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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金史卷四十五
元中书右丞相总裁托克托等修
志第二十六
刑
昔者先王固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耻而作法畏
也耻也五性之良知七情之大闲也是故刑以治已然
法以禁未然畏以处小人耻以遇君子君子知耻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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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养其威而用之畏可以教爱
慎其法而行之耻可以立廉爱以兴仁廉以兴义仁义
兴刑法不几于措乎金初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
刑赎并行此可施诸新国非经世久远之规也天会以
来渐从吏议皇统颁制兼用古律厥后正隆又有续降
制书大定有权宜条理有重修制条明昌之世律义敕
条并条品式寖备既而泰和律义成书宜无遗憾然国
脉纾蹙风俗醇醨世道升隆君子观一代之刑法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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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先知焉金法以杖折徒累及二百州县立威甚者置
刃于杖虐于肉刑季年君臣好用筐箧故习由是以深
文传致为能吏以惨酷办事为长才百司奸赃真犯此
可决也而微过亦然风纪之臣失紏皆决考满校其受
决多寡以为殿最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疏戚一小大
使之咸就绳约于律令之中莫不齐手并足以听公上
之所为盖秦人强主威之意也是以待宗室少忍待大
夫士少礼终金之代忍耻以就功名虽一时名士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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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免至于避辱远引罕闻其人殊不知君子无耻而犯
义则小人无畏而犯刑矣是故论者于教爱立廉之道
往往致太息之意焉虽然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
援经或揆义制法近古人君听断言几于道鲜有及之
者章宗宣宗尝亲民事当宁裁决宽猛出入虽时或过
中迹其矜恕之多犹有祖风焉简牍所存可为龟鉴者
本纪刑志详略互见云
金国旧俗轻罪笞以柳[菱-土+]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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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赏主并以家人为奴婢
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听自赎然
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
为之太宗虽承太祖无变旧风之训亦稍用辽宋法天
会七年诏凡窃盗但得物徒三年十贯以上徒五年刺
字充下军三十贯以上徒终身仍以赃满尽命刺字于
面五十贯以上死徵偿如旧制熙宗天眷元年十月禁
亲王以下佩刀入宫卫禁之法实自此始三年复取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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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地乃诏其民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罢狱卒酷毒刑
具以从宽恕至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
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时
制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决及海陵庶人以背近心腹遂
禁之虽主决奴婢亦论以违制又多变易旧制至正隆
间者为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焉然二君任情用法
自有异于是者矣及世宗即位以正隆之乱盗贼公行
兵甲未息一时制旨多从时宜遂集为军前权宜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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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定四年尚书省奏大兴民男子李十妇人杨仙哥并
以乱言当斩上曰愚民不识典法有司亦未尝丁宁诰
戒岂可遽加极刑以减死论五年命有司复加删定条
理与前制书兼用七年左藏库夜有盗杀都监郭良臣
盗金珠求盗不得命点检司治之执其可疑者八人鞫
之掠三人死五人诬伏上疑之命同知大兴府事伊喇
道杂治既而亲军百夫长额森博勒鬻金于市事觉伏
诛上闻曰箠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狱者不以情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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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乎赐死者钱人二百贯不死者五十贯于是禁护卫
百夫长五十夫长非直日不得带刀入宫是岁断死囚
二十人八年制品官犯赌博法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
杖听赎再犯者杖之且曰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职
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九年因御
史台奏狱事上曰近闻法官或各执所见或观望宰执
之意自今制无正条者皆以律文为准复命杖至百者
臀背分受如旧法已而上谓宰臣曰朕念罪人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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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恐至深重乃命复旧今闻民间有不欲者其令罢之
十年尚书省奏河中府张锦自言复父雠法当死上曰
彼复父雠又自言之烈士也以减死论十一年诏谕有
司曰应司狱廨舍须近狱安置囚禁之事常亲提控其
狱卒必选年深而信实者轮直十二年尚书省言内邱
令富察台布自科部内钱立德政碑复有其馀钱二百
馀贯罪当除名今遇赦当叙仍免徵赃上以贪伪勿叙
且曰乞取之赃若以赦原予者何辜自今可并追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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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惟应入官者免徵尚书省奏盗有发冢者上曰功臣
坟墓亦有被发者盖无告捕之赏故人无所畏自今告
得实者量与给赏故咸平尹舒穆噜阿玛拉以赃死于
狱上谓其不尸诸市已厚幸贫穷而为盗贼盖不得已
三品职官以赃至死愚亦甚矣其诸子可皆除名先是
诏自今除名人子孙有在仕者并取奏裁十三年诏立
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
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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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待秋后十五年诏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窃
盗赃至五十贯者处死自今可令至八十贯者处死十
七年陈言者乞设提刑司以紏诸路刑狱之失尚书省
议以谓久恐滋弊上乃命距京师数千里外怀冤上诉
者集其事以待选官就问时济南尹梁肃言犯徒者当
免杖朝廷以为今法已轻于古恐滋奸恶不从尝诏宰
臣朝廷每岁再遣审录官本以为民伸冤滞也而所遣
多不尽心但文具而已审录之官非止理问重刑凡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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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案牍皆当阅实是非囚徒不应囚系则当释放官吏
之罪即以状闻失紏察者严加惩断不以赎论又以监
察御史体察东北路官吏轻受讼牒为不称职笞之五
十又谓宰臣曰比闻大理寺断狱虽无疑者亦经旬月
何耶参知政事伊喇道对曰在法决死囚不过七日徒
刑五日杖罪三日上曰法有程限而辄违之弛慢也罢
朝御批送尚书省曰凡法寺断重轻罪各有期限法官
但犯皆的决岂敢有违但以卿等所见不一至于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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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送其议定奏者书奏牍亦不下旬日以致事多滞留
自今当勿复尔又曰故广宁尹高祯为政尚猛虽小过
有杖而杀之者即罪至于死而情或可恕犹当念之况
其小过者乎人之性命安可轻哉上以正隆续降制书
多任己意伤于苛察而与皇统之制并用是非淆乱莫
知适从奸吏因得上下其手遂置局命大理卿伊喇慥
总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以皇统正隆之制及大定军
前权宜条理后续行条理论其轻重删繁正失制有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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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阙及疑而不能决者则取旨画
定军前权行条理内有可以常行者亦为定法馀未应
者亦别为一部存之参以近所定徒杖减半之法凡校
定千一百九十馀分为十二卷以大定重修制条为名
诏颁行焉二十年上见有蹂践禾稼者谓宰相曰今后
有践民田者杖六十盗人榖者杖八十并偿其直二十
一年尚书省奏巩州民马俊妻安姐与管卓奸俊以斧
击杀之罪当死上曰可减死一等以戒败风俗者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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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上谓宰臣曰凡尚书省送大理寺文字一断便可
闻奏如乌库哩公说事近取观之初送法寺如法裁断
再送司直披详又送阖寺参详反覆三次妄生情见不
得结绝朕以国政不宜滞留昨虽炙艾六百炷未尝一
日不坐朝欲使卿寺知勤政也自今可止一次送寺阖
寺披详苟有情见即具以闻毋使滞留也二十三年尚
书省奏益都民范德年七十六为刘祐殴杀祐法当死
以祐父母年俱七十馀家无侍丁上请上曰范德与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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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年相若自当如父母相待至殴杀之难议末减其
论如法尚书省奏招讨司官及图哩乞取本部财物制
上曰远人止可矜恤若进贡不阙更以兵邀之强取财
物与盗何异且或因而生事何可不惩又曰朕所行制
条皆臣下所奏行者天下事多人力有限岂能一一尽之
必因一事奏闻方知有所窒碍随即更定今有圣旨
条理复有制条是使奸吏得以轻重也大兴府民赵无
事带酒乱言父干捕告法当死上曰为父不恤其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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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捕之其正如此人所甚难可特减死一等武器署丞
奕直长固纳坐受草畔卒财奕杖八十固纳笞二百监
察御史梁襄等坐失纠察罚俸一月上曰监察人君之
耳目事由朕发何以监察为上以法寺断狱以汉字译
女直字会法又复各出情见妄生穿凿徒致稽缓遂诏
罢情见二十五年二月上以妇人在囚输作不便而杖
不分决与杀无异遂命免死输作者决杖二百而免输
作以臀背分决时后族有犯罪者尚书省引八议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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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若亲者犯而从减是使之恃
此而横恣也昔汉文诛薄昭有足取者前二十年时后
族济州节度使乌凌阿楚呼尝犯大辟朕未尝宥今乃
宥之是开后世轻重出入之门也宰臣曰古所以议亲
尊天子别庶人也上曰外家自异于宗室汉外戚权太
重至移国祚朕所以不令诸王公主有权也夫有功于
国议勋可也至若议贤既曰贤矣肯犯法乎脱或缘坐
则固当减请也二十六年遂奏定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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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与皇家无服者及贤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议上谓宰
臣曰法有伦而不伦者其改定之监察御史陶钧以携
妓游北苑歌饮池岛间道近殿廷提控官石玠闻而发
之钧令其友阎恕属玠得缓既而事觉法司奏当徒二
年半诏以钧耳目之官携妓入禁苑无上下之分杖六
十玠恕皆坐之二十八年上以制条拘于旧律间有难
解之词命删修明白使人皆晓之旧禁民不得收制书
恐滋告讦之弊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言事者乞许民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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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平章张汝霖曰昔子产铸刑书叔尚议之者盖不欲
预使民测其轻重也今著不刋之典使民晓然知之犹
江河之易避而难犯足以辅治不禁为便以众议多不
欲诏姑令仍旧禁之明昌元年上问宰臣曰今何不专
用律文平章政事张汝霖曰前代律与令各有分其有
犯令以律决之今国家制律混淆固当分也遂置详定
所命审定律令承安二年制军前受财法一贯以下徒
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贯处死符宝典书北京努盗符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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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金牌伏诛仍除属籍爱呼阿古岱失觉察各杖七十
泰和二年御史台奏监察御史史肃言大定条理自二
十年十一月四日前以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并准已娶
为定若夫亡拘放从其主离夫摘卖者令本主收赎依
旧与夫同聚放良从良者即听赎换如未赎换间与夫
所生男女并听为良而泰和新格复以夫亡服除准良
人例离夫摘卖及收夫为良者并听为良若未出离再
配与奴或杂奸所生男女并许为良如此不同皆编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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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妄为增减以致随处诉讼纷扰是涉违枉敕付所司
正之初诏凡条格入制文内者分为别卷复诏制与律
文轻重不同及律所无者各校定以闻如禁屠宰之类
当著于令也慎之勿忽律令一定不可更矣三年七月
右司郎中孙铎先以详定所校名例篇进既而诸篇皆
成复命中都路转运使王寂大理卿董师中等重校之
四年七月上以诸路枷杖多不如法平章政事守贞曰
枷杖尺寸有制提刑两月一巡察必不敢违法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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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复令钩校制律即付详定所时详定官言若依重
修制文为式则条目增减罪名轻重当异于律既定复
与旧同颁则使人惑而易为奸矣臣等谓用今制条参
酌时宜准律文修定历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以补遗
阙取刑统疏文以释之著为常法名曰明昌律义别编
𣙜货边部权宜等事集为敕条宰臣谓先所定令文尚
有未完俟皆通定然后颁行若律科举人则止习旧律
遂以知大兴府事尼玛哈鉴御史中丞董师中翰林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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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鄂屯忠孝提点司天台张嗣翰林修撰完颜萨
喇刑部员外郎李庭义大理丞麻安止为校定官大理
卿阎公贞户部侍郎李敬义工部郎中贾铉为覆定官
重修新律焉时奏狱而法官有独出情见者上曰或言
法官不当出情见故论者纷纷不已朕谓情见非出于
法外但折衷以从法尔平章守贞曰是制自大定二十
三年罢之然律有起请诸条是古亦许情见矣上曰科
条有限而人情无穷情见亦岂可无也明昌五年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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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奏在制名例内徒年之律无决杖之文便不用杖缘
先谓流刑非今所宜且代流役四年以上俱决杖而徒
三年以下难复不用妇人比之男子虽差轻亦当例减
遂以徒二年以下者杖六十二年以上杖七十妇人犯
者并决五十著于敕条承安三年敕尚书省自今特旨
事如律令程式者始可送部其馀创行之事但召部官
赴省议之四年四月尚书省请再覆定令文上因敕宰
臣曰凡事理明白者转奏可也文牍多者恐难遍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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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情疑以闻五月上以法不适平常行杖样多不能
用遂定分寸铸铜为杖式颁之天下且曰若以笞杖太
轻恐情理有难恕者讯杖可再议之五年五月刑部员
外郎马复言外官尚苛刻者不遵铜杖式轻用大杖多
致人死诏令按察司紏劾黜之先尝令诸死因及除名
罪所委官相去二百里外并犯徒以下逮及二十人以
上者并令其官就谳之刑部员外郎完颜纲言自是制
行如上京最近之地往还不下三二千里如北京留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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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亦动经数月愈致稽留未便诏复从旧令委官追取
鞫之十二月翰林修撰杨庭秀言州县官往往以权势
自居喜怒自任听讼之际鲜克加审但使译人往来传
词罪之轻重成于其口货赂公行冤者至有三二十年
不能正者上遂命定立条约违者按察司紏之且谓宰
臣曰长贰官委幕职及司吏推问狱囚命申御史台闻
奏之制当复举行也又命编前后条制书之于册以备
将来考验泰和元年正月尚书省奏以见行铜杖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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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奸究不畏遂命右司量所犯用大杖且禁不得过五
分十二月所修律成凡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
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盗贼八
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实唐律也但加赎铜皆倍之增徒至四年五年为七削
不宜于时者四十七条增时用之制百四十九条因而
略有所损益者二百八十有二条馀百二十六条皆从
其旧又加以分其一为二分其一为四者六条凡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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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条为三十卷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名
曰泰和律义自官品令职员令之下曰祠令四十八条
户令六十八条学令十一条选举令八十三条封爵令
九条封赠令十条宫卫令十条军防令二十五条仪制
令二十三条衣服令十条公式令五十八条褖令十七
条仓库令七条厩牧令十二条田令十七条赋役令二
十三条关市令十三条捕亡令二十条赏令二十五条
医疾令五条假宁令十四条狱官令百有六条杂令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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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条释道令十条营缮令十三条河防令十一条服
制令十一条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又定制敕
九十五条𣙜货八十五条番部三十九条曰新定敕条
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司空襄以进诏以明年五月颁
行之贞祐三年上谓宰臣自今监察官犯罪其事关军
国利害者并笞决之贞祐四年诏凡监察失紏劾者从
本法论外使入国私通本国事情宿卫近侍官承应人
出入亲王公主宰执家灾伤乏食有司检覈不实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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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转运军储而有私载考试举人而防闲不严其罚
并决在京犯至两次者台官减监察一等治罪论赎馀
止坐专差任满日议定若任内曾以漏察被决依格虽
为称职止从平常平常者从降罚兴定元年八月上谓
宰臣曰律有八议今言者或谓应议之人即当减等何
如宰臣对曰凡议者先条所坐及应议之状以请必议
定然后奏裁也上然之曰若不论轻重而辄减之则贵
戚皆将恃此以虐民民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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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卷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