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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五
唐 京 兆 杜 佑 君 卿 纂
刑三
刑制下
大唐高祖起义至京师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背
军叛逆者死馀并蠲除之及受禅又制五十三条格入
于新律武德七年颁行之至太宗即位制绞刑之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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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免死断右趾其后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駮
律令不便者四十馀事太宗遂令删改之除断趾法加
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据有司定
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于隋代旧律减大辟入流九十
二条减入徒者七十一条又定令千五百九十条
为三十卷贞观十一年正月颁行之又删武德贞观以
来敕格三千馀件定留七百条以为格十八卷
七年十二月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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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送问日不须追身高宗永
徽初又令长孙无忌等撰定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有
无删改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
者为散颁格四年有司撰律疏三十卷颁天下麟德二
年重定格式行之仪凤二年又删辑格式行之及文明
元年四月敕律令格式内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寻览
仍以当司格令书于厅事之壁俯仰观瞻庶免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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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太
后临朝又令有司删定格式加计帐及勾帐式通旧式
成二十卷又以武德以来垂拱以前诏敕便于时者编
为新格二卷太后自制序其二卷之外新编六卷堪为
当司行用为垂拱留司格时韦方质详练法理又委其
事咸阳尉王守慎又有经治之才故垂拱格式识者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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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详密其律唯改二十四条神龙中又删定垂拱格及
神龙元年以来制敕为散颁格皆七卷又删补旧式为
二十卷颁于天下
景云初又敕删定格式令太极元
年二月奏上名太极格开元初玄宗又令删定格式令
名为开元格又删定律令名为开元后格至二十五年
又令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总七千四百八十条其千
三百四条于事非要并删除之二千一百五十条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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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成律十二卷疏
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格式律
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二十五年九月奏
上之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发使散于天下略件文
节要如后
○
名例律曰笞刑五杖刑五
徒刑五流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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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
三曰谋叛四曰恶逆
五曰不道
六曰大不恭
七曰不孝
八曰不睦
九曰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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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曰内乱
○八议一曰议亲
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
五曰议功六曰议贵
七曰议勤八曰议宾诸八议
者犯死皆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
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谋反及大逆者皆斩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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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
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
伯叔父母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
同异即虽谋反辞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
斩
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
逆者绞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
者流二千里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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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妾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
妻妾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
以上论即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
论其抗拒将吏者以上道论诸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
母夫夫之祖父母者皆斩谋
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减二等已伤减一等已
杀者依故杀法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谋杀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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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诸妻妾谋杀故夫
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部
曲奴婢谋杀旧主者罪亦同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即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诸告
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
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诬告重者
加所诬罪三等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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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即非相容隐被告者论
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诉者听
○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
递减一等诬告重者周亲减所诬罪二等大功减一等
小功以下以凡人论即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
已之妾者各勿论○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缺者
徒二年诸部曲奴婢告主非
谋反逆叛者皆绞告主之周亲及外祖父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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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诬告重者缌麻加凡人一等小
功递加一等即奴婢诉良妾称主压者徒三年部曲减
一等○诸同居若大功以下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
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
隐者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
以下相隐减凡人一等若犯谋叛以上不用此律○诸
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诸放部
曲为良已给放书而压为贱者徒二年若压为部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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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奴婢为良而压为贱者减一等各还正之○诸同居
卑幼私辄用财者一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即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诸居
父母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
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周丧而嫁娶者杖
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
主婚者杖一百○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
者斩从而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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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诸以毒药
药人及卖者绞即
卖买而未用者流三千里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馀者
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
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诸有所憎恶而造魇魅及造符书咒诅欲以
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
以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病苦人者又减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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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于祖父母父母及主直求爱媚而
魇咒者流二千里若涉乘舆者皆斩○诸残害死尸
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弃
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又减一等即子孙于祖父母
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诸穿地得
死人不更埋及于坟墓熏狐狸而烧棺椁者徒二年烧
尸者徒三年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以凡
人递减一等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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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狐狸者徒二年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诸
强盗
不得财
徒二年一疋徒三年二疋加一等十疋及伤者绞杀人
者斩其持杖者虽不得财流三
千里五疋者绞伤人者斩○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
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五十
疋加役流○诸监临者加凡盗二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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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疋绞○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
犯者流二千里犯流者绞其馀亲属相盗者
不用此律○诸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坐赃论不得
枉法者减二等即同事共与者首则并赃论从者依已
分法○诸监临主守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
加一等十五疋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一疋加一等
至三十疋加役流无禄者各减一等枉法者二十疋绞
不枉法者四十疋加役流○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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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四疋徒一年八疋加一等
五十疋流二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乞取者加
一等强乞取者准枉法论○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
遗及乞取者与监临同经过处取者减一等即
虽乞取者各与监临罪同○诸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
论若百日不还以受所监临财物
论强者各加二等若卖买有剩利者计利以乞
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笞五十有利者计利准枉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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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断契有数违负不还五十日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即借衣服器玩之属经三十日不还者坐赃论罪止徒
一年○诸监临之官私役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
驴车船碾硙邸店之类各计佣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即役使非供已者计佣坐赃论罪
止杖一百其应供已驱使而收佣者罪亦如之
若有吉凶借使所监临者不得过二十人不得过
五日其馀亲属虽过限及受遗乞贷皆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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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公应借使者计佣赁坐赃论减二
等即因市易剩利及悬欠者亦如之○诸监临之官受
猪羊供馈坐赃论强者依强取监临财物法○诸
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送人虽不入已以受所监临财物
论○诸监临家人于所部有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
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
各减家人罪五等其在官非监临及家人有犯者各减
监临家人一等○诸去官而受旧官属士庶馈与若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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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诸因官
挟势及豪强之人乞索者坐赃论减一等将送者为从
○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之人及贷
之者无文记以盗论立判案减二等即充公
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减一等坐之
所贷之人不能备偿者徵判署之官
○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
疋徒一年罪止徒三年与者减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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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人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官者计合还主
之分坐赃论减三等○诸斗殴人
者笞四十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
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
从耳目及内损吐血者各加二等○诸斗殴人折齿毁
缺耳鼻眇人一目及折人手足指若破骨
及汤火伤人者徒一年折二指二齿以上及髡发者徒
一年半○诸斗殴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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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兵刃伤及折人肋眇
人目堕人胎徒二年诸斗殴折跌人肢
体及瞎其一目徒三年辜内平复
者各减二等及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
笃疾若断舌及毁败人阴阳者流三千里○诸斗殴杀
人者绞以刃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人者与
故杀同不因斗故殴
伤人者加斗殴伤人罪一等虽因斗但绝时而杀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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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故杀伤法○诸保辜者
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伤者二十日以刃伤者三
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
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内及虽限内以他故死者
各依本斗伤法○诸同谋共殴伤人者
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原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若
先下手重者馀各减二等至死者随所因为重罪其不
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其事不可分者以后下手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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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若乱毁伤不知先后轻重者以谋首及初斗者为重
罪馀各减二等○诸殴制使及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
吏卒殴本部官长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
若殴六品以下官长各减二等减罪轻重加凡
斗一等死者斩詈者各减殴罪三等即殴佐
贰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诸造妖
书及妖言者绞传用以惑众
者亦如之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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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杖一百即私有妖书虽不用徒三年言理无害者杖
六十○诸夜无故入人家内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格杀
之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就拘
执而杀伤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诸盗官文
书印者徒二年馀印杖一百○
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
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官犯罪
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馀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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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律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
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
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
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各
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其有二官
先以高者当次以勋官
当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若有馀罪及更犯
者听以历任之官当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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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以流内官当及赎徒一年者各解流外任○诸流
配人在道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原
有故者不用此律若程内逃亡亦不在免限即逃者
身死所随家口仍准上法听还○诸年七十以上十五
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
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馀皆勿
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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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有人教令罪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
年限内老疾者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
小论○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
已费用者死及配流勿徵馀皆徵之
若计佣赁为赃者勿徵诸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
价及上绢估平功佣者计人日为绢三疋牛马驼骡驴
车亦同船及碾硙列店之类亦依犯时价值佣赁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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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不得过其本价○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
之罪而别言馀罪者亦如之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
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
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
罪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
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
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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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其于人损伤
于物不可陪偿即事
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
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诸共犯罪者以造
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
守为犯虽造意者仍以监守为首凡人以常从论○诸
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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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馀
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
数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以重赃
并满轻赃各倍论
其一
事分为罪二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则以重法并
满轻法
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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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诸脱户者家长
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
脱口及增减年状
以免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其增减等非免课役及漏无课役口者四口为一口罪
止徒一年半即不满四口杖六十○诸祖父母
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若
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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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不坐○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
二百人加一等千人绞
给与者随所给人数减擅发一等
其寇贼卒来欲有攻袭即城屯反叛若贼
有内应急须兵者得便调发虽有所属比部官司亦得
调发给与即言上若不即调发及不即
给与者准所须人数并与擅发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
准发人数减罪一等若有逃亡盗贼权差人夫足以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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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者不用此律○诸主将守城为贼所攻不固守而弃
去及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覆者斩若连接寇贼被遣斥
候不觉贼来者徒三年以故致有覆败亦斩○诸主将
以下临阵先退若寇贼对阵舍仗投军及弃贼来降而
辄杀者斩即违犯军令军还以后在律有条者依律断
无条者勿论○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
弩一张加二等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甲三领
弩五张绞私造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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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未成者减二等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杖一
百馀非全成者勿论○诸告人罪非叛以上者皆令三
审应受辞牒官司并具晓示并得叛坐之情每审皆别
日受辞官人于审后判记审
讫然后付司若事有切害者不在此例
不解书者典为书之前人合禁告人亦禁
辩定放之即邻伍告者有死罪流告人散禁流以下责
保参对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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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如之
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实及数罪等但一
事实除其罪重事虚反其所赎即罪至所止者所诬虽
多不反坐其告二人以上虽实者多犹以虚者反坐
若上表告人已经闻奏事有不实
反坐罪轻者从上书诈不实论○诸诬告本属府主刺
史县令者加所诬罪二等○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
二千里得见者皆即焚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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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受而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
不坐辄上闻者徒三年○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
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至死者各加
役流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
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狱官酷已者听之
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
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馀并不得告官司受
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上元元年十二月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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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准名例律法云狱成谓赃状露验及尚书省断讫未
奏疏云赃谓所犯之赃见获本物状谓杀人之类得状
为验虽在州县并为狱成尚书省断讫未奏者谓刑部
覆讫未奏亦为狱成今法官商量若款自承伏已经闻
奏及有敕付法刑名更无可移者谓同狱成臣今与法
官审加论议仍永为恒式敕旨依二年六月刑部奏谨
按五刑笞杖徒流死是也今准敕除削绞死罪准有四
刑每有思虑须降死刑不免还斩绞敕律互用法理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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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又应决重杖之人令式先无分析京城知是蠹害决
杀者多死外州见流岭南决不至死决有两种法开二
门敕旨斩绞刑宜依格律处分宝应元年九月刑部大
理奏准式制敕处分与一顿杖者决四十至到与一顿
及重杖一顿并决六十无文至死者为准式处分又制
敕或有令决痛杖一顿者式文既不载杖数请准至到
与一顿决六十并不至死敕旨依建中三年八月刑部
侍郎班宏奏其十恶中恶逆以上四等罪请准律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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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馀各犯别罪应合处斩刑自今以后并请决重杖一
顿处死以代极法重杖既是死刑诸司使不在奏请决
重杖限敕旨依○原夫先王之制刑也本于爱人求理
非徒害人作威往古朴淳事简刑省唐虞及三代刑制
其略可知令主则轻虐后遂重于善也则云罚不及嗣
其不善也乃云罪人以族斯则前贤臧否之辨欤秦法
苛峻天下溃叛汉祖蠲除约定三章大辟之罪犹诛三
族孝文虽罢肉刑新垣亦罹斯酷其后颜异陷反唇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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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杨恽坐讽讥腰斩洎乎曹马经纶之际忤者三族皆
夷后魏有门房之诛历代盖治时少罕遇轻刑乱时多
常遭重典国家子育万姓轻简刑章徵之前代未有其
比所以幽陵之盗西轶犬戎之寇东侵京师倾陷皇舆
巡狩亿兆戮力大憝旋歼自海内兴戎今以累纪征缮
未减杼柚屡空烝庶无离怨心者是由刑轻之故或曰
荀卿有言代治则刑重代乱则刑轻
欲求至治必用重典斯乃一端偏见谅非适时通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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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刑之轻重利害已粗言之矣夫刑者成也一成而不
可变故君子尽心焉谓之君子则曰贤人欲求贤人固
不易得矧天下数百千郡县岂得众多君子乎佑以为
条章繁难而决断必不及条章轻简而决断或时漏故
老氏云其政闷闷其人淳淳其
政察察其人缺缺又语曰宁失不经
仁恻之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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