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清-万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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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一 志第57 食貨

作者 張廷玉
錢鈔坑冶鐵冶場商市舶馬市
錢幣之興,自九府圜法歷代遵用
鈔始於唐之飛錢,宋之交會,金之交鈔
元世始終用鈔,錢幾廢矣。
公元1371年
太祖初置寶源局應天,鑄「大中通寶」錢,與歷代兼行
以四百文為一貫,四十文為一兩四文一錢
及平陳友諒,命江西行省貨泉局,頒大中通寶錢,大小五等錢式
即位,頒「洪武通寶」錢,其制凡五等:曰:「當十」、「當五」、「當三」、「當二」、「當一」。
當十錢重一兩,餘遞降一錢止。
行省皆設寶泉局,與寶源局並鑄,而嚴私鑄之禁。
洪武四年改鑄大中洪武通寶大錢小錢
初,寶源局錢鑄「京」字於背,後多不民間無「京」字者不行,故改小錢以便之。
尋令私鑄錢作廢送官,償以錢。
是時有司責民出銅,民毀器皿輸官,頗以為苦。
商賈沿元之舊習用鈔,多不便用錢
公元1374年
七年,帝乃設寶鈔提舉司
明年始詔中書省大明寶鈔命民通行
桑穰為料,其制方,高一尺,廣六寸,質青色,外為龍文花欄
橫題其額曰:「大明通行寶鈔」。
其內兩旁,復為篆文八字,曰:「大明寶鈔天下通行」。
中圖錢貫,十串為一貫
其下云「中書省奏準印造大明寶鈔銅錢通行使用偽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十五兩,仍給犯人財產
」若五百文則錢文為五串,餘如其制而遞減之。
其等凡六:曰一貫,曰五百、四百、三百、二百、一百
每鈔一貫,準錢千文,銀一兩四貫黃金一兩
民間不得金銀物貨交易,違者罪之;以金銀易鈔者聽。
遂罷寶源寶泉局
二年,復設寶泉局小錢與鈔兼行,百文以下用錢
商稅兼收錢鈔,錢三鈔七。
十三年,以鈔用久昏爛,立倒鈔法,令所在行用庫,許軍民商賈昏鈔納庫易新鈔,量收工墨直。
中書省廢,乃以造鈔屬戶部錢屬工部,而改寶鈔中書省」為「戶部」,與舊鈔兼行
十六年,置戶部寶鈔廣源庫、廣惠庫;入則廣源掌之,出則廣惠掌之。
在外衛所軍士,月鹽皆給鈔,各鹽場工本鈔。
十八年天下有司官祿米皆給鈔二貫五百文準一石
公元1389年
二十二年更定錢式生銅一斤小錢百六十,折二半之,「當三」至「當十」,準是為差
更造小鈔,自十文至五十
二十四年諭榷稅官吏,凡鈔有字可辯者,不問爛損,即收受解京,抑勒與偽充者罪之。
二十五年寶鈔行用庫於東市,凡三庫,各給鈔三萬錠為鈔本倒收舊鈔送內府
大明寶鈔歷代兼行,鈔一貫準錢千文提舉司三月印造十月內止,所造鈔送內府充賞賚。
明年行用庫,又罷寶泉局
兩浙江西、閩、廣民重錢輕鈔,有以錢百六十折鈔一貫者,由是物價翔貴,而鈔法益壞不行
三十年乃更申交易用金銀之禁。
公元1404年
成祖初,犯者以奸惡論,惟置造首飾器皿不在禁例
永樂二年詔犯者免死,徙家興州
陝西都司僉事張豫,坐抵易官鈔論戍。
江夏民父死,以銀營葬具,當戍邊
帝以其迫於治葬,非玩法,特矜宥之。
都御史陳瑛言:「比歲鈔法不通,皆緣朝廷出鈔太多收斂無法以致物重鈔輕。
莫若暫行戶口食鹽法。
天下人不下千萬戶,官軍不下二百萬家,誠令計口納鈔食鹽,可收五千餘萬錠
」帝令戶部會羣臣議。
大口月食一斤,納鈔一貫小口半之
從其議。
北京寶鈔提舉司稅糧課程贓罰俱折收鈔,其直視洪武初減十之九。
又令鹽官納舊鈔支鹽,發南京抽分積薪、龍江提舉司竹木鬻之軍民,收其鈔。
應天歲辦蘆柴,徵鈔十之八。
帝初即位戶部尚書夏原吉請更鈔板篆文為「永樂」。
帝命仍其舊。
自後明世皆用洪武年號云。
公元1435年
仁宗監國,令犯笞杖者輸鈔。
即位,以鈔不行原吉
原吉言:「鈔多則輕,少則重。
民間不行,緣散多斂少,宜為法斂之。
市肆門攤諸稅,度量輕重,加其課程
入官,官取昏軟者悉毀之。
自今官鈔宜少出,民間得鈔難,則自然重矣。
」乃下令曰:「所增門攤課程,鈔法通,即復舊金銀布帛交易者,亦暫禁止
然是時,民卒輕鈔。
至宣德初,米一石用鈔五十,乃馳布帛米麥交易之禁。
凡以金銀交易及匿貨增直者罰鈔,府縣衛所倉糧積至十年以上者,鹽糧悉收鈔,秋糧亦折鈔三分門攤課鈔五倍塌房店舍月納鈔五百果園驘車並令納鈔。
戶部民間交易,惟用金銀,鈔滯不行
乃益嚴其禁,交易用銀一錢者,罰鈔千貫贓吏受銀一兩者,追鈔萬貫,更追免罪鈔如之。
英宗即位,收賦有米麥折銀之令,遂減諸納鈔者,而以米銀錢當鈔,馳用銀之禁。
朝野率皆用銀,其小者乃用錢,惟折官俸用鈔,鈔壅不行
十三年復申禁令,阻鈔者追一萬全家戍邊
天順中,始馳其禁。
宗令內外課程錢鈔兼收,官俸軍餉亦兼支錢鈔
是時一貫不能直錢一文,而計鈔徵之民,則每徵銀二分五釐,民以大困。
公元1488年
弘治元年京城稅課司,順天山東河南戶口食鹽,俱收鈔,各鈔關錢鈔兼收。
其後乃皆改折用銀
洪武永樂宣德錢積不用,詔發之,令與歷代兼用
戶部鼓鑄,乃復開局鑄錢。
納贖收稅,歷代錢、制錢各收其半;無制錢即收舊錢,二以當一。
制錢者,國朝錢也。
舊制工部所鑄錢入太倉司鑰二庫;諸關稅錢亦入司鑰庫。
共貯錢數千百萬,中官掌之,京衛秋糧取給焉,每七百當銀一兩
武宗之初部臣察覈侵蝕;又以錢當俸糧者,僅及銀數三之一,請於承運庫給銀。
中官用事,皆不聽
已而司鑰太監龐鄶慄言:「自弘治間榷關折銀入承運庫,錢鈔缺乏支放不給,請遵成化舊制錢鈔兼收。
」從之。
正德三年,乙太倉積錢官俸十分為率,錢一銀九。
又從太監張永言,發天財庫及戶部布政司庫錢關給徵收,每七十文徵銀一錢,且申私鑄之禁。
嘉靖四年,令宣課分司收稅,鈔一貫折銀三釐,錢七文折銀一分
是時鈔久不行,錢亦大壅,益專用銀矣。
公元1410年
明初鑄洪武錢。
成祖九年永樂錢
宣德九年宣德錢。
弘治十六年以後,鑄弘治錢。
至世宗嘉靖六年,大鑄嘉靖錢。
每文重一錢三分,且補鑄累朝未鑄者。
三十二年洪武至正德九號錢,每號百萬錠,嘉靖錢千萬錠,一錠五千文
稅課抽分諸廠,專收嘉靖錢。
民患錢少,乃發內庫新舊錢八千一百萬文折給俸糧
又令通行歷代錢,有銷新舊錢及以造像制器者,罪比盜鑄
先是民間行濫惡錢,率以三四十錢當銀一分
後益雜鉛錫薄劣無形制,至以六七十文當銀一分
翦楮夾其中不可辨。
給事中李用敬言,以制錢前代錢相兼行上品者俱七文當銀一分,餘視錢高下為三等下者二十一文當銀一分私造濫惡錢悉禁不行,犯者置之法。
錢行久,驟革之,民頗不便
出內庫錢文武官俸不論新舊美惡,悉以七文折算
諸以俸錢市易者,亦悉以七文抑勒予民,民亦騷然
屬連大侵四方流民就食京師死者相枕藉。
論者謂錢法不通使然
於是御史何廷鈺條奏,請許民用小錢,以六十文當銀一分
戶部不從
廷鈺訐奏尚書方鈍郎中劉爾牧
帝怒,斥爾牧,採廷鈺議,命從民便。
且定嘉靖錢七文,洪武諸錢十文前代錢三十文,當銀一分
然諸濫惡小錢,以初禁之嚴,雖奉旨間行,竟不復用,而民間競私鑄嘉靖通寶錢,與官錢並行焉。
給事中殷正茂言:「兩京銅價大高,鑄錢得不償費。
宜採雲南銅,運至岳州鼓鑄費工本銀三十九萬,可得錢六萬五千萬文,直銀九十三萬餘兩,足以少佐國家之急。
戶部覆言:「雲南地僻事簡,即山鼓鑄為便。
」乃敕巡撫鹽課銀二萬兩為工本
未幾巡撫昺言費多入少,乞罷鑄。
帝以小費不當惜,仍命行之。
越數年,巡按王諍復言宜罷鑄。
部議:「錢法壅滯者,由宣課司收稅以七文當一分
奸民乘機阻撓錢多惡濫相欺錢少則增直罔利,故禁愈繁而錢愈滯。
自今准折聽民便,不必定文數,而課稅官俸且俱用銀
」乃罷雲南鑄錢,而從戶部議。
時所鑄錢有金背,有火漆,有鏇邊。
議者以鑄錢艱難工匠勞費,革鏇車用鑢鐋。
於是鑄工競雜鉛錫便剉治,而輪郭粗糲色澤黯黲
奸偽仿效盜鑄日滋金背錢反阻不行
死罪日報,終不能止。
帝患之,問大學士徐階
陳五害,請停寶源局鑄錢,應支給錢者悉予銀。
帝乃鞫治工匠侵料減工罪,而停鼓鑄
自後稅課徵銀而不徵錢。
民間止用制錢不用古錢,而私鑄者多。
公元1570年
隆慶初錢法不行兵部侍郎譚綸言:「欲富民,必重布帛菽粟而賤銀,欲賤銀,必制錢法以濟銀之不足
今錢惟布於天下,而不以輸於上,故其權在市井
請令民得以錢輸官,則錢法自通。
於是課稅三兩以下復收錢,民間交易一錢以下許用錢。
時錢八文折銀一分,禁民毋得任意低昂
直隸巡按楊家相請鑄大明通寶錢,不識年號
部議不行
高拱再相,言:「錢法朝議夕更,迄無成說。
小民今日得錢,而明日不用是以愈更愈亂,愈禁愈疑。
一從民便,勿多為制以亂人耳目
」帝深然之。
錢法稍稍通矣。
寶鈔不用垂百餘年,課程亦鮮有收鈔者,惟俸錢獨支鈔如故
四年始以新鑄隆慶錢給京官俸云。
公元1576年
萬曆四年命戶工二部,準嘉靖錢式鑄「萬曆通寶金背火漆錢,一文一錢二分五釐,又鑄鏇邊錢,一文一錢三分頒行天下俸糧銀錢兼給。
雲南巡按郭庭梧言:「國初京師寶源局,各省有寶泉局,自嘉靖間省局停廢民用告匱
滇中產銅,不行鼓鑄,而反以重價購海,非利也。
」遂開局鑄錢。
尋命十三布政司開局
工部言,以五銖錢為準,四火黃銅鑄金背,二火黃銅火漆粗惡者罪之。
蓋以費多利少則私鑄自息也。
久之戶部言:「錢之輕重不常,輕則斂,重則散,故無壅匱乏之患。
初鑄時,金背十文直銀一分,今萬曆金背五文嘉靖金背四文,各直銀一分火漆鏇邊亦如之。
僅逾十年,而輕重不啻相半錢重物價騰踴,宜發庫貯以平其直。
」從之。
時王府皆鑄造私錢,吏樂敢訐。
古錢阻滯不行國用不足,乃命南北寶源局拓地增爐鼓鑄
而北錢視南錢昂值三之一,南鑄大抵輕薄
然各循其舊,並行不廢
公元1621年
天啟元年泰昌錢。
兵部尚書王象乾,請鑄當十當百當千三等大錢,用龍文,略仿白金三品之制,於是兩京皆鑄大錢
有言大錢之弊者,詔兩京停鑄大錢,收大錢發局改鑄。
當是時,開局天下課錢息。
公元1628年
崇禎元年南京鑄本七萬九千餘兩,獲息銀三萬九千有奇戶部鑄錢獲息銀二萬六千有奇
其所鑄錢,皆以五十五文當銀一錢,計息取盈工匠賠補行使折閱不堪命矣。
寶泉局銅本四十萬兩,舊例錢成還本太倉次年再借,至是令永作鑄本。
三年御史鐃京言:「鑄錢開局,本通行天下,今乃苦於無息,旋開旋罷,自南北局外僅存湖廣陝西四川雲南及宣、密二鎮
而所鑄之息,不盡歸朝廷,復苦無鑄本,蓋以買銅而非採銅也。
乞遵洪武初永樂九年嘉靖六年例,遣官各省鑄錢,採銅於產銅之地,置官駐兵,仿銀礦法,十取其三。
銅山之利,朝廷擅之,小民所採,仍予直以市。
」帝從之。
是時鑄廠並開用銅益多,銅至益少。
南京戶部尚書鄭三俊請專官買銅。
戶部原籍產銅之人駐鎮遠、荊、常銅鉛會集處,所謂採銅於產銅之地也。
帝俱從之。
既,又採絳、孟、垣曲聞喜州縣銅鉛
荊州抽分主事硃大受言:「荊州上接黔、下聯江、廣,商販銅鉛畢集一年可以四鑄。
四鑄之息,兩倍於南,三倍於北。
」因陳便宜四事即命大受專督之。
遂定錢式,每文一錢,每千直銀一兩
南都錢輕薄,屢旨嚴飭,乃定每文八分
初,嘉靖錢最工,隆、萬錢加重半銖,自啟、禎新鑄出,舊錢悉棄置
然日以惡薄大半鉛砂,百不盈寸,捽擲輒破碎
末年敕鑄當五錢,不及鑄而明亡。
初制,歷代錢與制錢通行
神宗初,從僉都御史龐尚鵬議,古錢許行民間輸稅贖罪俱用制錢
啟、禎時廣鑄錢,始括古錢以充廢銅,民間市易亦擯不用矣。
莊烈帝初即位,禦平臺召對給事中黃承昊疏有銷古錢之語。
大學士劉鴻訓言:「北方皆用古錢,若驟廢之,於民不便
」帝以為然。
既而御史王燮言,收銷舊錢,但新錢,於是古錢銷毀頓盡。
蓋自隋世盡銷古錢,至是凡再見云。
鈔法自弘、正間廢天啟時給事中惠世揚復請造行
崇禎末,有蔣臣者申其說,擢為戶部司務
倪元璐方掌部事力主之,然終不可行而止。
公元1386年
坑冶之課,金銀銅鐵鉛汞硃砂青綠,而金銀礦最為民害
徐達山東近臣請開銀場
太祖銀場之弊,利於官者少,損於民者多,不可開。
其後有請陝州銀礦者,帝曰:「土地所產,有時而窮。
歲課成額,徵銀無已
言利之臣,皆戕民之賊也。
臨淄丞乞發山海之藏以通寶路,帝黜之。
成祖河池民言採礦者。
仁、宣仍世禁止,填番禺坑洞,罷嵩縣白泥溝發礦。
福建尤溪縣銀屏山銀場爐冶四十二座,始於洪武十九年
浙江、處、麗水平陽七縣,亦有場局。
歲課皆二千餘兩。
公元1460年
永樂間,開陝西商縣鳳皇銀坑八所
遣官湖廣貴州採辦銀課,復遣中官御史往核之。
又開福建浦城縣馬鞍等坑三所,設貴州太平溪、交址宣光金場局,容溪銀場局,雲南大理銀冶
不產金銀者,亦屢有革罷
福建歲額增至三萬餘兩,浙江增至八萬餘。
宣宗初,頗減福建課,其後增至四萬餘,而浙江亦增至九萬餘。
英宗下詔封坑穴,撤閘辦官,民大蘇息,而歲額未除。
歲辦,皆洪武舊額也。
閘辦者,永、宣所新增也。
既而禁革永煎。
奸民私開坑穴相殺傷,嚴禁不能止。
下詔宥之不悛
言者復請開銀場,則利歸於上,而盜無所容。
乃命侍郎王質經理,定歲課福建銀二萬餘,浙江倍之。
分遣御史曹祥馮傑提督供億公稅民困而盜愈眾。
鄧茂七葉宗留徒流毒浙、閩,久之始定。
景帝封閉,旋以盜礦者多,兵部尚書孫原貞請開浙江銀場,因並開福建,命中官戴細保提督之。
天順四年中官羅永之浙江,羅珪之雲南,馮讓之福建,何能之四川
課額浙、閩大略如舊雲南十萬兩有奇,四川萬三千有奇,總十八萬三千有奇
成化中,開湖廣金場武陵等十二縣凡二十一場,歲役民夫五十五萬,死者無算得金僅三十五兩,於是復閉。
浙江銀礦缺額量減,雲南屢開屢停。
公元1488年
弘治元年始減雲南二萬兩,溫、處萬兩餘,罷浦城廢坑銀冶
至十三年雲南巡撫李士實言:「雲南銀場四場礦脈久絕,乞免其課。
報可
四川山東礦穴先後封閉
武宗初,從中官秦文等奏,復開浙、閩銀礦
既而江守臣礦脈已絕,乃令歲進銀二萬兩,劉瑾誅乃止。
世宗初,閉大理礦場
其後薊、豫、、川、滇所在礦砂金銀復議開採,以助大工
既獲玉旺峪礦銀,帝諭閣臣廣開採。
戶部尚書方鈍等請令四川山東河南撫按嚴督所屬,一一搜訪,以稱天地降祥之意。
於是公私交鶩礦利,而浙江江西盜礦者且劫徽、寧,天下多事矣。
公元1584年
隆慶初,罷薊鎮開採
南中礦山,亦勒石禁止
萬曆十二年奸民屢以礦利中上心。
諸臣力陳其弊。
帝雖從之,意怏怏
二十四年張位秉政,前衛千戶仲春開礦不能止。
開採端啟,廢弁白望獻礦峒者日至於是無地不開
中使四出昌平王忠,真、保、房山蔚州則王虎,昌黎田進河南之開封彰德衛輝懷慶葉縣信陽坤,山東之濟南青州濟寧沂州、滕、費、蓬萊福山、樓霞、招遠文登陳增山西之太原平陽潞安張忠南直甯國池州郝隆劉朝用湖廣德安陳奉浙江之杭、嚴、、衢、孝豐諸暨曹金後代劉忠陝西之西安趙鑒趙欽四川丘乘雲,遼東高淮廣東李敬廣西則沈永壽江西則潘相,福建則高寀,雲南楊榮
給以關防,並偕原奏官往。
礦脈微細無所得,勒民償之。
奸人假開採之名,乘傳橫索民財陵轢州縣
有司恤民者,罪以阻撓逮問罷黜
中官暴橫,而陳奉尤甚
富家鉅族則誣以盜礦,良田美宅則指以為下有礦脈,率役圍捕,辱及婦女甚至人手足投之江,其酷虐如此
帝縱不問
二十五年三十三年諸璫所進礦稅幾及三百萬兩,羣小藉勢誅索不啻倍蓰民不聊生
山西巡撫魏允貞上言:「方今水旱告災,天鳴地震星流氣射,四方日報
中外軍興百姓困敝
嗜利小人,借開採以肆饕餮
倘釁由中作,則礦夫冗役為禍尤烈
至是而後,求投珠抵璧說用之晚矣。
河南巡按姚思仁亦言:「開採之弊,大可慮者有八。
礦盜哨聚易於召亂,一也。
礦頭累極,勢成土崩,二也。
礦夫殘害逼迫流亡,三也。
僱民糧缺饑餓噪呼,四也。
礦洞遍開,無益浪費,五也。
礦砂銀少,強科民買,六也。
民皆開礦農桑失業,七也。
奏官強橫淫刑激變,八也。
今礦頭以賠累死,平民以逼買死礦夫傾壓死,以爭鬥死。
及今不止,雖傾府庫之藏,竭天下之力,亦無濟於存亡矣。
」疏入,皆不省
識者以為明亡蓋兆於此
公元1373年
鐵冶所洪武六年置。
江西進賢新喻分宜湖廣興國黃梅山東萊蕪廣東陽山陝西鞏昌山西吉州二,太原、澤、潞各一,凡十三所,歲輸鐵七百四十六萬餘斤。
河南四川亦有鐵冶
十二年益以茶陵
十五年廣平王允道言:「磁州產鐵,元時置官歲收百餘萬斤,請如舊
」帝以民定,復設必重擾,杖而流之海外。
十八年罷各布政司鐵冶
既而工部言:「山西交城雲子鐵,舊貢十萬斤,繕治兵器他處無有
」乃復設。
已而武昌吉州以次復焉。
末年,以工部言,復盡開,令民得自採鍊,每三十分取其二。
永樂時,設四川龍州遼東都司三萬衛鐵冶
景帝時辦事吏請復陝西寧遠鐵礦工部劾其違法下獄
給事中張文質以為不宜言路,乃釋之。
弘治十七年廣東歸善縣請開鐵冶有司課外索賂,唐大鬢等因作亂都御史劉大夏討平之。
正德十四年廣州鐵廠,以鹽課提舉司領之,禁私販鹽法
嘉靖三十四年建甯延平諸府鐵冶
、萬以後,率因舊制未嘗開云
公元1481年
銅場,明初,惟江西德興鉛山
其後四川梁山山西五臺陝西寧羌略陽雲南皆採水銀青綠
太祖時廉州巡檢言:「階州西戎,有水銀坑冶青綠紫泥願得兵取其地。
」帝不許
貴州大萬山長官司水銀硃砂場局,而四川東川府會川衛山產青綠、銀、銅,以與外番接境,虞軍民潛取生事,特禁飭之。
成化十七年封閉雲南路南州銅坑
弘治十八年裁革板場坑水銀場局。
正德九年軍士周達請開雲南銀礦,因及銅、錫、青綠
詔可,遂次第開採
嘉靖、萬間,因鼓鑄,屢開雲南諸處銅場,久之所獲漸少。
崇禎時,遂括古錢以供爐冶焉。
關市之徵,宋、元頗繁瑣
明初務簡約其後增置漸多,行齎居鬻,所過所止各有稅。
名物件析榜於官署,按而徵之,惟農具書籍及他不鬻於市者勿算,應徵而藏匿者沒其半。
買賣田宅頭匹必投稅,契本別納紙價
納稅地,置店曆,書所止商氏名物數。
官司有都稅,有宣課,有司,有局,有分司,有抽分場局,有河泊所
所收稅課,有本色,有折色
稅課司局京城諸門及各府州縣市集多有之,凡四百餘所。
其後以次裁併十之七。
抽分南京者,曰龍江大勝港;在北京者,曰通州白河、盧溝、通積、廣積在外者,曰真定杭州荊州太平蘭州廣寧
又令軍衛自設場分,收貯柴薪
河泊所大河以南有之,河北鹽山縣
稅課,徵商估物貨抽分,科竹木柴薪河泊,取魚課
有門課鈔,領於有司
太祖初,徵酒醋之稅,收官店錢。
即吳王位,減收官店錢,改在京官店為宣課司,府縣官店通課司
公元1377年
商稅,三十而取一,過者以違令論。
洪武初,命在京兵馬指揮市司,每三日校勘街市度量權衡,稽牙儈物價在外城門兵馬,亦令兼領市司
彰德稅課司,稅及蔬果飲食畜牧諸物。
帝聞而黜之。
山西平遙主簿成樂秩滿來朝,上其考曰:「能恢辦商稅」。
帝曰:「稅有定額,若以恢辦為能,是剝削下民,失吏職也。
州考非是
」命吏部移文以訊。
十年戶部奏:「天下稅課司局,徵商不如額者百七十八處。
遂遣中官國子生部委官各一人核實,立為定額
十三年,吏部言:「稅課司局歲收額米不及五百石者,凡三百六十四處,宜罷之。
報可
胡惟庸伏誅,帝諭戶部曰:「曩者奸臣聚斂,稅及纖悉,朕甚恥焉。
自今軍民嫁娶喪祭之物,舟車絲布之類,皆勿稅。
」罷天下抽分竹木場。
明年令以野獸皮輸魚課,制裘以給邊卒
初,京師軍民居室官所給,比舍無隙地。
商貨至,或止於舟,或貯城外駔儈上下其價,商人病之。
帝乃命於三山門外,瀕水為屋,名塌房,以貯商貨
公元1409年
永樂初定制嫁娶喪祭時節禮物、自織布帛、農器食品及買既稅之物、車船運己貨物魚蔬雜果非市販者,俱免稅。
南京例,置京城官店塌房
七年御史監生於收課處榷辦課程。
二十一年山東巡按陳濟言:「淮安濟寧東昌、臨清、德州直沽商販所聚
今都北平百貨往時
商稅遣人監榷一年以為定額
」帝從之。
公元1425年
洪熙元年增市門攤課鈔
宣德四年,以鈔法不通,由商居貨不稅,由是京省商賈湊集地、市鎮店肆門攤稅課增舊五倍
兩京蔬果不論官私種而鬻者,塌房庫房店舍商貨者,騾驢車受亻僱裝載者,悉令納鈔。
御史戶部錦衣衛兵馬司官各一,於城門察收
舟船受亻僱裝載者,計所載料多寡、路近遠納鈔。
鈔關之設自此始。
倚勢隱匿不報者,物盡沒官,仍罪之。
於是漷縣濟寧徐州淮安揚州、上新河、滸墅、九江、金沙洲、臨清、北新鈔關量舟小修廣而差其額,謂之船料,不稅其貨。
惟臨清、北新則兼收貨稅,各差御史戶部主事監收
南京通州,經淮安濟寧徐州、臨清,每船百料,納鈔百貫。
侍郎曹弘言:「塌房月鈔五百貫,良苦,有鬻子女輸課者。
」帝令核除之。
及鈔法通,減北京蔬地課鈔之半,船料百貫者減至六十貫。
公元1444年
正統初,詔凡課程門攤,俱遵洪武舊額,不得藉口鈔法妄增。
未幾,以兵部侍郎于謙奏,革直省稅課司局,領其稅於有司;罷徐州南京上新河船料鈔,移漷縣鈔關河西務;船料當輸六十貫者減為二十貫。
商民稱便
九年王佐戶部,置彰義門官房,收商稅課鈔,復設直省稅課司官,徵榷漸繁矣。
景泰元年于謙柄國,船料減至十五貫,減漲家灣及遼陽課稅之半。
大理卿薛瑄忻言:「抽分薪炭等匿不報者,準舶商番貨罪,盡沒之,過重。
請得比匿稅律。
」帝從之。
成化七年增置蕪湖荊州杭州三處工部官。
抽分竹木,止取鈔,其後易以銀,至是漸益至數萬兩
尋遣御史榷稅
孝宗初,御史陳瑤言:「崇文門稅官掊克為能,非國體
」乃命客貨外,車輛毋得搜阻。
又從給事中王敞言,取回蕪湖荊州杭州抽分御史,以府州佐貳監收其稅。
十三年復遣御史
正德十一年始收泰山碧霞元君祠香錢從鎮太監言也。
十二年御史胡文靜革新設諸抽分廠。
一年太監鄭璽請復設於順德廣平
工部尚書李鐩依阿持兩端,橫徵之端復起
尋命中官李文馬俊湖廣浙江抽分廠,與主事中分榷稅
世宗初,抽分中官江西福建廣東稅課司局多所裁革,又革真定諸府抽印木植中官
公元1512年
京城九門之稅,弘治初歲入鈔六十六萬餘貫,錢二百八十八萬餘文,至末年,數大減。
正德七年以後,鈔增四倍錢增三十萬。
嘉靖三年,詔如弘治初年例,仍減錢三十萬。
直省關稅成化以來,折收銀,其後復收錢鈔
八年復收銀,遂為定制
始時鈔關估船料定稅,既而以估料難核,乃度樑頭廣狹為準,自五尺三丈六尺有差
帝令以成尺為限,勿科畸零
太監李能請於山海關榷商稅,行之數年,主事鄔閱言:「廣寧八里鋪屯衛既有榷場不宜再榷。
」罷之。
其後山海關稅,罷八里鋪店錢
四十二年令各關歲額定數之外,餘饒悉入公帑
隆慶二年給鈔關主事關防敕書,尋令鈔關去府近者,知府收解;去府遠者,令佐貳官收府庫,季解部。
主事掌核商所報物數以定稅數,收解無有所與
公元1583年
神宗初,令商貨進京者,河西務紅單,赴崇文門並納正、條、船三稅;其不進京者,河西務止收正稅,免條、船二稅
萬曆十一年革天下私設無名稅課
然自隆慶以來,凡橋樑道路關津私擅抽稅罔利病民,雖累詔察革,不能去矣。
兩宮三殿災,營建不貲,始開礦稅。
天津店租,廣州珠榷,兩淮餘鹽京口供用,浙江市舶成都重慶名木湖口長江船稅,荊州店稅,寶坻魚葦及門攤商稅、油布雜稅中官天下,非領稅即領礦,驅脅官吏,務朘削焉。
公元1598年
榷稅之使,自二十六年千戶承勳奏請始。
其後高寀於京口,暨祿於儀真劉成於浙,李鳳廣州陳奉荊州馬堂於臨清,陳增東昌孫隆於蘇、杭,魯坤於河南,孫朝於山西丘乘雲於四川梁永陝西,李道於湖口王忠密雲張曄盧溝橋,沈永壽廣西,或徵市舶,或徵店稅,或專領稅務,或兼領開採
奸民納賄中官,輒給指揮千戶劄,用為爪牙
水陸數十里,即樹旗建廠。
商賈懦者肆為攘奪,沒其全貲。
負戴行李,亦被搜索
又立土商名目窮鄉僻塢,米鹽雞豕皆令輸稅
所至數激民變,帝率庇不問
諸所進稅,或稱遺稅或稱節省銀或稱罰贖或稱額外贏餘
又假買辦孝順之名,金珠寶玩、貂皮名馬雜然進奉,帝以為
甚至稅監劉成因災荒請暫寬商稅中旨徵課四萬,其嗜利如此
三十三年始詔罷採礦,以稅務有司,而稅使不撤。
李道詭稱有司固卻,乞如舊便。
帝遽從之。
又聽福府承奉謝文銓言,設官店於崇文門外,以供福邸。
戶部尚書趙世卿屢疏,不聽
世卿又言:「崇文門河西務、臨清、九江、滸墅、揚州北新淮安鈔關,歲徵本折約三十二萬五千餘兩,萬曆二十五年銀八萬二千兩,此定額也。
乃二十七年以後曆歲減縮至二十九年總解二十六萬六千餘兩。
究厥所由,則以稅使苛斂,商至者少,連年稅使所供,即此各關不足之數也。
」疏入不省
寶坻銀魚廠,永樂時設,穆宗時,止令估直備廟祀上供
及是始以中官坐採,又徵其稅,後並稅武清等縣非產魚之處。
葦網諸稅,且及青縣天津
九門稅尤苛,舉子不免甚至擊殺覲吏。
事聞,詔法司治之,監豎為小戢。
至四十二年,李太后遺命天下稅額三之一,免近京畸零小稅。
光宗立,始盡蠲天下額外稅,撤回稅監,其派入地畝、行戶人丁間架者,概免之。
公元1625年
天啟五年戶部尚書李起元請復榷水陸沖要,依萬曆二十七八年例,量徵什一
允行之。
崇禎初關稅每兩一錢,通八關五萬兩。
三年二錢,惟臨僅半,而崇文門河西務如舊
戶部尚書畢自嚴,議南京宣課司稅額一萬為三萬。
南京戶部尚書鄭三俊,以宣課所收落地無幾,請稅蕪湖以當增數
自嚴遂議稅蕪湖三萬兩,而宣課仍一萬。
三俊悔,疏爭不已。
九年復議稅課款項
十三年關稅二十萬兩,而商民益困矣。
凡諸課程,始收鈔,間折收米,已而錢鈔半,後乃折收銀,而折色本色遞年輪收,本色內庫折色太倉
公元1377年
明初,東有馬市,西有茶市,皆以馭邊戍守費。
海外諸國入貢,許附載方物中國貿易
因設市舶司,置提舉官以領之,所以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釁隙也。
洪武初,設於太倉黃渡,尋罷。
復設於寧波泉州廣州
寧波日本泉州琉球廣州占城暹羅西洋諸國。
琉球占城諸國皆恭順,任其時入貢
日本叛服不常,故獨限其期為十年人數為二百,舟為二艘,以金葉勘合表文為驗,以防詐偽侵軼
市舶司暫罷,輒復嚴禁瀕海居民守備將卒私通海外諸國。
公元1405年
永樂初西洋剌泥國回回只馬哈沒奇等來朝附載胡椒與民互市
有司請徵其稅。
帝曰:「商稅者,國家逐末之民,豈以為利。
夷人慕義遠來,乃侵其利,所得幾何,而虧辱大體多矣。
不聽
三年,以諸番貢使益多,乃置驛福建浙江廣東市舶司以館之。
福建曰來遠,浙江安遠廣東懷遠
尋設交址雲屯市舶提舉司,接西南國朝貢者。
初,入貢海舟至,有司封識,俟奏報然後起運
宣宗命至即馳奏,不待報隨送至
武宗時提舉市舶太監畢真言:「舊制泛海諸船,皆市舶司專理,近領於鎮巡及三司官,乞如舊便。
禮部議:市舶職司進貢方物,其泛海客商風泊番船,非敕旨所載,例不當預。
中旨如熊舊例行。
宣先任市舶太監也,嘗以不預滿剌加諸番舶抽分奏請兼理,為禮部所劾而罷。
劉瑾私真,謬以為例云。
公元1523年
嘉靖二年日本使宗設、宋素卿分道入貢,互爭真偽
市舶中官賴恩納素卿賄,右素卿,宗設遂大掠寧波
給事中夏言言倭患起於市舶
遂罷之。
市舶既罷,日本海往來自如海上奸豪與之交通法禁無所施,轉為寇賊
二十六年倭寇百艘久泊寧、臺,數千人登岸焚劫
浙江巡撫硃紈訪知舶主貴官大姓,市番貨皆以虛直轉鬻牟利,而直不時給,以是構亂
乃嚴海禁,毀餘皇,奏請鐫諭大姓不報
二十八年:「長澳諸大俠林恭等勾引夷舟作亂,而鉅奸關通射利因為嚮導,躪我海濱宜正典刑
部覆不允
通番大猾以便宜誅之。
御史陳九德措置乖方專殺啟釁
帝逮聽勘
既黜,奸徒無所憚,外交內訌釀成禍患
汪直徐海陳東麻葉等起,而海上無寧日矣。
三十五年倭寇大掠福建、浙、都御史胡宗憲遣其客蔣洲、陳可願使倭宣諭
還報,倭志欲通貢市。
兵部不可,乃止。
公元1560年
三十九年鳳陽巡撫唐順之復三市舶司
部議從之。
四十四年浙江巡撫劉畿,仍罷。
福建開而復禁。
萬曆中,復通福建互市,惟禁市硝黃。
已而市舶司悉復,以中官領職如故
永樂間,設馬市三:一在開原南關,以待海西一在開原城五里一在廣寧,皆以待朵顏三衛
定直四等上直絹八疋,布十二,次半之下二等各以一遞減。
既而城東廣寧市皆廢,惟開原南關馬市獨存。
公元1438年
大同馬市正統三年巡撫盧睿請令軍民平價駝馬達官指揮李原通譯語,禁市兵器銅鐵
帝從之。
十四年都御史沈固請支山西行都司庫銀市馬
也先貢馬互市中官王振裁其馬價也先大舉入寇,遂致土木之變
公元1478年
成化十四年陳鉞遼東,復開三衛馬市
通事劉海姚安侵牟,朵顏諸部懷怨,擾廣寧不復來市。
兵部尚書王越請令參將布政司官各一員監之,毋有所侵克
遂治二人罪。
尋令海西及朵顏三衛入市開原一市廣寧月二市,以互市之稅充撫賞。
正德時,令驗放入市者,依期出境不得弓矢,非互市日,毋輒近塞垣
公元1551年
嘉靖三十年,以總兵仇鸞言,詔於宣府、大同馬市,命侍郎史道總理之。
兵部員外郎楊繼盛諫。
不從
俺答入寇抄,大同市則寇宣府,宣府市則寇大同
幣未出境警報隨至。
帝始悔之,召道還。
然諸部嗜馬市利,未敢公言大舉,而邊臣多畏懾,以互市啖之。
明年大同馬市,宣府猶未絕,抄掠不已,乃並絕之。
隆慶四年俺答孫把漢那吉來降於是封貢互市之議起
而宣、大互市復開,邊境稍靜。
然撫賞甚厚,朝廷為省客兵餉、減哨銀以充之。
頻年加賞,而要求滋甚司事者復從中乾沒邊費反過當矣。
公元1595年
遼東義州木市,萬曆二十三年開,事具《李化龍傳》。
二十六年巡撫張思忠奏罷之,遂並罷馬市。
其後總兵李成梁力請復,而薊遼總督萬世德亦疏於朝。
二十九年復開馬、木二市,後以為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