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清-万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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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一 志第47 選舉

作者 張廷玉

公元1364年
太祖金陵闢儒範祖幹葉儀
婺州,召儒士許元胡翰等,日講經治道
處州,徵耆儒宋濂劉基章溢葉琛建康,創禮賢館處之。
江南等處儒學提舉為營田僉事帷幄預謀議。
甲辰三月,敕中書省曰:「今土宇日廣文武並用
卓犖奇偉之才,世豈無之。
或隱于山林,或藏於士伍,非在上開導引拔之,無以自見
自今有能上書陳言敷宣治道武略出眾者,參軍都督府具以名聞
不能文章識見可取,許詣闕面陳其事。
郡縣官年五十以上者,雖練達政事,而精力既衰,宜令有司選民俊秀年二十五以上資性明敏、有學識才幹者闢赴中書,與年老參用之。
十年以後老者休致,而少者已熟於事。
如此人才不乏,而官使得人
下有司,宣佈此意。
於是州縣歲舉賢才武勇謀略通曉天文之士,間及兼通書律者。
既而選舉之禁,有濫舉者逮治之。
吳元年,遣起居注吳林、魏觀等以幣帛遺賢四方
洪武元年,徵天下賢才至,授以守令。
其年冬,又遣文原吉詹同魏觀吳輔、趙壽等分天下訪求賢才,各賜白金而遣之。
三年,諭廷臣曰:「六部總領天下之務,非學問博洽才德兼美之士,不足以居之。
慮有隱居山林,或屈在下僚者,其令有司悉心推訪
六年復下詔曰:「賢才國之寶也。
聖王勞於求賢,若高宗之於傅說文王之於呂尚
二君者,豈其不足哉?顧皇皇版築鼓刀之徒者。
賢纔不備不足以為治。
鴻鵠之能遠舉者,為其有羽翼也;蛟龍之能騰躍者,為其有鱗鬣也;人君之能致治者,為其有賢人而為之也。
山林之士德行文藝可稱者,有司採舉,備禮遣送,朕將任用之,以圖至治
是年,遂罷科舉,別令有司察舉賢才,以德行為本,而文藝次之
其目,曰聰明正直,曰賢良方正,曰孝弟力田,曰儒士,曰孝廉,曰秀才,曰人才,曰耆民
禮送京師不次擢用
而各省貢生亦由太學以進。
於是科舉十年至十七年始復科舉,而薦舉之法並行不廢
中外大小臣工皆得推舉下至倉、庫、司、局諸雜流,亦令舉文學才幹之士。
其被薦而至者,又令轉薦。
以故山林巖穴草茅窮居無不自達於上,由布衣而登大僚不可勝數
耆儒鮑恂餘詮全思誠張長年輩,年九十餘,徵至即命文華殿大學士
儒士王本、杜斅趙民望吳源,特置為四輔官太子賓客
賢良郭有道秀才範敏、曾泰,稅戶人才鄭沂儒士趙翥起家尚書
儒士張子源張宗德為侍郎
耆儒劉堉、關賢為副都御史
明經張文通、阮仲志僉都御史
人才從道大理少卿
孝廉李德府尹
儒士吳顒為祭酒
賢良世英徐景升、李延中,儒士張璲王廉布政使
孝弟李好誠、聶士舉賢良安素薛正言張端文學宋亮參政
儒士鄭孔麟、王德常、黃桐生賢良餘應舉、馬衛、許安、範孟宗何德忠、孫仲賢王福王清聰明張大亨、金思存參議,凡其顯擢如此
其以漸而躋貴仕者,又無算也。
嘗諭禮部:「經明行修練達時務之士,徵至京師
年六十以上七十以下者,置翰林以備顧問
四十以上六十以下者,於六部及布、按兩司用之。
」蓋是時仕進無他途,故往往驟貴者。
吏部奏薦舉當除官者,多至三千七百餘人,其少者亦至一千九百餘人
又俾富戶耆民皆得進見奏對稱旨輒予美官
會稽郭傳,由宋濂薦擢翰林應奉,此皆可得而考者也。
科舉復設,兩途並用,亦未嘗畸重輕。
建文永樂間薦舉起家猶有內授翰林外授籓司者。
楊士奇處士陳濟布衣,遽命為《太祖實錄總裁官,其不拘資格如此
自後科舉日重,薦舉日益輕,能文之士率由場屋以為榮;有司雖數奉求賢之詔,而人才既衰,第應故事而已
公元1436年
宣宗出御製《猗蘭操》及《招隱詩》賜諸大臣,以示風勵
實應者寡,人情亦共厭薄
正統元年行在吏部言:「宣德間,嘗詔天下布、按二司及府、州、縣官賢良方正一人迄今未已宜止之。
」帝以朝廷求賢不可止,自今來者六部都察院翰林院堂上官考試,中者錄用不中者黜之。
薦舉者益稀矣。
天順元年詔:「處士中,有學貫天人才堪高蹈不求聞達者,所司具實奏聞
御史陳跡崇仁儒士吳與弼學行,命江西巡撫韓雍禮聘赴京。
至則召見,命為左諭德
與弼辭疾不受
帝又命李賢引見文華殿從容顧問曰:「重卿學行特授宮僚,煩太子
與弼固辭
賜宴文華殿,命侍宴降敕褒賚遣行人送歸,蓋殊典也。
至成化十九年廣東舉人陳獻章被薦,授翰林院檢討,而聽其歸,典禮大減矣。
其後弘治中浙江儒士潘辰嘉靖中南直隸生員文徵明永嘉儒士幼學,皆以薦授翰林院待詔
萬曆中湖廣舉人瞿九思亦授待詔江西舉人劉元卿國子監博士江西處士章潢遙授順天府訓導
直隸處士陳繼儒四川舉人思心等雖皆被薦,下之禮部而已
崇禎九年吏部復議舉孝廉,言:「祖宗朝偶一行之,未有定制
今宜通行直省加意物色,果有孝懷才抱德經明行修之士,由司道達巡按覆核疏聞,驗試錄用
於時薦舉紛紛天下,然皆授以殘破郡縣,卒無大效。
至十七年,令豫、楚被陷州縣員缺悉聽撫、按官闢選更置不拘科目雜流生員人等
此則皇遽求賢,非承平時舉士之典。
至若正德四年浙江大吏餘姚周禮徐子元、許龍,上虞徐文彪。
劉瑾四人謝遷同鄉,而草詔出於劉健矯旨下禮鎮撫司謫戍邊衛,勒布政使林符邵寶李贊參政參議、府縣官十九人罰米二百石,並削遷官,且著令,餘姚不得京官
此則因薦舉而得禍者,又其變也。
公元1601年
任官之事,吏部,武歸兵部,而吏部職掌尤重。
吏部四司,而文選銓選考功考察,其職尤重。
選人進士舉人貢生外,有官生恩生、功生、監生儒士,又有吏員承差知印書算篆書、譯字、通事雜流
進士為一途,舉貢等為一途,吏員等為一途,所謂三途並用也。
京官六部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博士外官知州推官知縣,由進士選。
外官推官知縣學官,由舉人貢生選。
京官五府六部首領官通政司太常光祿寺詹事屬官,由官廕生選。
州、縣佐貳,都、布、按三司首領官,由監生選。
外府、外衛、鹽運司首領官中外雜職入流未入流官,由吏員承差等選。
此其大凡也。
參差互異者,可推而知也。
初授者曰聽選升任者曰升遷
選人之法,每年吏部六考六選
凡引選六,類選六,遠方選二。
聽選考定升降者,雙月大選,其序定於單月。
改授、改降、丁憂候補者,單月
揀選三歲舉行
舉人乞恩歲貢就教,無定期。
升遷,必滿考
員缺應補不待滿者,曰推升
內閣大學士吏部尚書,由廷推或奉特旨
侍郎以下祭酒吏部同三品以上廷推
太常卿以下,部推。
通、參以下吏部弘政門會
詹事內閣,各衙門由各掌印
在外官,惟督、撫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
布、按員缺三品以上官會舉。
監、司則序遷
其防邊兵備等,率由選擇保舉,付以敕書邊府佐貳亦付敕。
薊遼之昌平薊州等,山西之大同河曲代州等,陝西固原靜寧等六十有一處,俱為邊缺,尤慎選除
有功越次擢,誤封疆者罪無赦
內地監司序遷其後亦多超遷不拘次,有一歲中四五、由僉事參政者。
監、司多額外添設,守巡之外往往別立數銜,不能畫一也。
外府、州、縣正佐,在內大小九卿屬員,皆常選官,選授遷除一切吏部
其初用拈鬮法,至萬曆間變為掣簽
二十九年文選員外郎倪斯蕙條上銓政十八事,其一曰掣簽
尚書李戴報可孫丕揚踵而行之。
後雖有譏其失者,終明世不復更也
洪武間,定南北更調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
其後官制漸定,自學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也。
初,太祖嘗禦奉天門選官,且諭毋拘資格
選人有即授侍郎者,而監、司最多,進士監生薦舉者,參錯互用
給事御史,亦初授升遷各半
永、宣以後,漸循資格,而臺省多初授。
正後資格始拘,舉、貢雖與進士並稱正途,而軒輊低昂不啻天壤
隆慶中大學士高拱言:「國初舉人八座名臣者甚眾。
後乃進士偏重,而舉人甚輕,至於今極矣。
請自授官以後,惟考政績,不問出身
」然勢已積重不能復返
崇禎間言者數申「三途並用
」之說。
間推一二舉人陳新甲孫元化者,置之要地,卒以傾覆
用武舉陳啟新給事亦聲名潰裂
於是朝端以為不若循資格
甲榜誤國者亦正不少也。
公元1467年
給事中御史謂之科道
科五十員,道百二十員。
明初至天順成化間進士、舉貢、監生重選補。
遷擢者,推官知縣而外,或由學官
其後監生新科進士不得與。
或庶起士改授,或取內外科目出身三年考滿考選內則兩京五部主事、中、、評、博,國子監博士助教等,外則推官知縣
自推、知入者,謂之行取
其有特薦,則俸雖未滿,亦得與焉。
考選科道若干多寡無定額。
授職吏部都察院協同注擬給事皆實補,御史試職一年實授,惟庶起士否。
嘉靖萬曆間常令部曹不許科道,後亦間行之。
舉貢、推、知,例得與進士考選大抵四之一。
嘉靖間,嘗令監生與選
已罷不行
萬曆中百度廢馳。
二十五年臺省舊人不足額設之半。
三十六年,科止數人,道止二人
南科以一人攝九篆者二歲南道亦止一人
內臺既空,外差亦缺,淮、揚、蘇、江西陝西廣東西、宣大、甘肅遼東巡按陝西茶馬河東鹽課,缺差至數年。
給事中陳治則請急考選不報
三十九年考選疏上,復留中不下
推、知擬擢臺省,候命闕下去留不得自如
四十六年,掌河南道御史王象恆復言:「十三道御史班行者止八人,六科給事中五人,而冊封典試諸差,及內外巡方報滿告病求代踵至,當亟議變通之法。
大學士方從哲亦言:「考選諸臣,守候六載艱苦備嘗
吏部議諮禮部都察院按次題差,蓋權宜之術。
不若特允部推,令諸臣受命供職,足存政體。
」卒皆不報
至光宗初,前後考選之疏俱下,而臺省一旦森列矣。
考選之例,優者授給事中,次者御史,又次者以部曹用
臨時考試,而先期訪單,出於九卿臺省諸臣之手,往往以為高下
崇禎三年吏部考選畢,奏應擢給事御史若干人,而以中書二人訪單可否互異具疏題請
帝責其推諉,令更確議,而不責訪單非體也。
京官進士不得考選,推、知則舉貢皆行取
天下守令,進士十三,舉貢十七;推、知行取,則進士十九,舉貢才十一。
舉貢所得,又大率有臺無省,多南少北。
御史王道純以為言。
帝謂用人論才,本不合資格,下所司酌行之。
初制,急缺風憲不時行取
神宗時,定為三年,至是每年一舉
帝從吏部尚書閔洪學請,仍以三年為期
擇言路之大凡也。
公元1384年
保舉者,所以銓法不及,而分吏部之權。
洪武十七年天下朝覲官舉廉能屬吏始。
永樂元年,命京官文職七品以上外官縣令,各舉所知一人量才擢用
後以貪污聞者,舉主連坐,蓋亦嘗間行其法。
然洪、永時選官並由部請。
仁宗初,一新庶政洪熙元年,特申保舉之令
京官五品以上給事御史外官布、按兩司正佐及府、州、縣正官,各舉所知
惟見任府、州、縣正佐官及曾犯贓罪者,不許薦舉其他官及屈在下僚,或軍民中有廉潔公正才堪撫字者,悉以名聞
是時京官勢未重,臺省考滿,由吏部奏升方面郡守
既而定制,凡布按二司知府有缺,令三品以上京官保舉
宣德三年況鐘趙豫等以薦擢守蘇、諸府賜敕行事
十年郭濟姚文等為知府,亦如之。
其所保者郎中員外御史司務行人寺副皆與,不依常調也。
後多有政績。
部曹御史,由堂上官薦引,類能其官。
長吏部者蹇義郭璡亦屢奉敕諭。
帝又慮諸臣畏連坐不舉,則語大學士楊溥全才之難,謂:「一言之薦,豈能保其終身欲得賢才,尤當厚教養之法。
」故其時吏治蒸蒸稱極盛焉。
沿及英宗一遵厥舊。
然行之既久,不能無弊,所舉或鄉里親舊僚屬門下素相比者
方面大吏方正謝莊等由保舉得罪
無官保舉者,在內御史在外知府往往九年不遷
正統七年,罷薦舉縣令之制。
十一年御史黃裳言:「給事御史國初方面郡守
近年方面郡守率由廷臣保升,給事御史糾參為職,豈能無忤一人
乞敕吏部按例奏請除授
」帝是其言,命部議
明年給事中餘忭指正等事敗,謂宜坐舉主
且言方面郡守有缺,吏部奏請上裁
尚書王直英國公張輔等言,方面郡守保舉升用稱職者多,未可更易
英宗仍從直言而採疏,許言官指劾。
十三年御史塗謙復陳舉薦方面郡守,輒改前操之弊。
請仍遵洪武舊制,於內外九年考滿官內揀擇升授,或親擇朝臣才望任之
詔可
大臣舉官之例遂罷。
景泰中,復行保舉。
給事中林聰推舉驟遷之弊,言:「今缺參政等官三十餘員,請暫令三品上官保舉
自後惟布、按兩司三品上官連名共舉,其餘悉付吏部
」詔並從之。
成化五年科道官復請保舉方面吏部因並及郡守
帝從言官請,而命知府員缺仍聽吏部推舉
逾年,以會舉多未當,並方面官第令吏部兩員以聞,罷舉之令
既而都御史李賓請令在京五品以上管事官及給事御史,各舉所知以任州縣
從之。
弘治十二年,復詔部院大臣各舉方面郡守
吏部因請依往年御史馬文升按察使屠滽僉都御史之例,超擢一二,以示激勸,而未經大臣薦舉者亦兼採之。
並從其議。
當是時,孝宗銳意求治,命吏、兵二部,每季開兩京府部堂上及文武方面官履歷,具揭帖奏覽.第兼保舉法行之,不專以為治也
正德以後,具帖之制漸廢。
嘉靖八年給事中夏言復請循弘治故事,且及舉劾賢否略節,每季孟月,部臣送科以達御前,命著為令。
保舉方面郡守之法,終明世不復矣。
至若坐事斥免、因急才而薦擢者,謂之起廢
家居被召、因需缺而預補者,謂之添注
此又銓法之所未詳,而中葉以後間嘗一行者也。
公元1530年
考滿考察,二者相輔而行
考滿,論一身所曆之俸,其目有三:曰稱職,曰平常,曰不稱職,為上、中、下三等
考察通天內外官計之,其目有八:曰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罷,曰不謹
考滿之法,三年給由,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通考
依《職掌事例考覈升降
諸部寺所屬,初止署職,必考滿實授
外官率遞考以待覈。
雜考或一二年,或三年九年
郡縣繁簡或不相當,則互換其官,謂之調繁、調簡。
公元1378年
洪武十一年,命吏部朝覲殿最
稱職無過者為上,賜坐而宴。
有過稱職者為中,宴而不坐
有過不稱職為下,不預宴序立於門,宴者出,然後退。
朝覲考覈之始也。
十四年,其法稍定。
在京六部五品以下,聽本衙門正官察其行能,驗其勤怠。
四品以上,及一切近侍官與御史耳目風紀之司,及太醫院欽天監王府官不在常選者,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直隸有司首領官及屬官,從本司正官考覈任滿監察御史覆考
布政使首領官,俱從按察司考覈
茶馬鹽馬鹽運鹽課提舉司軍職首領官,俱從布政司考覈,仍送按察司覆考
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鹽運司五品以上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內外入流雜職官,九年任滿,給由赴吏部考覈,依例黜陟
有殊異能超邁等倫者,取自上裁
又以事之繁簡,與曆官殿最相參互核,為等第升降
繁簡之例,在外府田糧十五萬石以上,州以七萬石以上,縣以三萬石以上,或親臨王府都、佈政按察三司,並有軍馬守禦,路當驛道邊方沖要供給處,俱為事繁。
府糧不及十五萬石,州不及七萬石,縣不及三萬石,及僻靜處,俱為事簡。
在京諸司,俱從繁例。
公元1383年
十六年京官考覈之制稍有裁酌,俱由其長開具送部核考
十八年吏部天下布、按、府、州、縣朝覲官,凡四千一百一十七人稱職者十之一,平常者十之七,不稱職者十之一,而貪污闒茸者亦共得十之一。
令稱職者升,平常復職不稱職者降,貪污者付法司罪之,闒茸者免為民。
永、宣間,中外官舊未有例者,稍增入之。
又從部議初考稱職、次考未經考覈、今考稱職者,若初考平常、次考未經考覈、今考稱職者,俱依稱職升用
自時厥後大率遵舊制行之。
中間利弊不可枚舉,而其法無大變更也
公元1490年
考察之法,京官六年,以巳、亥之歲,四品以上自陳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別致仕降調閑住為民者有差,具冊奏請,謂之京察
弘治時,定外官三年一朝覲,以辰、戌、醜、未歲,察典隨之,謂之外察。
州縣月計,上之府,府上下其考,以歲計,上之布政司
三歲,撫、按通核其屬事狀造冊具報,麗以八法
而處分察有四,與京官同。
明初行之相沿不廢,謂之大計
計處者,不復敘用,定為永制
洪武四年工部尚書硃守仁廉察山東萊州諸郡官吏
六年,令御史臺御史及各道按察司察舉有司有無過犯奏報黜陟,此考察之始也。
洪熙時,命御史考察在外官,以奉命不能無私,諭吏部尚書蹇義嚴加戒飭,務矢至公
景泰二年吏部都察院考察黜退七百三十餘人
帝慮其未當,仍集諸大臣更考,存留三之一。
成化五年南京吏部右侍郎章綸都察院右僉都御史高明考察庶官
帝以各衙門掌印不同僉名,疑有未當,令侍郎葉盛都給事中毛弘從公體勘,亦有所更定
弘治六年考察,當罷者共一千四百員,又雜職一千一百三十五員。
帝諭:「方面知府指實跡,毋虛文泛言,以致枉人
府州以下任未三年者,亦通核具奏
尚書王恕具陳以請,而以府、州、縣官貪鄙殃民者,雖年淺不可不黜。
帝終謂人才難得,降諭諄諄,多所原宥
當黜而留者九十餘員。
給事御史交章請黜遺漏宜退而留者,復命吏部指實跡,疏各官考語本部訪察者以
帝終以考語為未實,諭令復核
以言不用,且疑有中傷者,遂力求去。
至十四年南京吏部尚書林瀚言,在外司府以下官,俱三年一次考察兩京在外武職官,亦五年一考選,惟兩京五品以下官,十年一考察,法大闊略。
旨下,吏部覆請如言,而京官六年一察之例定矣。
京察之歲,大臣自陳
去留既定,而居官遺行者,給事御史糾劾,謂之拾遺
拾遺攻擊,無獲免者。
、正、嘉、隆間,士大夫廉恥自重,以掛察典終身之玷。
至萬歷時閣臣有所徇庇,間留一二以撓察典,而羣臣水火之爭,莫甚於辛亥丁巳,事具各傳中
黨局既成互相報復,至國亡乃已。
公元1587年
兵部四司,而武選除授職方軍政,其職尤要。
武職內則五府留守司,外則各都司、各衛所及三宣、六慰。
流官八等都督同知僉事都指揮使同知僉事,正副留守
世官九等指揮使同知僉事,衛、所鎮撫,正、副千戶百戶,試百戶
直省都指揮使二十一,留守司二,衛九十一,守禦屯田羣牧千戶所二百十有一。
此外則苗蠻土司,皆聽部選
永樂初增立三大營,各設管操官,各哨有分管、坐營官、坐司官
景泰中,設團營十,已復增二,各有坐營官,俱特命親信大臣提督之,非兵部銓擇也。
大選,曰色目,曰狀貌,曰才行,曰封贈,曰襲廕
其途有四,曰世職,曰武舉,曰行伍,曰納級
初,武職率以勳舊
太祖慮其不率,以《武士訓戒錄》、《大誥武臣錄》頒之。
後乃參用將材三歲武舉六歲會舉,每歲薦舉,皆隸部除授
久之法紀隳壞選用紛雜
正德間冒功升授者三千有奇
嘉靖中詹事霍韜言:「成化中,增太祖時軍職四倍,今又增幾倍矣。
錦衣初額官二百五員,今至千七百員,殆增八倍
洪武初軍功襲職子弟年二十者比試初試不中襲職署事,食半俸
二年再試,中者食全俸,仍不中充軍
其法至嚴,故職不冗而俸易給。
永樂後,新官免試,舊官即比試賄賂無不中,此軍職所以日濫也。
樂平交阯,賞而不升
邇者不但獲馘者升,而奏帶及緝妖言捕盜者亦無不升,此軍職所以益冗也。
命大臣循清黃例,內外武職一切差次功勞,考其祖宗相承,叔侄兄弟繼及。
或洪、永年間功,或宣德以後功,或內監弟侄恩廕,或勳戚駙馬子孫,或武舉取中,各分數等,默寓汰省之法。
或許世襲或許終身,或許繼,或不許繼,各具冊籍昭示明白以為激勸
於是給事中夏言查覈冒濫
指陳其弊,:「鎮守官奏帶舊止五名,今至三四百名,蓋一人而奏帶數處者有之,一時而數處獲功者有之。
他復巧立名色,紀驗不加審核銓選又無駁勘,其改正重升、並功加授之類,弊端百出,宜盡革以昭神斷
」部核如議。
恩幸冗濫者,裁汰以數千計宿蠹為清。
萬曆十五年,復詔嚴加察覈
且嘗命提、鎮、科道會同兵部,品年資,課技藝,序薦剡分為三等,名曰公選
然徒飾虛名,終鮮實效也。
武官爵止六品,其職死者襲,老疾者替,世久而絕,以旁支
年六十者子替。
明初定例嫡子襲替長幼次及之。
絕者,嫡子庶子次及之;又絕者,以弟
永樂後,取官舍旗軍餘丁曾曆戰功者,令原帶俸管事襲替,悉因之。
降級子孫仍替見降職事。
弘治時,令旁支減級承襲
正德中,令旁支總旗
嘉靖間旁支無功者,不得保送
凡升職官舍,如父職。
陣亡保襲者,流官一等
襲替官舍,以騎射試之。
大抵世職難核,故例特詳,而長弊叢奸,亦復不少
公元1521年
官之大者,必會推
五軍都督府掌印缺,於見任公、侯、伯取一人
僉書缺,於帶俸公、侯、伯及在京都指揮在外副總兵官,推二人
錦衣衛堂上官及前衛掌印缺,視五府例推二人
都指揮留守以下,上一人
正德十六年,令五府錦衣衛必由都指揮著勳猷者升授
衛官不世,獨錦衣以世。
公元1466年
武之軍政,猶文之考察也。
成化二年,令五年一行,以見任掌印帶俸差操初襲一體考覈
十三年兩京通考以為常。
府大臣錦衣衛堂上官自陳候旨直省總兵官如之。
在內五府所屬直省衛所官,悉由巡視官及部官注送;在外都司衛所官,由撫、按造冊繳部。
副參以下千戶以上,由都、布、按三司察注送撫,諮部考舉題奏
錦衣衛戎務倍加嚴考,南、北鎮次之
衛所及地方守禦並各都司隸巡撫者,例同。
惟管漕運不與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