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清-万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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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十二 志第68 兵四

作者 張廷玉
清理軍伍訓練賞功器車馬政
公元1367年
明初,垛集令行,民出一丁為軍衛所無缺伍,且有羨丁。
未幾大都督府言,起吳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軍士逃亡者四萬七千九百餘。
於是追捕之令,立法懲戒
小旗逃所隸三人,降為軍
上至總旗百戶千戶,皆視逃軍多寡奪俸降革
從徵在外者,罰尤嚴。
十六年,命五軍府檄外衛所,速逮缺伍士卒給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之。
明年,從兵部尚書綸言京衛軍戶絕者,毋冒取同姓同姓之親,令有司核實發補府衛特遣人。
二十一年,詔衛所核實軍伍,有匿己子以養子代者,不許
其秋,令衛所軍士姓名鄉貫為籍,具載丁口以便取補。
又置軍籍勘合分給內外軍士點閱以為驗。
公元1402年
成祖即位,遣給事等官分閱天下軍,重定垛集更代法。
初,三丁已上,垛正軍一,別有貼戶正軍死,貼戶丁補。
至是,令正軍、貼戶更代貼戶單丁者免;當軍家蠲其一丁徭。
公元1425年
洪熙元年興州左屯衛範濟極言勾軍之擾。
富峪衛百戶錢興奏言:「祖本涿鹿衛軍,死,父繼,以功授百戶
臣已襲父職,而本衛猶以臣祖為逃軍,屢行勾取
」帝謂尚書張本曰:「軍伍不清,弊多類此
已而宣宗立,軍弊益滋,黠者往往匿其籍,或誣攘良民充伍。
帝諭兵部曰:「朝廷軍民,如舟車任載,不可偏重
有司審實毋混。
」乃分遣吏部侍郎黃宗載清理天下軍衛
三年給事御史清軍,定十一條例榜示天下
明年復增為二十二條。
五年,從尚書張本請,令天下官吏軍旗公勘自洪、永來勾軍之無蹤者,豁免之。
六年,令勾軍有親老疾獨子者,編之近地,餘丁赴工逋亡者例發口外,改為罰工一年示優恤焉
八年,免蘇州衛抑配百五十九人,已食糧令終其身者,千二百三十九人
先是,蘇、常軍戶絕者,株累族黨,動以千計知府況鐘言於朝,又常州民訴受抑為軍者七百有奇,故特敕巡撫侍郎周忱清理
公元1466年
正統初,令勾軍家丁盡者,除籍逃軍死亡及事故者,或家軍籍,而偶同姓名裏胥挾讎妄報冒解,或已解而赴部聲冤者,皆與豁免
定例,補伍皆發極邊,而南北人互易
大學士楊士奇風土異宜瀕於夭折請從所宜發戍。
兵部侍郎鄺埜以為祖制,寢之。
成化二年山西巡撫李侃復請補近衛,始議行
十一年,命御史十一人分道清軍,以十分為率,及三分者最,不及者殿。
時以罪謫者逃故,亦勾其家丁
御史江昂謂非「罰弗及嗣
」之義,乃禁之。
嘉靖初,捕亡令愈苛,有株累數十家,勾攝經數十年者,丁口已盡,猶移紛紜不已
兵部尚書胡世甯請「屢經清報者免勾。
避役之人必緩急難倚,急改原籍
衛所有缺伍,則另選舍餘及犯罪者充補。
犯重發邊衛者,責賣家產,闔房遷發,使絕顧念
衛卒土著,而逃亡益鮮」。
帝是其言。
其後,用主事王學益議,制勾單,立法詳善。
久之,停差清軍御史,寬管解逃軍軍赴衛違限之科。
軍官玩愒文卷磨滅,議者復請申飭
公元1575年
萬曆三年給事中徐貞明言:「勾軍東南資裝出於戶丁解送出於裏遞,每軍不下百金
大困東南之民,究無補軍政
宜視班匠例,免其解補,而重徵班銀,以資召募,使東南永無勾補之擾,而西北行伍亦充。
鄖陽巡撫王世貞因言有四便:應勾之戶,樂於就近不圖避匿,便一;各安水土不至困絕,便二;近則不逃,逃亦易追,便三;解戶不至破家,便四。
兵部卒格貞明議,不行
後十三年南京兵部尚書郭應聘復請各就近地,南北改編
又言:「應勾之軍,南直隸至六萬六千餘,株連二三十萬人,請自天順以前竟與釋免」。
報可遠近皆悅。
改編令下,求改者相繼
明年兵部言:「什伍漸耗,邊鎮軍人希圖脫伍」。
有旨復舊,而應聘之議復不行
公元1390年
軍衛掌於職方,而勾清則武庫主之。
有所勾攝自衛開報,先核鄉貫居止內府給批,下有司提本軍,謂之跟捕;提家丁,謂之勾捕
間有恩恤開伍者。
洪武二十三年,令應補軍役生員遣歸卒業
宣德四年上虞李志道楚雄衛軍,死,有孫宗皋宜繼。
時已中鄉試,尚書張本言於帝,得免。
如此絕少
戶有軍籍,必仕至兵部尚書始得除。
軍士起解者,皆僉妻;有津給軍裝、解軍行糧軍丁口糧之費。
其冊單編造皆有恆式
初定戶口收軍、勾清三冊。
嘉靖三十一年,又編四冊,曰軍貫,曰兜底,曰類衛、類姓。
勾軍給軍單。
蓋終明世,于軍籍最嚴。
弊政漸叢,而擾民日甚
公元1522年
明太祖布衣,策羣力,取天下
即位後,屢命元勳宿將分道練兵,而其制未定
洪武六年,命中書省大都督府御史臺六部教練軍士律:「騎卒必善馳射槍刀步兵必善弓弩槍。
射以十二矢之半,遠可到,近可中為程。
遠可到,將弁百六十步、軍士百二十步;近可中,五十步。
彀弩以十二矢之五,遠可到,蹶張八十步,劃車一百五十步;近可中蹶張四十步,劃車六十步。
槍必進退熟習
京衛所,以五千人為率,取五之一,指揮以下官領赴御前驗試,餘以次番試。
在外都司衛所,每衛五千人,取五之一,千戶以下官領赴京驗試
以次番試。
軍士步騎皆善,將領各以其能受賞否則罰。
軍士給錢六百為道里費。
將領指揮使以下,所統軍三分六分不中者,次第奪俸七分以上次第降官至為軍止。
都指揮軍士四分以上不中奪俸一年六分以上罷職
後十六年,令天下衛所善射十選一,於農隙分番赴京較閱,以優劣為千百戶賞罰邊軍較射
二十年,命衛士習射午門丹墀
明年:「天下衛所馬步軍士,各分十班將弁廕敘久次升者統之,冬月至京閱試
指揮、千百戶,年深慣戰及屯田者免。
仍先下操練法,俾遵行
不如法及不嫻習者,罰。
明年,詔五軍府:「比試軍士三等賞鈔,又各給鈔三錠為路費不中者亦給之。
明年再試不如式,軍移戍雲南,官謫從徵,總小旗降為軍
武臣子弟襲職,試騎步射不中程,令還衛署事,與半俸,二年後仍試如故者,亦降為軍。」
公元1402年
文皇即位,五駕北征六師嘗自較閱。
又嘗敕、肅諸王,各選護衛軍五千,命官督赴真定操練陝西甘肅寧夏大同遼東守將,及中都留守河南都司,徐、宿等衛,遣將馬步軍分真定德州操練,侯赴京閱視
公元1496年
景泰初,立十團營
給事中鄧林進《軒轅圖》,即古八陣法也,因用以教軍
成化間,增團營為十二,命月二次會操,起仲春十五日,止仲夏十五日、冬亦如之。
弘治九年兵部尚書馬文升申明洪、永操法五日內,二日走陣下營,三日演武
武宗武勇,每令提督坐營官操練,又自執金鼓四鎮卒。
大要以恣馳騁、供嬉戲,非有實也。
公元1527年
嘉靖六年定,下營佈陣,止用三疊陣及四門方營。
又令每營選槍刀箭牌銃手一二人教師,轉相教習
及更營制分兵三十枝,設將三十員,各統三千人訓練,擇精銳者名選鋒,厚其校藝之賞。
總督大臣一月會操者四,餘日營將分練。
協理大臣巡視給事御史隨意一營校閱賞罰,因以擇選鋒。
帝又置內營內教場,練諸內使
公元1569年
隆慶初,命各營將領教練軍士分數多寡黜陟
全營教練者加都督僉事以次減;全不教練者降祖職一級革任回衛。
三年內教有成,操協大臣獎諭恩錄;無功績議罰
規制雖立,然將卒率媮惰操演徒為具文
先是,浙江參將戚繼光以善教士聞,嘗調士兵,制鴛鴦陣破倭。
至是已官總兵
穆宗給事中吳時來請,命繼光練兵薊門
精整數十年。
繼光嘗著《練兵實紀》以訓士。
一曰練伍,首騎,次步,次車,次輜重先選伍,次較藝總之合營
二曰練膽氣,使明作止進退上下統屬相友相助之義。
三曰練耳目,使明號令
四曰練手足,使熟技藝
五曰練營陣,詳佈陣起行結營交鋒正變
終之以練將。
後多遵用之。
賞功之制,太祖時大賞平定中原、徵南諸將及雲南越州之功。
賞格雖具,然不豫為令。
惟二十九年命沿海衛所指揮千百戶獲倭一船及賊者,升一級賞銀五十兩,鈔五十錠,軍士水陸擒殺賊,賞銀有差
公元1414年
永樂初,以將士久勞,命禮部太祖升賞例,參酌行之。
乃分奇功首功次功三等,其賞之輕重次第,率臨時取旨,亦不豫為令。
十二年定:「凡交鋒之際,突出敵背殺敗賊眾者,勇敢入陣斬將搴旗者,本隊已勝、別隊勝負未決、而能救援克敵者,受命任事出奇破賊成功者,皆為奇功
齊力前進首先敗賊者,前隊交鋒未決後隊向前敗賊者,皆為首功。
軍行營中擒獲奸細者,亦準首功
餘皆次功
」又立功勘合,定四十字,曰:「神威精勇猛,強壯毅英雄
克勝超捷奇功銳鋒
智謀妙略剛烈效忠誠。
果敢安定揚名顯大勳。
編號用寶,貯內府印綬監。
當是時,稽功之法甚嚴。
公元1449年
正統十四年,造賞功牌,有奇功、頭功齊力之分,以大臣主之。
挺身突陣斬將奪旗者,與奇功牌。
生擒瓦剌斬首一級,與頭功牌
無功而被傷者,與齊力牌。
蓋專為瓦剌入犯設也。
是後將士功賞立功之地,準例奏行。
北邊為上,東北次之西番及苗蠻又次之內地反賊次之
世宗時,苦倭甚,故海上功比北邊尤為最。
公元1478年
北邊,自甘肅迤東,抵山海關
成化十四年例:「一人一級者,進一秩,至三秩止。
二人共斬者,為首進秩同。
壯男與實授幼弱婦女署職
為從四級以上,俱給賞
領軍部下五百人者,獲五級,進一秩
千人者,倍之。
正德十年定例:「獨斬一級者升一秩
三人共者,首升署一秩,從給賞
四五六人共者,首給賞,從量賞。
二人共斬一幼敵者,首視三人例,從量賞。
不願升者,每實授一秩賞銀五十兩,署職二十兩。
嘉靖十五年定,領軍官千、把總,加至三秩止,都指揮以上,止升署職二級,餘加賞。
東北邊,初定三級北邊之一。
萬曆中,改與北邊同。
公元1575年
番寇苗蠻,亦三級一秩實授署職,視北邊
十級以上不及數者給賞
萬曆三年,令陝西番寇功,視成化中例,軍官總領五百人者,部下斬三十級,領千人者六十級,把總領五百人十級,領千人者三十級,俱進一秩,至三秩止。
南方蠻賊,宣德九年例,三級以上斬獲首賊,俱升一秩,餘加賞。
正德十六年,定軍官部下斬百級者升署一秩,三百級者實授一秩,四百級者升一秩,餘功加賞。
公元1556年
倭賊,嘉靖三十五年定:「斬倭首賊一級,升實授三秩不願賞銀百五十兩。
從賊一級,授一秩
漢人脅從一級署一秩。
陣亡者,本軍子實一秩
海洋遇賊有功,均以奇功論。
萬曆十二年更定,視舊例少變,以賊眾及船之多寡,為功賞之差。
定海洋徵戰,無論倭寇海賊,勘是奇功,與世襲
雲南夷賊,擒斬功次視倭功。
公元1478年
內地反賊成化十四年例,六級一秩,至三秩止,幼男婦女及十九級以上不及數者給賞
正德七年,定流賊例:「名賊一級,授一秩世襲為從給賞
次賊一級署一秩。
從賊三級陣亡者,俱授一秩世襲
重傷回營死者署一秩。
」又以割耳多寡論功,最多者至升二秩世襲
先是五年寧夏功,後嘉靖元年江西功,俱視流賊例。
崇禎中,購闖、獻以萬金爵封侯,餘賊有差,以賊勢重變常格也。
俘獲人畜器械成化例,俱給所獲者
論功升秩成化十四年例,軍士一秩為小旗,舍人一秩冠帶以上類推
嘉靖四十三年定,都督等官無階可升者,所應襲男冠帶
萬曆十三年定,都指揮使升秩者,不授都督賞銀五十兩,升俸者半之
有司民兵隆慶六年定,視軍人例。
自洪、宣以後賞格皆以斬級多少豫定
條例漸多,幸弊日啟
正德間副使胡世寧言:「兩軍格鬥手眼瞬息不得差池何暇割級?
其獲級者或殺已降,或殺良民,或偶得單行之賊、被掠逃出之人,非真功也。
宜選強明剛正之員,為紀功官,痛懲此弊。
」時弗能行。
故事鎮守官奏帶,例止五名
領兵官所奏有至三四百名者,不在斬馘之列,別立名目,曰運送神槍,曰齎執旗牌,曰衝鋒破敵,曰三次當先,曰軍前效勞
冒濫之弊,至斯極已
所謂砲,皆以機發石。
元初西域砲,攻蔡州城,始用火。
然造法不傳,後亦罕用
公元1412年
明成祖交阯得神機槍砲法,特置神機營肄習
制用生、熟赤銅相間,其用鐵者,建鐵柔為最,西鐵次之
大小不等大者發用車,次及小者用架、用樁、用託。
大利於守,小利於戰。
隨宜而用,為行軍要器。
永樂十年,詔自開平懷來、宣府、萬全興和山頂,皆置五砲架
二十年,從張輔請,增置山西大同天城陽和朔州等衛以禦敵。
利器不可示人朝廷慎惜之。
公元1430年
宣德五年,敕宣府總兵官譚廣:「神銃,國家所重,在邊墩堡,量給以壯軍威,勿輕給。
正統六年邊將黃真楊洪立神銃局於宣府獨石。
帝以火器外造,恐傳習漏泄,敕止之。
正統末邊備日亟,御史楊善請鑄兩頭銅銃。
景泰元年,巡關侍郎江潮言:「真定都督平安火傘上用鐵槍頭,環以響鈴,置火藥筒三,發之可潰敵馬。
應州民師翱制銃,有機頃刻三發,及三百步外。
」俱試驗之。
天順八年,延綏參將能言麓川破賊,用九龍筒,一線然則九箭齊發,請頒式各邊。
公元1529年
至嘉靖八年,始從右都御史汪鋐言,造佛郎機砲,謂之大將軍,發諸邊鎮。
佛郎機者,國名也。
正德末,其國舶至廣東
沙巡檢何儒得其制,以銅為之。
長五六尺,大者千餘斤,小者百五十斤,巨腹長頸,腹有修孔。
以子銃五枚,貯藥置腹中,發及百餘丈,最利水戰
駕以蜈蚣船,所擊輒糜碎
二十五年,總督軍務翁萬達奏所造火器
兵部試之,言:「三出連珠百出先鋒、鐵捧雷飛,俱便用
母子火獸、布地雷砲,止可劫營
御史張鐸亦進十眼銅砲,大彈發及七百步,小彈百步四眼鐵槍,彈四百步。
工部造。
萬曆中通判光大奏其父所制神異火器,命下兵部
其後大西洋船至,復得巨砲,曰紅夷
二丈餘,重者至三千斤,能洞裂石城,震數十里。
天啟中,錫以大將軍號,遣官祀之。
崇禎時大學士徐光啟請令西洋人製造,發各鎮。
將帥多不得人城守不固有委而去之者
流寇犯闕三大營不戰而潰槍砲皆為賊有,反用以攻城
城上亦發砲擊賊。
中官已多異志,皆空器貯藥,取聲震而已
公元1449年
明置兵仗軍器二局,分造火器
將軍自大至五。
又有奪門將軍大小二樣、神機砲、襄陽砲、盞口砲、碗口砲、旋風砲、流星砲、虎尾砲、石榴砲、龍虎砲、毒火飛砲連珠佛郎機砲信砲、神砲、砲裏砲、十眼銅砲、三出連珠砲百出先鋒砲、鐵捧雷飛砲、火獸布地雷砲、碗口銅鐵銃、手把銅鐵銃、神銃、斬馬銃、一窩神機箭銃、大中佛郎機銅銃、佛郎機鐵銃、木廂銅銃、筋繳樺皮鐵銃、無敵手銃、鳥嘴銃、七眼銅銃、千里銃、四眼鐵槍、各號雙頭鐵槍、夾把鐵手槍快槍以及火車火傘九龍筒之屬,凡數十種
正德嘉靖間造最多。
又各邊自造,自正統十四年四川始。
其他刀牌、弓箭、槍弩、狼筅蒺藜甲冑、戰襖,在內兵仗軍器針工鞍轡諸局,屬內庫,掌於中官在外盔甲廠,屬兵部,掌以郎官
京省諸司衛所,又俱有雜造局。
軍資器械名目繁夥,不具載,惟火器前代所少,故特詳焉。
中原車戰,而東南舟楫,二者於兵事為最要。
騎兵起,車制漸廢。
公元1372年
洪武五年,造獨轅車,北平山東千輛,山西河南八百輛。
永樂八年北征,用武剛車三萬輛,皆惟以供饋運。
公元1447年
至正統十二年,始從總兵官硃冕議,用火車備戰
自是車戰相繼
十四年給事中李侃請以CA車千輛,鐵索聯絡騎卒處中,每車翼以刀牌手五人賊犯陣,刀牌手擊之,賊退則開索縱騎。
帝命造成而後用。
下車式於邊境用七馬駕。
寧夏溝壑總兵官張泰請用獨馬小車,時以為便。
箭工週四章言,神機一發難繼,請以車載槍二十,箭六百,車首置五槍架,一人推,二人扶,一人執爨
試可,乃造。
公元1450年
景泰元年定襄伯郭登仿古制為偏箱車
轅長三尺,闊九尺,高七尺五寸,箱用薄板,置銃。
出則左右相連,前後相接鉤環牽互。
車載衣糧器械鹿角二。
屯處,十五步外設為籓。
每車槍砲弓弩、刀牌甲士共十人無事輪番推輓
外以長車二十,載大小將軍銃,每方五輛,轉輸樵採,皆在圍中。
又以四輪車一,列五色旗,視敵指揮
廷議可以難於攻戰,命酌行。
州守李進請造獨輪小車上施皮屋,前用木板畫獸面,鑿口,置碗口銃四,槍四,神機箭十四,樹旗一。
行為陣,止為營。
二年吏部郎中李賢請造戰車,長丈五尺,高六尺四寸四圍箱板,穴孔置銃,上闢小窗,每車前後佔地五步。
以千輛計,四方可十六里,芻糧器械輜重取給焉。
帝令亟行。
公元1466年
成化二年,從郭登言,制軍小車
每隊六輛,輛九人二人挽,七人番代車前置牌畫猊首,遠望城壘然。
八年甯都諸生何京上御車式上施鐵網,網穴發槍弩,行則斂之。
五十車為一隊,用士三百七十五人
十二年左都御史李賓請造偏箱車,與鹿角參用
兵部尚書項忠請驗閱,以登高涉險不便,已之。
十三年,從甘肅總兵官王璽奏,造雷火車中立樞軸旋轉發砲
二十年宣大總督餘子俊以車五百輛為一軍,每輛卒十人,車隙補以鹿角
既成,而遲重不可用,時人謂之鷓鴣軍。
公元1502年
弘治十五年陝西總制秦紘請用只輪車,名曰全勝,長丈四尺上下六人,可沖敵陣
十六年閑住知府範吉先鋒霹靂車
公元1532年
嘉靖十一年南京給事中王希文請仿郭固、韓琦之制,造車,前銳後方,上置七槍,為櫓三層各置九牛神弩,傍翼以卒。
行載甲兵,止為營陣
下邊鎮酌行。
十五年總制劉天和復言全勝車之便,而稍為損益,用四人推輓,所火器弓弩、刀牌以百五十斤為準。
前畫狻猊旁列虎盾以護騎士
命從其制。
四十三年有司奏準,京營教演兵車,共四千輛,每輛步卒五人神槍、夾靶槍各二。
正統以來,言車戰如此,然未嘗當敵
至隆慶中戚繼光薊門,奏練兵七營:以東西路副總兵及撫督標四營,分駐建昌遵化石匣密雲;薊、總兵二營,駐三屯昌平總兵一營,駐昌平
每營重車百五十有六,輕車加百,步兵四千,騎兵三千。
十二路二千里間車騎相兼,可禦敵數萬。
穆宗韙之,命給造費。
然特以遏衝突,施火器,亦未嘗以戰也。
是後遼東巡撫魏學曾請設戰車營,仿偏箱之制,上設佛郎機二,下置飛砲快槍六,每車步卒二十五人
萬曆末經略熊廷弼請造雙輪戰車,每車火砲二,翼以十卒,皆持火槍。
天啟中直隸巡按御史易應昌戶部主事曹履吉所制鋼輪車、小沖車等式,以禦敵,皆罕得其用。
大約邊地險阻不利車戰
而舟楫之用,則東南所宜
舟之制,江海各異。
太祖於新江口設船四百。
永樂初,命福建都司海船百三十七,又命江、楚、兩浙鎮江諸府衛造海風船。
成化初濟川衛楊渠獻《槳圖》,皆江也。
海舟舟山之烏槽為首
福船耐風濤,且禦火。
浙之十裝標號軟風蒼山,亦利追逐
廣東船,鐵慄木為之,視福船尤巨而堅。
利用者二,可發佛郎機,可擲火球
大福亦然,能容百人
底尖上闊,首昂尾高,柁樓三重,帆桅二,傍護以板,上設木女牆及砲牀。
中為四層:最下實土石;次寢息所;次左右六門中置水櫃揚帆炊爨皆在是,最上如露臺,穴梯而登,傍設翼板,可憑以戰。
矢石火器皆俯發,可順風行。
海蒼視福船稍小。
浪船能容三五十人,頭銳,四槳一櫓,其行如飛,不拘風潮順逆
艟暃喬船視海蒼又小。
蒼山船首尾皆闊,帆櫓並用
櫓設船傍近後,每傍五枝,每枝五跳,跳二人,以板閘跳上,露首於外,其制上下三層,下實土石,上為戰場中寢處。
其張帆下椗,皆在上層。
戚繼光云:「倭甚小,一入裏海大福、海蒼不能入,必用蒼船逐之,沖敵便捷人謂之蒼山鐵也。
」沙、鷹二船,相胥成用。
沙船接戰,然無翼蔽。
鷹船兩端銳,進退如飛。
傍釘大茅竹間窗可發銃箭,窗內舷外隱人以蕩槳。
先駕此入賊隊,沙船隨進,短兵接戰無不勝。
漁船至小,每三人,一執布帆,一執槳,一執鳥嘴銃
隨波上下,可掩賊不備
網梭船,定海臨海象山俱有之,形如梭。
布帆,僅容二三人遇風濤輒舁入山麓,可哨探
蜈蚣船象形也,能駕佛朗機銃,底尖面闊兩傍數十,行如飛。
兩頭船,旋轉在舵,因風四馳,諸船無逾其速。
蓋自嘉靖以來東南日備倭,故海舟之制,特詳備云。
明制,馬之屬內廄者曰御馬監中官掌之,牧於大壩,蓋仿《周禮》十有二閑意。
牧於官者,為太僕寺行太僕寺苑馬寺及各軍衛,即唐四十八監意。
牧於民者,南則直隸應天等府,北則直隸山東河南等府,即宋保馬意。
其曰備養馬者,始於正統末,選馬給邊,邊馬足,而寄牧於畿甸者也。
官牧邊鎮民牧京軍,皆有孳生駒。
官牧之地曰草場,或為軍民佃種曰熟地,歲徵租牧人市馬
牧之人曰恩軍,曰隊軍,曰改編軍,曰充發軍,曰抽發軍。
苑馬三等上苑萬,中七千,下四千。
一夫牧馬十匹,五十夫設圉長一人
凡馬肥瘠登耗,籍其毛齒而時省之。
三歲寺卿御史印烙,鬻其羸劣以轉市。
邊衛營堡府州縣軍民壯騎操馬,則掌於行寺卿
邊用不足,又以易於番,以貨市於邊。
民牧皆視丁田授馬,始曰戶馬,既曰種馬,按歲徵駒。
種馬死,孳生不及數,輒賠補
此其大凡也。
公元1373年
初,太祖金陵,令應天太平鎮江廬州鳳陽揚州六府、和二州民牧馬。
洪武六年,設太僕寺滁州,統於兵部
後增滁陽五牧監,領四十八羣。
已,為四十監,旋罷,惟存天長大興舒城三監
草場湯泉滁州等地
飛熊廣武、英武三衛五軍一馬,馬歲生駒,一歲解京。
既而監牧有司,專令民牧
江南十一戶,江北五戶養馬一,復其身。
太僕督理,歲正月六月報定駒,七月十月報顯駒,十一、二月報重駒。
歲終馬政,以法治府州縣官吏。
凡牡曰兒,牝曰騍。
兒一、騍四為羣,羣頭一人
五羣,羣長一人
三十年,設北平遼東山西陝西甘肅行太僕寺,定馬草場
公元1406年
永樂初,設太僕寺北京,掌順天山東河南
舊設者為南太僕寺,掌應天等六府二州
四年,設苑馬寺於陝西甘肅,統六監監統四苑
又設北京遼東二苑馬寺,所統視陝西甘肅
十二年,令北畿民計丁養馬,選居閑官教之畜牧
民十五丁以下一匹,十六丁以上二匹為事編發七戶一匹,得除罪
尋以寺卿楊砥言,北方人五丁養一,免其田租之半,薊州東至南海等衛,戍守軍外,每軍飼種馬一。
定南養馬例:鳳、廬、揚、滁、和五丁一,應天、太、鎮十丁一。
淮、徐初養馬,亦以丁為率
十八年罷北京苑馬寺,牧之民。
公元1425年
洪熙元年,令民牧二歲一駒,免草糧之半。
自是馬日蕃,漸散於鄰省。
濟南兗州東昌養馬,自宣德四年始也。
彰德衛輝開封養馬,自正統十一年始也。
已而也先入犯,取馬二萬,寄養近京,充團營騎操,而盡以故種馬永平等府。
景泰三年,令兒馬十八歲、騍馬二十歲以上,免算駒。
公元1466年
成化二年以南土不產馬,改徵銀。
四年,始建太僕寺常盈庫,貯備馬價
是時,民漸苦養馬
六年吏部侍郎葉盛言:「向時歲課一駒,而民不擾者,以芻牧地廣民得為生也。
自豪莊田漸多,養馬不足
洪熙初,改兩年一駒成化初,改三年一駒
馬愈削,民貧。
馬卒不可少,乃復兩年一駒之制,民不堪
請敕邊鎮隨俗所宜,凡可以馬足邊、軍民交益者,便宜處置
」時馬文升陝西,又極論邊軍償馬之累,請令屯田田多丁少而不領馬者,歲輸一錢,以助賠償
雖皆允行,而民困不能舒也。
文升撫陝者蕭禎,請省行太僕寺
兵部覆云:「洪、永時設行太僕苑馬寺,凡茶馬番人貢馬,悉收寺、苑放牧常數萬匹足充邊用
正統以後,北敵屢入抄掠,馬遂日耗
言者每請裁革,是惜小費而忘大計
於是敕諭,但令加意督察
而北畿自永樂以來馬日滋,輒責民牧,民年十五者即養馬
太僕少卿彭禮戶丁有限,而課駒無窮,請定種馬額。
文升兵部尚書,奏行其請,乃定兩京太僕種馬兒馬二萬五千,騍馬四之二年納駒,著為令。
時弘治六年也。
公元1502年
十五年冬尚書劉大夏南京太常卿楊一清副都御史督理陝西馬政
一清奏言:「我朝以陝右宜設監苑,跨二千餘里。
後皆廢,惟存長樂靈武二監
地止百里,然以供西邊無不足,但苦監牧非人牧養無法耳。
兩監六苑,開城安定水泉便利,宜為上苑萬馬廣甯萬安為中苑;黑水草場逼窄清平地土瘠為下苑。
萬安可五千,廣寧四千,清平二千,黑水千五百。
六苑歲給軍外,可常牧馬三萬二千五百,足供三邊用。
然欲廣孳息,必多蓄種馬,宜增滿萬匹兩年一駒五年可足前數
請支太僕馬價銀四萬二千兩,於平、慶、臨、鞏買種馬七千。
養馬恩隊軍不足,請編流亡民及問遣回籍者,且視恩軍例,凡發邊衛充軍者,改令各苑牧馬,增為三千人
又請相地勢,築城通商種植春夏放牧秋冬還廄,馬既得安,敵來亦可收保
孝宗方重邊防大夏兵部一清所奏輒行
總制仍督馬政
公元1507年
諸監草場原額十三萬三千七百餘頃,存者已不及半。
一清核之,得荒地十二萬八千餘頃,又開武安苑地二千九百餘頃。
正德二年聞於朝。
一清去官未幾復廢。
御史王濟言:「民苦養馬
有一孳生馬,輒害之。
間有定駒,賂醫諱之,有顯駒墜落之。
虧欠不過納銀二兩,既孳生者已聞官,而復倒斃不過納銀三兩孳生不死饑餓
馬日瘦削無濟實用
今種馬、地畝人丁歲取定額,請以其額數令民買馬,而種馬孳生縣官無與
兵部是其言。
自後,每有奏報,輒引縣官無與種馬事,但責駒於民,遺母求子矣。
公元1498年
初,邊臣請馬,太僕寺以見馬給之。
自改徵銀,馬日少,而請者相繼給價十萬,買馬萬匹。
邊臣不能良馬,馬多死,太僕卿儲巏以為言,請仍給馬
指陳各邊種馬盜賣私借之弊。
語雖切,不能從。
邊鎮給發日益繁。
延綏三十六營堡,自弘治十一年始,十年間,發太僕銀二十八萬有奇買補四萬九千餘匹,寧夏大同居庸關等處不與焉。
至正德七年,遂開納馬例,凡十二條。
九年復發太僕銀市馬萬五千于山東遼東河南鳳陽保定諸府
公元1522年
嘉靖元年陝西馬少卿盧璧上馬政,請督逋負、明印烙、訓醫藥、均地差,以救目前,而闢場廣蓄為經久計。
嘉納之。
自後言馬事者頗眾,大都因事立說補救一時而已
二十九年,俺答入寇太僕馬缺,復行正德納馬例。
已,稍增損之。
至四十一年,遂開例至捐馬授職
公元1568年
隆慶二年提督四夷館太常少卿武金言:「種馬之設,專為孳生備用
備用馬既別買,則種馬可遂省。
備用馬已足三萬,宜令每馬折銀三十兩,解太僕
種馬盡賣,輸兵部一馬十兩,則直隸山東河南十二萬匹,可得銀百二十萬,且收草豆銀二十四萬。
御史謝廷傑謂:「祖制所定,關軍機不可廢。
兵部廷傑言。
是時內帑乏,方分使括天下逋賦
穆宗金奏下部議。
部請養、賣各半,從之。
公元1581年
太僕之有銀也,自成化時始,然止三萬餘兩。
種馬賣,銀日增
是時通貢互市所貯亦無幾。
張居正作輔,力主盡賣之議。
萬曆九年始,上馬八兩下至五兩,又折徵草豆地租,銀益多,以供團營馬及各邊之請。
然一騸馬輒發三十,而州縣以駑馬進,其直止數
且仍寄養馬戶害民不減曩時
國家有興作、賞賚往往借支太僕銀,太僕帑益耗。
十五年寺卿羅應鶴請禁支借
二十四年太僕陝西賞功銀。
寺臣言:「先年庫積四百餘萬,自東西二役興,僅餘四之一。
朝鮮用兵,百萬之積俱空。
所存者,止十餘萬。
況本寺寄養歲額二萬匹,今歲折色,則馬之派徵甚少,而東徵調尤多
卒然有警,馬與銀俱竭,何以應之。
」章下部,未能有所釐革也。
崇禎初,核戶兵工三部借支太僕馬價至一千三百餘萬。
蓋自萬曆以來,冏政大壞,而邊牧廢弛,愈不可問。
既而遼東督師袁崇煥以缺馬,請於兩京州縣寄養馬內折三千匹價買之西邊
太僕卿塗國鼎言:「祖宗令養馬,專供京營騎操防護都城非為邊也。
後來改折無事易馬輸銀,有警則出銀市馬仍是為京師備禦之意。
今折銀已多給各鎮,如並此馬盡折,萬一變生,奈何
」帝是其言,卻崇煥請。
公元1527年
明世馬政法久弊叢。
其始盛終衰之故,大率草場興廢
太祖既設草場大江南北,復定北邊牧地:自東勝西至寧夏河西察罕腦兒,以東至大同、宣府、開平,又東南大寧遼東,抵鴨綠江又北千里,而南至各衛分守地,又自雁門關西抵黃河外,東曆紫荊居庸古北山海衛
荒閑平埜,非軍民屯種者,聽諸王駙馬以至近邊軍民樵採牧放,在邊籓府不得自佔。
永樂中,又置草場畿甸
尋以順聖川至桑乾河百三十餘里,水草美,令乙太僕千騎,令懷來衛卒百人分牧,後增至萬二千匹。
宣德初,復置九馬坊於保安州
於是兵部奏,馬大蕃息,以色別而名之,其毛色二十五等,其種三百六十。
其後莊田日增草場日削軍民皆困於孳養
弘治初兵部主事湯冕太僕卿王霽給事中韓祐周旋御史張淳,皆請清核
而旋言:「香河諸縣地佔於勢家霸州等處俱有仁壽宮皇莊,乞罷之,以益牧地
」雖允行,而佔佃已久,卒不能清。
南京諸衛牧場久廢兵部尚書張鎣請復之。
御史胡海言恐遺地利,遂止。
京師團營官馬萬匹,與旗手等衛上直官馬,皆分置草場
春末,馬非聽用者,坐營官下場放牧,草豆住支,秋末回。
給事御史閱視馬斃軍逃者以聞。
上直馬不出牧,而騎操仍歲出如例。
嘉靖六年武定侯郭勳邊警為辭,奏免之,徵各場租充公費,餘貯太僕買馬。
於是營馬仰秣司農歲費至十八萬,戶部為詘,而草場益廢。
議者爭以租佃取贏侵淫神宗時弊壞極矣。
公元1491年
茶馬司洪武中,立於川、陝,聽西番納馬賜金信符,以防詐偽
三歲,遣廷臣諸番合符交易上馬百二十斤,中馬七十斤,下馬五十斤。
私茶出者罪死,雖勳戚無貸
末年易馬至萬三千五百餘匹。
永樂中,禁稍弛,易馬少。
乃命嚴邊關茶禁,遣御史巡督
正統末,罷金牌,歲遣行巡察邊氓冒禁私販者多。
成化間,定差御史一員,領敕專理。
弘治間大學士李東陽言:「金牌制廢,私茶盛,有司又屢以敝紿番族番人抱憾往往以羸馬應
嚴敕陝西官司揭榜招諭,復金牌之制,嚴收良,頗增馬直,則得馬必蕃。
」及楊一清督理苑馬,遂命並理鹽、
一清舊制,禁私販,種官茶
四年易馬九千餘匹,而尚積四十餘萬斤
靈州鹽池增課五萬九千,貯慶陽固原庫,以買馬給邊。
又懼後無專官,制終廢也,於正德初,請令巡茶御史兼理馬政,行太僕、苑馬寺官聽其提調報可
御史翟唐歲收七十八萬餘斤,易馬九千有奇
後法復弛。
嘉靖初戶部揭榜私茶,凡引俱南戶部印發府州不得擅印。
三十年,詔給番勘合,然初制訖不能復矣。
公元1571年
馬市者,始永樂間
遼東設市三,二在開原一在廣寧,各去城四十里。
成化中巡撫陳鉞復奏行之。
後至萬曆初不廢
嘉靖中,開馬市大同,陝邊宣鎮相繼行。
隆慶五年,俺答上表稱貢。
總督王崇古市馬七千餘匹,為價九萬六千有奇
其價,遼東以米布絹,宣、大、山西以銀。
市易外有貢馬者,以鈔幣加賜之。
初,太祖江左所急惟馬,屢遣使市於四方
元壽節,內外籓封將帥皆以馬為幣。
外國土司番部以時入貢朝廷厚加賜予所以招攜懷柔備至
文帝遠略遣使絕域外國來朝者甚眾,然所急不在馬。
自後狃於承平駕馭之權失,馬無外增,惟恃孳生歲課
重以官吏侵漁,牧政荒廢軍民交困矣。
蓋明自宣德以後祖制漸廢,軍旅特甚,而馬政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