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论疏-隋-吉藏作者品第八¶

作者品第八¶ 第 89a 页

中观论疏卷第六(本)

释吉藏撰

* 作者品第八

上来七品一周略破人法明大乘观行。此下
十品重破人法明大乘观行。略破为利根人
说重破为钝根人说。问何以知前略破今重
破耶。答以前后二文證之知有二周之说。三
相品末二偈有三双。一偈洗有为无为一切
法体。一偈破有为无为一切名字。名体既
无则人法悉空。故是一周。次一偈明法无从
即法说门破一偈举喻。谓譬喻门破。法譬既
圆则一周究竟。次一偈结论破无三相所以。
一偈明经说有三相所由。既释论会经故。是
一周究竟后文證者。长行序云。上来品品破
一切法。悉无有馀。汝著心深故今当重说。既
有重说之言。即知必是一周破也。所以破作
作者。一切众生无始来谓有善恶无记人作
善恶无记业。今捡无三人造三业。悟无生毕
竟空得解脱也。此意品品通用之。十品为二。
初四品正破人傍破法。次六品正破法傍破
人。所以尔者。一依观门次第。人无生易得故
初正破人。法无生难得故。后破法。二此周为
钝根人。故前破人后破法也。又二周互现。前
周正破法后傍破人。利根内学人多知无人
少知无法。又内学人多计法少计人。十八部
中唯犊子计人耳。又前周从本至末。故前破
法法是人本。后周从末至本。人是法末。互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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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也。又前周约说门次第。多从深至浅。后门
据行门次第。从浅至深。四品破人。六品破法
者。人易法难故也。作作者破人法之用。本住
品破人法体。燃可燃举喻合破体用。本际品
穷人法之原。故四品正破人傍破法也。又初
品通破即离二我。但破即为正。如先尼计作者
是即阴。次品正破离阴计我。燃可燃品通破
即离亦即离如是五句。本际释疑。外疑云。
若三品无人法者无本际经何故说有故。名
释疑。问曰。何故次三相后破作作者耶。答上
破有为无为一切悉空。外人云。三相是有为。
有为名起作。故举作作者證有三相。此是其
傍意也。言正意者。从因缘品至五阴品破诸
法有明空解脱门。从六种至三相求一切相
不可得。名无相解脱门。从此品竟一论末求
作者不可得。明无作解脱门。故次三相品末
破作作者也。外人云。若三相品明有为无为
一切空者。今现在造作施为。云何一切空耶。
外谓。有六道众生是作者。身口意是所用作
法。起罪福不动三业名为作业。得六道苦乐
名果报也。三乘人为作者。身口意为所用法。
起三乘业为作业。得三乘果为果报。现见九
道如此。云何言毕竟空耶。又三空次第者。
前说空门竟。论主叹美空说无相门明不取
空相。今明无作正明菩萨生心动念即是作
业。谓有作空无相观之。菩萨为作者。作此观
得佛道为果报。故此一门可穷下极上。极上
则法云已还。下谓破世间造作施为。皆不可
得也。二十七品立名有四。一从法受名。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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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之流。二从人受称。如本住品等。三从譬立
名。如燃可燃品。四人法合目。如作作者品。问
作作者染染者。此有何异。答染染者。但是意
地。唯明不善。作作者通于三业及以三性。又
染染者但是烦恼门。作作者明于业门。又染
染者引经立义。作作者引事立义。谓现见造
作施为之事也。问今破作作者与十六知见
中作作者何异。答十六知见但是破外道义。
今此中通破世间外道小乘大乘。身口意一
豪以有所得心有所造作。悉入此门破也。问
何以故破一切造作耶。答大品经云。菩萨
有粗细二业。若见有身口意名为粗业。不得
身口意名为细业。菩萨离于粗业。今欲辨菩
萨清净业故破一切有所得造作施为也。二
者涅槃云。耆婆语世王云。大王若闻佛说
无作无受。王之重罪即得清净。无作者谓
无人作无法作。无受者谓无人受无法受。又
经中略标利根即解。末世罪重故论主广破
之。是以此品初明无作作者。后辨无受受
者。即是诸方等经清净忏悔法。四依菩萨
怜悯末世造罪众生。故申十方佛方等大忏
也。品为二。第一长行序破立之由。第二偈本
正明破也。初中前问次答。问者是不受前破
而更立。答即申前破不受后立。立中云。现有
作有作者有所用作法者。上来横穷竖破事
无不周。外人无辞可救。但举眼现所见事以
问。若都毕竟空者。无现事可见。既有现事
可见云何毕竟空。即不信前破故更立也。又
如人习无生观。力浅无生观恒不现前。而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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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事恒现。故举现事问也。作是业。三条。一能
作来果。二为人所作。三体是起作。故名为作
也。作者亦三义。一体是起作法。二作前果。三
能作于业。故名作者。所用作法有二。一内法
谓手脚根能有所作故名所用。二外校具。如
人手书要须用笔。故笔是所用法也。此二是
因书字即是果。答申前破不受后立者。一欲
显前一周破已竟。二欲以前门破后。三显钝
根无而立有。就答中有二。初夺次纵夺作作
者。已入有为无为中破者。外道常遍我入无
为中破。无常之我入有为中破。又外道具常
身作身。内道有生死有为人法佛地无为人
法。并入此二门破也。汝著心深下。第二纵破。
据法则已无。约倒情谓有。是故破之。十二偈
为二。初十一偈破作作者。即是破因中人法。
次一偈破受受者。破果中人法。因果人法既
无则一切空矣。又初破作作者破人法之用。
后破受受者破人法之体。下云受名五阴。阴
是法体也。体用若倾则一切空矣。破作作者
中有二。初破有人法见。次破无人法见。就破
人法中义五。文四。义五者。一人法俱有无相
作义。二人法俱无亦无相作。三半有半无亦
无相作。四一有一无亦无相作。五人一法三
人三法一亦无相作。以此五门穷检一切。造
作义毕竟无纵。即释经中无作门也。又是破
外人一切造作义尽矣。文四者。初实有实无
门。二半有半无门。三一有一无门。四一三门。
初一门有六偈。又开为二。前有一偈标章门。
次有五偈释章门。初偈上半明人法俱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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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义。下半人法俱无亦无作义。上半初句明
定有人。即僧祛等四外道。佛法犊子譬喻成
实师。假有体及假有用等也。次句标破既决
定有人。人不作决定业。定业内外通有。而正
是萨婆多未来本有善恶等业。竟不复须人
造作也。又今不论未来直明实有人体业体。
无有作义。下半初句牒无人。次标破。问此为
是执无有人。为计无为人耶。答非是执无有
人。但言人体是无能起作业。问谁计人体是
无而作业耶。答若执人是有为名之为有。计
人是无为秤之为无。又假有体是执人有假
无体是计人无。又犊子计人有。萨婆多明人
无。但有假名而秤人作于业也。又上半不因
业有人。不因人有业。故无相作。下半因业有
人。因人有业。则人业皆无体。则无人业故无
相作。问何以知计有是人计无是人耶。答颠
倒品云。我法以有无。是事终不成。故知计人
是有无也。第二偈以去是第二释章门为三。
初一偈释章门。次一偈显人法俱有则堕无
因过。第三三偈传释无因过。初偈上半破定
有业。下半破定有人。定有业体有二过。若实
有业体。本来已有不得言本未作今始作。则
世间唯有故业无新业也。二者本来已有。不
须人起故复有离人过也。下半亦二。一者既
本来有作者。不应更有造作。二既本来已有。
不须作业成人。须精细取文意。有一豪业体
则业有二过。有一豪人体人有二过。何者为
一豪人体。则本来已有不假缘合而成。亦不
假缘离而灭。故此人是常。则常已作竟。何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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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作。复何须假业而成耶。业二过亦尔。长行
初释偈本。从不决定已下显论主不破人法
俱无意。二俱是有有尚无作。二俱是无无云
何有作。故不须破无也。复次若定有作者下。
第二重显人法俱有堕无因过。即是初章四
对。若有人可人有法可法。有人可人人不因
法。有法可法法不因人。故人是自人法是自
法。故名无因也。然须细心观文意。若有一豪
人体则不因法。法亦尔。如是长短生死涅槃。
有一豪无相因。无相因则破因缘。破中道也。
若无一豪人法亦无可相因。可谓正观微妙
虚妄易倾也。问曰。下生第三传显无因过也。
答中三偈为二。初别明无因过。次半行总结
别明。中有十过。谓因果人法罪福及罪福报
世出世也。则无因无果者。人不因法则无法
因。无法因则无人。是果法亦尔。问前已明无
因果。何故复云无罪福及罪福报耶。答前明
无外法中瓶等因果。后明无内法因果。又约
数人义。后但明无报因因果。前通明馀五因
因果。成实亦尔。后明无报因因果。前明习
因因果及依因因果也。问论文或言天涅槃
或言大涅槃。何者是耶。答大是矣。前罪福报
已说天报竟故也。长行为二。初释人法俱有
堕无因。无因有十过。从问曰已下显论主但
明人法俱有之过。不彰俱无失意也。俱有尚
有过况俱无耶。故不须显无之失也。又青目
欲具彰俱有俱无之失。发下破半有半无之
端也。问若无作者无作业不能有所作下。第二
门破半有半无。外人云人半有能起业。人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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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业成。业半有能成人。业半无须人起。若
尔则应有人业也。问应立半有半无。云何但
言有耶。答有二义。一者对长行两无之言。故
秤为有。二者略举半有则半无可知。问半有
半无是谁计耶。答人法具二谛。世谛义边是
则半有。真谛义边则是半无。又开善云。假人
无体有用。无体义是半无。有用义秤半有。假
法亦无体有用。同人义说也。又一人具假实。
实法灭为半无。假法相续为半有。此通众师
也。偈上半正牒而破。下半释破也。言相违
者凡有二种。一者人业各违。二者合违。各违
者人有违人无。人无违人有。业亦尔也。合违
者人有违业无。人无违业有。业无违人有。业
有违人无也。复次有不能作无。第四一有一
无门破无相作义。一有一无者谓。人是有而
业是无。人亦是无而业是有也。问此是谁义
耶。答如本住云。未有眼耳等根前已有本住。
此是有人而无业也。成论师云。前三心但有
法未有人。此是有法无人也。又如世人云。未
造作善恶业时已有于人。此是有人无法。毗
昙云。未来有法未有人名。此是有法无人。又
如经云。我无造无受者无。善恶之业不败亡。
亦是有法无人也。又如成论师释灭度义云。
法灭人度。又是有人而无法也。又造善故名
善人。若未造善不名善人。馀二性亦尔。此是
有法而无人也。偈为二。上半正破。下半指前
破。云有不出全有半有。无不出全无半无。上
已破竟既无有无。何有相作。作者不作定下。
第四一三门。上来是离破今是合破。两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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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偈明一人不能作三业。次偈明三人不
能作一业。一人不作三业者。三种中随举一
人。或有人或无人。或半有半无人。有人不作
三业者。人是有。业既无不可作。业已有不须
作。半有同有半无同无。次偈三人不能作一
业者。三人中随一人也。问曰若无作无作者。
自上已来破有人法见。此下第二破无人法
见。若作申破意。上来破病今申经也。三相品
末一偈申经。七品破执。良以执病既重。前须
广破未得。更为其作义。且引幻化晓之。至作
者品执病稍除。品品之中时出一两要句。令
其识佛经因缘假名义也。就文为二。初问次
答。问今外道过论主无因。与上论主过外人
无因。有何异。答外人前有人有法。人法各成
不须相因故堕无因。今明都无人法故无可
相因。所以为异。答曰是业从众缘生下。第二
答。前长行次偈。破此见凡有三势。一云汝有
因既不成。岂得有无因。如是五句悉不可得。
二有无并出汝心。向谓有既觅有无从。便复
见无。此并是汝有。汝无非关我也。三者上来
明无者。无汝所见五种人法耳。非无假名因
缘人法也。此之一答意有多门。一者上明无
人无法。则破其有见。今明假名人法接其断
心。显非有非无非断非常之义。二者上明非
人非法。即是中道。今明因缘人法。秤为假名。
此即是假前中中后假义。三者上明非人非
法。即是性空。今明因缘人法即是因缘空。故
得有人法。故山中旧云。于性空中立一切法。
四者上明无人法。此明世谛破性说空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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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谛中道。今明因缘人法即是中道。世谛因
缘人法未曾人法。即是非人非法名因缘空。
即是真谛中道。问此但明因缘人法。何处有
非人非法文耶。答文显在偈后长行。五者上
明无五种人法即是破病。今明因缘人法即
是申经。偈分为二。初有三句明有因缘人法。
更无有馀事一句。此辨更无外人五种人法。
一师初章中假语并是依作者品此文作之。
初章四对之失。即是前过外人人法不相因
义。四对之得。即是此文人法相因义。故初章
语起自此文也。中假起此品者。明外人性人
法不可得非人非法。即是假前中义。因缘人
法即中前假义。因缘人法即是非人非法名
假后中义。非人非法假名人法即中后假义。
而三论师虽诵初章中假之言。而不知文处
故今略示之。长行云。业先决定无者。此是
业先无决定耳。馀并易知。复次如破作作者
下。第二次破受受者。生起如前。

* 本住品第九

此品所以来者凡有八义。一者上破作作者。
破人法用。今此品次破人法体。根本有神及
以诸根。然后始有造作之用。上虽破其用未
除其根故须破也。二者上别破即阴。今破离
阴。三者上通破五种人法。一者人法俱有。
二者人法俱无。三者人法半有半无。四者人
有法无法有人无。五者人一法三法一人三。
故遍破一切人法。今此一品重破初句。谓人
法俱有。以有病难除二空难信。故此一品广
破人法有也。四者上来通破即离亦即亦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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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即非离一切诸我。今此一品别破离阴计
我。于即离中偏破离者。凡立人立法多言法
异于人人异于法。盖是惑者之常情内外之
通计。又犊子云。五阴和合别有于人。成实
师云。法则是实人则是假。故是离法有人之
义。所以须偏破也。五者此论正破于内傍破
于外。作作者已破内人法竟。今此一品次破
外道人法。问何以知此品破外道义耶。答后
长行文云。有论师云此出入息视眴等是神
相。即是优楼迦义。故知破外道也。六者自
上已来破生死中假人造作义。此之一品的
破大乘人谓世出世佛性依持。则是举始终
世出世也。如大乘人之言。本有如来藏为生
死依持建立。生死则依如来藏名为本住。生
死有于生灭如来藏不生不灭。而如来藏离
阴而有。故涅槃云。我者即是如来藏义。故
知神我佛性如来藏阿摩识等。悉是本住之
异名。数论师云。不有心神而已。有心神必有
得佛之理。故心神为本。不同草木尽在一化。
又云真谛为本。真谛即是无住。故从无住本
立一切法。问若尔此品应破涅槃经耶。答佛
性实非有无亦非即离未曾始终。而惑者横
谓执之为有即是戏论佛性。今破其戏论谓
性实。不破佛性。故涅槃云断取著不断我见。
我见者即佛性也。七者因上接断语来。上云
有假人假法但无实人法。外云假实虽殊终
有人法。汝言因法有人因人有法。我亦明因
本住故有眼耳法由眼耳等法而有本住。亦
是人法相因也。八者不受论主上破。汝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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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都无人法。今实有人名为本住。以有本住
故有眼耳等根。若无本住谁有此耶。所言本
住者凡有三义。一云本有于神故称为本住。
在诸根之前目之为住。此但是人名也。次
云神为诸根作本。诸根依神得住。故云本住。
此从本立名也。三云本有于神故名为本。诸
根后生依之得住。故称为住。此人法通称也。
品十二偈为三。第一破本住明众生空义。第
二破诸根明法空义。第三呵责外人横计人
法。初二门检有非有。次一门呵非有谓有。就
初又三。第一就六根之前检无本住。亦云六
根之外。第二就六根之内检无本住。第三就
四大之中检无本住。即是一切处求无我。小
乘根性闻之得初果。大乘人闻得十住。就初
又二。前立次破。就立为二。第一以法證人。第
二以人證法。二门各两。初文二者三句举法
为问。是则名本住。此一句即是答也。第二上
半偈为问。以是故当知下半即是答也。所以
作此问答者。并不受上论主破无作者作法。
是故今举人法有难论主无。即显已宗明有
义也。问论主何故不分明立义而但秤有人
言。答若别出部计则不得通破众家。今欲遍
破众家故秤有人言也。问何以得知此是真
神佛性。答计真神佛性必是本有。生死虚妄
名为始有。若俱是本有则俱真。俱是始有则
俱妄。今文亦计本住是本有诸根为始有。故
知是真神佛性义也。长行云。命等根者。若
数人别有非色非心法为命根。成论以业为
命根也。答曰下第二破。开为三门。一责相
破。二并决破。三徵宗破。生起三破。初偈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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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次偈并体。三徵宗。既立离阴之神故责觅
离阴之相。责相不得空立神体。故次并体。
外滞并既急则便漫倒。故以徵宗也。又初一
以相责体。次将法并人。次举不离破离。偈为
二。上三句责之。既未有六根先以有神者。以
何相而知耶。以未有六根故不得用六根證
有也。二问依根已后用何相知耶。苦乐等是
心相见闻等是身相。除此二外以何为神相。
若犹取此二相则犹是六根所得。不得别有本
性。应别有相也。又终以阴为相。终不离阴阴
外无神也。又阴外无别相。亦阴外无别体。若
有神体异阴体。亦有神相异阴相。涅槃经云。
是诸外道虽复种种说我。终不离阴界入也。
又若无神相指阴为神相。牛指马为相火指
水为相。又并无相故无神。汝前以有法證人
是有。我今以相无證人无。问旧云众生本有
得佛理者。得佛理既本有。则众生亦本有。若
众生始有而得佛理本有者。此理属谁也。长
行初三。一标责相。如外法下第二出责相。如
经说下第三结责相。问曰下第二救。出入息
是身相。苦乐等是心相。还以身心二相證有
于神也。问此乃是外道优楼迦义。云何言破
真神佛性耶。答计真神佛性与优楼迦义同。
真神是常。妄是无常。优楼迦亦然。又今明外
道出救义。即是破内人以外人作此救。即是
明内义同于外道故是破内也。答曰下第三
破救。又四。一责处破。若谓下第二取意破。复
次若言身大下第三无常门破。复次如风狂病
下第四不自在破。四破显四义。初责处以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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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破无我。次取意以苦义显无我。三无常门
显无我。四不自在显无我。外道不达生死苦
空无常。故以四义破之。如是种种下第四总
结也。若必谓离眼已下第二决破。偈为二。上
半牒。下半并之。一将人例法。汝人法相离则
不相依。人离于法在法先有者。法亦离人在
人先有也。人前法后人常法无常。法前人后
法常人无常。又俱前则应俱常。俱后则俱无
常。又汝言人前法后。亦应法前人后。二以法
例人。法必定须依人。人亦必定须依法也。问
既离法有人。理然离人有法。此乃是他义。何
谓是并决破。答粗心观文似如此耳。此意令
离人前有法也。必须安先字。不尔非破。所以
作此难者。以人是法人。法是人法。事如薪火。
外道救云。如地前草木后者。此则不然。现见
有地实不见神也。又法前不见人而言人在
前。亦人前不见法应言法在前。又未有法而
前有人事。如未有牛而前有角。即时有所得
大乘人立真神佛性义亦大同。何以知之。彼
谓佛性本有妄想非本有。则知未有妄众生
时前有佛性。若妄与真俱本有。则应俱常
俱无常。今更问。既本有佛性未有妄众生
者。此佛性属谁耶。是谁佛性耶。若言有众
生方有佛性。众生既始有。佛性亦应始有。佛
性既本有众生亦本有。若言佛不说众生始
者。然佛虽不说众生始。佛说众生是无常。
无常则非本有。而佛性本有则未有众生前
有佛性。佛性属何人耶。问曰二事相离可尔
下。生第三徵宗。外人无以通并。遂难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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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生此问也。答中上半牒宗。下半徵宗。以法
知有人。牒其初偈。举法證人也。以人知有法。
牒第二偈。以人證有法也。下半双徵者。离法
何有人。徵第一宗也。离人何有法。徵第二宗
也。有异三论师谓此是人法相待破。盖是不
看长行文耳。所以作此破者。上明俱离今明
俱不离。前明其俱离者。离破其离义。今合离
者。不离破其离义。故进退屈也。一切眼等根
下。第二就六根内检无本住。就文为三。初
破。次救。三破救。上半标无。下半释无。以上
离不离觅并无。故云一切无。又一切根不出
二十二根。此中若圣若凡。悉摄尽也。而实不
见本住故云一切无。又上就六根之前觅本
住不得。是根外无。今就六根内求亦不得也。
又初偈责相。次两偈责体。今破用。凡立神有
相体用三。破此三则一切空矣。言责用者。今
唯见六用无有神用。又神有六用则六识无
用。六识无用应如木石。若六识有用则神无
用神如木石。又上来夺破。今纵言有。更就能
所中觅之。能取即是六根。六根中无神。所取
唯有六尘故知无神。问曰下第二救。上半牒
论主无神。下半难论主之无以成己有。五根
是无知之法不应能知尘。而今能知此是神
用。故知有神。即如成实犊子等计有人御六
根之用也。答曰下第三破救。就文为四。若尔
者第一牒也。为一一根中下第二定也。二俱
有过下第三总非也。何以故下第四举偈作
难也。两偈为二。初偈一神破。第二偈就多神
破。一神破者。若一神在六根中则有互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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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如就眼中既能见色闻声。即此眼中备得
六尘。若尔者即此眼根具六根。是则根乱。
在根既乱。即在尘亦乱也。偈上半牒。下半破。
如文。第二偈多神破者。既言六神在六根中。
则一人有于六神。复有并取六尘之过。亦上
半牒。下半破也。旧地论人计一切众生同一
梨耶。若尔一人断惑众人悉断。若人人各有
佛理则是无常可算数法。又一心在六根中
亦作此破。莎提云。一识往来生死与成实一
何异。又一切众生同一本住则应同障。若各
各障则各有本住。又若同一本住则一时作
佛。应同是利根。又若六神则应各各作佛。亦
应存亡。以多神是数法故。复次眼耳等诸根
下上以两处觅无神。一谓六根之外觅无有
神。次一神多神就根内检无。今第三不复就
根之内外。就成根诸微诸大检无有神。所以
然者。根之内外虽复无神。成根四大或可应
有。故复责之。又上来即是果内捡无神。今就
因内捡无神。故三法印云一切法无我也。又
此是并决破。外人若言眼能见要是神御方
见不使不见者。亦应火能烧神使方烧不使
则不烧。而今四大自能不假神者。六根亦应
尔也。又根从四大四大从尘。尘复从谁。若有
从则无穷。若无从即无因。亦无果应无本住。
问曰下此生第二次破诸根明诸法空义。前
问次答。数论人云。本住等十六知见外道横
计。可得是无。眼等是世谛法。此即应有。是故
今明。俱是横计今数人眼定十微所成。体是
实有。论人云眼是四大所成。此是假法。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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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也。今明若如数论决定执者。亦无此法。又
上来是破外迷。今此破内执。又上来是借法
破人。唯有六根并诸微四大。何处有我。今
即是借我破法。有我可有法无我何有法。又
上来是正破。今是简破。数论人云。我亦作如
此破外道与汝何异。故今释云。汝破不尽犹
留诸根乃至邻虚之色。非毕竟空也。又上来
求无本住。即是无所依之佛性。今无有诸根
则无能依之生死。故道门未曾生死亦非涅
槃。华严云。生死及涅槃二俱是虚妄。二俱不
可得。又有所得人决定谓有佛性是所依有
生死是能依。此并是生死耳。今亦不见能依
所依。方是涅槃。又有所得人见能依所依。此
是性义。道理毕竟无有此法。今破如此性病
竟始得说经中假名能依所依义耳。复次眼
等无本住。第三呵责。上半结无神。下半呵责
之。眼等无者明眼等前无本住。所言今者明
现在无本住。后者未来中无本住。问未有诸
根前有本住。此是外道义。馀二是谁义耶。
答论主具就三世内遍推觅本住。令毕竟无
遗。不必须有其人也。又成实者有二师。一云
具五阴方成众生。则前有于法后有于人。此
是未来有本住义。二云随有一心一色即成
众生。众生与法俱有。此是本住诸根。是一时
而有。此是现在有本住义。若计本有佛性真
神。则是未有诸根。前有本住义也。又此是结
前。眼等无本住结前责相等二偈。明眼等前
无本住。今之一字结前救后二偈六根中无
本住。后之一字结前四大中无本住。外人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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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四大成色阴有色阴故成人。故前有四大
身后有本住。亦如前有五指有捲前有梁椽
有舍。下半呵责云。无有无分别者呵其品初
两偈。初偈以法證人。此是以法分别人。第二
偈将人證法。此是以人分别法也。长行云不
应有难者。呵其品初难论主。若无本住谁有
眼耳等也。如是问答戏论则灭者。品初偈上
三句是问。下一句是答。第二偈上半是问。下
半是答。如是问答并是戏论。上求之无从。
故云则灭也。

* 燃可燃品第十

所以有此品来者。意亦多门。通而言之是根
性不同法譬异悟。如浣衣金师之子。又泥洹
法宝入有多门。是以龙树开二十七品。二者
从论初已来多破因成假义。此品破于相待。
三者若就四句计人法。作者破即本住除离。
今破亦即离及非即离。四者若三品相望。破
作作者通破人法之用。破本住破人法之体。
体用既去则人法都寂。但惑者意犹未已。复
引喻救之。火有烧薪之用名之为燃。薪有受
烧之义名为可燃。喻神有御阴之功阴有受御
之义。今就事求此喻无从。故以目品。五者观
俱舍论意。自上两品破内外大小乘义。今此
一品正破犊子。故俱舍论破我品明犊子部
引燃可燃以立我义。今品破燃可燃。故知正
破犊子。六者大乘观行二十五品凡有二门。
自论初已来就法说门求人法不可得。今此
一品就喻说门求人法并空。七者此论始末
破三种人。一者外道邪推。二内人异执。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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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就上诸品破之。三者自有人无斯二计。
直欲观诸法实相。为此人故说于今品。示无
生不远即事而真。故就现见即事论之。喻如
一火不得与薪一不可与薪异。不得言相因
不得言不因。不内不外。若能如后观之。使悟
实相发生正观。断诸烦恼故说此品。八者上
破本住破计我外道。今此一品破事火之徒。
此天竺盛行故历计而洗之。九者即此品穷
深极浅。极浅者谓指因前之事。穷深者涅槃
云。烦恼为薪智慧为火。以是因缘成涅槃饭
令诸弟子悉皆甘嗜。大品明。非初炎烧非后
炎烧。不离初炎不离后炎。而有烧义喻得菩
提。故涅槃将薪火譬于果果。大品喻菩提果。
故知极深。问何故明穷深极浅耶。答欲明浅
深不二。得悟者即薪火是道。故道远乎哉。
触事而真。不了者佛及涅槃皆是倒谓也。
问诸大乘经借薪火为喻。今既破之何处借
耶。答此品为外人执经语作解。故须破之。经
中是假名因缘之说无喻而喻。喻无所喻。
外人谓有法可法有喻可喻。翻是破经。今求
薪火不得。乃明喻无所喻。令识无所喻喻。正
是申经。十者众生处处皆缚。如见有薪火。便
起烦恼业苦。诸佛菩萨处处解众生缚。故说
此品也。品开为三。第一破外喻说。问曰何故
说燃可燃下。第二破其法说。若人说有我下。
第三法喻既穷而呵责之。初二门就正观推
无。次一呵邪心谓有。就破喻说凡有六门。初
一异门。二相待门。三因不因门。四内外门。五
三时门。六五求门。初门有二。初长行二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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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行为四。一立。二破。三救。四破救。立中有
三。初法说。如燃可燃下第二喻说。燃是受者
下第三合喻。答曰下第二破。俱不成者凡有
四义。上来所喻既不成能喻即坏。以此能所
如燃可燃。燃无故可燃亦无。二者上破有为
无为一切物。燃可燃既是有为。以属前破。故
无可为喻不应引也。三者所见若实则一事。
可知。上来诸立求悉无从。今复更引之知虚
妄。四者如下一异等六门求之无从。故不成
也。今且悬就一异求无者。一则唯薪无火。无
火云何有薪。故云俱无。又一则唯火无薪。无
薪云何有火。复是俱无。三则一物不可说其
薪火。故复是俱无。异亦三失。一者既其异体
便应相离。则有东西之之过。二者前后失。
未有薪应先有火。三存亡过。薪亡火存是故
俱无也。问曰下第三救也。此一问答乃明经
论之大宗释破立所以也。问何故就此品明
破立大意耶。答随寄一品可得言之。又此品
通喻一切法。故就通品通明立破。又至此品
来法譬已周。故明破立所以。就问为二。一请
停一异。二论辨有无。所以停一异者。欲与论
主论辨破立有无。故又外人知受一异之难。
必辞理俱屈。今欲藏其所屈故请停之。又外
人知答与不答二并无通。是故请停。又欲投
论主之难以难论主。令同众人。故请停也。
又论初已来顺宗立义。此之一问是反难立
也。若言无燃可燃下。第二论辨有无。问有二
意。一问所破燃可燃。二问能破之一异。问
所破燃可燃有有无二关。若有而破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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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一者道理实有。强破令无则是邪见。故大
品云。若法前有后无诸佛菩萨则有过罪。二
者若实有则不可令无。喻如真无不可令有
也。三者我见可燃有。汝亦见其有。既同是有。
云何破令无。四者汝将有以破汝有。如五阴
品末问不成问也。若言无燃可燃而欲破者。
亦有四过。一者若无则不应破。破故则不应
无。今现见汝破。故知不无。二者若无而破何
不破兔角龟毛。而破燃可燃耶。三者我见其
有汝见其无。有不失罪福无是邪见。故经云
宁起身见不恶取空。四者以汝无破我有。亦
用我有破汝无。如五阴品末问不成问也。从
若言无燃可燃下。是有难文也。如兔角下是
无难文。问意但见难无不见难有。若作二关
难者少不便。如兔角下只是重释无难耳。若
汝计有一异下。第二问能破也。亦有四过。一
者有能破必有所破。则论主有能外人有所。
二俱是有则俱应破。不尔俱不被破。三若我
破汝不破亦汝破我不破。四若有破不破则
有有不有四难也。若无能破亦有四难。一无
能破以何破他。二者内若无能外则有所。此
是因内有外待无说有也。三者若无能破则
是无见。四者无能破是大邪见。以无所破谓
无外道。无能破则无内道。谓大邪见。而文中
但就有难不云无者。既见论主从初品已来
恒以一异破于外人。则谓论主有于一异。故
言若汝许有一异则为已有。论主若无一异
则不将一异以责外人。既用一异以责于外
则知论主许有一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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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论疏卷第六(本毕)


中观论疏卷第六(末)

释吉藏撰

* 燃可燃品之馀

答曰下第四论主答。外人前问所破次问能
破。问所破中先问有次问无。今但总答也。就
答中为四。一随俗答。二引例通。三反掷詶。
四伏宗难。然此答之大意者唯有二门。一者
虽破而无。二者虽无而破。答外人问云。破故
不无无则不破。故今明虽破而无。虽无而破。
随俗中五句即为五转。初云随俗语故无过
者。我怀中有于一异及燃可燃。以破汝者。我
则有过。以我怀中未曾有于一异及燃可燃。
亦不言有无亦有亦无非有非无四句内外。
故大品明五不受。行亦不受乃至不受亦不
受。是菩萨无受三昧广大之用。而口中言一
异以破汝燃可燃者。以名生于俗随而言之。
此燃可燃及一异并是世俗之说。今随俗说
之则我无过也。燃可燃若说一异不名为受
者。第二句释上随俗言耳。我心无所受也。又
悬取外心。外人即云。既云随俗言应随俗受。
故今答之。虽随俗有言而不随俗有受。即是
语言虽同其心则异。若杂世俗言说则无所
论者。此第三句。外人云汝心既不受。口何
意言口遂有言。则心有所受。是故答云。若心
无所受则心行处灭。若口无所言则语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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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则宾主杜默。何所论耶。今诸佛菩萨出世。
正欲为物论于正道。若不随俗言者。则不得
论道也。若不说燃可燃云何眼有所破者。前
句随俗言为显道。今随俗言为破病。故统教
意以开道为宗。考圣心以息病为本也。次理
既无言。何故于无言而强有言。岂非乖理耶。
是故释云。我若秤理无言则理不可明。汝云
何得解耶。或云第五句意云。若无所说正合
道理。何须言说。故云若无所说则义不可明。
如有论者下。第二引例答。此是破有无之论
者言有者。欲明非有言有而不受有。今亦然
矣。若口有言下。第三反掷答。汝虽诵我破
而不受我破。我口诵汝立岂受汝立耶。问
外人何处诵论主破耶。答上云若无燃可燃
云何以一异相破即是诵也。是故以一异下。
第四伏宗难。就偈为二。初偈双破一异。第二
六偈偏破异。初偈上半破一。下半破异。此偈
意多有所含。上下半并是责。上半就法说门
责。汝现有人法能所云何一耶。下半就喻责。
汝得今薪火相离可许汝异也。又上下俱是
并。初举譬并法。薪火若一人法便一。下半举
譬并譬。若火薪异应得相离。若不可离不可
异。又上半是对缘假借异破一。下半是就缘
假就异破异。又上半就一破一。下半借异破
异。又俱是纵门。上半纵一。人法既一则天下
无非一者。则便失异。失异亦无一。下半纵异。
则一切皆异便无有一。又若执火薪一则有
四过。一者破因缘。本因火有薪因人有法。
一即无相因义便破因缘。破因缘即破假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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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即破中道。又若见因缘名见佛。见佛即见
佛性涅槃。今破因缘即都无所见。又若一即
火还烧火薪还传薪。又一呼火应得薪。唤
薪应得火。唤瓶应得陶师唤陶师应得瓶。又
人法一。人常法无常。则俱常俱无常。若异亦
有四过。一破因缘。因缘异无相因。无相因则
非因缘。非因缘则非假。非假则非中。故如一
中之过。又上下半凡破诸要义。一僧祛卫世
一异。二真俗一体异体。三真妄一异。四心
惑一异。又如问柱名与柱为一为异。若异者
柱名非但异柱。亦异一切物。既唤得柱。应得
一切物。不尔应都不得物。若一者柱应入口。
问真俗一异有何过。答一有五过三节。五过
者以真从俗。俗无常真亦无常。二以俗从真。
真常俗亦常。三真不从俗。即真与俗异。四俗
不从真。俗与真异。五若言体一义异。即是亦
一亦异。体一故亦一义异故亦异。三节者。
初二得一义。次两是异义。三是亦一亦异。
问今人多执体一义异有何过耶。答俗义异
真义者。为即真为出真外。若即真乃是体一
义一。若异真则出真外。佛及弟子知法性外
无法。云何出真外。真俗异体一害经相即之
言。二法性外应有法。佛及弟子便是妄谈也。
真妄水波一亦作五难三节。水波若异则波
自动水不动。水自静波不静也。长行云。分
别是燃是可燃者。分为两体。别使东西也。
长行云。处处离可燃应有燃。所以有此一句
来者。前举离以并外人。恐外亦云薪火相离
如猛风吹于绝炎。则是离薪之火。故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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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处皆离。一处为薪处一处为火处。既得离
薪亦应离火。又处处者令其薪火各处东西
之别也。复次如是应常燃下。第二偏破异。以
燃可燃喻之人法。以多谓五阴是实人是假
故偏破异也。又开三别。初破次救后破救。就
初又四。一四失破。次二失破。三一失破。亦云
取意破。四伏宗破。言四失者。一常燃。二失
因。三失缘。四无作。常燃者若因薪有火则薪
尽火灭。故不常燃。汝既火与薪异。在薪虽尽
火终不灭。是故常燃。二失因者既有火体异
薪。则火不因薪。失缘者缘谓人功。将护令火
得燃。今火既离薪常燃。何假将护。无作者作
谓用也。火以烧薪为用。今既常燃则无烧薪
之用。故无作也。如是常应燃。从前偈下半生。
既其相离。如是常应燃也。第二句举无因释
常燃。又初句火自住火体。次句火不因于他。
下半初句明人于火无功。次句火于薪无用
无缘。释于常义。如世间物不从因缘。是故
为常。第四句明火无用。所以作此分者。青
目释第四句别作复次。故知异上三句。青目
所以分为二意者。欲明火有二义。一者火体。
二者火用。上三句明火体是常。后一句明无
火用。既有体用不同故开为二意也。长行云。
是功现有者。事火之徒即事可捡。问曰下。
生第二明二失破。此偈释前四失。前虽有四
失但由失二事。一失因二失缘。是故有常燃
及以无作之咎。故今但释二失。则具释上义
也。偈上半明失因。下半明失缘。上半云既
异薪自有火体。何须因薪。是故无因。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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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既不因薪火则常燃。何假将护。长行复次
下。此释下半。明不须缘义。又发起后偈。所以
有何以故之言也。若汝谓燃时下。第三取意
破。上二偈标四失释四失。其过已成。但外
人意云。无此四失。所以然者异有二种。一相
因异。二不相因异。不相因异则有四失。相因
之异无四失也。燃时名可燃者。此句有其反
顺。反者若未燃之时已是可燃。即可燃不因
燃。燃亦不因可燃。则是不相因异。故有四失
也。今燃时方是可燃。故可燃因燃。则知燃
因可燃。既有因则有缘。若有因缘因缘尽则
灭。故不常燃。以假因缘有火故火则烧薪无
无用过。故勉四失也。问上来二偈显燃有四
失。今何故不救燃而救可燃。答举可燃以救
燃。可燃不因燃尚不成。况燃不因可燃而得
成耶。问上明四失。今何故不备救耶。答今但
举因义成。三失自勉也。尔时但有薪下半破
也。纵烧时还只应名薪。不应名可燃。以烧
不烧俱异故也。明烧与不烧终异。则但是薪
耳。此正破也。何物燃可燃者。烧与不烧终
异。但有薪何得言燃时方名可燃。故上句是
破。下句为呵。又烧与不烧终异。但有薪。尔时
有何物燃及可燃耶。即是觅二物也。又释。
尔时但有薪者。此是牒外义。外人云。燃烧
时薪名可燃。未烧之时此但有于薪。故今牒
之。何物燃可燃者。此始是破也。举其未烧
之薪破其烧时名可燃。汝义未燃。尔时既但
有薪。以何物来燃名为可燃。此明无有离薪
之火之烧离火之薪名为可燃。若遂有离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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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火以烧离火之薪名可燃者。火则离薪薪
亦离火。便不相因。既不相因则不须人功。
故是释人功空义。还具上四难也。后解为正。
长行还徵异宗。汝既离燃别有可燃。云何言
燃时始名可燃。若燃时方名可燃则不得异。
若异不得言燃时名可燃也。复次若异则不
至下。第四伏宗难。上虽云燃时名可燃。终是
异义。若终是异则不相因。还伏四失也。只说
不相因为不至耳。问曰下第二外人救义。外
谓以其异故得有相至。如其不异何有至耶。
问薪火异义谁所立耶。答内外二家并言体
异。外道两家一者遍造二者偏造。并云薪火
异体。毗昙云。火是热触薪具四微。成实云色
触二法名之为火。火是假名薪是假名。而具
四微。是故为异。以其异故火则烧薪名火至
薪。薪则传火谓薪至火。答曰下第三破救。汝
男女前有不至许后有至。薪火无不至云何
至耶。汝若前令薪火相离不至。燃后许汝至
也。问曰燃可燃相待下。第二相待门破。从论
初已来多破因成假义。此一章破相待假也。
所以破相待者。相待通生死涅槃三乘一乘
等万义。相待若成万义成。相待若坏一切皆
坏。但内外大小谓实有相待。于中起乎爱见
成于业苦。论主求相待无从。则显烦恼使净。
故破相待也。前问次答。问云有燃可燃云何
言一。相待而成岂可言异。亦得以相故不一
待故不异。勉一异难也。但相待多门有通别
定不定一法二法。通待者若长待不长。自长
之外并是不长。别待者如长待短。一师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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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疏密相待。若长短相待名为疏待。长待
不长翻是密待。以即长论不长故。不长望长
此即为密。长短相望即是二法。是以名疏。故
山中旧语云。成瓶之不瓶。成青之不青。即指
瓶为不瓶故不瓶成瓶也。定待者如生死待
涅槃。及色心相待。名为定待。不定待者。如五
尺形一丈为短。待三尺为长。名不定待。一法
待者。如一人亦父亦子。二法待者。如长短两
物。今此四偈遍破一切相待义。此四偈意多。
今且开二章。初两偈破成待。次两偈破待成。
破成待者。如内外大小乘人皆言。前有长短
体成后论其相待。次待成者异三论师云。非
前有长短然后相待。但明由相待故有于长
短。此之二门总摄一切相待义尽。破此二宗
诸待皆坏。二门各二。初门二者前偈定开即
是破。第二偈受定正破成待。定开为二。上半
双牒。下半正定。此义显在长行今略释之。若
前有可燃后有燃则堕上异过。前燃后可燃
亦尔。既其前后则便相离。如其相离还是异
义。便非待也。若一时则薪火并有。亦不须相
待。若薪火俱无无则无物。亦无有待。长行有
四。谓双牒。双定。双难。双结。双牒如文。是
中下第二定今若因下第三难。难中为二。初
难可燃在前。以惑人多计故也。次例难燃在
前也。难中有四。一失因。二不成。三不前。四
同坏。初如文。若燃不燃下。第二不成。恐外
人受论主可燃失因而可燃得成。是故今明。
若燃不燃可燃则可燃不成。又可燃不在馀
处下。第三明可燃不前。要在燃处方名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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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不在馀处岂在前耶。馀处者异火处也。则
夺其在前义也。初纵在前故有失因不成之
过。故今次夺之。若可燃不成下。第四同坏难。
若先燃后有可燃下。第二次破于燃亦有四
过。如上说也。是故下第四双结。复次若因
可燃燃下。第二受定破成待义。偈为二。上半
明燃有重成过。下半明可燃有无燃过。此偈
上下两半意者。若前有燃体待于可燃则招
二过。一者燃有重成之咎。二者可燃有不成
之过。前有可燃体后待于燃。亦有两过。上半
为二。初句牒待。次句正辨重成。重成者未
待可燃已有燃体。此是一成。次将燃复待可
燃。复是一成故未待已成。后待更成故重成
也。问重成有何过。答唯一物但应一成。若重
成便应二物。又一物而有再成。一成应有两
物。无有两物一成。何有一物二成耶。下半明
可燃有不成过者。既将燃待可燃。必先有可
燃。则可燃不成。以汝待故方成。今可燃不待
故可燃不成。故燃可燃相待。燃有重成可燃
无成也。和上又云。当燃待可燃时。燃有重成
之过。可燃有失待之咎。重成如上。失待者汝
燃无待可燃。当知先已有可燃。既先有。则
知不待燃而有。故是失待也。复次若法有待
成下。第二两偈破待故成。亦二。初正破。次释
破。又初是都无破。后是研窍破。所以有此破
来者。外云若成竟更待。燃有重成可燃有失
待过。今以待故方成。未待未成。则唯有一成。
燃既待故成。无有重成。故可燃还待燃故成。
燃故成则可燃无失待过。是故破待成也。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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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知破待成。答偈云。若法有待成则知是
待故成也。成论师云。上半世谛。下半真谛。中
假师云。上半不二二。下半二不二。此与旧何
异。他亦云。不二而二。二谛引物。二而不二即
一中道。今明此是何所破义。偈二上半牒。下
半破。若法有待成者。燃法待可燃成也。是
法还成待者。是燃法还成可燃家待也。今则
无因待者。破可燃为燃因也。若自有可燃体
不因于燃可燃。为燃作因耳。今可燃不能自
有。待燃方有。何能为燃作因耶。故今则无因
待也。亦无所成法者。此破燃也。若有可燃为
燃因。燃因之而得成。既无可燃为燃因。云何
燃因之而得成。故云亦无所成法也。今更一
势传破释之。若法有待成者。救重成也。若
未待前成可有重成。今待方成故无重成。是
法还成待者。外人防难也。汝待他成他应自
成。是故释云。我还成他作待故他不自成。今
则无因待者。论主破也。汝有自体可为他作
因。今因他而有无有自体。云何为他作因。故
云今则无因待。亦无所成法者。汝既不能为
他作因。云何有为他是汝之果。故无所成法
也。又有此偈来者。前是纵待今是夺待。前
纵待者纵其以长待短故长堕重成。今夺待。
若汝长短互待则互失二因。都无两界。云何
待耶。又四偈为五。一双定。二双破。三双救。
四双难。五双结。双定如文次偈双破者。若先
已有长待短。则长有重成短有失待。三双通
者。若法有待成。通上半重成难。是法还成待。
通下半失待难也。今则无因待。第四双难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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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互待。则俱无两因俱无二果。次后一偈此
是双结有无二门俱无相待也。又初偈双定
前后。若先有长而待短。则长失待。若前无长
以何待短。故前后二门俱无相待。次两偈双
释前后。初偈释前有长而待短则长。堕重成
短堕失待。次偈释先无长待短方有。则长短
俱无因。长短并失果。后之一偈次双结成前
二偈。上半结前无长。下半结前有长。偈具含
诸意。宜执详文勿谓其烦也。何以下发起第
二偈释破也。所以须释破者。论主上明更互
相待则互失两因俱无二果。今小乘大乘内
道外道不受此破。如外道立拒举瓶互为因
果。数人大小二生义亦同之。成实师正引此
文證相待义。乃至中假之流亦明无有可有
由无。故有无无可无由有故无。此乃无定性
因果。而更互为因则因义成。更互为果则果
义立。云何言无因果耶。是故有此偈更开二
关责之。上半就无门。下半据有门。若法有待
成者。重牒立也。未成云何待者。既待故方成。
则知未待时未成。既未待时未成。未成则无
两物。以何更互待耶。下半云。若成已有待。初
句取意。汝谓未待时先已有长短两物成。然
后论相待勉上无待过者。成已何用待。此正
破也。未待之时两物已成。何用更互待耶。待
本为成耳。今未待已成则不须复待也。问成
实师云。前有长短两体然后相待立名。以先
有体勉未成两无难相待立名。故离下半不
须待之失。故庄严义云。因成为世谛体。相续
为世谛用。相待为世谛名。开善云。因成当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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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待为用也。今次责之。未待有长短体此体
为待为不待。若相待云何言体未待耶。若不
待何得有此体名耶。又若体不待则相待假
狭。而相待通一切法。云何名待体不待耶。
又名待体不待。应名烧体不烧。又名法各有
体。名在口以声为体。法在[纸/巾]以色为体。名
法既各有体。则名法应各待。若一待一不待
一有体一不有体。又名待他体不因他。何谓
因成。若名体并待今未待未有名。亦应未待
未有体。又名体是因缘义何容有体未有名。
若于不知者故无名。亦于不知者故无体。道
理有名而不知。道理有体而不知耶。若上古
时有物未有名。故本无名者。亦上古本无物。
如劫初谷不生。亦如诸法不生。是故因可燃
下。第三因不因门破。上半因无因破燃。下半
破可燃。此门二意故来。一者结上。因门逐
近结相待四偈。不因结前一异诸偈。又因结
上相待。不因破其绝待也。燃不馀处来下。
第四内外门破。有此文来者。外人闻上因不
因破无辞可通。但现见攒木火生。外缘合故
有。所以论主更说此门。但火生有因有缘。手
燧等为缘薪则为因。假缘而有故为外。藉因
而生。秤之为内。今求并无从岂有内外。数人
有性四大事四大。因事发性。如灯炷是也。
此中有性火。后因外事火来炷之则发其体
性火故照。此即有从外来义。有自性即内出
义。若成实论云炷中有火理。是内出义。今
因外火发生此理。若无此理火炷终不燃。此
则馀所来义。今总间。木有火理性为异薪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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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异。若已异即已应能烧即无复薪也。若不
异虽截木火终不生。又问木中无事火。与大
虚不异。云何得生火。又炎炎是火而非薪。
段段是薪而非火。虽相著而终异。则燃是燃
故燃非是可燃燃。可燃是可燃故可燃非是
燃可燃也。又木有火理者不然。今用作馀
物何必出火。如破泥有瓶性也。又烧木方名
薪。则薪火一时。一时则非因果义。又木有火
理。因果则并。若无火理则无可待。又问木有
当燃理亦有当不燃理。若有可燃理名可燃
者。有不可燃理应名不可燃。又木中无事燃
说木为可燃。水中无事燃亦可说水为可燃。
又木中无事燃遂得生事燃。水中无事燃水
中亦应生。若一生一不生则一有事一无事。
馀如去来说。第五三时门。内出外来及内
外和合有。堕三时门过。若可燃无燃下第六
五求门破。问离一异为五求。合五求为一
异。一异破竟。何故复说五求。答体虽无异为
外道计二十五我故须离而破之。二十五我
者即色是我离色是我。我中有色色中有我。
我有于色五阴则二十五也。问何故无色有
于我耶。答我有色此明我为主谛。我御于色
故属我。不得云色为主谛色御于我我属于
色。故无此句也。若可燃无燃此明即阴无我。
离可燃无燃。明离阴无我。燃无有可燃。明
我无有阴阴不属我也。燃中无可燃者。我中
无有阴。可燃中无燃。明阴中无有我。长行
云三皆不成者。异释云云。今明。初句为即。馀
四句并是离。既破初句离。后三句同是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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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二句破也。问何故说燃可燃下。第二破
法说也。前问次答。所以作此问者。外人初立
燃可燃为成受受者。但破既不成故失宗。迷
恍便不知所云。故复问也。又不烦作此释之。
但为欲发起后偈生此问耳。答中上半喻内
人法。次句喻外瓶衣。不言瓶衣一异。但瓶自
有因果。不可一异。衣义亦尔。一切等诸法者。
生死涅槃真妄空有同六门破。问偈破受受
者等万法。应备用六门。青目何故偏就五求
门耶。答二义。一者略举最后。二者五求正为
破人法。是以偏举求之。若人说有我下。第三
呵责外人。以法喻既穷故须呵责。二者上
五求破但是一异破。二十五我犹未破二十
种我。言二十我者即色是我。离色有我。亦
即亦离非即非离。一阴四句。五阴二十。二十
我数少体广。二十五我数多而义狭。上虽破
即离未破亦即亦离非即非离。是故此偈总
呵责之。即离之本既无。馀二是末。不须破
也。又说此偈者。犊子部云。上来破于即离不
破我宗。今所辨我乃是第五不可说藏。故不
堕上破。是以论主今呵责之。第五藏内实无
有我。而横谓有。非佛弟子也。就偈为二。上
半牒外所计。下半呵责。若人说有我者。即
作者本住假实等一切诸我也。诸法各异相
者。作业及诸根并五阴等。下半呵责无人法
而计人法。则不得佛法生法二空味也。又不
识佛性真我而颠倒横计假实等我。故不得
佛性真我之味。故涅槃经以一味药譬于佛
性。又不得一相法味而计种种法。如法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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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是一相一味之法。究竟涅槃常寂灭相。终
归于空。不得斯味故计一异法。此是对外人
计生法。故以二无生为佛性味耳。然佛法既
非有人法。亦非无人法。如是四句皆非佛法
味。故云不得寂灭味。寂灭即绝四句法也。
长行云诸法从本来无生毕竟寂灭相者。此
句前示外人佛法真味。即序其所失也。又叙
论主破人法意。论主所以破人法者。良由诸
法本无生寂灭。而外人横计有人法。所以失
佛法味。宜须破之。又释一切大乘经论破人
法意。明诸法本来无生寂灭。但为止横谓之
心故云破耳。实非是破也。又约情立有约情
悟无。故言破实不破也。是故品未说是偈。
此第二正明失味之人。此中举萨婆多及犊
子者。举犊子摄取一切计有我之部。明萨婆
多摄取一切计有法之部。又萨婆多明计法
之始。法有四句。一有一切法。二无一切法。
三亦有亦无。四非有非无。此之四句悉是戏
论。萨婆多计一切法有故名一切有部。一切
有者明三世是有及三无为亦有。故名一切
有部也。今举计有既非。当知馀之三句亦失。
故云举始摄终也。破犊子者执我有四句。一
即。二离。三亦即亦离。四非即非离。而犊子
计非即非离。此既不成。当知前之三句亦坏。
故举终以摄始。又上来破我可说。今破不可
说我。则一切我空。所言五法藏者。三世为三
无为为四。第五名不可说。不可说者不可说
有为无为也。问此品何故破犊子耶。答俱舍
论破我品明犊子立我。正引燃可燃为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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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我体故不即阴。由阴合而生故不离阴。如
别有火体故不即薪。托薪而生故不离薪。问
犊子既计有我。云何作十六谛无我观耶。答
俱舍论云。后即出观见有我。入观则无有我。
故得作十六谛观也。问萨婆多犊子何时出
耶。答佛灭后三百年中从上座部生萨婆多。
从萨婆多出犊子部。玄义论以明之。论文举
二人释上半。如是等人下释下半也。

* 本际品第十一

此品六义故生。因上呵责偈故起。外人云。无
本际经佛亲说有众生往来生死。汝何得呵
云说有众生及以诸法不得佛法味耶。二者
外人因此生疑。若呵云无人法经何故说有
人法。若经说有人法汝何故呵责耶。故请会
通也。此是以论疑经以经疑论。又有以经疑
经。经中既明无本际。云何有众生及生死。
若有众生及生死。云何无本际耶。三者自论
初已来直捡即事人法无从。此之一章穷推
万化。根本不得则本末俱息。故一切无遗。
四者释诸大乘明生死毕竟空义。故说此品。
如小乘人。自欲除生老病死。大乘人则兼除
之。义今明。若见有生死则不能除生死。知生
死本毕竟空方能离生死。如智度论云。生死
人有生死。不生死人则无生死。问云何是生
死耶。答小乘人但有一分段。大乘说者不同。
依胜鬘经明二种生死。有漏业因四住为缘
感分段生死。无漏业因无明为缘感界外变
易生死。问无漏业云何感生死耶。答异释云
云。今明望凡夫界内为无漏耳。望法身实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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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是有漏。取其生心动念即名为业。不了了
与实相相应故云无明。此二因缘生死未息
也。成实者言有四种生死。一分段。二变易。
三中间。即七地所受生死。四流来生死。依摄
大乘论七种生死。三即三界。四方便生死。五
因缘生死。六有有生死。七无有生死。今此
品破大乘小乘人谓有决定生死。不得脱生
死。故下文云。若使初后共是皆不成者。何故
而戏论谓有生老病死。五者欲释经三际空。
如大品十无尽品发旨即云。菩萨先际不可
得。中际后际皆不可得。故无菩萨。经直唱三
际不可得未广释不可得。今广欲释之故说
此品。六者欲释十八空中无始空义故说此
品。又大品四摄品云。菩萨住二空摄取众生。
一毕竟空。二无始空。上明毕竟空今辨无始
空。故说此品。问生死定有始为无始耶。答内
外计者不同。外道人谓冥初自在为万物之
本为诸法始。称为本际。复有外道穷推诸法
边不可得。故云世间无边。名无本际。老子
云。无名为万物始。有名为万物母。亦是有
始。佛法内小乘之人但明生死有终尽。在无
馀涅槃不说生死根本之初际。名无本际。问
何故尔耶。答佛说生死长远本际不可知。令
小乘人深生厌离。故不明始。令速灭烦恼早
入无馀。故明生死之终。又上座僧祇同不说
生死有始。大乘人云。若总论六道则不可说
其始终。不知何者最初生。亦不测其最后
灭故。故无有始终。若就一人则有始终。始
自无明初念托空而起。终断五住得成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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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问云何破之。答生死有始即世间有边。无
始即是无边。有边无边是十四难耶。大小乘
经明佛不答。以是义故不应定执有始无始
也。又智度论云。若破有始还说无始。譬如济
人以火还著深水。以是义故二俱有过。问佛
是一切智人何故不答十四难耶。答如来出
世本为拔众生老病死苦。若答十四难则增
诸结。故不答之。问有始无始二俱有过。何
故十八空内有无始空。不明有始空耶。答龙
树云。有始无始俱为邪见。而佛多破有始明
于无始。今说无始尚空何况有始。故但说无
始空。即知有始亦空。智度论明有始无始虽
皆邪见。而佛多说无始。不应云小乘明无始
大乘明有始。问涅槃云。十地菩萨见终不见
始诸佛如来见始见终。云何言大乘不说生
死始终耶。答涅槃经虽有此言亦不分明辨
生死之始。河西道朗对昙无谶翻涅槃经释
此语。但据十二因缘明其始终。无明细故未
观其始。老死粗故以鉴其终佛则粗细俱明。
则始终并见。问本住与本际何异。答本住是
人名。本际为法秤。又本际都是人法始起处
也。品开为二。前问次答。问有二意。初引经。
次问论主。问品称破本际。云何乃引无本际
经。答有二义。一云外人初立有本际。佛说无
本际经破之。以不受此言故问论主。二者外
人疑于佛经言无本际。云何既说有生及以
死应有本际。今申经无本际破外人谓有本
际。故云破本际品也。是中说有众生有生死
第二外人引佛经难论主经说有众生者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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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生死者。有法也。以何因缘而作是说者。
疑经有众生有生死何故无本际。二难论主
上品末呵责之言。经既说有人法。何得呵云
计有人法不得佛法味耶。若见有人法不得
佛法味者。何因缘故经说有八法耶。答曰。
为二。初破无生死本际。第二末后两偈例破
无一切法本际。初为二。一破无生死始终中
间。是故于此中下。第二破无生死。就初又
二。前偈明无始终。次半偈辨无中间。上半
明无始。下半辨无终。此则是申佛经明无始。
以破外人计生死有始。即是破本际。问小乘
人亦言生死无始。破于有始与论主何异。答
论主解说无始有四意。一者小乘人言有生
死长远始不可知。论主申佛意。佛经说无始
者非是有生死长远故无始。明生死始不可
得。即是生死无有根本。二者佛意明无始者。
即是两舍明其无始者。辨其无有始非谓有
无始。故始与无始五句不行。即令悟入实相。
三者佛经明无始即无有终。亦无中间。如树
无根亦无枝叶。以无始及中间故无生死。亦
无终故无涅槃。即显六道本不生。今不灭
不生死不涅槃。而大小乘人不解此意。四
者复得说生死长远。令大小乘起厌离勤习
观行断诸烦恼也。问云。何是始终。答大乘
人云。无明初品为生死之始。金刚心为生死
之终。然复有生死之始。是涅槃之终。涅槃
之始为生死之终。生死之终为大涅槃之始。
涅槃之始为生死之终。生死之始为涅槃之
终者。据迷情辨之。载起一念有所得心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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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之始。而正观不现故是涅槃终。若得一
念正观则是涅槃之始为生死之终。今总问
之。为待终故言始为不待耶。若待终为始者。
无明初念未有金刚心。何所待耶。若初念有
金刚心则始终便并。云何成始终耶。又金刚
心无复无明初品。何所待耶。若有初品则无
金刚心。令谁待耶。是故当知无有始终也。
第二半偈破中间易知。即是破中义。本对偏
病。是故有中。若无二边何中可得。如是生
死涅槃真之与妄义皆例然。然佛直唱无始
一言。约今论文乃破四执。既言无始即破始
也。二既言无始。始无故言无始。非谓有无始。
即破无始见。三者既始无而无始亦无。即无
终破于终见。四者二分既无。亦无中间往来。
破中间见。既破四见即令人悟入实相。得解
脱生死也。龙树申佛说无始意。如此而今
大小乘学人并不识佛说无始意。岂可与论
主诤耶。像法决疑经云。末世法师如文取义。
违背实相即其事也。是故于此中下第二段
破生死。所以破生死凡有二意。一总释无始
终中间义。若有生死可有始终中间。竟无生
死何有始终。二正为释无中间义。涅槃经云。
生死本际凡有二种。一者无明。二者有爱。
是二中间则有生老病死。故今三门求生死
不得。释无中间也。就文为三。初半偈总标
三种无。次释三无。后结三无呵外说有也。
次三偈释三无为二。初二偈释生死非前后
义。次一偈释生死非一时义。初偈破前生后
死。上半牒。下半破。问云何为生死。答就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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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义。一本有。二死有。三中有。四生有。本
有者百年之阴也。死有一刹那死阴也。中有
者中阴也。生有者一刹那受正生也。二就十
二因缘明生死者。识支一刹那为生。第二刹
那便属老死也。识支是实生。坐草初出胎是
世俗生。所以初破前生后死者。盖是物之常
理。如成实者云。无明初念托空而起。此但是
生。尔前未有死。涅槃经云。功德天喻生。生秤
为姊故生在前。黑闇女譬死。死喻于妹死在
后故也。不老死有生者。法应先老死而后生。
今不老死云何有生耶。不生有老死者。若老
死不因生有亦此生之后应无老死。又得是
并。若不老死而有于生。亦应不生而有老死
也。次偈上半牒。下半破。初句明无因者。生
是死因故也。第二句直呵之。既本来不生何
有老死。第三偈破一时。上半牒而总非。下
半作无因果义。无因有二。一无两法可以为
因。如生时有死。死时于生则无生可为死因。
死亦尔。此是理夺明无因。二纵生死。一时
并如牛二角不相因。长行具二无因。初文是
两无为无因。从若一时下纵有明有不须相
因也。若使初后共下。第三一偈结三无。而
呵外谓有。上半结无。下半呵有。问大小乘经
俱明有生老死。论主何故呵之耶。答论主申
佛意。佛意说生老死者。如三相品。诸贤圣欲
止其颠倒。故说。语言虽同其心则异。佛是
不言有生死故生死。令其因生死悟不生死。
而惑者封执定有生死。故不识佛意所以呵
之。复次下第二两偈例破诸法。为二。初偈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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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次偈破法。破法二意。一明无始终中间。二
例不得前后一时也。人谓因前果后。既未有
果前是谁因。人前法后等亦作此破也。
中观论疏卷第六(末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