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清-万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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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八 志第54 食貨

作者 張廷玉
賦役
賦役之法,唐租庸調猶為近古
楊炎兩稅法,簡而易行,歷代相沿至明不改
太祖吳王賦稅十取一,役法計田出夫
縣上、中、下三等,以賦十萬、六萬、三萬石下為差
三等,以賦二十萬上下、十萬石下為差
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
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租曰夏稅,曰秋糧,凡二等
夏稅無過八月秋糧無過明年二月。
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
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
成丁而役,六十而免。
又有職役優免者,役曰裏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
戶計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雜役,皆有力役,有僱役
府州縣驗冊丁口多寡事產厚薄,以均適其力。
兩稅洪武時夏稅米麥,曰錢鈔,曰絹。
秋糧曰米,曰錢鈔,曰絹。
弘治時會計之數,夏稅大小米,曰荍,曰絲綿並荒絲,曰稅絲,曰絲綿折絹,曰稅絲折絹,曰本色絲,曰農桑折絹,曰農桑零絲,曰人丁折絹,曰改科絹,曰棉花折布,曰薴布,曰土薴,曰紅花,曰麻布,曰鈔,曰租鈔,曰稅鈔,曰原額小絹,曰幣帛絹,曰本色絹,曰絹,曰折色絲。
秋糧曰米,曰租鈔,曰賃鈔,曰山租鈔,曰租絲,曰租絹,曰粗租麻布,曰課程棉布,曰租薴布,曰牛租米穀,曰地畝棉花絨,曰棗子易米,曰株課米,曰課程薴麻折米,曰棉布,曰魚課米,曰改科絲折米。
萬歷時小有增損大略米麥為主,而絲絹與鈔次之
夏稅之米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荍惟貴州農桑絲遍天下,惟不及川、廣、雲、貴,餘各視其地產
公元1491年
太祖初立國即下令凡民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
麻畝徵八兩木棉四兩
栽桑四年起科
種桑,出絹一疋。
種麻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疋。
農桑絲絹所由起也。
公元1376年
洪武九年天下稅糧,令民以銀、鈔、錢、絹代輸
一兩、錢千文、鈔一貫,皆折輸米一石小麥則減直十之二。
棉薴一疋,折米六斗七斗
麻布一疋,折米四斗五斗
絲絹等各以輕重損益,願人者聽。
十七年雲南以金、銀、貝、布、漆、丹砂水銀秋租
於是米麥本色,而諸折納稅糧者,謂之折色
二年又令戶部侍郎楊靖會計天下倉儲存糧二年外並收折色,惟北方布政司糧餉邊,仍使輸粟
三十年戶部曰:「行人高稹言,陝西逋賦
其議自二十八年以前天下逋租,咸許任土所產,折收布、絹、棉花及金、銀等物,著為令。
於是戶部定:鈔一錠,折米一石;金一兩十石;銀一兩二石;絹一疋,石有二斗棉布一疋,一石薴布一疋,七斗棉花一斤二斗
帝曰:「折收逋賦,蓋欲蘇民困也。
今賦重若此,將愈困,豈恤之之意哉。
、銀每兩折米加一倍。
鈔止二貫百文折一石
餘從所議。」
永樂中,既得交阯,以絹,漆,蘇木翠羽紙扇,沉、速、安息諸香代租賦
廣東瓊州黎人肇慶瑤人內附輸賦內地
天下本色稅糧三千餘萬石,絲鈔等二千餘萬。
是時宇內富庶,賦入盈羨米粟自輸京師數百萬石外,府縣倉廩蓄積甚豐,至紅腐不可食。
歲歉,有司往往先發振貸然後以聞。
歲貢銀三十萬兩有奇,而民間交易用銀,仍有厲禁
公元1436年
至正統元年副都御史周銓言:「行在衛官俸支米南京,道遠費多,輒以米易貨,貴買賤售十不及一。
朝廷虛糜廩祿,各官不得實惠
請於南畿浙江江西湖廣不通舟楫地,折收布、絹、白金,解京充俸。
江西巡撫趙新以為言,戶部尚書黃福復條以請。
帝以問行在戶部尚書胡濙
以太祖嘗折納稅糧陝西浙江以為便。
遂仿其制,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
南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米麥共四百餘萬石,折銀百萬餘兩,入內承運庫,謂之金花銀
其後概行天下
起運兌軍外,糧四石收銀一兩解京,以為永例。
諸方賦入折銀,而倉廩積漸少矣。
初,太祖定天下官、田賦,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民田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一斗二升
惟蘇、、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富民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稅額
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加二倍。
公元1380年
浙西官、民田他方倍蓰,畝稅有二三石者。
大抵蘇最重,、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
洪武十三年戶部裁其額,畝科七斗五升四斗四升者減十之二,四斗三升三斗六升者俱止徵三斗五升,其以下仍舊
蘇州一府秋糧二百七十四萬六千餘石,自民糧十五萬石外,皆官田糧。
官糧歲額浙江通省埒,其重猶如此。
建文二年詔曰:「江、浙賦獨重,而蘇、準私租起科,特以懲一時頑民豈可定則重困一方
悉與減免,畝不得一斗
成祖盡革建文政浙西之賦復重
宣宗即位廣西布政使周幹巡視蘇、常、嘉、湖諸府還,言:「諸府逃亡,詢之耆老,皆云重所致
吳江崑山田租,舊畝五升小民佃種富民田,畝輸私租一石
後因事故入官,輒如私租例盡取之。
十分取八,不堪,況盡取乎。
盡取,則凍餒,欲不逃亡不可得也。
仁和海寧崑山海水陷官、民田千九百餘頃,逮今十有餘年,猶徵其租。
田沒於海,租從何出?
請將沒官田及公、侯還官田租,俱視彼處官田起科,畝稅六斗
海水淪陷田,悉除其稅,則田無荒之患,而細民安生矣。
帝命部議行之。
宣德五年二月詔:「舊額官田租,畝一斗四斗者各減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以上者減十之三。
著為令。
於是江南巡撫周忱蘇州知府況鐘,曲計減蘇糧七十餘萬,他府以為差,而東南民力少紓矣。
又令松江官田民田起科戶部劾以變亂成法
宣宗不罪,亦不能從。
朝廷下詔書,蠲除租賦
持籌者輒私戒有司,勿以詔書為辭。
帝與尚書胡濙言:「計臣壅遏膏澤」,然不深罪也。
正統元年令蘇、浙江等處官田,準民田起科秋糧四斗一升二石以上者減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四斗者減作二斗一斗一升二斗者減作一斗。
蓋宣德末,蘇州逋糧至七百九十萬石,民困極矣。
至是,乃獲少蘇
英宗復闢之初,令鎮守江尚書孫原貞等定杭、嘉、湖則例,以起科重者徵米宜少,起科輕者徵米宜多。
乃定官田畝科一石以下田七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三斗官民四斗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五斗官田二斗以下民田二斗七升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七斗官田八升以下田七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二石二斗
凡重者輕之,輕者重之,欲使科則適均,而畝科一石之稅未嘗減云。
公元1523年
嘉靖二年御史黎貫言:「國初夏秋二稅四百七十餘萬石,今少九萬;米二千四百七十餘萬石,今少二百五十餘萬。
宗室之蕃,官吏之冗,內官之眾,軍士之增,悉取給其中
賦入則日損支費日加
請核祖宗賦額經費多寡之數,一一區畫,則知賦入有限,而浮費不容不節矣。
於是戶部議:「令天下官吏考滿遷秩,必嚴核任內租稅,徵解足數,方許給交代
仍乞朝廷躬行節儉以先天下
」帝納之。
既而諭德顧鼎臣條上錢糧積弊四事
一曰察理田糧舊額。
請責州縣官,於農隙時,令裏甲等仿洪武正統間魚鱗風旗之式,編造圖冊,細列元額田糧字圩、則號、條段、坍荒、成熟口數目,官為覆勘分別界址履畝檢踏丈量,具開墾改正豁除之數。
刊刻成書收貯官庫給散里中,永為稽考
斟酌先年巡撫周忱王恕簡便可行事例,立為定規
取每歲實徵、起運存留加耗本色折色並處補、暫徵、帶徵停徵件數目,會計已定張榜曉諭
吏胥不得售其奸欺,而小民賠累科擾之患。
一曰催徵歲辦錢糧
成、弘以前裏甲催徵糧戶上納糧長收解州縣臨收。
糧長不敢多收斛面糧戶不敢攙雜水穀糠粃,兌糧官軍不敢阻難多索,公私兩便
近者,有司不復比較經催裏甲負糧人戶,但立限敲撲糧長,令下鄉追徵
豪強者則大斛倍收,多方索取所至雞犬為空。
孱弱者為勢豪所淩,耽延欺賴不免變產補納
至或舊役侵欠,責償新僉,一人逋負株連親屬無辜之民死於箠楚囹圄者幾數百人
往時每區糧長過正副二名,近多至十人以上
其實收掌管糧之數少,而科斂打點使用年例之數多。
州縣一年之間,輒破中人百家之產,害莫大焉。
宜令戶部議定事例轉行所司審編糧長遵舊規。
如州縣官多僉糧長縱容下鄉,及不委裏甲催辦,輒酷刑限比糧長者,罪之。
致人命多死者以故勘論。
二則遣官綜理及復預備倉糧也。
疏下,戶部言:「所陳俱時弊,令所司舉行
遷延數載如故
糧長者,太祖時,令田多者為之,督其鄉賦稅。
七月州縣委官偕詣京,領勘合以行。
萬石,長、副各一人,輸以時至,得召見,語合,輒蒙擢用
末年更定,每區正副二輪充
宣德間,復永充。
科斂橫溢,民受其害,或私賣官糧牟利
其罷者,虧損公賦,事覺,至隕身喪家
景泰中,革糧長未幾又復
官軍兌運糧長不復京師,在州里間頗滋害,故鼎臣及之。
未幾御史郭弘化等亦請通行丈量,以杜包賠兼併之弊。
帝恐紛擾不從
給事中徐俊民言:「今之田賦,有受地於官,歲供租稅者,謂之官田。
江水泛溢溝塍淹沒者,謂之坍江
流移亡絕,田棄糧存者,謂之事故
官田貧民佃種,畝入租三斗,或五六斗或石以上者有之。
坍江事故虛糧,裏甲賠納,或數十石或百餘石者有之。
民田之價十倍官田貧民不能置。
官田糧重,每病取盈,益以坍江事故虛糧,又令攤納,追呼敲撲,歲無寧日。
奸富猾胥方且詭寄那移,並輕分重
小民疾苦閭閻凋瘁所以日益日增也。
請定均糧、限田之制。
坍江事故悉與蠲免
而合官民田為一,定上、中、下三則起科以均糧。
富人不得千畝,聽以百畝自給,其羨者則加輸邊稅
如此,則多寡有節輕重適宜,貧富相安公私足矣
部議:「疆土民俗各異,令所司熟計其便。
不行
公元1539年
越數年,乃從應天巡撫侯位奏,免蘇州海田糧九萬餘石,然那移飛灑之弊,相沿不改
至十八年鼎臣大學士復言:「蘇、、常、鎮、嘉、湖、杭七府,供輸甲天下,而裏胥豪右蠹弊特甚
宜將欺隱及坍荒田土,一一檢核改正
於是應天巡撫歐陽鐸檢荒田四千餘頃,計租十一萬石有奇,以所欺隱田糧六萬餘石補之,餘請豁免
戶部終持不下
嘉興知府趙瀛建議:「田不分官、民,稅不分等則一切三斗起徵。
乃與蘇州知府王儀盡括官、民田裒益之。
履畝清丈,定為等則
所造經賦冊,以八事定稅糧:曰元額稽始,曰事故除虛,曰分項別異,曰歸總正實,曰坐派起運,曰運餘撥存,曰存餘考積,曰徵一定額。
又以八事裏甲:曰丁田,曰慶賀,曰祭祀,曰鄉飲,曰科賀,曰恤政,曰公費,曰備用
三事均徭:曰銀差,曰力差,曰馬差
著為例。
一者,總徵銀米之凡,而計畝均輸之。
科則重與最輕者,稍以耗損推移
重者不能盡損,惟遞減耗米,派輕齎折除之,陰予以輕。
輕者不能加益,為徵本色遞增耗米加乘之,陰予以重。
推收之法,以田為母,戶為子。
時豪右多梗其議,鼎臣以為善,曰:「是法行吾家千石輸,然貧民千石矣,不可易也。
」顧其時,上不能賦額長民者私以己意變通。
由是官田不至偏重,而民田之賦反加矣。
時又有綱銀、一串鈴諸法。
綱銀者,舉民間應役歲費,丁四糧六總徵之,易知而不繁,猶網之有綱也。
一串鈴,則夥收分解法也。
自是民間輸納,止收本色及折色銀矣。
公元1550年
是時天下財賦歲入太倉庫者二百萬兩有奇。
舊制七分經費存積三分備兵、歉,以為常。
世宗中年,邊供費繁,加以土木禱祀,月無虛日帑藏匱竭
司農百計生財甚至變賣寺田收贖軍罪,猶不能給。
二十九年,俺荅犯京師增兵設戍,餉額過倍。
三十年,京邊歲用至五百九十五萬,戶部尚書孫應奎蒿目無策,乃議於南畿浙江州縣增賦百二十萬,加派於是始。
公元1558年
嗣後,京邊歲用,多者過五百萬,少者亦三百餘萬,歲入不能歲出之半。
由是度支一切之法,其箕斂財賄、題增派、括贓贖、算稅契、折民壯、提編、均徭推廣事例興焉。
其初亦賴以濟匱,久之諸所灌輸益少。
四方多事有司往往為其地奏留或請免:浙、直以備倭,川、貴以採木,山、陝、宣、大以兵荒
不惟停格軍興所徵發,即歲額二百萬,且虧其三之一。
內廷賞給齋殿經營宮中夜半片紙,吏雖急,無敢頃刻者。
三十七年大同右衛告警,賦入太倉者僅七萬,帑儲大較不及十萬。
戶部尚書方鈍憂懼不知所出,乃乘間具陳帑藏空虛狀,因條上便宜七事以請。
既,又令羣臣各條理財之策,議行者凡二十九事,益瑣屑,非國體
累年以前積逋無不追徵南方本色逋賦亦皆追徵折色矣。
是時東南被倭,南畿、浙、閩多額外提編,江南至四十萬。
編者加派之名也。
其法,以銀力差排十甲如一不足,則提下甲補之,故謂之提編。
及倭患平,應天巡撫周如鬥乞減加派給事中何煃具陳南畿困敝,言:「軍門養兵工部料價,操江募兵兵備道壯丁府州鄉兵,率為民累甚者一科十,請禁革之。
」命如議,而提編之額不能減。
隆、萬之世,增額既如故,又多無藝之徵,逋糧愈多,規避亦益巧。
已解而愆限或至十餘年,未徵而報收,一縣有至十萬者。
逋欠之多,縣各數十萬。
行一條鞭法無他科擾民力不大絀。
公元1581年
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
一歲之役,官為僉募。
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
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並為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
立法頗為簡便
嘉靖間,數行數止,至萬曆九年盡行之。
公元1618年
其後接踵三大徵,頗有加派,事畢旋已。
至四十六年,驟增遼餉三百萬。
內帑充積,帝靳不肯發。
戶部尚書李汝華乃援徵倭、播例,畝加三釐五毫,天下之賦增二百萬有奇
明年復加三釐五毫。
明年,以兵工二部請,復加二釐。
前後九釐,增賦五百二十萬,遂為歲額
所不加者,畿內八府貴州而已
公元1621年
天啟元年給事中甄淑言:「遼餉加派,易致不均
蓋天下戶口有戶口之銀,人丁有人丁之銀,田土田土之銀,有司徵收,總曰銀額。
按銀加派,則其數不漏。
東西南北之民,甘苦不同布帛粟米力役之法,徵納不同
惟守令自知甘苦,而通融其徵納。
因人土之宜,則無偏枯之累。
其法,以銀額為主,而通人情,酌土俗頒示直省
每歲存留起解各項銀兩之數,以所加餉額,按銀數分派,總提折扣裒多益寡,期不失餉額而止。
如此,則愚民易知,可杜奸胥意為增減之弊。
小民所最苦者,無田之糧,無米之丁,田鬻富室,產去糧存,而猶輸丁賦。
宜取額丁、額米,兩衡而定其數,米若干即帶丁若干。
田者,收米便收丁,則縣冊不失丁額,貧民不致賠累,而有司亦免逋賦之患。
下部覆議,從之。
公元1630年
崇禎三年軍興兵部尚書樑廷棟請增田賦
戶部尚書畢自嚴不能止,乃於九釐外畝復徵三釐
順天永平以新被兵無所加,餘六府畝徵六釐,得他省之半,共增賦百六十五萬四千有奇
後五年,總督盧象升請加宦戶田賦十之一,民糧十兩以上同之。
既而概徵每兩一錢,名曰助餉
二年,復行均輸法,因糧輸餉,畝計米六合石折八錢,又畝加徵一分四釐九絲
二年楊嗣昌督師,畝加練餉一分
兵部張若麒收兵遺產為官莊,分上、中、下,畝納租八斗至二三斗有差
御史衛周胤言:「嗣昌流毒天下,剿練之餉多至七百萬,民怨何極
御史郝晉亦言:「萬曆末年合九邊餉止二百八十萬。
加派遼餉至九百萬。
剿餉三百三十萬,業已停罷,旋加練餉七百三十餘萬。
自古一年而括二千萬以輸京師,又括京師二千萬以輸邊者乎?
疏語切直,而時事危急不能從也。
公元1368年
役法定於洪武元年
一頃出丁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
尋編應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
每歲農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歸
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資其用。
佃人而計畝出夫者,畝資米二升五合
迨造黃冊成,以一百十戶為一里,裏分十甲裏甲
以上、中、下戶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
一歲中諸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曰均徭
雜役
祗應禁子弓兵,悉僉市民,毋役糧戶
額外一錢、役一夫者,罪流徙
後法稍馳,編徭役裏甲者,以戶為斷,放大戶而勾單小。
於是議者言,均徭之法,按冊籍丁糧以資產為宗,核人戶上下,以蓄藏得實也。
冊籍,則富商大賈免役,而土著困;核人戶,則官吏裏胥輕重其手,而小民窮蹙
二者交病。
專論丁糧庶幾古人租庸調之意。
乃令以舊編力差、銀差之數當丁糧之數,難易輕重其中
役以應差,裏甲除當復者,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後,曰鼠尾冊,按而徵之。
市民商賈殷足而無田產者,聽自佔,以佐銀差。
正統初僉事夏時創行江西,他省仿行之,役以稍平。
其後上供者,官為支解,而官府公私所須,復給所輸銀於坊裏長,責其營辦
不能一二,供者或什伯甚至無所給,惟計值年裏甲祗應夫馬飲食,而裏甲病矣。
均徭解戶上供為京徭,主納為中官留難不易中納往復改貿,率至傾產
其他苛索之弊,不可毛舉
明初,令天下貢土所有有常額,珍奇玩好不與
須用,編之裏甲,出銀以市。
顧其目冗碎奸黠者緣為利孔。
大工營繕祠官祝釐資用繁溢。
迨至中葉倭寇交訌仍歲河決國用耗殫。
於是裏甲均徭,浮於歲額矣。
公元1630年
役民,自裏甲正辦外,如糧長解戶馬船頭、館夫、祗候弓兵皁隸門禁、廚鬥為常役。
後又有斫薪、擡柴、修河、修倉、運料、接遞、站鋪、插淺夫之類,因事編僉,歲有增益
嘉、隆後,行一條鞭法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
於是均徭裏甲兩稅為一,小民得無擾,而事亦易集。
糧長裏長,名罷實存,諸役卒至,復僉農氓
條鞭法行十餘年,規制頓紊,不能盡遵也。
天啟時御史李應升疏陳十害,其三條切言馬夫河役糧甲修辦白役擾民之弊。
崇禎三年河南巡撫範景文言:「民所患苦莫如差役
錢糧有收戶、解戶驛遞馬戶供應有行戶,皆僉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戶
究之,所僉非富民中人之產輒為之傾。
自變為條鞭法,以境內之役均於境內之糧,宜少蘇矣,乃民間仍歲奔走,罄資津貼,是條鞭行而大戶未嘗革也。
」時給事中劉懋奏裁驛夫徵調往來,仍責編戶
驛夫無所得食,至相率從流為亂云。
凡軍、匠、竈戶,役皆永充。
軍戶死若逃者,於原籍勾補
匠戶二等:曰住坐,曰輪班
住坐之匠,月上十日
不赴班者,輸罰班銀月六錢,故謂之輸班。
監局中官,多佔匠役,又括充幼匠,動以千計,死若逃者,勾補如軍。
竈戶有上、中、下三等
一正丁,貼以餘丁。
上、中戶丁力多,或貼二三丁,下戶概予優免
他如陵戶園戶海戶廟戶、幡夫、庫役,瑣末不可勝計
公元1502年
明初,工役之繁,自營兩京宗廟宮殿闕門王邸採木陶甓工匠造作,以萬萬計。
所在築城、浚陂,百役具舉
迄於洪、宣,郊壇倉庾猶未迄工
正統天順之際,三殿兩宮南內離宮次第興建
弘治時大學士劉吉言:「近年工役,俱摘發京營軍士內外軍官禁不得工用大小多寡
本用五千人奏請至一二萬,無所稽覈
禮部尚書倪嶽言:「諸役費動以數十萬計,水旱相仍,乞少停止。
南京禮部尚書童軒復陳工役之苦。
吏部尚書林瀚亦言:「兩畿頻年兇災,困於百役窮愁怨歎
山、陝供億軍興雲南廣東西徵發剿叛。
山東河南湖廣四川江西興造王邸財力不贍
浙江福建物料,視舊日增多
庫藏空匱不可不慮。
」帝皆納其言,然不能盡從也。
武宗時乾清宮役尤大。
太素殿初制樸儉改作雕峻,用銀至二千萬餘兩,役工匠三千餘人歲支工食米萬三千餘石。
又修凝翠、昭和、崇智、光霽諸殿,御馬臨、鐘鼓司南城豹房新房火藥庫鼎新之。
權幸閹宦莊園祠墓香火寺觀工部復竊官銀以媚焉。
給事中張原言:「工匠養父妻子尺籍之兵禦外侮京營軍衛王室,今奈何令民無所賴,兵不麗伍,利歸私門,怨叢公室乎?
」疏入,謫貴州新添驛丞
世宗營建最繁,十五年以前,名為汰省,而經費已六七百萬。
其後十數倍,齋宮祕殿並時而興。
工廠二三十處,役匠數萬人,軍稱之,歲費二三百萬。
其時宗廟萬壽宮災,帝不之省,營繕益急。
經費不敷,乃令臣民獻助;獻助不已,復行開納。
勞民耗財,視武宗過之
萬曆以後營建織造,溢經制數倍,加以徵調開採,民不得少休。
閹人亂政,建第營墳,僭越亡等功德私祠遍天下
蓋二百餘年,民力殫殘久矣
其以職役優免者,少者一二丁,多者至十六丁。
萬歷時,免田有至二三千者。
至若賦稅蠲免,有恩蠲,有災蠲。
太祖之訓,凡四方水旱免稅豐歲災傷,亦擇地瘠民貧優免之。
凡歲災,盡蠲二稅,且貸以米,甚者賜米布若鈔。
又設預備倉,令老人運鈔易米以儲
荊、蘄水災,命戶部主事趙乾往振,遷延半載,怒而誅之。
青州旱蝗,有司不以聞,逮治官吏
旱傷州縣有司不奏,許耆民申訴,處以極刑
孝感饑,其令請以預備倉振貸帝命行人馳驛往,且諭戶部自今歲饑先發倉庾以貸,然後聞,著為令。
在位三十餘年,賜予布鈔數百萬,米百餘萬,所蠲租無數
成祖河南饑,有司不以聞,逮沼之。
因命都御史陳瑛榜諭天下有司水旱災傷不以聞者,罪不宥。
又敕朝廷歲遣巡視官,目擊民艱言者,悉逮下獄。
仁宗監國時,有以發振請者,遣人馳諭之,言:「軍民睏乏待哺嗷嗷,尚從容啟請待報不能漢汲黯耶?
宣宗時戶部請核饑民
帝曰:「民饑無食,濟之當如拯溺救焚,奚待勘。
」蓋二祖、仁、宣時,仁政亟行。
預備倉之外,又時時起運,賜內帑
被災處無儲者,發旁縣振之
蝗蝻始生,必遣人捕枌。
鬻子女者,官為收贖
且令富人佃戶租。
大戶貧民,免其雜役為息,豐年償之。
皇莊湖泊皆馳禁,聽民採取
饑民還籍給以口糧
京、通倉米平價出糶
兼預給俸糧以殺米價建官舍以處流民,給糧以收棄嬰養濟院窮民注籍無籍收養蠟燭幡竿二寺
恤民如此
世宗神宗民事略矣,而災荒疏至,必賜蠲振,不敢祖制也。
振米之法,明初,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歲以下不與
永樂以後,減其數。
納米振濟贖罪者,景帝時雜犯死罪六十石,流徒三之一,餘遞減有差
捐納事例,自憲宗始。
生員納米百石以上,人國子監軍民納二百五十石,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級,至正七品止。
武宗時富民納粟振濟千石以上者表其門,九百石至二三百石者,授散官,得至從六品
世宗義民出谷二十石者,給冠帶,多者授官正七品,至五百石者,有司為立坊。
振粥之法,自世宗始。
報災之法,洪武時不拘時限
弘治中,始限夏災不得五月終,秋災不得九月終。
萬歷時,又分近地五月七月邊地七月九月
洪武時勘災既實,盡與蠲免
弘治中,始定全災免七分,自九分以下遞減
又止免存留不及起運,後遂為永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