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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大清律例卷七
吏律
公式
讲读律令
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
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
事务每遇年终在内在外各从上司官考校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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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月吏笞四
十○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
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
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叛逆不用此律○若
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
成法者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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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书有违
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杖一百违皇太
子令旨者同罪失错旨意者各减三等○其稽
缓制书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
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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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毁制书印信
凡弃毁制书及各衙门印信者斩若弃毁官
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
钱粮者绞
当该官吏知而不举与犯人同
罪不知者不坐误毁者各减三等其因
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迹者不坐○若遗失制书
圣旨印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书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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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干军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
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若主守
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者杖八十
限内得见者亦免罪○其各衙门吏典
役满替代者明立案验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
之人违者杖八十首领官吏不候
交割扶同给照者罪亦如之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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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直省州县交代时将任内自行审理户婚田
土钱债等项案件粘连卷宗钤盖印信造入交
盘册内仍汇录印簿摘取事由照依年月编号
登记注明经承姓名随同卷宗交代并将历任
递交之案一并检齐加具并无藏匿抽改甘结
交代接任之员报明上司查核倘有不肖胥吏
不行查明交代照不将文卷交代接管之人律
杖八十其有乘机隐匿添改作弊等情照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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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案改易例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将失
察之该管官照例议处
一缘事降调及病故之员凡有从前未缴
朱批奏摺令本身及家属呈明本省督抚本旂都统代
缴倘有隐匿收存者一经发觉交部议处
一大小衙门将奉行条例汇齐造册于新旧交盘
之时一体交盘如有遗漏将典吏照遗失官文
书律治罪该管官交部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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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将
诰命旧轴售卖及转卖者照违
制律治罪
一各省臬司交代无论正署离任时将一应卷宗
及自理词讼无论已结未结俱造册钤印封固
一体移交其接任臬司将交代清楚情由自行
陈奏一面具结详明督抚报部并将在班书吏
加𦂳防闲不许藉端出署如有迟延朦混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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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究如因离任事故不及亲办者责成首领官
关防造册封卷呈办其道府厅员一切卷宗各
照州县钤印造册交代例报明上司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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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奏事犯讳
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杖八十馀文
书误犯者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
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各
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若上书
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而言不免当言千
石而言十石之类有害于事者杖六十申
六部错误有害于事者笞四十其馀衙门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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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者笞二十若所申虽有错误而文案可行
不害于事者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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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应奏不奏
凡应议之人有犯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
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处绞○
若文武职官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
有所规避从重论○若军务钱
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
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若
已奏已申不待回报而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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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者并同不奏不申之罪○其合
奏公事须要依律定拟具写奏本其奏事及
当该官吏佥书姓名明白奏闻若
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
施行以后因事发露虽经年远鞠问明白
斩○若于亲临上司官处禀议
公事必先随事详陈可否定拟禀说若准拟者
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写略节缘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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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领官吏书名画字以凭稽考若将不合行事
务妄作禀准及窥伺公务冗并乘时
朦胧禀说施行者依诈传各衙门官
员言语律科罪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条例
一凡州县官将小民疾若之情不行详报上司使
民无可控愬者革职永不叙用若已经详报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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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不接准题达者革职
一各省学臣发审事件一面发提调官讯问一而
咨明督抚稽查提调等官仍具文通报除例应
枷责完结者听提调官随时发落报明学臣督
抚藩臬销案外其枷责以上罪名俱照例拟议
报明学臣详解藩臬核转由督抚分别批结咨
题如提调等官奉到学臣批檄不行通报即罪
无出入亦交部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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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使不复命
凡奉制敕出使不复命干预他事者
杖一百各衙门出使不复
命干预他事者常事杖七十军情重事杖
一百若越理犯分侵人职掌行
事者笞五十○若回还后三日不缴纳圣旨
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缴纳
符验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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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所规避者各
从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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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文书稽程
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
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
○若各衙门遇有所属申禀公事随
即详议可否明白定夺回报若当该官吏
不与果决含糊行移互相推调以致耽误公
事者杖八十其所属将可行事件不行
区处而作疑申禀者罪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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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一内外衙门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
二十日程并要限内完结若事干外郡官司关
追会审或踏勘田土者不拘常限
一部院衙门一切应行事件俱于到司五日之内
行文其有讹误舛错之处将专管值日之满汉
司官交部议处如遗漏未行或迟延日久将满
汉司官交部分别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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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部应会三法司画题事件将稿面钤盖司印
注明缘由付督催所汇齐转交大值日司分用
印文移送法司衙门画题限十日内亦用印文
送回如稿内有酌议改易之处限五日内即将
应酌议改易之处用印文声明缘由送回刑部
查核定议刑部仍用印文将应否改易之处声
明再行会送法司衙门
一凡州县官承审案件或正犯或紧要證佐染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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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疴即将患病日期详报俟该犯病愈之日起
解其患病日期准于原限内扣除府州司道审
转之时或遇犯證患病亦准报明扣除若带病
起解以致中途病毙照解犯中途患病不行留
养例交部议处若无故迟延捏报患病希图扣
限及上司徇隐并交部议处
一凡刑部衙门寻常移咨外省案件如行查家产
关提人犯俱以文到之日为始依限查覆于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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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内将何日接到部咨有无逾限之处随案声
明倘一时未得清晰必须辗转咨查不能依限
查覆者亦即声请展限如逾限不完又不声明
缘由经部行催之后即行查参将承办之州县
及各该上司俱交部议处
一凡州县承审命案详请检验上司并未批驳者
仍按限审解外其有屡次驳查后经批准迟延
有因之案该督抚据实声明报部准其另行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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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如有捏饰照例严参
一凡各部事件在本部题结者吏礼兵工等部及
各衙门俱定限二十日户刑二部定限三十日
行查会稿系吏礼兵工及各衙门主稿者定限
四十日户刑二部定限五十日内所会各衙门
各定限五日户刑二部各定限十日逾限即行
参处
一凡各州县承审案件案犯偶患轻病委员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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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上紧医痊随愈随解不准扣限其病势果
重验报确实即将病起日期连结详报务于一
月内医痊审解如仍不能报痊方准验实展限
统计前后总不得过三月限期倘承审官有捏
报籍延者该督抚即行严参同委验官及扶同
徇隐之上司一并照例分别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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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门文卷迟一宗二宗
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
等罪止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
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失错
及漏报一宗吏典笞二十二
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
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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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其府州县正官巡检一宗至五宗
罚俸一月每五宗加一等罚止三月○若
钱粮埋没刑名违枉等事有所规避者各从重
论
条例
一各部院衙门每月将已结未结科抄事件造册
分送六科科抄并见理事件造册分送各道勘
对限期其各部注销会稿事件即于注销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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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会稿衙门定议日期逐一详开移会科道查
核倘有迟延违误者察参
一在京各衙门凡关钱粮刑名案件每年八月内
汇造印册送京畿道刷卷有迟错者察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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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勘卷宗
凡磨勘出各衙门未完文卷曾经布政司按
察司照刷驳问迟错经隔一季之后钱粮不行
追徵足备者提调官吏以未足之数十分为
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
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应改正而不改正者
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有隐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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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
止杖八十事干钱粮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若官
吏闻知事发旋补文
案以避迟错者钱粮计所增
数以虚出通关论刑名等事以增减官文书论
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举及扶同作弊者
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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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应行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
八十若因遗失文案而代为者加
一等若有增减出入罪重者从重论
条例
一各部司员有偷安偏执故意推诿不行画押者
该堂官即指名题参其实有患病事故告假者
免其议处若堂官徇情枉法偪勒画押该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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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揭都察院将该堂官指名题参如有挟嫌诬
告情弊将该司员照例治罪
一刑部遇有三法司会勘案件即知会都察院大
理寺堂官带同属员至刑部衙门秉公会审定
案画题倘饰词推故竟无堂官到部者即将该
院寺堂官交部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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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官文书
凡增减官文书者杖六十若有所规避
杖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罪止杖一
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各减一等规避死
罪者依常律其当该官吏自有所避增减
文案者罪同若增减以避迟错者笞四十
○若行移文书误将军马钱粮刑名重事紧关
字样传写失错而洗补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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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官失于对同减一等干碍调拨军马
及供给边方军需钱粮数目者首领官吏典皆
杖八十若有规避故改补者以增减官文书论
未施行者各减一等
因而失误军机者无
问故失并斩若
无规避及常行字样偶然误写者
皆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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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门印信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纸
于印面上封记俱各画字若同僚佐贰官差
故许首领官封印违者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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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使印信
凡各衙门行移出外文书漏使印信者当该吏典
对同首领官并承发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
各杖八十○干碍调拨军马供
给边方军需钱粮者各杖一百因
而失误军机者斩
条例
大清律例 卷七 第 20b 页 WYG0672-0517d.png
一各部院稿案有应行添改之处俱用印钤盖如
有疏忽照例参处
一奏销册内钱粮总数遗漏印信及有洗补添注
字样造册之员交部议处缮书册吏按律治罪
大清律例 卷七 第 21a 页 WYG0672-0518a.png
擅用调兵印信
凡统兵将军及各处提督总兵官印信除调度军
马办集军务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
公营私照送物货者首领官吏各
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正官奏闻区处
条例
一凡各省文武大小官员有以官印用于私书者
照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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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律治罪有所求为从重论
大清律例卷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