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定孝经衍义-清-叶方蔼御定孝经衍义 卷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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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四库全书
御定孝经衍义卷三十八
  天子之孝
   省刑罚
   (臣/)按经言教不肃而成政不严而治则是刑措而
   可以致太平矣然而大著其义于五刑一章者刑
   为悖德悖礼者立也然而欲民之不犯于有司则
   非旦夕致矣措而不以者惟唐虞成康之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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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父母虽甚爱其子有时而用教笞人君虽甚爱
   其民有时而用刑罚夫戮一人而可以止千万人
   之为非者又焉用司寇之刀锯日敝也逮于后世
   德教之不立政令之无常而道半赭衣(古犯劓者/赭其衣)
   市惟贵踊(刖者之屦齐景公繁于/刑晏子讽以屦贱踊贵)则善人有滥及
   之惧惴惴焉惟恐不保其父母之遗体而奸回昏
   乱之人反不知所惩矣又何以绝寇攘而止逋亡
   也故述省刑罚而以弭盗附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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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噬嗑(卦/名)亨利用狱
 程颐传曰噬齧也嗑合也口中有物间之齧而后合
 之也卦上下二刚爻而中柔外刚中虚人颐口之象
 也中虚之中又一刚爻为颐中有物之象口中有物
 则隔其上下不得嗑必齧之而得嗑故为噬嗑圣人
 以卦之象推之于天下之事在口则为有物隔而不
 得合在天下则为有强梗或谗邪间隔于其间故天
 下之事不得合也当用刑法小则惩戒大则诛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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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去之然后天下之治得成矣
(卦/名)象曰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易象/言火)
(者多指日言山下有火旭日初升/也东映草木光辉璀璨故为贲象)
 程颐传曰折狱者人君之所致慎也岂可恃其明而
 轻自用乎
(卦/名)象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
 孔颖达疏曰雷者天之威动电者天之光耀雷电俱
 至则威明备足以为丰也君子法象天威断决狱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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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得虚实之情致用刑罚必得轻重之中
(卦/名)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山/上)
(有火日薄西山也垂暮之/际旅人皇皇故为旅象)
 孔颖达疏曰火在山上逐草而行势不久留故为旅
 象又上下二体艮止离明故君子象此以静止明察
 审慎用刑而不稽留狱讼
中孚(卦/名)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缓死者/非谓当)
(死之人姑缓须臾之命也恐议狱未当/死者不可复生故缓之以求其实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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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颖达疏曰风行泽上无所不周其犹信之被物无
 所不至故取象中孚君子议狱缓死者中信之世必
 非故犯过失为辜情在可恕故君子以议其过失之
 狱缓舍当死之刑也
  (臣/)按易言刑狱者五卦噬嗑贲丰旅中孚噬嗑言
  利用狱而贲言无敢折狱用狱者未至于用刑而
  折狱则致刑矣文周二圣所以明德慎罚者屡见
  乎辞而三致意于狱者刑者一成而不可变而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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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未具正君子之所当尽心焉也又囹圄犴狴非
  民可久淹之地狱有所归则宜刑者刑宜缓者缓
  纵遣无辜复不待言矣于丰言折狱于旅言不留
  狱于中孚言议狱者折狱者始终一威明而已噬
  嗑以明罚敕法为用狱之先事而丰之折狱致刑
  为虚实得情而轻重得中也贲之火在下则不能
  及远而旅之火在上则所照者广故其说似乎相
  反然而贲之不敢即旅之所以为慎也有中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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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则狱可片言立决矣而又当议而缓之者求其
  入中之出死中之生惟恐人以不留狱之故而敢
  于杀人也
书舜典象以典(常/也)刑流宥五刑(虽入五刑而情法/矜疑流遣宽宥)(木/未)
(垂/革)作官(官/府)刑扑作教(学/校)刑金作赎刑眚(过/误)(不/幸)(纵/也)
(不待流/宥金赎)(有/恃)(再/犯)(杀/也)(虽当宥赎亦不/听而必刑之也)钦哉钦哉惟
刑之恤哉
  (臣/)按书传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也疏云准吕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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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耳盖古无明文也诸家多谓肉刑起于三代左
  传叔向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
  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班固
  曰五帝画象而人知禁禹承其后自以德衰始制
  肉刑孝经纬云五帝画象三王肉刑画象者上罪
  墨蒙赭衣中罪赭衣杂屦下罪杂屦而已依此则
  五帝无肉刑而议者非之以为舜典明云流宥五
  刑矣惟不忍用重法故以流放代之假令先无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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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安用代哉又吕刑曰苗民勿用灵制以刑惟作
  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椓黥又
  曰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
  世在下依此则似五刑为三苗所制而或者又非
  之以为舜已诛其君何为乃用其法郑康成曰苗
  民为此四刑特深刻异于皋陶之为孔疏所谓㭬
  阴过于去势黥面甚于墨额理或然矣然则五刑
  之制当亦代有不同舜典吕刑终难同贯特久远
御定孝经衍义 卷三十八 第 6a 页 WYG0718-0424a.png
  不可考耳晋丁谧曰黥劓之文不载唐虞之籍五
  刑之数亦不具于圣人禹承舜禅必不远则凶顽
  汤武之君亦岂下同吕侯惟叔向之言为近而有
  徵斯亦未可厚非也至于周初五刑之名始见于
  周礼易亦著劓刖之象则信有肉刑矣然臧文仲
  曰刑五而已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
  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则五刑之制亦未始
  同也要之惩奸禁非代有宪法而出以钦恤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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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无不同周公之戒康叔曰无或劓刵人是虽有
  肉刑仍戒以无轻用至于成康遂几刑措即轻罪
  亦且仅见矣况于重辟乎再传而及于穆王复疑
  其过重命吕侯为司寇训夏赎刑而更制焉其言
  曰今尔何监非时伯夷播刑之迪孔疏曰伯夷典
  礼者也不使视皋陶而使视伯夷欲其先礼而后
  刑也意良厚矣又其后乃有九刑之作孔氏曰远
  取上世决事之比以为后法杜佑曰谓五刑而加
御定孝经衍义 卷三十八 第 7a 页 WYG0718-0424c.png
  之流赎鞭扑以为九是也奕世相承并以宽简为
  治此其所以享国长久乎降至七雄家自为政至
  于秦而淫刑峻法动至参夷且有凿颠抽胁镬烹
  之刑非孝文之罢肉刑民其无如何矣故钦恤一
  言实推仁广孝之本也
康诰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
作不典式(用/也)(用意/如此)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
非终乃惟眚灾适(偶/也)(偶尔/如此)既道极厥辜(既自称道尽/输其情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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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时乃不可杀
若有疾惟民其毕弃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又非汝封
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又曰非汝封劓刵人无或劓
刵人(不以得杀而/可滥及无辜)
又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句时丕蔽要囚
王曰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
汝封
 孔安国传曰要囚谓察其要辞以断狱既得其辞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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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膺思念五六日至于十日至于三月乃大断之言必
 反覆思念重刑之至也
 又曰义宜也用旧法典刑宜于时世者以刑杀勿用
 以就汝封心之所安
  (臣/)按苏忿生为武王司寇用法敬慎比例旧事而
  得轻重之中今于康叔亦欲其取殷家刑罚有伦
  理而宜于时世者兼用之所以敬尔由狱敬明乃
  罚语气相同小罪非眚大罪非终兼括舜典眚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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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赦怙终贼刑皋陶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之义
  盖法家之要言册命所必及其后穆王之于吕侯
  虽复费辞大旨亦以是为本也
周官(周书/篇名)议事以制
 苏氏曰郑子产铸刑书晋叔向讥之曰昔先王议事
 以制不为刑辟其言盖取诸此先王人法并任而任
 人为多故律设大法而已其轻重之详则付之人临
 事而议以制其出入故刑简而政清自唐以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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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条止于今律令而已人之所犯日变无穷而律令
 有限以有限治无穷不闻有所阙岂非人法兼行吏
 犹得临事而议乎今律令之外科条数万而不足于
 用有司请立新法者日益不已呜呼任法之弊一至
 于此哉
  (臣/)按苏氏之言任法不任人之弊当矣律令之外
  科条日益宜乎一事必有一例也而有不足于用
  者是例固不足以尽天下之事而事固有不归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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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例者也先王之时所以议事以制不为刑辟者
  正以有官君子罔不学古即以古议裁制今事耳
  如卫太子(卫后所/生故)之真伪且未定而隽不疑援卫
  世子以叱之(不疑叱从吏收縳或曰是非未可知/不疑比于蒯瞆违令出奔得罪先帝)
  (遂送/诏狱)虽非春秋本旨而亦见汉断狱犹能援引经
  传非但以吏为师也若不学之人本无裁制设有
  疑事何所据依妄发一议必致乖方而甚者且借
  以行其私矣然则刑书之铸正为不学者救败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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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例之不纯又足以资鬻狱者之舞文也
吕刑两造(至/也)具备(两至非/偏辞)(众/也)(众听非/偏见)五辞(入于五/刑之辞)
五辞简(核/也)(无可/疑)(质/也)于五刑五刑不简(辞与刑参/差不应)
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误/也)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
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罚
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孔颖达疏曰此五过之所病皆谓狱吏故出入人罪
 应刑不刑应罚不罚致之五过而赦免之故指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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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之疵损害王道于政为病也惟官谓常同官位与
 吏旧同僚也或诈反囚辞拒讳实情不承服也或内
 亲用事囚有亲戚在官吏或望其意而曲笔也或行
 货于吏吏受财枉法也或囚与吏旧相往来此五事
 皆是病之所在此狱吏之罪与犯法者同诸侯国君
 清證审察能使不行乃为善也此病所在惟出人罪
 耳而并言入者有罪而妄出与无罪而妄入狱吏之
 罪等今律故出入者与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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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孚有众(简核情实/可信者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具严天威
 吴澄曰推究得实者罪之当刑者也惟当更于容貌
 有所考察慎之至也无可推究者疑而当赦者也过
 于寻求或至误入必受天谴天威俱所当畏故疑者
 不问而赦之也
  (臣/)按古人所以慎罚总是为囚求生耳一人之聪
  明思虑有所不及而治狱之吏未必皆贤故众听
  则无偏见矣而五疵不去则枉法而害于政教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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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不慎也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过其自重
  之轻自有之无惟忠厚之至故不得不丁宁于清
  證审察矣五疵惧其故出无简不听又虑其失入
  故出者枉法乃无逃于国典失入者虽无五疵犹
  当天谴可畏也夫吕刑一篇皆以训赎并流宥之
  五刑而不止于鞭扑者可入金邀免矣然所以欲
  令保全身体发肤之意犹之古也其于三千之属
  减大辟五之三宫辟五之二剕辟如故所倍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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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劓轻刑不可谓非好生之德也此夫子所以有
  取于吕刑也
诗小雅小宛(篇/名)其五章曰交交(往来/之貌)桑扈(鸟名窃/脂食肉)(循/也)
场啄粟(扈不食粟/今失天性)哀我填(同瘨/病也)寡宜岸(乡亭/之系)宜狱(朝廷/曰狱)
握粟出卜自(从/也)何能榖
 郑康成注曰穷尽寡财之人仍有狱讼之事无可以
 自救但持粟以卜求其胜负从何能得生
  (臣/)按小宛之诗序以为刺幽王而朱熹以为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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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乱畏祸而相戒之词夫其思念父母恐贻之羞
  而欲各自努力教诲其子此其为相戒宜然然以
  填寡之人而不免于岸狱之系则王之虐煢独而
  为善者无以自全刑罚之滥甚矣且也胜负之数
  内不能自断于理外不能信于听狱之官而问之
  于不可知之卜其国之无政又何如耶夫政以贿
  成而刑及善人此其所以为幽王之诗也
礼记王制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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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心焉
 孔颖达疏曰此言刑之不可变改故云刑者侀也上
 刑是刑罚之刑下侀是形体之侀
  (臣/)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如登高临深
  皆有毁伤之虑乐正子春之下堂而伤其足所以
  为忧者也然而古之君子畏罪怀刑之意于是大
  为惴惧焉此曾子之所以启手足而知免者也周
  官司寇佐王刑邦国郑注孝经说曰刑者侀也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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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彦以为孝经援神契五刑章行刑者所以著人
  身体是则刑罚之刑训为侀体之侀不独王制有
  是说也父母之遗体五官百骸完好成就一陷于
  罪则亏体辱亲是成者变而之断之死也形气之
  所成者变而之断之死而刀锯之所成者不可变
  而复续复生此听狱断刑之君子所以聪明忠爱
  之交至也盖精明之人每失于不浑厚则有刻削
  之法浑厚之人又失于不精明则有掩蔽之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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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之聪明忠爱是君子之明与诚所以尽心于是
  又君子之推其跬步不忘之心以待天下之人子
  此锡类之孝于此足徵者也
汉文帝元年上曰法者治之具也所以禁㬥而率善人
也今犯法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为
收孥朕甚不取其议之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为法
以禁之相坐之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所从来远矣
如故便上曰朕闻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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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𨗳之善者吏也其既不能𨗳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
反害于民为㬥者也何以禁之朕未见其便其熟计之
有司皆曰陛下加大惠德甚盛非臣等所及也请奉诏
书除收孥诸相坐律令
二年上曰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
通治道而来谏者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
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
除之民或祝诅上以相约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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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言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
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
  (臣/)按此皆秦法至是始除但史言高祖入关约法
  三章馀悉除去秦法且明言父老苦秦法久矣诽
  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岂其但宣之于口而未削之
  于书耶或谓高惠之世律则有之而未尝行也扬
  雄言圣汉权制萧何造律何文无害起自刀笔何
  以不遵奉口诏削去此条至令孝文时犹在耶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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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文帝诏中有民愚无知抵死及今勿听治之言
  则高惠以来虽免族诛之苛犹有死辟之惨至是
  削去刑书一无所问真盛德之事也收孥相坐之
  律有司初奏以为如故便而卒奉诏除之其训词
  深厚与舜典之命皋陶何异呜呼仁矣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其少女缇
萦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犯法当刑妾
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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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道无由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盖闻有虞之世画衣冠异章
服以为戮而民不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
不止其咎安在诗曰岂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
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至朕甚怜
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
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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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文帝除肉刑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夊当
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景帝元年
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
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中五年诏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
谳之
上既减笞法笞者犹不全乃更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
百曰一百又定箠令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竹也末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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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
得全然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后元年春正月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狱
疑者谳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
失欲令治狱者务先宽
  (臣/)按汉文除肉刑一诏实千古气运转移之会也
  盖刑至暴秦冗滥极矣霜雪之后必有阳春矫枉
  者无嫌于过直也惟斩右止改为弃市似失于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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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至孝景重议而益精矣献帝时曹操秉政陈群
  请复肉刑其说曰汉除肉刑而增加于笞本兴仁
  而死者甚众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名轻则易犯
  实重则伤民且杀人偿死至于伤人或残毁支体
  而裁剪毛发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
  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汉法所杀
  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其馀逮死者可易以肉刑
  如此则所刑之与所生足以相贸矣今以笞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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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易不杀之刑是重人支体而轻人躯命也时钟
  繇亦以为可操几欲从之少府孔融议曰古者俗
  庞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姓有罪自取
  之耳末代凌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人故
  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
  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者也纣斮朝涉之胫天下
  谓之无道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
  八百纣也求俗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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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
  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不为非也
  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
  史迁达如子政一罹刀锯没身不齿是穆公之霸
  泰南睢之骨立卫武之初筵陈汤之都赖魏尚之
  守边无所复施也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操然
  之遂不复议至宋韩绛曾布复欲用肉刑吕公著
  力持之而罢臣愚以为肉刑必不可复其说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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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之人情不能如古之重犯法也古曰象刑悬象
  以詟之斯不犯矣今则悯不畏死如古所谓画地
  为牢义不入刻木为吏誓不对殆难之也今欲加
  轻刑为重固不可即重刑亦自有详谳矜疑之法
  可冀生全若亦以肉刑断之吏必果于速决赭衣
  塞路且复见矣不可一也今日治狱之吏又不若
  古之宽平也刻深周内姑无暇论或不免五过之
  疵如所谓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者误陷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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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有岁满减放之日陷于肉刑则终身残废矣不
  可二也今之民风又不如古之知耻也古见刑者
  于道悚然知戒今则益以动其残忍毒螫之机而
  已耳猾胥赃吏且将藉此以恐胁良懦卖请受寄
  不可三也且夫作法于仁其弊犹残兢兢以汉文
  为法尚有新莽之焚如周来之峻酷况可以阶之
  厉乎明太祖初得天下或用法外之刑后制律而
  尽罢之且序其首曰敢有复议者寘重典此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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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法也
武帝以御史中丞南阳杜周为廷尉周外宽内深次骨
(其用法深/刻至骨)其治大仿张汤时诏狱益多二千石系者新
故相因不减百馀人廷尉一岁至千馀章章大者连逮
證案数百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里近者数百里会狱
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万馀

  (臣/)按司马迁所传酷吏十人其治大略相仿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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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甚一日其始或以廉刻其后则奸贪其舞文巧诋
  始于治豪猾释羸弱其后则谄事势家侵辱下户
  其惨刻之状闻之者不寒而栗而人主方且以为
  忠以为能史家因为之辞曰能胜其任斯称其位
  以见严刑峻罚非酷吏之自为之而用酷吏者之
  劝为之也十人首郅都而终杜周于都乃云公廉
  不发私书问遗无所受请谒无所听此于五过之
  疵何有哉惟其倡之于破觚斲雕(觚八棱有隅者/破觚为圜谓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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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严法雕谓刻镂斲雕/为朴言反于淳朴也)之俗而施之于畏法自重
  之民不得不以为首恶也杜周初徵为吏有一马
  且不全及身久任事至三公列子孙尊官家累巨
  万矣以视都不有愧乎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
  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
  乎周曰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
  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呜呼是何言欤迁
  之言曰其治㬥酷皆甚于王温舒等矣盖以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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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酷吏之最也十人者郅都斩宁成髡钳周阳由义
  纵弃市张汤自杀王温舒五族尹齐尸亡去减宣
  自杀惟赵禹寿杜周有子孙盖天道之于殄绝恶
  人亦有十失一二者班固乃以张汤杜周子孙贵
  显不列之于酷吏传中岂非曲笔也哉
宣帝地节三年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寖深是朕之不
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
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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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每季秋后
请谳时上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涿郡太
守郑昌上疏言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
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
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政衰听
怠则廷平将召权而为乱首矣
元康二年诏曰狱者万民之命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
恨则可谓文吏矣今则不然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贰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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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分也分破律条妄/生端绪出入人罪)深浅不平奏不如实上亦亡由知
四方黎民将何仰哉二千石各察官属勿用此人
  (臣/)按汉孝宣之综核名实近于景武视文帝之宽
  仁虽远不逮而矜恤刑狱之意时形之于诏书盖
  酷吏之馀风自此少息矣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
  冤民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夫非文宣之世
  二廷尉者且以溺职罢黜而民之冤固无以自直
  也然则用法者之宽平严苛视人主之所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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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帝河平元年诏曰今大辟之刑千有馀条律令烦多
百有馀万言奇(居宜/反)(谓常文之外主者别/有所请以定罪也)他比(谓引/他类)
(以比附之稍/增律条也)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
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无辜岂不哀哉
其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时有
司不能广宣上意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
  (臣/)按周礼司刑杀罪五百而书吕刑大辟之罚其
  属二百序书者以为训夏赎刑也尧舜皋陶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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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非有滥而夏禹轻之文武周公之制刑非有滥
  而穆王轻之死刑之数所减者十之六此其断然
  去之而未尝拘牵于文义廓然更始而不但条列
  其细微在禹之明德固优为之而穆王以老髦荒
  忽之年肆心游幸之后举文武周公旧定律令蠲
  除约省不烦众议吕侯之为司寇盖亦与有功焉
  观汉成帝河平之诏有司竟不能称旨使千有馀
  条之大辟依约古训明言如尧舜文武之时则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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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什之五如夏禹穆王之时则当减什之八重无
  过于五百轻无过于二百元元之民岂不幸甚而
  钩摭毛举徒使不急之务文案纷如两可之言盈
  廷不决明为遵奉纶言实乃寝格诏旨何其敢于
  杀人而不敢于生人也
光武时大中大夫梁统上疏曰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
(减/等)殊死刑(言其身首离/绝而异处)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轻
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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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之后著为常准故人轻犯法吏易杀人臣闻立君之
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正理爱人以除残为务正
理以去乱为心刑罚在衷无取于轻高帝受命约令定
律诚得其宜文帝惟除省肉刑相坐之法自馀皆率由
旧章至哀平继体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轻为
穿凿亏除先帝旧约成律数年之间百有馀事或不便
于理或不厌民心谨表其尤害于体者傅奏于左愿陛
下宣诏有司详择其善定不易之典事下公卿光禄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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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林奏曰大汉初兴蠲除苛政海内欢欣及至其后渐
以滋章果桃菜茹之馈集以成赃小事无妨于义以为
大戮至于法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遁为敝弥深臣
愚以为宜如旧制不合翻移
  (臣/)按刑罚世轻世重而典常之法卒不可易所以
  谓之中所以谓之权然其刑之宥之则在治狱之
  吏所谓非汝封刑杀劓刵人无或刑杀劓刵人者
  也使其人德或未至于明允意或少违于钦恤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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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至于失其伦要矣梁统之意以为刑轻民易犯
  惠加奸轨害及善良殊不思果桃菜茹之类集以
  成赃则善良之陷大戮者众而不足以禁奸轨也
  且其事发相累不得不上下相蒙难以语于令行
  禁止矣先王命士训刑仁之至义之尽若汉之初
  元轻殊死刑三十四事建平轻殊死刑八十一事
  亦可谓过于仁而义或不足也其在光武维新再
  造固当用轻典之世而统乃欲翻移旧制不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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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矣何以言中乎
魏明帝太和三年冬十月立听讼观置律博士初魏文
侯师李悝著法经六篇商君受之以相秦萧何定汉律
益为九篇后稍增至六十篇又有令三百馀篇决事比
九百六卷世有增损错糅无常后有各为章句马郑诸
儒十有馀家以至于魏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
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馀言览者益难魏明乃诏但用
郑氏章句尚书卫顗奏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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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者之所卑
下王政之敝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帝从之又诏
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等删约汉法制新律十八篇
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馀篇于
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齐武帝永明九年律书成初晋张裴杜预共注律三十
卷自泰始以来用之律文简约或一章之中两家所处
生杀顿异临时斟酌吏得为奸齐武帝留心法令诏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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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详正旧注廷尉山阴孔稚圭上表以为律文虽定苟
用失其平则法书徒明于帙里冤魂犹结于狱中窃寻
古之名流多有法学今之士子莫肯为业纵有习者世
议所轻将恐此书永沦胥吏之手矣今若置律助教依
五经例国子生有欲读者策试高第即加擢用以补内
外之官庶几士流有所劝慕诏从其请事竟不行
齐显祖时军国多事决狱罕依律文相承谓之变法从
事世祖即位思革其弊乃督修律令成律十二篇令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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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卷班行之自是后为吏者始守法令又敕仕门子弟
常讲习之故齐人常晓法
隋文帝开皇元年冬十月初行新律初周法比于齐律
烦而不要隋主命高颎郑译及上柱国杨素率更令裴
政等更加修定政练习典故达于从政乃采魏晋旧律
下至齐梁沿革重轻取其折衷于是去前世枭轘(音患/车裂)
(也/)及鞭法自非谋叛以上无收族之罪始制死刑二绞
斩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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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十又制议请减
赎官当之科以优士大夫除前世讯囚酷法考掠不得
过二百枷杖大小咸有程式民有枉屈县不为理者听
以次经郡及州若仍不为理听诣阙伸诉自是法制遂
定后世多遵用之
开皇三年十二月更定律置博士帝览刑部奏断狱数
犹满万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
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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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千馀条惟定(订/定)(存/留)五百条凡十二卷自是刑网简
要疏而不失仍置律博士弟子员大理寺之属有律博
士八人
  (臣/)按先儒以为皋陶见道甚明群圣所宗舜乃使
  之为士武王之母弟惟康叔为司寇盖精于法者
  鲁颂泮水言淑问如皋陶在泮献囚古之建学以
  教士而献囚于此使学者知受辞断罪其善讯服
  囚皆必如古之明允之士所以为明刑以弼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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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学古入官议事以制者亦犹后之言以经义
  量决矣学古之人见理既明处事必审以古制定
  今狱必不至于偏颇者也夫古之学者之于本末
  精粗交养兼备固夫人而可使当献囚之任而必
  有性之特善于是者出焉则又始终厥官如唐虞
  两朝之久竟无以易皋陶者而苏忿生卫康叔吕
  侯皆以外诸侯而官司寇王朝也亦何尝耻学法
  律薄为刑官哉如郑子产之铸刑书魏李悝之撰
御定孝经衍义 卷三十八 第 29b 页 WYG0718-0435d.png
  法经斯刑法之事渐与六艺之科判而为二矣秦
  燔书诗杀儒士而学法令者以吏为师是诗书法
  令既已道不同不相为谋而又惟当时为是不得
  以古议今学士大夫所以鄙其事而羞为其职也
  然其书亦以吏所习故于虞周以来之法虽多变
  乱而尚存其大都如萧何之律虽曰权制亦原本
  古人也而汉马郑诸儒又各为之章句魏晋以后
  陈群杜预崔浩之属各随时代沿革增省刋定注
御定孝经衍义 卷三十八 第 30a 页 WYG0718-0436a.png
  释自隋裴政折衷旧制以行新律而后多遵用之
  盖律法相傅又杂出于儒者之手而非尽刀笔吏
  所为也魏明时尚书卫顗之奏置律博士而隋仍
  之齐孔稚圭欲置律助教试国子生北齐世祖又
  敕仕门子弟讲习法令盖法学既分条目既众自
  不得不由讲习始可通晓而世论所轻士子莫肯
  为业所以此书永沦胥吏之手入官之始顾视茫
  然吏得缘为奸利生死轻重比附殊科及久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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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于法令渐明习而操刀制锦之讥已不胜其悔
  矣然则置律博士助教于学宫亦古者在泮献囚
  之意也
唐太宗贞观元年春正月命吏部尚书长孙无忌等与
学士法官更议定律令宽绞刑五十条为断右趾上犹
嫌其惨曰肉刑废已久宜有以易之蜀王法曹参军裴
弘献请改为加役流流三千里居作三年诏从之
  (臣/)按律令累代增省不同至隋之开皇大业间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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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裴政更定苏威牛弘之徒踵事删除至为宽简
  然而高祖晚年喜怒不恒用法峻急炀帝之末征
  役繁兴民不堪命有司临时迫胁以求济事不复
  用律令矣此亦孔稚圭所云法书徒明于帙里冤
  魂犹结于狱中者耶唐有天下更议定律宽死刑
  五十馀条犹嫌断趾之惨改从流宥盖敬狱祥刑
  之意见诸实事民有更生之心非仅前此讲求空
  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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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冬十一月除鞭背刑上读明堂针灸书云人五藏
之系咸附于背故有是命
  (臣/)按汉景帝著笞臀之令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
  者得全不知何以至唐犹有笞囚背者唐既去笞
  背之刑矣不知宋人何以复立脊杖之法也夫笞
  背而死孰与斩趾劓鼻而生太宗因读针灸书而
  感会及此固有无时无事不存心爱民者矣有唐
  贞观之际固生民之一治也臣因思今之决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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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罪者也而依古制笞者以一人毕一罪徵比租
  课不过稍示薄惩使愚民知所警惧早办公赋尔
  而行杖者至五辄更一人如其推汉景毕罪乃更
  一人之令而令有司徵比之时不得已而敲扑毋
  得辄更人行杖庶几不失爱民之意而官吏不得
  肆其虐也与
五年十二月制自今决死刑者皆覆奏决日彻乐减膳
上谓侍臣曰朕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奏盖欲思之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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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故也而有司须臾之间三覆己讫又古刑人君为之
辍乐减膳朕庭无常设之乐然常为之不啖酒肉但未
有著令又百司断狱惟据律文虽情有可矜而不敢违
法其间岂能尽无冤乎因制决死囚者二日中五覆奏
下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进酒肉内教坊及
太常不举乐皆令门下覆视有据法当死而情可矜者
录状以闻由是全活甚众其五覆奏者以决刑前一二
日至决日又三覆奏惟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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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元龄等受诏定律令定律五百条立刑名二十等比
隋律减火辟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
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馀

又删武德以来敕格定留七百条又定枷杻钳锁杖笞
皆有长短广狭之制自张蕴古之死法官以出罪为戒
时有失入者又不加罪上尝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日
刑网稍密何也对曰此在主上不在群臣人主好宽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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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好急则急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无
辜失出更获大罪是以吏各自免竞就深文非有教使
之然畏罪故耳陛下傥一断以律则此风立变矣上悦
从之由是断狱平允
  (臣/)按魏晋以迄周隋法令屡更虽偏霸之朝刻急
  之主亦有除烦去苛之令而钩摭毛举不能于殊
  死大辟大有所宽减治狱之吏复不能于法律之
  外为囚求生甚且特用惨酷不依律令断拟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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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生法家参互考订其书亦甚修明完具而民之
  罹于网者盖不能自脱故曰好宽则宽好急则急
  在主上不在群臣也以太宗之为君房杜之为相
  其致治之具固有本源其于法令既已除古死刑
  之大半而法当死而情可矜者覆视往往得全活
  而又轻失出之律吏用是不以深文求免称平允
  焉臣观其时其君下一令则咨嗟敬慎惟恐下之
  不能奉行德不下究其臣进一言则忠厚悱恻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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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其上之不能见信膏泽不施盖真能爱其民非
  如前代具文而已
太宗又诏以身体发肤不敢毁伤比来诉讼者或自毁
耳目自今有犯先笞四十然后就法
  (臣/)按古人以保全父母之遗体冰渊战兢不敢少
  有失坠以丽于刑辟若先自毁其耳目真乃刑戮
  之民耳太宗此诏足以惩刁止健好生之德异于
  妇寺之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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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宗元和六年九月富平人梁悦报父雠杀秦果自诣
县请罪敕复雠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徵法令则杀人者
死礼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有此异同必资论辩宜令
都省集议闻奏职方员外郎韩愈议以为律无其条非
阙文也盖以不许复雠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
许复雠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故圣人丁
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
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宜定其制曰凡复父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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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事发具申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
无失其指矣敕梁悦杖一百流循州
  (臣/)按周官司徒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注
  曰难相与为仇雠谐犹调也凡过而杀伤人者以
  民成之注曰过无本意也成平也以乡里之民共
  和解之凡和难父之雠辟之海外兄弟之雠辟诸
  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雠不同国注曰和之使辟
  于此不得就而仇之弗辟则与之瑞节而以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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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曰和之而不肯辟者是不从王命也王以剡圭
  使调人执之治其罪凡杀人有反杀者使邦国交
  雠之疏曰反覆也谓既杀一人其有子弟复杀之
  恐后与己为敌而害己故郑注云欲除害弱敌也
  云邦国交雠之者其杀人者或逃向邻国所之之
  国得即雠之故云邦国交雠之也凡杀人而义者
  不同国令勿雠雠之则死注曰义宜也谓父母兄
  弟师长尝辱焉而杀之者如是为得其宜虽所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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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人之父兄不得雠之也使不同国而已凡有斗
  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先动者诛之注曰斗
  怒辩讼者也不可成不可平也书之记其姓名辩
  本也郑司农云成之谓和之也和之犹今二千石
  以令解雠怨后复相报移徙之此其类也司寇朝
  士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疏曰凡仇人告
  王法所当讨得有报雠者谓会赦后使已离其乡
  反来还于乡里欲报之时先书于士然后杀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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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臣据此二职之文当是前此审问系过失而不
  能调和者当避而其人恋土不即去或来还者死
  家子弟告于朝士朝士即当文移调人调人执而
  归罪于司寇其或已书于朝士而调人未执之间
  死家子弟杀之则无罪也犹无故入人宅室庐舍
  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其时格杀之无罪其时
  乃当下之顷耳此即杀人而义者也被杀之家不
  得展转相报使之不同国亦所以慰死家子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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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也夫杀人者死既使义不共天者无不申之冤
  痛间即有过误矜疑犹当使之远避不得宴然居
  于乡土惟违王命而不避或私还则官当执之私
  亦得而杀之而其未告于朝士则虽卒然相遇亦
  不得而专杀也此谓仁之至义之尽既已详载于
  经先王议事以制固非律文之所得而尽其曲折
  者矣
周世宗显德四年诏以律令文古难知敕格烦杂不一
御定孝经衍义 卷三十八 第 38a 页 WYG0718-0440a.png
命御史知杂事张湜等训释详定为刑统
宋太祖乾德二年以窦仪为工部尚书兼判大理寺奉
诏重定刑统为三十卷
  (臣/)按文古难知则侮文巧诋者众烦杂不一则比
  附轻重难齐此刑统一书始于周世宗而终宋之
  世行之也
太祖尤注意刑辟哀矜无辜故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
理深害者多从宽恤自三年至八年诏所贷死罪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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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一百八人独严贪墨之罪赃吏必诛
太宗虑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诋乃置审刑院于禁中以
李昌龄知院事置详议官六员凡狱上奏先达院印讫
付大理刑部断覆以闻乃下院详议中覆裁决讫以付
中书省行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闻始命论决
  (臣/)按宋之太祖太宗所以钦恤刑罚者其家法如
  此后世地虽蹙而后亡势虽弱而不畔盖亦立国
  忠厚之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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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省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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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定孝经衍义卷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