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清-万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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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九 志第55 食貨

作者 張廷玉
漕運倉庫
歷代以來漕粟所都,給官府廩食,各視道遠近以為準。
太祖金陵,四方貢賦,由江以達京師道近而易。
成祖遷燕,道里遼遠,法凡三變
支運,次兌運支運相參,至支運悉變為長運而制定
公元1368年
洪武元年北伐,命浙江江西蘇州九府運糧三百萬石於汴梁
已而大將軍徐達、代、、臺五州運糧大同
中書省符下山東行省,募水工萊州洋海倉餉永平衛
其後海運北平遼東定制
西北邊則浚開封漕河陝西自陝西轉寧夏河州
西南令川、貴納米中鹽,以省遠運。
於時各路就近輸,得利便矣。
公元1403年
永樂元年戶部尚書鬱新言,始用淮船受三百石以上者,道淮及沙河陳州潁岐口跌坡,別以巨舟入黃河抵八柳樹,車運赴衛河北平,與海運相參
時駕臨幸百費仰給不止餉邊也。
淮、海運道凡二,而臨清倉儲河南山東,亦以輸北平,合而計之為三運
海運官軍,其餘則皆民運云。
自浚會通河帝命都督賈義、尚書宋禮舟師運。
海船大者千石,工窳輒敗,乃造淺船五百艘,運淮、揚、徐、兗糧百萬,以當海運之數。
平江伯陳瑄繼之,頗增至三千餘艘。
時淮、、臨清、德州各有倉。
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至淮安倉,分遣官軍就近輓運
自淮至徐以浙、直軍,自徐至德京衛軍,自德至通山東河南軍。
以次遞運,歲凡四次,可三百萬餘石,名曰支運
支運之法,支者,不必當年之民納;納者,不必當年之軍支。
通數以為裒益,期不失常額而止。
由是海陸二運皆罷,惟存遮洋船,每歲於河南山東小灘水次,兌糧三十萬石,十二輸天津,十八由直沽入海輸薊州而已
不數年,官軍多所調遣,遂復民運,道遠數愆期
公元1429年
宣德四年尚書黃福建議支運法,乃令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百五十萬石於淮安倉,蘇、、甯、池、廬、安、廣德民運糧二百七十四萬石於徐州倉,應天、常、鎮、淮、揚、鳳、太、滁、和、徐民運糧二百二十萬石於臨清倉令官接運、通二倉。
民糧就近入倉,力大減省,乃量地近遠,糧多寡,抽民船十一或十三、五之一以給官軍
山東河南北直隸徑赴京倉不用支運
尋令南陽懷慶汝寧糧運清倉開封彰德衛輝糧運德州倉,其後山東河南皆運德州倉。
公元1431年
六年言:「江南民運諸倉往返一年,誤農業
民運淮安瓜洲,兌與衛所
官軍運載至北,給與路費耗米,則軍民兩便
」是為兌運
命羣臣會議
吏部蹇義上官兌運民糧加耗則例,以地遠為差
每石,湖廣八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隸六斗北直隸五斗
民有運至淮安兌與軍運者,止加四斗,如有兌運不盡,仍令民自運赴諸倉不願兌者,亦聽其自運。
軍既加耗,又給輕齎銀為洪閘盤撥之費,且得附載他物,皆樂從事,而民亦多以遠運為艱。
於是兌運者多,而支運者少矣。
軍與民兌米,往往強勒索。
帝知其弊,敕戶部正官監臨不許私兌。
已而頗減加耗米,遠者不過六斗,近者至二斗五升
三分為率二分與米,一分以他物準。
正糧斛面銳,耗糧平概
運糧四百萬石,京倉貯十四,通倉貯十六。
臨、徐、淮三倉各遣御史監收
公元1455年
正統初運糧數四百五十萬石,而兌運者二百八十萬餘石,淮、徐、臨、德四倉支運者十之三四耳。
土木之變,復盡留山東直隸軍操備。
蘇、諸府運糧屬民
景泰六年瓦剌入貢,乃復軍運
天順末兌運法行久,倉入覬耗餘,入庾率兌斛面,且求多索,軍困甚。
憲宗即位漕運參將袁佑上言便宜
帝曰:「律令明言,收糧令納戶平準,石加耗不過五升
運軍明加,則倉吏侵害過多可知
今後令軍自概,每石加耗五升,毋溢,勒索治罪
後從督倉中官言,加耗八升
久之,復溢收如故,屢禁不能止也。
公元1472年
初,運糧京師未有定額
成化八年始定四百萬石,自後以為常。
北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南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其內兌運者三百三十萬石,由支運改兌者七十萬石。
兌運之中,湖廣山東河南折色十七萬七千七百石。
通計兌運改兌加以耗米、通兩倉者,凡五百十八萬九千七百石。
南直隸正糧獨百八十萬,薊州一府七十萬,加耗在外
浙賦視蘇減數萬。
江西湖廣又殺焉。
天津蘇州密雲昌平共給米六十四萬餘石,悉支兌運米。
而臨、德二倉,貯預備米十九萬餘石,取山東河南改兌米充之。
災傷,則撥二倉米以補運,務足四百萬之額,不令缺也。
公元1471年
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兌之議。
應天巡撫滕昭運軍江南水次交兌加耗外,復石增米一斗渡江費。
後數年,帝乃命淮、徐、臨、德四倉支運七十萬石之米,悉改水次交兌
由是悉變為改兌,而官軍長運遂為定制
然是時,司倉者多苛取,甚至額外罰,運軍輾轉稱貸不支
弘治元年都御史馬文升疏論運軍之苦,言:「各直省運船,皆工部給價,令有司監造
近者,漕運總兵以價不時給,請領價自造。
部臣軍士不加愛護,議令本部出料四分軍衛三分,舊船抵三分
軍衛無從措辦,皆軍士資產、鬻男女以供之,以造船之苦也。
正軍逃亡數多,而額數不減,俱以餘丁充之,一戶有三、四人應役者。
秋歸艱辛萬狀
船至張家灣,又僱車盤撥,多稱貸濟用,此往來之苦也。
其所稱貸運官因以侵漁責償倍息
軍士或自載土產以易薪米,又格於禁例,多被掠奪
今宜加造船費每艘銀二十兩,而禁約運官有司科害搜檢之弊,庶軍困少蘇
」詔從其議。
五年戶部尚書葉淇言:「蘇、諸府連歲荒歉,民買漕米,每石銀二兩
北直隸山東河南歲供宣、大二邊糧料,每石亦一兩
去歲蘇州兌運已折五十萬石,每石銀一兩
今請推行諸府,而稍差其直。
災重者,石七錢,稍輕者,石仍一兩
俱解部轉發各邊,抵北直隸三處歲供之數,而收三處本色以輸京倉,則費省而事易集。
」從之。
自後歲災,輒權宜,以水次支運之糧充其數,而折價以六七錢為率無復至一兩者。
公元1507年
先是成化間行長運之法。
江南州縣運糧南京令官軍就水次兌支計省加耗輸輓之費,得餘米十萬石有奇,貯預備倉以資緩急之用。
至是,巡撫都御史兌支有弊,請令如舊上倉而後放支
戶部言:「兌支法善,不可易。
」詔從部議,以所餘就貯各衛倉,作正支銷。
又從戶部言,山東改兌糧九萬石,仍聽民自運臨、德二倉,令官支運
正德二年漕運官請疏通水次倉儲,言:「往時民運至淮、徐、臨、德四倉,以待衛軍支運,後改附近州縣水次交兌
已而支運七十萬石亦令改兌
但七十萬石之外,猶有交兌不盡者,民仍運赴四倉,久無支銷以致陳腐
請將浙江江西湖廣正兌糧米三十五萬石,折解京,而令三省衛軍赴臨、德等倉,支運如所折之數。
諸倉不腐三省漕卒便於支運
歲漕額外,又得三十五萬折一舉而數善具矣。
帝命部臣議,如其請。
六年戶部侍郎邵寶漕運遲滯,請復支運法。
戶部議,支運法廢久,不可卒復,事遂寢。
公元1515年
臨、德二倉之貯米也,凡十九萬,計十年得百九十萬。
世宗初,災傷撥補日多,而山東河南以歲歉,數請輕減,且二倉囤積朽腐
於是改折之議屢興,而倉儲漸耗矣。
嘉靖元年漕運總兵楊宏,請以輕齎銀聽運官道支,為顧僦舟車之費,不必裝鞘印封計算羨餘,以苦漕卒
給事御史交駁之。
戶部言:「科道官之論,主於防奸,是也
輕齎本資轉般費,今慮官軍侵耗,盡取其贏餘以歸太倉,則以腳價正糧,非立法初意也。
」乃議運船通州,巡倉御史核驗酌量用實數,著為定規
羨餘不輸太倉即用以修船,官旗漁蠹重罪
輕齎銀者,憲宗諸倉改兌,給路費,始各有耗米兌運米,俱一平一銳,故有銳米;自隨船給運四斗外,餘折,謂之輕齎
凡四十四萬五千餘兩。
後頗入太倉矣。
隆慶中運道艱阻,議者欲開膠萊河,復海運
淮安清江浦口,曆新壩、馬家壕至海倉口,徑抵直沽,止循海套,不泛大洋
疏上,遣官勘報,以水多沙磧而止。
公元1602年
神宗時漕運總督舒應龍言:「國家兩都並建,淮、徐、臨、德,實南北咽喉
兌運久行,臨、德尚有歲積,而淮、徐二倉無粒米。
自今山東河南全熟時,盡徵本色上倉
計臨、德已足五十餘萬,則令納於二倉,亦積五十萬石而止。
」從之。
當是時,折漸多。
萬曆三十年漕運抵京,僅百三十八萬餘石。
撫臣議載留漕米濟河工,倉場侍郎趙世卿爭之,言:「太倉入不當出,計二年後,六軍萬姓將待新漕舉炊,倘輸納愆期不復京師矣。
」蓋災傷,本折漕糧以抵京軍月俸
其時混支以給邊餉,遂致銀米兩空,故世卿爭之。
自後倉儲漸匱,漕政亦益馳。
迨於啟、禎,天下蕭然煩費,歲供愈不足支矣。
運船之數,永樂至景泰大小無定,為數至多
天順以後,定船萬一千七百七十,官軍十二萬人
許令附載土宜免徵稅鈔
孝宗時十石神宗時至六十石。
憲宗運船至京期限北直隸河南山東五月初一日南直隸七月初一日,其過江支兌者,展一月浙江江西湖廣九月初一日
通計三年考成違限者,運官降罰。
武宗水程圖格按日次填行止站地,違限之米,頓德州諸倉,曰寄囤。
世宗過淮程限江北十二月者,江南正月湖廣浙江江西三月神宗時改為二月
又改至京限五月者,縮一月,七八九月者,遞縮兩月
後又通縮一月
神宗初,定十月開倉十一月兌竣,大縣船到十日,小縣五日
十二月開幫二月過淮三月過洪入閘。
先期樣米戶部運糧到日,比驗相同乃收。
災傷奏請改折者,毋過七月
題議後期臨時改題者,立案免覆。
漂流者,抵換食米
大江漂流大患河道小患;二百石外為大患,二百石內為小患
小患把總勘報,大患具奏其後不計多寡概行奏勘矣。
初,船用下者乃用
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更造
每船受正耗米四百七十二石。
其後船數缺少一船受米七八百石。
附載夾帶日多,所在稽留違限
一遇河決,即有漂流官軍因之為奸。
水次折乾,沿途侵盜妄稱水火,至有鑿船自沉者。
公元1451年
明初,命武臣海運,嘗建漕運使,尋罷。
成祖以後御史,又用侍郎都御史催督郎中員外分理主事督兌,其制不一
景泰二年始設漕運總督淮安,與總兵參將同理漕事
漕司領十二總,十二萬軍,與京操十二營軍相準
初,宣宗運糧總兵官巡撫侍郎八月赴京,會議明年漕運事宜,及設漕運總督,則並令總督赴京。
至萬曆十八年後始免。
凡歲正月總漕揚州經理瓜、淮過閘。
總兵駐徐、邳,督過洪入閘,同理參政管押赴京。
攢運則有御史郎中押運則有參政,監兌、理刑、管洪、管廠、管閘、管泉、監倉則有主事清江衛河提舉
兌畢過淮過洪巡撫漕司河道各以職掌奏報
有司不備軍衛不備過淮誤期者,責在巡撫
米具船備,不即驗放,非河梗而壓幫停泊過洪誤期因而凍者,責在漕司
船糧依限,河渠淤淺,疏浚無法,閘坐啟失時不得過洪抵灣者,責在河道
明初,於漕政每加優恤,仁、宣禁役漕舟,宥遲運者。
英宗時始扣口糧均攤,而運軍不守法度民害
自後漕政日馳,軍以耗米易私物,道售稽程
比至,反買倉米補納,多不足數
糧長率攙沙水於米中,河南山東尤甚往往蒸濕浥爛不可食。
權要運軍銀以罔取利,至請撥關稅給船料以取償
漕運把總率由賄得。
倉場額外科取歲至十四萬。
世宗初政,諸弊多釐革,然漂流違限二弊,日以滋甚
中葉以後,益不可究詰矣。
漕糧之外,蘇、、常、嘉、湖五府輸運內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四十餘石,內折色八千餘石,各府部糙粳米四萬四千餘石,內折色八千八百餘石,令民運
謂之白糧船。
自長運法行,糧皆軍運,而白糧民運如故
穆宗時陸樹德言:「軍運充軍儲,民運以充官祿
知軍運之苦,不知民運尤苦也。
船戶求索運軍欺陵,洪閘之守候,入京入倉,厥弊百出
嘉靖初民運尚有保全之家,十年後無不破矣。
白糧令軍帶運甚便。
」疏入,下部議。
不從
諸倉應輸者有定數,其或改撥他鎮者,水次應兌漕糧即令坐派鎮軍領兌給價州縣官督車戶運至遠倉,或給軍就令關支者,通謂之穵運
九邊之地,輸糧大率以車,宣德時,餉開平亦然,而、甘、松潘往往使民背負
永樂中,又嘗令廣東海運二十萬石給交址云。
公元1370年
明初,京衛軍儲倉。
洪武三年增置至二十所,且建臨濠、臨清二倉以供轉運
行省有倉,官吏取給焉。
邊境有倉,收屯田所入以給軍
州縣則設預備倉東南西北四所,以振凶荒
鈔法行,頗有省革。
二十四年儲糧十六萬石於臨清,以給訓練騎兵
二十八年皇城四門倉,儲糧給守禦軍。
增京師諸衛倉凡四十一。
又設北平密雲諸縣倉,儲糧以資北征
永樂中,置天津通州左衛倉,且設北京三十七衛倉。
益令天下府縣多設倉儲預備倉之在四鄉移置城內
迨會通河成,始設倉於徐州淮安德州,而臨清因洪武之舊,並天津倉凡五,謂之水次倉,以資轉運
既,又移德州倉於臨清之永清壩,設武清衛倉於河西務,設通州衛倉於張家灣
宣德中,增造臨清倉,容三百萬石。
增置北京通州倉。
京倉御史戶部官、錦衣千百戶季更巡察
外倉則佈政按察都司關防之。
倉門以致武官二,率老幼軍丁十人守之,半年一更
英宗初,命廷臣集議天下司府州縣,有倉者以衛所倉屬之,無倉者以衛所改隸。
遼東甘肅萬全沿海衛所,無府州縣者仍其舊。
正統中增置京衛倉凡七。
兌運法行諸倉支運者少,而京、通倉不能容,乃毀臨清、德州河西務三分之一,改為京、通倉。
景泰初,移武清衛諸倉通州
成化初,廢臨、德預備倉在城外者,而以城內空廒儲預備米。
名臨清者曰常盈德州者曰常豐
京倉五十有六,通倉十有六。
直省府州縣、籓府、邊隘、堡站、衛所屯戍皆有倉,少者一二,多者二三十云。
公元1490年
預備倉之設也,太祖耆民運鈔糴米,以備振濟即令掌之。
天下州縣多所儲蓄,後漸廢馳。
于謙河南山西,修其政。
周忱南畿,別立濟農倉。
他人不能也。
正統時,重侵盜之罪,至僉妻充軍
且定納穀千五百石者,敕獎為義民,免本戶雜役
凡振饑米一石,俟有年,納稻穀二石五斗還官
弘治三年州縣十里以下積萬五千石,二十里積二萬石;衛千戶所萬五千石,百戶所三百石。
考滿之日,稽其多寡以為殿最
不及三分奪俸六分以上降調
十八年贖罪贓罰,皆糴穀入倉。
正德中,令囚納紙者,以其八折米入倉。
軍官有犯者,納谷準立功
初,預備倉皆設倉官,至是革,令州縣官及管糧倉官領其事。
嘉靖初諭德顧鼎臣言:「成、弘時,每年存留餘米入預備倉緩急有備。
僅足兌運預備無粒米。
一遇災傷,輒奏留他糧及勸富民借谷,以應故事
乞急復預備倉糧以裕民
」帝乃令有司設法多積米穀,仍仿古常平法貧民秋成還官不取其息。
府積萬石,州四五千石,縣二三千石為率
既,又定十里以下萬五千石,累而上之,八百里以下至十九萬石。
其後積粟平糶,以濟貧民,儲積漸減。
隆慶時劇郡無過六千石,小邑止千石
久之數益減,科罰亦益輕。
萬曆中上州郡至三千石止,而小邑或僅百石
有司沿為具文,屢下詔申飭,率以虛數欺罔而已
公元1529年
弘治中江西巡撫林俊嘗請建常平社倉
嘉靖八年乃令各撫、按設社倉
令民二三十家為一社,擇家殷實而有行義一人社首處事公平一人為社正,能書算者一人社副,每朔望會集,別戶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有差,鬥加耗五合上戶主其事。
年饑上戶不足者量貸,稔歲還倉。
中下酌量振給,不還倉。
有司造冊送撫、按,歲一察覈。
倉虛,罰社首一歲之米。
其法頗善,然其後無力行者
兩京庫藏先後建設,其制大略相同
內府凡十庫:內承運庫,貯緞匹金銀寶玉齒角羽毛,而金花銀最大,歲進百萬兩有奇。
廣積庫,貯硫黃硝石
字形檔,貯布匹顏料
字形檔,貯胖襖、戰鞋、軍士裘帽
字形檔,貯棉花絲纊
丁字形檔,貯銅鐵獸皮蘇木
字形檔,貯甲仗
贓罰庫,貯沒官物。
廣惠庫,貯錢鈔
廣盈庫,貯紵絲紗羅綾錦、槹絹。
六庫皆屬戶部,惟乙字形檔屬兵部,戊字、廣積、廣盈庫屬工部
又有天財庫,亦名司鑰庫,貯各衙門管鑰,亦貯錢鈔
供用庫,貯粳稻、熟米及上供物。
以上通謂之內庫
其在宮內者,又有內東裕庫、寶藏庫,謂之裏庫。
裏庫不關有司
會歸門、寶善門東及南城磁器諸庫,則謂之外庫。
內府監司局,神樂堂,犧牲所,太常光祿寺國子監,皆各以所掌,收貯應用諸物。
太僕馬價銀歸之。
明初,嘗置行用庫於京城諸府州縣,以收易昏爛之鈔。
仁宗時罷。
公元1436年
英宗時,始設太倉庫。
初,歲賦不徵金銀,惟坑冶稅有金銀,入內承運庫
歲賦偶折金銀者,俱送南京武臣祿。
而各邊有緩急,亦取足其中
正統元年改折漕糧,歲以百萬為額,盡解內承運庫不復南京
自給武臣祿十餘萬兩外,皆為御用
所謂金花銀也。
七年乃設戶部太倉庫。
直省派剩麥米,十庫中綿絲絹布馬草鹽課關稅,凡折銀者,皆入太倉庫。
籍沒家財變賣田產追收店錢援例上納者,亦皆入焉。
專以貯銀,故又謂之銀庫
弘治時內府供應繁多,每收太倉銀入內庫
又置南京銀庫
正德時內承運庫中官言內府財用不充,請支太倉銀。
戶部執奏不能沮。
嘉靖初內府供應弘治時其後乃倍之。
初,太倉中庫積銀八百餘萬兩,續收者貯之兩廡以便支發
中庫不動,遂以中庫為老庫,兩廡外庫
是時,老庫所存者僅百二十萬兩。
二十二年特令金花子粒銀應解內庫者,並送太倉備邊用,然其後復入內庫
三十七年令歲進內庫銀百萬兩外,加預備欽取銀,後又取沒官銀四十萬兩入內庫
隆慶中,數取太倉銀入內庫承運中官至以空紮下戶部取之。
廷臣疏諫,皆不聽
又數取光祿太僕銀,工部尚書硃衡極諫不聽
初,世宗時太倉所入二百萬兩有奇。
至神宗萬曆六年太倉歲入凡四百五十餘萬兩,而內庫歲供金花銀外,又增買辦銀二十萬兩以為常,後又加內操馬芻料銀七萬餘兩。
久之太倉光祿太僕銀,括取幾盡。
邊賞首功,向發內庫者,亦取之太僕矣。
凡甲字諸庫,主事科道巡視
太倉庫,員外郎主事領之,而以給事中巡視
嘉靖中,始兩月一報出納之數。
時修工部舊庫,名曰節慎庫,以貯礦銀。
尚書文明以給工價,帝詰責之,令以他銀補償自是專以給內用焉。
公元1445年
在外布政司都司直省府州衛所皆有庫,以貯金銀錢鈔絲帛贓罰諸物。
巡按御史三歲一盤查。
運司皆有庫貯銀,歲終巡鹽御史委官察之。
府州稅課司局河泊所歲課商稅魚課、引由、契本諸課程太祖令所司解州府司以至於部,部劄之庫,其元封識不擅發也。
至永樂時,始委驗勘,中,方起解;至部復驗,同,乃進納
嘉靖時,建驗試廳,驗中,給進狀寄庫
月逢九,會巡視庫藏科道官,進庫驗收不堪者駁易。
正統十年通濟庫於通州
世宗時罷。
隆慶初密雲薊州昌平諸鎮皆設庫,收貯主客年例軍門公費及撫賞、修邊銀云
公元1513年
凡為倉庫害者,莫如中官
內府諸庫監收者,橫索無厭
正德時台州衛指揮陳良軍器稽留八載,至乞食於市。
內府收糧,增耗嘗以數倍為率,其患如此
諸倉初不設中官宣德末,京、通二倉始置總督中官一人,後淮、徐、臨、德諸倉亦置監督漕輓軍民被其害。
世宗孫交張孚敬議,撤革諸中官,惟督諸倉如故
久之,從給事中管懷理言,乃罷之。
初,天下府庫各有存積邊餉不借支於內,京師不收括於外。
成化時巡鹽御史楊澄請發鹽運提舉司贓罰銀入京庫。
弘治時給事中曾昂請以諸布政司公帑積貯徵徭羨銀,盡輸太倉
尚書周經力爭之,以為不足者,以識造、賞賚齋醮土木之故,必欲盡括天下財,非藏富於民意也。
劉瑾用事,遂令各省庫藏盡輸京師
世宗時,閩、廣進羨餘戶部請責他省巡按,歲一奏獻如例。
又乙太倉庫匱,運南戶部庫銀八十萬兩實之。
戶部條上理財事宜,臨、德二倉積銀二十萬兩,錄以歸太倉
隆慶初,遣四御史分行天下蒐括庫銀
神宗時御史蕭重望請核府縣歲額銀進部,未報上。
千戶何其賢乞敕內官與己督之,帝竟從其請,由是外儲日就耗。
至天啟中,用操江巡撫範濟世策,下敕督歲進收括靡有遺矣。
南京內庫頗藏金銀珍寶魏忠賢矯旨取進盜竊一空
內外匱竭,遂至於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