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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大清律例卷六
吏律
职制
官员袭荫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者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
嫡长子孙有故嫡次子孙袭荫若
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如无庶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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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若庶出子孙及
弟侄不依次序搀越袭荫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子孙应承袭者移文
奏请承袭支俸如所袭子孙年幼候年一十
八岁方预朝参公役如委绝嗣无可承袭者准
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
姓外人乞养为子瞒昧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
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截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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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罢他人教令者并与犯人同罪○若当
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条例
一武臣出征受伤分别等第给赏阵亡者按品
予恤并给世职
一武职守城失机贻患边方及临阵退怯者俱不
准袭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孙袭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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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犯子孙不许
一世职有犯人命失机强盗实犯死罪及免死充
军不分已决已遣监故并脱逃自尽本犯子孙
俱不准承袭
一世职官亡故户无承袭其父母在者给半
俸终身
一凡世职官物故无应袭之人官册注销者如无
父母其妻亦给半俸终身无妻者查原立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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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有亲生母亦给半俸
一凡世袭官员如有因罪革退例不准本犯子孙
承袭者其世职与亲兄弟承袭若无亲兄弟即
袭与兄弟之子孙若无亲兄弟及兄弟之子孙
竟至除革者无论官之大小俱将原立勋绩之
处与被罪缘由及原立官之子孙一并查明请
旨定夺
一凡世职年老户无承袭者支全俸优给袭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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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未及年岁者支给半俸
一凡世职将乞养异姓与抱养族属疏远之人用
财买嘱冒袭及受财将官职卖与同姓或异姓
人冒袭已经到部袭过者冒袭之人并保勘之
官罢职其世职永不得袭保勘官以受财首先
出与保结者为坐连名保结者俱依律减等科
断有赃者并以枉法论若朦胧保送违碍子孙
弟侄者俱照常发落其异姓买袭之人比照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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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冒袭律发边远充军
一应袭之人若父见在诈称死亡冒袭官职者发
近边充军候父故之日许令以次儿男承袭如
无以次儿男令次房子孙承袭
一各处土官袭替其通事及诸凡色目人䓁有拨
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雠杀者
俱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
一凡土官袭职由司府州邻具印甘各结并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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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供宗图及原领号纸详送督抚具题袭替若
应袭之人未满十五岁者许令本族土舍护理
印务俟岁满日具题承袭如有事故迟误年久
方告袭者宗图号纸有据亦准袭替
一凡土官故绝无子许弟承袭如无子弟而其妻
或婿为其下信服者许令一人袭替
一凡土舍嫡妻护印止令地方官查明出具合例
印结咨部准其护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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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土官病故该督抚于题报之时即查明应袭
之人取具宗图册结邻封甘结并原领号纸限
六个月内具题承袭其未经具题之先亦即令
应袭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地方官如有
勒掯沉搁留难者将该管上司均交部议处其
支庶子弟中有驯谨能办事者俱许本土官详
报督抚具题请
旨酌量给与职衔令其分管地方事务其所授职衔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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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官降二等文职如本土官系知府则所分
者给与通判衔系通判则所分者给与县丞武
职如本土官系指挥使则所分者给与指挥签
事衔系指挥签事则所分者给与正千户衔照
土官承袭之例一体颁给
敕印号纸其所管地方视本土官多不过三分之一少
则五分之一此后再有子孙可分者亦再许其
详报督抚具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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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照例分管地方再降一䓁给与职衔印信号纸
一銮仪卫校尉缺出于见役校尉亲生儿男弟侄
内选择堪用者替补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
城将身家殷实民人保送选补其养象校尉缺
出即以所生儿男替补有朦胧冒替者俱以违
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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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臣专擅选官
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
选用者斩○若大臣亲戚非
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
○其见任在朝官员面谕差遣及改除不
问远近托故不行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
条例
一文武职官人等不由铨选推举径自朦胧奏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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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求进用夤缘奔竞阻坏选法者俱问罪黜革
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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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官不许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勋于国家而所司朦胧奏请辄
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其
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者同开国
功勋一体封侯谥公不用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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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设官吏
凡内外各衙门官有额定员数而多添设者当该
官吏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
一百徒三年○若吏典知印及
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额外滥充者杖一百
迁徙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笞
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
百罪坐所由○其罢闲官吏在外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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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并
杖八十于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付告人充赏
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若官府税粮由帖户口
籍册雇募攒写者勿论
条例
一内外大小衙门考取吏典照缺补用若旧吏索
顶头钱者事发计赃准不枉法论革役为民
一吏典撒泼抗拒诬告本管官员及犯诓骗诈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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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取财未得入已并偷盗自首者俱发
原籍为民
一坐粮厅所属八行运役及仓役名缺责令通州
知州佥选诚实良民应役如保送旂人及民人
以一身而充两三役者仓场侍郎巡仓御史察
出题参知州交部议处该役及保结之人杖八
十徒二年
一各直省大小衙门经制书吏即在现充书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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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勤慎办事之人核实取结承充倘有悬挂空
名并不亲身着役将本人照吏典人等额外滥
充律治罪该本管官照例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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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牌
凡府州县置立信牌量地远近定立限
程随事销缴违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
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府州县官遇有催办
事务不行依律发遣信牌辄下所属守
并者杖一百其点视桥梁圩岸驿传
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劄之类不在此限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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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府以上官员凡关系叛逆军需驿递公文等
𦂳要重大事情照例差人外其馀细事止许行
牌催提如违例差遣人役者督抚指名题参徇
情不参者事发一并议处其督抚于平常细事
差役害民者亦交部议处
一州县大小案件凡有差票务须随时缴销如遇
封印而案未完结于封印时将票暂行缴销俟
开印差拘另行差票违者将州县官分别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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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举非其人
凡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
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所举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主司考试艺业技能而不以实者
减二等○失者各减三等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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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会试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交通嘱
托贿买关节等弊问实斩决
一岁贡生员册报到部遇有事故不许补贡其未
经报部遇有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补贡若丁
忧及患病勘明仍补该年之贡如托故延至三
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朦胧送补者各治罪
一应试举监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怀挟文字银
两并越舍与人换写文字者枷号一个月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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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一百发为民其夫匠军役人等受财代替夹
带传递及不举察捉拿者发边外为民官纵容
者交部议处受财以枉法论其武场有犯怀挟
等弊俱照此例拟断
一凡学臣考试如提调官通同作弊及引诱为非
者同学臣一并革职提问其学臣暗通关节私
鬻名器提调官虽无通同引诱情弊而防范不
严者交部议处学臣应用员役倘有招摇撞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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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受贿传递等弊提调官不行访拿究治者亦
交部议处若学臣操守清廉杜绝情弊而提调
官不得遂其引诱反行挟制把持者该学臣即
行指参审实将提调官照贪官例治罪
一凡考试官毫无情弊下第诸生不安义命逞忿
混行搅闹者发附近充军
一官生录科该学政瞻徇情面滥行录送如官卷
内有文理荒谬倖邀科第者发觉之日将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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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一并严加议处
一考职贡监生如有包揽代作等弊察出题究若
监试御史隐匿瞻徇照例议处其假冒顶替者
本犯照诈假官律治罪互结监生照知情诈假
官律治罪出结之官照例议处若身故未经缴
照者限四个月准家属自首如逾限不首查出
严行治罪该地方官于已革已故未经缴照之
人徇隐故纵不严行追缴事发之日照例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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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先经考职未经㨂选复行顶名重考希图引
见者许出结互结首告将本犯照律治罪如知情不举将
出结互结人员一并严加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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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用有过官吏
凡官吏曾经断罪罢职役不叙者诸衙门不许朦
胧保举违者举官及匿过之人各杖一百罢职
役不叙
条例
一文职官员举贡监生并吏员承差人等曾经考
察论劾罢黜及为事问革例不入选者若买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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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改洗文卷隐匿公私过名或诈作丁忧起
复以图选用事发问罪吏部门首枷号一个月
已除授者发近边未除授者发附近各充军其
起送官吏不分军卫有司但知情受贿者亦发
附近充军赃重者从重论若原不知情止是失
于觉察者照常处分发落
一凡衙役犯侵盗钱粮婪赃等罪遇
赦豁免后复入原衙门及别衙门应役者杖一百徒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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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该管官知情故纵及督抚不即紏参者俱交
该部议处
一凡部院衙门书办或因有疾或因不谙文移退
役之后倘有更名重役者杖一百革退
一凡在外各衙门书役投充务查该役的名取具
并无重役冒充亲供互结行查本籍地方该地
方官加具印结申送方准著役倘有役满不退
者杖一百革役本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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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京各衙门书吏缺出应募投充者取具同
乡书吏保结该衙门于十日内照保结所开籍
贯住址三代姓氏咨行吏部转行各省取具印
甘各结顺天限四十日直隶山东河南山西奉
天限三个月江苏安徽陜甘湖南湖北浙江江
西限四个月云贵川广福建限六个月咨送到
部准其著役该地方官吏有勒索迟延等弊分
别处分治罪本非大宛两县籍贯捏称土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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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地方官朦胧出结该吏及承行吏典严加治
罪地方官交部议处
一凡各部院衙门满役书吏籍隶大宛二县者令
该县将年貌住址坟墓造册申送都察院令该
城御史按册确查其非实在大宛籍贯者一概
逐回倘潜留京城照年满书役冒籍冒名例杖
一百勒令回籍如有包揽招摇等弊按律治罪
其混行造册之该县知县不行查出之该城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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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交部议处若因犯有事故押逐回籍行文本
籍地方官严行管束如有仍来京者将本籍地
方官交部议处其无业游民曾经犯罪亦令京
城文武地方各官实力稽查押逐回籍交与该
地方官严行管束
一各部院衙门经承书吏所雇贴写该管司官开
明伊等姓名年貌籍贯取具该经承保结移付
司务厅注册倘遇驱逐辞去即移付司务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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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如有捏报诡名经承扶同保结察出照重役
例治罪其有负罪潜逃者著落保结之经承立
限捕获亦照律治罪
一部院各衙门书吏从前未经犯案例应回籍者
潜匿京师拿获之日即递回原籍其从前犯事
递回原籍今又私自来京虽未经犯案即应查
拿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其有再来犯案罪止
杖笞者仍从重照例枷责所犯重于枷责者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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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犯应得之罪加一等治罪仍递回原籍交地
方官严行管束其疏纵之地方官交部议处
一斥革监生有易名复捐者除将复捐监生革退
追缴执照外仍照违
制律治罪伊等犯事到官一面追照缴销一面即行审
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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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离职役
凡官吏无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
若避难因而在逃者
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
○其在官应直不直
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仓库务场狱
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者各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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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一监生在监肄业及各衙门办事官吏承差皆不
许倩人代替违者俱问罪黜革为民代替者别
有职役一体问革
一外任旂员子弟归旂后有因事告假与例相符
者该旂酌量给假仍分别省分远近定限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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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令其依限回旂并咨部行文该省按限催
令归旂如有借端逗遛照违
制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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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赴任过限
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为始在外者以领
文凭限票日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
无故过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
杖八十并留任○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
限期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
册完备无故十日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
限论减二等○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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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不能前进者听于所在官司给状以
备照勘若有规避诈冒不实者从
重论当该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条例
一升除出外文职已经领
敕领凭若无故迁延至半年之上不辞
朝出城者参提依违
制律问罪若已辞出城复入城潜住者交部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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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任汉军官员有升转来京及年老有病降级
革职归旂者务于定限之内起程令该督抚提
镇照依各省远近大路有驿站者日行一站僻
路无驿站者日行五十里酌定到京期限咨报
该部该旂其中途阻风被盗丧事不能前进仍
照律听其于所在官司给状以备照勘外如有
无故不速起程或已起程中途逗遛或在别处
居住或本身进京而令家口在别处居住者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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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提镇题参交部均照违
制律治罪地方官不行详报督抚提镇不行题参交部
议处或已经起程地方官不行申报督抚提镇
不行咨明该部该旂以致沿途逗遛生事者亦
交部议处其革职免罪人员别无未清事件亦
遵照此例给咨催令回旂免其沿途押解
一汉官革职离任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过五
个月之限该督抚将起程日期报部并知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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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地方官倘违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旧官
十日之内不离任所律治罪该管及地方官不
行查出交部议处革职免罪人员亦令按限起
程免其请咨押解其有冤抑欲赴都察院具呈
申理者地方官给咨来京事竣之日发回原籍
如借端留滞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徇情容留
交部议处
一京官革职曾经问有罪名者限一月内起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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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司坊官将起程日期报部并知会原籍地方
官倘违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例治罪五城
司坊官及地方官不行查出亦交部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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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
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
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
八十并留职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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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
行移所属衙门督并如有迟错依律论
罪若擅勾属官拘唤吏典听事及差占司狱
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笞四十
若属官承顺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
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对刑名查勘钱粮监督
造作重事方许勾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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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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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党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
者斩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
小官巧言諌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
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
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
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
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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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
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
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
或赏银二千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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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结近侍官员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
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扶同奏启
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条例
一罢閒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者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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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盘诘拿送法司问实发烟瘴地面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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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言大臣德政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
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
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
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
罪不知者不坐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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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抚等官或升任更调降谪丁忧离任而地
方百姓赴京保留控告者不准行将来告之人
交与该部治罪若下属交结上官派敛资斧驱
民献媚或本官留恋地方授之意指藉公行私
事发得实亦交该部从重治罪
大清律例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