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近现代-柯劭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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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十八 志第六十五

作者 柯劭忞
年份1920
兵一
卷九十八·志第六十五
○兵一
宿衛之制僉軍之制 軍戶
蒙古朔方兵制簡易
部衆自十五歲以上,七十歲以下,盡僉爲兵。
非其部族者,謂之探馬赤軍
取中原,僉民兵謂之漢軍
得宋降兵,謂之新附軍。
公元1270年
世祖至元七年,始定軍籍及補替交換之法。
南北混一之後,以蒙古探馬赤軍屯於中原之地。
江淮以南,則以漢軍新附軍戍焉。
又命親王重兵鎮撫西北邊及和林
內建五衛以象五方,置都指揮使領之。
諸衛、諸萬戶,皆興屯墾贍軍食,大抵仿唐人府衛之制而變通之。
規畫可謂宏遠者矣。
然不百年兵力衰耗,而天下亡於盜鹼。
何也?
其失在軍官世襲,使紈絝童騃,握兵符、任折衝故將驕、卒情,不可復用也。
今匯其兵制之可考者,著於篇。
站赤弓手鷹房鋪遞之類,前志所有者亦附而存之。
夫因武備之墮弛,以召夷狄盜賊之禍,自唐、宋以來往往如此
若元人之事,尤爲後世之殷鑑者哉。
太祖始選千百戶及自身之子八十人宿衛七十人護衛散班
即位,增爲一萬人宿衛一千,帶弓箭人一千,護衛散班八千。
功臣也孫貼額等領之,分番入直,每三日一更易,謂之怯薛歹,譯言番直衛宿之衆。
其後博爾忽博爾術木華黎赤老溫爲佐命元功,俾世怯辭之長。
凡申、酉、戌日博爾忽領之。
博爾忽早卒,代以別速部,太祖自領之,也可怯薛
也可者,譯言第一也。
亥、子、丑日,博爾本領之,第二怯薛
寅、卯、辰日,木華黎領之,第三怯薛
巳、午、未曰,赤老溫領之,第四怯薛
赤老溫卒,常以右丞相領之。
怯薛之子孫,或帝所親信,或以宰相薦,或以次襲職,雖官卑勿論
而四怯薛之長,或又命大總之然不常設
執事之名,侍左右帶刀及弓箭者,曰云都赤、闊端赤。
管鷹者,曰火兒赤昔寶赤、怯伶赤。
書寫聖旨者,曰札裏赤。
主文史者,曰必槊者。
飲食者,曰博爾赤
司槊者,曰八剌赤。
掌酒者,曰答剌赤。
管車馬者,曰兀剌赤、莫倫赤。
尚衣服者,曰速兒赤。
牧駝者,曰貼赤。
牧羊者,曰火你赤。
捕盜者,曰忽剌罕赤。
奏樂者,曰虎兒赤。
分番入直,皆統於四怯薛之長。
云都赤,尤爲侍御親近者,或二人四人多則八人,雖宰相奏事,無雲都赤侍側則不敢進
中書省移諮諸行省,必曰某曰云都赤某值曰焉。
公元1229年
太宗即位申明宿衛之制,自後皆遵爲故事
太祖以下所御斡耳朵,皆設宿衛給事左右,如平時
天曆二年
汰其冗濫武宗仁宗位下,各定爲八百人英宗位下衛,增七百人
中書省臣言,舊給事人有失職者,詔百人
舊史本紀是年樞密院奏:奉旨裁省衛士,今定大內四宿衛之士,每宿衛不過四百人累朝宿衛之士不過二百人,四怯薛當留者各百人
彼此牴牾未知誰是。
至正七年中書省臣言:「兵費不給各位怯薛冗食甚,乞加簡汰
」帝牽於衆請,詔三年後減之。
公元1261年
侍衛親軍之屬,中統二年,論武衛親軍都指揮使李伯佑。
本軍老弱,以精銳代之,以宋降將王青總管,教武衛習射
三年,以侍衛親軍都指指使董文炳山東東路經略使,共領武衛軍事
又命山東行省散吉思,每千戶內進二人侍衛軍。
至元二年,增侍衛親軍一萬人
內女直人三千,高麗人三千,阿海三千,益都路一千,每千人千戶以領之。
三年,改武衛侍衛親軍,分左右翼
是年五月,帝謂樞臣曰:「侍衛親軍朕命不得充他役。
其修瓊華島士卒
即日放還
四年,諭東京等路宜撫使,命於所管戶內,以十等爲率,從上第三錇選侍衛親軍千八百人
第三不敷,於二等戶內僉補,並其家屬中都應役
八年,改立左、右、中三衛,掌宿衛扈從,兼屯田
十六年,又置前、後二,始備五,以象五方
是年,選揚州新附二萬人,充侍衛親軍
十八年,阿沙阿剌言:「今春本命總領河西三千人,帶虎符金牌者甚衆。
征伐之直,無官何以馭之。
樞密院以聞。
乃立店兀親軍都指揮使司。
二十三年,依唐兀例,立欽察,後至治二年分爲左、右兩
二十四年,立貴赤衛
二十六年,樞密院暗伯奏:「以六衛六千人,塔剌海勃可所掌大都屯田三千人,江甫鎮守一千人,總一萬人,立武衛親軍都指揮使司,掌修治城隍中都工役之蓄。
」二十九年,樞密院臣言,「六衛內領漢軍萬戶見存者六千戶,擬分爲三等
足以車馬者二千五百戶,每甲令備馬十五匹、牛車二輛。
足以備車者五百戶,每甲令牛車三輛。
三等戶,惟習戰計,不任他役。
庶各勤其事,兵亦精銳
」從之。
公元1295年
元貞元年,立西域親軍都指揮使司,又改立虎賁親軍都指揮使司。
先是
至元十六年虎賁軍,十七年都指揮使,至是始立都指揮置司
二年,詔蒙古侍衛管探馬赤軍人子弟,投諸王位下者,悉遵世祖成憲發還原役充軍
二年,禁軍將易侍衛軍,蒙古軍以家奴代役者罪之。
令其奴別人軍籍,以其主資產半畀之。
軍將故縱者,罷其職。
公元1305年
大德九年,改蒙古衛指揮使司左右蒙古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
公元1309年
至大二年,立左、右阿速親軍都指揮使司。
初,至元九年阿速拔都達魯花赤二十三年阿速軍攻鎮巢殘傷者衆,詔以鎮巢七百戶屬之。
總爲一萬戶,隸前後二衛
至是始改立焉。
又有威武阿速親軍都指揮使司,建置年分闕。
三年,定康禮軍籍,立康禮親軍都指揮使司。
諸王阿只吉火郎撤所部探馬赤軍後屬康禮氏者,亦遣使乘傳置籍雲。
公元1312年
皇慶元年,改隆鎮上萬戶府爲隆鎮衛親軍都指揮使司。
初,睿宗嘗於居庸關南北屯軍至元二十五年以南北口上千戶所領之,至大四年始改隆鎮上萬戶府。
至是,又改隆鎮衛
後又以哈兒魯千戶所隸之。
公元1314年
延祐元年,隆禧院奏:「世祖影殿衛士守之,今武宗御容安在崇恩寺,請依例調軍守
」從之。
公元1321年
至治元年,增太廟衛士八百人,命僉院哈散等領之。
十二年,右丞相拜住言,「先脫別貼木兒叛時沒入亦乞列思人一百戶,與今所收蒙古子女三千戶,清州徹匠二千戶,合爲行軍五千,請立宗仁以統之。
於是拜住事,給虎符牌面如右府。
公元1328年
天曆元年,立龍翊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以左欽察唐吉失等九千戶隸之。
公元1331年
至順二年,改宜忠扈衛扈軍都萬戶府爲宜忠斡羅思扈衛親軍都指揮使司。
未幾,做遣扈衛親軍六百人原籍
是年,改東路蒙古軍萬戶府爲東路蒙古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
公元1342年
至正二年,立宣鎮侍衛府,命伯顏領宜鎮侍衛軍。
公元1279年
至呈太后宿衛,曰左、右都成
至元十六年世祖以新收侍衛親軍一萬戶。
東宮,立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
三十一年復屬皇太后,改隆福官左都威使司
皇慶元年,以王平章所領一千人,立屯田
至元二十一年樞密院奏以五投下探馬赤軍屬之東宮
二十二年,改蒙古侍衛親軍指揮使司。
三十一年,改隆福宮右都威使司
所謂投下者,木華黎部將按察兒、孛羅、笑乃□、不裏海拔都兒所領之探馬赤也。
公元1307年
中都
大德十一年,立大同等處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
至大四年皇太后五臺寺,遂移屬徽政院,增以京兆三千人
延祐元年改爲中都使司
七年,以屬徽政不便,命樞密院總之改爲忠翊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
公元1335年
侯直都指揮使司。
至元元年裕宗招集控鶴一百三十五人
三十一年,徽政院增爲六十五人,立候司領之,元貞元年皇太后復以晉王校尉一百人隸焉。
大德十年,增以懷孟從行控鶴二百人,改都指揮使司。
至大元年,復增至六百人
至治二年,罷。
四年,隸於皇后位下。
後復置焉。
公元1308年
皇太子宿衛,曰左右衛率府
至大元年,詔以中衛萬人,立率府
仁宗皇太子,曰:「世祖五衛,象五方也。
其制猶中書六部不可易。
」遂令江南行省萬戶府選銳卒一萬人,爲東宮衛士,立率府以統之。
延祐元年,改忠翊府,復改爲御臨親軍都指揮使司,又改爲羽林親軍
英宗皇太子改爲左衛率府
延祐五年,以詹事禿滿迭兒所管速怯那兒萬戶府及遼東女直萬戶府、舊志女直侍衛親軍萬戶府、高麗女直漢軍萬戶府,即遼東女直萬戶府。
右翼屯田萬戶府兵,合爲右翼率府
公元1289年
大朝會,則列宿衛之兵爲圍宿軍。
至元二十六年,命大都侍衛軍內起一萬人上都,以備衛宿。
至大四年皇太子令,以大朝會,調蒙古漢軍三萬人備衛宿,乃遺使山東河北河南江北諸路軍至京師覆命都府左右翼、右都威器仗車騎
皇慶元年六月,命率府軍士備圍宿,守隆福宮內禁門
增置百戶一員,調欽察貴赤西域、唐兀、阿速九十人,守諸掖門
又命千戶一員百戶一員,備巡邏
延祐三年,以諸侯王來朝,命宿軍六千人增至一萬人
未幾,又增色目軍一萬人
樞密院臣言:「圍宿軍不及數,其己發各地遠不能如期至,可選草書及青塔寺工役軍,先備守
其各還家者,亦發二萬五千人,令備車馬器械
俱會京師
「從之。
六年知樞密院事塔失木兒言:「諸漢人不得點田宿軍,圖籍系軍數者,雖御史不得預知,此國制也。
比者,領圍宿官言:中書司計李處恭巡視倉庫軍,有曠役者,則罪之。
李司計擅取軍數,箠士卒,在法爲過。
臣等議,宜令中書樞密遣人案之,驗實以聞。
」從之。
是年,命知樞密院事衆嘉領圍宿,發五衛軍代羽林衛軍。
至治元年
帝幸石佛寺,以垣嗇疏壞,命樞密副使術溫臺等領衛宿軍,以備巡邏
天曆二年樞密院臣言:「去歲奉旨調軍把守圍宿。
時各翼軍人隨處出征
亦有潰散者。
不及依次調遣,止於右翼侍衛及右都威內,發一千一百二十六名以備圍宿。
今歲車馬行李,臣議於河南山東都督府選兵一千人,以備扈從
」從之。
蓋調鎮戍之兵充圍宿,非舊法也。
公元1275年
大祭祀,則爲儀仗軍。
至元十二年,上尊號告祭天地宗廟,調左右三衛五千人爲蹕街清路軍。
至大二年上尊號,樞密院調衛軍一千備儀仗。
三年,上皇太后尊號
冊寶禮,用內外儀仗軍及五色馬軍二百人
四年合祭天地太廟社稷,蹕街清道及守內外壇壝門,用一百八十人
是年奉迎武宗玉冊袝廟及祭享太廟,俱用蹕街清路一百五十人
皇慶元年天壽節行札,用內外儀仗一千人
至治元年,命有司控鶴衛士色目漢軍備儀仗。
是年鹵簿隊仗,用三千二百三十人
仍用儀仗一千九百五十人備儀仗。
天曆元年,親祭太廟內外,用儀仗軍並五色馬軍一千六百五十名。
二年正旦行禮,用儀仗一千人太廟,用蹕路清街一百人看守米凡盆軍一百人
天壽節行禮,用儀仗一千人
皇后冊寶,用儀仗一千二百人
公元1280年
車駕巡幸,則爲扈從軍
至元十七年,發忙古□、抄兒赤所領河西軍及阿魯麾下二百人,入備扈從
至大二年皇太后將幸五臺山中書省臣議:「昔大太后嘗幸五臺,於住夏探馬赤漢軍內各起扈從軍三百人,今請如故事。
」從之。
是年樞密院臣言:「來歲車駕巡幸請調六衛騎卒六千人車馬器仗,與步卒二千人扈從
允之
公元1312年
車駕巡幸警夜以備非常,則爲巡邏軍。
皇慶元年丞相鐵木迭兒奏:「每歲幸上京,於各宿衛中留衛兵三百七十人,以備巡邏
今歲盜賊,宜增留一百人
」從之,仍令樞密院中書省分領焉。
延祐七年,詔留守司虎賁司官每夜率衆巡邏
公元1288年
守護倉庠,則爲看守軍。
鎮守海口侍衛親軍儲都指揮使司,建置年分闕。
至元二十五年,以二十人分守大都城豐潤豐實、廣貯、通濟四倉,又調衛五人看守樞密院糧倉
大德四年,調軍五百人看守新開河閘
延祐三年嶺北行省軍守倉庫,命於醜漢所屬萬戶探馬赤軍三百人與之。
公元1314年
歲漕彈壓,則爲鎮遏軍。
延祐元年樞密院臣奏:「江浙運糧八十三萬餘石,前來直沽
請差軍人鎮遏
」詔依年例,調軍一千人,命右衛副都指揮使伯顏領之。
三年海運直沽樞密臣奏,「今歲軍數不敷,乞調衛五百人巡遏。
「從之,七年,調海運鎮遏一千人如舊例。
公元1402年
太宗元年,詔諸王衆官投下軍事理,有妄分彼此者,罪之。
一牌子金一名限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者充之,仍立於戶、百戶牌子頭。
隱匿不實知情不首,並隱藏進役軍人,皆處死
公元1320年
七年,僉宜德、西京平陽太原陝西五路人匠充軍,命各處管匠頭目,除織匠及和林宮殿人匠外,應有回回河西漢兒匠人並札魯花赤及札也種田人等通驗丁數,每二十名僉軍一名
公元1321年
八年,詔燕京路保州等處,每二十名僉軍一名,命答不葉兒領之。
真定河間邢州大名大原等路,除先僉軍人外;於斷事官忽都虎新籍民戶三十七萬二千九百七十二名數內,每二十丁僉軍一名,亦命答不葉兒領之。
蒙古舊制: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無衆寡皆爲兵。
至是始有僉軍之制焉。
十三年,諭總管萬戶劉黑馬:「據斜烈奏,忽都虎等元籍諸路民戶一百萬四千六百五十六戶,除逃亡外,有七十二萬三千九百一十戶,總僉軍一十萬五千四百七十一名,點數九萬七千五百十五人餘。
今年蝗旱民力艱難往往在逃
今後止驗在民戶僉軍,仍命逃戶復業者免三年軍役。」
公元1247年
定宗二年,詔:「蒙古戶,每百戶一名充拔都兒。」
公元1256年
憲宗六年皇弟忽必烈奏請續僉內地漢軍,從之。
公元1260年
世祖中統元年,罷解州鹽司一百人
初,鹽司原籍一千戶,一十戶僉軍一名
阿藍答兒倍其役。
帝以重困民,立罷之。
公元1262年
三年,詔,「真定彰德邢州洺磁東平大名平陽大原衛輝、懷孟等路,有舊屬按札兒、勃羅、笑乃□、闊闊不花、不裏海拔都兒管探馬赤軍,乙卯歲民戶,亦有僉充軍者。
壬寅甲寅兩次僉定,已入籍冊者,令從萬戶出征;其漏者及入蒙古、漢人民戶內者,悉僉爲軍
三年,諭山東東路經略司,「益都路匠人已前曾經僉把者,宜遵別路之例從軍
鳳翔府屯田軍準充平陽軍數,仍於鳳翔屯田
刁國器所管重僉軍九百一十五人即日放遣爲民。
陝西行省言:「士卒金州者,諸奧告已服役,今重勞苦。
」詔罷之。
並罷山東大名河南諸路新僉防城兵。
公元1263年
四年,詔:「統軍司管軍萬戶千戶等,遵太祖之制,令各官以子弟入朝禿魯譯言質子也)
」其制:萬戶禿魯一名,馬一十匹,牛二具,種田四名
千戶營軍五百或五百以上者,禿魯一名,馬六匹牛一具,種田人二在;所營軍不及五百,其家富實子弟健壯者,亦出禿魯一名,馬、牛、種田人同。
萬戶千戶子弟禿魯花者,挈其妻子同行
貧乏者,於本萬戶不應禿魯花之人,通行經濟
無親子,或幼弱未及成丁者,以弟侄代充,俟其子年及十五歲替換
隱匿代替,及妄稱貧乏者,罪之。
是年,諭成都路行樞密院:「近年軍人逃亡事故者,可於各奧鉭內盡實僉補,自乙卯年大軍籍之數,悉金起之
是年水達達及乞烈賓地合僉鎮守軍,命亦裏不花三千人,付塔匣來領之;並達魯花赤之子及其餘近上戶內,亦令僉軍,聽亦裏不花節制
公元1265年
至元二年陝西四川行省言:「新僉軍七千人,若發民戶,恐致擾亂
鞏昌已有舊軍三千,諸路軍二千,餘二千人不必民戶,當以便起補
」從之。
公元1267年
四年,僉蒙古軍,每戶二丁三丁一人四丁五丁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
詔:「僉平陽太原民戶爲軍,除軍、站、僧、道、也裏可溫、塔朱蠻、儒人戶外,於系官、投下民戶、運司戶人匠打捕鷹房金銀鐵冶丹粉錫碌符,不論是何戶計,驗酌中戶內丁多堪當人戶、僉軍三千人,立之百戶牌頭子,赴東川出征
」復於京兆延安兩路僉軍一千人,如平陽太原例。
二月,詔:「河南路酌中戶內丁多堪當人戶,僉軍四百二十人,歸之樞密院,俾從軍,復其徭役
南京路,除邳州、南宿州外,依中書省議定應金軍戶,驗丁數,僉軍二千人
五年益都李璮僉軍,仍依舊數充役。
是年中書省臣言:「僉起禿魯官員,皆已遷轉,或物故黜退者,於內復有貧難蒙古人氏,除隨路總管府達魯花赤、總管及掌兵萬戶,合令應當其次官員禿魯花宜放罷,其自願留質聽之。」
公元1269年
六年,僉懷孟衛輝路丁多人戶充軍
二月,僉民兵二萬赴襄陽
三月,詔益都起僉一萬人,人給鈔二十五貫。
淄萊各處李璮舊管者,僉五百二十六人,其餘諸人戶,亦令酌驗丁數,僉事起遣
公元1272年
九年河南行省請益兵,敕諸路僉軍三萬。
公元1273年
十年合剌請於渠江之北雲門山虎頭山二戍請益兵二萬。
敕撥京兆新僉軍五千與之。
四川行省言,「宋昝萬壽成都,擬於京兆等路僉新軍六千爲援。
」從之。
五月,罷僉回回軍,僉陝西探馬赤軍
公元1274年
十一年,詔延安府沙井靜州等處種田白達達戶,僉軍出征
敕隨路所僉新軍,其戶絲銀均配於民戶者,併除之。
是年潁州屯田總管李珣言:「近爲僉軍事,乞依邳州屯田例,每三丁一丁防城二丁納糧,可僉丁壯七百餘人,並保甲丁壯,令統領,守潁州代見納合監戰軍馬別用。
」從之。
公元1275年
十二年,僉遼東蒙古平陽西京延安路達魯花赤千戶百戶官子出征
敕再僉登、萊州丁壯八百人,付五州經略司
五月正陽萬戶劉復亨乞僉河西等戶爲軍,討鎮巢軍滁州
敕進使與蕭州達告花赤,同驗各色戶計物力強者,僉超之
公元1277年
十四年,詔上都隆興西京北京四路捕獵戶,僉選丁壯二千人防守上都
中書省議:從各路搭配二十五戶內,取軍一名,選善騎射者充之。
河南已僉軍萬人後免爲民者,復籍爲兵,付行中書省
樞密院言:「兩都平灤獵戶新僉軍二千,皆貧無力者,宜存恤其家。
」從之。
十三年,免、密、寧海五州所括民爲防城軍者,復其租稅二年
公元1278年
十五年,僉軍萬人雲南
公元1279年
十六年,罷太原平陽西京延安路新僉軍還籍
自是世祖之世,不復金髮雲。
是年,詔河西未金軍及富強有力者,僉六百人爲軍
二十年,又僉河西禿魯華年及十五者充軍,則補軍籍之漏,與僉於民戶不同
公元1282年
元之軍戶,定於至元十九年
三月樞密院取會諸色軍數,呈准尚書省勾集路管軍首領官,赴都從新攢籍,分揀軍戶,呈中書省議準施行,基條件凡十有二事
公元1270年
一,至元七年以前歷年軍籍內。
一,正軍貼戶,若本路收差當役者,憑籍依舊當軍。
公元1269年
一,軍籍攢定以後補替交換貼戶,除至元六年以前有省斷文憑着,依已斷爲定外,其餘戶計止從見役當軍。
一,七十二萬正軍貼戶歷年不曾攢報,亦不曾僉補,見在軍前應役,及津貼軍錢;若各處差科役者,除差當軍。
一,正軍放罷爲民或爲人匠,其元拔貼戶各處差科役者,改正除差,從樞密定奪
一,各處攢報軍籍,有作無籍戶收差者,除至元六年以前經官改斷者,依已斷爲定外,其餘戶計依舊津貼當軍。
一,軍驅就招爲婿,無論出舍出舍,與婦家同戶當軍。
一,歷年僉軍之後,爲有事故令別戶補替者。
擬兩戶內留一戶,丁力多者充軍丁力少者當差
一,軍內僱覓良民照依原約,限滿日出南無原約者買使。
公元1267年
一,私走小路軍戶,謂進軍
憑準至元四年軍官院家花名冊省部斷爲民者。
依已斷爲定。
公元1312年
一,益都等路元僉舊軍內同貼戶,計二百餘戶,依例壬子年戶者分付軍戶一同當軍;不同戶者除籍爲民。
公元1270年
一,河南保甲丁壯軍戶,合憑至元七年河商行省軍民一同查定家口花名冊
一,諸軍奧告,仰軍民官司常加優恤軍前合用軍需物料,由所管官司移文取發,依例應付,勿得橫泛科差
公元1283年
四月樞密院奏,與中書省尚書定分軍戶法,請降旨依例定李。
其條面凡五事
公元1312年
一,軍籍壬子年同籍親屬,除至元六年以前有省斷文憑着,依巳斷爲定;不經省斷,及至元七年以後收當差役者,除差同戶當軍。
公元1270年
一,至元七年以前軍籍內裏攢合戶計依舊當軍;今次手狀不在合併戶計,除爲民。
一,正軍僱覓慣熟出軍者聽,軍官不得代替本役軍人
一,女婿出舍者,如至元七年以前軍籍有名同里攢戶例,當軍。
定籍以後出舍有同戶主昏者歸本戶,無者,止津姑軍戶,從樞密院定奪
公元1295年
一,乙未壬子年本主戶下漏籍驅口,或另籍或不曾附籍在後本主軍籍攢報者,爲良作貼戶;若附籍驅口軍籍內滑報者,除至元六年以前有省斷文書,依已斷爲定;不經省斷及至元六年以後收差者,爲良作貼戶
公元1312年
九月,詔諸軍貼戶同籍親戚驅奴投諸王貫官以避役者,悉還之本軍
惟匠藝精巧者,以名聞
自是天下之兵,戶籍伍符,永爲定制不能更易焉。
公元1270年
各路炮手軍,則分揀至元七年
初,太祖太宗各路人匠炮手
壬子年附籍
中統四年,揀定,除正軍外,餘同民戶當差
至元四年,以正軍田難,取元充炮手民戶津貼,以其間有能與不能影占,故命各路分揀之。
公元1273年
十年五月,禁乾討虜人。
其願充軍者,立牌甲,隸於萬戶千戶
八月禁軍舉債不得重息,違者罪之。
襄陽生券軍至都,釋其械繫,聽自立部伍,俾徵曰本。
公元1274年
十一年便宜總帥府言:「本路軍經今已四十年,或死或逃,無丁不能起補
乞進擇堪與不堪丁力放罷貧乏及無丁者。
「從之。
公元1275年
十二年萊州稅官王貞等言:「國家討平殘宋,吊伐爲事何嘗圖利之心。
無籍小人,假乾討虜名目俘掠人口悉皆貨賣,以充酒食之費,辱國實甚。
招討司所收乾討虜軍人
可悉罷之,第其商下,籍爲正軍,命各萬戶管領一則其實用,二則王師吊伐之名,實爲便益
」從之。
公元1277年
十四年長清縣尹趙文昌言:「切見軍人矢石犯霜露傾家給軍需。
捐軀衛社稷,觀其勞苦,實可哀憫。
管軍人等不知存恤縱令父兄子弟將軍人家非理佔使。
又以放債爲名,勒軍人使用不及數月,本利相停,設有衍遲,輒加罪責
軍人含冤抱屈不敢詣官陳訴致使久而靠損,深未爲便。
樞密院韙其議,命諸路禁治施行
十二月樞密院臣言:「收附亡宋新軍附官並通事馬軍人等軍官不肯存恤逃亡者衆,乞招誘之。
於是行省左丞陳巖等分揀堪當軍役者,收系充軍,其生券軍,官給牛種屯田
公元1278年
十五年樞密院臣言:「至元八年,于軍籍中之爲富商大賈者一百四十三戶,各增一名號餘丁軍
東平等路諸奧各總管府言:往往人亡產乏,不能兼充,乞免其餘丁。
」從之。
十二月,定諸軍在籍者,除百戶總把外,其元帥招討萬戶總管府戶,或首領官,俱合再當正軍一名
公元1279年
十六年五月淮西宣慰司昂吉兒,請招諭亡宋通事軍。
初,宋之邊將招納北人蒙古人爲通事,遇之甚厚,每戰皆列於前。
顧效死力
及宋亡,無所歸,廷議欲綿之軍籍未暇也。
至是昂吉兒請撫而用之,以備異日征戍
從之。
公元1280年
十七年,詔江淮諸路招集答剌罕軍。
用兵江南,募死士從軍者,號答剌罕,屬之劉萬奴部下
及朱平,其人皆無所歸,羣聚剽掠
至是,命諸路招之,仍使萬奴部領,聽范文虎李庭節度
公元1281年
十八年二月,並貧乏軍人三萬戶爲一萬五千戶,取貼戶貼正軍充役。
六月樞密院議:「正軍貧乏無丁者,令富強丁多貼戶權充正軍應役
正軍物力,卻令津濟貼戶
正軍仍爲軍頭如故。」
公元1283年
二十年二月,命各處行樞密院新附軍籍冊。
六月,從丞相伯顏議,括宋手號軍八萬三千六百人,立牌甲,設萬戶千戶統之。
公元1284年
二十一年江東道僉事馬奉訓言:「劉萬奴乾討虜軍,私相糾合,結爲徒黨莫若散之各翼萬戶千戶百戶牌甲內管領爲便。
」詔問:乾討虜人慾脫歡出征虜掠耶,抑欲散放還家耶?
回奏:衆言,自圍襄樊渡江以後與國效力,願還家休息
遂從之。
籍亡宋手記軍。
宋之兵制手記軍死,以兄弟子承代。
詔依漢軍例籍之,毋涅手
公元1285年
二十二年十一月御史臺言:「宋之鹽軍內附,初有五千人
除徵佔城運糧死亡者,今存一千一百人,皆性凶暴,民患苦之,宜使屯田自贍,庶絕其擾。
」從之。
十二月,從樞密院請,定軍籍條例
舊例丁力強者充軍
弱者出錢故有正軍貼戶之籍。
行之久,而強者弱,弱者強,與舊籍不符
其同戶異籍者,又私訂年月以相更代
至是革之。
公元1287年
二十四年樞密院臣言:「居軍貼戶有正軍已死者,有充工匠者。
其放爲民者,有元系投下戶回付者,似此歇少一千三百四十戶,乞差人分揀貧富,定貼戶正軍
」從之。
公元1292年
二十九年江西行省言:「亡宋之末,本爲募軍數少,於民間選擇壯丁義士名目
歸附後,依舊爲民。
豈期軍民長官不肯奉公遞互計較展轉刁登販賣至於貧點不能申訴終身充役者有之。
在後因攢冊已定官府無由改正
既定之後管軍官教使軍人妄指百姓,或以爲軍人戶下人口或稱與軍官親戚,或稱歸附時隨某官捍禦某處,撢行越躐民官司,稱直勾追監收擾吉,勒使承當軍役
軍民各另之後,其弊愈甚
本省嚴行禁約,緣爲軍不相統攝,事有未孚
參詳各翼新附軍人,俱有定籍民戶已有抄數
戶冊宜各依原籍,不許軍官徑直差人勾擾百姓充軍,似爲便當
中書省韙其議,從之。
大抵分揀軍戶之後,以用兵江南,或籍軍官子弟,或籍餘丁,又或籍未成了者爲漸丁
洎朱平,則籍新附軍,又從丞相伯顏請,括宋手號軍而籍之。
至元九年所揀定者,爲七十二萬正軍
其餘皆無可考。
以元之兵籍漢人不聞其數,惟樞密長官一二人知之,故有百年而內外兵數之多寡,人莫得而詳焉。
三十三年,樞密院議:「本路官史不肯用心體覆,將貧難無力軍人不行申報,卻將有力軍人徇情合虛貧難者,依刷軍例斷沒罷職施行。」
公元1299年
大德三年樞密院奏:「江南平定之後軍馬別無調度所司不知撫養以致軍前歇役者日多,起補之間。
官吏夤緣作弊
乞戒中外軍官奧魯官,各倏乃職,嚴行禁治,違者輕罪樞密院點降,重者聞奏
」其頒降條畫
一,貧難逃戶,限一百日出首,復業者免本罪,紿付舊產,並免役三年
復業後再逃者,杖六十七,鄰右知而不首藏匿者,並減二等科斷
一,軍戶和僱和買雜泛差役,除出征邊遠全行蠲免,其餘有物之家,奧魯官憑給有司印文官給價鈔和僱和買依例應付無物之家,不得配撞科派
一,軍戶地四頃之外,其餘地畝稅銀依前體例送納
一,奧魯官不得騷擾軍戶,擅科軍差
一,一切軍需管軍官切用提調,無致損失
一,諸翼軍人,並須選楓習壯丁常加教練管軍官不得徇私受賄令親丁、驅口買名代替
一,軍前放錢債,虛錢實契,至歸還時多餘取利者,追徵沒官酌量治罪
一,軍官不得多餘佔使私役軍人,尤不得擅科錢物
一,衣裝糧料,並仰本翼正官公同給散不得中間剋扣,違者罪之。
一,奧魯官不得重役貧難軍戶,有徇私隆蔽者罪之。
一,軍人訴訟,須經所屬官司自下而上陳告,如理斷不公者。
許訴於肅政廉訪司
若有凶徒惡黨閃避軍役風聞公事恐嚇官吏錢物者,嚴行治罪
公元1297年
大德元年御史臺議:「軍官萬戶千戶百戶,各有被使札也定數
近年各處軍官,除合香札也外,又行多餘差佔正軍,作祗侯、曳剌知印名色,既無定例,合行禁治
」從之。
公元1311年
至大四年,頒存恤軍人條畫
公元1272年
一,探馬赤軍累次僉起漸丁以致氣力消乏,除至元九年籍定軍人外,已後續僉漸丁,杈宜在家存恤津助舊軍,其漸丁軍千戶百戶奧魯官並行革罷
一,因軍人氣力消乏侍衛漢軍牌子內各一名一年,迤南漢軍牌子內各二名二年自下輪流,以恤兵力
一,各路存恤六年貧難軍人,今已限滿,依已降詔書內直屯田軍戶一體在家存恤
一,州縣奧魯官撫養軍人,能使逃亡復業者優加升擢
一,行省宣慰司都元帥府提調官員及漢人蒙古軍官,非奉樞密院明文毋得點視爲名。
非理騷擾其內管軍官,若有便利於軍者,申呈樞密院次第施行
公元1312年
皇慶元年中書省臣奏:放軍戶李田歌等四百戶爲民。
初,李馬可等屬諸王脫脫乙未年入民籍,高麗林衍及乃顏叛,僉爲軍戶。
至元九年定籍,以在七十二萬戶之外改爲民。
至大四年樞密院又奏爲軍戶。
至是,省臣言之,令遵乙未年之籍。
樞密院改爲軍戶焉。
公元1340年
至軍人所掠買者,謂之驅口又名撒花人口,亦曰投祥戶。
至元六年蒙古軍驅條畫:凡探馬赤爭驅口,令主奴對證,屬實者,分付本主
驅死其妻子承伏委是本戶擄買者,亦付之本主
主奴並無顯證,又當軍站民匠等差役者,依舊應差。
公元1302年
大德六年,定逃驅杖七十七,誘引窩藏者六十七,鄰人社長里正知而不首捕者三十七,仍於逃驅名下追鈔一鍵,給捉獲充賞