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清-万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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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十四 志第70 刑法

作者 張廷玉

公元1381年
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刑部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
太祖嘗曰:「凡有大獄當面訊,防構陷鍛煉之弊。
」故其時重案多親鞫,不委法司
洪武十四年,命刑部兩造之詞,議定入奏
既奏,錄所下旨,送四輔官諫院官、給事中覆核無異然後覆奏行之。
疑獄,則四輔官封駁之。
逾年四輔官罷,乃命議獄一歸三法司
十六年,命刑部尚書開濟等,議定五六日旬時三審五覆之法。
十七年,建三法司太平門鐘山之陰,命之曰貫城
下敕言:「貫索七星貫珠,環而成象天牢
中虛則刑平,官無邪私,故獄無囚人;貫內空中有星或數枚即刑繁,刑官非其人;有星而明,為貴人無罪而獄。
法天道置法司,爾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令貫索中虛,庶不負肇建之意。
」又諭法司官:「佈政按察司所擬刑名其間人命重獄,具奏達刑部都察院參考大理寺詳擬
著為令。」
公元1393年
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而陵衛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諸曹兩京州郡,亦分隸之。
按察提刑,蓋在外法司也,參以副使僉事分治府縣事。
京師自笞以上罪,悉由部議
洪武初決獄,笞五十者縣決之,杖八十者州決之,一百者府決之,徒以上具獄送行省,移駁繁而賄賂行。
乃命中書省御史臺詳讞,改月報季報,以季報之數,類為歲報
府州縣輕重獄囚,依律決斷
違枉者,御史按察司糾劾
至二十六年定制布政司直隸府州縣,笞杖就決徒流遷徙充軍雜犯死罪解部,審錄行下,具死囚坐罪上部詳議如律者,大理寺擬覆平允監收侯決。
決不待時重囚報可,即奏遣官往決之。
情詞不明失出入者,大理寺駁回改正,再問駁至三,改擬不當,將當該官吏奏問,謂之照駁。
亭疑讞決,而囚有番異,則改調隔別衙門問擬
二次番異不服,則具奏,會九卿鞫之,謂之圓審。
至三四訊不服而後請旨決焉。
公元1439年
正統四年,稍更直省決遣之制,徒流就彼決遣死罪以聞。
成化五年,南大理評事張鈺言:「南京法司多用嚴刑,迫囚誣服,其被糾者亦止改正無罪,甚非律意。
」乃詔申大理寺參問刑部之制。
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硃瑬言:「部囚送大理,第當駁正不當用刑
大理卿楊守隨言:「刑具永樂間設,不可廢。
」帝是其言。
公元1397年
會官審錄之例,定於洪武三十年
初制,有大獄面訊
十四年,命法司論囚,擬律以奏,從翰林院給事中春坊正字司直郎會議平允然後覆奏論決
至是置政平、訟理二幡,審諭罪囚
刑部曰:「自今論囚,惟武臣死罪,朕親審之,餘俱以所犯奏。
然後引至承天門外,命行人訟理幡,傳旨諭之;其無罪應釋者,持政平幡,宣德意遣之。
」繼令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間及駙馬雜聽之,錄冤者以狀聞,無冤者實犯死罪以下悉論如律,諸雜犯準贖。
永樂七年,令大理寺官法司囚犯承天門外行人持節傳旨會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審錄,如洪武制。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師審錄。
仁宗特命內閣學士會審重囚可疑者再問。
宣德三年重囚,帝令多官覆閱之,曰:「古者斷獄,必訊於三公九卿所以至公重民命。
卿等往同覆審,毋致枉死
英國公張輔等還奏,訴枉五十六人重命法司勘實,因切戒焉。
公元1459年
天順三年,令每歲霜降後,三法司同公、侯、伯會審重囚,謂之朝
歷朝遵行之。
成化十七年,命司禮太監一員會同三法司堂上官,於大理寺審錄,謂之大審
南京則命內守備行之。
自此定例,每五年大審
初,成祖熱審之例,英宗行朝,至是復有大審,所矜疑放遣,嘗倍於熱審時。
內閣之與也,自憲宗罷,至隆慶元年高拱復行之。
故事,朝吏部尚書秉筆,時拱適兼吏部故也。
至萬曆二十六年吏部尚書缺,以戶部尚書楊俊民主之。
三十二年復缺,以戶部尚書趙世卿主之。
崇禎十五年,命首輔周延儒三法司清理淹獄,蓋出於特旨云。
大審,自萬曆二十九年不舉四十四年乃行之。
公元1404年
熱審永樂二年,止決遣輕罪,命出獄聽候而已
尋並寬及徒流以下
宣德二年五、六、七月,連論三法司上繫罪狀,凡決遣二千八百餘人
七年二月親閱法司所進繫囚罪狀決遣千餘人減等輸納,春自此始。
六月,又以炎暑,命自實死罪外,悉早發遣,且馳諭中外刑獄悉如之。
成化時熱審始有重罪矜疑輕罪減等枷號疏放諸例
正德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書楊守隨言:「每歲熱審事例,行於北京不行南京
五年錄事例,行於在京,而略於在外
今宜通行南京,凡囚,三法司會審,其在外審錄,亦依此例。
詔可
嘉靖十年,令每年熱審五年審錄之期,雜犯死罪、準徒五年者,皆減一年
二十三年刑科羅崇奎言:「五、六月間,笞罪釋放徒罪減等者,亦宜如成化時欽恤枷號例,暫與蠲免,至六月終止
法司亦如之。
報可
隆慶五年,令贓銀十兩以上、監久產絕、或身故者,熱審免追,釋其家屬
萬曆三十九年,方大暑省刑,而熱審矜疑疏未下。
刑部侍郎沈應文獄囚久滯,乞暫豁矜疑者。
未報。
明日法司盡按囚籍軍徒杖罪未結者五十三人,發大興宛平二縣監候,乃以疏聞。
神宗不罪也。
舊例每年熱審小滿後十餘日,司禮監傳旨刑部,即會同都察院錦衣衛題請通行南京法司一體擬具奏。
京師自命下之日至六月終止
南京自部移至日為始,亦滿兩月而止。
四十四年舉行
明年,又逾兩月,命未下,會暑雨,獄中多疫。
言官熱審愆期、朝不行詔獄理刑無人三事交章上請
又請釋楚宗英嫶、蘊鈁等五十餘人罣誤知縣滿朝薦同知王邦才、卞孔時等。
不報
崇禎十五年四月亢旱下詔清獄。
中允黃道周言:「中外齋宿百姓請命,而五日之內系兩尚書,不聞有抗疏爭者,尚足迴天意乎?
」兩尚書李日宣陳新甲也。
方重二人不能從。
公元1637年
歷朝寒審之制,崇禎十年,以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審,命所司故事
尚書鄭三俊引數事以奏,言:「謹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太祖刑部尚書楊靖,『自今惟犯十惡並殺人者論死,餘死罪皆令輸粟北邊自贖』。
永樂四年十一月法司進月繫囚數,凡數百人大辟僅十之一。
成祖呂震曰:『此等既非死罪,而久系不決天氣冱寒,必有聽冤死者。
』凡雜犯死罪下約二百,悉準贖發遣
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潤等言:『昔以天寒審釋輕囚
今囚或淹一年以上,且一月瘐死九百三十餘人獄吏之毒所不忍言
成祖法司切責,遂詔:『徒流以下三日內決放,重罪當系者恤之,無令死於饑寒
』十二年十一月疑獄名上,親閱之。
宣德四年十月,以皇太子千秋節,減雜犯死罪以下,宥笞杖枷鐐者。
嗣後世宗神宗或以災異修刑,或以覃恩佈德
寒審雖無近例,而先朝寬大,皆所宜取法者。
奏上,帝納其言。
永樂十一年十月,遣副都御史李慶璽書,命皇太子南京囚,贖雜犯死罪以下
宣德四年冬,以天氣冱寒,敕南北刑官悉錄繫囚以聞,不分輕重
因謂夏原吉等曰:「堯、舜之世,民不犯法,成、康之時,刑措不用,皆君臣同德所致
德薄,卿等其勉力匡扶,庶無愧古人
」此寒審著者三俊不暇詳也。
公元1441年
在外恤刑會審之例,定於成化時
初,太祖刑獄壅蔽分遣史林願、石恆等治各道囚,而敕諭之。
宣宗夜讀周官·立政》:「式敬爾由獄,以長我王國
慨然興歎以為國基在於此。
乃敕三法司:「朕體上好生之心,惟刑是恤。
爾等詳覆天下重獄,而犯者遠在千萬里外,需次當決,豈能無冤?
」因遣官審錄之。
正統六年四月,以災異頻見,敕遣三法司詳審天下疑獄
於是御史張驥刑部郎林厚大理寺正李從智十三人奉敕往,而復以刑部侍郎何文淵大理卿王文、巡撫侍郎周忱刑科給事中郭瑾兩京刑獄,亦賜敕
評事馬豫言:「臣奉敕審刑,竊見各處捉獲強盜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獄不待詳報死傷甚多
今後宜勿聽妄指,果有贓證,御史按察司會審,方許論決。
未審錄有傷死者毋得準例升賞
是年出死以下無數
九年山東副使王裕言:「囚獄當會審,而御史三司官或逾年一會,囚多瘐死
往者常遣御史按察司詳審,釋遣甚眾。
莫若會審之例,而行詳審之法,敕遣按察司一員,專諸獄。
」部持舊制不可廢。
帝命仍舊,復如詳審例,選按察司一員巡按御史
失出者姑勿問,涉贓私者究如律
成化元年南京戶部侍郎陳翼因災異復請如正統例。
部議諸方多事不行
八年,乃分遣刑部郎中劉秩十四人巡按御史三司審錄敕書鄭重遣之。
十二年大學士商輅言:「自八年遣官後,五年於茲,乞更如例行
」帝從其請。
至十七年定在五年大審
於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會同巡按御史行事
於是恤刑者至,則多所放遣
嘉靖四十三年,定坐贓不及百兩,產絕者免監追
萬曆四年,敕雜犯死罪準徒五年者,並兩犯徒律應總徒四年者,各減一年其他徒流等罪俱減等
皆由恤刑者奏定。
所生全者益多矣。
初,正統十一年,遣刑部郎中郭恂、員外郎陸瑜南、北直隸獄囚文職五品以下有罪,許執問
嘉靖間制,審錄一省事竣總計前後所奏,依準改駁多寡通行考覈
改駁數多者聽劾。
恤刑權重,而責亦匪輕。
此中外法司審錄大較也。
刑部問發罪囚所司通將所問囚數,不問罪名輕重,分南北人若干,送山東司,呈堂奏聞,謂之歲報
每月以見監罪囚奏聞,謂之月報
做工、運炭等項,每五日開送工科填寫精微冊,月終六科輪報之。
法官治囚,皆有成法提人勘事,必齎精微批文
外官五品以上有犯必奏聞請旨不得勾問罪。
八議者,實封以聞。
民間獄訟,非通政司轉達於部,刑部不得聽理。
誣告反坐越訴者笞,擊登聞鼓不實者杖。
訐告問官,必核實逮問
罪囚打斷起發定期刑具定器停刑有定月日檢驗屍傷有定法,恤囚有定規籍沒亦有定物,惟復仇無明文。
公元1488年
弘治元年刑部尚書何喬新言:「舊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驗精微批文,與符號相合然後發遣
祖宗杜漸防微深意也。
近者中外提人,止憑駕帖,既不用符,真偽莫辨奸人矯命何以拒之?
請給批文如故
」帝曰:「此祖宗舊例不可廢。
」命復行之。
旗校提人,率齎駕帖
嘉靖元年錦衣衛千戶白壽等齎駕帖詣科,給事中劉濟謂當以御批原本送科,使知其事。
兩人相爭並列上命檢成、弘事例以聞。
復言,自天順時即如此。
帝入壽言,責以狀對,亦無以罪也。
天啟時魏忠賢駕帖周順昌諸人,竟激蘇州之變。
兩畿決囚,亦必驗精微批。
嘉靖二十一年恤刑主事戴楩吳元璧呂顒等行急失與內號相驗比至,與原給外號不合,為巡按御史所糾,納贖還職
成化時六品以下有罪巡按御史輒令府官提問
陝西巡撫項忠言:「祖制,京外五品上官有犯奏聞不得勾問
巡按提問六品官,甚乖律意,當聞於朝,命御史按察司提問為是
」乃下部議,從之。
凡罪在八議者,實封奏聞請旨,惟十惡不用此例。
所屬官為上司非理淩虐,亦聽實封徑奏。
軍官犯罪都督府請旨
諸司事涉軍官呈告軍官不法者,俱密以實封奏,無得勾問
嘉靖中順天巡按御史鄭存仁府縣,凡法司有所追取不得輒發。
尚書鄭曉故事民間詞訟非自通政司轉達不得聽。
諸司有應問罪人,必送刑部,各不相侵。
乃言:「刑部追取人,府縣不當卻。
存仁違制,宜罪。
存仁亦執自下而上之律,論欺罔
乃命在外者屬有司,在京者屬刑部
然自去位民間詞訟五城御史輒受之,不復祖制矣。
洪武時,有告謀反勘問不實刑部當抵罪。
帝以問秦裕伯
對曰:「元時若此者罪止杖一百,蓋以開來告之路也。
」帝曰:「奸徒不抵善人被誣者多矣。
自今謀反不實者,抵罪
學正孫詢稅使孫必貴為胡黨,又訐元參政銘常自稱老豪傑謗訕朝廷
帝以告訐儒者所為,置不問
永樂間定制,誣三四人杖徒五六人流三千里,十人以上淩遲家屬化外
洪武末年小民越訴京師,及按其事,往往不實,乃嚴越訴之禁。
老人一鄉詞訟,會裏胥決之,事重者始白於官,然卒不能止,越訴者日多。
乃用重法,戍之邊。
宣德時越訴得實免罪不實戍邊
景泰中不問虛實,皆發口外充軍,後不以為例也。
公元1368年
登聞鼓洪武元年置於午門外,一御史日監之,非大冤機密重情不得擊,擊即引奏
移置長安門外六科錦衣衛輪收以聞。
旨下,校尉駕帖,送所司問理矇蔽阻遏者罪。
江衛有過,罰令書寫,值母喪,乞守制吏部尚書詹徽不聽擊鼓訴冤
太祖切責,使吏終喪
永樂元年縣令以贓戍,擊鼓陳狀
為下法司,其人言實受贓,年老昏眊所致,惟上哀憫
帝以其歸誠屈法宥之
宣德時,直登聞鼓給事富言:「重囚二十七人,以奸盜當決,擊鼓訴冤煩瀆不可宥。
」帝曰:「登聞鼓之設,正以達下情何謂煩惱
自後擊鼓訴冤阻遏者罪。」
公元1393年
訐告問官司者,成化間定議,核究得實然後逮問
弘治時南京御史王良臣指揮周愷怙勢黜貨,等遂訐良臣
詔下南京法司逮繫會鞫
侍郎楊守隨:「此與舊章不合
自今以後官吏軍民奏訴,牽緣別事,摭拾問官者,立案不行
奏事令問結,虛詐擬罪,原問官枉斷者亦罪。
」乃下其議於三法司
法司覆奏如所請,從之。
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主事廳會御史五軍斷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馬指揮使官,打斷罪囚
二十九年,並差錦衣衛官。
其後主事御史,將笞杖罪於打斷廳決訖,附卷奉旨次日覆命
萬曆中刑部尚書孫丕揚:「折獄不速由文牽制故耳。
議斷既成,部、寺各立長單,刑部送審掛號次日即送大理
大理審允,次日還本部。
參差究處庶事體可一。
至於打斷相驗,令御史三、六、九日遵例會同,餘日止會寺官以速遣。
徒流以上,部、寺詳鞫,笞杖小罪,聽堂部處分
」命如議行
公元1527年
獄囚審錄,應決斷者限三日,應起發者限十日,逾銀計日以笞。
淹滯至死罪徒,此舊例也。
嘉靖六年給事中周曁郎:「比者獄吏苛刻,犯無輕重,概加幽系,案無新故,動引歲時。
意喻色授之間,論奏未成,囚骨已糜。
又況偏州下邑督察不及奸吏悍卒倚獄為市,或扼其飲食以困之,或徙之穢溷以苦之,備諸痛楚十不一生
臣觀律令所載,凡逮繫囚犯老疾散收輕重類分枷杻薦席以時飭,涼漿暖匣以時備,無家者給之衣服有疾者予之醫藥淹禁有科,疏決有詔。
祖宗良法美意,宜敕臣下同為奉行
逮繫日月並已竟、未竟疾病死亡者,各載文冊申報長吏,較其結竟之遲速病故多寡以為功罪黜陟之。
」帝深然其,且命中外有用法深刻,致戕民命者,即斥為民,雖才守可觀不得推薦
內外問刑官,惟死罪竊盜重犯,始用拷訊餘止鞭撲常刑
酷吏輒用挺棍、夾棍腦箍烙鐵一封書、鼠彈箏、攔馬棍、燕兒飛,或灌鼻、釘指,用徑寸懶杆、不去棱節片,或鞭脊背兩踝致傷以上者,俱奏請,罪至充軍
停刑之月,自立以後至春分以前
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凡十日
檢驗屍傷,照磨司取部印屍圖一幅,委五城兵馬如法檢驗,府則通判推官州縣長官親檢,毋得下僚
公元1382年
獄囚貧不自給者,洪武十五年定制,人給米日一升
二十四年革去
正統二年,以侍郎何文淵言,詔如舊,且令有贓罰敝衣得分給。
成化十二年,令有司藥餌送部,又廣設惠民藥局療治囚人
至正德十四年囚犯煤、油、藥料,皆設額銀定數
嘉靖六年,以運炭等有力罪囚折色糴米上本部倉,每年約五百石,乃停收。
歲冬綿衣褲各一事提牢主事驗給之。
公元1368年
犯罪籍沒者,洪武元年定制自反叛外,其餘罪犯止沒田產孳畜
二十一年,詔謀逆奸黨及造偽鈔者,沒貲產丁口,以農器耕牛給還之。
應合鈔劄者,曰奸黨,曰謀反大逆,曰奸黨惡,曰造偽鈔,曰殺一家三人,曰採生拆割人為首。
其《大誥》所定十條,後未嘗用也。
復仇,惟祖父被毆條見之,曰:「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
即時殺死勿論
其餘親屬人等被人殺而擅殺之者,杖一百。
」按律罪人應死,已就拘執,其捕者擅殺之,罪亦止此。
所謂家屬人等,自包兄弟在內,其例可類推也。
公元1388年
決囚,每歲朝審畢,法司死罪請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
在外奏決單于冬至前,會審決之。
正統元年,令重囚三覆奏畢,仍請駕帖,付錦衣衛監刑官,領校尉法司,取囚赴市
又制,臨決囚有訴冤者,直登聞鼓給事中取狀封進,仍批校尉手,馳赴市曹暫停刑。
嘉靖元年給事中劉濟等以囚廖鵬父子王欽、陶傑等頗有內援,懼上意不決,乃言:「往歲三覆奏畢,待駕帖則已日午鼓下仍受訴詞得報且及未申時,及再請始刑,時已過酉,大非刑人於市與眾棄之之意。
自今決囚,在未前畢事
」從之。
七年定議,重囚有冤,家屬臨決前一日撾鼓翼日午前下,過午行刑,不覆奏
南京決囚無刑覆奏例。
弘治十八年,南刑部決不待時三人大理寺已審允,下法司議,謂:「在京重囚間有決不待時者,審允奏請至刑三覆奏,或蒙恩監候會審
南京覆奏例,乞俟秋後審竟,類奏定奪
如有巨憝依常例者,更具奏處決,著為令。
詔可
省決囚,永樂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審決
弘治十三年,定歲差審決重囚官,俱以霜降後至限期復命
公元1488年
凡有大慶災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
十惡故犯者不赦。
律文曰:「赦出臨時定罪名特免或降減從輕者,不在此限。
十惡中,不睦又在會赦原宥之例,此則不赦者亦得原
傳旨肆赦,不別定罪名者,則仍依常赦不原之律。
自仁宗立赦條三十五,皆楊士奇代草,盡除永樂年間敝政歷代因之。
先朝不便於民者,皆援遺詔登極革除之。
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即坐以所告者罪。
弘治元年,民呂梁山四人竊盜殺人死,遇赦都御史馬文升請宥死戍邊,帝特命律斬之。
世宗雖屢停刑,尤慎無赦
廷臣屢援赦令,欲宥大禮大獄建言諸臣,益持不允
嘉靖十六年同知酷殺平民都御史王廷相奏當發口外,乃特命詔書宥免,而以違詔責廷相等。
四十一年三殿成,羣臣請頒赦。
帝曰:「赦乃小人之幸。
不允
穆宗登極覃恩,雖徒流人犯已至配所者,皆許放還,蓋為遷謫諸臣地也。
有明一代刑法大概
太祖開國之初,懲元季貪冒,重繩贓吏,揭諸司犯法者於申明亭示戒
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犯,宥罪復職,書過榜其門,使自省
不悛,論如律
累頒犯諭、戒諭榜諭,悉象以刑,誥示天下
及十八年《大誥》成,序之曰:「諸司敢不急公而務私者,必窮搜其原而罪之。
」凡三《誥》所列淩遲梟示種誅者,無慮千百,棄市以下萬數
貴溪儒士夏伯叔侄斷指不仕蘇州人才姚潤、王謨被徵不至皆誅而籍其家。
寰中士夫不為君用
」之科所由設也。
其《三編》稍寬容,然所記進士監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猶三百六十四人
幸不死還職,率戴斬罪治事
推原中外貪墨所起,以六曹罪魁,郭桓為誅首
郭桓者,戶部侍郎也。
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官吏,系死者數萬人
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時鹹歸謗御史餘敏、丁廷舉
以為言,帝乃手詔列桓等罪,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言:「朕詔有司除奸顧復生奸擾吾民,今後有如此者遇赦不宥。
先是,十五年空印事發。
每歲布政司府州縣吏戶部錢糧軍需諸事,以道遠,預持空印文書,遇部駁即改,以為常。
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論諸長吏死,佐貳榜百戍邊
甯海鄭士利上書訟其冤,復杖戍之。
二獄所誅殺已過當。
胡惟庸藍玉兩獄,株連死者且四萬。
然時引大體,有所縱舍
沅陵知縣張傑輸作自陳母賀,當元亂離守節今年失養
帝謂可勵俗,特赦之,秩,令終養
給事中彭與民坐系,其父為上表訴哀。
立釋之,且免同系十七人
死囚妻妾訴夫冤,法司請黥之。
帝以婦為夫訴,職也,不罪
都察院當囚死者二十四人,命羣臣鞫,有冤者,減數人死。
真州十八人不軌,戮之,而釋其母子連坐者。
所用深文開濟詹徽陳甯陶凱輩,後率罪誅之。
亦數宣仁言,不欲純任刑罰
嘗行郊壇皇太子從,指道荊楚曰:「古用此為撲刑,取能去風,雖寒不傷也。
尚書開濟議法密,諭之曰:「竭澤而漁,害及鯤鮞焚林而田,禍及麛鷇。
法太巧密,民何以自全
慚謝
參政楊憲重法,帝曰:「求生重典,猶索魚於釜,得活難矣。
御史中丞陳寧曰:「法重則人不輕犯吏察則下無遁情
太祖曰:「不然
古人制刑以防惡衛善,故唐、虞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不犯
秦有鑿顛抽脅之刑、參夷之誅,而囹圄成市天下怨叛
未聞用商、韓之法,可致堯、舜之治也
慚而退。
又嘗謂尚書劉惟謙曰:「仁義者,養民膏粱也;刑罰者,懲惡藥石也。
仁義專用刑罰是以藥石養人豈得善治乎?
」蓋太祖重典以懲一時,而酌中制以垂後世,故猛烈之治,寬仁之詔,相輔而行未嘗偏廢也。
建文帝繼體守文,專欲以仁義化民
元年刑部報囚,減太祖時十三矣。
公元1419年
成祖靖難之師,悉指忠臣奸黨甚者族誅、掘塚,妻女浣衣局教坊司親黨謫戍者至、萬間猶勾伍不絕也。
抗違者既盡殺戮,懼人竊議之,疾誹謗特甚
山陽民丁鈺訐其鄉誹謗,罪數十人
法司上旨,言鈺纔可用,立命刑科給事中
永樂十七年,復申其禁。
陳瑛呂震紀綱先後用事,專以刻深固寵
於是蕭議、周新解縉等多無罪死。
帝心苛法之非,間示寬大
千戶某灌桐油皮鞭中以決人,刑部當以杖,命並罷其職。
法司奏冒支官糧者,命即戮之,刑部覆奏
曰:「此朕一時之怒,過矣,其依律。
自今犯罪五覆奏。」
公元1425年
至仁宗性仁恕,甫即位,謂金純劉觀曰:「卿等皆國大臣,如朕處法失中,須更執奏,朕不難從善也。
」因召學士楊士奇楊榮金幼孜榻前,諭曰:「比年法司之濫,朕豈不知。
其所大逆不道往往出於文致先帝切戒之。
死刑必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加意,甘為酷吏不愧
自今審重囚,卿三人必往同讞,有冤抑者,雖細故必以聞。
洪熙改元二月都御史劉觀大理卿虞謙曰:「往者法司誣陷為功,人或片言國事,輒論誹謗身家破滅,莫復辨理
今數月間,此風又萌。
治道所急求言所患以言為諱奈何誹謗哉?
」因顧士奇等曰:「此事必以詔書行之。
於是士奇承旨,載帝言於己丑詔書云:「若朕一時過於嫉惡,律外用籍沒淩遲刑者法司再三執奏三奏不允至五,五奏不允,同三公大臣執奏,必允乃已,永為定制
武諸司毋得暴酷鞭背等刑,及擅用宮刑絕人嗣續
有自宮者以不孝論。
謀反大逆者,餘犯止坐本身,毋一切連坐法。
誹謗者勿治。
在位一年仁恩該洽矣。
公元1426年
宣宗承之,益多惠政
宣德元年大理寺駁正猗氏民妻王骨都殺夫之冤,帝切責刑官尚書金純謝罪,乃已。
義勇軍士閻羣兒九人被誣為盜,當斬,家人登聞鼓訴冤
覆按不為盜。
釋羣兒等,而切責都御史劉觀
其後每遇奏囚,色慘然,禦膳為廢。
或以手撤其牘,謂左右曰:「說與刑官少緩之。
一日,禦文華殿臣論古肉刑侍臣對:「漢除肉刑,人遂輕犯法。
」帝曰:「此自由教化,豈關肉刑有無
舜法有流宥金贖,而四凶之罪止於竄殛
可見當時肉刑者,必皆重罪,不濫及也。
況漢承秦敝,挾書有律,若概用肉刑受傷者必多矣。
明年,著《帝訓》五十五篇,其一恤刑也。
武進伯硃冕言:「比遣舍人林寬等送囚百十七人戍邊,到者僅五十人,餘皆道死
」帝怒,命法司窮治之。
寬詔歲下,閱囚屢決遣,有至三千人者。
刑官曰:「吾慮其瘐死,故寬貸之,非常制也。
是時官吏納米百石五十石,得贖雜犯死罪軍民減十之二。
諸邊衛十二石,遼東二十石,於例為太輕,然獨嚴贓吏之罰。
命文犯贓者俱依律科斷。
由是用法輕,而貪墨之風不甚恣,然明制重朋比之誅。
都御史夏迪催糧常州御史何楚英誣以受金。
諸司懼罪明知其冤,不敢白,竟充驛夫憤死。
以帝之寬仁,而大臣冤死者,此立法之弊也。
公元1441年
英宗以後,仁、宣之政衰。
正統初三楊當國,猶恪守祖法禁內諸司鍛煉刑獄
刑部尚書魏源災旱疑獄請命巡撫審錄
從之。
巡撫者命巡按
清軍御史行在都察院亦以疑獄上,通審錄之。
御史陳祚言:「法司論獄,多違定律專務刻深
戶部侍郎吳璽淫行主事吳軏,宜坐貢舉非其人罪,乃加以奏事規避律斬
及軏自經死,獄官卒之罪,明有遞減科,乃援不應為事理重者,概杖之。
原情以定律,祖宗防範至周,而法司乃抑輕從重至此非所以廣聖朝仁厚也。
今後有妄援重律者,請以變亂成法罪之。
」帝是其言,為申警戒。
至六年王振亂政,數辱廷臣刑章大紊。
侍講劉球條上十事,中言:「天降災譴多感刑罰不中
一任法司,視其徇私不當者而加以罪。
雖有觸忤,如漢犯蹕盜環之事,猶當聽張釋之執奏而從之。
」帝不能用。
以是疏觸振怒,死於獄。
然諸酷虐事,大率為之,帝心寬平
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悅毆鬥殺人之類百餘人聞,請宥,俱減死戍邊
景泰中陽谷主簿馬彥斌當斬,其子震請代死。
特宥彥斌,編震充邊衛軍。
大理少卿薛瑄曰:「法司擬罪囚,多加參語奏請變亂律意。
」詔法官問獄,一依律令不許妄加參語
六年,以災異審錄中外刑獄全活者甚眾。
天順中詔獄繁興三法司錦衣獄多繫囚未決,吏往往獄情為奸。
都御史蕭維楨附會徐有貞枉殺王文、于謙等。
刑部侍郎劉廣衡即以詐撰制文,坐有貞斬罪
其後緹騎四出海內不安
霜降審錄重囚,實自天順間始。
至成化初刑部尚書陸瑜等以請,命舉行之。
獄上,杖其情可矜疑者,免死發戍。
列代奉行,人獲沾法外恩矣。
公元1464年
憲宗之即位也,敕三法司:「中外文武羣臣除贓罪外,所犯罪紀錄在官者,悉與湔滌
其後以為常。
十年,當決囚冬至節近,特命過節行刑
既而給事中言,冬至後行非時,遂詔俟來年冬月
山西巡撫何喬新劾奏遲延獄詞僉事尚敬劉源,因言:「凡二司不決斷詞訟者,半年之上,悉宜奏請執問
」帝曰:「刑獄重事,《周書》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旬時』,特為未得其情者言耳。
苟得其情,即宜決斷
無罪拘幽往往瘐死,是刑官殺之也。
故律特著淹禁罪囚之條,其即以喬新所奏,通行天下
」又定制,凡盜賊贓仗未真、人命死傷未經勘驗、輒加重致死獄中者,審勘有無故失明白不分軍民職官,俱視酷刑事例為民。
侍郎楊宣悍妒,殺婢十餘人,部擬命婦合坐者律,特命決杖五十。
時帝多裨,而於刑獄尤慎之,所失惟一二事。
嘗欲殺一囚不許覆奏
御史方佑復以請,帝怒,杖謫
吉安知府總有罪,中官黃高嗾法司論斬
給事中白昂以未經審錄為請,不聽,竟乘夜斬之。
公元1487年
孝宗初立,免應決死四十八人
元年知州劉概妖言罪斬,以王恕爭,得長系。
末年刑部尚書閔珪讞重獄,忤旨,久不下。
帝與劉大夏語及之,對曰:「人臣執法效忠所為無足異。
」帝曰:「且道自古君臣曾有此事否?
」對曰:「臣幼讀《孟子》,見瞽瞍殺人皋陶執之語。
所執,未可深責也。
」帝頷之。
明日疏下,遂如擬
前後所任司寇何喬新彭韶白昂閔珪皆持法平者,海內翕然仁德焉。
公元1510年
正德五年會審重囚減死二人
冤濫滿獄李東陽等因風霾以為言,特許寬恤
刑官懼觸劉瑾怒,所上止此。
後磔流賊趙鐩等於市,剝為魁者六人皮。
法司祖訓有禁,不聽
尋以皮製鞍鐙,帝每騎乘之。
廷杖直言之臣,亦武宗為甚
公元1521年
世宗即位七月,因日精門災,疏理冤抑,命再問緩死三十八人,而廖鵬、王瓛、齊佐等與焉。
給事中復禮等言:「鵬等皆江彬、強尼之黨。
王法必誅
」乃令禁之如故。
後皆次第伏法
自杖諸爭大禮者,遂痛折廷臣
六年,命張璁萼、方獻夫三法司,變李福達之獄,欲坐馬錄奸黨律。
楊一清力爭,乃戍,而坐罪四十餘人
以為己功,遂請帝編《欽明大獄頒示天下
是獄所坐,大抵三人夙嫌者。
祖宗之法,供權臣排陷,而帝不悟也。
八年京師張福殺母,訴為張柱所殺,刑部郎中魏應召覆治得實
而帝以武宗家僕有意曲殺之,命侍郎許訁贊盡反讞詞而下都御史熊浹應召於獄。
其後猜忌日甚冤濫者多,雖間命寬恤,而意主苛刻
嘗諭輔臣:「近連歲因災免刑,今復當刑三覆請旨
朕思死刑重事,欲將盜陵殿等物及毆罵父母大傷倫理取決,餘令法司再理,與卿共論,慎之慎之。
」時以為大體
越數年,大理寺奉詔讞奏獄囚減死者。
帝謂諸囚罪皆不赦,乃假借恩例縱奸壞法,黜降寺丞以下有差
九年舉秋謝醮免決囚自後或因祥瑞,或因郊祀大報停刑之典每歲舉行。
然屢譴怒執法官以為不時請旨至上冬至,廢義而市恩也。
遂削刑部尚書吳山職,降調刑科給事中劉三畏等。
中年益肆誅戮,自宰輔夏言不免
至三十七年,乃出手諭,:「司牧未盡得人任情作威
湖廣幼民吳一魁二命枉刑,母又就捕,情迫無控,萬里叩閽
以此推之,冤抑不知其幾。
爾等宜亟體朕心,加意矜恤
通行天下,咸使喻之。
」是詔也,恤恤乎有哀痛之思焉。
末年主事海瑞上書觸忤刑部當以死。
帝持其章不下得長系。
穆宗立徐階緣帝意為遺詔,盡還諸逐臣,優恤死亡縱釋幽系
詔書無不歎息
公元1577年
萬曆初冬月,詔停刑者三矣。
五年九月司禮太監得勝傳旨:「奉聖母諭,大婚期近,命閣臣三覆奏本,擬旨免刑
張居正:「祖宗舊制,凡犯死罪鞫問既明,依律棄市
嘉靖末年世宗皇帝齋醮,始有暫免不決之令,或間從御筆所勾,量行取決。
此特近年姑息之弊,非舊制也。
臣等詳閱諸囚罪狀,皆滅絕天理,敗傷彝倫聖母獨見犯罪者身被誅戮可憫,而不知彼所戕害者皆含冤蓄憤於幽冥之中,使不一雪其痛,怨恨之氣,上幹天和所傷必多。
今不行刑年復一年充滿囹圄,既費關防,又乖國典,其於政體大謬也。
給事中嚴用和等亦以為
詔許之。
十二年御史叔明請釋革除忠臣外親
命自齊、黃外,方孝孺連及者俱勘豁。
帝性仁柔,而獨惡言者。
十二年三十四年內外官杖戍為民者至百四十人
不復視朝刑辟罕用死囚停免去。
天啟中酷刑多,別見,不具論
公元1627年
莊烈帝即位,誅魏忠賢
崇禎二年欽定逆案六等天下稱快
然是時承神宗廢弛、熹宗昏亂之後銳意綜理用刑頗急,大臣下獄者矣。
六年論囚素服建極殿,召閣臣商榷,而溫體仁無所平反
陝西華亭知縣徐兆麒抵任七日,城陷坐死
帝心憫之,體仁不為救。
十一年南通徐石麒疏救鄭三俊,因:「皇上御極以來,諸臣麗丹書者幾千,圜扉為滿。
使情法盡協,猶屬可憐,況怵惕威嚴下者
將順而無挽回,有揣摩無補救,株連蔓引九死一生,豈聖人惟刑之恤之意哉!
」帝不能納也。
是年冬,以彗見,停刑
其事關封疆錢糧剿寇者,詔刑部五日具獄
十二年御史魏景琦論囚西市御史高欽舜工部郎中胡璉十五人將斬,忽中官本清銜命馳免,因釋十一人
明日景琦回奏,被責下錦衣獄。
蓋帝以囚有聲冤者,停刑請旨,而景琦倉卒不辨,故獲罪
十四年大學士範復粹疏請清獄,:「獄中文累臣至百四十有奇大可痛。
不報
是時國事日棘,惟用重法以繩羣臣,救過不暇,而卒無救亂亡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