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清-万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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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七 志第53 食貨

作者 張廷玉

《記》曰:「取財於地,而取法於天。
富國之本,在於農桑
」明初,沿元之舊,錢法不通而用鈔,又禁民間銀交易,宜若不便於民。
而洪、永、熙、宣之際,百姓充實府藏衍溢
是時劭農墾闢,土無萊蕪,人敦本業,又開屯田、中鹽以給邊軍餫餉仰藉於縣,故上下交足,軍民胥裕。
其後屯田壞於豪強兼併,計臣變鹽法
於是邊兵仰食太倉轉輸住往不給
世宗以後耗財之道廣,府庫匱竭
神宗乃加賦重徵礦稅四出,移正供以實左藏
中涓羣小橫斂侵漁
民多逐末田卒汙萊
不能拊循,而覆侵刻之。
海內困敝,而儲積益以空乏
昧者多言復通鈔法可以富國不知國初充裕在勤農桑,而不在行鈔法也。
夫韁本節用為理財之要。
一代理財之道,始所以得,終所以失,條其本末,著於篇。
戶口田制屯田莊田
公元1381年
太祖天下戶口,置戶帖戶籍具書名、歲、居地。
籍上戶部,帖給之民。
有司歲計登耗以聞。
郊祀中書省戶籍壇下,薦之天,祭畢而藏之
洪武十四年天下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十甲,甲凡十人
歲役裏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一甲之事。
先後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週,曰排年
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裏。
裏編為冊,冊首總為一圖
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畸零
僧道度牒,有田者編冊如民科,無田者亦為畸零
十年有司更定其冊,以丁糧增減升降之。
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
上戶部者,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
年終進呈,送後湖東西二庫庋藏之。
歲命戶科給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戶部主事四人釐校訛舛
其後黃冊具文有司徵稅、編徭,則自為一冊,曰白冊云。
凡戶三等:曰民,曰軍,曰匠。
民有儒,有醫,有陰陽
軍有校尉,有力士,弓、鋪兵
匠有廚役裁縫馬船之類。
瀕海有鹽竈。
寺有僧,觀有道士
畢以其業著籍
人戶以籍為斷,禁數姓合戶附籍
漏口、脫戶,許自實
裏設老人,選年高為眾所服者,導民善,平鄉爭訟
人戶徭役者曰逃戶
年饑避兵他徙者曰流民
有故而出僑於外者附籍
朝廷移民移徙
逃戶,明初督令還本復業賜復一年
老弱不能歸及不願歸者,令在所著籍授田輸賦
正統時,造逃戶周知冊,核其丁糧
凡流民,英宗令勘籍,編甲互保,屬在所裏長管轄之。
撫民佐貳官。
歸本者,勞徠安輯給牛、種、口糧
又從河南山西巡撫于謙言,免流民復業者稅。
成化初,荊、襄寇亂流民百萬。
項忠楊璿湖廣巡撫下令逐之,弗率者戍邊死者無算
祭酒周洪謨著《流民說》,引東晉時僑置郡縣之法,使近者附籍,遠者設州縣以撫之。
都御史李賓上其說。
憲宗原傑出撫,招流民十二萬戶,給閒田,置鄖陽府,立上津等縣統治之。
河南巡撫張瑄亦請輯西北流民
帝從其請。
附籍者,正統時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屬,離本千里者許收附不及千里發還
景泰中,令民籍收附,軍、匠、竈役冒民籍發還
公元1452年
移徙者,明初,當徙蘇、、嘉、湖、杭民之無田者四千餘戶,往耕臨濠給牛、種、車、糧,以資遣之,三年不徵其稅。
徐達平沙漠,徙北平山後民三萬五千八百餘戶,散處諸府衛,籍為軍者給衣糧,民給田。
又以沙漠遺民三萬二千八百餘戶屯田北平,置屯二百五十四,開地千三百四十三頃。
復徙江南民十四萬於鳳陽
戶部郎中劉九皋言:「古狹鄉之民,聽遷之寬鄉,欲地無遺利,人無失業也。
太祖採其議,遷山凱撒、潞民於河北
眾屢徙浙西山西民於滁、和、北平山東河南
又徙登、萊、青民於東昌兗州
又徙直隸浙江民二萬戶於京師,充倉腳夫
太祖時徙民最多,其間有以罪徙者。
建文帝武康伯徐理往北平度地處之。
成祖太原平陽、澤、潞、、沁、汾丁多田少及無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實北平
自是以後移徙者鮮矣。
公元1492年
初,太祖養濟院無告者,月給糧。
漏澤園貧民
天下府州縣立義塚
又行養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賜爵
復下優恤遭難兵民
然懲元末豪強貧弱立法多右貧抑富。
嘗命戶部浙江等九布政司應天十八府州富民萬四千三百餘戶,以次召見,徙其家以實京師,謂之富戶
成祖時復選應天浙江富民三千戶,充北京、大二縣廂長附籍京師,仍應本籍徭役
供給日久貧乏逃竄,輒選其本籍殷實戶僉補。
宣德間定制,逃者發邊充軍官司鄰裏隱匿俱坐罪。
弘治五年免解在逃富戶,每戶徵銀三兩,與廂民助役。
嘉靖中減為二兩,以充邊餉。
太祖立法之意,本仿漢徙富民關中之制,其後事久弊生,遂為厲階
公元1393年
戶口之數,增減不一,其可考者,洪武二十六年天下戶一千六十五萬二千八百七十,口六千五十四萬五千八百十二。
弘治四年,戶九百十一萬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萬一千一百五十八。
萬曆六年,戶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六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六。
太祖當兵之後戶口極盛
其後承平日久,反不及焉。
靖難兵起,淮以北鞠為茂草其時民數反增於前。
後乃遞減至天順間為最衰。
成、弘繼盛,正德以後又減。
戶口所以減者,周忱謂:「投倚於豪門,或冒匠竄兩京,或冒引賈四方舉家舟居,莫可蹤跡也。
」而要之戶口增減由於政令張弛
宣宗嘗與羣臣論歷代戶口以為「其盛也,本於休養生息,其衰也,由土木兵戎」,殆篤論云。
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
初,官田皆宋、元時入官田地
厥後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學田皇莊,牧馬草場,城鵒需苜蓿地,牲地,園陵墳地,公佔隙地諸王公主勳戚大臣內監寺觀賜乞莊田百官職田邊臣養廉田,軍、民、商屯田,通謂之官田。
其餘為民田
公元1387年
元季喪亂版籍多亡,田賦無準
明太祖帝位,遣周鑄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畝,定其賦稅
復命戶部核實天下土田
兩浙富民畏避徭役大率田產寄他戶,謂之鐵腳詭寄
洪武二十年國子生武淳等分州縣,隨糧定區。
區設糧長四人量度田畝方圓,次以字型大小,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編類為冊,狀如魚鱗號曰魚鱗圖冊
先是,詔天下黃冊,以戶為主,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式。
魚鱗圖冊土田為主,諸原阪、墳衍下隰沃瘠沙鹵之別畢具
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
黃冊為緯,賦役法定焉。
質賣田土,備書稅糧科則,官為籍記之,毋令產去稅存以為民害
又以中原田多,命省臣議,計民授田
司農司開治河南,掌其事。
臨濠之田,驗其丁力,計畝給之,毋許兼併
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給十五畝,蔬地二畝,免租三年
每歲中書省天下墾田數,少者畝以千計,多者至二十餘萬。
官給牛及農具者,乃收其稅,額外墾荒者永不起科
二十六年天下土田,總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蓋駸駸無棄土矣。
公元1502年
凡田以近郭上地,迤遠為中地下地
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
太祖仍元裏社制,河北州縣土著以社分裏甲,遷民分屯之地以屯分裏甲。
民先佔畝廣,屯民新佔畝狹,故屯地謂之小畝,社地謂之廣畝。
至宣德間墾荒田永不起科及洿下斥鹵無糧者,皆核入賦額,數溢於舊。
有司乃以大畝當小畝以符舊額,有數畝當一畝者。
步尺參差不一,人得以贏縮土地不均未有北方者。
貴州田無頃畝尺籍,悉徵之土官
諸處土田日久淆亂,與黃冊不符
弘治十五年天下土田止四百二十二萬八千五十八頃,官田民田得七之一。
嘉靖八年,霍韞奉命會典,言:「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額田已減強半,而湖廣河南廣東失額尤多
撥給王府,則欺隱猾民
廣東無籓府,非欺隱委棄寇賊矣。
國計者,可不究心
是時萼、郭弘化、唐能、簡霄先後疏請核實田畝,而顧鼎臣履畝丈量丈量之議由此起。
江西安福河南裕州首行之,而法未詳具,人多疑憚。
其後福建州縣,為經、緯二冊,其法頗詳。
然率以地為主田多者猶得上下其手
神宗初,建昌知府許孚遠為歸戶冊,則以田從人,法簡而密矣。
萬曆六年,帝用大學士張居正議,天下田畝通行丈量,限三載竣事
開方法,以徑圍乘除畸零截補。
於是豪猾不得欺隱裏甲賠累,而小民無虛糧。
總計田數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視弘治時贏三百萬頃。
居正綜核,頗以溢額為功。
有司爭改小弓求田多,或掊克見田以充虛額。
北直隸湖廣大同、宣府,遂先後溢額田增賦云。
公元1370年
屯田之制:曰軍屯,曰民屯
太祖初,立民兵萬戶府,寓兵於農,其法最善
又令諸將屯兵龍江諸處,惟康茂才績最,乃下令褒之,因以申飭將士
洪武三年中書省請稅太原朔州屯卒,命勿徵。
明年中書省言:「河南山東北平陝西山西直隸淮安諸府屯田,凡官給牛種者十稅五,自備者十稅三。
」詔且勿徵,三年後畝收租一斗
六年太僕丞埜仙帖木爾言:「寧夏境內四川西南至船城,東北至塔灘,相去八百里土膏沃,宜招集流亡屯田
」從之。
是時,遣鄧愈湯和諸將屯陝西彰德汝甯北平永平,徙山西真定民屯鳳陽
又因海運餉遼有溺死者,遂益講屯政天下衛所州縣軍民皆事墾闢矣。
公元1402年
其制,移民寬鄉,或召募或罪徙者為民屯,皆領之有司,而軍屯則領之衛所
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
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
每軍受田五十畝為一分,給耕牛農具,教樹植復租賦,遣官勸輸,誅侵暴之吏。
初畝稅一斗
三十五年定科則: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貯屯倉,聽本軍自支,餘糧為本衛所官軍俸糧
永樂初,定屯田官軍賞罰例:歲食米十二石外餘六石為率,多者賞鈔,缺者罰俸
又以田肥不同,法宜有別,命官各種樣田,以其歲收數相考較
太原左衛千戶陳淮所種樣田,每軍餘糧二十三石,帝命重賞之。
夏總兵何福積谷尤多賜敕褒美
戶部尚書鬱新言:「湖廣諸衛收糧不一種,請以米為準。
穈黍大麥蕎穄二石稻穀薥秫二石五斗穇稗三石,皆準米一石
小麥麻豆與米等。
」從之,著為令。
更定屯守之數。
邊險要,守多於屯。
地僻處及輸糧艱者,屯多於守,屯兵百名百戶,三百名委千戶百名以上指揮提督之。
屯設紅牌,列則例於上。
年六十與殘疾及幼者,耕以自食不限於例。
屯軍公事農務者,免徵子粒,且禁衛所差撥
於時,東自遼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肅南盡滇、,極於交阯中原大河南北在在興屯矣。
宣宗之世,屢核各屯,以征戍罷耕及官豪勢要佔匿者,減餘糧之半。
北來歸就屯之人,給車牛農器
遼東各衛屯軍三等,丁牛兼者為上,丁牛有一為中,俱無為下
英宗軍田正糧歸倉,止徵餘糧六石。
後又免沿邊開田官軍子粒,減各邊屯田子有差
景帝時,邊方多事分為兩番六日操守六日耕種
成化初宣府巡撫葉盛買官牛千八百,並置農具遣軍屯田,收糧易銀,以補官耗損,邊入稱便
正統後,屯政稍弛,而屯糧猶存三之二。
其後屯田多為內監軍官佔奪,法盡壞。
憲宗之世頗議釐復,而視舊所入,不能什一矣。
弘治間屯糧愈輕,有畝止三升者。
沿及正德遼東屯田永樂間田贏萬八千餘頃,而糧乃縮四萬六千餘石。
初,永樂時屯田米常溢三之一,常操軍十九萬,以屯軍四萬供之。
而受供者又得自耕。
邊外軍無月糧以是邊餉恆足。
及是,屯軍逃死常操軍止八萬,皆仰給於倉。
邊外數擾,棄不耕。
劉瑾擅政遣官分出丈田責逋
意者,偽增田數,蒐括慘毒戶部侍郎韓福急刻
遼卒不堪,脅眾為亂,撫之乃定。
明初,募鹽商於各邊開中,謂之商屯
弘治中葉淇變法,而開中始壞。
諸淮商悉撤業歸,西北商亦多徙家於淮,邊地為墟,米石直銀五兩,而邊儲枵然矣。
世宗時楊一清請召開中,又請仿古募民塞下之意,招徠隴右關西民以屯邊
其後周澤王崇古林富陳世輔王畿王朝用唐順之吳桂芳爭言屯政
龐尚鵬總理江北鹽屯,尋移九邊,與總督王崇古先後區畫屯政甚詳。
然是時因日久,卒鮮實效
給事中管懷理言:「屯田不興,其弊有四疆埸戒嚴,一也;牛種不給,二也;丁壯亡徙,三也;田在敵外,四也。
如是管屯者猶欲按籍增賦,非扣月糧,即按丁賠補耳。」
屯糧之輕,至、正而極,嘉靖中漸增,隆慶間復畝收一斗
屯丁逃亡者益多。
管糧郎中不問屯田有無月糧半給
沿邊屯地,或變為斥鹵沙磧,糧額不得減。
田御史又於額外增本折,屯軍不堪命。
萬歷時,計屯田之數六十四萬四千餘頃,視洪武時虧二十四萬九千餘頃,田日減而糧日增,其弊如此
時則山東巡撫鄭汝璧請開登州海北長山諸島田。
福建巡撫許孚遠墾閩海壇山田成,復請開南日山、澎湖;又言浙江濱海諸山,若陳錢、金塘補陀玉環、南麂,皆可經理
天津巡撫汪應蛟則請於天津興屯。
留中不下,或不久輒廢。
熹宗之世,巡按張慎言復議天津屯田
御史左光鬥命管通判盧觀象大興水田之利,太常少卿董應舉踵而行之。
光鬥更於河間天津屯學,試騎射,為武生給田百畝
李繼貞巡撫天津,亦力於屯務,然仍歲旱蝗,弗克底成效也。
明時草場頗多,佔奪民業
而為民厲者,莫如皇莊諸王勳戚中官莊田為甚
太祖賜勳公侯丞相以下莊田,多者百頃親王莊田千頃
又賜公侯武臣公田,又賜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祿。
指揮沒於陣者皆賜公田
勳臣莊佃,多倚威捍禁,帝召諸臣戒諭之。
其後公侯復歲祿,歸賜田於官。
公元1425年
仁、宣之世,乞請漸廣,大臣得請沒官莊舍
甯王權請灌城為庶子耕牧地,帝賜書,援祖制拒之。
至英宗時諸王外戚中官所在佔官私田,或反誣民佔,請案治
案問得實帝命還之民者非一
下詔禁奪民田奏請畿內地。
貴宗莊田墳塋,或賜或請,不可勝計
馬太監劉順家人薊州草場進獻由此始。
宦官之田,則自尹奉、喜寧始。
初,洪熙時,有仁壽宮莊,其後有清未央宮莊。
天順三年,以諸王出閣供用浩繁,立東宮德王秀王莊田
二王之籓,地仍歸官
憲宗即位,以沒入曹吉祥地為宮中莊田皇莊之名由此始。
其後莊田郡縣
給事中莊言:「天子四海為家何必置立莊田,與貧民較利。
」弗聽。
弘治二年戶部尚書李敏等以災異上言:「畿內皇莊有五,共地萬二千八百餘頃;勳戚中官莊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萬三千餘頃。
管莊官校招集羣小,稱莊頭伴當,佔地土斂財物,汙婦女
稍與分辯,輒被誣奏
官校執縛舉家驚惶
民心傷痛入骨災異所由生。
革去管莊之人,付小民耕種,畝徵銀三分,充各宮用度
帝命戒飭莊戶
又因御史言,罷仁壽宮莊,還之草場,且命凡侵牧地者,悉還其舊。
公元1505年
定制,獻地王府戍邊
奉禦獻雄縣地為皇莊戶部尚書周經劾其違制,下瑄詔獄
敕諸王輔導官,導王奏請者罪之。
當日奏獻不絕,氣請亦愈繁。
徽、興、岐、衡四王田多至七千餘頃。
會昌建昌慶雲三侯爭田,帝輒賜之。
武宗即位逾月即建皇莊七,其後增至三百餘處。
諸王外戚求請及奪民田無算
世宗初,命給事中夏言清核皇莊田。
極言皇莊為厲於民。
自是正德以來投獻侵牟之地,頗有給還民者,而宦戚輩復中撓之。
戶部尚書孫交皇莊新冊,額減於舊。
帝命先年頃畝數以聞,改稱官地不復皇莊,詔所司徵銀解部。
然多為宦寺中飽積逋至數十萬以為常。
是時,禁勳戚奏討、奸民投獻者,又革王府所請山場湖陂
德王、漢二庶所遺東昌兗州閒田,又請白雲等湖,山東巡撫邵錫按新令卻之,語甚切。
德王爭之數四,帝仍從部議,但存籓封初請莊田
其後奏請不聽
公元1560年
又定,凡公主國公莊田,世遠者存什三。
嘉靖三十九年御史瀋陽清奪隱冒莊田萬六千餘頃。
穆宗御史王廷瞻,復定世次遞減之限:勳臣五世限田二百頃,戚畹七百頃至七十頃有差
初,世宗時承天六莊二湖地八千三百餘頃,領以中官,又聽校舍兼併,增八百八十頃,分為十二莊。
至是始領之有司兼併還民
又著令宗室買田不輸役者沒官皇親田俱令有司徵之,如勳臣例。
請乞不乏,而賜額有定,徵收有制民害衰止
神宗賚予過侈,求無不獲
潞王壽陽公主恩最渥。
福王分封,括河南山東湖廣田為王莊,至四萬頃。
羣臣力爭,乃減其半。
王府官及諸閹丈地徵稅旁午於道,扈養廝役廩食萬計,漁斂慘毒不忍聞。
駕帖捕民,格殺佃,所在騷然
給事中官應震姚宗文等屢疏諫,皆不報
時復更定勳戚莊田世次遞減法,視舊制稍寬。
其後應議減者,輒奉詔姑留,不能革也。
熹宗時、惠、瑞三王及遂平甯德公主莊田,動以萬計,而魏忠賢一門橫賜尤甚
中葉以後莊田侵奪民業,與國相終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