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清-万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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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
第三十六 禮十四

作者 張廷玉
第三十六 禮十四凶禮三)
謁祭陵廟 忌辰蕃國王訃奏儀 爲王公大舉哀儀 臨王公大喪儀中宮父祖喪儀 遣使臨吊遣使冊贈王公大臣儀 賜祭喪葬制碑賜諡品官喪禮 士庶喪禮 服紀
○謁祭陵廟
公元1368年
洪武元年三月遣官致祭祖陵二年加號英陵。
禮部尚書崔亮請下太常祭告禮。
博士吾與言:「山陵之制,莫備於漢,初未有祭告之禮。
廟號、陵號不同
廟號易大行之號,必上冊諡,告之神明,陵號則後嗣王所識別先後而已,願罷英陵祭告
言:「漢光武先陵曰昌,宋太祖加高、曾、祖、考陵曰欽、康、定、安。
尊祖考由尊其陵,尊其制則必以告,禮緣人情,告之是。
廷議皆是
從之。
祖陵,每歲正旦、清明中元冬至及每月朔望,本署官供祭行禮
又即其地望德祖懿祖二陵
英陵後改稱皇陵,多孟冬一祭,俱署官行禮朔望中都留守司行禮
公元1375年
八年,詔翰林院陵寢朔望節序祭祀禮。
學士樂韶鳳等言:「漢諸廟寢有便殿,日祭於寢,月祭於廟,時祭便殿
後漢洛陽,以關西諸陵久遠,但四時用特牲祀。
西幸,即親詣。
歲正月祀郊廟畢,以次洛陽諸陵。
園陵之制,皇祖以上陵,皆朔望上食元日冬至寒食伏臘、社各一祭。
皇考陵,朔望及節祭日進食,又薦新於諸陵。
永徽二年,定獻陵朔望、冬夏至伏臘清明、社等節,皆上食
開元中,敕獻、昭、乾、定、橋、恭六陵朔望上食冬至寒食各設一祭。
宋每歲春秋仲月,遣太常宗正卿朝諸陵。
我朝舊儀,每歲元旦、清明七月望十月朔冬至日,俱用太牢遣官致祭
白塔二處,則用少牢中官行禮,今擬如舊儀,增夏至日太牢,其伏臘、社、每月朔望,則用特羊,祠祭署官行禮
如節與朔望伏臘、社同日,則用節禮
」從之。
公元1383年
十六年孝陵殿成,命皇太子牲醴致祭
清晨陳祭儀畢,皇太子、親王由東門入,就殿中拜位,皆四拜
皇太子少前,三上香,奠酒讀祝曰:「園陵始營,祭享之儀未具。
今禮殿既成奉安神位,謹用祭告
遂行亞獻終獻禮,皇太子以下四拜執事行禮內官
二十六年令,車馬過陵,及守陵官民入陵者,百步外下馬,違者以大不敬論。
建文初,定孝陵歲正旦、孟冬忌辰聖節,俱行香清明中元冬至,俱祭祀
勳舊大臣行禮文武陪祀
親王之籓,過京師謁陵
官員公事至,入城者謁陵,出城者辭陵。
國有大事遣官祭告
懿文太子陵在孝陵左,四孟清明中元冬至歲暮忌辰,凡九祭
公元1403年
永樂元年工部泗州祖陵黑瓦爲言
帝命易以黃,如皇陵制。
宣宗即位,遣鄭王謁祭孝陵
正統二年諭,天壽山陵寢剪伐木者重罪都察院榜禁,錦衣衛官校巡視工部欽天監環山立界,十年,謁三陵,諭百官淺色衣服,如洪武永樂例。
南京司禮太監陳祖圭言:「魏國公徐俌每祭孝陵,皆券門直入,至殿內行禮,僭妄宜改。
言:「入券門者,所以祖宗之祭,尊皇上之命。
旁門者,所以守臣下之分。
循守故事幾及百年豈敢擅易。
下禮部議,言:「長陵太廟遣官致祭所由之門與孝陵事體相同,宜如舊
」從之。
公元1488年
弘治元年,遣內官監鳳陽皇陵,凡官員公事經過者俱謁陵
十七年,更裕陵神座
初,議以孝太皇太后祔葬裕陵,已遣官分告諸陵及天壽山后土,而欽天監以爲歲殺在北,方向不利
內官監亦謂英廟陵寢難以輕動,遂議別建廟,奉安神主
帝心未慊,卒移英廟居中孝莊居左孝肅祔其右云。
正德間,定長陵以下諸陵,各設神宮監並衛及祠祭署。
清明中元冬至,俱分遣駙馬都尉行禮文武陪祭
忌辰正旦孟冬聖節,亦遣駙馬都尉行禮
親王之籓,詣諸陵辭謁
恭讓章皇后陵,清明中元冬至忌辰內官行禮
西山景皇帝陵,祭期如上儀賓行禮
公元1531年
初,成祖黃土山名天壽山
嘉靖十年,名祖陵曰基運山,皇陵曰翌聖山,孝陵曰神烈山顯陵純德山,及天壽山,並方澤從祀所在有司祭告陵山祇。
禮官因奏:「神祇每年秋祭,有鐘山天壽山之神,今宜增基運等山。
」從之。
公元1535年
十四年,諭禮部尚書夏言:「清明節遣官上陵內殿復祭,似涉煩復
:「我朝祀典,如特享、時享祫享禘祭,足應經義,可爲世法
上陵奉先殿多沿前代故事
上陵之祀,每歲清明中元冬至凡三。
中元俗節,事本不經
往因郊祀正首,故冬至上陵,蓋重一氣之始,伸報本之義。
今冬至既行大報配天之禮,則陵事爲輕。
況有事南郊,乃輟陪祀臣僚,遠出山陵,恐於尊祖配天之誠未盡
可罷冬至上陵,而移中元霜降,惟清明如舊
清明禮行所謂雨露既濡,君子履之,有怵惕之心者也。
霜降禮行所謂霜露既降,君子履之,有悽愴之心者也。
二節遣官上陵,則內殿之祭,誠不宜復。
」遂著爲令。
公元1536年
十五年,諭曰:「廟重於陵,其禮嚴。
廟中一帝一後,陵則二三後配葬。
今別建奉慈殿,不若奉主於陵殿爲宜。
梓宮配葬,而主乃別置近於黜之,非親之也。
」乃遷孝肅孝穆孝惠三後神主於陵殿。
又諭曰:「三後神主皇太后太皇太后者,乃子孫奉尊稱。
今既遷陵殿,則名實不準
等議曰:「三後神主,禮不祔廟,義當從祧。
遷奉陵殿,深合典禮
其稱皇太后太皇太后者,乃子孫所上尊號
今已遷奉於陵,則當從夫婦之義,改題孝肅神主不用睿字,孝穆孝惠神主,俱不用純字,則嫡庶有別,而尊親並隆矣。
」命如擬行。
又諭:「祭告長陵七陵俱躬叩拜恭讓章皇后景皇帝展拜一次以慰追感之情。
十七年,改陵殿曰祾恩殿,門曰祾恩門
又建成祖聖蹟亭於平臺山率從官行祭禮
二十一年工部尚書顧璘請以帝所顯陵聖制歌詩,製爲樂章,享獻
禮部: 「天壽山歲祀不用樂。
已而承天府守備太監傅霖乞增顯陵歲暮之祭。
部議:「諸無歲祀典
」詔並從部議
公元1568年
隆慶二年,帝詣天壽山春祭
前一日,告世宗几筵奉先弘孝神霄殿。
駕至天壽山紅門降輿,由左門入,升輿駐蹕感思殿。
越二日,質明行禮。
帝青袍,乘板輿長陵門外東降輿,由殿左門入,至拜位上香四拜
神御獻帛獻爵訖,復位
亞獻終獻,令執爵者代,復四拜
如常祭之儀。
隨詣永行禮
是日遣官六員,俱青服,分祭六陵
公元1580年
萬曆八年謁陵如舊
十一年,復謁陵
禮部言:「宜遵世宗彝憲,酌分二日以次展拜
」乃定長、永、昭三陵上香八拜,親奠帛。
初獻六陵二寢,上香四拜
其奠帛三獻,俱執事官代。
十四年禮部言:「諸妃葬金山諸處者,嘉靖中俱配享陵殿,罷本墳祭。
今世廟諸妃安厝西山者,宜從其例。
祭品物,九陵恭讓、恭仁之止於酒果,而越、靖諸王及諸王妃則又有牲果祝文,反從其厚者,蓋以九陵帝后,歲暮祫祭於廟,旬日且復孟春之享,故元旦陵殿止用酒果,非儉也;諸王諸妃則祫祭春祭不與元旦一祭不宜從簡,故用牲帛祝文,非豐也。
恭讓、恭仁既不與祫享廟中,又不設牲帛於陵殿,是則禮文之缺,宜增所未備。
諸王諸妃祝文,尚仍安厝所用,宜改敘歲時遣官之意,則情順禮安。
報可
規制,有寶城長陵最大,徑一百一丈八尺。
次永,徑八十一丈。
深廣丈尺有差
正前爲明樓,樓中立帝廟諡石碑,下爲靈寢門。
惟永中爲券門
左右牆門一樓
樓前石几筵,又前爲祾恩殿、祾恩門
殿惟長重檐九間左右配殿各十五間。
重檐七間,配殿九間
俱殿五間配殿五間
門外神庫或一或二,神廚宰牲亭,有聖蹟碑亭
碑俱設門外,率無字。
長陵南有總神道,有石橋,有石像人物十八對,擎天柱四,石望柱二。
長陵有《神功聖德碑》,仁宗御撰,在神道正南。
南爲紅門門外石牌坊一。
門內有時陟殿,爲車駕更衣之所。
東有感思殿,爲駐蹕之所。
殿東神馬廠。
忌辰
公元1375年
洪武八年四月仁祖忌日太祖親詣皇陵致祭
永樂元年禮部尚書李至剛等奏定,高皇帝忌辰前二日,帝服淺淡色衣,御西角門視事
鳴鐘鼓不行賞罰不舉音樂禁屠宰。
百官淺淡色衣黑角帶朝參
至日親祀奉先殿,仍率百官孝陵致祭
高皇后忌辰如之。
公元1429年
宣德四年令,凡遇忌辰通政司、禮科、兵馬司勿引囚奏事
五年,敕百官朝參奏事儀。
公元1063年
英宗即位,召禮臣及翰林院忌辰禮。
大學士楊士奇楊榮學士楊溥議:「每歲高廟帝后、文廟帝后、仁宗忌辰,服淺淡色服,不鳴鐘鼓,於奉天視事
宣宗忌辰小祥之日,於西角門視事
」從之。
公元1501年
弘治十四年令,凡遇忌辰朝參不得服糹寧絲紗羅衣
景皇帝恭讓皇后忌辰,遇節令,服青絲花樣
宣宗忌辰,遇祭祀,服紅。
十六年八月吏部尚書馬文升言:「宣德間仁宗忌辰諸司悉免奏事
太祖至仁宗生忌,俱輟朝
其後不知何時仁宗忌辰依前奏事
太祖憲宗忌辰百官淺淡色服黑角帶
朝廷亦出視朝鳴鐘鼓奏事
臣思自仁至憲,世有遠近,服有隆殺
自仁忌辰英宗生忌日,視朝鳴鐘鼓
若遇憲宗孝穆皇太后忌日,不視朝,著淺淡服,進素膳,不預他事
或遵宣宗時例,自太祖憲宗生忌,俱輟朝一日
憲宗孝穆忌日,如臣所擬
」帝下禮部議
部臣言:「經傳所載,忌日爲親死之日。
則死日爲忌,非謂生辰也。
其曰忌日不用不以此日爲他事也。
忌日不樂,是不可吉事也,此日當專意哀思父母,餘事皆不舉
先朝事例迄今見行未敢更易
」帝乃酌定淺淡服色視事
公元1528年
嘉靖七年令,忌辰只祭本位
十八年令,高廟帝后忌辰於景神殿列聖帝后忌辰祭於永孝殿。
二十四年令,仍祭於奉先殿。
乘輿蕃國王訃奏儀
蕃國王薨,使者訃奏至,於西華門內壬地設御幄,皇帝素服乘輿詣幄。
太常卿奏:「某國世子陪臣某官某,奏某國王臣某薨。
承製官至使者宣制曰:「皇帝致問爾某國王某,得何疾而逝。
使者答故。
其儀大略如臨王公大喪儀,但不舉哀
塞外都督等官訃至,永樂間遣官齎香鈔諭祭
後定例,因其奏請給與表裏祭文,令攜歸自祭。
來京病故者,遣官諭祭或賜棺賜葬。
後定年終類奏,遣官祭之。
若在邊歿於戰陣者,不拘此例。
外國使臣病故者,令所在官司賜棺及祭,或欲歸葬者聽。
乘輿王公大舉哀
公元1369年
洪武二年開平王常遇春卒于軍。
訃至,禮官請如宋太宗趙普舉哀故事
遂定制,凡王公薨,訃報太常司,示百官,於西華門內壬地設御幄,陳御座,置素褥
設訃者位於前,設百官陪哭東西向,奉慰位於訃者位北,北向
贊禮二人位於訃者位之北,引訃者二人位於贊禮之南,引百官四人位於陪位之北,皆東西向。
其日,備儀仗於奉天迎駕
皇帝素服乘輿詣幄,樂陳於幄之南,不作
太常卿奉:「某官來訃,某年月日,臣某官以某疾薨,請舉哀。
皇帝哭,百官皆哭。
太常卿止哭百官奉慰訖,分班立。
訃者四拜退,太常卿禮畢
乘輿還宮,百官出。
東宮王公舉儀同,但設幄於東宮西門外,陪哭者皆東宮屬。
乘輿王公大喪儀
王公大臣訃奏,太史監擇皇帝臨喪日期
衛司設大次喪家大門外,設御座正廳中。
司設百官次於大次左右
侍儀司百官陪立位於前左右,引禮四人位於百官之北,東西向。
喪主以下拜位於廳前,主婦以下位於殯北幔中。
其日,鑾駕至大次,降輅升輿入易素服
百官皆易服,先入就廳前,分班侍立
御輿出次
喪主以下免絰去杖,衰服出迎大門外。
望見乘輿止哭再拜,入於門內之西。
乘輿入門將軍四人前導四人後從
至正廳,降輿,升詣靈座前,百官班於後。
皇帝哭,百官皆哭。
太常卿止哭三上香,三祭酒
至正御座主喪以下詣廳下拜位,再拜
承製官詣喪主前云:「有制」。
喪主以下皆跪。
宣制訖,皆再拜,退立於廳西。
太常卿禮畢皇帝升輿,出就大次,易服。
御輿出,喪主以下詣前再拜退。
皇帝降輿升輅,喪主杖哭而入。
儀衛贊唱大略如常
公元1390年
其公、侯卒葬輟朝禮,洪武二十三年定。
凡公、侯卒於家者,聞喪輟朝三日
下葬一日
卒於外者,聞喪,一日
柩至三日
下葬,仍一日
輟朝之日,不鳴鐘鼓,各官淺淡色衣朝參
初制,都督都指揮卒,輟朝二日
永樂更定,惟公、侯、駙馬、伯及一品官,輟朝一日
中宮父祖喪儀
中宮父母薨,訃報太常寺轉報內使監
前期,設薦於別殿東壁下,爲皇后舉哀位及內命婦以下哭位。
皇后出詣別殿內使監令奏:「考某官以某月某日薨」,母則云:「妣某夫人」,祖考、妣同。
皇后哭,內命婦以下皆哭盡哀
皇后問故,又哭盡哀
素服內命婦素服止哭,還宮。
內使監奏聞
得旨:「皇后奔喪
喪家薦席於喪寢之東,從臨內命婦位於其下,主喪以下位於喪寢之西,主婦以下位於喪寢之北幔下。
至日內使監堊車備儀導引
皇后素服出宮,升輿三面白布行帷。
閣外降輿,升堊車
喪家大門內,降車哭入,仍以行帷圍護
從臨者皆哭入。
喪主以下,降詣西階下立哭。
皇后升自東階,進至屍東,憑屍哭。
從臨者皆哭。
喪主升自西階,俱哭於屍西。
皇后至哭位,內使監令跪請止哭。
應奉慰者詣皇后前,奉慰如常禮。
皇后成服,則從臨命婦應還者先還。
本日未即奔喪則是晡復哭於別殿
服制皇后齊衰及從臨命孝服,俟喪家成服日進之。
靈前再拜上香復位再拜
如爲諸王外戚舉哀,仍於別殿南向,不設薦位。
遣使臨吊
太常奉旨遣吊。
前期,設宣制位於喪家正廳之北,南向喪主受吊位於南,北向婦人立哭位於殯北幕下
其日,使者至。
喪主去杖,免絰衰服止哭出迎中門外。
先入,就廳前拜位。
內外止哭使者入,就位有制
喪主以下再拜跪。
宣制曰;「皇帝聞某官薨,遣臣某吊。
喪主以下復再拜。
禮畢內外皆哭。
使者出,喪主中門外,拜送,杖哭而入。
宮使則稱有令
遣使賻贈及致奠,其儀節相仿云。
賻贈之典,一品米六十石,麻布六十匹。
二品以五,三品四品以四,五品六品以三,公侯則以百。
永樂後定制,公、侯、駙馬、伯皆取上裁
陣亡者全支,邊遠守禦出征出海運糧病故半支。
其遣百官王公大喪儀
前期有司喪家設位次。
其日,百官應會弔者素服至。
喪主以下東階哭位,主婦以下就殯北哭位。
百官入,就殯前位哭,主喪主婦以下皆哭。
止哭再拜主喪以下答拜
班首喪主前展慰畢,百官出,喪主拜送,杖哭而入。
會葬儀同
遣使冊贈王公大臣儀
前期禮部奏請制冊,翰林院取旨制文中書省禮部奏請某官爲使。
其日,祠祭司龍亭香亭午門正中執事受冊者家設宣制官位正廳東北南向喪主受冊命者位於廳前,北向
禮部官封冊文,以盝匣盛之,黃袱裹置龍亭中。
儀仗鼓樂前導,至其家。
受冊出迎大門外。
執事龍亭置廳上正中,使者入,立於東北
受冊者就拜位再拜
使者稍前,稱「有制」。
受冊者跪。
宣制曰:「皇帝遣臣某,冊贈某官某爲某勳某爵。
」宣訖,代受冊復再拜。
使者冊授之,代受冊者捧置靈座前。
使者出,代受冊者送至大門外
不用冊者,吏部誥命喪家冊文錄黃設祭儀於靈前
受冊再拜執事者展黃立讀於左。
喪主以下再拜焚黃
賜祭
公元1381年
洪武十四年九月衍聖公孔希學卒,遣官致祭
其後,羣臣祭葬,皆有定制
太祖諭祭羣臣文,多出御筆。
嘉靖中世宗禮部尚書席書兵部尚書李承勳親制祭文
特典非常制也。
公元1567年
隆慶元年十二月禮部議上卹典條例:凡官員祭葬,有無隆殺之等,悉遵《會典》。
特恩,如侍從日侍講讀軍功躬履行陣東宮官出閣講授有勞者。
嘉靖中事例,祭葬加一等,無祭者與祭一罈,無葬者給半葬,半葬者給全葬。
講讀官五品本身有祭,四品父母三品及妻。
軍功四品得祭葬,三品未滿父母
講讀年久啓沃功多、軍旅身殲、勳勞著者恩恤加厚,臨期請旨
公元1569年
會典》,凡一品官,祭九壇
父母妻加祭。
二壇一罈,或妻止一罈者,恩難預擬,遇有陳乞酌擬上請
二品二壇
東宮三少,或兼大學士一品者,至四壇,父母妻俱一罈致仕三少加一罈,加太子太保者加三壇,妻未封夫人不祭
三品祭葬,在任致仕一罈,兼學士尚書二壇未及考滿病故一罈減半
造葬悉如舊例。
四、五品不得重封
四品官由六七品升者,父母有祭。
五品升者,以例不重封,遂不得祭。
今定四品官,凡經考滿者,父母雖止授五品封,亦與祭一罈
四品上官本身父母恩典,必由考滿而後得。
然有二品三品共歷四五年,父母未授三品封,終不得沾一祭者,宜並敘年資
二品三品共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三品滿,本身父母俱與三品祭葬。
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四品滿,本身三品考滿例,祭一罈半,葬父母一罈
凡被劾閒住者,雖遇覃恩,復致仕,仍不給祭葬。
勳臣祭葬,皇親出自上裁
駙馬都尉祭十五壇。
公、侯、伯在內掌府事坐營在外總兵有殊勳加太子太保以上者,遵《會典》。
公、侯十六壇,伯十五壇,掌府坐營總兵勳勞者七罈,掌府坐營年勞五壇,掌府坐營政跡未著者四壇,管事而被劾勘明閒住者二壇,被劾未經勘實一罈
勘實罪重者,並本爵應得祭葬皆削。
正德間,公、侯、伯本祭俱三壇嘉靖間二壇
今遵嘉靖例,以復《會典》之舊。
武臣祭葬,遵正德嘉靖例,都督同知僉事錦衣衛指揮三壇,署都督同知僉事一罈,餘推類行之。
公元1578年
帝從其議。
萬曆六年更定凡致養病終養聽用等官,祭葬俱與現任官同
十二年續定,被劾自陳致仕官有日論定原無可議者,仍給祭葬,父母妻視本身爲差等。
喪葬之制
公元1372年
洪武五年定。
襲衣三品以上三,四品五品二,六品以下一。
飯含五品以上飯稷含珠九品以上飯粱含小珠。
銘旌絳帛,廣一幅四品以上九尺六品以上八尺九品以上七尺
斂衣品官朝服一襲常服十襲,衾十番
靈座設於柩前,作白絹結魂帛以依神。
棺槨品官棺用油杉硃漆,槨用土
牆翣,公、侯六,三品以上四,五品以上二。
明器,公、侯九十事,一品二品八十事,三品四品七十事,五品六十事,六品七品三十事,八品九品二十事。
引者,引車之紼也;披者,以纁爲之,擊於輀車四柱,在旁執之,以備傾覆者也;鐸者,以銅爲之,所以輓歌者。
公、侯四引六披,左右各八鐸。
一品二品三引四披左右各六鐸。
三品四品二引二披左右各四鐸。
五品以下,二引二披左右各二鐸。
幡竿九尺五品以上一人執之以引柩,六品以下不用
功布品官用之,長三尺。
方相四品以上四目七品以上兩目八品以下不用
車上竹格,以彩結之,旁施帷幔四角重流蘇。
志石二片,品官皆用之。
其一爲蓋,書某官之墓;其一爲底,書姓名鄉里三代生年、卒葬月日子孫、葬地。
婦人則隨夫與子孫封贈
二石相向,鐵束埋墓中。
祭物四品以上羊豕九品以上豕。
公元1369年
初,洪武二年敕葬開平王常遇春鐘山之陰,給明器九十事,納之墓中。
鉦二,鼓四,紅旗拂子各二,紅羅蓋、鞍、籠各一,弓二,箭三,竈、釜、火爐各一,俱以木爲之。
水罐、甲、頭盔臺盞、杓、壺、瓶、酒甕唾壺水盆香爐各一,燭臺二,香盒香匙各一,香箸二,香匙箸瓶、茶鍾茶盞各一,箸二,匙二,匙箸瓶一,碗二,楪十二,橐二,俱以錫造,金裹之。
班劍牙仗各一,金裹立瓜骨朵戟、響節各二,交椅腳踏馬杌各一,誕馬六,槍、劍、斧、弩、食桌、牀、屏風柱杖、箱、交牀、香桌各一,凳二,俱以木爲之。
樂工十六,執儀伏二十四,控士六女使十,青龍白虎硃雀玄武神四,門神二,武士十,並以木造,各高一尺
雜物,翣六,璧一,筐、笥、楎、椸、衿、鞶各一,笣二,筲二,糧漿瓶二,油瓶一,紗廚、暖帳各一。
束帛三段,纁二段,每段長一丈八尺
後定制,公、侯九十事者准此行之。
以次減殺
碑碣
公元1370年
明初,文武大臣薨逝,例請於上,命翰林官制文,立神道碑
太祖時中山王徐達成祖時榮國公姚廣孝弘治中昌國公張巒先塋,皆出御筆。
其制自洪武三年定。
五品以上用碑,龜趺螭首
六品以下用碣,方趺圓首
五年,復詳定其制。
功臣歿後封王螭首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廣三尺六寸龜趺三尺八寸
一品螭首二品麟鳳蓋,三品天祿辟邪蓋,四品七品方趺。
首視功臣歿後封王者,遞殺二寸至一尺八寸止。
碑身遞殺五寸,至五尺五寸止。
其廣遞殺二寸,至二尺二寸止。
遞殺二寸,至二尺四寸止。
墳塋之制,亦洪武三年定。
一品塋地周圍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
二品,八十步,高一丈四尺
三品,七十步,高一丈二尺
以上石獸各六。
四品,四十步。
七品以下二十步,高六尺
五年重定。
功臣歿後封王塋地周圍一百步,墳高二丈四圍牆高一丈石人四,文武各二,石虎、羊、馬、石望柱各二。
一品六品塋地如舊制,七品十步
一品墳高一丈八尺二品七品遞殺二尺
一品牆高九尺二品四品遞殺一尺五品四尺
一品二品石人二,文武各一,、羊、馬、望柱各二。
三品四品石人五品石虎六品以下無。
公元1479年
太祖時盱眙揚王墳置守戶二百一十,宿州徐王墳置墳戶九十三,滁州滁陽王墳亦置墳戶。
四年,又賜功臣李善長徐達常茂馮勝墳戶百五十,鄧愈唐勝宗陸仲亨華雲龍顧時陳德耿炳文吳楨孫恪郭興墳戶百。
成化十五年南京禮部言:「常遇春李文忠十四人勳臣墳墓,俱在南京城外,文忠曾孫萼等,以歲久頹壞爲言請命修治
」帝可其奏,且令無子孫者,覆墓一人守護之。
賜諡
公元1502年
親王例用一字郡王二字文武大臣同。
與否上裁
官品未高侍從有勞,或以死勤事者,特賜諡,非常例。
洪武初,有應得諡者禮部請旨,令禮部翰林院擬奏
弘治十五年定制,凡親王薨,行撫、按,郡王病故行本府親王及承奉長史核勘以奏,乃議諡
文武大臣請諡,禮部取旨,行吏兵部考實蹟。
禮部三等行業俱優者爲上,頗可者爲中,行實無取爲下,送翰林院擬諡。
有應諡而未得者,撫、按、科道官以聞。
按明初舊制諡法自十七字至一字,各有等差
然終高帝世,文臣未嘗得諡,武臣非贈侯伯不可得
魯、秦二王曰荒、曰愍。
至建文諡王禕成祖諡胡廣文臣始有諡。
世宗濫及方士,且加四字矣。
定例三品得諡,詞臣諡「文」。
然亦有得諡不止三品,諡「文。
不專詞臣者,或以勳勞,或以節義,或以望實破格崇褒,用示激勸
冒濫者,亦間有之。
公元1573年
萬曆元年,禮臣言:「大臣應得諡者,宜廣詢嚴核
諡而未請者不拘遠近,撫、按、科道舉奏酌議補給
十二年,禮臣言:「大臣諡號,必公論允服,毫無瑕疵者,具請上裁
行業平常,即官品雖崇,不得概予。
」帝皆從之。
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郭正域請嚴諡典
議奪四人許論黃光升、呂本、範廉;應奪而改者一人陳瓚;補者七人伍文定吳悌魯穆楊繼宗鄒智楊源陳有年
閣臣沈一貫硃賡力庇呂本,不從其議。
未幾御史張邦俊請以呂柟從祀孔廟,而應補諡者雍泰魏學曾十四人
部議久之,共匯題先後七十四人留中不發
天啓元年始降俞允,又增續請者十人,而邦俊原請九人不與
正域所請伍文定等亦至是始定。
凡八十四人
其官卑得諡者鄒智劉臺魏良弼周天佐楊允繩沈煉楊源黃鞏楊慎周怡、莊鷫、馮應京皆以直諫孟秋張元忭曹端賀欽陳茂烈馬理陶望齡皆以學行張銓忠義李夢陽文章魯穆楊繼宗張朝瑞硃冠傅新德張允濟皆以清節楊慎文憲,莊鷫之文節,則又兼文學云。
公元1623年
三年禮部尚書林堯俞言:「諡典五年一舉,自萬曆四十五年至今,蒙恤而未諡者九卿省會議與臣部酌議
」帝可之。
然是時,遲速無定。
六年禮科給事中彭汝楠言:「耳目近則睹記真,宜勿逾五年之限。
」又謂:「三品以上爲當予諡,而建文諸臣之忠義陶安等之帷幄葉琛等之行間,皆宜補諡
」事下禮部,以建文諸臣未易輕擬,不果行
福王時,始從工科給事中李清言,追諡開國功臣李善長十四人正德諫臣蔣欽十四人天啓慘死諸臣左光斗九人,而建文帝之弟熥、AR、熙,子文奎,亦皆因清疏追補
品官喪禮
品官喪禮載在《集禮》、《會典》者,本之《儀禮·士喪》,稽諸《唐典》,又參以硃子家禮》之編,通行共曉。
茲舉大要,其儀節不具錄。
公元1626年
初終之禮,疾病,遷於正寢
屬纊,俟絕氣乃哭。
喪主主婦護喪子孫賢能者。
治棺訃告
設必屍牀、帷堂,掘坎。
設沐具,沐者四人六品以下三人,乃含。
置虛座,結魂帛,立銘旌。
喪之明日小斂,又明日大斂蓋棺設靈牀於柩東。
明日五服之人各服其服,然後朝哭相吊
既成服,朝夕奠,百日卒哭
擇地三月而葬。
后土,遂穿壙。
刻志石,造明器,備大舉,作神主
發引,至墓所,乃窆。
銘旌志石於壙內,掩壙復土,乃祠后土於墓。
題主奉安
升車反哭
虞祭,葬之日,日中而虞,柔日再虞剛日三虞
若去家經宿以上,則初虞於墓所行之。
墓遠,途中柔日,亦於館所行之。
三虞,必俟至家而後行。
三虞後,遇剛日卒哭
明日家廟
期而小祥
至此十三月不計
卜日祭,今止用初忌,喪主乃易練服
再期大祥
至此凡二十五月,亦止用第二忌日祭。
禫服,告遷於祠堂
改題神主遞遷而西,奉神主入於祠堂
靈座,奉遷主埋於墓側。
大祥後,間一月而禫。
喪到此計二十有七月
卜日喪主禫服祠堂,祗薦禫事。
其在遠聞喪者,始,易服,哭而行。
至家,憑殯哭,四日成服
若未得行,則設位四日變服
若既葬,則先哭諸墓,歸詣靈座前哭,四日成服
齊衰以下喪,爲位而哭。
奔喪,則至家成服
若不奔喪四日成服
凡有改葬者,孝子以下及妻、妾、女子子,俱緦麻服周親以下素服
設祖奠,無反哭,無方魌頭,餘如常葬之儀。
既葬,就吉帷靈座前一虞。
孝子以下,出就別所,釋緦服素服而還
公元1393年
洪武二十六年四月,除期服奔喪之制。
先是百官祖父母伯叔兄弟喪,俱得奔赴
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
若俱令奔喪守制,或一人連遭五六期喪,或道路千里,則居官日少更易繁數曠官廢事
今後父母祖父母承重丁憂外,其餘期不許奔,但遣人致祭
」從之。
士庶喪禮
公元1368年
《集禮》及《會典》所載,大略仿品官制,稍有損益
洪武元年御史高元侃言:「京師人民循習舊俗
凡有喪葬設宴會親友,作樂娛屍,竟無哀慼之情,甚非所以爲治。
禁止以厚風化
」乃令禮官定民喪服之制。
公元1372年
五年詔定:「庶民襲衣一稱,用深衣一、大帶一、履一雙,裙袴衫襪隨所用
飯用,含錢三。
銘旌紅絹五尺
斂隨所有衣衾及親戚禭儀隨所用
棺用堅木,油杉爲上,次之,土次之
黑漆金漆不得硃紅
明器一事
功布白布三尺引柩。
柳車以衾覆棺。
志石二片,如官之儀。
塋地圍十八步。
祭用豕,隨家有無
」又詔:「古之喪禮,以哀慼爲本,治喪之具,稱家有無
近代以來,富者奢僭犯分,力不足稱貸財物,誇耀殯送,及有惑於風水停柩經年,不行安葬。
宜令中書省集議定制頒行遵守,違者論罪
」又諭禮部曰:「古有掩骼埋胔之令,近世俗,死者或以火焚,而投其骨於水。
傷恩敗俗莫此爲甚
禁止之。
若貧無地者,所在官司擇寬閒地爲義冢,俾之葬埋
或有宦遊遠方不能歸葬者,官給力費以歸之。」
○服紀
公元1374年
明初頒《大明令》,凡喪服等差多因前代之舊。
洪武七年,《孝慈錄》成,復圖列於《大明令》,刊示中外
先是貴妃孫氏薨,敕禮官服制
禮部尚書牛諒等奏曰:「儀禮》,父在,爲母服期年,若庶母無服
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
」乃敕翰林院學士宋濂等曰;「養生送死聖王大政
諱亡忌疾衰世陋俗
三代喪禮散失於衰周,厄於暴秦。
、唐以降,莫能議此。
夫人無窮,而禮爲適宜
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
爾等考定喪禮
於是等考得古人論服母喪凡四十二人,願服三年二十八人服期者十四人
太祖曰:「三年之喪天下通喪
觀願服三年,視願服期年者倍,豈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
」乃立爲定制
子爲父母庶子爲其母,皆斬衰三年
嫡子衆子庶母,皆齊衰杖期。
仍命以五服喪制,並著爲書,使內外遵寧
制服五。
斬衰以至麻布爲之,不縫下邊
齊衰,以稍粗麻布爲之,縫下邊
大功,以粗熟布爲之。
小功,以稍粗熟布爲之。
緦麻,以稍細熟布爲之。
其敘服有八。
斬衰三年者:子爲父母庶子所生母,子爲繼母,謂母卒父命他妾養己者,子爲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者;女在室父母女嫁被出而反在室父母嫡孫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承重者;爲人後者爲所後父母,及爲所後祖父母承重;夫爲後則妻從服,婦爲舅姑庶子之妻爲夫之所生母;妻妾爲夫。
曰齊衰杖期者:嫡子衆子庶母嫡子衆子之妻爲夫之庶母,爲嫁母出母、父卒繼母改嫁而已之者;夫爲妻。
齊衰不杖期者:父母嫡長子衆子父母爲女在室者,繼母長子衆子慈母長子衆子;孫爲祖父母孫女適人不降,高曾皆然;爲伯叔父母;妾爲夫之長子衆子,爲所生子;爲兄弟,爲兄弟之子兄弟之女在室者,爲姑及姊妹在室者;妾爲嫡妻嫁母出母爲其子;女在室及雖適人無夫與子者,爲其兄弟兄弟之子繼母改嫁前夫之子從己者;爲繼父同居兩無大功之親者;婦人爲夫親兄弟之子婦人爲夫親兄弟子女在室者;女出嫁父母;妾爲其父母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女適人兄弟之爲父後者;祖爲嫡孫父母長子婦。
齊衰五月者:爲曾祖父母。
齊衰三月者:爲高祖父母,爲繼父同居而今不同者,爲繼父同居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大功九月者:爲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爲姑及姊妹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衆子婦,爲女之出嫁者;祖爲衆孫;爲兄弟之子婦;婦人爲夫之祖父母,爲夫之伯叔父母,爲夫之兄弟之子婦,爲夫兄弟女嫁人者;女出嫁本宗伯叔父母,及爲兄弟兄弟之子,爲姑姊妹兄弟之女在室者;爲人後者爲其兄弟姑姊妹在室者;妻爲夫本生父母;爲兄弟之子爲人後者。
小功五月者:爲伯叔祖父母,爲同堂伯叔父母,爲再從兄弟及從姊妹在室者,爲同堂兄弟之子,爲祖姑在室者,爲從祖姑在室者,爲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爲兄弟之妻;爲人後者爲其姑姊妹適人者;爲嫡孫婦,爲同堂姊妹出嫁者,爲孫女適人者,爲兄弟之孫及兄弟女孫在室者,爲外祖父母,爲母之兄弟姊妹,爲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爲姊妹之子婦人爲夫之姑及夫姊妹,爲夫之兄弟夫兄弟之妻,爲夫兄弟孫及夫兄弟女孫在室者,爲夫同堂兄弟之子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緦麻三月者:爲族曾祖父母,爲族伯祖父母,爲族父母,爲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爲族曾祖在室者,爲族祖姑及族姑在室者,爲兄弟曾孫,女在室同,爲曾孫玄孫,爲同堂兄弟之孫,女在室同,爲再從兄之子,女在室同,爲祖姑從祖姑及從祖姊妹出嫁者,爲兄弟孫女出嫁者,爲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爲乳母,爲舅之子,爲姑之子,爲姨之子,爲外孫,爲婿,爲妻之父母,爲兄弟孫之婦,爲同堂兄弟子之婦,爲同堂兄弟之妻,爲外孫婦,爲甥婦;婦人爲夫之曾祖高祖父母,爲夫之叔伯祖父母,爲夫之同堂伯叔父母,爲夫兄弟曾孫,爲夫之同堂兄弟,爲夫同堂兄弟之孫,孫女同,爲夫再從兄之子,爲夫兄弟孫婦,爲夫同堂兄弟子之婦,爲夫同堂兄弟之妻,爲夫同堂姊妹,爲夫之外祖父母,爲夫之舅及姨,爲夫之祖姑從祖姑在室者;女出嫁本宗叔伯祖父母,爲本宗同堂叔伯父母,爲本宗同堂兄弟之子女,爲本宗祖姑從祖姑在室者,爲本宗堂姊妹出嫁者;爲人後者爲本生外祖父母。
公元1539年
嘉靖十八年正月,諭輔臣:「昨居喪理疾,閱《禮記·檀弓》等篇,其所禮儀制度俱不歸一,又不載天子全儀。
雖曰『三年之喪,通乎上下』,而今昔亦有大不同者。
皇祖所定,未有全文,每遇帝后之喪,亦未免因仍爲禮。
至於冠裳衰絰所司之制不一其與禮官考定之。
初喪除服冠裳輕重之制具爲儀節,俾歸至當
於是禮部喪服諸制奏之。
帝令更加考訂畫圖註釋,並祭葬全儀,編輯成書備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