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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大清律例卷八
户律
户役
脱漏户口
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
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
当差○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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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合户附籍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
役者亦杖八十若将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
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各减二等所隐之人并
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其同宗伯叔弟侄
及婿自来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其
见在官役使办事者虽脱户止依
漏口法○若隐漏自己成丁人口
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以免差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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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
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
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当差○若
隐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隐之人
与同罪发还本户附籍当差○若里长失于取
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
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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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官吏脱户者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
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
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
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官吏曾经三次
立案取勘已责里长文状叮咛省谕者事发罪
坐里长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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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隶各省编审察出增益人丁实数缮册奏
闻名为
盛世滋生户口册其徵收钱粮但㨿康熙五十年丁
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如额徵丁粮
数内有开除者即将各该省新增人丁补足额
数至新增人丁倘不㨿实开报或有私派钱粮
及造册之时藉端需索该督抚严查题参
一八旂凡遇比丁之年各该旂务将所有丁册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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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查如有漏隐即㨿实报出补行造册送部
如该旂不行详查经部察出即交部查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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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户以籍为定
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
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
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
者罪同○若诈称各卫军人不当
军民差役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条例
一各处卫所官军人等及灶户置买民田一体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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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粮差若不纳粮当差致累里长包赔者俱问
罪其田入官
一雍正十三年以前各旂白契所买之人俱不准
赎身若有逃走者准递逃牌乾隆元年以后白
契所买单身及带有妻室子女之人俱准赎身
若买主配给妻室者不准赎身未经卖身之先
或已定亲未娶问女家情愿方许配合不情愿
者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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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旂下奴仆或借别旂名色买赎或自行赎身旂
民两处俱无姓氏者察出即令归旂其有跟随
家主出差外任私有蓄积钻营势力欺压本主
赎身者自康熙五十二年
恩诏以后虽在民籍查明强压情实亦令归旂若果系
数辈出力之人伊主念其勤劳情愿听其赎身
为民本旂户部有档案可稽州县地方有册籍
可㨿为民者仍归民籍旧主子孙不得借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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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其有投充之人私自为民后经发觉将同族
之人诬扳为同祖或本主因家奴之同族少有
产业诬告投充之子孙者审明将诬扳诬告之
人从重治罪
一乾隆元年以后放出捏称元年以前私自营求
入于民籍者察出将该户交刑部照例治罪仍
令归旂作为本主户下家人其不行详查之参
佐领及朦混收入民籍之地方官一并交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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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一八旂远年丁册有名者即系
盛京带来奴仆直省本无籍贯其带地投充者亦历
年久远虽有籍贯难以稽查两项应仍遵照定
例只准开入旂档不得放出为民
一乾隆元年以后白契所买之人未入丁册者准
照例赎身为民其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之
人既准作为印契仍照例在本主户下挑取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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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等缺俟三辈后著有劳绩本主情愿放出为
民者呈明本旂咨报户部册档有伊祖父姓名
者亦准放出为民仍行文该地方官查明注册
只许耕作营生不准考试
一各省乐籍并浙省堕民丐户皆令确查削籍改
业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陵辱及自甘污
贱者依律治罪其地方官奉行不力者该督抚
查参照例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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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远年印契所买奴仆之中如内有实系民人印
契卖与旂人契内尚有籍贯可查照乾隆元年
以前白契所买家人之例三辈后准其为民仍
将伊等祖父姓名籍贯一体造册咨送户部查
核
一驻防旂人置买本地家奴本主因其不堪驱使
情愿准其赎身者亦准放出为民
一凡八旂奴仆放出为民未经入籍及入籍在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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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元年以后之户应令归旂作为原主名下开
户壮丁至于设法赎身之户例应作为开户壮
丁者其已经议结之案毋庸置议外其未结之
案或系自备身价赎身或亲戚代为赎身者均
应归原主佐领下作为开户若有实在用价契
买随又交价赎出者均应在买主佐领下作为
开户如经开户壮丁给价买出者伊等原非另
户正身其名下不便复有开户之人应仍归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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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佐领下作为开户
一凡八旂绝户家奴如无族人可归者无论家下
陈人契买奴仆俱准在于本佐领下开户责令
看守伊主坟墓其中如果有年力精壮尚可当
差者在于本佐领下披步甲当差如内有乾隆
元年以后白契所买奴仆情愿赎身为民者照
例赎身其身价银两照绝户财产入官例办理
一发遣赏给各省驻防兵丁为奴人犯除照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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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赎身及不准典卖与别境旂人外其实有应
卖事故欲行典卖者报明该管官酌量准其典
卖与本处旂人为奴如遇有逃走为匪等事即
将典买之人照例治罪原主不坐如卖与民人
并别境旂人为奴者杖一百追价入官
一凡另户人之妻因夫亡改嫁与另户并嫁与户
下家人其前夫所生之子原系另户应准其随
母改适俟抚养成丁仍归本宗如子母不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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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两家情愿倚依者准其倚依仍将本人造入
生父本宗丁册如有民间子弟自幼随母改嫁
与另户旂人应照户口不清例另行记档其有
家人之子随母嫁与另户以及民间之子随母
改适与户下家人者统于户下造报声明嗣后
遇有随母改嫁人等该参佐领即时确查报明
都统存案仍于编审之年丁册内注明咨报户
部查核至从前另户旂人之子自幼给与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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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身及户下家人抚养呈请归宗者该旂查明
情实取具两姓族长族人保结并各该参佐领
印结咨送户部存案准其归宗
一凡民人之子既经给与旂下家人为嗣即与家
人无异应造入伊主户下以备稽查
一八旂从前投充及乾隆元年以前契买家奴果
原系灶户祖父姓名籍贯确有证据令该大使
查明出具印甘各结详报该管上司核明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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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处查提准其放出归灶仍将卖身之人枷号
三个月引进保人枷号两个月各责四十板追
取原价给主其并非灶丁指称灶丁抗违家主
者杖一百仍行给主
一应试童生如诡捏数名或顶名入场希图倖进
者照诈冒律杖八十保结之廪生知情者同罪
一顺天府考试审音之时究出冒籍情弊将本生
及廪保俱照变乱版籍律杖八十廪保仍革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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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顶知县教官如审音不实滥行申送俱照徇
庇例交部议处受财者计赃从重论
一凡八旗汉军人等愿在外省居住者在京报明
该旗在外呈明督抚不拘远近任其随便散处
所在督抚咨明该旗每年汇奏一次以便稽查
务令安静营生不得强横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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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刱建
增置违者杖一百僧道还俗发边远充军尼僧
女冠入官为奴○若僧道不给度牒私
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
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
条例
一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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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
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
一僧道犯罪虽漏给度牒悉照僧道科断该还俗
者查发各原籍当差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
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其
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照违令律治罪
一民间有愿刱造寺观神祠者呈明该督抚具题
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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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方许营建若不俟题请擅行兴造者依违
制律论
一由礼部颁发度牒给在京及各省僧纲司等如
情愿出家之人必须给予度牒方准披剃仍饰
地方官严查僧官胥吏毋得借端需索扰累僧
徒违者从重治罪
一僧道凡有事故将原领牒照追出汇缴毋许改
名更替如有暗行隐匿及私相授受者僧道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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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制律治罪僧道官斥革还俗地方官照失察例处分
一现在应付火居等顶僧道止于优给本身牒照
不准招受生徒其合例应招生徒之僧道所有
许其招受之人即于伊师原发牒照上注明年
貌籍贯簪剃年月伊师身故之日即为本人之
牒照不必另行给发该州县岁底汇报该抚该
抚随五年审丁之期另具清册报部如所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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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犯奸盗重罪除将伊师牒照内名字除去
外伊师亦不准再行续招如所招之人无罪犯
而病故者准另招一人为徒亦于牒照内注明
身故续招缘由其牒照有水火盗贼遗失等情
准其呈明地方官咨部另给
一僧道年逾四十方准招受生徒一人如有年未
四十即行招受及招受不止一人者照违令律
笞五十僧道官容隐者罪同地方官不行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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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部照例议处所招生徒勒令还俗
一僧道如有为匪不法等事责令僧纲道纪等司
随时举报倘瞻徇故纵别经发觉犯系逆案者将
该管僧纲道纪照知情故纵逆犯本律分别已
行未行定罪若止失于觉察者照不应重律杖
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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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嫡子违法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
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
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而
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有
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其乞养
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
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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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
○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
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若庶民之家
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条例
一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
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
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子其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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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立子均分
一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
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
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一无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
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
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
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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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
仍酌分给财产若无子之人家贫听其卖产自
赡
一凡乞养异姓义子有情愿归宗者不许将分得
财产携回本宗其收养三岁以下遗弃之小儿
仍依律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仍
酌分给财产俱不必勒令归宗如有希图赀财
冒认归宗者照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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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旂人义子必该佐领具保实系自襁褓抚养成
丁以继其后者准其另记档案不许将民间成
丁子弟改随本姓
一凡八旗无嗣之人如无同宗及远近族人昭穆
相当可继为嗣者除户下家奴民间子弟虽与
另户旗人分属至亲不准承继外其有另户亲
属情愿过继者取具两姓族长人等并该参佐
领印甘各结咨部准其继立倘实有同宗可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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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嗣捏称并无族人朦混继立异姓者仍按律
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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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
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
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
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若收留在逃
子女而卖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
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
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卖在逃之人又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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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其自收
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隐藏在家
者并杖八十○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
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
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者
杖一百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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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旗凡有呈报迷失幼童幼女者该管官取具
本人族长等并无捏饰甘结照例移咨兵部存
案如有隐匿寄养情弊将寄养受寄之人照隐
漏丁口律治罪改正族长人等照里长失于取
勘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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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役不均
凡有司科徵税粮及杂泛差役各验籍内户口田
粮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贫那移作
弊者许被害贫民赴控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
当该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不为受理者杖
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条例
一督抚司道严督府州县掌印正官审编均徭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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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查照岁额差役其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
差役不许分外加增馀剩银两贫难下户并逃
亡之数听其空閒不许徵银及额外滥设听差
等项名色扰累违者该督抚纠察将有司官依
违
制律治罪上司官容情不举罪同
一各省藩司并府州县如遇各部派到物料从公
斟酌所属大小丰歉坐派采买若豪滑规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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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买嘱吏书妄禀编派下属承揽害民者发附
近卫所充军印官听从者参究治罪若本无部
派物料而捏称坐派及明知官收官解借端生
事扰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
一绅衿除优免本身丁银外倘借名滥以子孙族
户冒入者该地方官查出生监申革职官题参
各杖一百受财者从重论如有私立宦儒图户
名色包揽诡寄者照脱漏版籍律治罪诡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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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寄者同论
一凡绅衿之家与齐民一体编次听保甲长稽查
违者照脱户律治罪地方官徇情不详报者交
部照例议处至充保长甲长并轮直支更看栅
等役绅衿免派齐民内老疾寡妇之家子孙尚
未成丁者亦俱免役
一军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派差
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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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夫差遣不平
凡应差丁夫杂匠而差遣不均平者一人
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丁夫
杂匠承差而稽留不著役及在役日满而所司
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
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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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差役
凡豪民令子孙弟侄跟随官员隐蔽差
役者家长杖一百官员容隐者与同罪受财者
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跟随之人免罪充军
○其功臣容隐者照律拟罪奏请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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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革主保里长
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
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
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生事扰
民者杖一百迁徙○
其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
内选充不许罢閒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
杖六十当该官吏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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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一直省各府州县编赋役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
推丁多者十人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
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
曰厢乡里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
之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首总为一图其
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
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册成一本送户部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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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府州县各存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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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差役
凡民户逃住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
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故纵及邻境
人户隐蔽在已者各与同罪若里长知而不
逐遣及原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
所在官司占吝不发者各杖六十○若丁夫杂
匠在役及工乐杂户逃者一日笞一
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调官吏故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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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各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不觉
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不及五名者免罪
条例
一因兵荒逃避之民有司多方招抚仍令附籍复
业当差或年久逃远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
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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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
差送各处督抚督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籍
者给与户由执照附籍当差如不自首虽首而
所报人口不尽或展转逃移及窝家不举首者
各杖一百
一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排门
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
带管若团住山林湖泺或投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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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势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抚者正犯
并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占吝不发者各依律
科
一沿边沿海地方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
峒寨海岛潜住究问情实俱发边远卫分充军
本管里长管军人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
擒拿送官者不问汉土军民量加给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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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差狱卒
凡各处狱卒于相应惯熟人内点差应役令人代
替者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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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
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唤者一名笞四
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银八分五釐五
毫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
其所使人数不得过五十名每名不得使过三
日违者以私役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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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籍异财
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
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
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
条例
一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
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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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幼私擅用财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
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
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条例
一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
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
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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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一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
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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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老
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
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
应给衣粮而官吏尅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条例
一直省州县所属养济院或应添造或应修盖者
令地方官酌量修造据实估计报明督抚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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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库公用银内拨给仍不时查勘遇有渗漏之
处即行粘补完固倘有升迁事故造入交代册
内取具印结送部其正实孤贫俱令居住院内
每名各给印烙年貌腰牌一而该州县按季到
院亲身验明腰牌逐名散给口粮如至期印官
公务无暇遴委诚实佐贰官代散加结申报上
司毋许有冒滥扣尅情弊若州县官不实力奉
行者该督抚即行查参照例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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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九十以上者地方官不时存问其或孤寡
及子孙贫不能养赡者州县查明赈恤详报督
抚奏
闻动用钱粮务令得沾实惠
一军流等犯除年逾六十不能食力者照例拨入
养济院按名给与孤贫口粮外或年未六十而
已成笃疾不能谋生者亦应一体拨给其少壮
军流各犯实系贫穷又无手艺者初到配所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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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本身及妻室子女每名每日照孤贫给与
口粮自到配日起以一年为止于各州县存贮
仓榖项下动用报销各州县有驿递之处一切
应用人夫酌派军流少壮中无资财手艺之犯
充当给与应得工食无驿递之州县公用夫役
均令一体充当逐日给与工价仍令该督抚照
各处现行章程妥恊办理
一京师五城各设栖流所一处安顿贫病流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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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房屋工料及衣食药饵之资每年每城动
支户部库银二百两备用如有不敷许其赴部
具领如或有馀留于下年备用该城御史督率
司坊等官实心办理如有虚冒侵蚀等弊照例
交部治罪
一各省流寓孤贫如籍隶邻邑仍照例移送收养
外其在原籍千里以外者准其动支公项银两
一体收养年底造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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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被灾最重地方饥民外出求食各督抚善为
安辑俟本地灾䘲平复然后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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