时勘
酌拟奏外其姑舅两姨姊妹听从民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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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亲属妻妾
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
杖一百若娶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
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以奸论
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
各杖八十○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
各斩若兄亡收兄嫂弟亡收弟妇者
各绞○妾各减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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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娶同宗缌麻
以上姑侄姊妹者亦各以奸论○并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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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
八十若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
妻妾者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两离
之女给亲
财礼入官强娶者各加
二等女家不坐不追财礼若为子孙
弟侄家人娶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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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逃走妇女
凡娶犯罪逃走妇女为妻妾知
情者与同罪至死
者减一等离异不知者不坐若无夫会赦免
罪者不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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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
绞妇女给亲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
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条例
一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及投献王府
并勋戚势豪之家者俱拟绞监候
一强夺良家妻女中途夺回及尚未奸污者照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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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奸占律减一等定拟若巳被奸污而妇女自
尽者照强奸已成本妇羞忿自尽例拟斩监候
未被奸污而自尽者照强奸未成本妇羞忿自
尽例拟绞监候
一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从之犯应照为首绞罪
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逼诱随行止于
帮同扛抬照未成婚减绞罪五等杖七十徒一
年半其中途夺回及尚未奸污为从者审系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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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济恶减为首流罪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被
逼诱随行止于帮同扛抬各照不应重律杖八
十
一凡聚众夥谋抢卖路行妇女仍照定例分别首
从问拟外其有并非夥众及抢夺非路行妇女
若疏远亲属图财强卖者均照例拟绞奏请倘
期功卑幼谋占资财贪图聘礼将伯叔母姑等
尊属用强抢卖者拟斩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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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乐人为妻妾
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
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
注册候荫袭之日降一等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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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
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
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
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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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贱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
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
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
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
九十各离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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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妻
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收而出之
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
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
追还完聚○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
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
○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
嫁卖因逃而改嫁者绞其因夫逃亡
大清律例 卷十 第 21b 页 WYG0672-0561b.png

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
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
○若婢背家长在逃者
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窝主
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不知者俱不坐○若由期亲
以上尊长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
逃之罪馀亲主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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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
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
条例
一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辄绝犯奸
者不在此限
一期约已至五年无过不娶及夫逃亡三年不还
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别行改嫁亦不追财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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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
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馀亲主婚者事由主
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
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
婚人并减一等
○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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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不由已若男年二十岁以下及在室之女
亦独坐主婚男女俱不坐○未成
婚者各减已成婚罪五等
○若媒人知情者各减犯人罪一等不
知者不坐○其违律为婚各条称离异改正者
虽会赦犹离异改正离异者妇女并归宗
○财礼若娶者知情则追入官不知
者则追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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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一凡绅衿庶民之家如有将婢女不行婚配致令
孤寡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系民的决绅衿依
律纳赎令其择配
一福建台湾地方民人不得与番人结亲违者离
异民人照违
制律杖一百土官通事减一等各杖九十该地方官如
有知情故纵题参交部议处其从前已娶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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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嗣者即安置本地为民不许往来番社违者
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一湖南省所属未薙发之苗人与民人结亲俱照
民俗以礼婚配须凭媒妁写立婚书仍报明地
方官立案稽查如有奸拐贩卖嫁妻逐婿等事
悉照民例治罪其商贾客民未经入籍苗疆踪
迹无定者概不许与苗民结亲如有私相连结
滋事者按例治罪失察之地方官照例议处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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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峒深居苗猺有愿与民人结亲者亦听其自
便悉照前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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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