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清-万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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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 志第五十六 食貨

作者 張廷玉
鹽法茶法
公元1366年
煮海之利,歷代皆官領之。
太祖初起即立鹽法置局設官,令商人販鬻,二十取一,以資軍餉
既而倍徵之,用胡深言,復初制。
丙午歲,始置兩淮鹽官
吳元年兩浙
洪武初,諸產鹽地次第設官
都轉運鹽使司六:曰兩淮,曰兩浙,曰長蘆,曰山東,曰福建,曰河東
鹽課提舉司七:曰廣東,曰海北,曰四川,曰雲南雲南提舉司凡四,曰黑鹽井白鹽井安寧鹽井五井
陝西靈州鹽課司一。
公元1049年
兩淮所轄分司三,曰泰州,曰淮安,曰通州批驗所二,曰儀真,曰淮安鹽場三十,各鹽課司一。
洪武時歲辦引鹽三十五萬二千餘引。
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
萬歷時同。
鹽行直隸應天甯國太平揚州鳳陽廬州安慶池州淮安九府、和二州江西湖廣布政司河南之河南汝寧南陽三府陳州
正統中貴州亦食淮鹽
成化十八年湖廣衡州永州改行海北鹽。
正德二年江西贛州南安吉安改行廣東鹽。
所輸邊,甘肅、延綏、寧夏、宣府、大同遼東固原山西神池諸堡。
上供光祿寺神宮監內官監
歲入太倉餘鹽銀六十萬兩。
兩浙所轄分司四,曰嘉興,曰松江,曰寧、紹,曰溫、台;批驗所四,曰杭州,曰紹興,曰嘉興,曰溫州鹽場三十五,各鹽課司一。
洪武時歲辦引鹽二十二萬四百餘引。
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
萬歷時同。
鹽行浙江直隸松江蘇州常州鎮江微州五府廣德州江西之廣信府
所輸邊,甘肅、延綏、寧夏固原山西神池諸堡。
歲入太倉餘鹽銀十四萬兩。
明初,置北平河間鹽運司,後改稱河間長蘆
所轄分司二,曰滄州,曰青州批驗所二,曰長蘆,曰小直沽鹽場二十四,各鹽課司一。
洪武時歲辦引鹽六萬三幹一百餘引。
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十八萬八百餘引。
萬歷時同。
鹽行北直隸河南彰德衛輝二府
所輸邊,宣府、大同薊州
上供郊廟百神祭祀內府羞膳及給百官有司
歲入太倉餘鹽銀十二萬兩。
山東所轄分司二,曰膠萊,曰濱樂;批驗所一,曰濼口;鹽場十九,各鹽課司一。
洪武時歲辦引鹽十四萬三千三百餘引。
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
萬歷時,九萬六千一百餘引。
鹽行山東直隸宿三州河南開封府,後開封改食河東鹽。
所輸邊,遼東山西神池諸堡。
歲入太倉餘鹽銀五萬兩。
福建所轄鹽場七,各鹽課司一。
洪武時歲辦引鹽十萬四千五百餘引。
弘治時,增七百餘引。
萬歷時,減千引。
其引曰依山,曰附海。
依山納折色
附海行本色,神宗時改折色。
鹽行境內
歲入太倉銀二萬二千餘兩。
公元1441年
河東所轄解鹽,初設東場分司安邑成祖時增設西場於解州尋復並於東。
正統六年復置西場分司
弘治二年增置中場分司
洪武時歲辦小引鹽三十萬四千引。
弘治時,增入萬引。
萬曆中,又增二十萬引。
鹽行陝西之西安漢中延安鳳翔四府河南歸德懷慶河南汝寧南陽五府汝州山西之平陽潞安二府遼三州
地有兩見者,鹽得兼行。
隆慶中延安改食靈州池鹽
崇禎中鳳翔漢中二府亦改食靈州鹽。
歲入太倉銀四千餘兩,給宣府鎮大同代府祿糧抵補山西民糧銀,共十九萬兩有奇。
陝西靈州大小鹽池,又有漳縣鹽井西和鹽井
洪武時歲辦鹽,西和十三萬一千五百斤有奇漳縣五十一萬五千六百斤有奇靈州二百八十六萬七千四百斤有奇
弘治時同。
萬歷時三處共辦千二百五十三萬七千六百餘斤。
鹽行陝西鞏昌臨洮二府河州
歲解寧夏、延綏、固原餉銀三萬六千餘兩。
廣東所轄鹽場十四,海北所轄鹽場十五,各鹽課司一。
洪武時歲辦引鹽廣東四萬六千八百餘引,海北二萬七千餘引。
弘治時廣東如舊海北萬九千四百餘引。
萬歷時廣東小引生鹽三萬二百餘引,小引熟鹽三萬四千六百餘引;海北小引正耗鹽一萬二千四百餘引。
有生有熟,熟貴生賤。
廣東鹽行廣州肇慶惠州韶州南雄潮州六府
海北鹽行廣東之雷州高州廉州瓊州四府湖廣桂陽郴二州廣西之桂林柳州梧州潯州慶遠南寧平樂太平思明鎮安十府,田、泗城奉議、利五州
歲入太倉鹽課銀萬一千餘兩。
四川鹽井鹽課司十七。
洪武時歲辦鹽一千一十二萬七千餘斤。
弘治時,辦二千一十七萬六千餘斤。
萬曆中,九百八十六萬一千餘斤。
鹽行四川之成都敘州順慶保寧夔州五府潼川嘉定廣安、雅、廣元五州縣。
歲解陝西鹽課銀七萬一千餘兩。
雲南鹽井鹽課司三,白鹽井安寧鹽井各轄鹽課司一,五井鹽課司七。
洪武時歲辦引鹽萬七千八百餘引。
弘治時,各井多寡不一
萬歷時洪武同。
鹽行境內
歲入太倉鹽課銀三萬五千餘兩。
成祖時,嘗設交阯提舉司其後交阯失,乃罷。
遼東鹽場設官,軍餘煎辦,召商易給軍
凡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鹽所產不同解州鹽風水所結,寧夏之鹽刮地得之,淮、浙之鹽熬波,川、滇之鹽汲井,閩、粵之鹽積鹵,淮南之鹽煎,淮北之鹽曬,山東之鹽有煎有曬,此其大較也。
公元1370年
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
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言:「大同糧儲,自陵縣運至太和嶺,路遠費煩
請令商人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斗,給淮鹽一小引。
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目所在官司繳之。
如此轉運費省而邊儲充。
」帝從之。
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
其後行省邊境,多召商中以為軍儲
鹽法邊計相輔而行
公元1371年
四年定中鹽例,輸米臨濠開封陳橋襄陽安陸荊州歸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陳州、北通州諸倉,計道里近遠,自五石至一有差
先後增減則例不一,率視時緩急,米直高下中納者利否。
遠地險,則減而輕之。
編置勘合底簿,發各布政司都司衛所
納糧畢,書所納糧及應支鹽數,齎赴各轉運提舉司照數支鹽。
轉運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則如數給與
鬻鹽有定所,刊諸銅版犯私鹽者罪至死偽造引者如之,鹽與引離,即以私鹽論。
公元1402年
成祖即位,以北京諸衛糧乏,悉停天下中鹽,專於京衛開中
云南金齒衛楚雄府四川鹽井衛,陝西甘州衛開中如故
不數年,京衛糧米充羨,而大軍安南多費,甘肅軍糧不敷百姓轉運
安南新附,餉益難繼,於是諸所復召商中鹽,他邊地以次及矣。
公元1795年
仁宗立,以鈔法不通,議所以斂之之道。
戶部尚書夏原吉請令有鈔之家中鹽,遂定各鹽司中則例滄州引三百貫,河東山東半之福建廣東百貫。
宣德元年中鈔例。
三年原吉北京官吏、軍、匠糧餉不支條上預備策,言:「中鹽舊則太重商賈少至,請更定之。
」乃定每引自二斗五升至一五升有差,召商納米北京
戶部尚書郭敦言:「中鹽則例已減,而商來者少,請以十分為率六分支與納米京倉者,四分支與遼東永平山海甘肅大同、宣府、萬全已納米者。
處中納悉停之。
」又言:「洪武中,中鹽客年久物故,代支者多虛冒,請按引給鈔十錠
」帝皆從之,而命倍給其鈔。
甘肅大同、宣府、獨石、永平道險遠,趨中者少,許寓居官員及軍餘有糧之家納米豆中鹽。
公元1438年
正統三年夏總兵官史昭邊軍缺馬,而延慶平涼官吏軍民養馬,乃奏請納馬中鹽。
上馬一匹與鹽百引,次馬八十引。
既而邊諸衛遞增二十引。
其後河州中納者,上馬二十五引,中減五引潘中納者,上馬三十五引,五引
久之,復如初制。
中馬之始,驗馬乃掣鹽,既而納銀於官以市馬,銀入布政司宗祿屯糧修邊振濟輾轉支銷,銀盡而馬不至,而邊儲亦自此告匱矣。
於是召商中淮、浙、長廬鹽以納之,令甘肅鹽者,淮鹽十七,浙鹽十三。
淮鹽惟納米麥,浙鹽兼收豌豆青稞
淮鹽直貴,商多趨之,故令淮、浙兼中也。
公元1441年
明初仍宋、元舊制所以優恤灶戶者甚厚,給草場以供樵採,堪耕者許開墾,仍免其雜役,又給工本米,引一石
置倉於場,歲撥附近州縣倉儲及兌軍餘米以待給,兼支錢鈔,以米價為準。
尋定鈔數,淮、浙引二貫五百文,河間廣東海北山東福建四川二貫
灶戶雜犯死罪以上止予杖,計日煎鹽以贖。
後設總催,多朘削灶戶
至正統時灶戶貧困逋逃者多,松江負課六十餘萬。
民訴於朝,命直隸巡撫周忱兼理鹽課
條上鑄鐵釜、恤鹵丁、選總催、嚴私販四事,且請於每年正課外,帶徵逋課
帝從其請。
命分逋課為六,以六載畢徵。
公元1438年
當是時,商人有自永樂中候支鹽,祖孫相代不得者。
乃議仿洪武中例,而加鈔錠以償之,願守支者聽。
又以商人守支年久,雖減輕開中少有上納者,議他鹽司如舊制,而淮、浙、長蘆十分為率八分給守支商,曰常股,二分收貯於官,曰存積,遇邊警,始召商中納
常股、存積之名由此始。
中常股者價輕,中存積者價重,然人甚苦守支,爭趨存積,而常股壅矣。
景帝時,邊圉多故存積增至六分
中納邊糧,兼納穀草青草青草三當穀草二。
廣東之鹽,例不出境商人率市守關吏,越市廣西
巡撫葉盛以為任之廢法,禁之則病商,請令入米餉邊,乃許出境公私交利焉。
成化初歲洊災,京儲不足,召商於淮、德州水次倉中鹽。
公元1454年
舊例中鹽,戶部出榜召商,無徑奏者。
富人呂銘託勢要奏中兩淮存積鹽,中旨允之
戶部尚書馬昂不能執正鹽法之壞自此始。
勢豪多攙中,商人失利江南北軍民因造遮洋大船,列械販鹽。
乃為重法私販窩隱論死家屬徙邊衛,夾帶越境充軍
不能遏止也。
十九年頗減存積之數,常股七分,而存積三分
人樂有見鹽,報中存積者爭至,遂仍增至六分
淮、浙鹽猶不能給,乃配支長廬、山東以給之。
一人支數處,道遠不及親赴邊商輒貿引於近地富人
自是邊商、內商之分。
內商之鹽不能速獲,邊商之引又不賤售,報中寢怠,存積之滯遂與常股等。
憲宗末年閹宦竊勢,奏討淮、浙鹽無算兩淮積欠至五百餘萬引,商引壅滯
至孝宗時,而買補餘鹽之議興矣。
餘鹽者,灶戶正課外所餘之鹽也。
洪武初制,商支鹽有定場,毋許越場買補;勤灶有餘鹽送場司,二百斤為一引,給米一石
其鹽召商開中不拘資次給與
成化後,令商收買,而勸借米麥以振貧灶
至是清理兩淮鹽法侍郎李嗣請令商人餘鹽補官引,而免其勸借,且停各邊開中,俟逋課完日,官為賣鹽,三分價直,二充邊儲,而留其一以補商人未交鹽價
由是餘鹽補充正課,而鹽法一小變。
公元1492年
明初,各邊開中商人,招民墾種築臺自相保聚邊方菽粟無甚貴之時。
成化間,始有折納銀者,然未嘗著為令也。
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戶部尚書葉淇請召商納銀運司類解太倉分給各邊。
每引輸銀三四錢有差,視國初中米直加倍,而商無守支之苦,一時太倉銀累至百餘萬。
然赴邊開中之法廢,商屯撤業,菠翔貴邊儲日虛矣。
公元1507年
武宗之初,以鹽法日壞,令大臣王瓊張憲等分清理,而慶雲侯周壽壽甯侯張鶴各令家人奏買長蘆兩淮鹽引
戶部尚書韓文不可中旨許之。
織造太監崔杲又奏長蘆鹽一萬二千引,戶部以半予之。
帝欲全予,大學士劉健力爭李東陽語尤切。
不悅
等復疏爭,乃從部議
權要開中既多,又許買餘鹽一引有用至十餘年者。
正德二年始申截舊引角之令,立限追繳,而每引增納紙價振濟米麥
引價重而課壅如故矣。
先是成化初都御史韓雍肇慶梧州清遠南雄立抽鹽廠,官鹽一引,抽銀五分,許帶餘鹽四引,引抽銀一錢
都御史秦紘許增帶餘鹽六引,抽銀六錢
及是增至九錢,而不復抽官引。
引目積滯私鹽通行,乃用戶部郎中丁致祥請,復舊法
他處商人夾帶餘鹽,掣割納價,惟多至三百斤者始罪之。
淮、浙、長蘆引鹽,常股四分,以給各邊主兵工役振濟之需;存積六分,非國家大事邊境有警,未嘗妄開。
開必邊臣奏討,經部覆允未有商人擅請及專請淮鹽者。
弘治間存積甚多
正德時權幸遂奏開殘鹽,改存積、常股皆為正課,且皆折銀。
邊臣緩急無備,而勢要中賣窩,價增數倍。
商人引納八錢無所獲利,多不願中,課日耗絀。
奸黠夾帶影射弊端百出
鹽臣承中璫風旨,復列零鹽、所鹽諸目以假之
世宗登極詔,首命裁革
未幾商人逯俊等夤緣近幸,以增價為名,奏買殘餘等鹽。
戶部尚書秦金不允,帝特令兩淮額鹽三十萬引於宣府。
金言:「奸人中淮鹽,賣窩罔利,使山東長蘆等鹽別無搭配,積之無用。
國用,誤邊儲莫此為甚
御史高世魁亦爭之。
詔減淮引十萬,分兩浙長蘆鹽給之。
復言:「宣、大俱重鎮不宜奸商自擇便利,但中宣府。
」帝可之。
已而俊等請以十六人中宣府,十一人中大同,竟從其請。
公元1526年
嘉靖五年給事中管律奏,乃復常股存積四六分之制。
然是餘鹽盛行正鹽守支日久願中者少;餘鹽第領勘合即時支賣,願中者多。
弘治時餘鹽補正課,初以償逋課,後令商人納價輸部濟邊。
至嘉靖時,延綏用兵遼左缺餉,盡發兩淮餘鹽七萬九千餘引於二邊開中
自是餘鹽行。
其始尚無定額,未幾兩淮增引一百四十餘萬,每引增餘鹽二百六十五斤。
引價,淮南納銀一兩九錢淮北一兩五錢,又設處置、科罰名色,以苛斂商財。
於是正鹽未派,先估餘鹽,商灶俱困。
奸黠藉口官買餘鹽,夾販私煎。
法禁無所施,鹽法大壞
公元1534年
十三年給事中管懷理言:「鹽法之壞,其弊有六。
開中不時米價騰貴,召糴之難也。
勢豪大家專擅利權,報中之難也。
官司科罰吏胥侵索,輸納之難也。
下場挨掣,動以數年,守支之難也。
定價太昂,息不償本,取贏之難也。
私鹽四出官鹽不行市易之難也。
有此六難正課壅矣,而司計者因設餘鹽以佐之。
餘鹽利厚,商固樂從然不開邊而以解部,雖歲入距萬,無益軍需
嘗考祖宗時,商人中鹽納價甚輕,而灶戶煎鹽工本甚厚,今鹽價十倍於前,而工本不能十一,何以禁私鹽使不行也?
故欲通鹽法必先餘鹽,欲處餘鹽,必多減正價
大抵正鹽賤,則私販自息。
今宜定價,每引正鹽銀五錢餘鹽二錢五分不必解赴太倉,俱令開中關支餘鹽以盡收為度。
正鹽價輕,既利於商;餘鹽收盡,又利於灶。
未有商灶俱利,而國課不充者也。
」事下所司戶部覆,以為餘鹽銀仍解部如故,而邊餉益虛矣。
至二十年,帝以變亂鹽法由餘鹽,敕罷之。
淮、浙、長蘆復舊法,夾帶割沒入官應變賣者以時估為準。
御史吳瓊又請各邊中鹽者皆輸本色
令甫下,吏部尚書許訁贊即請復開餘鹽以足邊用
戶部覆從之,餘鹽復行矣。
公元1541年
先是,十六年令兩浙僻邑,官商不行之處,山商每百斤納銀八分,給票行鹽。
其後侵奪正引,官商課缺,引壅二百萬,候掣必五六載。
於是有預徵、執抵、季掣之法。
預徵者,先期輸課,不得私為去留
執抵者,執現在鹽水程,復持一引以抵一引
季掣,則以納課先後為序,不得遲於不得超於也。
票商納稅即掣賣,預徵諸法徒引商而已
靈州鹽池,自史昭中馬議行邊餉虧缺甘肅米直石銀五兩戶部因奏停中馬,召商納米中鹽。
公元1548年
二十七年開中者止納本色糧草
三十二年河東以六十二萬引為額,合正餘鹽為一,而革餘鹽名。
都御史王紳御史黃國用議:兩淮灶戶餘鹽,每引官給二錢,以充工本增收三十五萬引,名為工本鹽。
令商人中額鹽二引,帶中工本鹽一引,抵主兵年例十七萬六千兩有奇。
從其請。
初,淮鹽歲課七十萬五千引,開邊報中為正鹽,後益餘鹽解部。
至是通前額凡一百五萬引,額增三之一。
行之數年,積滯無所售,鹽法不行
言事屢陳工本為鹽贅疣
戶部國用方絀,年例無所出,因之不變
江西故行淮鹽三十九萬引,後南安贛州吉安改行廣鹽,惟南昌諸府淮鹽二十七萬引。
既而私販盛行袁州臨江瑞州則私食廣鹽,撫州建昌私食福鹽。
於是淮鹽僅行十六萬引。
數年之間,國計大絀。
巡撫馬森疏其害,請於峽江縣建橋設關,扼閩、廣要津,盡復淮鹽額,稍增至四十七萬引。
未久橋毀,增額二十萬引復除矣。
公元1560年
三十九年,帝欲整鹽法,乃命副都御史鄢懋卿總理淮、浙、山東長蘆鹽法
懋卿嚴嵩黨也,苞苴虛日
兩淮鹽銀六十一萬有奇,自設工本鹽,增九十萬,懋卿復增之,遂滿百萬。
半年一解
蒐括四司殘鹽,共得幾二百萬,一時詡為奇功
乃立克限法,每卒一人,季限獲私鹽定數不及數,輒削其僱役錢。
邏卒歲有不得一錢者,乃共為私販,以矣大利甚至估舶,誣以鹽盜而執之,流毒海濱矣。
失勢巡鹽御史徐爌言:「兩淮鹽法曰常股,曰存積,曰水鄉,共七十萬引有奇
引二百斤,納八分
永樂以後引納二斗五升下場關支四散發賣商人之利亦什五焉。
近年正鹽之外加以餘鹽餘鹽之外,又加工本;工本不足,乃有添單;添單不足,又加添引。
懋卿趨利目前不顧其後,是誤國亂政之尤者。
方今災荒疊告,鹽場淹沒,若欲取盈百萬,必至逃亡
弦急欲絕,不棘於此
於是悉罷懋卿所增者。
公元1565年
四十四年巡鹽御史硃炳如奏罷兩淮工本鹽。
葉淇變法邊儲多缺。
嘉靖八年以後,稍復開中邊商中引,內商守支。
末年工本鹽行,內商有數不得掣者,於是不樂買引,而邊商困,因營求告掣河鹽
河鹽者,不上廩囷,在河逕自超掣,易支而獲利捷。
河鹽行,則守支存積者愈久,而內商亦困,引價彌賤。
於是奸人專以收買邊引為事,名曰囤戶,告掣河鹽,坐規厚利
時復議於正鹽外附餘鹽,以抵工本之數,囤戶因得賤賣餘鹽而貴售之,邊商與內商愈困矣。
隆慶二年,屯鹽都御史龐尚鵬疏言:「邊商報中,內商守支,事本相須
但內商安坐邊商遠輸勞逸不均,故掣河鹽者以惠邊商也。
河鹽既行,淮鹽必滯,內商無所得利,則邊商之引不售
今宜停掣河鹽,但別邊商引價,自見引及起紙關引到司勘合,別為三等定銀若干
邊商倉鈔已到,內商不得留難
河鹽停則淮鹽速行,引價定則開中自多邊商內商各得其願矣。
」帝從之。
四年御史李學詩罷官餘鹽
報可
是時廣西古田平,巡撫都御史殷正茂請官出資本買廣東鹽,至桂林發賣,七萬餘包可獲利二萬二千有奇
從之。
公元1598年
嘉靖初,復常股四分存積六分之制。
後因各邊多故,常股、存積並開,淮額歲課七十萬五千餘引,又增各邊新引歲二十萬。
萬歷時,以大工遠年違沒廢引六十餘萬,胥出課額之外無正鹽,止令商買補餘鹽
餘鹽久盡,惟計引重科,加煎飛派而已
兩淮引價餘銀百二十餘萬增至百四十五萬,新引日益,正引日壅。
千戶尹英請配賣沒官鹽,可得銀六萬兩。
大學士張位等爭之。
二十六年,以鴻臚寺主簿應璧奏,命中官魯保鬻兩淮沒官餘鹽
給事中包見捷極陳利害
不聽
保既視事,遂議開存積鹽。
戶部尚書楊俊民言:「明旨沒官鹽,而存積沒官也。
額外加增,必虧正課
保奏不可從。
御史馬從騁亦爭之。
不聽
保乃開存積八萬引,引重五百七十斤,越次超掣,壓正鹽不行
商民大擾,而奸人蜂起
董璉、吳應麒爭言鹽利
山西福建諸稅監皆領鹽課矣。
百戶高時奏浙、閩餘鹽可變價三十萬兩,巡撫學會勘奏皆罔。
疏入不省
於是福建解銀萬三千兩有奇,浙江解三萬七千兩有奇,借名苛斂,商困引壅。
戶部尚書趙世卿指其害由保,因言:「額外多取一分,則正課一分,而國計愈絀,請悉罷無名浮課。
不報
三十四年夏至明年春正額逋百餘萬,保亦惶懼請罷存積引鹽
尋死
有旨罷之,而引斤不能減矣。
李太后薨,帝用遺誥蠲各運司浮課,商困稍蘇,而舊引壅滯
戶部鹽法十議正行見引,附銷積引,以疏通之。
巡鹽御史龍遇奇鹽政綱法,以舊引附見引行,淮南編為十綱淮北編為十四綱,計十餘年,則舊引盡行
從之。
天啟時,言利者恣蒐括,務增引超掣。
魏忠賢郭興治崔呈秀等,巧立名目以取之,所入無算
論者比之絕流而漁。
崇禎中給事中黃承昊條上鹽政,頗欲有所釐革。
是時兵餉方大絀,不能行也。
公元1452年
初,諸王府則就近地支鹽,官民戶口食鹽計口納鈔,自行關支
官吏食鹽多冒增口數,有一官支二千餘斤,一吏支五百餘斤者。
乃限吏典不得十口文武不過三十口;大口鈔十二貫支鹽十二斤,小口半之
景泰三年始以鹽折給官吏俸糧,以百四十斤當米一石
京官歲遣吏下場,恣為奸利
錦衣吏益暴,率聯巨艦私販有司不能詰。
巡鹽御史乃定百司食鹽數,攟束以給吏,禁毋下場
納鈔、僦輓,費無所出,吏多亡。
嘉靖中吏部郎中陸光祖言於尚書嚴訥,疏請革之。
自後百司停支食鹽,惟戶部及十三道御史歲支如故
軍民計口納鈔者,浙江月納米三升,賣鹽一斤,而商賈持鹽赴官,官為斂散追徵急過租賦
正統時,從給事中鮑輝言,令民自買食鹽於商,罷納,且鬻十斤以下者勿以私鹽論,而鹽鈔不除。
條鞭法行,遂編入正賦
公元1436年
巡鹽之官,洪、永時,嘗一再御史鹽課
正統元年始命侍郎何文淵王佐副都御史硃與言提督兩淮長蘆兩浙鹽課命中御史同往。
未幾,以鹽法已清,下敕召還。
後遂令御史視鹺,依巡按例,歲更以為常。
十一年山東鹽場長蘆巡鹽御史
十四年副都御史耿九疇清理兩淮鹽法
成化中特遣中官王允中僉都御史高明整治兩淮鹽法
明請增設副使一人判官二人
孝宗初,鹽法壞,戶部尚書李敏請簡風憲大臣清理,乃命戶部侍郎李嗣兩淮刑部侍郎彭韶兩浙,俱兼都御史賜敕遣之。
弘治十四年僉都御史王璟督理兩淮鹽法
正德二年兩淮僉都御史王瓊,閩、浙則僉都御史張憲
後惟兩淮賦重,時遣大臣
十年,則刑部侍郎藍章
嘉靖七年,則副都御史黃臣
三十二年,則副都御史王紳
至三十九年特命副都御史鄢懋卿總理運司事權尤重。
隆慶二年副都御史龐尚鵬總理兩淮長蘆山東運司後,遂無特遣大臣之事。
番人乳酪不得,則困以病。
故唐、宋以來,行以茶易馬法,用制羌、戎,而明制尤密。
官茶有商,皆貯邊易馬
官茶徵課鈔,商輸課略如鹽制。
初,太祖令商人於產茶地,納錢請引
引茶百斤輸錢二百,不及引曰畸零別置由帖給之。
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人得告捕。
批驗所,稱較茶引相當,即為私茶
犯私者,與私鹽同罪
私茶出境,與關隘不譏者,並論死
後又定茶引一道輸錢千,照茶百斤茶由一道輸錢六百,照茶六十斤。
既,又令納鈔,每引由一道,納鈔一貫
公元1371年
洪武初定令:凡賣之地,令宣課司三十取一。
四年戶部言:「陝西漢中金州石泉漢陰平利西鄉諸縣茶園四十五頃,八十六萬餘株。
四川三百十五戶,二百三十八萬餘株。
定令十株官取其一。
無主茶園,令軍士薅採,十取其八,以易番馬。
」從之。
於是諸產地設茶課司,定稅額,陝西二萬六千斤有奇四川一百萬斤。
茶馬司、雅渚州,自碉門、黎、雅抵朵甘、烏思藏,行茶地五千餘里。
山後歸德諸州,西方部落無不以馬售者。
碉門、永寧、筠、連所產,名曰剪刀粗葉,惟西番用之,而商販未嘗出境
四川茶鹽都轉運使言:「宜別立局,徵其稅,易紅纓氈衫、米、布、、蠟以資國用
居民所收之,依江南給引販賣法,公私兩便
於是永甯成都、筠、連皆設局矣。
川人故以毛布、毛纓諸物以償茶課
自定課額立倉收貯專用市馬,民不敢私採,課額每虧,民多賠納
四川布政司以為言,乃聽民採摘,與番易貨。
又詔天全六番司民,免其徭役,專令蒸烏茶易馬
初制,長河西番商以馬入雅州,由四川嚴州衛黎州始達。
茶馬司定價,馬一匹千八百斤,於碉門茶課司給之。
番商往復迂遠,而給茶太多
嚴州衛以為言,請置茶馬司嚴州,而改貯碉門於其地,且驗馬高下以為數。
茶馬司仍舊,而定上馬一匹給茶百二十斤,中七十斤,駒五十斤。
公元1397年
三十年改設秦州茶馬司西寧,敕右軍都督曰:「近者私茶出境互市者少,馬日貴而日賤,啟番人玩侮之心。
二府,發都司官軍於松潘、碉門、黎、雅、河州臨洮及入西番關口外,巡禁私茶出境者。
」又遣駙馬都尉謝達諭蜀王椿曰:「國家榷茶本資易馬
邊吏失譏,私販出境惟易紅纓雜物
使番人坐收其利,而馬入中國者少,豈所以戎狄哉!
爾其布政司都司,嚴為防禁,毋致失利。」
當是時,帝綢繆邊防用茶易馬,固番人心,且以強中國。
嘗謂戶部尚書鬱新:「用陝西漢中三百萬斤,可得馬三萬匹,四川、茂如之。
販鬻之禁,不可不嚴。
以故僉都御史鄧文鏗等察川、陝私茶駙馬都尉歐陽倫私茶坐死
又制金牌信符,命曹國公李景隆齎入番,與諸番要約篆文上曰「皇帝聖旨」,左曰「合當差發」,右曰「不信者斬」。
凡四十一面:洮州火把藏思囊日等族,牌四面納馬三千五十匹;河州必裏衛西番二十九族,牌二十一面,納馬七千七百五匹;西寧曲先、阿端、罕東、安定四衛,巴哇、申中、申藏等族,牌十六面,納馬三千五十匹。
下號金牌諸番,上號藏內府以為契,三歲一遣合符
通道有二,一出河州一出碉門,運五十餘萬斤,獲馬萬三千八百匹。
太祖之馭番如此
公元1415年
永樂中,帝懷柔遠人遞增茶斤
由是市馬者多,而不足
茶禁亦稍馳,多私出境
碉門茶馬司用茶八萬餘斤,僅易馬七十匹,又多瘦損
申嚴茶禁,設洮州茶馬司,又設甘肅茶馬司陝西行都司地
十三年特遣御史巡督陝西茶馬
太祖之禁私茶也,自三月九月,月遣行人四員,巡視河州臨洮、碉門、黎、雅。
半年以內,遣二十四員,往來旁午
宣德十年,乃定三月一遣
永樂時停止金牌信符,至是復給。
未幾番人北狄侵掠徙居內地金牌散失
茶司亦以少,止以漢中易馬,且不給金牌,聽其以馬入貢而已
先是洪武末,置成都重慶保寧播州四所,令商人納米中
宣德中,定官茶百斤加耗什一
者,自遣人赴甘州西寧,而支鹽於淮、浙以償費。
商人文憑私販官課數年不完。
正統初都御史羅亨信言其弊,乃罷運支鹽例,令官如故,以京官總理之。
公元1467年
景泰中罷遣行人
成化三年御史巡茶陝西
番人樂御史,馬至日少。
取回御史,仍遣行人,且令按察司巡察
已而巡察不專兵部言其害,乃復遣御史,歲一更,著為令。
又以歲饑待振,納粟,且令百斤折銀五錢
商課折色自此始。
公元1490年
弘治三年御史李鸞言:「茶馬司積漸少,各邊馬耗,而陝西諸郡歲稔無事
請於西寧河西洮州茶馬司商中,每引不過百斤,每商不過三十引,官收其十之四,餘者始令貨賣,可得四十萬斤,易馬四千匹,數足而止。
」從之。
十二年御史王憲又言:「自中茶禁開,遂令私茶莫遏,而易馬不利
請停糧之例。
異時兵荒,乃更圖之。
部覆從其請。
四川茶課司舊徵數十萬斤易馬
永樂以後,番馬悉由陝西道川茶浥爛
乃令以三分為率一分收本色,二分折銀,糧二年
延綏饑,復召商納糧草,中四百萬斤。
尋以御史王紹言,復禁止,並罷正額外召商開中之例。
公元1503年
十六年取回御史,以督理馬政都御史楊一清兼理之。
一清復議開中,言:「召商買,官貿其三之一,每歲五六十萬斤,可得馬萬匹
」帝從所請。
正德元年一清建議商人不願領價者,以半與商,令自賣。
遂著為例永行焉。
一清言金信符之制當復,且請復設巡茶御史兼理馬政
乃復遣御史,而金牌久廢
不能復。
武宗番僧,許西域例外私茶
自是茶法遂壞。
公元1515年
番人之市馬也,不能權衡,止訂篦中馬
篦大,則官虧其直;小,則商病其繁。
十年巡茶御史王汝舟酌為中制,每千斤為三百三十篦。
公元1524年
嘉靖三年御史陳講以商低偽,悉徵黑茶地產有限,乃第上中二品印烙篦上,書商名而考之。
旋定四川茶引五萬道,二萬六千道為腹引,二萬四千道為邊引
芽茶三錢,葉茶引二錢
至八十萬斤而止,不得太濫。
公元1536年
十五年御史劉良卿言:「律例:『私茶出境關隘失察者,並淩遲處死
』蓋西陲籓籬,莫切於諸番。
番人以生,故嚴法以禁之,易馬以酬之,以制番人之死命,壯中國籓籬,斷匈奴右臂,非可以常法論也。
洪武初例,民間不得一月之用。
弘治中,召商中,或以備振,或以儲邊,然未嘗禁內地之民使不得食茶也。
今減通番之罪,止於充軍
禁內地之使不得食,又使商私課,悉聚於三茶馬司
茶司與番為鄰,私販易通,而禁復嚴於內郡,是驅民私販而授之資也。
以故大奸闌出漏網小民升鬥罹法
今計三茶馬司所貯,洮河三年西寧二年,而商、私、課日益增,積久腐爛無所用。
茶法之弊如此
番地多馬無所市,吾有禁而不得通,其勢必相求,而制之之機在我。
茶司居民,竊易番馬以待商販,歲無虛日,及官易時,而馬反耗矣。
請敕三茶馬司止留二年之用,每年易馬當發若干
之外分毫毋得夾帶
價踴貴,番人受制良馬不可勝用。
且多開商通行內地官榷其半以備軍餉,而河、、階、岷諸近番地禁賣如故,更重通番之刑如律例。
洮、岷、河責邊備道臨洮蘭州隴右分巡西寧兵備,各選官防守
失察者以罷軟論。
奏上報可
於是茶法稍飭矣。
御史劉侖、總督尚書王以旂等,請復給諸番金牌信符
兵部議,番族變詐不常北狄抄掠無已金牌亟給亟失,殊損國體
番人納馬,意在得,嚴私販之禁,則番人自順,雖不給金牌馬可集也。
私販盛行,吾無以系其心、制其命,雖給金牌,馬亦不至
乃定議發勘合予之。
公元1557年
其後陝西歲饑茶戶無所資,頗逋課額。
三十六年戶部以全陝災震,邊餉告急國用大絀,上言:「先時正額易馬之外,多開中以佐公家,有至五百萬斤者。
近者御史劉良卿亦開百萬,後止開正額八十萬斤,並課私茶通計僅九十餘萬。
宜下巡茶御史議,召商多中。
御史楊美益言:「歲祲民貧,即正額多虧損,安有贏羨
今第宜守每年九十萬斤招番易馬之規。
凡通內地以息私販,增開中以備振荒,悉從停罷,毋使與馬分利
戶部帑藏方匱,請如弘治六年例,易馬外仍開百萬斤,召納邊鎮以備軍餉
詔從之。
末年御史潘一桂言:「增中商壅滯,宜裁減十四五。
」又言:「松潘與洮、河近,私茶往往闌出,宜停松潘引目申嚴入番之禁。
」皆報可
公元1569年
四川茶引之分邊腹也,邊茶少而易行,腹多而常滯。
隆慶三年裁引萬二千,以三萬引屬黎、雅,四千引屬松潘諸邊,四千引留內地稅銀共萬四千餘兩,解部濟邊以為常。
公元1571年
五年甘州仿洮、河、西寧事例,歲以六月開中兩月內中馬八百匹。
賞罰例,商引一二年銷完者賞有差,逾三年者罪之,沒其附帶
公元1577年
萬曆五年,俺答款塞,請開茶市
御史李時成言:「番以為命北狄若得,藉以制番,番必從狄,貽患匪細。
部議給百餘篦,而勿許其市易
劉良卿內地之禁,楊美益以為非,其後禁止
十三年,以西安鳳翔漢中不與番鄰,開其禁,招商給引,抽十三入官,餘聽自賣。
御史鐘化民私茶闌出多也,請分任責成
陝之漢中關南道督之,府佐一人專駐魚渡壩;川之保寧川北道督之,府佐一人專駐雞猴壩。
率州、縣官兵防守。
」從之。
公元1595年
易馬,惟漢中保寧,而湖南,其直賤,商人越境私販,中漢中保寧者,僅一二十引。
茶戶欲辦本課,輒私販出邊番族私茶之賤,因不肯納馬
二十三年御史李楠請禁湖,言:「湖茶行茶法馬政兩弊,宜令巡茶御史召商給引,願報漢、興、保、夔者,準中。
越境湖南者,禁止
湖南多假,食之刺口破腹番人亦受其害。
既而御史徐僑言:「川茶少而直高,湖南多而直下
之行,無妨漢中
味甘而薄,湖茶味苦,於酥酪為宜,亦利番也。
但宜立法嚴核,以遏假
戶部折衷其議,以漢為主,湖佐之。
商中引,先給漢、川畢,乃給湖南
如漢引不足,則補以湖引。
報可
公元1601年
二十九年陝西巡按御史畢三才言:「課徵輸歲有定額
先因多餘積,園戶解納艱難以此改折
商人絕跡五司空。
請令漢中五州縣仍輸本色,每歲招商中五百引,可得馬萬一千九百餘匹。
部議西寧、河、洮、岷、甘、莊浪茶司易馬九千六百匹,著為令。
天啟時,增中馬二千四百匹。
明初嚴禁私販,久而奸弊日生
洎乎末造,商人正之外,多給賞由票,使得私行
番人上駟入奸商,茶司所市者乃其中下也。
番得叛服自由;而將吏又以私馬竄番馬,冒支上
茶法馬政邊防於是俱壞矣。
其他之地,南直隸常、盧、池、徽,浙江湖、嚴、衢、紹,江西南昌饒州南康九江吉安湖廣武昌荊州長沙寶慶四川成都重慶嘉定、夔、瀘,商人中引則於應天宜興杭州批驗所,徵課則應天之江東瓜埠。
自蘇、常、鎮、廣德浙江河南廣西貴州皆徵鈔,雲南則徵銀。
上供天下貢額四千有奇福建建甯所貢最為上品,有探春先春次春紫筍薦新等號
舊皆採而碾之,壓以銀板,為大小龍團
太祖以其勞民,罷造,惟令採茶芽以進,復上供戶五百家。
貢茶,第按額以供,不具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