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家集-宋-司马光卷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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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传家集卷五十五    宋 司马光 撰
  章奏三十八
   申明役法劄子(元祐元年上/)
臣先曾上言乞直降敕命应天下免役钱一切并罢其
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委令佐揭簿
定差蒙朝廷一一如臣所请臣窃闻降敕之初百姓莫
不喜悦一两月间州县定差已了别无词讼人情安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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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何续有顾募不足方行定差指挥人始疑惑既而屡
有更张号令不一又转运使各以已见欲合本路共为
一法不令州县各从其宜是致州县惶惑不知所从或
已差役人却放或已放顾人却收或依旧用役钱顾人
或不用钱招人充役朝夕不定上下纷纭往往与二月
六日敕意相违窃缘臣元初起请及朝廷所降敕节文
明言委州县官看详依今来指挥若有方碍致施行未
得仰具利害擘画申州州申转运司转运司奏闻委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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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官再加看详随宜修改别作一路一州一县敕施行
务要曲尽其宜岂是当日所言一字不可移易但患转
运司州县不肯奏陈臣今欲申明元初起请内声说
不明不尽事件谨具画一如后
一臣起请虽云依熙宁元年旧法人数定差若旧法人
 数有于今日不可行者即是妨碍合申乞改更人数
 或太多或太少惟本州县知得的确合消数目合酌
 中立额申乞依数定差朝廷难为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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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臣起请虽云若所差人不愿充役任便选顾有行止
 人自代其顾钱多少私下商量若所顾之人邀勒被
 差之人广求顾直官司亦当裁定不得过自来官中
 顾钱之数其州县官员即不得指占所顾之人令被
 差之人顾觅
一臣起请虽云见役人候差到役人各放令逐便者
 若所顾之人自有田产情愿充役者亦自可依旧存
 留又曹司一役新差之人多不谙熟书算行遣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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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文字未曾交割合留所顾之人给与顾钱令与新
 差之人同共行遣限半年内交割了毕才放逐便
一臣起请云今日衙前陪备少于向日不至破家若犹
 以为户力难任即乞于官户僧道单丁女户有屋业
 每月掠钱及十五贯庄田中年所收斛斗及百石以
 上者并等第出助役钱不及此数者与放免臣意以
 为十口之家岁收百石足供口食月掠房钱十五贯
 足供日用二者相须此外有馀者始令出助役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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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谓止收百石即令助役也若犹嫌太少及所收掠课
 利难知实数即乞应系第三等以上令出助役钱第
 四等已上放免若本州坊场河渡等钱自可支酬衙
 前重难分数得足则官户等更不消出助役钱
 一从来诸州招募人投充长名衙前若招募不足方始差
 到乡户衙前此自是旧法今来别无改更惟是旧日
 将坊场河渡折酬长名衙前重难令自出卖今来官中
 出卖坊场河渡收钱依分数折酬长名衙前重难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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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与旧法有异若乡户差补已足续有投名者即先
 从贫下放乡户归农乡户愿投充长名亦听
一臣起请委逐县看详具利害擘画申州本州类聚择
 其可取者擘画申转运司转运司类聚诸州所申择
 其可取者擘画奏闻朝廷伏缘知逐处民间利害子
 细转运司不如州州不如县窃虑逐县逐州有擘画
 得事理切当而本州及转运司抑遏删去不以上闻
 致敕下之日依旧妨碍施行未得欲乞更降指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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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县如有似此擘画切当被在上删去者许逐县直
 申转运司本州直申奏所贵下情无壅曲尽事宜仍
 乞降指挥下详定役法所只得以诸路州县申到利
 害详其可否立为定法其不当职之人为高奇之论
 不切事情者不得施行亦不可将一路一州一县利
 害作海行条贯
 一详定役法所奏请行下指挥若有妨碍难行之事亦乞
 如臣起请委逐路州县看详具利害擘画申上随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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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臣所言若有可取乞遍下诸州县除此外并依二月
六日所降敕命施行取进止
   乞罢保甲招置长名弓手劄子(元祐元年上/)
臣窃见府界及三路保甲虽罢团教犹冬教一月于民
有损于官无益不若尽罢之便何则比于团教之时民
间劳费虽什减六七然犹有三四此所谓于民有损也
朝廷每岁遣使按阅所费金帛以百万计而终无所用
之此所谓于官无益也臣以为不若尽罢之便自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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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来盗贼倍多所以然者乡村无赖子弟乍涉城市
闻见纷华自恃身为保丁坐索本家供给饮博游荡习
以成性今虽罢团教不肯复归南亩服田力穑逸欲既
深资用不足既家藏利兵又身挟武艺由是邀结党友
群行攻劫父兄不能禁州县不能制此自然之势也是
以数年以来年不甚饥而府界三路盗贼纵横入县镇
杀官吏若遇虫蝗水旱大饥之岁将若之何此不可不
为之先虑也以臣愚见莫若尽罢府界及诸路保甲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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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县主户数目盗贼多少委提点刑狱相度每若干户
置长名弓手一人与免户下租税支移折变及夫役诸
般差徭科配一无所预务为优假使人歆慕每十人置
节级一员五十人置十将一员百人置员寮一员二百
人以上置指挥使副指挥使各一员虽不及二百人亦
置指挥使副指挥使名目尽一县弓手以为赏功资
级其节级始初且令本县令佐依上下名次或选有部
辖者权管候有长行捉杀到强盗一人即补充正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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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下权管之人自后每捉杀到强盗一人依此迁一级
若未有阙且为守阙不得管人候有阙日补正其累功
劳迁至正指挥使满三年以上又曾捉杀到强盗三人
从来不曾犯赃罪者仰本县官吏结罪保明申州本州官
吏结罪保明申奏乞朝廷与于三班借差内安排若遇
有强恶贼人朝廷临时别立赏格者不在此限如此则
保申中勇健之士见前有出官之望来应募者必多除
第一第二等户物力高强合充重役不得应募外其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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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于本县有户籍田产不以等第高下并许投充长名
弓手永无解役之期(若第一第二等户情愿以一丁/为弓手馀丁充重役者亦听)若一
人阙额有二人以上争投者即委令佐拣试武艺高强
者充之如此则本县勇健者皆充弓手其馀懦弱者虽使
之为盗亦无能为患若见充长名弓手人有勇力武艺
衰退者许令外人指名比较若胜于旧者即令充替如
此则不须教阅武艺自然长得精熟仍委本州及提点
刑狱常切觉察令佐有取舍不公者取勘依法施行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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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募未满见今乡差弓手之数即且令乡差弓手相兼
祗应候招到长名弓手一人即替乡差弓手一人归农
其乡差弓手愿投长名者亦听若长名弓手及百人以
上即令分一半作两番二百人以上每百馀人分作一
番并年终交替其上番者随县尉逐捕盗贼自节级以
上各令管所辖之人若所辖之人有小可过犯许一面
区分不得过小杖十下若所辖之人敢陵犯本辖人员
者杖一百殴者徒一年虽权管亦同本辖人员若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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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人处取受财物并依律科罪犯赃罪杖者若系管辖
权管即降充长行下名若系正人员即降一资自后每
捉杀到强盗两人始当一人罪至徒者不以权正并降
充长行下名自后每捉杀到强盗三人始当一人虽许
迁资并系额外不得管人不得出官若遇下番则不相
管辖亦无阶级其下番者自十将以下各随所居之处
与耆长同觉察本管地分内曾为强盗之人及窝藏之
家凡为强盗者不肯于本管地分作过须在他处盖恐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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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地分捕盗人无所自容故也其本地分捕盗人往
往知之莫肯发举盗既得财分赃则绝迹远遁其贼发
地分捕盗人虽欲擒捕莫知其处官中虽立三限科校
终无所益由此贼发地分捕盗人每有贼发莫肯申举
若变主懦弱则多方抑塞不令声贼变主强梁则共陪
所失之财劝和使休是致群盗无所忌惮日益昌炽又
告捕得贼多被贼人雠报焚烧庄舍屠害老少其赏钱
岂宜留滞而往往为州县沮难有司靳惜动有经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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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不得使之解体欲乞今后应贼发地分其捕盗人更
不立三限科校捕盗官亦不批罚只以擒贼多少论其
功赏若敢抑塞隐蔽从严法施行仍每州各随大小贼
盗多少借官钱数千贯专充告捕赏钱每获强盗勘得
从来住止窝藏去处候断遣巳了委本州长吏当日先
以官钱支给告捕之人即移牒出贼州县勾追住止窝
藏地分捕盗人科不觉察罪弓手杖一百耆长杖八十
壮丁笞四十先籍没贼人及窝藏家财产偿所支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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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其不足之数令捕盗人等均摊限壹月催足津般赴
给赏州军补填官钱若路远难以津般则各于本州官
钱内关牒折兑其强恶贼人朝廷特于常法外多立赏
钱者自以省钱充不在捕盗人均摊之限如此贼盗则
无所容身必思改过自新若果行此法府界三路既免教阅劳费
之患无赖子弟又有所归投得以羁縻诸路正乡村之
名复国家旧制勇健之士前有仕进之望争讨贼立功
不待教阅而弓手武艺自然不敢衰退不须点差而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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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自足兼有所用人虽众多而上下有纲纪不敢相侵
暴贼发地分捕盗人不知贼处免虚受刑责出贼地分
为累及身不敢蔽匿景迹之人被盗之家无人抑塞有
所伸诉贼盗穷窘无所容身稍冀衰息取进止
   乞令六曹删减条贯白劄子
勘会近岁法令尤为繁多凡法贵简要令贵必行则
吏易为检详咸知畏避近㨿中书门下后省修成尚书
六曹条贯共计三千六百九十四册寺监在外又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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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诸司敕式所申修到敕令格式一千馀卷册虽有官
吏彊力勤敏者恐不能遍观而详览况于备记而必行
之其间条目苛密抵捂难行者不可胜数昨者条贯初
下吏部侍郎左选差注不行者数日不免再有奏陈复
依旧法必料诸曹条贯皆有似此拘碍难行者今欲特
降指挥下尚书六曹委长贰郎官同共看详本曹新旧
条贯内有海行已有及全无义理于事无益防禁太繁
难为遵守者尽令删去惟取纪纲大体切近事情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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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无者方始存留作本司条贯限两月申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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