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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通典卷八十九
唐 京 兆 杜 佑 君 卿 纂
礼四十九 凶十一
五服年月降杀之二
齐缞三年
周制父卒为母继母
如母言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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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母如母谓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汝
以为子命子曰汝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身如母死
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
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欤
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
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
昔者鲁昭公少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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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欲丧之有司以闻曰
古之礼慈母无服今也君为之服是逆古之礼乱
国法也若终行之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代无乃不可
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
公弗忍遂练冠以丧慈母丧慈母自鲁昭公始也
周制母为长子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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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为女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
君之子服
○汉戴德云父卒为继母君母慈母孙为祖后者
父卒为祖母上至高祖母自天子达于士为人后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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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后之祖父母母为长子妾为君之长子继母为长子
并与父卒为母同
后妻子为前母服议
后汉末长沙人王毖上计至京师值吴魏分隔毖妻子
在吴身留中国为魏黄门郎更娶妻生昌及式毖卒后
昌为东平相至晋太康元年吴平时毖前妻已卒昌闻
丧求去官行服东平王楙上台评议博士谢衡云毖身
不幸去父母远妻子妻于其家执义守莭奉宗祀养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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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育稚子后得归还则固为已妻父既为妻子岂不为
母昌宜追服三年博士许猛云绝有三道
且夫绝妻如纪叔姬其逼以王法
隔以殊域而更聘嫡室者亦为绝矣是以礼有继母服
制无前母服制是以前母非没则绝也以昌前母虽在
犹不应服若昌父在则唯命矣依礼记昌唯宜追服其
兄耳尚书都令史虞溥言臣以为礼不二嫡重正也苟
正嫡不可以二则昌父更娶之辰即前妇义绝之日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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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待言而可知矣议者以昌父无绝遣之言尚为正嫡
恐犯礼亏教难以示后按昌父既策名魏朝更纳后室
岂得怀旧君于江表存外妻于雠国乎非徒时政之所
禁乃臣道所宜绝设使昌父尚存今始会同必不使两
妻专堂二嫡执祭以此验之故知后嫡立宜前嫡废也
即使父有两立之言犹将以礼正之况无遗命可以服
乎溥以为宜如猛议博士秦秀议云按议者以礼无前
妻之名依名绝之不为之服斯乃是也今兄弟不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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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各以路人相遇其母恐一体之爱从此绝矣古人之
为未必按文唯称情耳以为二母之子宜各相事皆如
所生虽无成典期于相睦得礼意也若前妻之子不胜
母之哀来言曰我母自尽礼于事夫为夫先祖所歆享
为父志所嘉为人伦所钦敬便迎父丧归于旧茔以其
母祔葬则后妻之子宁可以据儒者之言以距之邪礼
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而三年之恩便同所生矣昌父
何义不令二嫡依此礼乎然礼无明制非末学者所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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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必不得已与其意而绝之不若意而事之故以为
昌宜追前母三年二母之祔以先后为叙侍中程咸言
诸侯无更娶致夫人之制大夫妻死改室不拘立嫡昌
父前妻守德约身幸值闻通而固绝之此礼不胜情而
渐入于薄也昌母后聘本非庶贱横加抑黜复不然矣
若令二母之子交相为报则并尊两嫡礼之大禁昔舜
不告而娶婚礼盖阙传记以二妃夫人称之明不足立
正后也圣人之弘犹权事而变而诸儒欲听立两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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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前闻且赵姬让叔隗以为内子黄昌之告新妻使避
正堂皆欲以正家统而分嫡妾也昌父已亡无正之者
若追服前母则自黜其亲交相为报则固非嫡就使未
达追为之服犹宜刑贬以匡失谬况可报楙施行正为
通例则两嫡之礼始于今矣开争长乱不可以训臣以
为昌等当各服其母者著作即陈寿等议春秋之义不
以得宠而忘旧是以赵姬请逆叔隗而已下之若昌父
及二母于今并存则前母不废有明徵矣设使昌父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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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前妇所生之子来入国中而尚在者恐不谓母已黜
遣从出母之服苟昌父无弃前妻之命昌兄有服母之
理则昌无疑于不服司马李苞议礼重统所以正家犹
国不可二君虽礼文残缺大事可知昌父遇难与妻隔
绝夫得更娶妻当更嫁此通理也今之不去此自执莭
之妇不为理所绝矣适可嘉异其意不得以私善羁縻
已绝之夫议者以赵姬为比愚以为不同也重耳适齐
志在必还五年之间未为离绝衰纳新宠于礼为废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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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义为弃旧姬氏固让得礼之正是以春秋善之明不
得并也古无二嫡宜如溥駮中书监荀勖议曰昔郑子
群娶陈司空从妹后隔吕布之乱不知存亡更娶蔡氏
女徐州平后陈氏得还遂二妃并存蔡氏之子元叠为
陈氏服嫡母之服族兄宗伯曾责元叠谓抑其亲乡里
先达以元叠为合宜
前妻被掠没贼后得还后妻之子为服议
晋成帝咸康中零陵李繁姊先适南平郡陈诜为妻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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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而遭贼姊投身于贼请活姑命贼将姊去诜更娶
严氏生子晖等三人繁后得姊归诜求迎李氏还更育
一女子诜藉母张在上以妻李次之严次之李亡诜疑
晖服以其事言于征西大将军庾亮府评议司马王愆
期议曰按礼不二嫡故惠公元妃孟子卒继室以声子
诸侯犹然况庶人乎士丧礼曰继母本实继室称继母
者事之如嫡故曰如母也诜不能远虑避难以亡其妻
李氏非犯七出见绝终又见逆养姑于堂子为首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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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黄籍则诜之妻也为诜也妻则为晖也母晖之制服
无所疑矣诜虽不应娶娶要以严为妻妻则继室本非
嫡也若能下之则赵姬之义若云不能官当有制先嫡
后继有自来矣仓曹参军王群议李氏投身于贼则名
义绝矣辱身污行丧礼违义虽有救母之功宜以路人
之恩相报不可以奉承宗庙严子不宜以母服服之李
子宜以出母居之仓曹参军虞聄议庶人两妻不
合典制裁之法则应以先妇为主服无所疑汉时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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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为蜀郡太守得所失妇便为正室使后妇下之载在
风俗通今虽贵贱不同犹可依准行参军诸葛玚议诜
既不能庇其伉俪又未审李之吉凶无感离之惨便欢
会纳妻悖礼伤教皆此之由又诜协严迎李籍注二妻
李亡之日乃复疑服若小人无知不应有疑及其有疑
明知妻不可二生乱其名没疑其服丧乱以来多有此
比宜齐之以法户曹掾谈刿等白奉教博议互有不同
按礼无二嫡之文李为正嫡应服居然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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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议
周制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
后汉荆州牧刘表云父亡在祖后则不得为祖母
三年以为妇人之服不可踰夫孙为祖服周父亡之后
为祖母不得踰祖也○晋或问曰若祖父先卒父自为
之三年已为之服周矣而父卒祖母后卒当服三年不
乎刘智答云嫡孙服祖三年诚以父卒则已不敢不以
子道尽孝于祖为是服三年也谓之受重于祖者父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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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祖当为已服周此则受重也已虽不得受重于祖然
祖母今当服已周已不得不为祖母三年也小记曰祖
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特为此发也侍中成粲云
礼有嫡子则无嫡孙然则已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不
得为祖母三年礼舅没则姑老为传家事于长妇也亦
为祖没则已父受重于祖父已不受之于祖父母故无
祖父母三年之理也贺循又引小记自释为祖父母后
者服之如母不为祖父母后不得为祖母三年未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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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但以父在无二嫡父没祖存已位则正不得为祖父
后乃为祖母嫡也宋崔凯云时人或有祖父亡而后祖
母亡孙奉养祖母祖母卒则为之齐缞三年者凯以为
祖母三年自谓已父母早亡受重于祖故为祖斩缞三
年祖母齐缞三年今已父后亡则受重于父不受重于
祖孙虽奉养祖母固自当如礼齐缞周耳庾蔚之谓刘
景升以妇人之不可踰夫既已乖矣按成粲云已自受
重于父不受于祖为祖母不应三年亦可谓殊途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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谬者矣又刘智释疑答问云高曾祖母与祖母俱存其
卑者先亡则当厌屈不昔鲁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
秋书曰葬我小君齐姜旧说云妻随夫而成尊姑不厌
妇妇人不主祭已承先君之正体无疑于服重也○宋
庾蔚之谓妇从夫嫡曾高祖母正体所傅并有重何疑
其亡先后○后魏永平四年尚书都令史陈终德祖母
之丧欲服齐缞三年以无代爵之重不可上陵诸父若
下同众孙恐违后祖之义请求详正国子博士孙景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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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议嫡孙后祖持重三年终德宜先诸父太常刘芳议
按丧服乃士之正体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其中时复
下同庶人者皆别标明至嫡孙传重自士以上古者卿
士咸多继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庙先儒多云嫡孙之传
重下通庶人以为差谬何以明之传重专主宗庙非谓
庶人祭于寝也兼累代承嫡方得为嫡子嫡孙耳不尔
者不得继祖也按郑玄云为三代长子服斩也魏晋以
来不复行此礼按丧服经无嫡孙为祖持重三年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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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有为长子三年嫡孙周故傅及注同说嫡子服斩卑
位之嫡孙不附诸父而持重则可知也且惟终德资阶
方之于古未登仕秩庶人在官复无斩礼考之旧典验
之于今则兹范罕行且诸叔见存丧主有寄宜依诸孙
服周为允景邕等又议云丧服虽以士主而必下包庶
人何以论之自大夫以上每条标列逮于庶人合而不
述此同士制不复疑也惟有庶人之为国君此则明义
服之轻重不涉于孙祖且受国于曾祖废疾之祖父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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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重可传而犹三年不必由重也丧服经虽无嫡孙为
祖三年正文而有祖为嫡孙周岂祖以嫡服已已与庶
孙同为祖周其义可服祖三年此则近代未尝变也准
古士官不过二百石也终德即古之士也且官族者谓
有其功食旧德者谓德继于位兴灭继绝谓诸侯卿大
夫无罪诛绝者耳金貂七珥杨氏四公虽以位相承岂
得言代禄乎按晋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朔不及所继
求还为祖母三年时政以礼无代父追服之文亦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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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三年之制此则晋之成规也尚书邢銮奏依芳诏曰
嫡孙为祖母礼令有据士人通行劳芳致疑请也可如
国子博士孙景邕所议
齐缞杖周
周制父在为母周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
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
○大唐前上元元年武太后上表曰父在为母
服止一周虽心丧三年服由尊降窃谓子之于母慈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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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深所以禽兽之情犹能知母三年在怀理宜崇报今
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诏依行焉开元五年右补阙
卢履冰上言准礼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太后
请同父没之服三年然始除灵虽则权行有紊彝伦今
请仍旧章庶叶通礼于是下制令百官群议刑部郎中
田再思建议云降杀之丧贵贱无隔以报免怀之德思
酬罔极之恩稽之上古丧期无数暨乎中叶方有岁年
自周公制礼之后孔父刋经以来方殊厌降之仪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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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纪之节重轻从俗斟酌随时子思不听其子服出母
子游为同母异父之昆弟服大功子夏谓合从齐缞之
制此等并四科之数十哲之人高步孔门亲承圣训及
遇丧事犹此致疑即明自古以来升降不一今去圣渐
远残缺弥多会礼之家名为聚讼宁有定哉而父在为
母三年傅之已踰二纪出自高宗大帝之代不从则天
皇后之朝大帝御极之辰中宫献书之日往时参议将
可施行编之于格服之已久前主所是疏而为律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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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是著而为令何必乖先帝之旨阻人子之情与伯叔
母姑姊妹同焉若以庶事朝仪一依周制则古臣之见
君也公卿大夫贽羔雁圭璧今何故不依乎周之用刑
也墨劓宫刖今何故不行乎周制侯甸男卫朝聘有数
今何故不行乎周制井邑丘甸以立征税今何故不行
乎周制分土五等父死子及今何故不行乎周制冠冕
衣裘乘车而战今何故不行乎周制三老五更胶序养
老今何故不行乎诸如此例不可胜述何独孝思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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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一年之服于其母乎可为痛心可为恸哭者也诗云
哀哀父母生我劬劳阮嗣宗晋代之英才方外之高士
以为母重于父据齐缞升数粗细已降何忍服之莭制
减至于周岂后代之士尽惭于枯骨循古未必是依今
未必非也履冰又上疏曰上元中武太后上表请同父
没之服初亦未有行用垂拱初始编入格锡氏之后俗
乃通行臣于开元五年频请仍旧恩敕并嫂叔舅妇之
服诸司所议同异相参臣窃见新修之格犹依垂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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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至有祖父母安存子孙之妻亡殁下房几筵亦立再
周甚无谓也据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则丧服
四制云天无二日土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理之也所
以父在为母服周者避二尊也臣恐后代复有妇夺政
之败者疏奏未报履冰又上表曰臣闻夫妇之道人伦
之始自家刑国牝鸡无晨四德之礼不愆三从之义斯
在故父在为母服周者见无二尊也准旧仪父在为母
一周立灵再周心丧父必三年而后娶者达子之志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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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先圣无情于所生固有意于家国者矣原夫上元肇
年天后请升慈爱之丧以抗尊严之礼虽齐斩之仪不
改而几筵之制遂同数年之间尚未通用垂拱之初始
编入格臣谨寻礼意防杜实深若不早图刋正何以垂
于后戒且臣所献者盖请正夫妇之纲岂忘母子之道
复云母属所谓与伯叔姑姊服同者伯叔姑姊岂有筵
杖之制三年心丧乎齐斩足为升降者母齐父斩不易
之礼故父加至再周父在为母加三年心丧今者同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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殁之制则尊厌之律安施臣前状单略议者未识臣之
恳诚左散骑常侍元行冲奏议古之圣人徵性识本缘
情制服有伸有厌天父天夫故斩缞三年情礼俱尽者
因心极也生则齐体死则同穴比阴阳而配合同两仪
之化成妻丧杖周情理俱杀者盖远嫌疑尊乾道也父
为嫡子三年斩缞而不去职者盖尊祖重嫡崇礼杀情
也资于事父以事君孝莫大于严父故父在为母罢职
缞周而心丧三年谓之尊厌者则情伸而礼杀也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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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异于飞走别于夷狄羲农尧舜莫之易也文武
周孔所同尊也今若舍尊厌之重亏严父之义略纯素
之嫌贻非圣之责则事不师古有伤名教矣谨详前者
之疑并请依古为当自是百僚议竟不决至七年下敕
曰惟周公制礼当历代不刋况子夏为傅乃孔门所受
格条之内有父在为母齐缞三年此有为而为非尊厌
之义与其改作不如师古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文自是
卿士之家父在为母行服不同或有既周而禫禫服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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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者或有依上元之制齐缞三年者议者是非纷然
元行冲谓人曰圣人制厌降之礼岂不知母恩之深也
但尊祖贵祢欲其远别禽兽近异夷狄故也人情易摇
浅俗者众一紊其文度其可正乎二年中书令萧嵩与
学士改修五礼又议请依元敕父在为母齐缞三年为
定遂为成典
周制为妻妻至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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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妻之子为
母
出妻之子为母周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也
绝族无施服亲者属也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
无服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
○晋束晰问嫡子为出母无服母为子有何
服步熊答但为父后故不得服耳母为之服周嫡子虽
不服外祖犹为服缌麻也袁准正论为父后者为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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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服丧者不祭故也其以出不得不降安有母子至亲
而无服乎释服而祭可也○大唐神龙元年五月皇后
表请天下出母终者全制服三年至天宝六载正月赦
文五服之纪所宜企及三年之数以报免怀斩缞之文
虽存出母之制顾复之慕何伸孝子之心其出嫁之母
宜终服三年
父卒母嫁复还及庶子为嫡母继母改嫁服议
周制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贵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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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王肃云从乎继而寄
育则为服不从则不服
○晋束晰问曰继
母嫁从服当立庐不步熊答曰父卒继母嫁如母居应
倚庐皇密云经称继母如母者盖谓配父之义恩与母
同故孝子之心不敢殊也传云继母何以如母明其不
同也是以出母服周而继母无服不同之验也夫一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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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齐则终身不改故死则同穴无再醮之义然则礼许
其嫁谓无大功之亲已稚子幼不能自存故携其孤孩与
之适人上使祖宗无旷祀之阙下令弱嗣无穷屈之难
故曰贵终也若偏丧之日志存爽贰不遵恭姜靡他之
节而袭夏姬无厌之欲轻忽先亡弃已如遗无顾我之
恩何贵终之有也如礼之旨则子无不从且非礼而嫁
则义之所黜何服之有哉○宋庾蔚之云母子至亲本
无绝道礼所亲者属也出母得罪于父犹追服周若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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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母嫁而反不服则是子自绝其母岂天理邪宜与出
母同制按晋制宁假二十五月是终其心丧耳○大唐
龙朔二年所司奏同文正卿萧嗣业嫡继母改嫁身亡
请伸心制据令继母改嫁不解官既而有敕虽云嫡母
终是继亲据礼缘情须有定制付所司议定奏闻司礼
太常伯陇西郡王博乂等奏称缅寻丧服唯出母制特
言出妻之子明非生已则皆无服是以令云母嫁又云
出妻之子言其子以著所生嫁则言母通包养嫡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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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任并合心丧其不解者惟有继母之嫁继母为名止
据前妻之子嫡于诸嬖礼无继母之文甲令今既见行
嗣业理伸心制窃以嫡继慈养皆非所生并同行路嫁
虽比出稍轻于父终为义绝继母之嫁既殊亲母慈嫡
义绝岂合心丧今请凡非所生父卒而嫁为父后者无
服非承重者杖周并不心丧一同继母有符情礼无玷
旧章又心丧之制唯施服屈杖周之服不悉解官而令
文三年齐斩亦入心丧之例杖周解官交有妻服之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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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依礼庶子为其母缌麻三月既是所生母服准例亦
合解官令文漏而不言于是终须条附既与嫡母等嫁
同一令条总议请改理谓允惬者依集文武官九品以
上议得司卫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人议请一依
司礼状嗣业不解官诏从之也
父在为出母服议
晋贺循云父在为母厌尊故屈而从周出母服不减者
以本既降义无再厌故也父在为母既已杖矣若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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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去宜重降者则宜在不杖条今在杖条明不再降杖
者必居庐居庐者必禫
父卒为嫁母服
汉石渠议问父卒母嫁为之何服萧太傅云当服周为
父后则不服韦玄成以为父殁则母无出义王者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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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义制礼若服周则是子贬母也故不制服也宣帝诏
曰妇人不养舅姑不奉祭祀下不慈子是自绝也故圣
人不为制服明子无出母之义玄成议是也石渠礼议
又问夫死妻稚子幼与之适人子后何服韦玄成对与
出妻子同服周或议以为子无绝母应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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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八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