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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大清律例卷五
名例律下
老小废疾收赎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
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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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
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馀皆勿论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形
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
应偿受赃者偿之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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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老幼及废疾犯罪律该收赎者若例该枷号
一体放免应得杖罪仍令收赎
一内外现审人犯不应具题者若有老小废疾俱
照律完结其直𨽻各省审拟具题案内人犯果
有老小废疾者该督抚察明取具地方官印结
具题照律收赎如实非老小废疾徇情题免事
发者将出结转详官并督抚交部议处其到部
人犯有告称年老及在中途成癈疾者察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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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老疾亦得收赎
一教令七岁小儿殴打父母者坐教令者以殴凡
人之罪教令九十老人故杀子孙者亦坐教令
者以杀凡人之罪
一每年秋审人犯其犯罪时年十五以下及现在
年逾七十经九卿拟以可矜蒙
恩宥免减流者俱准其收赎
朝审亦照此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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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瞎一目之人有犯军流徒杖等罪俱不得以
癈疾论赎若殴人瞎一目者仍照律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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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时未老疾
凡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
犯罪时幼小事
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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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没赃物
凡彼此俱罪之赃及犯禁之
物则入官若取与不和用强生
事逼取求索之赃并还主
○其犯罪应合籍没财产赦书到后罪人虽
决讫未曾抄劄入官者并从赦免其
已抄劄入官守掌及犯谋反叛逆者
并不放免若罪未处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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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送官未经分配者犹为未入其缘
坐人家口虽已入官罪人得免
者亦从免放○若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
已费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
馀皆徵之若计雇工赁钱
为赃者亦勿徵○其估赃者
皆据犯处当时中等物价估计定罪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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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钱者一人一日为银八分五釐五毫其牛
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舍之类照依犯时雇工
赁值赁钱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
○其赃罚金银并照犯
人原供成色从实追徵入官给主若己费用不
存者追徵足色
条例
一在京在外问过囚犯但有还官赃物值银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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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以上及入官赃二十两以上给主赃三十两
以上监追一年之上勘实力不能完者开具本
犯情罪轻重监追年月久近赃数多寡每于岁
底汇题请
旨定夺若不及前数及埋葬银监追一年之上勘实力
不能完者俱免追各照原拟发落
一凡州县自理赎锾岁底造册申报按察司布按
自理赎锾岁底册报督抚督抚岁底汇造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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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报刑部察核其承问各官应开明罚赎人姓
名及所罚数目晓示各该地方如有以多报少
及隐漏者督抚参奏以贪赃治罪
一凡八旂应入官之人令入各旂辛者库其内务
府佐领人送入官者亦照此例入辛者库辛者
库人犯入官之罪者照流罪折枷责结案
一凡官役犯赃案内有亏短价值等项追给原主
其诈骗逼勒者被害人自行首告亦追给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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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抚科道参发者槩追入官
一归旂人员内有应追赃者限五个月内该督抚
察明家产人口造册并人解部转交该旂追赃
其任所有无私置房产再限地方官六个月察
明结报后有隐匿发觉者交部议处
一断付死者之财产遇
赦不得免追
一亏空贪赃官吏一应追赔银两该督抚委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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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产之员会同地方官令本犯家属将田户什
物呈明时价当堂公同确估详登册记申报上
司仍令本犯家属眼同售卖完项如有侵渔需
索等弊许该犯家属并买主首告将侵渔需索
之官吏照侵盗钱粮及受枉法赃律治罪
一地方官吏有将入官田房私租于人者除照数
追赔外仍照侵盗钱粮例治罪其未经定例以
前官吏有私租之处免其治罪按年照数赔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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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应变卖什物俱勒限一年眼同本犯家属
照数变卖如逾限未变器皿衣服仍于本地方
勒变一应金银珠玉等物兑明分两数目造具
清册眼同本犯家属封固出具并无更换印甘
各结解交藩库遇有便员附搭解部转交崇文
门变价若有窃换等弊许家人及旁人首告加
倍追赔仍照侵盗钱粮例治罪
一田房产业一经入官即令本犯家属将契劵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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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出业该管官眼同原主秉公估定开明价值
出示速售有愿买者即给与印照不许原主勒
索找价仍令买主出具并无假冒影射甘结存
卷如该管官纵容原主据占影射将据占之家
属影射之父兄俱照隐瞒入官财物律坐赃治
罪该管官并该上司俱照例分别议处如并无
影射等弊首告之人捏词陷害按律反坐至所
典房地及质当物件勒限令原主取赎归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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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如逾限不赎即开明原本价值出示招卖
一八旗催追侵贪银两如逾限不完将伊家产变
价交官若承变限满尚无售主照亏欠之数将
家产估价入官扺项其家产不能扺完者该参
佐领等据实呈报管旗都统等具奏将本犯交
部照原拟发落现在家产尽行入官
一凡盗犯到案审实者即将盗犯家产封记候题
结之日将盗犯家产变赔如该犯之父兄弟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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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知情分赃者审明治罪亦著落伊等名下追
赔倘有并无家产以及外来之人无从封记开
报者将案内各盗之家产除应赔本身赃物外
或有馀剩概行变价代赔其有窝家之案仍照
例将窝家之财产一并赔补取具事主领状报
部倘有将无干之亲族及并未分赃之亲属株
连赔累者该督抚查出即行题参交部议处
一刑部现审案内凡行追赃罚赃变赃赎银两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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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各官俱各定限一年追完如逾限不行追交
该部即行查参将承追各官照例议处
一州县有盗劫库项除失事之员照数补还者无
庸另议外或本人身故产绝力难完缴者即照
州县亏空之例令该管各上司分赔
一凡追赃人犯除侵贪官吏仍照例限监追外其
抢夺窃盗之赃著地方官于定案之日严行比
追如果力不能完即将本犯治罪随时取结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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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分别题咨豁免
一凡命案内减等发落人犯应追埋葬银两勒限
三个月追完有物产可抵者亦著于限内变交
如审系十分贫难者量追一半给付尸亲收领
若限满勘实力不能完将该犯即行发配一面
取具地邻亲族甘结该地方官加结详请督抚
核实咨请豁免如有隐匿发觉者地邻人等均
照不应重律治罪地方官照例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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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革汉军官员有应完款项俱照定限著追如
为数多者酌量展限完纳如逾限不完即将该
员解旗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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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犹徵正
赃
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若因问被告之事而别
言馀罪者亦如之
○其
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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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及相告言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
若自首不实
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
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
人欲告及逃叛而自首者
减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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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罪二等○其损伤于人
于物不可赔偿
事发在逃
若私越度
关及奸者并不在自首之律○若强窃盗诈欺
取人财物而于事主处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
法赃悔过回付还主者与经官司自首同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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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罪若知人欲告而于财主处首还者亦得减
罪二等其强窃盗若能捕获同伴解官者亦得
免罪又依常人一体给赏
条例
一小功缌麻亲首告得减罪三等无服之亲减一
等其谋反叛逆未行如亲属首告或捕送到官
者正犯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不免
其馀缘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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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监重囚有因变逸出旋即投归者除不准自首
之犯仍照原拟治罪外馀俱免死杖一百发落其
自行越狱及看守通同贿纵者虽投归不在此例
一被掳从贼不忘故土乘间来归者俱著免罪
一凡遇强盗系律得容隐之亲属首告到官同自
首法照例拟断其亲属本身被劫因而告诉到
官者依亲属相盗律科罪不在此例
一窃盗自首不实不尽及知人欲告而于财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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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还律该减等拟罪者俱免刺
一凡强盗除杀死人命奸人妻女烧人房屋罪犯
深重不准自首外其夥盗虽曾伤人随即平复
者亦姑准自首照凶徒执持凶器伤人例问边
远充军其放火烧人空房及田场积聚之物者
依律问流若计所烧之物重于本罪者发近边
充军若事主伤重虽幸未死不准自首
一凡强盗行劫数家而止首一家者除所劫数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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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系盗首及杀死人命奸人妻女烧人房屋等项
例不准自首者乃分别定拟外如俱系例准自首
之罪将本犯免死应发黑龙江给新满洲披甲之
人为奴者照徒流迁徙地方条下发遣之例问发
一跟随为盗并未伤人之犯自行出首将伊应得之
罪悉行宽免
一不论强窃盗犯有捕役带同投首者除本犯不准
宽减外仍将捕役严行审究倘有教令及贿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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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情弊将捕役照受财故纵律治罪
一强盗同居之父兄伯叔与弟明知为非或分受赃物者
许其据实出首均准免罪本犯亦得照例减免发落
一夥盗除行劫一次者于事未发之先自行首出
仍照律免罪外如行劫二次以上者事未发而
自首照未伤人之盗首事未发自首例发近边
充军若闻拿投首亦照未伤人之盗首闻拿投
首例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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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俱发以重论
凡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各等者从一科断
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馀罪后发其轻若等勿
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其应入官
赔偿刺字罢职罪止者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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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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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告
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
罪
其因人连累致罪而罪人
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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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
原免或蒙特恩减罪收赎者亦准罪人原
免减等赎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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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并以
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
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
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馀不知情者止依失
出入人罪论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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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递减下
司官吏罪二等若上司行
下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
罪三等亦各以吏典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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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事失错
凡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其同僚官吏
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馀人皆免罪
其断罪失错已行论决者不用此
律
其官文书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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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馀人亦免罪主典
不免
若主典自举者并减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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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罪分首从
凡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
等○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尊长若尊长年八十
以上及笃疾归罪于共犯罪以次尊长
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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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共犯罪而首从本罪各别者
各依本律首从论
○若本
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其
犯擅入皇城宫殿等门及私越度关若
避役在逃及犯奸者亦无首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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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发在逃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现获者称逃者为
首更无人證佐则决其从罪后获逃者
称前人为首鞠问是实还依首论通计
前罪以充后数○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
众證明白即同狱成
不须对问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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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该斩绞之犯事发到官负罪潜逃被获者
如原犯情罪重大至秋审时无可宽缓者改为
立决若原犯情罪尚有可原惧罪潜逃仍照本
罪拟为监候其知情藏匿罪人者照律治罪知
情之邻保甲长俱杖八十该地方官稽查不力
者交部议处如有属员藏匿罪人该管上司不
行纠参者亦交部议处
一各处将军每年𣲖官二员骁骑校二员带领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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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兵丁专缉逃人除明知故纵受贿卖放者交
部治罪外其不实力缉拿者另委能员追缉仍
将发遣人犯并八旗家人私自逃走者每月造
册报部每于岁底将已获几名未获几名或并
无脱逃或脱逃后尽数全获应行议处议叙之
处逐一分晰汇行具奏刑部会同兵部核覆具
题恭候
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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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死减等发遣人犯如不服伊主管束脱逃后
复犯行凶为匪者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如非
不服伊主管束或因觅食或因思亲等事潜逃
并无行凶为匪之处递回发遣处枷号三个月
鞭一百其平常发遣人犯如逃走后复行凶为
匪即照现在所犯定拟如犯该斩候者改为立
斩犯该绞候者改为立绞犯该军流发遣者改
为绞监候犯该徒罪者递回发遣处枷号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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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罪止笞杖者递回发遣处枷号两个月并无
行凶为匪者递回发遣处枷号一个月俱鞭一
百其例应立决者拿获之日令该地方官审明
该犯原犯情罪逃走年月并分给为奴之旗色
佐领及伊主姓名照例定拟详报督抚具题该
部逐一查核确实会议题覆将该犯即在拿获
地方正法仍行文发遣处出示晓谕
一内外文武职官负罪逃窜一经拿获除罪应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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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绞决者毋庸另议外其犯该监候者俱改为
立决犯该军流以下者无论本罪轻重一经脱
逃被获俱改为拟绞监候秋审时将原犯情罪
声明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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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相为容隐
凡同居若大功以上亲
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
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
相为容隐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者皆勿论
○若漏泄其事及通报
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亦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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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漏泄其事者
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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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决叛军
凡边境城池若有军人谋叛守禦官捕获到官
显迹證佐明白鞠问招承申报督抚提镇审问
无冤随即依律处治具由奏闻如在军前
临阵擒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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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𨽻理藩院者仍
照原定蒙古例
条例
一蒙古案件有送部审理者即移会理藩院衙门
将通晓蒙古言语司官𣲖出一员带领通事赴
刑部公同审理除内地八旗蒙古应依律定拟
者会审官不必列衔外其𨽻在理藩院应照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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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例科断者会审官一体列衔如
朝审案内遇有蒙古人犯知会理藩院堂官到班
会审遇有照蒙古例治罪者亦一体列衔
一青海蒙古人有犯死罪应正法者照旧例在西
宁监禁其偷窃牲畜例应拟绞解京监候之犯
俟部覆后解赴甘肃按察使衙门监禁于秋审
时将该犯情罪入于该省招册咨送三法司查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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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蒙古与民人交涉之案凡遇斗殴拒捕等事该
地方官与旗员会讯明确如蒙古在内地犯事
者照刑律办理如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者即
照蒙古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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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别有罪名
凡本条自有罪名与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条科断
○若本条虽有罪名其有所规避罪重者
自从重论○其本应罪重而犯时
不知者依凡人论
本应轻者听从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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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减罪例
凡称加者就本罪上加重
称减者就本罪上减轻
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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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者数满乃坐
又加罪止
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
死者依本条
条例
一应拟枷号杖笞之盗犯时遇热审俱不准减免
一凡例应枷责之犯奉
旨改为发遣者俱免其枷责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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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处议罪俱照本条律例定拟其有情罪重大
应从重定拟者必折衷于法之至平至允援引比
照不得擅用加倍字样
一笞罪人犯如系斗殴伤人虽遇热审不准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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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乘舆车驾
凡称乘舆车驾及御者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称制者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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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期亲祖父母
凡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称孙者曾元
同嫡孙承祖与父母同其嫡母继
母慈母养母与亲母同
称子者男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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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与同罪
凡称与同罪者止坐其罪至
死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在刺字绞斩之律若受财故纵与
同罪者全科其故纵谋反叛逆者皆
依本律○称准
枉法论准盗论之类但准其罪亦罪止
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字○称以枉法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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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盗论之类皆与正犯同刺字绞斩皆
依本律科断
条例
一凡受财故纵与囚同罪人犯该凌迟斩绞依律
罪止拟绞者俱要固监缓决候逃囚得获审豁
一奸徒得受正凶贿赂挺身到官顶认致脱本犯
罪名者不计赃数多寡俱照本犯徒流斩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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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一例全科其行贿之本犯除罪应立决者毋
庸另议外其原犯应入情实者拟为立决应入
缓决者秋审时拟入情实如原犯军流等罪照
军流脱逃改调例从重治罪徒杖以下按律各
加一等代为说合过钱者减一等不计赃科罪
如有子犯罪而父代认其子除罪应立决者毋
庸另议外如犯应斩候绞候者俱拟以立决军
流徒杖各照例递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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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监临主守
凡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
涉及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
在手者即为监临称主守者该管文案
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仓库狱囚杂物之类
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并为主守○其职虽
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监临主
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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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日者以百刻
凡称一日者以百刻计工者从朝
至暮称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
称人年者以籍为定
称众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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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道士女冠
凡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
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
其于弟
子与兄弟之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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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罪依新颁律
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
断
条例
一律例
颁布之后凡问刑衙门敢有恣任喜怒引拟失当或移
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显著者各依故失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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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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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罪无正条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无正条者引
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议定奏闻若
辄断决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论
条例
一引用律例如律内数事共一条全引恐有不合者
许其止引所犯本罪若一条止断一事不得任
意删减以致罪有出入其律例无可引用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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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条比附者刑部会同三法司公同议定罪名
于疏内声明律无正条今比照某律某例科断
或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减一等科断详细奏
明恭候
谕旨遵行若律例本有正条承审官任意删减以致情
罪不符及故意出入人罪不行引用正条比照
别条以致可轻可重者该堂官查出即将承审
之司员指名题参书吏严拿究审各按本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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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其应会三法司定拟者若刑部引例不确许
院寺自行查明律例改正倘院寺驳改犹未允
协三法司堂官会同妥议如院寺扶同䑃混或
草率疏忽别经发觉将院寺官员一并交部议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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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流迁徙地方
凡徒役各照应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限
满释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计所犯应流道里
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应迁徙者迁
离乡土一千里外
徒五等
发本省驿递
流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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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𨽻布政司府分流陜西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陜西
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陜西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陜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甘肃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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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北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湖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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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云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条例
一凡军流及外遣人犯十月至正月终及六月俱
停其发遣馀月照常发遣
一凡各省民人在京犯该应流并免死减等流犯
如无妻室及无应追埋葬银两者顺天府定地
发配如有妻室及应追银两顺天府转发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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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令其追银佥妻各照本省所定应流地方
发配追完银两解部分别给主不在本籍犯流
者亦照此例科断
一云南徒罪人犯发本省多罗松林等十二驿摆
站罪重者迤东各府人犯发诺邓等井煎盐迤
西各府人犯发固旧等厂熬铅
一军流徒犯俱至配所照应杖之数折责惟缘坐
流罪不加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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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旂将家奴吃酒行凶送部发遣者令该旗都
统确查用印文送部发遣如将应行发遣之奴
该旂故为留难不行送部者许伊主赴部递呈
该部审明应行发遣者发遣将留难官员交部
查议至于行止不端之人欲行占夺家人妻女
捏以吃酒行凶送部者不准发遣交与该佐领将
伊妻室子女转卖身价给主倘被卖之后捏告
原主希图报复者仍照诬告家长律治罪其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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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将军处有送家奴吃酒行凶发遣者该将军
审明照此遵行
一凡土司有犯徒罪以下者仍照例遵行外其改
土为流之土司本犯系斩绞者仍于各本省分
别正法监候其家口应迁于远省者系云南迁
往江宁系贵州迁往山东系广西迁往山西系
湖南迁往陜西系四川迁往浙江在于各该省城
安插如犯军流罪者其土司并家口应迁于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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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插系云南四川迁往江西系贵州广西迁
往安庆系湖南迁往河南在于省城及驻劄提
督地方分发安插该地方文武各官不时稽查
毋许生事扰民出境如疏纵土司本犯及疏脱
家口者交部分别议处其犯应迁之土司及伊
家口该督抚确查人数多寡每亲丁十口带奴
婢四口造具清册一并移送安插之省仍具册
并取该地方官并无隐漏印结咨报刑部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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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地方每十口拨给官房五间官地五十亩俾
得存养获所官地照例输课于每年封印前将
安插人口及所给房产数目造册送户部查核
一凡土蛮猺獞有雠杀劫掳及聚众捉人靴禁者
所犯系死罪将本犯正法一应家口父母兄弟
子侄俱令迁徙如系军流等罪将本犯照例枷
责仍同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系流官
所辖者发六百里外之土司安插系土司所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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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发六百里外之营县安插其凶恶未甚者初
犯照例枷责姑免迁徙若仍不改恶将本犯人
仍照原拟枷责亲属家口亦迁徙别地安插严
饬文武官稽查约束出具印结并年貌清册于
年底报部如安插十年后果能改恶迁善有情
愿回籍者查明咨部准予回籍若本犯并各家
口仍在安插地方行凶生事照已徒已流而又
犯罪律再科后犯之罪倘地方官不尽心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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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致疏脱者即将该管文武各官照例参处具本犯
审无别情照例治以逃罪如有生事不法情由照平
常遣犯逃后为匪例分别治罪至蛮獞头目犯法必根
究勾引之人审明确实照诱人犯法律加等治罪遇
赦不宥失察勾引之地方官交部议处
一各省流寓之人犯徒者即在所犯地方充徒犯
流者仍依本省应发地方问发
一奉天宁古塔黑龙江等处有犯枷责发遣者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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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将军等查明或系另户满洲或系奴仆逐一
声明送部照例枷责满日咨送兵部将另户满
洲发直𨽻江宁山西山东河南甘肃西安宁夏
凉州荆州杭州成都福建广东等处满洲驻防
之省城当差若奴仆亦发直𨽻等省给满洲驻
防之兵丁为奴其同案之犯不得共发一处
一军流人犯在本地未起解者遇隆冬及六月仍照例
停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经过州县照常接递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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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春融时转解如遇
六月亦准停遣倘抵配不远本犯情愿前进者将不
行停遣缘由移咨前途州县一体接递仍报刑部其
配所脱逃被获者分别刺字押解应发原配者仍
发原配应改调者改调虽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一分发流犯如计算该犯原籍府属至分流省分
有未及应流里数者将该犯分拨远处之府属
安插如已逾应流里数者即于本省府属内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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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里足数之地方安插
一旗人犯该发遣者分发黑龙江宁古塔吉林乌喇
等处当差旗人家奴发遣黑龙江等处为奴若
民人犯该发遣案内民人谎称卖身在旗者民人
谎称八旗逃人者民假称逃人具告行诈者民人
卖逃买逃者俱发宁古塔黑龙江等处分给披
甲之人为奴窝留强盗三人以上者发云贵两
广极边烟瘴地方其行劫数家止首一家者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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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临时拒捕杀人为从者并别项遣犯俱改发
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交与地方官严行管
束仍照例分别刺字如有逃走为匪及生事不
法者俱照发遣黑龙江等处之例分别治罪
一直𨽻江南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
陜西四川人犯应发黑龙江等处者俱发云贵两广
烟瘴地方其云贵两广四省人犯应发黑龙江等处
者该督抚查明籍贯均于隔远烟瘴省分互相递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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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人犯该发遣者如系举贡生监及曾为职官之人
俱酌发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交与地方管管束
一直𨽻各省凡遇流寓之人于该省犯流者若计本
犯原籍应流之地即系该犯流寓之所令各该督
抚按所犯应流道里远近分别改发
一凡各省民人在别省犯该军流并免死减等之
犯除本犯有应追银两讯明本犯原籍产业可
以变赔者仍照例解回原籍发配外其赃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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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追完及移查原籍实无产业者承审官即按
本犯原籍应流应充军地方起解发配
一各省民人在外犯该徒罪例应递回原籍发配
者如遇隆冬盛暑除抵籍不远仍递解外其离
原籍一千里外者亦照军流例停解
一文武员弁犯徒及总徒四年准徒五年者即在
犯事地方定驿发配俟年限满日释放回籍其
有应折枷号鞭责者仍照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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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省迁徙土司若本犯身故该管地方即行文
原籍督抚将该犯家口应否回籍之处酌量奏
閒请
旨定夺
一凡下五旂包衣人经该王门上送部发遣者由
部核准即咨送该王门上转发打牲乌喇其因
公事犯罪应发遣者仍酌发黑龙江等处
一奉天所属民人有犯军流徒罪及边外为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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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照各省民人犯罪例一体问发均不准折枷
完结
一凡直省内有苗民杂处之地凡发到军流等犯
令解巡抚衙门就地方情形通融𣲖拨不得与
苗民聚处致生事端
一凡各省发遣广西军流等犯统于民官所属州
县内照该犯应配道里远近酌量安置不得拨
发土司所属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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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解军流人犯除应遣府州仍照军流道里表
指定发解外其府州所属之州县听督抚查明
各该地方在配军流多寡均匀发配至广东琼
连二属俱照四川湖南有苗省分之例令巡抚
酌量𣲖拨其改发广东烟瘴少轻人犯不必拘
定东莞香山等二十县亦俱解赴巡抚衙门酌
量地方分拨各省有烟瘴者均照此例
一部发外遣人犯该将军于黑龙江吉林宁古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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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姓等处均匀发遣分别安插仍于年底将三
处安插人犯各数汇题
一八旗逃人匪类犯该发遣者令黑龙江吉林宁
古塔将军酌量各该处所属地方大小分发安
插严行约束如有不知改悔即照例报部改发
云贵两广等处仍将每年有无改发之处于年
终汇奏至民人有犯外遣内如强盗免死减等
者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开窑诱取妇人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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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卖为从者造谶纬妖书传用惑人不及众者
师巫假降邪神并一应左道异端之术煽惑人
民为从者聚众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兴贩私盐
拒捕伤一人为从下手者叛案缘坐应给兵丁
为奴者俱照例解部发黑龙江等处给与披甲
人为奴馀俱改发云南等省烟瘴地方管束
一改发乌鲁木齐等处人犯如旗人曾任职官及
另户正身民人举监生员以上并职官子弟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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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往当差馀俱给与兵丁为奴
一凡苗疆地方如军流徒遣等内民人有捏称土
苗希图折枷免徙者事发之日除按其本律治
罪外仍先于本地方枷号一个月再行充发其
捏结之邻保人等审明有无贿纵徇隐分别治
罪如犯该斩绞者亦令承审官于定案时查取
保邻切实甘结存案如有捏结亦照例分别治
罪其失察官员俱视本犯之罪分别察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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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省军流遣犯除盛暑停遣及遇隆冬发往西
北各省地方亦照例停遣外其发往东南省分
有情愿赴配者取具本犯确供一体起解其不
愿者听惟云南省并无盛暑严寒各省解往军
流遣犯虽遇隆冬六月不必停遣
一发遣乌鲁木齐等处人犯解至陜省虽遇隆冬
盛暑不准停遣
一云南贵州苗人犯该徒流军遣仍照旧例枷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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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结其情节较重或再犯不悛将本犯照例折
枷后仍同家口各就土流所辖一并迁徙安插
至苗人中有薙发衣冠与民人无别者犯罪到
官悉照民例治罪
一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军器殴人至笃疾者偷盗
围场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旗下正身犯积匪
者拿获逃人不将实在窝留之人指出再行妄
扳者移住拉林閒散满洲有犯二次逃走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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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者派往各省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
脱逃者除老疾残废及年逾五十不能耕作之
人仍照原例办理外馀均佥妻改发乌鲁木齐
等处给与兵丁为奴如起解在途并到配之后
有脱逃及不服拘管者获曰请
旨即行正法其寻常过犯酌量严行惩治
一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者抢窃
满贯拟绞秋审缓决一次者窃盗三犯赃至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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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两拟绞秋审缓决一次者积匪猾贼并回民
犯窃结夥三人以上及执持绳鞭器械者发遣
云贵两广烟瘴刨参人犯在配脱逃者仍照原
例所定地方发遣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
赃者窃盗临时拒捕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抢
夺伤人为从者发掘他人坟冢见棺椁为首又
开棺见尸为从者窃赃数多罪应满流者三次
犯窃计赃三十两以下至十两者前项人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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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照原例应配地方充发在配为匪脱逃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并未同谋加功者
俱照原例所定地方各加一等改发行窃军犯
在配复行窃者改发极边烟瘴充军奸妇抑媳
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尽者
盛京旗下家奴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俱酌发驻防
兵丁为奴此等人犯如有脱逃被获将该犯请
旨即行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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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遣乌鲁木齐等处人犯如有越狱脱逃照遣
所及中途脱逃例拿获之日请
旨即行正法
一发遣巴里坤及乌鲁木齐等处逃犯经原籍及
路过省分盘获者移讯明确即由各省督抚自
行奏
闻于拿获处所正法示众
一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人犯令该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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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均匀酌拨与察哈尔兵丁及种地兵丁为奴
如察哈尔兵丁系永远屯驻者发给人犯即永
远为奴其种地兵丁给与为奴人犯如在乌鲁
木齐以内者听陜甘总督酌量分发在乌鲁木
齐以外者听伊犁乌鲁木齐大臣酌量分发俱
于派拨之时令该管官将某犯给与某营兵丁
之处详记档案至换班时交代与接班兵丁为
奴或该兵丁等撤回内地及调往他所并无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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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之人亦令该管官将该犯等另行拨给附近
种地兵丁随同力作
一乌鲁木齐等处安插兵民犯该徒罪者照犯罪
免发遣折枷例加一等折枷免其充徒系民仍
令种地系兵交地方官指给地亩耕种纳粮犯
该军流者除照例折责外仍留乌鲁木齐照发
来种地人犯分给屯乡与种地兵丁一体种地
纳粮倘犯该军流者复有滋事脱逃等情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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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改给乌鲁木齐种地兵丁为奴如换班
绿旗兵丁犯该徒罪者不必发往内地仍留乌
鲁木齐不给口粮在种地处效力照应徒年限
扣算满日再行发回犯该军流罪者仍照例按
其应配军流地方配发内地至贸易商民犯该
军流徒罪俱解往内地照例办理
一新疆各城驻劄官员兵丁跟役内如有酗酒滋
事者即由彼处发往伊犁等处给与兵丁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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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为奴如在回人各城内即彼此易地调发与
回人等为奴若发遣之后仍不悛改即行正法
一凡各省应发烟瘴地方人犯无论在四千里内
外均编发有烟瘴省分安置其籍𨽻烟瘴之云
南贵州广东广西四省应发烟瘴人犯应于隔
远烟瘴省分调发广东省与云南省互调广西
省与贵州省互调至不足四千里邻近烟瘴之
湖南福建四川三省应发烟瘴人犯湖南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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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云南福建省发往贵州四川省发往广东其
馀各省有距烟瘴省分较远者如奉天府属应
发烟瘴人犯编发广西贵州二省甘肃之甘州
凉州西宁安西宁夏等府及肃州各属应发烟
瘴人犯编发云南贵州二省均解交各该巡抚
衙门酌拨安置
一新疆改发内地人犯仍照发新疆人犯例虽遇
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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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军地方
凡问该充军者附近发二千里近边发二千五百
里边远发三千里极边烟瘴俱发四千里定地
发遣充军人犯在京兵部定地在外巡抚定地
仍抄招知会兵部其问边外为民者抄招解送
户部编发
直𨽻布政司府分发山东山西江南
湖广陜西浙江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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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广东地方
江南布政司府分发湖广山东浙江
陜西直𨽻山西广东
地方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登州府直𨽻江南
山西浙江陜西
广东地方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山东江南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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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广浙江江西广东地方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山东山西湖广直隶
江南陜西浙江广东
地方
陜西布政司府分发宁夏卫河州卫直隶山
西本都行都司山东湖广
江南广东地方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江南山东湖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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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山西陜西广东地方
江西布政司府分发山东浙江湖广广东
直隶山西陜西四川地方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襄阳府江西浙江四
川江南山西陜西
直隶广东地方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浙江江西江南广东
湖广山东直隶四川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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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布政司府分发潮州府湖广山
西四川山东地方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江西湖广四
川山西陜西浙江广东
地方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越巂卫陜西湖
广江南山西浙江广东
地方
大清律例 卷五 第 60b 页 WYG0672-0491b.png
贵州布政司府分发四川江西湖广
陜西江南浙江山西
广东地方
云南布政司府分发广东湖广
陜西江西地方
条例
一凡问发边外为民者如原系边外边境民人俱
发别处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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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各省充军人犯该州县仍注军籍当差以该
州县为专管该府为统辖如有脱逃疏纵将该
府州县职名题参
一奉天直𨽻不便安插军流罪犯嗣后各省军流
均按照五军道里表及三流道里表分别等次
改发别省其应发奉天直𨽻府州等处永行停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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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