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清-三泰大清律例 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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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大清律例卷八
 户律
  户役
 脱漏户口
  凡一(家/口)户全不附籍(若/)(田应/出)赋役者家长杖一
   百(若/系)(田不/应出)赋役者杖八十(准/)附籍(有赋照赋/无赋照丁)
   当差○若将他(家/)人隐蔽在户不(另/)(立/籍)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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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合户附籍(他/户)有赋役者(本户/家长)亦杖一百无赋
   役者亦杖八十若将(内/外)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
   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各减二等所隐之人并
   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其同宗伯叔弟侄
   及婿自来不曾分居者不在此(断罪改/正之)限○其
   见在官役使办事者虽脱户(然有役在身/有名在官)止依
   漏口法○若(曾立/有户)隐漏自己成丁(十六岁/以上)人口
   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以免差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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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
   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
   加一等罪止杖七十(所隐/人口)入籍(成丁/者)当差○若
   隐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隐之人
   与同罪发还本户附籍当差○若里长失于取
   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
   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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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官吏(失于取/勘致有)脱户者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
   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
   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
   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官吏曾经三次
   立案取勘已责里长文状叮咛省谕者事发罪
   坐里长(如里长官吏知其脱漏之情而故纵不/问者则里长官吏与脱漏户口之人同)
   (罪若有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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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隶各省编审察出增益人丁实数缮册奏
闻名为
 盛世滋生户口册其徵收钱粮但㨿康熙五十年丁
   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如额徵丁粮
   数内有开除者即将各该省新增人丁补足额
   数至新增人丁倘不㨿实开报或有私派钱粮
   及造册之时藉端需索该督抚严查题参
  一八旂凡遇比丁之年各该旂务将所有丁册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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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查如有漏隐即㨿实报出补行造册送部
   如该旂不行详查经部察出即交部查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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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户以籍为定
  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原报/册)籍为
   定若诈(军作/民)(民/)(匠/)免避(已/)重就(人/)轻者杖
   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改军为民/改民为匠)版籍
   者罪同(军民人等各/改正当差)○若诈称各卫军人不当
   军民差役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条例
  一各处卫所官军人等及灶户置买民田一体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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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粮差若不纳粮当差致累里长包赔者俱问
   罪其田入官
  一雍正十三年以前各旂白契所买之人俱不准
   赎身若有逃走者准递逃牌乾隆元年以后白
   契所买单身及带有妻室子女之人俱准赎身
   若买主配给妻室者不准赎身未经卖身之先
   或已定亲未娶问女家情愿方许配合不情愿
   者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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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旂下奴仆或借别旂名色买赎或自行赎身旂
   民两处俱无姓氏者察出即令归旂其有跟随
   家主出差外任私有蓄积钻营势力欺压本主
   赎身者自康熙五十二年
恩诏以后虽在民籍查明强压情实亦令归旂若果系
   数辈出力之人伊主念其勤劳情愿听其赎身
   为民本旂户部有档案可稽州县地方有册籍
   可㨿为民者仍归民籍旧主子孙不得借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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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其有投充之人私自为民后经发觉将同族
   之人诬扳为同祖或本主因家奴之同族少有
   产业诬告投充之子孙者审明将诬扳诬告之
   人从重治罪
  一乾隆元年以后放出捏称元年以前私自营求
   入于民籍者察出将该户交刑部照例治罪仍
   令归旂作为本主户下家人其不行详查之参
   佐领及朦混收入民籍之地方官一并交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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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
  一八旂远年丁册有名者即系
 盛京带来奴仆直省本无籍贯其带地投充者亦历
   年久远虽有籍贯难以稽查两项应仍遵照定
   例只准开入旂档不得放出为民
  一乾隆元年以后白契所买之人未入丁册者准
   照例赎身为民其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之
   人既准作为印契仍照例在本主户下挑取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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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等缺俟三辈后著有劳绩本主情愿放出为
   民者呈明本旂咨报户部册档有伊祖父姓名
   者亦准放出为民仍行文该地方官查明注册
   只许耕作营生不准考试
  一各省乐籍并浙省堕民丐户皆令确查削籍改
   业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陵辱及自甘污
   贱者依律治罪其地方官奉行不力者该督抚
   查参照例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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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远年印契所买奴仆之中如内有实系民人印
   契卖与旂人契内尚有籍贯可查照乾隆元年
   以前白契所买家人之例三辈后准其为民仍
   将伊等祖父姓名籍贯一体造册咨送户部查
   核
  一驻防旂人置买本地家奴本主因其不堪驱使
   情愿准其赎身者亦准放出为民
  一凡八旂奴仆放出为民未经入籍及入籍在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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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元年以后之户应令归旂作为原主名下开
   户壮丁至于设法赎身之户例应作为开户壮
   丁者其已经议结之案毋庸置议外其未结之
   案或系自备身价赎身或亲戚代为赎身者均
   应归原主佐领下作为开户若有实在用价契
   买随又交价赎出者均应在买主佐领下作为
   开户如经开户壮丁给价买出者伊等原非另
   户正身其名下不便复有开户之人应仍归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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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佐领下作为开户
  一凡八旂绝户家奴如无族人可归者无论家下
   陈人契买奴仆俱准在于本佐领下开户责令
   看守伊主坟墓其中如果有年力精壮尚可当
   差者在于本佐领下披步甲当差如内有乾隆
   元年以后白契所买奴仆情愿赎身为民者照
   例赎身其身价银两照绝户财产入官例办理
  一发遣赏给各省驻防兵丁为奴人犯除照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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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赎身及不准典卖与别境旂人外其实有应
   卖事故欲行典卖者报明该管官酌量准其典
   卖与本处旂人为奴如遇有逃走为匪等事即
   将典买之人照例治罪原主不坐如卖与民人
   并别境旂人为奴者杖一百追价入官
  一凡另户人之妻因夫亡改嫁与另户并嫁与户
   下家人其前夫所生之子原系另户应准其随
   母改适俟抚养成丁仍归本宗如子母不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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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两家情愿倚依者准其倚依仍将本人造入
   生父本宗丁册如有民间子弟自幼随母改嫁
   与另户旂人应照户口不清例另行记档其有
   家人之子随母嫁与另户以及民间之子随母
   改适与户下家人者统于户下造报声明嗣后
   遇有随母改嫁人等该参佐领即时确查报明
   都统存案仍于编审之年丁册内注明咨报户
   部查核至从前另户旂人之子自幼给与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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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身及户下家人抚养呈请归宗者该旂查明
   情实取具两姓族长族人保结并各该参佐领
   印结咨送户部存案准其归宗
  一凡民人之子既经给与旂下家人为嗣即与家
   人无异应造入伊主户下以备稽查
  一八旂从前投充及乾隆元年以前契买家奴果
   原系灶户祖父姓名籍贯确有证据令该大使
   查明出具印甘各结详报该管上司核明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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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处查提准其放出归灶仍将卖身之人枷号
   三个月引进保人枷号两个月各责四十板追
   取原价给主其并非灶丁指称灶丁抗违家主
   者杖一百仍行给主
  一应试童生如诡捏数名或顶名入场希图倖进
   者照诈冒律杖八十保结之廪生知情者同罪
  一顺天府考试审音之时究出冒籍情弊将本生
   及廪保俱照变乱版籍律杖八十廪保仍革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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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衣顶知县教官如审音不实滥行申送俱照徇
   庇例交部议处受财者计赃从重论
  一凡八旗汉军人等愿在外省居住者在京报明
   该旗在外呈明督抚不拘远近任其随便散处
   所在督抚咨明该旗每年汇奏一次以便稽查
   务令安静营生不得强横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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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先年/额设)外不许私自刱建
   增置违者杖一百僧道还俗发边远充军尼僧
   女冠入官为奴(地基材/科入官)○若僧道不给度牒私
   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
   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入籍/当差)
 条例
  一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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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
   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
  一僧道犯罪虽漏给度牒悉照僧道科断该还俗
   者查发各原籍当差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
   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其
   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照违令律治罪
  一民间有愿刱造寺观神祠者呈明该督抚具题
   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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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方许营建若不俟题请擅行兴造者依违
制律论
  一由礼部颁发度牒给在京及各省僧纲司等如
   情愿出家之人必须给予度牒方准披剃仍饰
   地方官严查僧官胥吏毋得借端需索扰累僧
   徒违者从重治罪
  一僧道凡有事故将原领牒照追出汇缴毋许改
   名更替如有暗行隐匿及私相授受者僧道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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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
制律治罪僧道官斥革还俗地方官照失察例处分
  一现在应付火居等顶僧道止于优给本身牒照
   不准招受生徒其合例应招生徒之僧道所有
   许其招受之人即于伊师原发牒照上注明年
   貌籍贯簪剃年月伊师身故之日即为本人之
   牒照不必另行给发该州县岁底汇报该抚该
   抚随五年审丁之期另具清册报部如所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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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犯奸盗重罪除将伊师牒照内名字除去
   外伊师亦不准再行续招如所招之人无罪犯
   而病故者准另招一人为徒亦于牒照内注明
   身故续招缘由其牒照有水火盗贼遗失等情
   准其呈明地方官咨部另给
  一僧道年逾四十方准招受生徒一人如有年未
   四十即行招受及招受不止一人者照违令律
   笞五十僧道官容隐者罪同地方官不行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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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部照例议处所招生徒勒令还俗
  一僧道如有为匪不法等事责令僧纲道纪等司
   随时举报倘瞻徇故纵别经发觉犯系逆案者将
   该管僧纲道纪照知情故纵逆犯本律分别已
   行未行定罪若止失于觉察者照不应重律杖
   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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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嫡子违法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
   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俱改/正)
   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所生父/母有子)
   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所养/父母)
   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其乞养
   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
   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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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
   (为/嗣)○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
   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若庶民之家
   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条例
  一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
   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
   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子其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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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原立子均分
  一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
   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
   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一无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
   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
   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
   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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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
   仍酌分给财产若无子之人家贫听其卖产自
   赡
  一凡乞养异姓义子有情愿归宗者不许将分得
   财产携回本宗其收养三岁以下遗弃之小儿
   仍依律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仍
   酌分给财产俱不必勒令归宗如有希图赀财
   冒认归宗者照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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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旂人义子必该佐领具保实系自襁褓抚养成
   丁以继其后者准其另记档案不许将民间成
   丁子弟改随本姓
  一凡八旗无嗣之人如无同宗及远近族人昭穆
   相当可继为嗣者除户下家奴民间子弟虽与
   另户旗人分属至亲不准承继外其有另户亲
   属情愿过继者取具两姓族长人等并该参佐
   领印甘各结咨部准其继立倘实有同宗可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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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嗣捏称并无族人朦混继立异姓者仍按律
   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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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良/)人家迷失(道路/乡贯)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
   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
   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
   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若收留在逃
   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
   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
   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卖在逃之人又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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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其自收
   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暂/时)隐藏在家
   者(不送/官司)并杖八十○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
   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
   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者
   杖一百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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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八旗凡有呈报迷失幼童幼女者该管官取具
   本人族长等并无捏饰甘结照例移咨兵部存
   案如有隐匿寄养情弊将寄养受寄之人照隐
   漏丁口律治罪改正族长人等照里长失于取
   勘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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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赋役不均(赋取于田产/役出于人丁)
  凡有司科徵税粮及杂泛差役各验籍内户口田
   粮定立(上中/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贫那移(等/则)
   弊者许被害贫民赴控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
   当该官吏各杖一百(改/正)若上司不为受理者杖
   八十受财者(兼官吏/上司言)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条例
  一督抚司道严督府州县掌印正官审编均徭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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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查照岁额差役其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
   差役不许分外加增馀剩银两贫难下户并逃
   亡之数听其空閒不许徵银及额外滥设听差
   等项名色扰累违者该督抚纠察将有司官依
   违
制律治罪上司官容情不举罪同
  一各省藩司并府州县如遇各部派到物料从公
   斟酌所属大小丰歉坐派采买若豪滑规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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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徒买嘱吏书妄禀编派下属承揽害民者发附
   近卫所充军印官听从者参究治罪若本无部
   派物料而捏称坐派及明知官收官解借端生
   事扰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
  一绅衿除优免本身丁银外倘借名滥以子孙族
   户冒入者该地方官查出生监申革职官题参
   各杖一百受财者从重论如有私立宦儒图户
   名色包揽诡寄者照脱漏版籍律治罪诡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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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寄者同论
  一凡绅衿之家与齐民一体编次听保甲长稽查
   违者照脱户律治罪地方官徇情不详报者交
   部照例议处至充保长甲长并轮直支更看栅
   等役绅衿免派齐民内老疾寡妇之家子孙尚
   未成丁者亦俱免役
  一军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派差
   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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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夫差遣不平
  凡应差丁夫杂(色在/官工)匠而差遣(劳/佚)不均平者一人
   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丁夫
   杂匠承差而稽留不著役及在役日满而所司
   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
   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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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蔽差役
  凡豪民(有力之家/不资工食)令子孙弟侄跟随官员隐蔽差
   役者家长杖一百官员容隐者与同罪受财者
   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跟随之人免(杖/)(附/近)充军
   ○其功臣容隐者照律拟罪奏请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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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革主保里长
  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
   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
   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主管/甲首)等项名色生事扰
   民者杖一百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若无/生事扰民实迹难议迁徙)
   其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
   内选充不许罢閒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
   杖六十(革/退)当该官吏笞四十(若受财枉/法从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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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
  一直省各府州县编赋役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
   推丁多者十人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
   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
   曰厢乡里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
   之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首总为一图其
   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
   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册成一本送户部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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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及府州县各存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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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避差役
  凡民户逃住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
   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故纵及邻境
   人户隐蔽在已者各与同罪若(邻/境)里长知而不
   逐遣及原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
   所在官司占吝不发者各杖六十○若丁夫杂
   匠在役及工乐杂户(谓驿灶医/卜等户)逃者一日笞一
   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调官吏故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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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各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不觉
   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不及五名者免罪(上言躲避邻境是全不当差/役者故其罪重此言在役而)
   (逃是犹当差役/者故其罪轻)
 条例
  一因兵荒逃避之民有司多方招抚仍令附籍复
   业当差或年久逃远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
   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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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
   差送各处督抚督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籍
   者给与户由执照附籍当差如不自首虽首而
   所报人口不尽或展转逃移及窝家不举首者
   各杖一百
  一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排门
   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
   带管(如或游荡作/非公举治罪)若团住山林湖泺或投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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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豪势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抚者正犯
   并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占吝不发者各依律
   科
  一沿边沿海地方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
   峒寨海岛潜住究问情实俱发边远卫分充军
   本管里长管军人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
   擒拿送官者不问汉土军民量加给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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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差狱卒
  凡各处狱卒于相应惯熟人内点差应役令人代
   替者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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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
   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唤者(有司/官使)一名笞四
   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监工官照名各/加二等私役罪)
   (小误工/罪大)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银八分五釐五
   毫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监工官/仍论)
   其所使人数不得过五十名每名不得使过三
   日违者以私役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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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籍异财
  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
   一百(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
   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须期亲以上尊长亲告/乃坐或奉遗命不在此)
   (律/)
 条例
  一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此谓分/财异居)
   (尚未别立户籍者/有犯亦坐满杖)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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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卑幼私擅用财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
   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
   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条例
  一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
   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
   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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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一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
   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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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孤老
  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
   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
   应给衣粮而官吏尅减者以监守自盗论(凡系/监守)
   (者不分首/从并赃论)
 条例
  一直省州县所属养济院或应添造或应修盖者
   令地方官酌量修造据实估计报明督抚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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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库公用银内拨给仍不时查勘遇有渗漏之
   处即行粘补完固倘有升迁事故造入交代册
   内取具印结送部其正实孤贫俱令居住院内
   每名各给印烙年貌腰牌一而该州县按季到
   院亲身验明腰牌逐名散给口粮如至期印官
   公务无暇遴委诚实佐贰官代散加结申报上
   司毋许有冒滥扣尅情弊若州县官不实力奉
   行者该督抚即行查参照例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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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老人九十以上者地方官不时存问其或孤寡
   及子孙贫不能养赡者州县查明赈恤详报督
   抚奏
闻动用钱粮务令得沾实惠
  一军流等犯除年逾六十不能食力者照例拨入
   养济院按名给与孤贫口粮外或年未六十而
   已成笃疾不能谋生者亦应一体拨给其少壮
   军流各犯实系贫穷又无手艺者初到配所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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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犯本身及妻室子女每名每日照孤贫给与
   口粮自到配日起以一年为止于各州县存贮
   仓榖项下动用报销各州县有驿递之处一切
   应用人夫酌派军流少壮中无资财手艺之犯
   充当给与应得工食无驿递之州县公用夫役
   均令一体充当逐日给与工价仍令该督抚照
   各处现行章程妥恊办理
  一京师五城各设栖流所一处安顿贫病流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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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理房屋工料及衣食药饵之资每年每城动
   支户部库银二百两备用如有不敷许其赴部
   具领如或有馀留于下年备用该城御史督率
   司坊等官实心办理如有虚冒侵蚀等弊照例
   交部治罪
  一各省流寓孤贫如籍隶邻邑仍照例移送收养
   外其在原籍千里以外者准其动支公项银两
   一体收养年底造册报销
大清律例 卷八 第 33b 页 WYG0672-0536d.png
  一凡被灾最重地方饥民外出求食各督抚善为
   安辑俟本地灾䘲平复然后送回
 
 
 
 
 
大清律例卷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