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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仪礼义疏卷二十三
丧服第十一之二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
正义贾氏公彦曰此章疏衰已下与前章不殊唯期
一字与前三年异今不直言其异而还具列之者以
期与三年县绝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须重列七服也
此章虽止一期而禫杖具有杂记期之丧十一月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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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即是此章者也 敖氏
继公曰此期服也而杖屦之属皆与三年章同者是
章凡四条其三言为母其一言为妻也以礼考之为
母宜三年乃或为之期者则以父在若母出故屈而
在此也妻以夫为至尊而为之斩衰三年夫以妻为
至亲宜为之齐衰三年乃不出于期者不敢同于母
故尔然则二服虽在于期实有三年之义此杖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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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所以皆与之同也
案周景王于穆后太子寿卒而叔向谓其一岁而有
三年之丧二焉则妻丧虽期实有三年之义敖氏之
说善矣疏谓禫杖具有是也然辞未别白凡禫必主
丧者主之母之丧父为之禫故子从父而禫之也若
出母与继母嫁而从者则已非丧主何禫焉
传曰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
冠其衰也带缘各视其冠
正义贾氏公彦曰此假他问已答之言也云齐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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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冠其受也者降服齐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
为受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既葬
以其冠为受受衰八升冠九升义服齐衰六升冠九
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九升冠十升降服大功衰
七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
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
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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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其初丧之冠皆与其
受衰升数同故云冠其受也云缌麻小功冠其衰也
者降服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升义服小功
衰十二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其冠皆与其衰升数
同故云冠其衰也云带缘各视其冠者视犹比也二
者之布升数多少各比拟其冠也然本问齐衰之冠
因答大功与缌麻小功并答带缘者博陈其义也
郑氏康成曰缘如深衣之缘 敖氏继公曰斩衰有
二其冠同齐衰三年惟有子为母之冠耳是章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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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有正服有义服疑其冠之异同故发问也齐衰大
功有受布故冠其受冠衰布异也缌麻小功无受布
故但冠其衰冠衰布同也问者唯疑此章之冠答者
则总以诸章之冠为言以其下每章之服亦或各自
不同故也带缘各视其冠者谓齐衰以至缌麻其布
带与其冠衰之缘亦各以其冠布为之閒传期而小
祥练冠縓缘檀弓练练衣縓缘则重服未练以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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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轻服之冠衰皆有布缘明矣此所云者是也冠缘
者纰也衰缘者其领及袪之纯也此复言带缘者又
因其布之与冠同而并及之疏言降服齐衰正服齐
衰但可断自此章而下盖此降服为母也正服为妻
也
案疏以缘为中衣之缘中衣所以里衰裳者经传不
言注亦未及何由知此缘为中衣之缘乎详味传意
上承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之冠衰而及之则所缘者
即属冠衰明矣舍本文所有而诂其所无立文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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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也且冠衰有受中衣何必有受而云视其冠乎
凡缘必视其所缘者稍精以为饰故亦谓之饰据疏
中衣当用冠布而又以冠布缘之是无等矣然则凶
服有饰可乎曰传著于此章者盖三年之服皆不缘
有缘自齐衰杖期始也丧服所以有缘者吉时冠衣
皆有缘齐衰以下渐轻乃以布之稍粗者缘之既以
别于三年之服且又为练时由粗入细由凶即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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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也然则三年之服虽不缘其受服亦必有缘矣注
云如深衣如之云尔而疏谓既在丧服之内则是中
衣混而一之所以滋误
父在为母
正义贾氏公彦曰父母恩爱等为母期者由父在故
屈至期也 敖氏继公曰此主言士之子为母也其
为继母慈母亦如之
案此服自士以至大夫以上莫不皆然敖谓主言士
之子者兼士之庶子为其母服言之也其大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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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庶子则有不同者矣
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
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
正义贾氏公彦曰家无二尊故于母屈而为期不直
言尊而言私尊者母于子为尊夫不尊之故也父必
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者子于母屈而期心丧犹
三年父除三年乃娶所以通达子之志也 张子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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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丧之实未尝不三年也传
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抑其子之服于期
而伸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
可改者精矣 朱子曰父在为母期非是薄于母以
尊在父不可复尊母亦须心丧三年
案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此从子制之也父
在为母齐衰杖期此从夫制之也家无二尊而子不
得自专所谓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审此可以破学者
之疑而息纷纭之说矣 又案传言屈与厌不同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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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为服之人自屈而不得伸也厌者死者为尊者所
厌也讲家多混宜别之
辨正敖氏继公曰丧妻者必三年然后娶礼当然尔
非必专为达子心丧之志也盖夫之于妻宜有三年
之恩为其不可以不降于母是以但服期而已然服
虽有限情则可伸故必三年然后娶所以终牉合之
义焉若谓唯主于达子之志则妻之无子而死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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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可以不俟三年而娶乎春秋传王一岁而有三年
之丧二焉谓后与太子也丧妻之义于此可见
案传为有子者言之未筹及无子者也敖氏推阐益
明此之谓能治经者或疑无子者有出道夫为之丧
或有杀礼可不必三年而娶乎曰据曾子问女未庙
见而死者婿不杖不菲不次然犹为之服齐衰其已
庙见者于礼无杀焉可知也其无子者必及年乃出
之未出而死则不可以既死而追出之也然则待三
年然后娶其丧妻者之通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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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论李氏如圭曰疏衰不庐而父在为母为妻居庐
期大功三月不御于内而父在为母为妻终丧不御
于内期既葬食肉饮酒而父在为母为妻终丧不食
肉饮酒皆其异者
馀论程子曰古者父在为母服期今皆为三年之丧
则家有二尊矣可无嫌乎处今之宜服齐衰一年外
以墨衰终月算可以合古之道全今之制 朱子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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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在父亡祖母死亦承重
案父在为母期后世易之以三年也其胜矣乎曰古
之为丧也尽其实后世之为丧也侈其文古者服有
减杀而居处饮食一一如礼是文虽屈而不害其实
之伸也若实之亡而徒以三年为隆则伪而已矣且
祥禫而后父将举吉礼而已之服不除则不可与于
祭非所以事父承宗庙也抑父则已禫矣至三年阕
而又禫父主之乎已主之乎均有所不可也乃见古
圣人之制礼精矣 又案士之庶子为其母如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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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亦杖期也小记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庶
子不以杖即位虽不以即位犹杖也不禫则祥而释
服矣此其异者若父子异宫者则庶子亦伸禫焉
又案祖若父俱亡则为祖母三年祖在则如父在为
母之服服之以杖期也母在子亦为祖母承重乎曰
受重于祖则祖母之服不以母在而有异也
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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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贾氏公彦曰夫为妻年月禫杖亦与母同以其
出嫁天夫为夫斩故夫为之亦与父在为母同也
郑氏康成曰适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
之主也服问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适妇
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
子
敖氏继公曰下章传曰父在则为妻不杖然则此为
妻杖者谓无父者也
案注疏分别适庶而敖氏统言之者以经文原为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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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设也适子为妻之服或不杖期或杖期通乎上下
又案下记云公子为其妻练冠葛绖带麻衣縓缘
既葬除之谓父在者也又大功章公之庶昆弟大夫
之庶子为妻注云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大夫之庶
子则父在也此庶子为妻皆不得服其本服得服其
本服者唯士之庶子及大夫之庶子父不在者耳
传曰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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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马氏融曰共承宗庙所以至亲 贾氏公彦曰妻
移天齐体与己同奉宗庙为万世之主故云至亲
通论李氏如圭曰杂记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颡母在
不稽颡小记为父母妻长子禫其为妻禫谓父母不在
者也小记宗子母在为妻禫则庶子母在者皆不禫矣
庶子父在为妻杖适子父在为妻不杖此其异也
出妻之子为母
正义郑氏康成曰出犹去也 雷氏次宗曰子无出母
之义故系夫而言出妻之子 贾氏公彦曰此谓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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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七出去夫氏子为之服者也七出者无子一也淫
泆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
也恶疾七也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
敖氏继公曰出妻者见出之妻也云出妻之子主于
父在者也若父没则或有无服者矣如下传所云者
是也又此礼亦关上下言之若妾子之为其出母则
亦或有不然者非达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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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此谓出母之反在父室者也义虽绝于夫恩犹系
于子故为之期且杖不杖则疑于旁亲也若出而再
适者则无服并自绝于其子矣伯鱼之母出而在父
室者也子上之母出而再适者也不为伋也妻者是
不为白也母言其异于先君子者也子思不欲直斥
其妻而言词隐跃之间足以见之矣为出母虽杖不
禫非祭主也无禫所也主之者出母之父若昆弟之
为父后者彼则期而除矣又何禫焉母为其子亦杖
期下条报字总承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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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族
无施服亲者属
正义贾氏公彦曰云绝族者嫁来承奉宗庙与族相
连缀今出则与族绝也 郑氏康成曰在旁而及曰
施
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绝道
敖氏继公曰此于其外亲但云外祖父母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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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者耳绝族离绝之族谓父族与母族相绝而不为
亲也绝族无施服言所以为外祖父母无服也亲者
属言所以为出母期也此盖传者引旧礼而复引传
以释之也下放此
案舅与舅之子从服也外祖父母从母从母昆弟或
以尊加或以名加或以名服其实皆从服也母出则
无所从矣有继母者转而服继母之党矣
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
体不敢服其私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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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贾氏公彦曰父已与母无亲子独亲之故云私
亲 敖氏继公曰言为父后则无父矣乃云出妻之
子蒙经文也与尊者为一体释为父后也母不配父
则子亲之为私亲母子无绝道固当有服然有服则
不可以祭故为父后则不敢服之有服则不可以祭
者吉凶二道不得相干故也 朱子曰出母为父后
者无服此尊祖敬宗家无二上之意先王制作精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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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苟盖如此
辨正吕氏坤曰出母而嫁两相绝也出母不嫁为父
守也夫死而嫁忘我父也继母而嫁情又远矣而皆
杖期不无等乎制礼者宜等焉
案吕氏所区别颇即乎人心然经著出母之服大抵
为反在父室而不嫁者言也盖出而不嫁则夫存犹
有复归之理其子亦日夕冀之即夫亡终不复而未
尝为他人妇则缘亡父之义子犹当为之服也经无
为嫁母杖期之文其服者为已之从之耳则经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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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不俟后人之更等之矣已虽为出母服其妻则不
从服出姑子亦不服出祖母盖生我之私恩祇在一
身而大义已绝则其伦类不可得而推故不服也
馀论郑氏康成曰继母而为父所出不服也 或问
庶子服出适母否徐氏邈曰经言出妻之子为母明
非所生则无服也 许氏猛曰为人后者为所后者
若子本生母出则不应复服以废所后者之祭也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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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至亲无绝道非母子者出则绝矣是以经无出祖
母之服
存异问母既出则为绝族子为之服当于何处为位
有庐垩室否当𧝓否出母亦报其子否射氏慈曰当
就出母之家若远不得往者可别为异室亦有庐变
除垩室及𧝓如亲子也母亦报子期也
案出母与其子相为报母之服子不至夫之家子之
服母则虽曰绝属未尝不可至母之父母之家也若
远不得往则哭之于他室妻与子皆无服若有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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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则亦相序而哭与父在似难为庐垩室以门庭
为父之所主也父子异宫者或为之不则但舍于外
不御内不饮酒食肉而已𧝓则必无之盖虞与祥皆
在母之父母之家已或可往也禫则于何所乎又以
何人为之尸乎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正义王氏肃曰从乎继母而寄育则为服不从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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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服也则报不服则不报 敖氏继公曰父卒而继
母不嫁则为之三年从之嫁则期所以异内外也报
者以其服服之之名谓出妻于其子与此继母于其
从之之子皆报也小记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
之子服妾不服之明出妻有服也旧说谓此女君犹
为其子期是己母于子乃亦杖期者既出若既嫁则
无尊加之义故宜报之所以别于在其父之室者也
案此继母之后夫即同居继父也其终也或同居或
不同居于继母之服无变焉继母嫁后或自有子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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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丧或彼有他子主其丧或后夫尚在自主其丧此
子于继母之服亦无变焉所以酬其抚育之恩而殊
于继母之徒嫁者也因母嫁而从者无文何也其服
同也何以知其同无可加也出妻之子与从母嫁之
子虽为其母杖若在彼家不拜宾不以杖即位知然
者非主也彼自有主之者也失节事极大圣人不责
嫠妇以守节而听其再嫁且令其子制服焉何也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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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死妻稚子幼无大功之亲而挟其子以适人虽死
者复生犹有说焉以因母见出之服服之而相为报
亦所以劝恤孤也
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终者终为母子也以终为贵故服
此服也继母嫁而子从之是终为母子也 崔氏凯
曰此服之者庶子耳为父后者不服也继母嫁与宗
庙绝为父后者安可以废祖祀而服之乎
案母嫁而从必其不能自立又无大功之亲可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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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而辞母而归终克自立立庙承祭则所谓为父后
者矣虽有抚育之恩不胜父后之重崔氏所云是也
如有弟偕从者则弟当服之
辨正汉石渠议问父卒母嫁何服萧太傅曰当服周
为父后则不服韦玄成曰父没则母无出义王者不
为无义制礼故不制服也宣帝诏曰妇人不养舅姑
不奉祭祀不下慈子是自绝也故圣人不为之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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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成议是也
存异庾氏蔚之曰母子至亲本无绝道若父卒母嫁
而不服则是子绝其母岂天理耶宜与出母同制
案父卒母嫁而子不从者经无为服之文是无服也
妇人之义从一而终夫死无再嫁之理况既已有子
曷不与之相守以俟其长成乃舍之而他适背死弃
生情欲胜而廉耻微矣圣人所以不制其子之服者
所以深绝之也曰子可以绝母乎曰非子之绝其母
乃母之自绝于其子耳出妻或有非其罪者夫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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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挟子以从情切存孤或有迫于不得已者若可已
而不已其不为之服也不亦宜乎经于出母及继母
之嫁而从者悉著之矣如果有服岂故阙之以待后
人之揣测补缀耶且嫁而从服杖期嫁而不从亦服
杖期圣人制礼岂若是之无等乎然则子思之丧其
母也不为之服与曰记但言哭之则不服也哭之者
私情也服者礼制之所不容越也无论因母继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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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则服之三年嫁则虽欲服之而不可得以亡父临
之大义凛然矣
右齐衰杖期
案齐衰杖期降服衰四升冠七升正服衰五升
冠八升义服衰六升冠九升父在为母降服也
为妻正服也出母及继母嫁而从者则义服与
首绖要带皆牡麻而又有布带既葬降服受衰
七升冠八升正服受衰八升冠九升义服受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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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升冠十升绖带男子俱易葛妇人易首绖以
葛不易要带十一月而练降服衰八升冠九升
正服衰九升冠十升十三月而祥杖绖带悉除
缟冠素纰麻衣十五月而禫其不禫者期满而
除之 又案为母则继母慈母皆如母为妻则
继妻如妻适孙承祖母之重曾玄孙承曾高祖
母之重者祖父在若曾高祖父在亦如之为人
后者所后父在为所后母若继母亦如之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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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则一如承重之法女子子反在父室者父在
为母若继母与在室同
不杖麻屦者
正义郑氏康成曰此亦齐衰言其异于上者 贾氏
公彦曰此不杖轻于上禫杖故次之虽杖与不杖不
同其正服衰裳皆五升而冠八升则不异 敖氏继
公曰大功章云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此受以
大功衰即葛而期为异耳 李氏如圭曰此下哀杀
病轻故不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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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此服有本不应杖者凡上杀旁杀下杀及从服报
服者是也亦有本应杖而不杖者如适子父在为妻
不杖则有所为而屈焉
祖父母
正义贾氏公彦曰孙为之服也服之本制若为父期
祖合大功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也
敖氏继公曰此服惟据父在者言也父没则服或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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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传曰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小记祖父卒而后
为祖母后者三年
案上经言继母如母此不言继祖母者古文简约已
包于祖母中也若庶祖母则无服妾母不世祭则庶
子之子无服矣祖父在而祖母先没祖父与父服杖
期孙服不杖期父服四升祖孙皆服五升此降正精
粗之别也注疏以父在为母之降服四升作正服五
升非也
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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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敖氏继公曰谓不可以大功之服服至尊故加
而为期也
案子为父母三年孙为祖父母期皆正服而疏与敖
氏以为加者据三年问之义
世父母叔父母
正义贾氏公彦曰伯父言世者欲见继世也 邢氏
炳曰继世以适长先生于父则继世者也故曰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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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氏康成曰为姑在室亦如之
敖氏继公曰女子子在室为之亦然唯己许嫁
者则异也此服皆报不言之而别见者欲序昆弟之
子于众子之后序夫之昆弟之子于舅姑之后以见
亲疏尊卑之等故不于此言报也若轻服则不然
通论李氏如圭曰伯父继世为小宗故谓之世父五
属之服同父者期同祖者大功同曾祖者小功同高
祖者缌世叔父与己同出于祖应服大功以其与父
一体故进服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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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
正义陈氏铨曰尊者父也所谓昆弟一体也 敖氏
继公曰世叔父本是大功之服以其与父一体故当
加一等也以五服差之族之亲为四缌麻从祖之亲
为三小功则从父之亲宜为二大功也而礼为从父
昆弟大功世叔父期以此传考之则世叔父之期乃
是加服从父昆弟之大功则其正服也此释经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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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父叔父期之意
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
报之也
正义贾氏公彦曰凡降者由己尊故降之世叔父非
正尊故报也 敖氏继公曰加尊者谓以其尊加之
也昆弟之子本服亦大功世叔父不以本服服之而
报之以其为己加隆之服者以己非正尊不足以尊
加之故也加尊而不报者如父于众子祖于庶孙之
类是也昆弟之子虽不在此条然以其为世叔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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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者而世叔父亦以此服之故并释之也
案檀弓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此为昆弟
子服期之义也以其为己服也而服之又有报义焉
昆弟子于世叔父之服为其与尊者为一体则亦兼
有引而进之之义凡此所以敦一本之爱而劝笃亲
也
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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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牉合也昆弟四体也
正义贾氏公彦曰上云一体故传又广明一体之义
敖氏继公曰言首足牉合四体者皆所以释其为
一体也此又申言与尊者一体之义虽以三者并言
而其旨则唯主于昆弟盖世叔父乃其父之昆弟所
谓与尊者一体也
案牉者半也分也集韵牉合合其半以成夫妇也
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
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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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而同财有馀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承上文而言父子夫妻昆弟俱
是一体然父子夫妻不分而昆弟则分似乖于一体
之义故言其理之不容不分者以释之东宫西宫南
宫北宫盖古者有此称亦或有以之为氏者故传引
之以證古之昆弟亦有分而不同宫者焉异居而同
财则其所以分之意可见矣宗谓大宗小宗共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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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贾氏公彦曰昆弟之义无分者以手足四体本
在一身不可分别是昆弟之义不合分也然而分者
则辟子之私也使昆弟之子各自私其父故须分若
兄弟同在一宫子不得私其父则不成为人子之法
也内则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不命之士父子同宫纵
同宫亦有隔别为四方之宫也 张子曰子不私其
父则不成为子古之人曲尽人情如此若同宫有伯
父叔父则为子者何以独厚于其父为父者又乌得
而当之 郑氏康成曰宗者小宗典宗事者也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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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案古者大功同门同财纵有异门者亦同财盖以祖
统孙凡同祖者则皆不私其财也曰同财则固不必
同爨矣小功以下人滋蕃而情渐疏势难久合故异
财盖理一分殊之道然也注言典宗事者谓世父或
世父之子世父之孙为后者宗事谓同宗之人冠昏
嫁丧祭诸事此谓小宗也敖氏并言大宗者谓以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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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兼大宗者耳大功同财则同祖者亦在焉
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释经文也言以名服见其恩疏
贾氏公彦曰以配世叔父而生母名则当随世叔父
而服之
案世叔父正服也世叔母则义服也
大夫之适子为妻
正义贾氏公彦曰适子父没后为妻杖在上章 敖
氏继公曰传云父在则为妻不杖则是凡父在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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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有所降者其服皆然不别适庶也此乃特见大
夫之适子盖谓大夫庶子为妻则异于是唯其适子
为妻如邦人故特举以明之凡大夫之子之服例在
正服后今序于昆弟之上者盖以此包上下而言故
居众人为妻之处若重出者乃在正服后也
案小记世子为妻与大夫之适子同是天子诸侯之
适子亦然也君于庶子庶妇有降杀而于适子适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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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异同故敖云包上下也特举大夫之适子者孔氏
颖达云大夫是尊降之首故特显之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
也父在则为妻不杖
正义郑氏康成曰大夫不以尊降适妇者重适也
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
贾氏公彦曰父在为妻不杖者父为适子
之妇为丧主故适子不敢伸杖也 敖氏继公曰父
之所不降谓大夫为适妇亦大功如众人故子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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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杖期如众人也若大夫于庶妇降之而至于不
服其子亦降之而至于大功所谓大夫之子则从乎
大夫而降也父在则为妻不杖者不敢同于父在为
母之服也故父没为母三年乃得为妻杖是其差也
子亦不敢降之说见后
案小功章庶妇士之本服也非由大夫尊降而然疏
谓大夫为庶子之妇小功误矣大夫以尊降当缌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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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大夫无缌麻故至于不服父为适子之妇为丧主
九月而除子则祥而除之不禫故不杖
通论敖氏继公曰降有三品大夫以尊而降公之昆
弟大夫之子以其父之所厌而降为人后者女子子
适人者以出而降
案公之昆弟即公子也但父在则曰公子父没则曰
公之昆弟耳康成以公之昆弟以旁尊降另列一品
故有四敖氏并入厌降中故唯有三也旁尊之义未
的公子之重视大夫则公之昆弟亦兼有尊降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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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弟
正义郑氏康成曰昆兄也为姊妹在室亦如之
贾氏公彦曰此亦至亲以期断
案此条及下文众子昆弟之子皆主于士也若大夫
大夫之子则异矣
为众子
正义郑氏康成曰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大夫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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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之为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之女子子
在室亦如之 敖氏继公曰众子即庶子
也对长子立文故曰众子庶则对适之称也实则一
耳父母为众子乃期者以尊加之也士妻为妾子亦
期凡适而非长父母为之亦与众子同
馀论刘氏玢曰若适子有废疾不得受祖之重则服
与众子同盖以不堪传重故不加服非以废疾而降
也子妇之服例皆小功以夫当受重则加大功若夫
有废疾则仍小功亦非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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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弟之子
正义敖氏继公曰其女子子在室者亦如之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檀弓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
而进之也
案此两相为服传言报者著其实也经不言报者欲
以伦类为次而两见之也世叔父次于祖父之下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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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其为祖父一体之所分而亲之当如父矣昆弟之
子次于昆弟众子之下则见昆弟与吾一体而亲昆
弟之子当如子矣
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
正义郑氏康成曰两言之者适子或为兄或为弟
敖氏继公曰大夫之庶
子为昆弟大功嫌于适亦然故以明之不云适子者
嫌自为其子也
存疑敖氏继公曰斩衰章云父为长子则大夫之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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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谓其长子未必指为弟者也此云适昆弟者古之
文法不可以单言昆故连弟言之经中此类多矣
案适昆弟谓适子之长者为父后者也其馀则适长
之同母弟亦庶子也亦有庶母所生为昆而适母所
生为弟者则庶昆不为后而为适弟服期经注兼弟
言之谓此耳弟字自有指归岂仅连言之乎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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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郑氏康成曰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适重之也适
子为庶昆弟庶昆弟相为亦如大夫为之
敖氏继公曰大夫之子于昆弟之属或
有所降者以从乎其父而不得不降之耳若为其父
之适及尊同者乃其父之所不降者故己亦得遂其
服焉非谓以其父不降之之故欲降之而不敢降也
凡后传之言若此者不复见之
案此服亦通上下天子诸侯为长子服斩则天子诸
侯之庶子于适昆弟亦服其本服可知专言大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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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经为君之长子自有本条且义例可于大夫之
适子为妻通之也公之庶子父在为庶昆弟无服父
卒乃服大功天子之庶子相为当亦然若俱出封为
诸侯则各如其服服之父厌庶子而天子不厌诸侯
始封之君不臣昆弟故得服之也唯长子于庶昆弟
皆不服之以冢适本有君道不但为父尊所厌而已
大夫之适子于庶昆弟则降之自天子以下至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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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加隆于适而庶则或降焉或绝焉此宗法也大夫
士之宗法本自天子诸侯而推也然则谓不可以大
夫士之宗法通于天子者其缪矣乎昆弟相为期本
服也从父之所降而降之从父之所不降而不降之
但非出于其子欲降之意耳敖氏推勘入细然传意
固自无碍
存疑贾氏公彦曰大夫之适子得行大夫礼故父子
俱降庶庶又自相降也
案大夫之子得降庶庶又自相降者宗法自大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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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弥隆而适弥重故子不得不从乎父也父为大夫
子为士葬以大夫祭以士则知大夫之子不得直用
大夫礼矣
适孙
正义贾氏公彦曰谓适子死其适孙将受重者死则
祖为之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适也有适子者无适孙孙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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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如之
正义郑氏康成曰周之道适子死则立适孙是适孙
将上为祖后者也长子在则
皆为庶孙耳孙妇亦如之适
妇在亦为庶孙之妇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
也
敖氏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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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氏继公曰祖于
孙宜降于子一等而大功此期者亦异其为适加隆
焉耳非不降之谓也有适子者无适孙孙妇亦如之
皆谓适不可二也
案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是适子之统亦不贰
也适子死若废疾而立适孙死则为之服期固已若
庶子将为后者死亦为之服期此谓士耳天子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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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庶子无服大夫为庶子大功虽将为后死亦不为
之加服注云服之皆如众子庶妇明不异于其本也
存疑贺氏循曰其夫为祖曾祖高祖后者妻从服如
舅姑
辨正虞氏喜曰有适子者无适孙又若为宗子母服
则不服宗子妇以此推玄孙为后若其母尚存玄孙
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 庾氏
蔚之曰舅没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
以姑为适所谓有适妇无适孙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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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父丧母在则母为主妇以其服则斩衰拜则稽颡
自宜为主适妇从夫服期不为主而拜宾是则主妇
不必主人之妻当从服制之重者也其母先不在者
妇服期拜不稽颡而适妇则为主矣承祖父之重者
祖母在祖母自为主母服期孙妇服大功若从夫而
服期则嫌于母丧且不为主无庸加服也若祖母与
母俱不在孙妇自当服期而为主矣若祖母不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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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在不应舍服期之母而加孙妇之服以代之也承
曾祖父之重者曾祖母在自为主祖母服期母服大
功曾孙妇服缌曾祖母为主不嫌于夫斩而妇缌也
若从夫服期不但姑轻妇重亦嫌于二主矣若曾祖
母祖母俱不在而母在缘亡夫之义母能不服期乎
母服期则曾孙妇缌自若可也曾孙妇服期而姑大
功不疑自居于适而以姑为庶乎贺循之说似是而
非不可用也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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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贾氏公彦曰此谓其子后人反来为父母服者
不在禫杖者深抑之欲其厚于大宗也 雷氏次宗
曰言报者明子于彼则名判于此 敖氏继公曰言
其以别于所后者也馀皆放此父母为支子服率降
于为己服一等此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其父母亦
报之以期而不降者以其既为所后者之子统不可
二故不敢以正尊加之而报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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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疏谓不在禫杖者深抑之此为人后者支子也其
适子自为父后二十五月而禫为人后者固不可以
十五月之禫参之也然则不必深抑之而已无禫杖
之法矣
辨正程子曰既为人后便须将所后者呼之以为父
以为母不如是则不正也后之立疑义者见礼有为
其父母报便道须是称亲礼文盖言出为人后则本
生父母反呼之以为叔父伯父故须著道为其父母
以别之非谓将本生父母亦称为父母也 张子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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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父母不论其族远近并以期服服之 朱子曰
今设有为人后者于此一日所后之父与所生之父
并坐而其子侍侧称所后父曰父称所生父又曰父
自是道理不可经言为其父母者盖若不称为父母
别无称呼只得如此
案不杖期而报世叔父母与昆弟之子相为之服也
称情以立名缘名以制服程朱之言万世人伦之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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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或有疑于此者盍取圣人正名之说而三复之乎
古人世叔父于昆弟之子亦直称父子汉疏广谓兄
子受曰宦成名立惧有后悔岂如父子相随出关蔡
邕与叔父质为程璜所陷邕自陈曰如臣父子欲相
伤陷则为人后者呼其本生为父母亦自可通然此
乃泛称之辞要其上承祖宗旁治昆弟则必以世叔
父母视之非直以为父母也若直以为父母则二本
矣名不正言不顺矣议礼者乃呶呶于此不亦末乎
朱子谓所后父与所生父并在不可并称为父此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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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夫士言之若为天子诸侯后者则于君前当名
其所生父矣伯叔父且不可称也而况称父乎惑于
此者可以解矣 又案为人后者若系亲昆弟之子
则不杖期其本服也其他则自小功以至于无服而
皆为之不杖期以其本生亲之也是则隆于大宗亦
未尝薄于本生大宗至重以正尊尊之本生次重以
旁亲之首尊者尊之圣人之度量权衡夫岂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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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
者降其小宗也
正义贾氏公彦曰此问虽兼母答专据父故以斩而
言小记别子为祖继别为大宗大宗有一小宗有四
大宗一者别子之子适适相承百世不迁者也小宗
四者继祢继祖继曾祖继高祖者也 敖氏继公曰
此一节释所以服期之意为父固当斩衰然父不可
二斩不并行既为所后之父斩则于所生之父不得
不降而为期盖一重则一轻礼宜然也大宗者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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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之后者也小宗者凡庶子之长子适孙之属皆是
也此为大宗子矣乃复谓所生之家为小宗者以其
本为支子故也持犹主也
案不二斩者不二父也一语得其宗矣欧阳纷纷昧
此耳
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
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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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
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
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
支子后大宗也适子不得后大宗
正义郑氏康成曰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近政化也大
祖始封之君若稷契也自由也上犹远也下犹近也
收族者谓别亲疏序昭穆大传系之以姓而弗别缀
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贾
氏公彦曰野人曰父母何算焉者不知分别父母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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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也大祖始封者不毁其庙若鲁之周公齐之太公
卫之康叔郑之桓公之类 敖氏继公曰此一节承
上文言所以后大宗之意尊之统为尊者之统也小
宗者族人之所尊而大宗又统乎小宗故言尊之统
见其至尊也大宗为尊者之统而收族人故族人不
得不为之立后诸侯言大祖天子言始祖则始祖大
祖异矣周祖后稷又祖文王白虎通义云后稷为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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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文王为大祖此其徵也及谓祭及之也及其始祖
之所自出谓禘也始祖之所自出若殷周之帝喾也
诸侯之大祖世世祭之天子不惟世世祭其大祖又
祭其始祖又祭其始祖之所自出盖所祭者之尊不
同故也尊者天子卑者诸侯此尊统谓为祖祢之统
者也尊统上天子始祖之所自出者也尊统下诸侯
之大祖也此与大宗为族人之尊统者义不相关意
略相类故假此以发明之
辨正戴氏圣曰大宗不可绝又言适子不为后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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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先庶尔族无庶子已有一适子当绝父以后大宗
田氏琼曰同宗无支子唯有长子以长子后大宗
诸父无后祭于宗家后以其庶子还承其父
存异敖氏继公曰适子不得后大宗则大宗亦有时
而绝矣
案大宗无后则同父仲叔季之子皆可后之凡同祖
同曾祖同高祖以及无服之子皆可后之但取同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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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之宗者而已传恐人拘于伦叙之戚疏而取必于
其戚者则绝已以后人殊非为后者之所安而舍多
夺少亦非均安之道故云小宗之适子自继小宗不
可以后大宗正与前传同宗则可为之后相发也敖
氏以为大宗有时而绝非也此或别子之传仅一再
世而门户如扬雄氏之单微者耳然如此者甚少则
疏属有支子大宗其可得而绝乎设大宗之外仅有
一人则戴圣之说其正也更以田琼之说通之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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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案适子不得后大宗则小宗亦不可轻绝明矣
小宗无后者不立后古法也以支子后之要亦非圣
人之所禁者
馀论汉书哀帝元帝庶孙定陶共王子也母曰丁姬
年十三嗣立为王成帝无子徵立为皇太子上以太
子奉大宗后不得顾私亲乃立楚思王子景为定陶
王奉共王后成帝崩太子即位成帝母称太皇太后
成帝赵皇后称皇太后而祖母傅与母丁自以定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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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王为称已而傅必欲称尊号于是追尊傅为定陶
共皇太后丁为共皇后郎中令冷褒黄门郎段犹等
复奏言定陶共皇太后共皇后皆不宜复引定陶藩
国之名以冠大号又宜为共皇立庙京师师丹议曰
为人后者为之子故为所后服斩衰三年而降其父
母期明尊本祖而重正统也孝成皇帝圣恩深远故
为共王立后奉承祭祀恩义已备陛下继体先帝持
重大宗承宗庙天地社稷之祀义不得复奉定陶共
皇祭入其庙 宋史濮安懿王允让商王元份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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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在位久无子乃以王第十三子宗实为皇子仁
宗崩皇子即位是为英宗治平二年四月诏议崇奉
濮典礼天章阁待制司马光等议曰礼为人后者不
敢顾私亲圣人制礼尊无二上自汉以来帝王有自
旁支入继大统或推尊父母以为帝后皆见非当时
取讥后世今日崇奉典礼宜准先朝封赠期尊亲属
故事高官大国极其尊崇濮王于仁宗为兄陛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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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皇伯父而不名欧阳修著濮议曰为人后者为其
父母期谓之降服亲不可降降其外物尔丧服是也
圣人降三年为期而不没其父母之名以见服可降
而名不可没也议者欲以为人后之故使一旦视父
母若未尝生我者其绝之也甚矣程子代侍御史彭
思永疏曰陛下嗣承祖宗大统则仁庙陛下之皇考
陛下仁庙之适子濮王陛下所生之父于属为伯陛
下濮王出继之子于属为侄此天地大义生人大伦
不可变易者也苟乱大伦人理灭矣更称濮王为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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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二亲是非之理昭然明也设如仁皇在位濮王
居藩陛下既为冢嗣复以亲称濮王则仁皇岂不震
怒濮王岂不侧惧君臣兄弟立致衅隙其视陛下当
如何也神灵如在亦岂不然 明史世宗厚熜宪宗
孙也父兴献王国安陆正德十四年薨帝年十三以
世子理国事十六年三月袭封武宗崩无嗣慈寿皇
太后与大学士杨廷和定策以遗诏迎王于兴邸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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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位秋七月进士张璁言继统不继嗣请追崇所
生立兴献王庙于京师初礼臣议考孝宗改称兴献
王皇叔父援宋程颐议濮王礼以进不允至是下璁
奏命廷臣集议杨廷和等抗疏力争皆不听冬十月
己卯朔追尊父兴献王为兴献帝祖母宪宗贵妃邵
氏为皇太后母妃为兴献后嘉靖元年正月命称孝
宗皇考兴献帝后为本生父母三月上慈寿皇太后
尊号曰昭圣慈寿皇太后武宗后曰庄肃皇后上皇
太后尊号曰寿安皇太后兴献后曰兴国太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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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南京刑部主事桂萼请改称孝宗皇伯考夏四
月上兴国太后尊号曰本生圣母章圣皇太后追尊
兴献帝为本生皇考恭穆献皇帝九月丙寅定称孝
宗为皇伯考昭圣皇太后为皇伯母献皇帝为皇考
章圣皇太后为圣母武宗为皇兄武宗后为皇嫂
案张璁以世宗入继为继统不继嗣直抉为人后之
藩篱乃俾世宗得以恣行其私而无忌计诚狡矣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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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统不继嗣者舜之受尧禹之受舜则然或更如光
武之中兴昭烈之存汉则亦可云尔兴王非异姓之
禅受也未有力征之经营也受武宗遗诏而践帝位
何云非继嗣乎苟非嗣何有统统与嗣可相离乎析
统与嗣而二之璁之创论前古所未有也若质言之
不过曰取其天下而绝其嗣云尔而饰辞曰继统不
继嗣岂非掩耳盗铃之术乎且夫统者自太祖而下
至于高曾祖祢以相属者也统承武宗嗣继孝宗继
孝宗犹之继武宗也此则兄终弟及之道也今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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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宗而考兴献王兴献王固不得祢宪宗也如是则
不但孝宗武宗之统绝即宪宗己上至太祖之统胥
绝矣何继之有论者谓大夫士之宗法不可施于天
子故与为人后之礼别然则大夫士大宗不可绝可
绝者独天子也有是理乎璁既显言不继嗣则固决
意绝孝宗之嗣矣孝宗何大夫士之不若乎论者谓
有武宗故不得考孝宗若考孝宗则置武宗于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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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得考孝宗也然则无武宗乃考孝宗孝宗转以
有武宗而致绝也不知考孝宗则孝宗有二子兄终
而弟及孝宗有子而武宗有弟则武宗亦不绝矣不
考孝宗则孝宗终无子而武宗亦无弟两世不胥绝
乎且其兴国则承之于献王天位则受之于先帝不
考孝宗则无所承受律以春秋之义不可谓得国之
正也当武宗荒淫仓卒弃世江彬钱宁辈肘腋可虞
天下岌岌诸大臣欲急定危疑故遗诏草率尔兴王
独子不可以后人固当立他藩之支子以为武宗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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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应经义设尔兴王敢执辞以争乎即执辞以争亦
必曰吾以伦序当为孝宗后必不敢曰吾当受天下
不愿为后也伦序当立之说经传所无同宗则可为
之后何必兴王邪设遗诏中不曰伦序当立但云立
某为皇太弟继孝宗皇帝后彼虽无良其敢显然而
悖之邪抑能笃于所生决然舍去而就藩邪夫不以
天下易亲者人伦之至也不肯后人即当辟位大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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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钳天下之口而以狠愎暴戾行之此岂弃天下
如敝屣者乎璁萼诸人迎合希宠与冷褒段犹心事
如一不但人伦之罪人亦经学之蟊蠹也议礼者无
为簧舌所惑 又案欧阳谓濮王宜称亲尚考仁宗
也固贤于璁萼之不考孝宗者然解经实缪其拘牵
字句正所谓以文害辞以辞害意者乃挠千古之公
论助奸匪之声援且若预作璁萼之嵎者其为祸亦
烈矣天之生物圣人之制礼使之一本而修使之二
本其为白圭之玷不既多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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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昆弟不言报是亦为之大功耳
案为其父母者以出降也为昆弟应降大功而不降
者以其为父后也
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
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
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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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一节释为其父母也从者顺其
所为而不违之所谓以顺为正者也天者取其尊大
之义人所尊大者无如天故以之为比 郑氏康成
曰从者从其教令
案经兼言父母传专言父者重斩也女子在家亦从
母不言母者阴统于阳母必从父也无父者从其昆
弟亦母之所从也
辨正李氏如圭曰郑氏谓内宗外宗为君服斩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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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问君为天子三年夫人犹内宗之为君也夫人为
天子期则内宗为君亦期矣杂记外宗为君夫人犹
内宗也是外宗内宗之服不异也所谓与诸侯为兄
弟者服斩者自主男子言之妇人不贰斩何义而以
斩服服君乎周官内宗外宗内女外女之有爵者谓
嫁于卿大夫士者也为夫之君自应服期其异者并
服夫人犹之仕焉而已者并服小君耳遂以为服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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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误矣
案李氏所辨最析且不独内宗外宗即王姬之已降
者亦然也曰敢以轻服服至尊乎曰大功已下为轻
齐衰则犹重也既嫁天夫父不夺之君岂夺之乎
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
宗曰小宗故服期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一节释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
也归宗者所归之宗也妇人虽外成然终不可忘其
所由生故以本宗为归宗也归云者若曰妇人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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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于夫家必以此为归然也 郑氏康成曰归宗者
父虽卒犹自归宗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
案此小宗直指昆弟之为父后者不但非继别之宗
亦并非继高继曾继祖之宗也妇人已嫁而反父在
则归于父父不在则归于昆弟之为父后者如昆弟
之为父后者又不在则所谓有所取无所归者而夫
亦不去之矣以其不可归于从父昆弟亦不可归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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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昆弟与昆弟之子也古者妇人父母亡无归宁之
法惟见出乃归宗尔云必有者归宗虽或然之事而
必有可归之宗他年或归则归此昆弟之为父后者
故不降而为之期也以此见妇人在夫家恒凛凛乎
有不克终之戒焉
继父同居者
正义敖氏继公曰继父因母之后夫也其或从继母
而嫁者若为其夫服亦宜如之
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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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为
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
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
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
正义马氏融曰稚少幼小也无大功亲以收养之故
母与之俱适人 郑氏康成曰妻稚谓年未满五十
子幼谓年十五已下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为之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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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庙于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
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夫不可二也此
以恩服尔未尝同居则不服之 陈氏铨曰子有大
功不可以随母彼有大功不可以专财也 敖氏继
公曰传之言若此则是子于继父本无服特以二者
具且同居故为服此服若先同居后异居则降而三
月是又于三者之外以居之同异为恩之深浅而定
服之重轻也然则三者或阙其一虽同居亦无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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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记言同居异居者与此异更详之
案继父之有服所谓亡于礼者之礼也义生于恩之
服也俱无大功亲两茕若相依为命者然又虑其亡
父之馁也而别为之所使孤儿得以伸其孝敬此于
生者死者两有恩焉虽非父也而可方诸伯叔父之
伦是以为之服期也父无可继之理圣人宁不知之
而必制此者所以备时事之穷而周其变也然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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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具又始终同居然后服之则其法严矣世之合此
者仅矣异姓乱宗之端亦可以弭矣注谓妻稚年未
满五十言其极尔其实未满二十三十四十者并赅
焉 又案筑宫庙非必备庙制也略为之所而已其
祭未必有尸也稷馈而已子未成人未必三献也阴
厌而已然则此礼盖为庶人设与抑士之卑微者亦
偶有之与 又案小记有主后者为异居谓继父他
年自有子者也然则为之服者不独以其恩亦怜其
无主彼若有主则此之情杀矣合小记观之尤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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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李氏如圭曰继父服此子无文以继母嫁从报
服推之或者亦报乎
为夫之君
案诸侯夫人畿内公卿大夫士之妻为天子侯国公
卿大夫士之妻为国君凡公卿大夫士之臣之妻为
其君皆是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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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马氏融曰夫为君三年妻从夫降一等故服期
贾氏公彦曰夫为君斩故妻从服期也臣妻于君夫人
无服
案臣妻不服君夫人者以从服直一从而已不累从也
通论李氏如圭曰大传有属从有徒从属从者所为服
者于已有血属之亲也徒从者与彼非亲空从而服之
耳子为母之党妻为夫之党夫为妻之党属从也臣为
君之党妾子为君母之党妾为女君之党子为母之君
母妻为夫之君徒从也小记从服者所从亡则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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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者所从虽没也服从服谓徒从也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
正义贾氏公彦曰姑姊妹出适为侄与兄弟大功侄
与兄弟亦为之大功今还相为期故言报女子子不
言报者女子子出适为父母自然犹期不须言报也
敖氏继公曰为姑姊妹女子子出适者降为大功
今以其无主乃加于降服一等而为之期其姑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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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昆弟侄亦不容不以其所加者服之云报者服期
之义生于已而不在彼故也女子子适人者为父母
自当期固不必言报矣然父母为己加一等而已于
父母不复加者其亦以妇人不能贰斩也与
案女子子适人无主者父为之期而彼不为父斩者
彼已为夫服斩故也父母之于女服可加者仁之通
女之于父母服不可加者义之限也服过于期则疑
于见出而去夫之室者矣然则于侄与昆弟何以报
也期其本服也怜我而厚我不可以徒受也此主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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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士小宗不立后者若大宗立后则无无主者矣
杜佑谓天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王者后无主者
服与此同君夫人虽无后不应无祭主果有之其在
季世与
传曰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也何以期也为其无祭主
故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无主后者人之所哀怜不忍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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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氏继公曰祭主者夫若子若孙也死而无祭主
尤可哀怜故加一等得加一等者以其本服如是也
案妇人无祭主以其夫无祭主也其夫无祭主犹得
祔食于宗子之家妇人则竟已矣故父母昆弟侄尤
矜之也曰不从夫而祔食乎适子自祭其祖祢尚有
吉祭未配者无后者与殇者等礼从其略焉得配耶
然则父昆弟为之加服而不为之祭者何也曰妇人
外成分有所限则气亦不属也
馀论雷氏次宗曰在室姊妹咸得相服若出适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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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主者加服两无主者不得互相为期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正义敖氏继公曰祖父母尊也乃在下者见其为变
服也孙于祖父母其正服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也
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
正义贾氏公彦曰云父母长子君服斩者欲见臣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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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服期也君之母当齐衰而言斩者以母亦有三年
之服故并言之 郑氏康成曰此为君矣而有父若
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
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者
立已立故祖父不为君父卒者父为
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于曾祖
曾祖
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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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继公曰此先总言从服则夫人之服亦在其中矣
以其非从斩而期故复以小君别言之为小君亦谓
之从服者谓其得配于君乃有小君之称故也为母
齐衰亦云斩者以皆三年而略从其文耳父卒然后
为祖后者服斩则是父在而祖之不为君者卒君虽
为之后亦唯服期以父在故耳唯祖后于父而卒者
君乃为之斩也盖其斩与期唯以父之存没为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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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斩然后臣从服期也又此言为君之母与其祖母
皆指其卒于夫死之后者也其夫若在君为之期则
臣无服也
辨正赵商问已为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
事而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断云何郑氏康成
曰父卒为祖后者三年斩何疑问父卒为祖三年已
闻命矣所问者父在为祖欲言三年则父在欲言期
则无主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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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曰国君承祖父之重在经虽无明文而康成
与其门人答问盖已及之见于贾疏其意甚备若预
知后世当有此事者乃知汉儒之学有补于世教者
不小今吾党未之讲而憸佞之徒又饰邪说以蔽害
之可叹也
案如宋孝宗之丧光宗虽在宁宗嗣位既受重则必
服斩盖未有群臣皆服重而嗣君反可以轻服者也
以此推之于大夫士凡祖父之丧父有废疾不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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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则适孙受重而服斩礼亦同之或云父虽废疾可
以斩衰被之而孙则仍以期服摄主丧之事非也重
必有所传有所受子不能受于父则孙受之于祖矣
受重者有轻服乎若光宗之丧则宁宗自为父斩衰
群臣当从君降一等而为之服期以其未成乎君也
尧老舜摄尧尚为君若尧时舜先没则诸侯不为舜
三年丧唐之肃代宋之高孝当从此例若光宗与明
之光宗则但可从春秋王子猛之例
馀论吴氏商曰礼贵适重正所尊祖祢继世之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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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重者不得以轻服服是以孙及曾玄为后者皆服
三年受重故也且孙为祖正服期祖为孙正服九月
适孙为后则祖为加服期孙加服祖三年此经之明
据也今欲使祖以适加孙孙以庶服报祖岂经意邪
虞氏喜曰贺循丧服记父未殡而祖父死服祖以
期以父尸尚在人子之义未可以代重也喜以为祖
父正统非为旁亲若父死未殡服祖但期则传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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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假使祖为国君已为适孙祖没已嗣此受国于祖
祖之群臣服三年而适孙服期齐衰送葬斩杖无主
如大父何 朱子曰适孙承重庶孙是长亦不承
唐氏顺之曰俗人以承重为代父服非也承重者礼
之所谓受重也重谓祭统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
为人后者以旁枝后其大宗为祖后者以适孙后其
祖虽其本末疏戚不同而其所以必为之三年者则
皆以为后故为后者受重之谓也为曾祖后则为曾
祖斩为高祖后则为高祖斩若以代父为说则是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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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齐期齐三月者吾代为之斩本末倒置甚矣又
何以为代乎
案祖没于父后而曾祖尚存如之何子为父斩不以
祖之存没异也则承父之重而为祖斩不以曾祖之
存没异可知矣父祖没母在而有祖母之丧如之何
父卒为祖斩不以母之存没异也则祖父卒而为祖
母三年不以母之存没异可知矣孙为祖承重而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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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尚存则不以杖即位以曾祖服斩为之丧主也曾
祖存重在曾祖孙为祖服斩者亦可以称承重乎曰
重虽在曾祖年既老则亦可传矣舍承重别无他称
是亦宗子不孤之类也 又案承重之服经无正条
于此传见之间有附见于斩齐三年并杖期章者读
者互考之可也
妾为女君
正义郑氏康成曰女君君适妻也 贾氏公彦曰妻
与夫体敌妾不得体夫称夫为君故称适妻为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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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敖氏继公曰此服期与臣为小君之义相类
传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
正义敖氏继公曰礼夫妻敌体妾为君斩衰三年而
为女君期嫌其服轻故发问也妾之至尊者君也而
女君次之妇之至尊者夫也而舅姑次之二事相类
故以为况妾之事女君既与妇之事舅姑等则其为
女君服亦不宜过于妇为舅姑但当期而已然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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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君其有亲者或大功或小功缌乃皆不敢以其服
服之而必为之期又所以见其尊之也
存异郑氏康成曰女君于妾无服报之则重降之则
嫌
辨正敖氏继公曰女君于妾不著其服者亲疏不同
则其服亦异故也唯缌章见贵妾之服彼盖主于士
也若以士之妻言之乃为其无亲者耳若有亲者则
宜以出降一等者服之
案报之则诚重也降之果何嫌乎岂其姊妹侄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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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缌之服者以共事一人之故而反不为之服乎注
说非也缌章贵妾之服夫君服之也敖氏引之盖谓
夫妻同服耳为妾之有子者当亦同之唯无子又贱
者则无服耳大夫之内子无缌服其在大功者降一
等服之王后国君夫人于妾并无服
妇为舅姑
案尔雅称夫之父曰舅称夫之母曰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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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正义马氏融曰从夫而为之服也从服降一等故夫
服三年妇服期 敖氏继公曰子为父母三年加隆
之服也妻从其加服故降一等而为期然则凡从服
者唯视所从者之重轻而为之固不辨其加与正也
王氏志长曰妇为舅姑期非轻舅姑也重斩也男
子非父不天父在则母降矣女子非夫不天从夫则
父母降矣无二天故无二斩也妇之尊舅姑也以舅
姑之子为天也为舅姑服斩是二其天故不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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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臣之于其君子之于其父妇之于其夫三纲也臣
以君为天子以父为天妇以夫为天一也臣为君服
斩而为君之父母期子为父服斩而为父之父母期
妻为夫服斩而为夫之父母期称情而为之圣人之
权度审矣舅不可以为天则虽不为之斩也不亦宜
乎妇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然夫必三年而
复寝则犹是三年也故曰与更三年丧不去 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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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则妾虽不得正名之曰
舅姑而服亦期矣继母如母则继姑如姑可知夫之
慈母亦当同服
馀论虞氏喜曰庶子为父后上继祖祢故为所生母
服缌其妇当依公子之妻为其皇姑从轻服重 晋
衰帝兴宁中哀靖皇后有章太妃之丧尚书奏至尊
缌麻三月皇后齐衰舅不厌妇故得申本服綦母邃
驳之曰公子不继祖祢故妻得申皇姑夫人致齐而
会于太庙后服不宜踰至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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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庶子为后其妻自应从夫而降虞喜之说非也綦
母邃得其衷矣
存异李氏涪曰丧服传妇为舅姑齐衰十一月而练
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禫后妇服素缣衣以俟夫
之终丧习俗以妇之服青缣谓其尚在丧制故再周
而复吉礼
案子为父母再期大祥中月而禫妇必从其夫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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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禫之月妇安得别有祥禫且虞练丈夫两番受服
亦弥轻妇人既练除要带则服尽除而即吉可知矣
其父在为母者虽期服有祥禫妇亦既练除服不俟
祥禫也若俟祥禫则姑服反重于舅服也而可乎涪
盖未详考经传而意其或然故误也妇既练除服则
十五升吉布可也有礼事而服礼服亦可也后夫人
内子各以等衰为之法服岂白缣青缣云尔乎士妻
居常白缣青缣无所不可然缣乃织丝白非凶服未
见其异于纨绮也取必于缣或反华于吉布矣是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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缣青缣亦非也然则夫在丧而妻以吉服与祭可乎
曰可虞之祭宾吊服练之祭宾吉服凡齐衰者皆除
矣祥禫之祭妇吉服诸孙昆弟昆弟之子并同奚为
而不可乎
夫之昆弟之子
正义敖氏继公曰世母叔母服之也其女子子在室
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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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正义贾氏公彦曰檀弓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
之进同已子故二母为之亦如己子服期
存疑陈氏铨曰从于夫宜服大功今乃期者报之也
案妇人为夫党之卑行与夫同陈说未的此服夫妻
同皆报也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正义敖氏继公曰二妾之子为母之服异于众人嫌
母为其子亦然故以明之公国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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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二妾为其女子子在室亦如之适人则大功义系
于已所出也为其子若女子子之殇服亦如众人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公与大夫于其子有以正服服之
者有以尊降之若绝之者其妻与夫为一体而同之
故不问己子与妾子其为服若不服亦然二妾于君
之子亦从乎其君而为之其为服若不服皆与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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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唯为其子得遂独与女君异者则以不得体君故
也盖母之于子本有期服初非因君而有之故不得
体君则此服无从君之义是以得遂也
案父在且服父没可知子之于母或在五服之外或
降而大功而母之于子乃以本服服之者子在外则
父之所厌者不得不屈妾在内则君之所厌于已之
子者可得而伸且妇人以有出为荣亦使得伸其情
于所出也此与公子之妻服其皇姑之意相类
存疑郑氏康成曰此言二妾不得从于女君尊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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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也女君与君一体唯为长子三年其馀以尊降之
与妾子同也
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大功公之妾无服可知是
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然己之子君与女君或
绝或降而已则服之如众人此非不以尊降之例也
传得经意亦以敖氏推勘而明
女子子为其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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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敖氏继公曰斩衰章云女子子在室为父对适
人者言之也此唯云女子子所以见其在室与适人
同也然章首己见祖父母则是服亦在其中矣必复
著之者嫌出则或降之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
正义贾氏公彦曰已嫁之女可降旁亲祖父母正期
故不降也 敖氏继公曰传以经意为主于适人者
而发故云然女子子适人不降其祖者不敢以兄弟
之服服至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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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郑氏康成曰经似在室传似已嫁明虽有出道
犹不降
案经传自明注转支矣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
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
正义郑氏康成曰此所为者凡六命夫六命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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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氏继公曰大夫之子从其父亦
降旁亲一等世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大夫命
妇与其父尊同故不降而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服
亦本期也其在室者则以大夫之尊厌降为大功若
适士则又以出降为小功今以其为命妇故不复以
尊降唯以出降为大功若又无祭主乃加一等而为
期也此于其子不别适庶以其父在故尔传云有适
子者无适孙是也是章有大夫为适孙为士者之服
则此昆弟之子为其父之适孙者虽不为大夫己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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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降之也又姑姊妹女子子云无主则是夫先卒也
夫为大夫而先卒其妻犹用命妇之礼焉以是推之
则尝为大夫而已者亦用大夫之礼可知
案此著其不降者明乎非此则皆降也大夫以尊降
其期亲可也大夫之子有何尊而亦降之乎凡丧事
父子皆有列焉世叔父昆弟已与父服同哭踊之仪
子不可有加于父变除之节子不可独后于父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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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降之子亦降之也此既从父而降则世叔母虽父
之所不服及子昆弟之子女子子父服降于己一等
者不得不于己之常服而降之不则参差错乱而不
可以行矣 又案父为大夫而已之昆弟之子又有
为大夫者可见五十命为大夫之法不可执也祖孙
同为大夫又见一国之大夫不止五也其或老而致
事又见致事者之同于见为大夫者也
传曰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命妇者其妇人之
为大夫妻者也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何以言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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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不报也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言
其馀皆报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
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夫尊于朝妻贵于室矣
正义郑氏康成曰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
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众人
贾氏公彦曰大夫之子降不降与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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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传据其父为大夫为本以子亦之也 敖氏继公
曰世父母叔父母昆弟昆弟之子为大夫命妇乃于
大夫之子亦报之者盖以其父之故不敢以降等者
服之亦贵贵之意也唯父卒乃如众人大夫曷为不
降命妇承父之所不降者而问也此不降命妇据大
夫于其子之姑姊妹女子子也大夫为此四命妇或
大功或小功皆不以尊降之唯以出降耳问者盖怪
命妇之无爵而不降之夫尊于朝则妻贵于室言其
夫妻一体同尊卑也是以不降之尊于朝谓为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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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于室谓为内子
存疑郑氏康成曰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传唯据
女子子似失之矣
辨正敖氏继公曰经言唯子不报谓男子为父三年
与期服异也传以女子子释之似失之矣
案注驳传是已而谓男女同不如直指男子之直截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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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为祖父母适孙为士者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祖父适孙为士乃合祖母言之
者所谓妻从夫爵也
案祖父母谓父在者也适孙谓适子不在者也言此
以明不以大夫之尊而降也始封之君创业之天子
亦有祖父为士若大夫者上经为君之祖父母以君
三年故臣从服也若君之父在则君服祖期与此条
同也祖父母适孙之服通乎上下
通论敖氏继公曰上已见祖父母适孙矣此复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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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之礼则经凡不见为服之人者虽曰通上下言之
而实则主于士也明矣
传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与适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不敢降其祖与适则可降其旁亲
也 敖氏继公曰大夫于为士者之服则降之此亦
为士也乃不降者以其为祖与适也大夫所以降其
旁亲而不降祖与适者圣人制礼使之然也非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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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之意亦欲降此亲但以其为祖与适故不敢降之
也此传之言似有害于义理
案敖氏之覈论严矣然圣人因人情而制礼既有尊
降之例似应从同而有不降者不敢故也非必豫怀
欲降之心也读者勿以辞害志可矣
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
正义马氏融曰公谓诸侯其间有卿大夫妾故言以
及士妾 敖氏继公曰上云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
母则此妾之服已在其中矣复言此者嫌为人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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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于其君则为其私亲或与为人妻者异故以明之
云公妾以及士妾又以见是服不以君之尊卑而异
也
案戴记妇人奔丧不别妻妾则妾亦奔父母之丧与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
辨正郑氏康成曰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
春秋之义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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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父母此传似误矣
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是
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 敖氏继公曰传意盖
谓妾于其父母亦本自有服非因君而服之故不得
体君则为之得遂然妾以不得体君之故而遂其服
者唯自为其子耳若其私亲则无与于不体君之义
盖女君虽体君亦未见有重降其私亲者传义似误
矣
案郑敖二义相兼乃备一则嫌为妾者屈于其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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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服其私亲一则嫌为女君之党服则不为己之
党服也礼所以决嫌疑定犹豫其此类乎 又案公
羊传自我言纪父母之于子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
姜注所引者此也
通论李氏如圭曰下记云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
右齐衰不杖期
案齐衰不杖期降正义服升数绖带用麻用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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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既葬受服变除悉与杖期同但小祥而除
之无既练之受服耳 又案齐衰期以不杖者
为通服自三年降一等即属之故项多而绪纷
经文未著后人之所引伸者女子子在室与男
子同则其为世叔父母昆弟姑姊妹在室者昆
弟之子昆弟之女子子在室者期也丈夫之为
姑姊妹女子子昆弟之女子子在室者亦期也
妇人为夫党之卑属与夫同则为其众子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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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在室者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在室者亦期
也其嫁而反在父室者亲属之相为亦如之妾
为己子得遂则公妾以及士妾为其女子子在
室者若反在室者与子同矣妾为君之党服与
女君同则为君之父母当如女君之为舅姑士
之妾为君之众子同己子矣继母如母则继祖
母如祖母继姑亦如姑慈母如母则夫之慈母
亦如姑矣但孙不服慈祖母耳为人后者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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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之亲如子则所后者之父母即已之祖父
母矣其为昆弟废疾不为后者姑姊妹若昆弟
之女子子在室者亦如之其相报者亦如之为
人后者之妻为夫所后如舅姑夫所后之昆弟
之女子子在室者相为亦如之士为适子废疾
不受重者期则同之于众子也世子为妻期则
同于大夫之适子为妻也凡庶昆弟为世子期
则于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可推且又臣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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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也大夫之适子为君夫人太子期同于父也
亦臣从君之服也大夫之子为昆弟之子将为
祖后者不降则以尊者不降其适推之也大夫
为适昆弟为世叔父母昆弟昆弟之子为大夫
者为姑姊妹女子子为命妇而无主者不降互
备于其子之服也公之昆弟为世叔父母不降
以彼亦公子则尊同也君君夫人之丧其孙曾
玄之妇从孙曾玄而服者内宗外宗之为君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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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人者皆期以轻服不可服至尊又妇人不贰
斩也服问公子之妻为其皇姑夫不服而妻服
之以在内也以此推之则公妾大夫妾之女子
子在室为其母或如公子之妻之为其姑与
疏衰裳齐牡麻绖无受者
正义郑氏康成曰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
之不著月数者天子诸
侯葬异月也
小记曰齐衰三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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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同者绳屦 谯氏周曰齐衰三月不居垩室
敖氏继公曰受者以轻衰受重衰也成人齐衰之服
而无受则唯三月可知故不复见月数
案云疏衰裳齐牡麻绖则冠布缨布带并与上二章
同可知也
寄公为所寓
正义郑氏康成曰寓亦寄也为所寄之国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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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为所寓服齐衰三
月也言与民同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诸侯五月而葬而服齐衰三月者
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更服之既葬而除之 敖氏
继公曰经传不见诸侯相为服之礼是无服也寄公
已失国则异于诸侯又寓于他邦之地则不可不为
其君服然非臣也故但齐衰三月而与民同国君五
月而葬此为之服者则止于三月以齐衰之轻者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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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尔故不以其葬月为节也
案同于民者寄公之自视则然所寓之君待之则以
宾礼丧大记可据也
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
正义郑氏康成曰宗子继别之后百世不迁所谓大
宗也 敖氏继公曰
丈夫者男子之于大宗绝属者也妇人者谓绝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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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子在室者及宗妇也丈夫妇人于宗子宗子之
母妻若在嫂叔之列者则不服之盖亲者且无服疏
者可知 李氏如圭曰其在五属之内大小功者则
齐衰三月之后自以本服终之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
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正义贾氏公彦曰以丈夫妇人与宗子服绝而越大
功小功与曾祖同怪其太重故发问 雷氏次宗曰
尊祖故敬宗始祖已没无由施于尊者但敬宗以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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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祖之心 敖氏继公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祖者
己之所自出也尊之重本也然其尊祖之诚无由自
尽故于敬宗见之盖敬其为别子之后者乃所以尊
别子也故曰敬宗者尊祖之义也此为宗子与其母
妻服皆敬宗之事故传言之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
子之妻服者谓族人于宗子之妻其服与否唯以其
母之在不在为节则宗子之母虽老而妻代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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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先其母而卒族人亦不为此服盖其母尚在故也
此义与宗子不孤而死族人不以宗子服之者意实
相类
案疏谓母年未七十尚与祭非也祭必夫妇亲之是
以舅没则姑老明其不与祭矣虽老固尝为主祭之
人而礼无二敬故为宗子之母服则不为妻服
为旧君君之母妻
正义敖氏继公曰君之母妻亦谓旧君之母妻也在
国而云旧君者明其不见为臣也此服大夫士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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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曰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齐衰三
月也言与民同也君之母妻则小君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
仕者也为小君服者恩深于民
敖氏继公曰已犹止也郑氏以为致仕
是也此尝仕矣今又在国其服宜异于民乃亦齐衰
三月者盖不在其位则不宜服斩以同于见为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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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臣于君又无期服故但齐衰三月而不嫌其与民
同也然又为小君服则亦异于民矣
案身虽致仕所食者君之禄也若大夫则所乘者君
之车也国政犹与闻焉恩谊深矣然一切典礼不可
参错于见为臣者之班是以服同于民也传于寄公
及致仕者皆言与民同见齐衰三月本为民服君之
服也古人臣进退不苟细故微嫌有奉身而退者如
楚子文三仕三巳柳下惠为士师三黜略可见也注
以老与废疾者言之似未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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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人为国君
正义郑氏康成曰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
者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敖氏继公曰庶人此服夫妻同之非
当家者则不服也
案敖氏又谓非在官者不服非也民无不服之理上
传再言与民同足以见之矣民之于君远矣不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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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臣又不敢以轻服服之是以齐衰三月也侯国之
民不服天子者势弥远而分逾尊故不可制服也然
遏密八音亦足以致其情矣为公卿大夫之君无服
诸侯世大夫不世经特言国君以此庶人为君之母
妻无服
通论敖氏继公曰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当如此乃不
著之者则此经唯主为侯国而作益可见矣
馀论班氏固曰王者崩京师之民丧三月何民贱而
王贵故三月而已礼不下庶人所以为民制何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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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庶人者尊卑制度也服者恩从内发故为之制也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
正义郑氏康成曰在外待放已去者 戴氏圣曰大
夫在外者三谏不从而去君不绝其禄位使适子奉
其宗庙言长子者重长子也 敖氏继公曰大夫在
位与其长子俱为君服斩妻服期去位则皆为之齐
衰三月而已士之异于大夫者长子无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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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此谓大夫已去他邦而妻及长子尚留旧国者宜
为君服齐衰三月也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去
也
正义郑氏昕曰案礼妻为君期而长子三年今夫虽
在外妻尚未去恐或者嫌犹宜期故言与民同则出
国无服可知也
存疑郑氏康成曰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
妇人归宗往来犹民也春秋传大夫越境逆女非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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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氏继公曰云旧国君明妻子亦
在外也大夫于旧君恩深故虽去国而于已服之外
妻子又为之服也此承庶人之下故但据其妻与长
子言之去国且若是则在国可知若但如传所言而
已则士之在外者妻与子亦宜然也何必大夫乎传
似失之
案妻若随夫去则不必与民同矣未去则虽外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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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与民同义不系于归宗往来也士昏礼有若异邦
之文士且外娶况大夫乎公羊之言亦不可为典要
敖氏推勘大夫与士应有不同固为入细然反复经
文则以妻长子为已去者终觉未安传云未去亦谓
将去而未去适遇君丧者尔
继父不同居者
正义郑氏康成曰尝同居今不同
敖氏继公曰为继父同居者期为异居者
不降一等为大功乃服此者恩同于父不敢以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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亵之也
案先尝同居则固两无大功之亲相依年久且又以
彼货财筑此宫庙而岁时藉以奉祀矣其后或继父
自有子或立同宗为后乃异居而其初同居之谊犹
夫故也以异居故不服期以先尝同居故齐衰未可
改也恩同于父亦非过论 又案檀弓有论同母异
父之昆弟之服者盖指此尝同居后异居者也继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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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有子乃相为昆弟服继父故并论其子之相为服
而或以为大功或以为齐衰耳若本非同居则嫁母
且绝不为亲矣母之后夫与后夫所生之子皆路人
也何服之可议乎要之先即同居而异父之昆弟不
应有服故经无其文而子夏以为未之前闻也齐功
纷纭殊为多事
存疑敖氏继公曰继父于此子同居异居皆不为服
知不为服者二章无报文且齐衰三月不可用于卑
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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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父子祖孙服有重轻无不相为服者继父而不报
则踰于祖父矣无此理也不杖期可施于卑者乃靳
此三月乎经不言报或传写失之 又案戴德丧服
记女子子适人者为继父服齐衰三月不分别同居
异居徐氏坚曰女子母携适人寄养他门所适慈流
情均膝下长而出嫁始不同居此则笄总之仪无不
毕备与筑宫立庙无异有继父之道也此说非是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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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之服虽曰以恩而恩必准之以义故一有大功之
亲则弗服也不为筑宫庙则弗服也以存孤有祀数
世之宗祏系焉此为恩之大者耳非区区衣食妪煦
之惠也女子外成何孤可存何祀可奉乃适人而犹
为继父服乎
曾祖父母
正义敖氏继公曰曾犹重也谓祖之上又有祖也
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
弟之服服至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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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贾氏公彦曰三年问云至亲以期断然则何以
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是本为父期则为祖宜大功
曾祖宜小功高祖宜缌麻也不言高祖者缌麻章注
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若然此
曾祖内合有高祖同服可知 郑氏康成曰重其衰
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 敖氏继公曰兄弟之
服大功以下皆是也小功者据当为曾祖之本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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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曾祖本小功以其为兄弟之服不宜施于至尊故
服以齐衰三月焉此其日月虽减于小功而衰麻之
属实过于大功礼有似杀而实隆者此之谓与曾祖
之父本服在缌麻以此传义推之亦当齐衰而经不
言之者盖高祖玄孙亦鲜有相及者也 沈氏括曰
丧服但有曾祖齐衰三月曾孙缌麻三月而无高祖
玄孙服盖由祖而上者皆曾祖也由孙而下者皆曾
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
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远近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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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曰曾孙
馀论袁氏准曰为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自天子至于
士一也
案天子诸侯之曾祖父母即开创始封亦罕相及相
及则服从同若天子诸侯之曾孙为其曾祖父则当
以臣为君之服服之康成云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
无期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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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为宗子
正义敖氏继公曰亦与宗子绝属者也前条云丈夫
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大夫此服既如众人则命
妇亦宜然也此但云大夫为宗子不云命妇又不云
宗子之母妻各见其尊者尔 贾氏公彦曰宗子既
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言不敢降则是宗子为士也绝属
者且不降则有亲者亦服之如邦人可知矣 李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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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圭曰大夫不夺宗故也
案此本无服以重大宗故服之非不降例也曰不敢
降亦立文不得不然尔宗子为大夫则尊同其为士
者应以尊降此云不降蒙前条之皆为士者也
旧君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即在外之大夫为之也子思子
曰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旧君反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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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孟子曰谏行言听膏泽下于民有故而去则君使
人道之出疆又先于其所往去三年不反然后收其
田里此之谓三有礼焉如此则为之服矣为旧君之
义二说尽之
传曰大夫为旧君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去君埽其
宗庙故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何大夫之谓乎言
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绝也
正义李氏如圭曰埽其宗庙谓拚除之也 敖氏继
公曰云君埽其宗庙见犹望其复反之意所谓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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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者此也
案上经大夫为三字总贯此条及下条故传皆以大
夫表之然旧君之服士亦宜同经特著其重者尔
辨正刘氏敞曰杂记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
之诸侯不反服此言违而仕者不反服旧君避新君
也然则违而未仕者闻旧君之丧则反服尔郑氏谓
尊卑异不反服若去诸侯仕诸侯去大夫仕大夫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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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为旧君服非也
案孔丛子子思仕卫闻鲁缪公之丧而不服且明其
义以为不二君也据此则刘敞之言颇合经意抑又
见仕于大夫之臣之服其旧君犹国君也
存疑郑氏康成曰大夫待放未去者
案传言已去注何云未去乎若未去岂烦君之埽其
宗庙邪注欲与前经大夫在外条区而为二故强别
之且人臣进以礼退以义去国之道多端孔子席不
暇煖燔肉不至不税冕而行孟子亦言所去三所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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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矣岂必皆待放者乎 又案为旧君凡三条第一
条大夫士仕焉而已者在国者也在国故服君而并
服其母妻也第二条大夫身已去国而妻若长子尚
留者也妻长子服君则不服君之母妻矣身在外未
仕则服已仕则不服也第三条则指言大夫去国而
未仕者其妻若子皆已去可知
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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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敖氏继公曰不云如士而云如众人是庶人之
服亦如士礼矣
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经言大夫为宗子旧君曾祖父母
为士者盖连文也故传于此以大夫言之
案此服自天子至于士皆同经言大夫者大夫尊降
之始嫌其或异于士故著之大夫不降则诸侯亦不
绝矣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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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敖氏继公曰女子子之适人者降其父母之服
一等乃不降其祖与曾祖者盖尊服止于齐衰三月
其自大功以下则服至尊者不用焉故父母之三年
可降而为齐衰期而祖之齐衰期不可降而为大功
曾祖之齐衰三月不可降而无服此所以祖及曾祖
之服皆不降也此不降之服似不必言未嫁者经盖
顾大功章立文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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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
姊妹则成人未嫁者得降其旁亲也彼降此不降而
兼言未嫁者则同故敖氏云然此经主为士之女子
子言之而大夫以上至天子之女子子并同即大夫
女为诸侯夫人诸侯女为天王后者于曾祖父母无
不服也若于其曾祖父母为天子诸侯者则又不止
三月而已
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
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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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郑氏康成曰言嫁于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
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者不
降明有所降
辨正敖氏继公曰传意谓嫁于大夫者虽尊犹不敢
降其祖然则大夫妻亦有降其本族之旁亲与士妻
异者乎又所谓成人而未嫁者与不敢降之意尤不
相通传似失其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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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大夫妻于本族之旁亲不降一等以异于士之妻
者父族之为士者为其姑姊妹女子子之适人者不
可以其嫁于大夫而为之加服故还为父族服者虽
旁亲无降之之法也若大夫女为诸侯夫人诸侯女
为天王后者则唯服其正尊与昆弟之为父后者而
旁亲无服矣此经本意唯对出降而言故云嫁者未
嫁者明嫁者与未嫁者同不以出适而降也传乃以
嫁于大夫为辞故敖氏以为失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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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齐衰三月
案齐衰三月疏以为正服与义服同皆衰六升
冠九升是也绖带则与期年者同 又案齐衰
三月之服为高祖父母与曾祖父母同大夫不
降其祖则天子诸侯为曾高祖父母之不为天
子诸侯者同为人后者于所后者之祖父母则
己之曾祖父母也其曾祖父母则己之高祖父
母也畿内之民服天子与侯国之民服国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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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民为君服夫妻同大夫不降其宗则服宗子
之母妻与士同大夫之妻服宗子宗子之母妻
与士同
钦定仪礼义疏卷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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