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八旗通志-清-高宗弘历钦定八旗通志 卷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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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八旗通志卷三十一
 旗分志三十一
  八旗户籍(编审丁册/投充人户) (另档人户/汉军出旗) (买卖奴婢/)
   编审丁册
 国初定制编审各旗壮丁时令各该佐领稽察已成
  丁者增入丁册其老弱幼丁不应入册系沈阳者
  赴沈阳勘验系东京者赴鞍山勘验有隐匿者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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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入官伊主及该佐领领催各罚责有差
  又定置买人丁及新成幼丁许令编入本佐领误
  编入别佐领下者退回
  又定八旗新添壮丁每旗编佐领三十有逃亡缺
  少者于诸王贝勒贝子等府壮丁内拨补足额仍
  将该佐领治罪嗣后每三年编审一次
  又定每佐领编壮丁二百名
  又定旗员子侄俟十八岁登记部档后方许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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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未及岁数擅分居者议罚
   又定新满洲壮丁令酌拨旧丁内编成佐领
   天聪四年十月
上谕曰今时值编审壮丁凡总兵副将参将游击备禦等
 官俱宜自誓牛录额真各察其牛录壮丁其已成丁者
 即于各屯完结凡当沙汰老弱及新编幼丁系沈阳者
 赴沈阳勘验系东京者赴鞍山勘验此次编审时或有
 隐匿壮丁者将壮丁入官本主及牛录额真拨什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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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俱坐以应得之罪若牛录额真拨什库知情隐匿者每
 丁罚银五两仍坐以应得之罪其牛录额真之革职与
 否应俟另议凡诸贝勒包衣牛录或系置买人口及新
 成丁者准与增入毋得以在外牛录下人入之如丙寅
 年九月初一日以后有将在外牛录下人编入者退还
 原牛录又固山额真牛录额真俱先令盟誓凡贝勒家
 每牛录止许四人供役有溢额者察出启知贝勒退还
 如贝勒不从即赴告法司若不行赴告或本人告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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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人举首将所隐壮丁入官若固山诸贝勒俱属知情
即拨与别固山如诸贝勒中有不知情者即拨与不知
情之贝勒
  九年七月分别管理汉人官员以各堡生聚多寡
  黜陟之一等甲喇章京李思忠原管壮丁六百一
  十五名凡七年增丁一百一十三名升为三等梅
  勒章京牛录章京杨于渭原管壮丁九百八十六
  名凡七年增丁一百六十一名升为三等甲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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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废官佟三原管壮丁九百二十三名凡五年增
  丁七十八名主聚虽少以其革职后能实心任事
  优升为三等甲喇章京牛录章京吴裕原管壮丁
  二百二十名凡三年增丁一百六十名生聚甚多
  升为三等甲喇章京三等梅勒章京李国翰原管
  壮丁三百六十名凡四年增丁二百四十三名又
  曾输捐己粮米五十五石以食贫民虽值歉岁仍
  主聚繁衍升为二等梅勒章京高鸿中原管壮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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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百七名今减一百四十一名张士彦原管壮丁
  四百五十名今减一百二十八名金玉和原管壮
  丁八百四十四名凡八年减一百六十九名李时
  馨原管壮丁七百七十六名今减一百三名张大
  猷原管壮丁六百名今减一百八十一名祝世荫
  原管壮丁八百名今减二百六十名吴守进原管
  壮丁七百八十一名今减三百六十六名各罚银
  百两高拱极原管壮丁二百六十八名今减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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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一名蒲时雍原管壮丁一百九十九名今减
  一百一十二名俱革职为民杨兴国原管壮丁八
  百名今减三百七十二名革职为民仍罚银百两
  马如龙故金海塞接管壮丁减二百八十七名罚
  银百两革去旗鼓永与本贝勒为奴
  顺治八年定原在
 盛京编审另分户人有告称系伊奴仆者不准归并
  系户籍内人有告称非系伊家奴仆者亦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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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年议准内府及诸王府官员有劳绩素著者特
  选数员令其开出府佐领各归所属佐领其父子
  兄弟閒散者准其带出现有职任者不准带出其
  拨出官员不必顶替
  十七年题准凡官员子弟有职任者不拘定限岁
  数准其分户
  康熙四年题准满洲蒙古有一佐领馀丁多至百
  名以上愿分作两佐领者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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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年题准凡调补管别佐领者止准带本家壮丁
  若将伊兄弟族中壮丁带往者俱令偿还
  十三年覆准八旗每佐领编壮丁一百三四十名
  馀丁汇集另编佐领或所馀丁仅百名以上不足
  定额者该旗王贝勒贝子公等并都统副都统佐
  领酌验无误披甲当差出结移送到部亦准编作
  佐领
  雍正五年二月八旗都统等议覆据副都统祖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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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奏称伏查定例八旗闲散人丁三年编审一次
  凡身材至五尺者添注册内已故者分析裁汰但
  历年久远佐领等官均视为泛常随意去留不无
  遗漏错误之处仰请嗣后遇编审人丁年分各佐
  领造具户口册籍务令开写明白其外官家属亦
  不许任意隐瞒交与该都统详查造具清册二本
  一本送部一本收贮该旗以备查阅今年即系编
  审年分相应展限半年交与该旗各佐领逐一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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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造具清册保送户部则既可以稽察闲散人丁
  实数而屡年遗误情弊亦可剔除等语应如所请
  嗣后造审丁户口册俱令开写一户另户某人某
  人有官职者开明官衔无官职者开写闲散人将
  伊父兄职名添注本人名下将伊子弟造入户口
  下俱作剐户分造满洲蒙古旗下家奴及满洲蒙
  古并汉军家下壮丁等俱开列花名核明送部其
  各省驻防官兵以及地方文武各官子弟家属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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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户部行文各该将军督抚查明照此造具清册
   咨送俟各处档册到齐之日各该旗附入佐领册
   内钤印报部存案以后三年编审一次俱令照此
   造册俟
命下之日通行八旗并包衣佐领珲托和一体遵行奏入
   奉
旨依议
   七年九月户部兵部议覆据副都统高应翙奏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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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例八旗壮丁三年一次编审请嗣后凡世管佐
   领公中佐领下之剐户壮丁无论在京在屯自十
   五岁以上令该管官将花名与本人查对明白注
   册其应裁者并声明缘由送部稽查再原管佐领
   下家役甚多亦应与另户一体编审数增者应给
   纪录数减者照例治罪如有舛错遗漏者将该管
   大臣官员等一并从重治罪等语查雍正四年十
   二月内正白旗汉军副都统祖秉衡条奏各佐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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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造送户口档册时将一户某人名下有官无官
  之处开明并将伊父兄职名填注其子弟俱令分
  为另户一事经八旗大臣等议覆准行在案今应
  如副都统高应翙所请嗣后凡世管佐领公中佐
  领下之家丁仍照例不议增减外其另户壮丁遇
  编审察考时无论在京在屯年至十五者令该管
  官详查务将花名与本丁对看方行注册其应裁
  者亦必确查声明缘由注册送部以凭稽查再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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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汉军原管佐领下挑选食粮人内家仆甚多此
  等虽非另户但挑选食粮时如无另户即由家役
  内挑补嗣后亦应年至十五令该管官逐名编审
  注册以备挑补又奏称数增之佐领酌给纪录数
  减之佐领照例治罪如有舛错遗漏不实情弊将
  该管大臣官员一并从重治罪等语查壮丁三年
  一次编审应属可行如果逐人查明新增之数加
  多亦系职分中易为之事酌给纪录不可致其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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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
恩赏若仍照前草率办理将顶名者任意妄报填写以及
   遗漏数减将该佐领并该管各官酌量事故重轻
   分别议处俟
命下之日行文八旗以及包衣佐领一体遵行奏入奉
旨依议
   又是年十一月八旗大臣等议覆据副都统图克
   善奏称请嗣后八旗满洲人等产生男女俱令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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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月之后即呈报佐领注册至十岁时由佐领参
   领呈报都统如有隐匿者从重治罪并请傅知蒙
   古汉军以及各省驻防处一体遵行等语应如图
   克善所请嗣后自大臣官员以下至闲散人等凡
   属正身另户生有子女俱令于满月时即告知族
   长呈报佐领注册每年一次令各佐领查明已故
   之数销案至十岁时具结呈报参领钤盖关防保
   送至都统处注册已故者查明销案如有隐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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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者查出将隐匿之人交部严加治罪外其失察
   之佐领以下及族长等俱交部察议再抱养之子
   女亦令照此呈报注册如非本身所生之子女妄
   行捏报注册将佐领以下及捏报人一并治罪其
   原出结注册之参领等亦交部察议如此凡开档
   养子缘由既明而彼此首告之弊可除矣俟
命下之日将岁数已及记档之男女俱行查明著都统衙
   门注册奏入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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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依议
   八年正月奉
上谕京城佐领越旗移置者甚多因命大臣等均匀派定
 外省驻防八旗满洲蒙古汉军亦有随京城佐领越旗
 移置者其移置之旗人丁既多则移出之旗人丁必少
 是以人丁数目不均如何令其不致移动之处著八旗
 大臣等会议具奏特谕八旗大臣等议覆从前因在京
   八旗汉军佐领多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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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降谕旨酌量移置俾得均匀惟各省驻防兵丁已经八
   十馀年其间滋息不同又有随京城佐领移置者
   是以人丁数目多寡不均应令各省将军副都统
   等将各该处官弁入丁数目查明不论在京之本
   佐领惟视彼处之丁数均匀分派若四旗驻防之
   处即在四旗之内均派八旗驻防之处即在八旗
   之内均派将均定之户口另造清册以备查核补
   授官员挑取兵丁即在所均置之旗拣选再将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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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之本旗本佐领仍记档案每于编丁之年令其
   照常咨送各该旗报部至五年十年之后或有生
   齿多寡不同之处令各该将军副都统等奏
闻再行均置如此则人丁数目俱得均匀而升转差役亦
   不致于壅滞矣奏入奉
旨依议
   乾隆三年七月正黄旗汉军都统奏臣旗耿姓公
   中三佐领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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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改为世管佐领其佐领下人等应作为属下或作为
  另户恭请
钦定奉
谕旨此佐领下人等俱实系另户着晓谕伊等知之
  四年二月户部议覆镶黄旗汉军副都统王进泰
  条奏查三年一次编审八旗人丁关系清理户口
  整顿名分在部在旗均有稽查之责遇比丁之年
  将十八岁以上者查明造入壮丁册内分注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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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户下填写三代履历钤印咨部仍存旗一分
  以备稽考其各省驻防并外任官员户口由各该
  将军督抚造报自应画一一嗣后各省驻防将军都
  统以及各该督抚凡遇比丁之年将驻防人员以
  及外任旗员户口俱照右卫等省驻防处造报丁
  册之例每旗各造丁册二分钤印送部一分臣部
  存案一分咨旗办理庶内外事归画一而册档亦
  便于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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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年十月户部奏
  盛京内务府未入旗档人丁约有六七千人毫无管
   束请饬三旗佐领清查入册归于现在纳差人数
   内将纳差数目均分交纳嗣后比丁之年所入人
   丁亦即照分纳数目添差则差轻易纳自无隐漏
   之弊奉
 谕旨著照所请行
   八年十一月大学士伯鄂尔泰等议覆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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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陵事务公禄庆条奏在京八旗并外省驻防各处向例
   俱三年一次比丁今
陵寝所有内务府总管及总管礼部等处所属旗人俱系
   在京各旗佐领下人理应一例比丁相应交与总
   理
陵寝事务大臣等俟比丁之年该处一应所属旗人逐一
   查明悉造入比丁册内移咨户部各旗详查
   二十七年副都统富德条奏本旗大小官员兵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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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不拘年岁每年二月内造报都察院一次
      以上编审丁册
    另档人户
   雍正七年六月镶蓝旗满洲都统绰奇等将伊该
   旗佐领富泰徇隐开档之人及养子等令当护军
   之处参奏奉
上谕佐领下满洲少者恐废佐领将户下满洲及家生子
 开档人载入另户满洲册内令当前锋护军者其情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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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原宥倘佐领下满洲本多而佐领知而作弊或将养
 为子嗣之汉人载入满洲册内令当前锋护军则理宜
 治罪尔等将富泰佐领下满洲之数详查具奏再八旗
 现今开档人及养子当前锋护军者甚多辈即与满洲
 等矣其中亦有人去得汉仗好效力行间得历官阶者
 或佐领等惧罪不报而伊等又恐黜退隐忍不首必且
 令刁恶之人致生讹诈控告等事著交八旗大臣等将
 朕此旨晓谕各旗佐领有将开档及养子挑为前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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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者各将缘由报明其开档及养子亦令从实自首并
 不革退伊等之前锋护军如有人去得行走好者亦于
 应升之缺列名既经开档即系另户惟另记档案俾得
 明晰则可免后日控告之端矣倘于此时隐忍不吐实
 情日后查出或被旁人首告将伊等从重治罪特谕
   雍正十二年七月八旗都统等议覆据署副都统
   事护军参领额尔图奏称除八旗所有开户过继
   养子人等内有已至前锋护军领催者俱各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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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档外伊等子弟及本身原系开户养子已入另
   户档内之人遵
旨自行出首彼时因未至前锋护军领催不准另记档案
   此等之人既经一例行查亦因准将伊等注入另
   记档内仍分晰族支系何人之子孙编入支派照
   户口造档钤用印信收贮存记等语查开户养子
   人等内有已至前锋护军领催后遵
旨将本身实情首出另行记档人等之子弟以至从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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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之时未至前锋护军领催已入另户档内之开
   户养子均属一体若不另行记档恐有不肖之徒
   将来不无混行讹诈等弊应照额尔图所奏遵
旨自行首出实情另行记档人等之子弟以及曾经详查
   之时未至前锋护军领催已入另户档内之开户
   养子俱令各该旗复行确查分晰族攴编次支派
   按其辈数注明何人之子何人之孙每佐领下造
   具清册二本钤用印信一本存贮该旗一本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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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部永远备查将总数交当月旗汇齐奏
闻此次行查若不将实情首出有敢隐匿者或被查出或
   被旁人首告从重治罪如奉
旨查明后又复夤缘串通冒入满洲档内者除治罪外仍
   记入开户养子档内再伊等挑选前锋护军并得
恩赏银两等处俱照原奏定议给与另行记档之人如伊
   等内有军前行走出众著有劳绩或汉仗好人去
   得办事好有品行之人著该旗大臣预将缘由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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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奏
闻带领引
见补授官职如遇比丁之年伊等有添裁之处亦于丁册
   一体造写奏入奉
旨依议
   乾隆二年七月兵部查奏出征开档兵丁准作另
   户内有家下披甲等兵不应作为另户北路大将
   军等一并造送实属朦混应将该处造送官员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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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察议一摺奉
 谕旨此等家下披甲等兵既在军营效力多年且该将
  军等保送在一等二等之内俱着加恩照开档兵丁
  例准作另户其造册朦混办理疏忽之大臣官员等
  俱从宽免其交部
   十五年正月奉
 谕旨八旗另记档案人等经朕屡次交查俱加恩仍留
  本任定以停其升转之例乃辨名定分以杜不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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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之索诈并伊等希图侥倖妄行钻营之弊也近据
 镶黄旗蒙古都统查出另记档案之主事巴达克图
 等经该部察议具奏革职但念八旗此等人员自行
 首报后升任补用者自属不少如不彻底清查现在
 查出之人既经治罪而未经查出之人竟尔侥倖于
 理未合若各旗将此等人员俱行查参革退朕心甚
 为不忍惟恐伊等失业深用恻然著传谕八旗满洲
 蒙古汉军都统等将所管旗分剐记档案人员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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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明具奏造册送吏户兵三部以备查对此内现任
 文武官员俱加恩免其革职各留本任至停其升转
 并伊等子孙不准考试居官仍准挑补前锋护军马
 甲之处俱照从前定例遵行所有另记档案之现任
 文武官员朕既加恩免其革职其参革之镶黄旗主
 事巴达克图亦照此办理嗣后如遇伊等升缺该部
 按册查明停其升转至此等人员内果有曾经效力
 人去得者各该处将伊等另记档案之处声明请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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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朕格外特恩倘仍有隐匿不实妄图侥倖并将另
 记档案之处不行奏明含糊保题升转者或经查出
 或被旁人告发定将保题之该管大臣等一并从重
 治罪断不宽贷
  二十一年二月
上谕八旗另记档案之人原系开户家奴冒入另户后
 经自行首明及旗人抱养民人为子者至开户家奴
 则均系旗下世仆因效力年久伊主情愿令其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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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各旗及外省驻防内似此者颇多凡遇一切差
 使必先尽另户正身挑选之后方准将伊等挑补而
 伊等欲自行谋生则又以身隶旗籍不能自由现今
 八旗户口日繁与其拘于成例致生计日益艰窘不
 若听从其便俾得各自为谋著加恩将现今在京八
 旗在外驻防内另记档案及养子开户人等俱准其
 出旗为民其情愿入籍何处各听其便所有本身田
 产并许其带往此番办理之后隔数年似此查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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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之处候朕酌量降旨此内不食钱粮者即令出旗
 外其食钱粮之人若一时遽行出旗于伊等生计不
 无拮据其如何定以年限裁汰出旗之处交与该部
 会同八旗都统等详悉定议具奏
  二十六年十一月兵部议宁夏将军达色奏披甲
  二达色打仗身亡与前锋七尔图吉勒通阿巴扬
  阿实系平定准噶尔打仗阵亡得功牌之人应准
  其作为另户一疏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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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旨二达色等准其作为另户
     以上另档人户
   买卖人口(附赎身开户/)
 国初定旗下买卖人口赴各该旗市交易若越至他
  旗市被执者身价二分入官一分给拿获之人
  又定满洲壮丁越旗卖出被首者身价二分入官
  一分给首告之人买主无罪该管佐领知情者治
  罪壮丁撤回拨给本旗不知情者壮丁撤回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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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佐领下贫人
  又定有将人父子兄弟夫妇分卖者所卖之族俱
  入官
  又题准阵获人口有将夫妇分卖者仍令给还完
  聚卖主鞭责
  顺治五年覆准投充人即系奴仆本主愿卖者听
  六年题准汉人不许带出口外如口外人有来
 盛京购买马匹乘机买人口者不准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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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题准八旗买卖人口俱令该领催记册备查
  其民人令亲邻中证立契赴本管衙门挂号钤印
  俱不必输税如不记册无印契者即治以私买私
  卖之罪
  十八年覆准旗下赴市买人记册时该翼查明给
  以印照
  康熙二年题准八旗买卖人口两家赴市纳税记
  册令领催保结列名若系汉人令五城司坊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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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该管官印票准买永著为例
   八年题准旗下买民令本管官用印若隔属官用
   印照纳解良民例议处所买之人释放为民两主
   各鞭责有差
   又议准有将定例后所买之人捏作定例前年月
   用印者事发用印官及买者卖者俱加等治罪
   又
诏差遣官员并督抚提镇大小各官不许买良民为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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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相馈送永行禁饬违者照略买良民例治罪
   十一年议准凡在顺治十年以前买人未用印信
   审时中证明白者断与原主或无中证文契本人
   自称卖身是实者亦断与原主自顺治十一年以
   后买人虽有中保未曾用印者断出为民
   十二年题准旗下买民查系白契断出为民者即
   递解原籍令地方官具文报部并咨照该督抚
   十五年题准旗下买民令正印官用印准买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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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犯罪逃出卖身者保人系民枷号三个月责
  四十板系旗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原价追还给
  主卖身人递解本地方官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
  仍照所犯罪依律究治其旗人诡称民人卖身者
  枷号三个月鞭一百保人系旗人枷号三个月鞭
  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徒尚阳堡若系逃人照常
  鞭刺又卖身人谎写他人姓名者照光棍为首例
  保人照光棍为从例治罪又卖身人假捏籍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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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不从实开写者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仍断与买
  主保人系民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系旗人枷号
  一个月鞭一百
  十七年覆准满洲蒙古人口不许卖与汉军民人
  亦不许私赠违者将所卖人并价入官买主卖主
  系官革职系护军领催披甲当差闲散旗人枷号
  两个月鞭一百系民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该管
  佐领骁骑校知情者革职领催鞭一百收税官亦
钦定八旗通志 卷三十一 第 24a 页 WYG0664-0766a.png
  革职其喀尔喀厄鲁特人亦不许卖与汉军民人
  违者亦照此例治罪
  十八年题准凡旗人买民用印衙门呈送户部转
  行该抚令地方官晓谕里甲如用印官十日内不
  将买人缘由报部者罚俸一年竟不报者降一级
  二十一年题准直省驻防各官及提镇以下等官
  槩不许买本省之民违者降二级调用若纵令家
  人买者照本官买人例议处该管官失察降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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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任其驻防甲兵量许买人令卖身人亲至地方
  官处取据口供存案立契写情愿字样用印若未
  经取供文契虽有情愿字样实系勒买者买主枷
  号一个月鞭一百若本官嘱记兵丁买者照本官
  买人例议处如本主在京家人披甲在外驻防者
  准买其在外驻防官之家人披甲者不准买
  又题准地方各官不遵定例妄用印信及非正印
  官擅用印信者降一级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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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年议准满洲蒙古家人违禁卖与汉军民
  人者买卖之人系官罚俸一年系旗下人鞭一百
  系民责四十板如佐领骁骑校内管领及收税官
  知情者罚俸九个月领催鞭八十所买之人并价
  俱入官其喀尔喀厄鲁特人不许汉军民人买用
  违者系官降一级调用旗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
  板所买之人入官
  又题准本年十月以前有白契卖身之人审系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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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愿中证明白者仍断与买主(以上买/卖人口)
  凡赎取人口顺治九年题准阵获人口准令赎回
  凡有赎人者令嫡亲家属领归其身价两家各取
  其半
  康熙三年题准已拨给山海关外叛逆人犯妻子
  家仆有私行偷卖赎去者卖主系官革职系民杖
  一百流三千里系旗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专管
  各官俱降二级调用如偷卖赎军流等犯妻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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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仆者亦照此例议处
  七年覆准私赎叛逆家属照例治罪人口身价俱
  入官
  十七年议准满洲蒙古家人其主愿令赎身在本
  佐领及本旗下者听若违禁放出为汉军民人者
  照买卖例治罪
  二十一年覆准旗下用印所买之人及旧奴仆内
  有年老疾病各主情愿准赎者呈明都统移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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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令其赎出为民若将年壮旧人借称赎出者照
  买卖例治罪
  乾隆二年三月户部奏准嗣后旗下家奴果系伊
  主念其数辈出力勤劳年久情愿准其赎身放出
  为民务照定例呈明本旗报明户部转行地方官
  收入民籍如有私自放出并不呈旗咨部行知该
  地方官入籍为民者地方官即查明呈报将本主
  照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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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直隶总督以私自放出之户从前虽未呈报
  旗部但入籍年又若令归旗究属屈抑咨请为民
  经户部酌议具奏内开乾隆元年以前放出为民
  之户其有未经呈报旗部者该旗查明果系数辈
  出力伊主念其勤劳情愿放出编入民籍年久地
  方官有册可据者准其为民如系借民设法赎身
  私入民籍伊主既经得过身价银两应令归旗作
  为开户壮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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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年十月议政王大臣八旗大臣会同户部议奏
  内称各旗
 盛京带来并带地投充之奴仆以及乾隆元年以前
  白契作为印契家人之祖父籍贯饬令参佐领等
  自奉
旨之日于一年限内令各本主据实开报该都统核明
  送部遇有开户为民之案以便查考其有远年俘
  获并印契置买家人伊等祖父姓名籍贯一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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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册咨送户部查核至各省旗人自文到之日为始
  于一年限内造册送旗查明送部查核嗣后凡遇
  比丁之年即照此次违报之例于编审册内注明
  以便查考
  又是月议政大臣八旗大臣会议覆户部摺奏内
  开查旗下奴仆家主情愿放出乾隆元年以前已
  入民籍及借名设法赎身钻营势力欺压赎身等
  款节经怡贤亲王暨户部先后奏准定有成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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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照旧例遵行外至乾隆元年以前未经入于民
  籍以及乾隆元年以后始入民籍者既系伊主念
  其勤劳情愿放出之人与借名赎身并欺压本主
  者原属不同今借名赎身者尚准作为开户壮丁
  而此等放出之人遽令归还原主作为家奴似未
  平允臣等酌议此等放出为民未经入籍及入籍
  在元年以后之户应令归旗作为原主名下开户
  壮丁至于设法赎身之户例应作为开户壮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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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已经议结之案毋庸置议外其未结之案或系
  自备身价赎身或亲戚代为赎身者均应归原主
  佐领下作为开户若有实在用价契买随又交价
  赎出者均应在买主佐领下作为开户如经开户
  壮丁给价买出者伊等原非另户正身其名下不
  便复有开户之人仍应归原主佐领下作为开户
  十二年七月户部奏准查八旗户下家奴有借名
  设法赎身私入民籍以及旗民两间者例应归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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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于原主佐领下作为开户此等户口虽归于原
  主佐领之下但系佐领下之开户而非原主名下
  之开户既无本主拘管而披甲当差等事又有各
  佐领下另户伊等不能挑补差使闲散无事必致
  渐成游惰伏查先经议政王大臣等会同八旗大
  臣所定条款内有乾隆元年以前放出为民之户
  果系伊主情愿放出入籍年久者准其为民如乾
  隆元年以后始入民籍伊主念其勤劳情愿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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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应令归旗作为原主名下开户等语是勤劳愿
  放之仆例应归旗者尚入于原主户下今借名设
  法为民之户查出反归入于佐领下作为开户而
  不归原主似属轻重不均臣等酌议此项借名设
  法为民之仆除从前已经议结之案毋庸置议外
  嗣后凡此等案件或被首告或经察出查明曾报
  部旗伊主得过身价者应令归旗入于原主名下
  作为开户不准归本佐领下如未经报明部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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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伊王曾否得过身价俱令归旗仍作为原主户
  下家奴不准归入佐领作为开户
   四十八年三月奉
上谕向来满汉官员人等家奴在本主家服役三代实
 在出力者原有准其放出之例此项人等既经伊主
 放出作为正身亦未便绝其上进之阶但须明立章
 程于录用之中仍令有所限制嗣后此等旗民合例
 后该家主放出者满洲则令该家主于本旗报明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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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存案汉人则令该家主于本籍地方官报明咨部
 存案经部覆准后方准其与平民一例应考出仕但
 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以示限制着为
 令(以上赎/身开户)
     以上买卖人口并赎身开户
   投充人户
  顺治元年定凡投充人口有父母兄弟妻子情愿
  入旗同居者地方官给文赴部入册不许带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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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献
  二年题准近京地方管庄人等强压愚民及工匠
  勒令投充者在内许赴户部五城御史顺天府在
  外赴道府州县告理审实释放
  又题准有假借投充冒名奴仆混托厮养或悍奴
  欺压故主部民凌厉本官及慢侮缙绅倾陷富室
  占骗人口财物者事发治以重罪
  三年题准自次年为始汉人投充旗下永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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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年题准投充人置买民间房地者房地并价银
   入官买卖两造从重治罪
   八年题准旗下探亲回籍之投充汉人该佐领报
   部给票前往如无部票即系私逃许地方官执解
   又
谕投充人生事害民本主该佐领知情者连坐前此有司
 责治旗人问罪以致投充人益加肆横今后地方官遇
 投充人犯罪与属民一体究治户部刋示晓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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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年题准投充人诬称不系投充者审出鞭一
   百如果不系投充欺压良民者亦鞭一百
   又题准有将另户人告称系伊奴仆者鞭八十其
   投充人先未在地方纳粮后将房地纳粮辄称不
   系投充者审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地方官混报
   者以抗违论经承责三十板其民人住种满洲房
   地年久告称系自已房地者责三十板
   又覆准各庄俱设屯领催责成清察如有指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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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欺诈百姓者如实解部究审如系假冒地方官
   依律究拟
   康熙二年覆准凡投充人父兄伯叔住种满洲房
   地子弟侄看守故土坟茔或子弟侄住种满洲房
   地父兄伯叔看守故土坟茔者行地方官查其输
   粮在先红册载名者即断为民如投充后输粮者
   仍断与满洲
   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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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投充人生事害民者本主及该管佐领连坐本犯正法
 妻孥家产入官罪不致死者本犯及妻孥入官嗣后地
 方有司遇投充人犯罪与属民一体责治
   九年题准凡官员将投充人称为纳粮之民并改
   粮册年月移送者革职转申上司降一级调用巡
   抚罚俸一年如先称不系投充后报投充者地方
   官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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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年题准嗣后有以投充满洲之人称为纳粮
  之民者地方官降一级调用转申上司罚俸一年
  巡抚罚俸六个月先称不许投充后报投充者地
  方官罚俸一年该管上司罚俸六个月巡抚罚俸
  三个月
     以上投充人户
   汉军出旗
  乾隆七年四月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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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八旗汉军自从龙定鼎以来国家休养生息户口
 日繁其出仕当差原有俸禄钱粮足资养赡第闲散
 人多生计未免窘迫又因限于成例外任人员既不
 能置产另居而闲散之人外省既有亲友可依及手
 艺工作可以别出营生者皆为定例所拘不得前往
 以致袖手坐食困守一隅深堪轸念朕思汉军其初
 本系汉人有从龙入关者有定鼎后投诚入旗者亦
 有缘罪入旗与夫三藩户下归入者内务府王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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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衣拨出者以及召募之炮手过继之异姓并随母因
 亲等类先后归旗情节不一其中惟从龙人员子孙
 皆系旧有功勋历世既久自毋庸另议更张其馀各
 项人等或有庐墓产业在本籍者或有族党姻属在
 他省者朕意欲稍为变通以广其谋生之路如有欲
 改为原籍者准其与该处民人一例编入保甲有不
 愿改入原籍者而外省可以居住者不拘道里远近
 准其前往入籍居住此内如有世职仍许其带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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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承袭其有原籍并无倚赖外省亦难寄居不愿出
 旗仍旧当差者听之所有愿改归民籍与愿移居外
 省者毋论京外官兵闲散俱限一年内具呈本管官
 查奏如此屏当原为汉军人等生齿日多筹久远安
 全计出自特恩后不为例此朕格外施恩原情体恤
 之意并非逐伊等使之出旗为民亦系为国家粮饷
 有所不给可令八旗汉军都统等详悉晓谕仍询问
 伊等有无情愿之处具摺奏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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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年四月奉
旨朕因八旗汉军户口日繁生计未免窘迫又限于成
 例不能外出营生特降谕旨除从龙人员子孙毋庸
 更张外其馀各项入旗人等有愿改归民籍与愿移
 居外省者准其具呈本管官查奏原指未经出仕及
 微末之员而言至服官既久世受国恩之人在伊等
 本身及伊等子弟自不应呈请改籍而朕亦不忍令
 其出旗此奏内文职自同知等官以上武职自守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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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官以上俱不必改归民籍
  二十七年六月军机大臣会同八旗大臣议覆顺
  天府府尹钱汝诚等条奏出旗为民人等有情愿
  入顺天府属州县民籍者由该旗咨部外即行造
  册派员带领为民人等家口一并交送顺天府令
  该府尹查收随派人转送至伊等情愿所入州县
  查收编入村庄查管收讫之日咨覆该旗备查
  十月又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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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参革海州知州邬承显之子邬图麟等久未归旗
 一案经该旗参奏降旨令陈宏谋明白回奏今据覆
 奏邬承显任内有应追赃项未完着落伊子等缴还
 是以未即回旗再邬德麟已入含山县籍家口仍留
 福建旧任邬图麟并请改入河南孟县民籍等语似
 此逗遛规避实乃汉军敝习不可不亟为整顿伊等
 既任外官罢职如有未完之项自应勒限速完实系
 无力追缴即当归旗按律治罪何得任其迁延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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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藉设措告贷之名任意游荡抽丰驯致滋生事端何
 所不有况该旗已经咨催饰词延玩此在民人犹不
 可为训何况身为旗人者乎即以情愿改归民籍而
 言现在著有定例并未稍为禁阻第伊等或呈请于
 并无追项之前或声明于完欠回旗之后皆属可行
 若借此巧为趋避悬帑项而废官方此风断不可长
 嗣后外省参革汉军人员有应完款项着于定限内
 催追为数过多酌量展限完纳倘逾限不完即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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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等解旗治罪此案陈宏谋既未准其改籍并将邬
 德麟等押解回旗该旗可即遵旨办理将来有似此
 者均照此例行
  二十八年二月奉
上谕开泰奏达州知州郎炳之子郎世琳请改归民籍
 一摺办理甚为舛缪向来汉军有愿入民籍者原属
 例所准行郎世琳果于该旗未催回籍之前自行呈
 请并无不可今以屡催不应转藉此为名冀遂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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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狡延之计开泰稍揆事理即应据寔参奏为归旗
 逗遛者戒乃竟据以渎请是其一意沽名岂封疆大
 臣办公之道郎世琳着交开泰拿解来京交刑部治
 罪倘致兔脱则开泰当其罪
  二十九年十月奉
谕旨鄂宁前奏所管汉军本旗内有总兵吴应铨等俱
 身在旗籍而令伊子出旗为民应将伊等治罪一摺
 朕即交八旗大臣议奏原欲各旗一体画一将有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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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应铨等违例之人通行查出治罪也今八旗大臣
 查出少卿秦炌等俱系职官曾经降旨不准出旗之
 人伊等竟设法钻营令伊伯叔子弟出旗为民则伊
 等之不愿在旗不问可知前次垂念伊等身为大员
 承受国恩日久不便遽行出旗是以特降谕旨迨至
 议覆鄂宁摺奏八旗大臣等理应议令伊等照旧在
 旗请旨议罪方为允协乃将伊等一槩出旗其名似
 以斥令出旗即为治罪之法其实直如伊等所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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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准行矣朕岂肯任其尝试朦混于八旗大臣等倘
 暗受伊等干求故意巧为办理即属营私舞弊朕若
 由此深究恐伊等难以任受如实系不晓事理所致
 则其糊涂尤为可笑且八旗大臣中或有尚可将此
 自诿者至王进泰所司何事而亦可以不知自解乎
 现在查出秦炌之子秦廷玺等俱着撤归本旗充当
 苦差行走秦炌等并著交部治罪其从前准令伊等
 出旗之该管都统及此次议令出旗之八旗汉军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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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并交部严加议处
   三十二年五月奉
 旨陈时泰归入民籍已经数年且该旗应袭佐领尚属
  有人陈时泰不必归旗至该旗从前并未奏请办理
  殊属不合着交部察议
   四十年十月军机大臣会同正白旗查奏朱宾等
   呈请回旗一案朱宾朱宝原系正白旗闲散于乾
   隆十八年入巡捕营食粮二十三年本旗将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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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旗编入大兴民籍查乾隆八年户部议覆施纯
   恺出旗案内曾奏明袭职有分之人不准出旗在
   案该旗并未详查辄将伊二人俱令出旗实属错
   误再查延恩侯爵系雍正二年奉
世宗宪皇帝特旨加恩赏赐明代子孙朱廷嫡孙朱之
   琏之职并非朱之琏得有功绩所自立者凡朱廷
   子孙均属有分朱宾朱宝二人系朱廷嫡派
   子孙自未便令其出旗请将二人仍令回旗照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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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差但伊等于初办出旗时并不声明呈请乃相
  隔十八年之久直至出有侯爵始请回旗明系觊
  觎承袭希图侥倖应请将朱宾朱宝遇有应袭时
  其本身概不准列名拣选以示烱戒奉
旨朱宾朱宝二人准其回旗照例当差但遇应袭侯爵
 时伊二人本身及其子俱不准列名㨂选至所袭侯
 爵着军机大臣会同该旗楝选带领引见
  五十五年七月户部议奏正红旗汉军都统弘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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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参奏原任广东新宁县知县夏永淳于五十二
  年计典参劾业经催令归旗准广东巡抚咨报该
  员贫病无力回京情愿改归江南丹徒民籍一案
  臣等查定例八旗汉军京员主事以上旗员五品
  以上外官同知守备以上不准改入民籍六品以
  下现任职官并一应侯补侯选告休革退文武官
  员及兵丁闲散人等情愿改入民籍者在京准其
  呈明本旗在外呈明所在省分督抚核实报部改
钦定八旗通志 卷三十一 第 42a 页 WYG0664-0775a.png
  入民籍在外者参革汉军人员应完欠项逾限不
  完者应将该员等解旗治罪不准为民今查夏永
  淳先据该抚咨报无力归旗改入民籍嗣据正红
  旗都统查报夏永淳祖坟现在京无人看守祭扫
  不便任其为民咨部转行催令回旗经臣部以有
  无未完欠项一并咨查续据该抚查覆夏永淳并
  无未完欠项若照例办理应准其改归民籍今该
  都统奏称夏永淳祖父俱系职官当伊父原任知
钦定八旗通志 卷三十一 第 42b 页 WYG0664-0775b.png
  州夏建寅病故之时伊兄弟六人原应归旗当差
  而夏永誉等以身系闲散均援例改入民籍惟夏
  永淳系属捐纳县丞希图子弟可以在旗考试仍
  留旗籍今历外任多年复称情愿为民藉端规避
  旗差奏请停止汉军六品以下职官为民之例臣
  等伏思八旗汉军人等仰蒙
 国家教育深仁荐历官阶受恩优渥退官解任之后
  理宜归旗当差图报乃有历外省之员初以身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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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籍侥倖出身一经解任即耽安逸请改民籍似
  此藉词规避殊属狡诈不便仍令为民以遂其设
  法出旗之心应如所奏汉军六品以下职官准其
  为民之例即行停止其兵丁闲散人等仍照旧例
  办理奉
旨知道了
     以上汉军出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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