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清-万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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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九 志第45 選舉

作者 張廷玉

選舉之法,大略有四:曰學校,曰科目,曰薦舉,曰銓選
學校教育之,科目登進之,薦舉旁招之,銓選佈列之,天下人才盡於是矣。
明制科目為盛,卿相由此出,學校儲才應科目者也。
其徑由學通籍者,亦科目之亞也,外此雜流矣。
進士、舉貢、雜流三途並用,雖有畸重無偏廢也。
薦舉盛於國初後因專用科目而罷。
銓選入官之始,舍此蔑由焉。
是四者釐然具載本末,而二百七十年間取士得失之故可睹已。
科舉由學校,而學校起家可不科舉
學校有二:曰國學,曰府、州、縣學
府、州、縣學諸生國學者,乃可得官不入不能得也
國學者,通謂之監生
舉人舉監生員貢監品官子弟廕監捐貲例監
同一貢監也,有歲貢,有選貢,有恩貢,有納貢
同一廕監也,有官生,有恩生
公元1365年
國子學之設自明初乙巳始。
洪武元年品官子弟及民俊秀通文義者,並充學生
選國琦、王璞十餘人侍太子讀書禁中
入對謹身殿,姿狀明秀應對詳雅
太祖喜,因厚賜之。
天下既定,詔擇府、州、縣學諸生國子學
又擇年少舉人惟一等及貢生董昶等入學讀書,賜以衣帳,命於諸司先習吏事,謂之曆事監生
其中英敏李擴等入文華武英說書,謂之小秀才
才學優贍聰明俊偉之士,使之博極羣書講明道德經濟之學,以期大用,謂之老秀才
初,改應天府國子學,後改建雞鳴山下。
既而改學為監,設祭酒司業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籍、掌饌、典簿等官。
六堂以館諸生,曰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志、廣業。
學旁以宿諸生,謂之號房
厚給稟餼歲時賜布文綺襲衣巾靴。
正旦元宵令節,俱賞節錢。
孝慈皇后積糧監中,置紅倉二十餘舍,養諸生妻子
曆事生未娶者,賜錢婚聘,及女衣二襲月米二石
諸生京師歲久父母存,或父母亡而大父母、伯叔父母存,皆遣歸省,人賜衣一襲,鈔五錠,為道里費。
優恤之如此。
而其教之之法,每旦,祭酒司業坐堂上,屬官監丞以下首領典簿以次序立
諸生揖畢,質問經史,拱立聽命
朔望給假,餘日升堂會饌,乃會講、復講、背書,輪課以為常。
所習自《四子本經外,兼及劉向說苑律令、書、數、《御製大誥》。
月試經、書義各一道,詔、誥、表、策論、判、內科二道
每日習書二百餘字,以二王智永、歐、虞、顏、諸帖為法
每班選一人齋長,督諸生工課
衣冠步履飲食,必嚴飭中節
夜必宿監,有故而出必告本班教官,令齋長帥之以白祭酒
監丞置集衍簿,有不遵者書之,再三犯者決責四犯者至發遣安置
學規條目屢次更定寬嚴其中
堂宇宿舍飲饌澡浴,俱有禁例
省親畢姻回籍限期道里遠近為差
違限者謫選遠方典史,有罰充吏者。
司教之官,必選耆宿
宋訥、吳顒等由儒士祭酒尤推名師
科進士多太學,而戊辰任亨泰廷對第一太祖褒賞,撰題名記,立石監門
辛未許觀亦如之。
進士題名由此相繼不絕
每歲天下按察司生員年二十以上厚重端秀者,送監考留。
會試下第舉人入監卒業
又因諫官關賢奏,設為定例
府、州、縣學歲貢生員各一人翰林考試經、書義各一道判語一條中式一等國子監二等中都不中遣還提調教官罰停廩祿
於是直省諸士子雲輦下
雲南四川皆有士官生日本琉球暹羅諸國亦皆有官生入監讀書,輒加厚賜,並給其從人
永、宣間,先後絡繹
成化正德時琉球生猶有至者。
中都之置國學也,自洪武八年
至二十六年乃革,以其師生併入京師
永樂元年始設北京國子監
十八年遷都,乃以京師國子監南京國子監,而太學生有南北監之分矣。
公元1522年
太祖武臣子弟習武事,鮮知問學,命大都督府選入國學,其在鳳陽者即肄業中都
韓國公李善長考定教官生員高下分列班次曹國公李文忠監事以繩核之。
嗣後勳臣子弟入監讀書
嘉靖元年令公、侯、伯未經任事年三十以下者,送監讀書,尋令已任者亦送監,而年少勳戚爭以入學為榮矣。
六堂諸生,有積分之法,司業二員分為左右,各提調三堂
凡通《四書》未通經者,居正義、崇志、廣業。
一年以上文理條暢者,升修道誠心
又一年半,經史兼通文理俱優者,乃升率性
升至率性,乃積分
其法,孟月試本經義一道仲月試論一道,詔、誥、內科一道季月試經第一道,判語二條
每試,文理俱優者與一分,理優文劣者與半分紕繆無分
歲內八分者為及格,與出身
不及者仍坐堂肄業
如有才學超異者,奏請上裁
公元1393年
洪武二十六年,盡擢監生劉政龍鐔六十四人為行佈政按察兩使,及參政參議副使僉事等官。
一旦重用之,至於如此
其為四方大吏者,蓋無算也。
李擴等自文華武英御史尋改給事中齊相府錄事,蓋臺諫之選亦出於太學
常調者乃為府、州、縣六品以下官。
初,以北方喪亂之餘,人鮮知學,遣國子生林伯雲等三百六十六人分教各郡。
後乃推及他省,擇其壯歲能文者為教諭等官。
太祖間行科舉,而監生薦舉人才參用居多,故其時佈列中外者,太學生最盛。
一再之後進士日益重,薦舉遂廢,而舉貢日益輕。
積分曆事不改初法,南北祭酒陳敬宗李時勉加意振飭,已漸不如其始。
眾情趨向,專在甲科
宦途升沉,定於謁選之日。
監生不獲上第,即奮自鏃礪不能有成積重之勢然也。
開納之例,則流品漸淆,且庶民亦得援生員之例以入監,謂之民生,亦謂之俊秀,而監生益輕。
於是同處太學,而舉、貢得為府佐貳及州縣正官,官、恩生選部、院、府、衛、司、寺小京職,尚為正途
援例監生,僅得選州縣佐貳及府首領官;其授京職者,乃光祿寺上林苑之屬;其願就遠方者,則以雲、貴、廣西及各邊省軍衛有司首領,及衛學、王府教授之缺用,而終身異途矣。
公元1433年
舉人入監,始於永樂中
會試下第,輒令翰林院錄其優者,俾入學以俟後科給以教諭之俸。
是時會試副榜大抵教官,故令入監者亦食其祿也。
宣德八年嘗命禮部尚書胡濙大學士楊士奇楊榮副榜舉人龍文二十四人,送監進學
翰林院三月一考其文,與庶起士同,頗示優異。
不復另試,則取副榜年二十五以上者授教職,年未及者,或依親,或入監讀書
既而不拘年齒,依親、入監者皆聽。
依親者,回籍讀書,依親肄業也。
又有丁憂成婚省親、送幼子,皆仿依親例,限年復班。
正統中天下教官多缺,而舉人厭其卑冷,多不願就。
十三年御史萬節請敕禮部多取副榜,以就教職
部臣舉人願依親入監者十之七,願就教職者僅十之三,但宜各隨所欲,卻其請不行
至成化十三年御史胡璘言:「天下教官率多歲貢言行文章不足為人師範,請多取舉人選用,而罷貢生勿選。
部議歲貢如其舊,而舉人教官仍許會試
自後就教者亦漸多矣。
嘉靖中南北國學空虛,議盡發下第舉人入監,且立限期以趣之。
舉人不願入監者,卒不可力強
於是生員歲貢之外不得不舉選貢以充國學矣。
公元1388年
貢生入監,初由生員選擇,既命各學歲貢一人,故謂之歲貢
其例亦屢更。
洪武二十一年,定府、州、縣學以一、二、三年為差
二十五年,定府學二人州學二歲三人縣學一人
永樂八年定州縣戶不及五里者,州歲一人,縣間歲一人
十九年,令歲貢洪武二十一年例。
宣德七年復照洪武二十五年例。
正統六年更定府學一人州學三歲二人縣學間歲一人
弘治嘉靖間,仍定府學二人州學二歲三人縣學一人,遂為永制
後孔、顏、孟三氏,及京學、衛學、都司土官,川、雲、貴諸遠省,其按年充貢之法,亦間有增減云。
歲貢之始,必考學行端莊文理優長者以充之。
其後但取食廩年深者。
弘治中南京祭酒章懋言:「洪、永間,國子生以數千計,今在監科貢共止六百餘人歲貢挨次而升,衰遲不振者十常八九。
舉人坐監,又每後時
差撥不敷教養罕效。
近年有增貢之舉,而所拔亦挨次之人,資格所拘,英才多滯。
乞於常貢外令提學選貢之法,不分廩膳增廣生員通行考選務求學行兼優年富力強累試優等者,乃以充貢
通計天下之廣,約取五六百人
以後三、五年一行,則人才漸及往年矣。
」乃下部議行之。
選貢所由始也。
選貢英才入監課試居上等,撥曆諸司亦有幹局
歲貢頹老,其勢日絀,則惟願就教不願入監
嘉靖二十七年祭酒程文德請將廷試歲貢惟留即選者於部,而其餘盡使入監
報可
貢諸生合疏言,家貧親老,不願入監
禮部請從其所願,而盡使舉人入監
又從之。
舉人入監不能如期南京祭酒潘晟至請設重罰以趣其必赴。
於是舉人選貢歲貢三者迭為盛衰,而國學盈虛亦靡有定也。
萬曆中工科如心言:「選貢祖制,其始欲補歲貢之乏,其後遂妨歲貢之途,請停其選。
神宗以為然。
至崇禎時,又嘗行之。
恩貢者,國家有慶典或登極詔書,以當貢者充之。
其次即為歲貢
納貢例監稍優,其實相仿也。
公元1467年
廕子入監,明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七品,皆得廕一子以世其祿。
後乃漸為限制,在京三品以上得請廕,謂之官生
出自特恩者,不限官品,謂之恩生
或即與職事,或送監讀書
官生三品京官成化三年助教李伸言也。
給事中李森不可
帝諭,責其刻薄第令歷任年久政績顯著者,毋得濫敘而已
既得廕敘,由提學官考送部試,如貢生例,送入監中。
內閣呂原子翾由廕監中書舍人七年辛卯乞應順天鄉試
請從之。
給事中芮畿不可
帝允翾所請,不為例。
其後廕授舍人者,俱得應舉矣。
嘉、隆以後宰相之子有初授即為尚寶司丞,徑轉本司少卿,由光祿太常以躋九列者,又有以軍功錦衣者,往往不由太學
其他併入監。
恩生之始,建文元年吳雲子黼為國子生,以死節雲南也。
正德十六年定例,凡文武官死於忠諫者,一子入監
其後土官死節亦皆得廕子矣。
弘治十八年定例東宮侍從官,講讀年久輔導有功者,歿後,子孫乞恩禮部奏請上裁
正德元年復定,其祖父年勞已及三年者,一子即授試中書舍人習字未及三年者,一子送監讀書
八年復定,東宮侍班三年者,一子入監
萬曆十二年定例三品日講官,雖未考滿一子入監
公元1450年
例監始於景泰元年,以邊事孔棘,令天下納粟納馬入監讀書,限千人止。
行四年而罷。
成化二年南京大饑守臣建議,欲令官軍民子孫納粟送監。
禮部尚書姚夔言:「太學育才之地,近者直省起送四十歲生員,及納草納馬者動以萬計不勝其濫。
且使天下以貨為賢,士風日陋。
」帝以為然,為卻守臣之議。
其後或遇歲荒,或因邊警,或大興工作,率援往例行之,訖不能止。
此舉、貢、廕、例諸色監生前後始末大凡也。
公元1372年
監生曆事,始於洪武五年
建文時定考覈法上、中、下三等
上等選用,中、下等仍曆一年再考。
上等者依上等用,中等不拘品級,隨才任用下等者回讀書
永樂五年,選監生三十八人翰林院,習四夷譯書
九年辛卯鐘英五人進士,俱改庶起士
壬辰乙未以後譯書中會試者甚多,皆改庶起士以為常。
曆事生成名,其蒙恩如此
仁宗初政中軍都督府監生七人吏事勤慎,請注選授官。
不許,仍令入學,由科舉以進。
曆事者,多不願還監。
於是通政司引奏六科辦事監生二十人滿日,例應還監,仍願就科辦事
帝復召二十人者,諭令進學
是時,六科給事中多缺,諸生得之
察知其意,故不授官也。
宣宗教官多缺,選用監生三百八十人,而程富等以都御史顧佐之薦,使於各道曆政三月選擇任之所謂御史也。
監生撥曆,初以入監年月先後丁憂省祭,有在家延留七八年者,比至入監,即得取撥。
陳敬宗李時勉先後題請,一以坐監年月淺深
其後又以存省京儲、依親、就學在家年月,亦作坐堂之數。
患病他事故,始以虛曠論。
諸生爭年資次,各援科條
成化五年祭酒陳鑒以兩詞具聞,乞敕禮部酌中定制,為禮科所駁。
復奏,互爭之。
下部覆議,請一一精核,仍計地理遠近水程日月以為準。
然文稱往來紛錯繁揉,上下伸縮弊端甚多,卒不能畫一也。
初令監生由廣業升率性,始得積分出身
天順以前,在監十餘年,然後撥曆諸司曆事三月,仍留一年,送吏部銓選
兵部清黃及隨御史出巡者,則以三年為率
其後,以監生積滯者多,頻減撥曆歲月疏通之。
每歲揀選,優者輒與撥曆,有未及一年者。
弘治八年監生在監者少,而吏部聽選萬餘人,有十餘年不得官者。
祭酒林瀚坐班人少,不敷撥曆,請開科貢。
禮部尚書倪嶽覆奏科舉已有定額不可再增,惟請增歲貢人數,而定諸司曆事必須日月滿後,方與更替,使諸生坐監稍久,選人亦無壅滯
及至嘉靖十年監生在監者不及四百人諸司曆事歲額千計
禮部尚書李時前議言:「權宜二法一增歲額以足坐班生徒,一議差曆以久坐歲月
於是府、州、縣學一歲二貢、二歲三貢、一歲一貢為差,行之四歲而止。
其諸曆事三月考勤之後,仍曆一年,其餘寫本一年,清黃、寫誥、清軍、清匠三年以至出巡等項,俱如舊日月
國學缺人,視弘治間更甚,請將前件事例參酌舉行
並從之,獨不增貢額。
未幾,復以祭酒許誥提學御史胡時善之請,詔增貢額,如嶽前議
隆、萬以後學校積馳,一切故事而已
崇禎二年,從司業倪嘉善言,復行積分法。
八年,從祭酒倪元璐言,以貢選為正流,援納為閏流。
貢選不限撥期,以積分歲滿為率援納依原撥曆為率
曆事不分正雜,惟以考定等第為曆期多寡
司教政事,勿與猥雜差遣
滿日,校其勤惰,開報吏部
不率者,回監教習
監規頹廢已久,不能振作也。
監生曆事吏部四十一名,戶部五十三名,禮部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軍都督府五十名,謂之正曆
三月上選滿日增減不定
又有諸司寫本戶部十名禮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部八名都察院十四名,大理寺通政司四名,隨御史出巡四十二名,謂之雜曆。
一年滿日上選
又有諸色辦事,清黃一百名,寫四十名,續黃五十名,清軍四十名天財十名,初以三年謂之長差,後改一年上選承運庫十五名,司禮監十六名,尚寶六名六科四十名,初作短差,後亦定一年上選
又有隨御史刷卷一百七十八名,工部清匠六十名,俱事完日上選。
有禮部寫民情條例七十二名光祿寺刷卷四名修齋八名參表二十名,報訃二十名,齎俸十二名,錦衣衛四名兵部查馬冊三十名,工部大木廠二十名,後府磨算十名御馬監四名天財四名正陽門四名崇文宣武朝陽東直三名阜城、西直、安定德勝二名,以半年滿日回監。
公元1369年
郡縣之學,與太學相維創立自唐始。
宋置諸路州學官,元頗因之,其法皆未具。
迄期,天下府、州、縣、衛所,皆建儒學教官四千二百餘員,弟子無算教養之法備矣
洪武二年太祖建國學,諭中書省臣曰:「學校之教,至元其弊極矣。
上下之間,波頹風靡,學校雖設,名存實亡
兵變以來,人習戰爭,惟知干戈,莫識俎豆
朕惟治國教化為先,教化學校為本。
京師雖有太學,而天下學校未興。
宜令郡縣立學校,延師儒,授生徒講論聖道使人日漸月化,以復先王之舊。
於是大建學校,府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諭,各一。
俱設訓導,府四,州三,縣二。
生員之數,府學四十人,州、縣以次減十。
師生月廩食米,人六斗有司給以魚肉
學官月俸有差
生員治一經,以禮、樂、射、禦、書、數設科分教務求實才,頑不率者黜之。
十五年頒學規於國子監,又頒禁例十二條於天下,鐫立臥碑,置明倫堂之左。
不遵者,以違制論。
無地而不設之學,無人而不納之教。
庠聲序音,重規疊矩無間下邑荒徼山陬海涯
明代學校之盛,唐、宋以來所不及也。
生員定數國初未幾即命增廣不拘額數
宣德中,定增廣之額:在京府學六十人在外府學四十人,州、縣以次減十。
成化中定衛學之例:四衛以上軍生八十人三衛以上軍生六十人二衛、一衛軍生四十人有司儒學軍生二十人土官子弟,許入附儒學,無定額。
增廣既多,於是初設食廩者謂之廩膳生員增廣者謂之增廣生員
及其既久,人才愈多,又於額外增取,附於諸生之末,謂之附學生員
凡初入學者,止謂之附學,而廩膳增廣,以歲科兩試等第高者補充之。
廩生久次者,不得歲貢也。
士子未入學者,通謂之童生
大比之年,間收一二異敏三場並通者,俾與諸生一體入場,謂之充場儒士
中式即為舉人不中式仍候提學官歲試合格乃准入學
提學官在任三歲兩試諸生
先以六等諸生優劣,謂之歲考
一等前列者,視廩膳生有缺,依次充補,其次增廣生
一二等皆給賞三等如常四等撻責五等則廩、增遞降一等附生降為青衣六等黜革
繼取一二等為科舉生員,俾應鄉試,謂之科考
其充補廩、增給賞,悉如歲試
等第分為六,而大抵多置三等
等不得鄉試,撻黜者僅百一,亦可絕無也。
生儒應試,每舉人一名,以科舉三十名為率
舉人廣額科舉之數亦日增
及求舉者益眾,又往往定額之外加取,以收士心。
督學者類然。
嘉靖十年,嘗下沙生員之令,御史楊宜之而止。
萬歷時張居正當國,遂核減天下生員
學官奉行太過童生入學,有一州縣僅錄一人者,其科舉減殺可推而知也。
生員入學,初由巡按御史,布、按兩司府州縣官
正統元年始特置提學官專使提督學政,南、北直隸御史,各省參用副使僉事
景泰元年提學官
天順六年復設,各賜敕諭十八條,俾奉行之。
直省既設提學,有所轄太廣,及地最僻遠歲巡所不能及者,乃酌其
口外及各都司衛所土官以屬分巡道員,直隸廬、鳳、淮、揚、滁、徐、和以屬江北巡按湖廣衡、永、郴以屬湖南道,辰、靖以屬辰沅道廣東瓊州以屬海南道,某肅衛所以屬巡按御史,亦皆專敕行事
萬曆四十一年南直隸分上下江湖廣南北,始各增提學一員
提學之職,專督學校,不理刑名
受詞訟,重者送按察司,輕者發有司直隸轉送巡按御史
督、撫、巡按及布、按二司,亦不許提學職事也。
明初,優禮師儒教官給事御史諸生歲貢者易得美官
鉗束甚謹
太祖時教官考滿,兼核其歲貢生員之數。
後以歲貢為學常例
二十六年,定學官考課法,專以科舉殿最
九年任滿,核其中舉人,府九人、州六人、縣三人者為最。
教官又考通經,即與升遷
舉人少者為平等,即考通經不遷
舉人至少及全無者為殿,又考不通經,則黜降
其待教官之嚴如此
生員入學十年,學無所成者,及有大過者,俱送部充吏追奪廩糧
至正統十四年申明其制而稍更之。
受贓奸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隸發充國子監膳夫,各省發附近儒學膳夫齋夫滿日為民,俱追廩米
犯輕充吏者,不追廩米
其待諸生之嚴又如此
其後教官黜降生員充發,皆廢格不行,即臥碑具文矣。
諸生上者中式,次者廩生年久充貢,或選拔貢生
累試不第、年逾五十、願告退閑者給與冠帶仍復其身。
其後納粟捐監之例,則諸生又有援例出學者矣。
提學官歲試校文之外,令教官諸生優劣一二人賞黜以為勸懲
此其大較也。
諸生應試之文,通謂之舉業
四書》義一道,二百字以上
經義一道,三百字以上
書旨明晰而已不尚華採也。
其後標新領異,益漓厥初
萬曆十五年禮部言:「唐文初靡麗而士趨浮薄宋文初鉤棘而人習險譎
國初舉業有用六經語者,其後引《左傳》、《國語》矣,又引《史記》、《漢書》矣。
史記》窮而用六子,六子窮而用百家甚至佛經、《道藏》摘而用之,流弊安窮
弘治正德嘉靖初年中式文字純正典雅
選其尤者,刊佈學宮,俾知趨向
」因取中文字一百十餘篇奏請刊佈以為準則
時方崇尚新奇厭薄先民矩矱,以士子所好為趨,不遵上指也。
啟、禎之間,文體益變,以出入經史百氏為高,而恣軼者亦多矣。
雖數申詭異險僻之禁,勢重難返,卒不能從。
論者以明舉業文字唐人之詩,國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萬比中唐,啟、禎比晚唐云。
儒學外,又有宗學社學武學
宗學之設,世子長子眾子將軍中尉年未弱冠者俱與焉。
其師,於王府長史紀善伴讀教授等官擇學行優長除授
萬曆中,定宗室十歲以上,俱入宗學
宗子眾多分置數師,或於宗室推舉一人宗正,領其事。
學生誦習皇明祖訓》、《孝順事實》、《為善陰騭諸書,而《四書》、《五經》、《通鑒》、性理相兼誦讀
尋復增宗副二人
子弟入學者,每歲就提學官考試衣冠一如生員
一體鄉試,許得中式。
其後宗學浸多,頗有致身兩榜起家翰林者。
公元1375年
社學,自洪武八年延師教民子弟,兼讀《御製大誥》及本朝律令
正統時,許補儒學生員
弘治十七年,令各府、州、縣建立社學,選擇明師民間幼童十五以下者送入讀書講習冠、婚、喪、祭之禮。
然其法久廢,浸不舉行
公元1474年
武學之設,自洪武時大寧等衛儒學,教武官子弟
正統中成國公硃勇奏選驍勇都指揮等官五十一員,熟嫻騎射幼官一百員,始命兩京建武學以訓誨之。
尋命都司衛所應襲子弟十歲以上者,提學官選送武學讀書,無武學者送衛學或附近儒學
成化中,敕所司歲終考試入學武生
十年以上無可取者,追廩還官,送營操練
弘治中,從兵部尚書馬文升言,刑《武經七書分散兩京武學應襲舍人
嘉靖中,移京城東武於皇城西隅廢寺,俾大小武官子弟勳爵新襲者,肄業其中,用文武重臣教習
萬曆中兵部言,武庫司專設主事一員管理武學,近者裁去,請復專設。
教官升堂都指揮弟子禮,請遵《會典》例,立為程式
詔皆如議。
崇禎十年,令天下府、州、縣學皆設武學生員,提學官一體考取
又申會典事例簿記功能,有不次擢用黜退、送操、獎罰激厲之法。
時事方棘,無所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